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确定药品行政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罚探析——以《药品管理法》第76条为例
大 陆法 系国家则 以行政 机 关处 罚 为 原则 , 院处 罚 法 为 例外 和补充 。德 国行 政机关 对违反 秩序 行为 的处 罚 只有罚 款和没 收两 种 形式 , 《 反秩 序 法 》 定 在 违 规 的少数情 况下 , 院也 可 以对 违反 行 政 秩 序 的行 为 法 给予 处罚 , 违 反秩序 法 》 4 如《 第 5条规 定 : 如果检 察 “
司法 程 序 判 处 , 政 机 关 只 起 发 现 、 控 的作 用 。 在 行 检
共 和国食 品安全法 》 9 第 2条第 l款) 取 消资格 或除 、
名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职业 病 防治法 》 7 《 第 4条 ) 规定 、 期 限内不得 申领有 关执 照和 证书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
由行 政机 关和 法院 依法 享 有行 政 处 罚 权 , 为像 限 因 制人 身 自由和 剥夺 财产 的处 罚形 式 , 方 人普 遍 喻 。任 何行 政处 罚行为 都潜在 着侵 害人们 合 法 权 益 的危 险 , 政 行 为罚 设 行
置 的意 义在 于从法 律规定 的行 使行 政处罚 权 的基本
获取其 基本 财产来 源 、 持 其 社 会地 位 或 者说 其 赖 维
以生存 的 能力 和资 格 的行 政 处 罚 中 , 政 行 为罚 对 行
( ) 院裁定 ( 3 、 2条 ) 市 法 第 13 。可见 , 西 方 以及 前 在 苏联 东欧 国家在 行 政处 罚 主 体上 一 般 采行 二 元 制 ,
齐 鲁 药事 Qi hr a ucl f i 0 0 V 1 9 No6 l P am c ta A a s 1 o 2 。 . u ei t2 .
行政处罚主体的是什么?
行政处罚主体的是什么?行政处罚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行政处罚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行政处罚无处不在。
比如,交通警察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开具罚单,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经营的商家进行罚款,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责令整改等等。
而实施这些行政处罚行为的机关或组织,就是行政处罚主体。
要成为一个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都能随意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这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处罚主体要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能力。
这意味着它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等,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关或组织。
再次,行政处罚主体要能够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处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如果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了错误或者违法的情况,该主体要能够接受法律的制裁,并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是比较常见的。
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
根据其管理的领域和职责不同,分为不同的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
这些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例如,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行政拘留、罚款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等行为进行处罚,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是重要的行政处罚主体。
这些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但由于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获得了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常见的如高等院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
程序合法是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公平的重要前提。
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稽查)
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药品稽查)浅谈如何开展现场检查及拟写现场检查笔录【打印】【关闭】一、现场检查及其笔录的作用执法实践证明,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的实施现场检查,拟写好现场检查笔录,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的预期的效果。
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可能导致执法机关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和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进行检查、清理时进行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活动中收集的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行政机关通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或勘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笔录,能了解到现场的原始状况。
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药械生产、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2.与询问笔录、告知书等混同。
有的现场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涉嫌违法的情形或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或在现场笔录中包含事先告知的内容,这类现场笔录混淆了与询问笔录、行政告知文书的不同内涵和功能,没有发挥现场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客观存在的特有功能,甚至丧失了获取和证明违法事实客观证据的重要作用。
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3.使用模糊性语言。
如在记录现场涉嫌物品的状况时计算物品数量使用“大约”、“大概”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确定词语;如不能模糊地写为“药品仓库”(因为“药品仓库”又分为“合格品库、待验库,不合格库,退货库”等),而应明确写为“合格药品仓库”;写药品剂型时,要加上必要的限制性词语,是“片剂”“中药饮片重500克”等等;在表述关键内容和违法标的物定性时不使用专门的术语或法律用语,而使用俗称、口语化用词等,导致产生歧义,从而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
(二)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药监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现场状况及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药品犯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药品犯罪的主体问题研究作者:孔志强来源:《西部学刊》2022年第08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药品犯罪的修订弥补了多种行为方式及多元主体的缺位。
第一,作为非法提供假药、劣药罪主体的“药品使用单位”,不局限于一般具有用药权限的单位,临时具有药品管理使用权限的单位也纳入其中;而“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只要符合提供使用假药、劣药罪的其他要件,即应适用非法提供使用假药劣药之罪;“明知”与否对认定行为主体有相當的影响;在提供假药、劣药的犯罪过程中,是“提供”人还是“提供使用”人需分辨清楚。
第二,关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主体,规定了“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等四种类型,以及“药品生产者、销售者,为与药品申请注册相关的”等三类主体;并从主体角度考察药品管理罪的“具体危险”。
关键词:药品犯罪;犯罪主体;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管理罪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8-0081-05一、《刑法修正案(十一)》药品犯罪条款概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分别增设第二款,即“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主体上,以上二款增加了“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扩大了主体范围;在主观上,增加了“明知”的故意因素,以及“提供他人使用的”目的要素;在行为上,区别生产、销售,增加了“提供”的行为;原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为解释条款,要求假药劣药的认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现已删除,因此就犯罪对象的认定也不再局限于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现条款在犯罪构成的各方面均扩大了范围。
