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理论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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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笔者试从驰名商标内涵的界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以及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在知识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淡化无过错责任绪论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WTO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定。

本文试从下面四个方面来论述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一、驰名商标的概念以及认定问题1、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它最早出现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关于驰名商标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商标主管机关可以就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拒绝或撤销与驰名商标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第二,至少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允许有关当事人就与驰名商标图案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提出撤销的请求,提出禁止使用请求的期限可由各国自行决定。

第三,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受时间限制。

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理所应当履行巴黎公约规定的义务。

2、驰名商标的认定㈠、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两个选择:一是由法院认定,即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二是由行政机关认定,即通过行政程序认定。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是指通过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已经在公众心目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声誉的商标。

在商标法律体系中,驰名商标拥有高度的法律保护性质,这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而设立的。

本文将论述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包括法律规定、保护范围和应对措施三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在中国境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注册为商标。

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如果因为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会使公众容易与先使用的商标混淆的,不能注册为商标。

”这条规定保障了驰名商标的注册权利,也防止了其他商家滥用驰名商标来进行商业欺诈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侵害商标权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仿冒他人商标,对同一种商品或者近似商品使用的;(二)伪造他人商标,对同一种商品或者近似商品使用的;(三)故意销售侵权商品,或者知或应知销售侵权商品的。

”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仿冒和侵犯驰名商标的赔偿责任,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二、保护范围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非法使用驰名商标的使用权归商标权人所有,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不得使用。

如果有非法使用者,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2、禁止注册类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如果因为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会使公众容易与先使用的商标混淆,不能注册为商标。

因此,任何企业不能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类似的商标,否则将面临商标权的侵犯指控和赔偿责任。

3、禁止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明确规定,仿冒他人商标、伪造他人商标、知方侵害他人商标都是商标侵权行为。

如果有企业或个人侵犯了驰名商标的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恢复商誉等损害赔偿。

三、应对措施为有效维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商标权人应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应当在驰名商标取得知名度后及时注册商标,以确保商标的合法使用权和保护权。

论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李文江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又称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作为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

尽管至今对驰名商标仍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有了它相对固定的内涵,即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具体一点讲,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较大范围内(全世界或者一个国家)有良好的影响,深受消费者的欢迎等等。

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商标保护立法中仍然存在缺陷,笔者在此通过现状分析,就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谈一些想法。

一、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及内容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

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权益。

在国际上,我国的一些商标也不断地被他人抢先注册,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严重地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

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已是当务之急。

第一,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一项国际性义务。

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就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第二,打击假冒侵权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第三,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这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商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鼓励正当竞争、打击非法行为,真正体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客观规律。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014年14期总第753期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姻张彪安徽大学法学院摘要:由于驰名商标潜藏巨大的经济价值,全方位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我国虽建立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本文结合新修改的《商标法》及有关规定,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加以研究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立法规定;法律保护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条件,更是关系到我国名牌战略实施的成败和民族资本的兴衰。

因此,加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发展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在国内首次提出了驰名商标的定义:“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2001年《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其中第13条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保护和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这进一步扩大了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第6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被动按需作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至此,我国确立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制度。

2003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确认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权力,确立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细化了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可以作出认定和不予审查的情形规定。

2013年8月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强调了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的基本原则,并首次规定了禁止在广告宣传和商品包装装潢中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一)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一)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一)内容摘要]: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笔者试从驰名商标内涵的界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以及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提出一些浅显的看法。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淡化、无过错责任绪论我国驰名商标特殊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

我国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以来就开始了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国家共商部门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护一些外国的驰名商标,这一阶段的保护还主要是简单的以防止混淆为保护对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度和广度的日益扩大,防止我过企业驰名商标在境外被恶意抢注,保护商标合法权益问题也提上了日程。

1987年,北京市药材公司诉日本厂商恶意抢注“同仁堂”一案中,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了我国第一个驰名商标??“同仁堂”。

在次后几年中,国家工商局在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等舆论媒体的支持下于1991年9月公布了中国的十大驰名商标:茅台、凤凰、倾倒、北极星、五粮液、泸洲等。

