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引发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引发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现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4月2日,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沈阳召开,与会同志就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现将会议讨论形成的纪要如下:一、房地产部分1.关于不动产确权诉讼与不动产亲属登记的关系针对已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另一方当事人就权属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如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就该权属争议作出裁判。
2.关于当事人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审理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拆迁人没有拆迁行政依据,擅自违法拆除或损毁被拆迁人房屋的,如果被拆迁人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应当以民事案件审理。
3.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补偿标准,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了补偿标准的,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按约定的标准判决补偿。
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不宜按民事案件审理。
4.关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使用权纠纷的审判原则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转让、交换、出租、侵权及居住使用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属民事争议,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人、本单位职工或职工家属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分配、回收、发证、房改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审理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案件,应当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角度,依法保护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人、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 o m m e r c i a l u s 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二、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三、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六、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及其他问题
2011年6月22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16、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确定买卖合同成立时间,应综合考虑合同再主管机关备案的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证明的合同签订时间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21•【文号】法〔2016〕399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法〔2016〕3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1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参加会议。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会议纪要在处理事务上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常常包括对目的、意义、现状的分析,以及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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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篇1x月x日晚6:30点,在初中部三楼行政会议室召开了行政会议,学部校长、各处室主任、各年段段长及女生楼主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王__副校长主持。
首先王__副校长组织学习了总校校长办公会议精神,接着各年段、处室安排了近期工作,学部王校长、陈校长、就分管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
现将会议主要内容整理如下:一、政教工作1、做好初一学生的军训工作,军训时间:x月x日~x月x日。
2、为配合摄影家协会__采风,并积极参与这一世界性的公益活动,__学校初中部将于x月x日星期六下午3点在初中部大操场举行冰桶挑战赛。
3、以防学生擅自离校和防学生财物丢失为重点,做好“五防、四重”工作,加强楼栋、教学楼值班工作,严防学生擅自离校、泡病号等现象。
4、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养成教育,提升校风、学风、教风各班级组建班委会。
5、进一步强调师德师风建设,杜绝体罚事件及索要财物事件发生安全隐患大排查。
6、做好特困生及身体特殊学生的建档工作。
7、启动初中部文明使者活动。
8、做好八月份月安全工作小结。
二、教学工作1、第二次教学干部会议。
2、督促年段做好新学年的第一次常规大检查。
3、检查学生笔记,规范学生书写、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
4、督促各年段加大学籍材料的催交工作力度5、统计各年段各班暑假作业回收情况6、制定年段教学目标实施方案。
7、统计学生数,做好学生人数月报,计算班主任津贴。
8、建全各班级点名制度。
三、教科处工作1、制定初中部第五阶段课改实施方案。
2、收集下发的初中部听评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汇总定稿。
3、组织教研组讨论定稿各学科学生学习习惯培养实施方案4、安排布置四、五级教师公开课时间。
09高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辽宁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登载省高法2009年第20期审判业务手册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现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4月2日,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沈阳召开,与会同志就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现将会议讨论形成的纪要如下:一、房地产部分1.关于不动产确权诉讼与不动产亲属登记的关系针对已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另一方当事人就权属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如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就该权属争议作出裁判。
2.关于当事人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审理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拆迁人没有拆迁行政依据,擅自违法拆除或损毁被拆迁人房屋的,如果被拆迁人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应当以民事案件审理。
3.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补偿标准,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了补偿标准的,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按约定的标准判决补偿。
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不宜按民事案件审理。
4.关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使用权纠纷的审判原则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转让、交换、出租、侵权及居住使用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属民事争议,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人、本单位职工或职工家属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分配、回收、发证、房改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审理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案件,应当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角度,依法保护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人、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权。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文标题】: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3年11月24日【时效性】:现行有效1993年6月22日至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另发)。
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梁书文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业务作发言。
这次会议是有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会议座谈了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交流了审判工作经验;讨论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重点讨论了房地产、劳动争议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的问题;研究了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业务的问题,现将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纪要如下:一、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业务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问题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问题(一)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思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既要依法保护企业正当的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自主权,支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管理、搞好改革;又要依法制约企业滥用劳动用人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积性。
