{品质管理品质知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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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管理品质知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
注意事项
1、企业填写“企业相关信息”、“企业提供资料情况”、“企业承诺”、“企业自我评价”四项。并粘贴企业土地使用(租赁)证明、场区图、企业营业执照、省发改委批复、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证(200吨)、检验、取样、加工、信息技术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必备检验仪器、加工设备购置证明,并在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2、非法人企业相关信息由法人企业所属的非法人企业申请者填写,否则不填写。
3、企业性质分国营、集体、私营、其它。
4、隶属关系:棉麻公司、供销社、工业(纺织)、农业(农牧、农垦)、私营、其它。
5、设计加工能力按每年6个月×30天×8小时产量计算。
6、加工设备的设备状况分“良好”或“已损坏”。
7、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原始记录、现场考核结果填“完整”、“不完整”或“无”。
8、技术档案包括:工艺设计图、厂房设计图、设备基础及电缆沟图、说明书、计量检定记录等。
9、此表一式两份。
10、填写字迹清楚、规范,涂改无效。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资格审查申请表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资格审查表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复查合格证明
编号:
XX企业:
根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经审查/复查认定,你企业棉花质量保证能力考核合格,特此证明。
有效期限: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地址: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
经济性质:
审查/复查机关:(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说明:1.第一联为审查/复查机关存档。2.第二联交申请企业。、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复查不合格通知书
编号:XX企业:
根据《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经审查/复查认定,你企业棉花质量保证能力考核不合格。
不合格项为:
限期年月日前整改完毕。
审查/复查机关:(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说明:1、第一联为审查/复查机关存档。2、第二联交申请企业。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做好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棉花质量监督,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对申请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审查,以及对已获得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且依然有效的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复查。
第三条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遵守统一管理、统一证书格式、统一条件、统一工作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全国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省级纤检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各地市级纤检机构可在省级专业纤检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承担对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的现场考核和初审。
第二章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内容
第五条核实棉花加工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非法人单位)等。
第六条棉花加工企业的棉花加工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满足进厂籽棉质量验收条件的场地。
(二)具备满足分类别、分等级置放且与加工能力相匹配的籽棉仓库或货场。
(三)具备与加工能力相匹配、符合加工工艺要求、能够保证棉花加工质量的厂房,主要加工设备周围应保留足够的空间安装辅助设备,便于取样和暂存样品。
(四)具备置放、周转成包皮棉的仓库或货场。
第七条棉花加工企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满足进厂籽棉衣分检验的试轧室。
(二)具备用于进厂籽棉质量验收和指导加工的检验室,其中分级室应符合GB/T13786标准或具备北窗光线。
(三)具备用于保管棉花加工企业留样的棉样室。
第八条棉花加工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需要且计量检定合格的棉花质量检验仪器设备,包括籽棉衣分试轧机、原棉回潮率测定仪、回潮率在线测试装置、原棉杂质分析机、磅秤、衣分秤、天平、钢尺等。
第九条棉花加工企业应配备考核合格的且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棉花检验及加工技术人员,包括获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
格证书人员,棉花检验、加工技术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棉花扦样人员。
第十条棉花加工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压力吨位400吨及以上的打包机、自动取样装置、称重装置、条码信息系统等设备,配备80片(含)以上的轧花机,且棉花加工工艺能够保证棉花质量。
第十一条棉花加工企业应配备有效的棉花文字标准,以及有效的且满足质量检验需要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和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等实物标准样品。
第十二条棉花加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
第十三条棉花加工企业应履行法定质量义务。
第十四条棉花加工企业应具备其它必要的质量保证条件。
第十五条对具备棉花加工资格但尚未参加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棉花加工企业,复查内容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省级专业纤检机构应将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省级专业纤检机构负责受理棉花加工企业提出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专业纤检机构不受理企业提出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