之后国家共商行政管理巨商标局又分两批认定了另外9枚和23枚国内的驰名商标,进一步扩大了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1993年我国修改了商标法,同年7月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从正式的法律上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是只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先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加以制止,并未非恶意情况下的驰名商标抢注问题。

1996年,这一年是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最为重要的一年,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行政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出台了,该规定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含义,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首次扩大到了非类似产品和服务上。

该规定体现了较为浓厚的“行政认定为主,个案认定为辅”的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暂行规定只是在结合中国国情的情况下出台的,其中的很多的规定,尤其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标准上与国际惯例是背道相驰的,在我国加如WTO之后这种弊端更是体现了出来。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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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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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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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有 如 下 公开使用, 逐渐扩大市场影响, 为公众所认识
和了解。
2 地 域 的范 围仅 限 制在 中 国境 内 , 就 是 说 , 否 驰 名 , 要求 在 . 这 是 只 我 国境 内判 断 , 于 在 国外 是 否 驰 名 , 否 为他 人 所 知 , 至 是 不影 响驰 名商 标的判断。
随 着 市 场 经济 的发 展 , 一些 信 誉 好 、 声望 好 、 知名 度 高 的 商标 屡 屡 护 内容 进 行 了补 充 : 《 将 巴黎 公约 》 中关 于 驰名 商 标特 殊 保 护 的 规 定扩
遭到不法分子 的侵权假 冒; 在国际上, 我国的一些知名商标也不断遭
遇 抢 注 。 护 驰名 商标 , 击 驰 名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是我 国 当前 经 济 社 会 保 打 生 活 中 的 一件 重 要 而 急迫 的 任 务 。
围扩 大 到 “ 非类 似 商 品” 。同 时 依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法 的规 定如 果 仿 上 冒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给 驰 名 商标 所 有 人造 成 了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等 要 处 罚 。 反 淡 化 法 中规 定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标 准 , 制 定 了严 恪 的审 查 程 在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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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护
罗 二
摘 要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 又有很强的竞争力, 知名度高, 影响范围广, 已经被消费者、 经营者所熟知和 信 赖 , 有 巨大的商 业价值 。其 作 为企业 的一 个品牌 , 具 一个 无形 资产 , 其保 护 已不仅仅 涉及 到商 标所有 人 的利益 , 更成 为各 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最大限度地 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本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商标淡化理论的核⼼是削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点,降低了驰名商标商品的销售⼒。

判定是否对驰名商标构成侵权是以定性为标准,⽽不是以量化为标准虽然淡化理论是从保护私权⾓度出发,混淆理论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但是,淡化理论在加强了对私权利保护的同时,同样达到了混淆理论中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的对于驰名律保护的理论,主要有以下⼏种观点和学说,分别是:混淆说、联想说、淡化说,以及相对保护主义和绝对保护主义。

上述法学理论观点,深刻地影响了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且在⽴法⽅⾯存在不同及差异。

由此,结合我国的⽴法及司法实践,研究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保护⼯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了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即商标权⼈禁⽌他⼈对其驰名的商标在相同或相类似商品中使⽤、注册、仿制的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采⽤的则是绝对保护主义的原则,即驰名商标权⼈有权禁⽌任何⼈在商品、商号服务标记、域名等领域使⽤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原则。

不论是相对保护主义原则,还是绝对保护主义原则,都是对驰名商标区别于其它商标权保护的⼀种特殊保护,这两种原则都是建⽴在“混淆说”的基础上。

trips中的规定以《巴黎公约》中的规定为基础,对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跨类保护$类保护的依据是“会暗指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对于侵权商标(或服务)与驰名商标的这种联系,归结到消费者的主观⽅⾯,即指消费者在对侵权商标与驰名商标联系的基础上因联想⽽造成的混淆结果。

因此,trips中对驰名商标进⾏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依然是混淆说理论。

所谓“混淆”,就是消费者错误地认为某⼀商品或服务都属于另外的⽣产者和商标持有⼈。

混淆理论基于公共利益⾓度,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消费者的眼光审视某⼀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探究与司法实践的开题报告

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探究与司法实践的开题报告

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探究与司法实践的开题报告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商标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手段。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享有驰名商标的企业被认为拥有丰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商业价值,但与此同时,驰名商标也面临着侵权、滥用等风险。

因此,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当前,中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商标法律体系,其中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逐步健全。