以上二款的增加,使刑法规制得以在药品犯罪全链条上发挥作用,在假药、劣药流通行为阶段方面具有兜底作用。
整体上讲,该二款提高了药品使用单位及其人员对药品使用的审慎义务,加大了对药品犯罪的处罚力度。
违法经营行为违法主体的认定
执法必知!药监办案实践中各类常见主体的认定一、主体的三种类型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药监行政处罚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
(一)公民严格来说,公民是宪法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这样就排除了外国或无国籍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但实际上他们完全能够成为私法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因此本文所称的“公民”等同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
药监执法实践中常把公民狭隘的理解为“个人”,造成的结果就是“公民”作为处罚对象只适用于无证经营一种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有经营资格单位的代理证明文件经营药品;暗地无证贩卖药品;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诊所,以行医为名,行卖药之实等三种形式。
(二)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般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各自具有相应的凭证:机关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相比较而言,法人作为被处罚对象是最容易识别的。
(三)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的概念并没有出现在《民法通则》上,它是通过法规规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法意见》)第40 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主要包括外资、中外合作企业,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其他组织和法人同等对待。
二、药监执法实践中各类常见主体的认定(一)生产、经营环节责任主体的认定在生产和经营领域,多数管理相对人都属于企业法人范畴,不存在认定上的争议。
有关医疗机构被处罚主体问题的探讨
有关医疗机构被处罚主体问题的探讨作者:陈兆杰来源:《管理观察》2014年第25期摘要:目前一些卫生执法人员在处罚医疗机构时,在确定被处罚主体方面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认定违法主体,应处罚医疗机构,另一种观点认为处罚设置该医疗机构的法人或公民。
本文就现状、存在问题、被处罚主体的认定和对策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被处罚主体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因历史遗留问题,大部分医疗机构未办理营业执照。
当某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对案件调查后拟作出行政处罚。
而在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处罚医疗机构,另一种观点认为处罚设置该医疗机构的法人或公民。
但医疗机构存在不同情况,如有无办理营业执照,设置者为公民或法人,被处罚主体是不一样的,本文就上述情形进行分别讨论。
1.现状及存在问题1.1目前有一部分的卫生执法人员对医疗机构被处罚主体的认定,是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名称来确定当事人。
执法人员先提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并由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再根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的名称来认定被处罚主体。
其理由如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依法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是否合法执业的认定依据,是责任主体认定依据材料。
有关部门多次重申个体行医不是工商经营活动、个体诊所并非个体工商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6年1月19日,〔1996〕法行字第14号)、《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说明个体诊所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哪些(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
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三)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二、行政处罚权主体具备条件(一)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
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
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三)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
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
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
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
彼此之间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
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
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互有交叉,但这种现象往往是一种机制转换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或者说是一种有待于改革的现象。
浅谈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确定
浅谈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确定浅谈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确定一、引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行政裁决措施,对于确保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而确定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则是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确定进行详细讨论。
二、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概念:行政处罚相对人是指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对象。
相对人可以是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单位。
三、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确定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确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能随意变动。
行政机关在确定相对人时,必须参照像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
2. 事实原则: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确定必须基于客观的事实证据,不能凭主观猜测或者猜测,确保行政处罚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3. 公正原则: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确定需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能偏袒一方,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四、行政处罚相对人的确定程序:1. 立案阶段:行政机关在接到违法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通过初步调查核实是否属实,并确定涉嫌违法的相对人。
2. 事实认定阶段: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通过审查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对人。
3. 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事实和性质进行分析,决定适合何种行政处罚方式,并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相对人可以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要求撤销或者改变行政处罚决定。
2. 行政诉讼:相对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六、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行政裁决措施。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在确定当事人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当事人的范围和界限
