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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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字〔2010 〕13 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
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经管站:
为加强我市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对《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农经字〔2005 〕32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从2010 年7 月 1 日起执行。

各区县经管站要认真做好《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的培训和实施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市经管站。

附件:1、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2、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二O—O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核算通知
抄送:市委农工委、市农委、市农研中心。

北京市经管站办公室2010年4月28日印发附件1:
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村合作经济组织以经济发展为主,同时兼有部分社区管理职能的实际情况,全面核算、反映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活动和社区管理的财务收支,促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村合作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村合作经济组织)。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也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四条为适应双层经营的需要,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实行统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结合的两级核算体制。

凡是作为发包单位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会计事项都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

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属实行单独核算的各承包单位,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不记入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账内。

第五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也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

第六条本细则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本细则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角、分”。

第八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村合作经
济组织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
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与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8、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
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九条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的业务主管部门。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本细则自201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章资产
第十一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村合作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村合作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十三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四条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货币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村合作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账款分别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配备现金出纳员,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现金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非现金出纳员不得管理现金。

村合作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

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

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及存款账。

第十五条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

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六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 1 年(含1 年)的有价证券等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取得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在取得一项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第十七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
照下列原则核算。

1、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单位和个人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
细核算。

2、村合作经济组织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

对债务单位撤销,依
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核销。

由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

未经民主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八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货包括原材料(种子、化肥、饲料、农药)、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和商品等。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购入的存货,按照买价加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等费用计价。

自制的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盘盈的存货,按照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村合作经济组织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价计价。

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确定其实际成本。

但是一经选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变动。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摊销。

第十九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第二十条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存货应当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当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物资产是指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生物资产通常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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