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企业章程、有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材 料。
(二)上级及有关部门历年签订的资产经营协议及 下达的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历年经济指标完成 情况。
(三)历年财务报表、帐薄、凭证等会计资料,企 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帐户(包括已 经注销的帐户)。
(四)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五)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 纪要,资产重组、产权变动的有关协议,资产权属的 证明,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后果,对外投资的协议、 合同等。
(六)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核实表。
(七)被审计人员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 门材料。
(八)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九)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做出的 重大检查事项结果及处理意见。 (十)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3、召开基层干部职工座谈会,倾听他们对被 审计领导人员的评价,解有关情况。
4、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人员经 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 行审计调查。
上述方法归纳为六个结合:
1、审计与鉴证相结合 2、内查与外查相结合 3、审计与座谈相结合 4、查帐与查物相结合 5、详查与抽查相结合 6、 审计调查与组织、纪检、监察调查相结合
责任界定:界定被审计领导人员对所在单位存在 违反财政法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 或主管责任。
审计建议:对改善企业管理等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提出的应予以注意和加以改进的意 见和希望;其他需要提出的意见。
十五、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必须在坚 持弄清经济责任的基础上,以谨慎的态度,客观公正, 事实求是的精神作出客观的评价。
国有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国有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国有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是针对国有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旨在加强对国有公司的审计监督,促进国有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
结合国有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从范围、程序、方法、结论
和报告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范围
国有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范围包括下列几方面:
1.国有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应该覆盖国有公司的全部业务活动、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等方面。
2.国有公司经济责任审计也应该覆盖国有公司管理者、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等方面。
3.国有公司经济责任审计还应该重点检查国有公司的绩效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员管理等方面。
程序
国有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方案制定:审计机构应根据国有公司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的范围、对象、程序和时间等要素。
2.资料收集:审计机构应收集与国有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国有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报告、内部控制文件、公司制度文件等。
3.现场检查: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方案,对国有公司的经营活动、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等进行现场检查,认真核查各项经济责任。
4.问题调查:审计机构应重点关注国有公司的问题情况,并对疑点问题展开调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数据分析: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对象所提供的数据,结合自己手中的专业工具,进行数据分析,发现问题情况。
方法
国有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指审计机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具体来讲,审计机构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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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xx〕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xxxx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分总则、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附则8章6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XX〕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5.24•【文号】中办发[1999]20号•【施行日期】1999.05.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2日)废止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199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中办发[1999]2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
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遵照人民政府的指令,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依法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界定及审计重点
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界定及审计重点作者:高俊莲刘怡萍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2期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机关进行企业审计的主要形式,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评价职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
但至今,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仍停留在就事论事的财务审计模式中,如何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合理界定国企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已成为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亟待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本文通过剖析国企领导人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在合理确定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基础上,最终对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加以界定和确认。
一、国企领导人履行的经济责任确定国企领导人应履行的经济责任是进行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也是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关键。
笔者根据对部分国企领导人的调查,结合审计教学及工作经验,对国企领导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总结归纳如下:(一)安全稳定责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国有企业长期不变的宗旨。
近几年,涉及生产、设备、交通、人生安全、企业稳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和事故频频出现,尤其是一些重大生产事故,不仅使企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而且直接危及职工的人身安全,影响企业的稳定发展,所以,保证企业安全稳定是国企领导人的首要责任。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作为国企领导人,肩负着一个重要的经济责任就是在其任期内防止企业资产损失,确保国家投入资本的保值,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实现盈利和积累资金,使资本得到增值。
(三)经营管理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一方面需要为企业实现盈利,不断开发新技术、生产性能优、质量好、适应市场需要的新产品;另一方面要确保财务安全,保持企业有较强的资产运营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
同时,通过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健全合理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使企业经营目标得以实现。