然而,由于驰名商标保护标准的模糊性和司法行为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市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存在疑虑和争议,如何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体系和提高司法实践水平,成为当前需要探讨的问题。

2. 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本研究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探究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1)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和标准的确立: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文献和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不同领域对于驰名商标的定义和认定标准,结合司法实践和市场实践,提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驰名商标标准的建议。

(2)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分析:通过对中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探究现行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和监管机制,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点。

(3)驰名商标司法实践案例分析:通过对国内驰名商标相关案例的归纳和分析,深入了解驰名商标保护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式和遇到的困境,为完善驰名商标保护提供实践支持。

3.研究目标与意义通过对驰名商标保护理论探究和实践案例分析的研究,本研究可达到以下目标:(1)明确驰名商标的概念和标准,为保护驰名商标提供科学依据。

(2)深入探究现行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亟待改进的难点,为进一步完善商标法体系建言献策。

(3)归纳和分析驰名商标保护实践案例,为相关部门提供实践经验和指导意见,提高司法实践水平。

总之,本研究对于提高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效果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对于促进我国商标法律发展和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浅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所代表 的商品具有优 良的品质, 市场上具有较 高的声誉 、 强的市场竞争 力 , 在 较 能够为 企业 带来 巨大的经 济利益 , 关键 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 , 究驰名 商标 的法律保护问题具有极其重要 的理论和现 实 其 研
意义 。
[ 中图分类号 ] F 2 . D 533
黎公 约》95年海牙文本之 中。它是指经过 长期使用 , 12 在市 场上享有 较高声誉 并为相关 公众所熟 知的注册 商 标。每个
国家 的驰名商标都是 国家工商业的精华和骄傲 , 是企业 和国 家难 以估量 的财富 。驰名商标对于消费者来说 , 意味着 优 良
品的限制条件是 , 不得“ 误导公众 ,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 的
( hnsa s t e nvri f lc oi Si c n ehooyo hn , hnsa 2 40 C ia Z oghnI tu ,U ie t o et nc c nea dT cnl f ia Z ogh n58 0 , h ) n it sy E r e g C n
Ke r s wel n w r d ma k ; n i r d ma k d l t n; g l rt cin y wo d : l —k o n t e r s a t —ta e r i i l a oe t a uo e p o Ab t a t As a mp r n lme to c n my, mo sta e r k i mp ra ti ti i l r p r ft e i v s n n ep s sr c : i o t tee n f o o n a e f a u r d ma si o n a gbe p e t o h e t t n a o y n me t e t r r e f o i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提要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概念入手,着重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法律保护等问题,并对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提出一些看法。

一、驰名商标概念及认定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

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其中“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我国对驰名商标基本上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得不从我国承诺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找依据,此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重脱节。

对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

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体现一个共同的主题,即为驰名商标提供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结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及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以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为标准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是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相比较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扩展到非类似商品的使用。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011年12月文/梅莉蓉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 要: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但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仍不够完善,本文从驰名商标的含义和特征出发,分析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并提出笔者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以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所完善。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F7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2-0018-02法学之窗衅滋事罪。

不能将不值得处罚的行为科处以刑罚,那样会随意扩大刑法适用范围,也不利于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三、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一)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的“强拿硬要”行为与抢劫罪中的暴力威胁行为在一些具体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致使相同的案例,不同的司法机关会作出不同的认定结果。

笔者认为对于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主观方面分析,在强拿硬要式的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有的是出于逞强好胜,有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有的是用于开心取乐,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内容并不是其主要的目的。

而在抢劫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因而二者在主观方面并不相同。

其次,从客观方面分析,强拿硬要式的寻衅滋事在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上属于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罪,行为人一般在公共场合进行,随意占有他人的财物,不顾及周围的群众和被害人的感受,甚至是故意引起旁观者的注意,以显示其的“能力”。

而抢劫罪以暴力胁迫为主要特征,行为人一般选择较偏僻的地方实施犯罪,其目的只是劫取财物。

从获取财物数额的大小上也有区别,抢劫罪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财物,其会竭尽全力地劫取更多的钱财,而寻衅滋事罪有时就算有机会获取更多的财物,其也无心取得。