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在确定当事人时,需要明确违法行为的主体,以便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根据事实认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的基础是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
根据事实来认定当事人,并区分其在违法行为中的责任程度。
3. 考虑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不同的处罚措施。
4.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享有合法的权益保护。
当事人有权利进行申辩,提供证据和理由,对所受处罚进行申诉。
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并及时作出复核决定。
5. 强化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确定当事人需要在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下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公平地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或者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
,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确定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法依规进行。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是确定当事人的重要原则和目标。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行政处罚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和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正确履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以及幅度裁量,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对辖区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
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遵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原则。
行政处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三)公平公正原则。
应当公平公正对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六)综合裁量原则。
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其他影响裁量的因素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O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旨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确定当事人的身份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步骤。
下面将介绍在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当事人一律平等对待,不歧视、不偏袒。
2.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当事人的权益应受到充分保护。
确定当事人的程序1. 调查取证阶段行政机关在接到违法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开始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
在此阶段,行政机关会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以确定违法行为及当事人。
2. 召开听证会行政机关在依法收集到证据材料后,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是为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辩解理由,进一步核实事实和证据,确保当事人的申辩权。
3. 发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和听证会的结果,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当明确罚款数额、整改要求等相关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诉的权利。
4. 申诉和复议阶段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
在申诉和复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行政机关会重新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决定。
5. 行政诉讼阶段如果当事人仍不接受申诉和复议的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并独立裁判,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作出最终裁决。
在行政处罚中,确定当事人的程序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且经历了调查取证、召开听证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诉和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多个阶段。
这一系列程序的目标是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要点
行政处罚案件审查要点一、主体部分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职责权限。
2、委托执法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被委托组织是否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是否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
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4、被处罚对象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实部分1、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2、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4、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内容、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是否核实并在执法文书上记载清楚。
执法文书记载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
5、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计算是否正确。
6、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是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
7、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证据是否充分。
三、证据部分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提取证据的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3、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后果。
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应当提取的证据有否全部提取。
4、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应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记录和执法人员的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
四、说理部分1、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否有说理性内容。
(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决定裁量理由)五、适用法律依据部分1、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现行有效。
是否存在无法律依据、适用失效的法律依据、应当适用A法律的适用了B法律、应当适用A条款的适用了B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一、背景介绍药品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一些基本条件。
本文将对根据《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主体根据《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药品生产企业:指依法设立,以合法方式生产、加工、装配或者包装并销售符合规定标准的成品药品的单位。
2.药店:指依法设立,以合法方式销售非处方类成人用药和处方类医疗机构配制好的处方类成人用药以及其他与医疗有关联的产品和服务。
3.医疗机构配制科:指依法设立,在医疗机构内负责配制处方类成人用药的科室。
4.批发企业:指依法设立,以合法方式销售药品给药店、医疗机构和其他批发企业的单位。
5.进口药品经营企业:指依法设立,以合法方式进口并销售进口药品的单位。