从而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辽高法(2009)120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现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4月2日,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沈阳召开,与会同志就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现将会议讨论形成的纪要如下:一、房地产部分1.关于不动产确权诉讼与不动产亲属登记的关系针对已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另一方当事人就权属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如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就该权属争议作出裁判。
2.关于当事人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审理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拆迁人没有拆迁行政依据,擅自违法拆除或损毁被拆迁人房屋的,如果被拆迁人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应当以民事案件审理。
3.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补偿标准,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了补偿标准的,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按约定的标准判决补偿。
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不宜按民事案件审理。
4.关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使用权纠纷的审判原则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转让、交换、出租、侵权及居住使用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属民事争议,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人、本单位职工或职工家属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分配、回收、发证、房改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09年)(节录)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
议纪要(2009年)(节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字号】辽高法[2009]12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2009年)(节录)
(辽高法〔2009〕120号)
二、传统民事部分
19.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既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又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均应予以支持。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作座谈会纪要⽂号:法办[2013]36号颁布⽇期:2013-03-29执⾏⽇期:2013-03-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为进⼀步规范和加强⼈民法院民事再审审查⼯作,正确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审查程序的新规定,最⾼⼈民法院于2013年1⽉6⽇⾄7⽇在云南昆明召开了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作座谈会,苏泽林副院长作⼯作报告。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民事再审审查⼯作的院领导、民事再审审查机构负责⼈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20余⼈参加会议。
会议总结了第⼀次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作会议以来的⼯作情况,表彰了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交流了⼯作经验,研究了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推进民事再审审查⼯作提出了明确⽬标和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再审审查⼯作实际,会议对适⽤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审查程序的新规定等问题形成共识。
现纪要如下:⼀、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1.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案件,当事⼈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原审⼈民法院应当及时接收。
当事⼈向原审⼈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原审⼈民法院接收上述案件材料后,区分下列情形处理:(1)当事⼈选择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受理;(2)当事⼈选择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同意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受理;(3)当事⼈选择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不同意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个⽉内将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全部卷宗和释明情况⼀并报送上⼀级⼈民法院。
对于原审⼈民法院报送的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上⼀级⼈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
2.原告或者被告⼀⽅为三⼈以上的案件,为民事诉讼法第⼀百九⼗九条规定的当事⼈⼀⽅⼈数众多的案件。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篇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选篇1)会议地点:__公司__楼会议室会议时间:__年__月__日16:00-19:00参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缺席人员:__、__、__、__记录人:__会议议题:本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
会议内容:a 各部门工作汇报一、运营-__工作汇报:1、本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
2、提出的问题:1)__项目和__项目回款推迟;2)__项目甲方打分太低。
3、单总点评:1)回款为什么推迟,寻找解决办法;2)__甲方打分可以设置具体的量化标准,打分的主观性比较大,可以和总部反馈相关问题,针对特殊情况制定量化的打分标准。
二、行政-__工作汇报:1、本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
2、单总点评:1) 球类活动可以组织本部和一个或者几个项目的人员参加;2) 思生活内容可以更丰富多彩,更多有关员工工作和生活,例如办公室趣事和员工生活点滴等模板;针对思生活激励政策可以实施,增加大家的积极性,出稿后一周内稿费到位;3) 分公司注册相关资料和总部备案,税务相关由财务和总部备案,会后财务和行政再沟通分公司注册相关事宜。
三、招聘-__工作汇报:1、本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
2、单总点评:1)行业信息的监控要做到量化,__月各类工作指标要量化;2)深入业务、了解个项目的业务情况;3)各岗位分工不要特别细化,轮岗__-__月,做到能力复合。
四、培训-__工作汇报:1、本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
2、单总点评:1) 培训讲师可以选择在企业工作过的讲师。
五、财务-__工作汇报:1、本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
2、单总点评:1) 各类预算所报的科目要和财务核对,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要提高工作的规范性。
六、人资-__工作汇报:1、本周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
b 会议总结:单总总结:1、工作标准不能降低,基本的工作要求例如着装、考勤等不能降低标准,经理级以上的签字不带日期的情况不能再发生,各部门提高工作标准,各类签字表单要确定无误;2、目标计划管理要加强,工作总结计划里有50%的工作没有落实,下周的工作不能写在本周的工作总结里,工作总结和计划的准确性要提高;3、职能体要深入了解项目,严格要求自己,各类模板的更新要及时准确;4、生态城办理网络事情,没有走相关申请,可已有公司盖章,盖章人员需要加强责任心,盖章之前需要问清楚原因;各部门之间及时沟通,提高工作敏感度,加强工作责任心。
最新: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发布)
最新: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发布)编者:最高法院官方正式文本,最新!最权威!收藏!收藏!收藏!一、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要注重探索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1.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关于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现如今,许多人也开始关注国家时事,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
纪要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这份纪要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纪要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方面,这份纪要对实践中较为疑难的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其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2014年04月11日)网友在《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之我见》一文中对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转包、分包引发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法办〔2011〕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9条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作了比较,得出了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并不冲突的结论,并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应当说,您对上述问题的见解是有一定道理的,说明您对这一领域存在的问题有一定的研究,并希望能够解决这一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关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包人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但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只是分包、转包关系,劳动者是由实际施工人雇用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劳动者保护。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