(四)重大决策责任在企业经济活动中,领导人不可避免地要做出各种决策,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牵动着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政治稳定。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文是指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具体情况对规定进行细化和详细解释的文件。
下面是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1. 审计范围: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审计区域等。
2. 审计程序: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步骤,包括立项、前期调研、审计计划制定、数据采集和分析、调查核实、审计报告编制等。
3. 审计方法: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和技术,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等。
4. 审计要点:列举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要点和重点关注的问题,着重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进行审计。
5. 审计标准: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6. 审计报告: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包括审计发现、问题分析、整改建议等。
7. 审计机构:明确承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机构和责任人,包括审计机构的组织结构和人员要求。
8. 审计监督: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机制和程序,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实施细则是为了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责任的落实和整改。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责任审计法》(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法》),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担任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运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查明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后果,并提出整改建议,保障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客观的原则,旨在发现经济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经济责任的失职渎职情况,促进经济责任的履行。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依法委托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构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
M公司总经理SHE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一、被审计单位M公司二、审计依据M公司内部审计办法M公司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三、审计目标和范围通过对SHE同志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查清其任期内公司经济指标和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大决策执行及实施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纪情况以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分清其经济责任,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审计内容和重点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情况负责人:小兵甲查阅2015-2017年度总结、专题报告、会议纪要等,结合其他项的审计后综合评价公司是否集中组织学习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是否落实集团公司各项工作部署,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负责人:小兵甲主要审核领导干部在公司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上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是否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三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负责人:小兵甲审核公司有无明确的经营发展战略,有无进行战略分解并落地执行;重点查阅公司年终总结、专项报告、重点项目工作报告等资料,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四任期内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负责人:小兵甲收集2015-2017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核实并形成表格;审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通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增长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的对比,分析差异;五任期内重要项目、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负责人:小兵甲重点审核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作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大额经济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严格履行了内部控制程序、采取民主科学决策;并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价,有无因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现象;抽查资产包管理资料,不良资产收购阶段、尽调、审批、资金拨付、投后管理报告及后续处置阶段的审批;六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主要是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负责人:小兵甲核实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定期进行对账,有无长期挂账和利用往来账户低估收入,有无高估应收、应付款,有无呆、坏账等问题;必要时可对往来账项进行函证,并分析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获取大额资产购置明细,抽样审核大额资产购置、重大项目的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合理;抽样审核资产含无形资产购入、管理使用、处置手续是否完备,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依据是否合理;审核企业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增减变化;一是抽样审查企业各项收入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无低估或高估收入、收入体外循环等问题;二是抽样审查企业各项成本费用开支;结合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累计折旧、无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计提分摊和列支,有无人为调节成本费用,确认各项费用的发生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收入配比;三是核实应付职工薪酬尤其是绩效工资的计提、发放是否有依据等;七任期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负责人:小兵甲主要审核任期内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各项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账外资产;通过任期内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剔除增资、财政补贴、评估增减值等客观因素,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国有资产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审核现有物业是否获取所有权证,产权是否清晰;八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负责人:小兵甲通过谈话问询,查阅会议纪要、记录、重大事项决策等方法,审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是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是否做到权责明确、协调运作、相互制约,有效发挥各自的作用;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负责人:小兵甲一要审核企业内控制度的涵盖范围,是否做到涵盖企业所有重要经济业务;重点核查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业务流程;二要审核企业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发挥,查实企业关键岗位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关键控制环节都设置了控制点,是否做到不相容职务和岗位分离;三要审核企业内控制度的执行效果,可运用符合性测试和穿行测试法检查其内控的执行;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负责人:小兵甲主要审核领导干部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上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是否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查阅2015-2017年度总结、党风廉洁建设情况定期报告等,通过其他项的审计后综合评价;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负责人:小兵甲核查对本年及以前年度内、外部审计机构,有关经济监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等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负责人:小兵甲五、重要风险的识别及应对一内控风险负责人:小兵乙管理层可能会在经营目标的压力下,人为地调节利润项目或超出某些内部控制之上;内控风险为重要审计风险之一;为应对整体层面内控风险,我们将在以下方面进行测试:1.