三、具备的基本条件根据《药品管理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注册登记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具体要求如下:•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药店、医疗机构配制科和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进口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并取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2. 专业人员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具体要求如下:•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药学、制药工程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负责药品的生产、质量控制等工作。
•药店应当配备具有药学相关专业背景的执业药师,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其他相应专业人员。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由此可见,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处罚时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 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对起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 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所以在 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 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如益寿堂饭店的业 主),也可以在文书开头部分,写上“你经依法 登记、经营的益寿堂饭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案现经本局查明……。”
4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 当事人的法律适用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都要面临的问题,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定性不清, 应当搞清“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当事人, 是指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主体不一致时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分析。
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案件 中的当事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可见,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当事 人的公民、法人的主体资格易于认定, 但作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则 较为复杂,包括持有营业执照的组织、 银行保险业的分支机构、领取社会团 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
2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意义
确定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是行政处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 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行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
⾏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政处罚的⽬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家的合法权益。
⾏政处罚的实施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进⾏规定的。
那么,⾏政处罚的主体有哪些⽅⾯呢?它的特征区别⼜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政处罚的主体,以帮助⼤家更好的了解⾏政处罚。
⼀、⾏政处罚的主体《⾏政处罚法》规定,实施⾏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政机关具有⾏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政⾏为并成为适格被告。
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三、⾏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是依法成⽴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作⼈员;(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政处罚特征1.⾏政处罚是以对违法⾏为⼈的惩戒为⽬的,⽽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的。
这⼀点将它与⾏政强制执⾏区别开来。
⾏政强制执⾏的⽬的在于促使义务⼈履⾏义务。
2.⾏政处罚的适⽤主体是⾏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刑罚的适⽤主体是⼈民法院。
⾏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的违法⾏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政处罚的适⽤对象是作为⾏政相对⽅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政⾏为。
这⼀点将它与⾏政处分区别开来。
⾏政处分只能适⽤于⾏政机关的⼯作⼈员或其他由⾏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员。
⾏政处罚与⾏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实施了违反⾏政法律规范的⾏为,⽽⾮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为。
以上就是⼩编为⼤家整理的关于“⾏政处罚的主体”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家看了以后能够更加了解⾏政处罚。
有关医疗机构被处罚主体问题的探讨
有关医疗机构被处罚主体问题的探讨陈兆杰(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广东深圳518000 )摘要:目前一些卫生执法人员在处罚医疗机构时,在确定被处罚主体方面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认定违法主体,应处罚医疗机构,另一种观点认为处罚设置该医疗机构的法人或公民。
本文就现状、存在问题、被处罚主体的认定和对策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被处罚主体医疗机构营业执照因历史遗留问题,大部分医疗机构未办理营业执照。
当某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违反了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对案件调查后拟作出行政处罚。
而在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处罚医疗机构,另一种观点认为处罚设置该医疗机构的法人或公民。
但医疗机构存在不同情况,如有无办理营业执照,设置者为公民或法人,被处罚主体是不一样的,本文就上述情形进行分别讨论。
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四部委于 2005 年印发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个体诊所为营利性的,须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新“法”(规定)优于旧“法”的原则,个体诊所应办理营业执照。
1.2 存在的问题,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被处罚主体的证明材料,会导致当事人不适格。
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被处罚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体证明材料。
公民是以身份证作为主体证明材料,而不是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证明材料的。
法人是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为主体证明材料,而不是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证明材料的。
根据《民法通则》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该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而成立。
首先,法人的设立合法,设立的目的、宗旨要符合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实施的一种制裁措施。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和责任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一些常用方法和原则。