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实际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丝毫的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最高院民事审判工作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文化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31号,1999年11月29日)
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31号(1999年11月29日)为了总结抓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使民事审判工作在为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大局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调整和保障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2日至24日,在武汉召开了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会上就进一步提高对民事案件审判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及今后做好几个方面主要工作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民事审判庭庭长黄松有针对当前民事案件审判质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应当采取的若干措施等作了中心发言;副庭长李凡在座谈会结束时作了总结发言。
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在会上介绍了抓好案件质量的做法和经验。
与会者通过讨论,对当前如何抓好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以及进一步审理好新类型民事案件等问题,在许多方面都达成了共识或者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一、增强质量意识,充分认识抓好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性会议认为,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日益进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确立和推进的劳动用工制度、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多样化,民事审判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民事案件涉及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影响面越来越大,案件的质和量都发生了深刻的巨大的变化,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
民事案件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类民事主体之间的矛盾,以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价值观念的磨擦。
民事审判工作在调整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民事案件一直占60%以上,抓好了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就意味着抓住了整个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大头。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的通知各中级、基层法院:现将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在刑事审判中参照执行。
今后,纪要内容如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相抵触,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摘要)2000年10月23日至25日,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在丹东召开。
与会同志结合审判实践,对省法院草拟的《部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数额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过充分讨论,取得共识,一致认为这对全省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有一定指导作用,具有可操作性。
会后,省院又在省政法委协调下,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对《意见》进行了深入的和论证。
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的基础上,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如下意见:(注:本解释只在辽宁省范围内适用)1、刑法115条放火、爆炸、投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以10万元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2、刑法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100万元或虚报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一倍以上,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3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30%以上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4、刑法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个人行贿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单位行贿以2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5、刑法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非法获利10万元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的起点,非法获利50万元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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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09年最新)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现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4月2日,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沈阳召开,与会同志就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现将会议讨论形成的纪要如下:一、房地产部分1.关于不动产确权诉讼与不动产亲属登记的关系针对已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已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另一方当事人就权属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如该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就该权属争议作出裁判。
2.关于当事人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审理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拆迁人没有拆迁行政依据,擅自违法拆除或损毁被拆迁人房屋的,如果被拆迁人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应当以民事案件审理。
3.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征地补偿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非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当事人之间约定了补偿标准,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了补偿标准的,应按民事案件审理,并按约定的标准判决补偿。
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补偿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不宜按民事案件审理。
4.关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使用权纠纷的审判原则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转让、交换、出租、侵权及居住使用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属民事争议,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人、本单位职工或职工家属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分配、回收、发证、房改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审理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案件,应当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角度,依法保护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人、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权。
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维护交易、流转秩序。
5.关于农村住宅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之间一并转让农村在基地使用权及地上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为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买卖双方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也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城镇居民买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住宅房屋的,原则上应认定合同无效,处理此类案件,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综合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关系。