最后,从对受害人实施暴力的威胁程度分析,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根据其所侵犯的法益,虽然分别规定在不同的章节里,但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的行为方式上都存在以暴力相威胁的相似之处,行为人实施的犯罪在行为方式和客观表现上有时既符合此罪又符合彼罪,那么就会发生两罪相混淆的情况。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一地区或整个国家范围内被广泛认知、具有良好商业声誉的商标。

它是商标保护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享有比普通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也因此对商标持有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

本文将探讨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定义驰名商标的法律定义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被众多消费者广泛认知,具有良好商业声誉,因此为商品的质量、信誉和/或其他方面所代表的价值,超出该商标所识别商品的范围,并使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1.优先权:在商标注册方面,驰名商标可以优先参加商标注册。

在具体实践中,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上一旦被批准,就不容易被诉讼受到挑战。

2.扩展保护:驰名商标具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可以得到更广泛的商标保护,例如在商标侵权纠纷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据驰名商标的名誉和商誉,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罚。

3.禁止侵权: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在商标侵权方面享有更高的保护,具有对其权益的更广泛保护。

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三、驰名商标的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严格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地域性:驰名商标是针对某一地区或全国性的商业活动,在相应的地区具有特定的认知度和信誉值得到公认。

2.使用期限:驰名商标在商业市场活动中,已经有一定的期限内使用并被消费者广泛认可。

3.商业价值:驰名商标必须具备大量的商业价值和公众知名度,发挥了持有人的广告和宣传效应,因此为商品、服务和商业形象赢得了更加高质量的消费者信赖。

4.反盗用能力:驰名商标必须在业内具有抵制盗用和仿冒等行为的能力,以起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四、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商品和服务注册时,将驰名商标注明为注册商标,在商品或服务的推广活动中,明确向公众宣传该品牌为驰名商标。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内容提要]: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声誉卓著,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作为专用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

谈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早在19世纪中叶就在有些国家判例中出现了。

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其保护采用“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其实质就是要求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遵循客观规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而在国际市场上又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这些现象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而且还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权益,而这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和其所具有的超常的创造能力,使得驰名商标更加容易招致假冒、不正当竞争等现象的侵害。

因此,在立法上,就要求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机关进一步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在执法结构上,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加大行政执法机关的打击力度。

也只有这样,在现代市场经济建设中,才能使我国的商标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驰名商标保护认定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由于驰名商标的声誉较高,其标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因此围绕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大多于普通商标。

这种状况不仅我国如此,在其他国家也很普遍。

因此,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和保护已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

笔者拟就此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

而在国际市场上,又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这种现象不仅严重地扰乱了社会主义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而且还影响了我国产品的正常出口,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权益。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08法学二班陆亚东 0819065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一)有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它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推荐下载】谈议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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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议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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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为您编辑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敬请关注!!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
 驰名商标,依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
 1.驰名商标是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是驰名商标所有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owa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人经过长期的宣传、品质保证得来的,是付出了
1。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2)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发布时间:2009-6-30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胡维朗律师【摘要】驰名商标是一种具有高度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而且涉及广大消费者和国家利益,给驰名商标以特殊的法律保护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标准、受法律特殊保护的原因、法律保护的内容及途径几个方面,论述了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关健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引论:驰名商标在中国兴起近年来,驰名商标在中国已悄然兴起,一大批国际驰名商标产品如“可口可乐”、“柯达”、“奔驰”等进入中国,这些产品特有的品牌效应和市场竞争力,使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幡然醒悟,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而且这些无形资产将给企业带来有形资产所不能替代的巨大利益。

于是中国的驰名商标也蓬勃兴起,“海尔”、“五粮液”、“杉杉”等已走向世界,更多的中国产品凭借驰名商标的声誉冲向国际市场。

作为对加入“WTO”的承诺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也日趋完善。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与认定标准驰名商标又称著名商标、名牌商标,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定义虽然有所不同,但均是指“高度驰名”、“信誉卓著”的商标。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将驰名商标定义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高度声誉的商标。

根据这一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的概念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含义:①驰名商标首先是一种商标,具有商标的区别功能,消费者可以借此识别该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