一、当事人的认定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确定当事人的身份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实体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因此,在确定当事人时,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确定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
2. 主体原则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是指直接承担违法行为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作为当事人;对于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当以自然人的姓名作为当事人。
3. 个别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要以个别化原则进行,即对于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应当因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实施主体同名或者相同,就一律认定为同一个当事人。
二、确定当事人的方法在行政处罚中,确定当事人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 联系明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联系明来证明自己的身份,例如提供联系、护照等法定证明文件。
2. 物证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物证来证明自己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例如合同、发票、通讯录等等。
3. 证人证言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自己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例如请亲友、同事等知情人作证。
4. 政府部门记录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查询政府部门的相关记录来确定当事人,例如户籍信息、企业注册信息等。
三、当事人的争议解决在确定当事人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的身份争议。
对于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解决:1. 面谈调查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与当事人进行面谈调查,了解事实情况,进一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
2. 调取证据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调取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方式记录等,以进一步验证当事人的身份。
3. 多方协商在当事人的身份争议情况下,可以进行多方协商,尝试达成共识,解决纠纷。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哪些?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哪些?行政处罚是一种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法惩罚违法行为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
那么,在行政处罚中,适用对象是哪些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进行解释。
1.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说明,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除了个人外,还包括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
2. 自然人的适用对象自然人是指具备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也是行政处罚的主要适用对象之一。
在行政处罚中,自然人的适用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违反行政合同约定;违反行政监管要求。
当自然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时,有可能会成为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
3. 法人的适用对象法人是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
在行政处罚中,法人也是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之一。
法人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法人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法人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法人违反行政合同约定;法人违反行政监管要求。
当法人单位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时,有可能会成为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
4. 其他组织的适用对象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其他组织也可能成为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
其他组织包括各类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等。
其他组织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其他组织违反行政许可规定;其他组织违反行政合同约定;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监管要求。
当其他组织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时,有可能会成为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
5. 总结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行政处罚中,这些适用对象可能会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或者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行政合同约定、行政监管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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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新修订 的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 四条第 一款 规定 : “ 司可 以设 立 分公 司 。设 立 分 公 公 司 ,应 当 向公 司登 记机 关 申请登 记 ,领取 营业 执 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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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事 20 年 第 2 卷 第 6期 07 1 担” 。分 公 司虽然 不具 有 法 人 资格 ,但 它 还 是 有 责 任能 力 的 ,只是 不象 法人 那样 具有 完 全独 立 的责任
能力 ,而只是 具 有相 对独 立 的一般 以法律规 定 或法
35 9 行政 处罚 的情 形 ,被 处 罚 人 应 认 定 为 该 分 支 机 构 。 对 于没 有领 取 营业 执照 的分 支 机构 ,如 有应 受行 政 处罚 的情形 ,被 处 罚人应 认 定 为设立 该 分支 机构 的
国家政 策允 许 的其 他人 员 ,可 以 申请 从 事个 体工 商 业 经 营 ,依 法 核准 登记 后 为 个 体 工 经 营活 动 的形
式 ,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 ,并不具有法人 资格 ,其民事法律地位和行政法律地位可等同公民 个人来对待 。 根据 《 民法 通 则 》 司法 解 释 第 4 条 “ 字 号 l 起
格 的 情况 。本 文结 合 《 政 处 罚 法 》 《 品管 理 行 、 药
12 行政处罚对象主体资格的分类 . 对 于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 《 品管理 法 》 《 药 、 医疗 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 了药 品 ( 医疗器 械 )生产 企业 、经营 企业 、医疗机 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 、药物临床试 验机 构 、药 品检 验机 构 、医疗 器 械临 床试 用或 者 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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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药 事 2 0 第 2 卷 第 6期 0 7年 1
浅 议 如何 确 定 药 品行 政 处 罚对 象 的主 体 资格
廖 原 ( 西贵 食品 监 广 港市 药品 督管理 贵港 57 0 局, 31 ) 0
中 图分类 号 :R9 5 文 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7 7 (0 7 6 3 4 3 0 2 7 7 2 0 )0 —0 9 —0
相 对人 。
其他组织 ,如药物- I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 、药 :l l ̄ l E 物临床试验机构 、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的 医疗 机构 、医 疗器 械检 测机 构等 ( 照 国家有 关 依
11 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对象的主体资格 .