整体层面内控风险评估评估管理层所实施的防范内控失效的程序和内部控制;评估管理层业绩激励/压力;评估管理层超出控制之上的风险;项目组主要关注管理层业绩的激励/压力所带来的整体层面内控风险以及管理层超出控制之上引起的内控风险;包括:A.总账的会计记录和调整B.收入的确认C.非经常性交易D.会计估计E.公司内部/关联方和有怀疑的账户2.执行不可预见性的审计程序政府公开工商信息查询:随意选择,1个应收账款余额小于错报门槛和2个本年新增的共3个客户、1个应付账款余额小于错报门槛的和2个本年新增的共3个供应商;执行政府公开工商信息查询, 查询结果需关注:该公司是否经过正常年检;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关键管理成员是否为关联方;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与M公司业务相匹配;3.会计分录测试我们将选取以下特征的会计分录进行测试:摘要描述中包含“调整”、“冲销”、“转回”的会计凭证;年末前10天所有金额为100万的整数倍的手工记账记录;期后调整分录,会计期间关闭后编制的会计凭证;无摘要的手工账;二受托资产管理不细致风险负责人:小兵乙公司经营层面可能存在对受托资产管理不细致的风险;我们计划在审计过程中执行以下程序应对上述风险:1.控制测试通过访谈了解M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流程,查看相关合同、发票、收款单,重点关注是否有相关审批流程;2.实质性程序实质性分析程序:分析每月受托资产出租率、租金收入、酬金变动情况;细节测试:抽样核对收入凭证与原始凭证记录的一致性;六、审计技术方法主要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运用比较分析、比率分析、结构分析等方法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运用穿行测试、重新计算、重新执行等方法执行控制测试;运用抽凭、函证等执行细节测试;一重要性水平计算做重要性水平计算基准;应用重要性水平系数计算表及插值法计算出所选定的系数1.78%;注释2:我们在总体重要性水平的基础上适用25%的可容忍错报,因为根据历史经验,M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较好,预期审计意见及建议较固定;所以选择25%的扣减百分比比较合理;注释3:根据往年的审计经验,审计中均未发现重大错报的情况,M公司的内部控制较好,因此我们确定错报门槛水平定为总体重要性水平的5%;二控制测试及细节测试样本量计算1.控制测试样本量计算控制测试的样本量,需要根据控制发生的频率及对应测试对象的风险程度高低来确定;控制测试及细节测试最小样本量确认请参考表一;一般风险领域,需要执行中等程度测试;注释2.此样本量计算表只代表最小数量的样本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增加样本量;2.细节测试样本量计算细节测试的样本量,需要根据测试对象的金额、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内控是否可以依赖、测试对象风险程度高低来确定;细节测试最小样本量确认请参考表二;质性程序;这些实质性程序经常包括非代表性抽样;注释2.表示样本量已达到最大数量;注释3.此样本量计算表只代表最小数量的样本量,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增加样本量;注释4.倍数处于两个层级之间的时候,我们一般选择使用插值法确定样本量;七、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1.审计准备阶段2018年8月15日-8月22日: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被审单位按审计通知书准备资料;2.审计实施阶段2018年8月22日-8月29日: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主要分两阶段:一是利用用友财务软件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初步测试;二是针对第一步审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进一步询证,取得相关审计证据;3.审计报告阶段2018年8月29日-8月31日: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修改定稿;4.审计档案归档阶段2018年8月31日-10月31日:整理审计档案,执行归档程序;5.项目里程碑事件清单八、审计组成员分工团长丙审计组长:负责全面审计把关,指导审计人员现场审计;小兵乙主审、小兵甲:负责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出具报告初稿,修改审计报告;。
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管理,强化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意识,从而完善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办法》进行阐述。
一、审计对象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针对国有企业所属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实施的。
其中,涉及国有资产、国有财务及与国有企业直接相关的经济责任的领导人员,都应当被列为审计对象。
二、审计原则审计原则是为了确保审计工作能够公正、公平、客观地进行。
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实行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规范是固定住了规则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一切过程都必须要遵循。
(二)独立、客观。
审计机构必须独立于被审计的国有企业,客观地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检查。
(三)全面、综合。
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全面经济责任进行审查,并结合与国有资产、国有财务以及与国内经济相关的一切因素分析。
(四)重点审计。
审计机构应当从核心业务、资产质量以及执业风险等方面,准确找出审计的重点。
(五)保密、安全。
审计机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审计工作中的信息安全,并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信息泄露。
三、审计内容审计内容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审计工作的重点。
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一)责任界定。
清晰界定国有企业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承担范围及责任主体。
(二)任期经济责任状况。
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审计,分析其责任履行情况,确定其经济责任。
(三)财务状况。
审计财务问题,着重审计财务预算、资本金的使用、国有资產的运营和管理等问题。
(四)执业风险。
审计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承担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三)失职、渎职的行为;(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审计机关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共同协商决定。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正常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稽核)、监事会监督工作相结合。
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稽核)机构、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检查资料。
第八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或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5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细则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1范围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程序与方法。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对所属的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3 总则3。
1为规范公司所属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断促进各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制定本细则.3。
2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3。
3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3.4 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离职、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国有资产重组等重大变化时,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进行审计。
3.5 由公司管理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均为审计对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力资源)部提出审计对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审计对象,由组织(人力资源)部和审计部共同商定。
审计通知书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下达。
3.6 审计部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部应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为原则,严格遵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纪律,并认真执行审计回避制度。