②驰名商标是一种具有高度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这是驰名商标最本质的含义。

③驰名商标必须是在当地驰名的商标,这是驰名商标的地域性条件,如果某一商标只是在国外驰名,而并不为中国公众知晓,那么就不应成为中国的驰名商标;④驰名商标虽然是权利人长期投入努力的结果,但驰名商标要获得法律特殊保护必须经有关权威机构依照一定的程度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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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随着我国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针对前半部所列对驰名商标保护中所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在后半部着重阐述了目前流行的两种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跨类保护理论和反淡化保护理论。

关键词: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淡化,反淡化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标代表着良好的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对于厂家和商家而言,驰名商标意味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利益。

所以,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它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成为有关的国际组织的工作重点。

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主题,即不仅要保护驰名商标,而且要为其提供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对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

一、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
1、在扩大保护范围上。

驰名商标注册人拥有禁止权,除了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之外,还有权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和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

2、在商标注册程序上的保护上以及商标使用中的保护。

对于这一点,《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确立了在商标注册程序中以及在商标使用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

该条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国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撤销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定。

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注册的请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从《巴黎公约》的规定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驰名商标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注册在先原则的约束。

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撤销那些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注册,并可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对于恶意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撤销其商标注册。

3、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

《巴黎公约》第六条规定: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本联盟各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

然而,对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中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一味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是其注册失效。

在本联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属国中注册的商标无关。

依据该项规定的要求,一个商标在某一国家尚未注册,但它所具有的知名度,足以对抗根据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在该国已经提出申请的、注册的或使用的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在这里,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超越了商标法对一般商标权所要求的特定地域内,依据注册原则而取得的限制。

也就是说,《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体现在,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保护尚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商标。

二、针对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跨类保护的实际需要来自于:由于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

因此,尽管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必将使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大大淡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因此受到损害。

就某个具体商标而言,予以保护的范围究竟多宽,是“跨类保护”、“全类保护”,还是扩展到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记,应依该商标的显著性以及驰名程度而定。

独创性高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法律对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没有独创性因而显著性差的商标,同样驰名度较高的商标要比驰名度低的商标受保护范围宽。

三、淡化和反淡化保护的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他人驰名商标的“抢先注册”现象,已从传统的注册为商标发展为注册为域名。

因此,目前国际上流行着一种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理论。

美国已成为世界上唯一对商标淡化制度制定了专门法律的国家,其将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行为,不管在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和误解的可能性。

通俗的说,所谓“淡化”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与吸引力弱化。

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是商标使用中的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淡化可以严重侵蚀甚至破坏企业的商标、商号、商品外包装的区别性特征和广告价值,使得拥有这些营业标记的企业受到消极影响。

因此,对营业标记进行反淡化保护将有利于抑制他人对这些标记的不正当使用。

淡化不只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就其本质而言是背离诚实信用商业惯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与一般的不正当行为不同的是,对淡化行为主要是通过专门的反淡化的制定法予以规范。

在其他一些国家,有的如日本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的如法国则适用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来制止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

我国对此尚无法律规定。

反淡化立法旨在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防止继商标驰名以后,因第三人的注册或使用而导致该驰名商标的声誉和显著特征被玷污或贬低。

因此,反淡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不考虑消费者混淆商品的可能性;所禁止的行为不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而是使用商标本身,即只要他人将商标应用到商品上,即使消费者对实际产品不发生混淆,商标所有人也有权禁止。

因为如果该产品的质量不佳甚至低劣,消费者可能会对商标所有者有不良看法,并有可能妨碍商标所有者在将来把商标用于不同市场。

可见,反淡化保护的根本目标是禁止竞争者从别人的声誉中不正当地获利,其理论依据是商标信誉价值。

一个商标一旦驰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其主要功能不再是对来源的区别,而是体现所有者的信誉和名声。

因此,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请求法律保护。

这种保护不仅仅是为了防止混淆而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的声誉受到不法竞争的损害,即防止商标被冲淡或玷污。

可见,反淡化将驰名商标的受保护利益进一步扩展到:保护具有特殊市场开拓价值的商标声誉不受损害,保障商标所有人进入相关市场。

参考书目:
1、《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郭际主编。

2、《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刘春田主编。

3、《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吴汉东主编。

4、《知识产权新视野》法律出版社。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赵十刘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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