对 于公 民个 人 , 目前 在 认 定 违 法 的 主体 资 格 上 ,存 在 的误 区 主要 是 如何 认定 个 体工 商户 的 主体
这 是行 政处 罚 案 件立 案 、调查 取证 、采取行 政 强制
措施以及发出行政处理通知等工作 的前提 。从 《 行 政 处 罚法 》第 三条 第一 款 的规 定来 看 ,违 反行 政管 理 秩 序 的公 民 、法 人或 者 其他组 织 就 是我们 所要 处
罚 的 对象 ,也 就 是行政 处 罚法 律关 系 中的行 政 管理
我 国 《 政处 罚 法 》和相 关法 律 ,明确规 定 了 行
以营业 执 照 登 记 的 户 主 ( 主 )作 为行 政 处 罚 对 业
象。
行政处罚对 象的主体 资格 ,但 是 尚未对 其进行细
化 ,在执 法 实践 中 由于对 法 律法 规 条 文 理 解 不 一 ,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 了难 以确定行政处罚对象主体资
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4l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的规定我们可以在行政执法中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作为行政处罚对12行政处罚对象主体资格的分类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等这些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药品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对象笔者将它们分为三类
和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药 品违法 案件 的行 政处罚对
象 ,笔 者将 它 们分 为 三类 :一 类 是企 业 法 人 ,如 : 药 品生产 、经 营企业 ;二 类是 事业 单位 法人 ,如 医 疗机 构 、列 入 国家编 制 的药 品检验 机构 等 ;三类 是
行为的实施者 ,即确定行政处罚对象 的主体资格 ,
床验 证 的 医疗机 构 、医疗 器 械检测 机 构等 这些 法人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对如何确定行政处罚对象的 主体资格进行探讨 。 1 行 政 处罚对 象的 主体 资格 种类
在药 品行 政 执法 过程 中 ,在发 现 有违 法行 为发 生 时 ,我 们首 先要 做 的工作 就 是确 定谁 是行 政 违法
角 度 ,将如 何确 定 不 同的企业 法 人是 否具 有 承担行
资格。《 民法通则》第二 十六条规定 :“ 公民在法律
允 许 的范 围 内 ,依 法经 核 准登 记 ,从事 工商 业经 营 的 ,为个体 工 商 户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以起 字 号 ” 国 。
务院 《 乡个体 工商户管理暂行 条例 》第二 条规 城 定 :“ 经 营能 力 的城 镇行 业 人 员 、农 村 村 民 以及 有
的个 体 工商 户 ,在 民事诉 讼 中 ,应 以营业 执 照登记 的户 主 ( 主 )为诉 讼 当事 人 ,在诉 讼 文书 中注 明 业 系某 字 号的户 主 ”的规 定 ,我 们可 以在行 政 执法 中
政责任 的资格 ,即是否是适格的行政处罚对象的主 体 分述 如 下 :
2 1 企业 法人 分公 司 的行政 法律 责 任 .
规定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的不列入其他组织类) 。 2 如 何 认定 不 同的行 政处 罚对 象 的行政 法律 责 任
根据 我 国 《 政处 罚 法 》 药 品管 理法 》 医 行 、《 、《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等相关 的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我们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贯彻 “ 谁违法,谁承担 责任”的原则 。因此 ,被处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应 当具有独立 的行政主体资格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我们经常遇到 的问题 是如何在药 品执法 实践 中 ,准 确地 确定 公 司 的分 公 司 、子公 司 和企业 法人 分支机构 的行政处 罚对象 的主体资格 ,如何确定 “ 责任者”这一问题。笔者拟从 民商 、刑 事法律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