6.关于抵押在先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不得再将该房屋形式抵押权,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
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灭失,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灭失的除外。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而转让抵押房屋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与支持。
但抵押权人追认转让或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灭失的除外。
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
7.关于房屋继承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出租人整体转让建筑物,不能独立于该建筑的部分房屋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应予以支持。
房屋出租人委托拍卖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拍卖日七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参加拍卖竞价的方式实现。
房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由实际租用房屋的承租人享有。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8.关于实际施工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诉讼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诉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仅以转包人、分包人或发包人之一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应向实际施工人释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可依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其他当事人为被告或第三人。
实际施工人不提出申请的,可依职权通知其他当事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但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或合同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予支持。
已完工部分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在实际施工人以无偿修复或支付修复价款的方式承担质量责任的前提下,可以支持实际施工人参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的请求。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订立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结算标准的,参照该标准结算;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没有订立合同、没有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标准的,参照转包人或分包人与发包人约定的标准结算。
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由转包人、分包人承担给付责任。
发包人只在欠付转包人、分包人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
发包人与转包人、分包人怠于结算或隐瞒结算事实的,由转包人、分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价款的给付责任。
9.关于建筑采光权侵权赔偿违反城市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违法、违规建筑,造成相邻建筑采光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所有人应当对相邻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赔偿标准应参照侵权程度、相邻房屋使用功能降低幅度、价值降低幅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以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请求相关赔偿的,不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二、传统民事部分10.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精神,户籍在农村的受害人,如果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11.关于《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适用《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与每年5月1日左右由省法院和省公安厅根据省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联合公布。
审判实践中,应以第一次一审程序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日为基准日,适用此前最新公布的赔偿标准。
案件上诉或发回重审期间新公布的赔偿标准,不适用于本案。
12.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应当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应适用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该标准。
因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因医疗过错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该标准。
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伤残,比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13.关于受害人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考虑受害人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实践中,应当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为基数,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折算相应的赔偿数额。
14.关于多重伤残等级并存的赔偿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形成两处以上同等级伤残,可按上一等级伤残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受害人形成两处以上同等级伤残,可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附录B规定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15.关于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近亲属之间的分配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死亡受害人的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参加诉讼,且均要求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分配的,可在案件处理中一并进行分配。
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在死亡受害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可在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平均分配。
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可给与适当照顾。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平均分配。
16.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胎儿份额父母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或死亡的,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当为已经怀孕、尚未出生的胎儿预留赔偿份额,自出生时起计算至十八周岁,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该赔偿义务灭失,但受胎儿因素影响而降低的其他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份额应当重新计算。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该笔赔偿款按婴儿的遗产处理。
17.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标准自然人生命权,健康权遭受侵害,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或其他人格权遭受侵害,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请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六项因素,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计算。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18.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在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因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根据患者所受人身损害的程度,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比照相应等级的医疗事故处理。
因患方的原因导致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推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经鉴定确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机构确有过错,且因果关系成立的,可以根据患者所受人身损害的程度,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相应标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9.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既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又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均应予以支持。
20.关于出租汽车及挂靠运营车辆的事故责任承担出租汽车或挂靠运营车辆肇事后,应由责任方车主承担主要的事故赔偿责任。
若受害方提出请求,可根据出租汽车公司或被挂靠单位的过错程度,综合考虑其对运营车辆管理的紧密程度以及车辆运营收益的分配情况等因素,确定出租汽车公司或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大小。
2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责任人为被告,以承保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提起诉讼的,应通知保险公司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