广东省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点击数:191 更新时间:2007-9-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 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1 999]25号)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善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经济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国有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进行审计。
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指导、监督。
最新重磅!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太实用】附6大模板!
最新重磅!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太实用】附6大模板!XX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2020年10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 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 审计署令第 1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法和要求,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拥有实质控制权的企业和非法人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监督,以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审计对象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客观评价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为审计对象的任用、考核和奖惩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包括财务基础审计、单位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
第五条要逐步构建全覆盖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体系,有离必审。
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一)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办理晋升、转任、调离、解聘、免职、辞职、退居二线等事项时,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发生重大资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内审网注:更多审计干货关注公众号内审网]。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该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上海市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
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沪经审办[2004]1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审计立项根据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的原则,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区、县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其他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委、办、局或出资方(控股方)的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主管委、办、局或出资方(控股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对于市管企业、区(县)管企业,每年年底前,由同级党委组织部统一协调,提出下一年度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经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主管委、办、局或出资方(控股方)研究确定。
二、审计程序(一)审计准备阶段1.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
2.开展审计前的调查工作,了解以下被审计企业有关情况:(1)企业业务经营范围,机构设臵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情况。
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及国有资产监管关系。
(2)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任职期限、任期内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等。
(3)要求企业准备或提供以下资料: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的目录(了解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相关年度经营计划及其完成情况、重要经济合同(协议)、重大经济决策的有关资料(如董事会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相关年度工作总结、财务会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统计资料等。
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
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辽委办发[1999]2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8.30
【实施日期】1999.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及国有
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委办发[1999]26号1999年8月30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精神,进一步实施《辽宁省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现对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暂行规定》和《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宣传贯彻《暂行规定》和《条例》,使全社会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明确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全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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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结合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暂行规定第三条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由审计机关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共同协商决定。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暂缓审计的,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决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正常财务收支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稽核)、监事会监督工作相结合。
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企业的内部审计(稽核)机构、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检查资料。
第八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提出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或计划,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中,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审计项目,应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与审计机关共同协商,在审计机关力量许可范围内安排。
第九条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
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包括:企业计划、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现行企业章程、管理制度、年度经营计划;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办公会议纪要(记录)和年度工作总结;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及企业纠正情况等资料。
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一)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
(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应当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建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听取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意见,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
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实施,其调查核实结果报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与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问题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的意见。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或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