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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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评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评析
机制。
关键词 : 府信 息公 开 ; 情权 ; 政 知 行政 立 法 ; 明政府 透
中图分 类号 : 6 D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2— 6 X(0 0 0 0 1 0 1 7 4 4 2 1 ) 9— 0 4— 5
Re iw n t e Go e n e n o m a i n Pu iiy I s t i n v e o h v r m ntI f r to bl t n t uto c i Co t u to sn e Re o m n O p n ng u nsr c in i c f r a d e i p
就是集中的代表 。但迄今 实际工作 中仍存在信息公开范围比较狭 窄、 公开程度比较低 , 少监督和问责机 缺 制 , 济机 制 中未 涉及赔偿 问题 , 门的政 府 信 息公 开 立法都是 行 政主 导 型立 法等缺 陷。解 决这 些 问题 的 救 专 对策是 要 明确信 息公 开 的 目的和原 则 , 大信 息公 开的 范 围, 富公 开 方 式 , 扩 丰 完善 信 . 2 开 的监 督 和 救 济 ¥ -
ZHAO Yong —x n - i
( ote s U i r t o e oem, aigH i nj n 6 3 , . . hn ) N r at nv sy f t l h e i P r u D qn e o g a g1 3 P R C i l i 1 8 a
Ab ta t sr c :”Th c e fGo e n n n o m ain Op n e s i y i a e e e ttv ft c iv m e t u e De r e o v r me tI f r to e n s ” s a tp c lr pr s n ai e o he a h e e n so r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摘要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目前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信息公开的推行存在众多的问题与不足,我们应借鉴国外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信息公开制度建议信息公开也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府资讯公开。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上来说,它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

在现实中,信息公开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是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属性。

信息公开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腐败,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根本保障。

一、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经济改革、惩治腐败、推行依法治国、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等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务院、各地相继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引入了诸如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公开招考、公开数据、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信息公开制度。

这些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得以巩固和提高,公民真正拥有了知情权和参政权;政府机关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提高;增加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共制度还面临着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存在各方面的问题和阻力。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国务院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始在全国展开,但是只是一部国务院条例的颁布实施,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起点,还缺乏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方面,宪法中尚未对公民的“知情权”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措施往往还被人们视为一种政府办事制度,被看作是政府的一种职权,没有成为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普遍措施。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
信 息公 开的 主体就是 广义 的政 府 ,即包 括立法 机关 、 政机关 、 行 司法机关 及其 附属 和受其委 托行使 职权 的机 关 。但 是一 些企 业 、 单位 、 事业 社会 团体也
( ) 府信 息公 开的含 义 一 政
1 政 府信 息公 开的概念 . 政 府信 息公 开是指行 政机关 通过 公众便 于接 受 的方式 和途径 公开其 政务 运作过 程 ,公 开有利 于公
政 机关 所掌握 和控 制 的信 息 …。
信息即音信 、 消息 , 是现代社会 中个人 、 组织进
行 活动 的基础 和原 动力 ,是 决定 其发 展与进 步 的举 足 轻 重 的 因素 。 信 息 可 以分 为 公 共 信 息 和 专有 信
息, 公共信息主要是指公益型的信息, 表现为同一内 容的信息可以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者使用而
不需 要附加 任何 条件 【。 2 据统 计 ,0 的公 共信息 都 】 8%
掌握 在政府 机关 手 中 ,政 府 机关是社 会 中最 大 的信
息 中心 。政 府部 门在管 理 国家事务 和社会 生活 的过
程 中, 产生、 获取 、 利用 、 传播 、 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
息 即政府 信 息 , 它是人 们全 面考察 、 价社会 情况 , 评 从 事政 治 、 济 、 经 科技 、 军事 、 文化 等活 动所必 不可少 的 国家资 源 , 政府 进行 日常管 理的基 本工具 。 是
由于 研究角 度和 目的不 同 ,对 政府信 息公 开的 主体 、 内容 等要 素的界 定范 围各异 , 但大体 上是相 同
的。
我国加入 了 W O, T 政府信息公开问题逐渐引起了社
会 各方 面的注意 。

浅谈我国行政法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浅谈我国行政法中的信息公开制度
法制 环境 下 ,我 国应如何 进 一 步加 强和 完善 这 一制 度 ,从 而使 我 国的 民主 法制 建设 工作 更 加深 入 和健 全 。 关键 词 :信 息公 开 ;行 政法 ;知 情权
1 我国关于致府信息公开的界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所称 的政府信息 ,是指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 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 、保存 的信 息 , 也包括教育 、医疗卫生 、计划生育 、 供水 、 供电、 供气 、供 热 、环保、公共交通等 与人 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 企事业单位在提供 社会公共服务过程 中制作 、获取的信息 。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 的界定 ,学者们有许多不同看法 ,大多数学者 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及其部 门以相关法律为依据 ,通过政务活 动 ,公开有利于公民实现其知情权 的信息资源 ,允 许公 民通过查 询 、 阅览 、复制 、下载 、摘录 、收听 、观看等形式 ,按照相关法律合法利 用各级政府所控制的信息。 笔者认为 ,政府信 息公 开就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主 动或依 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
悲剧的前奏或者 可能二者兼而有之 。知识将永远统治无知 ,因而准备 成为他们 自己主人 的人一定要用知识 赋予的力量武装 自己。 第二 ,出于利益冲突考虑或者为了进行地方保护。在我国虽然是 实行市场经济 ,但社会 主义国家 , 政府仍然是市场的 主导 ,政府手里 尚掌握有控制市场主体的准入 、市场 资源的配置等关 系公 民个人与群 体切身利益的实权 。实施行政公开之后 , 无疑会使一部分领导对权力失 去操纵能力 ,这对于一贯喜欢将权力玩于股 掌间的人来说是非常不能 接受 的。他们信奉 “ 民可使 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 民思想 ,将手 中的 权术 神秘化 、私人化 ,大搞权钱交易 、损公 肥私的勾 当,极 大地损 害 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 第三 ,制度 的不健全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制度上的缺陷 导致外 部机制 的软弱 ,仅靠 道德 的约束是远远 不能达 到法治 的 目的 的。 “ 一个法律程序是正当的 ,至少意 味该程序能够满足程序正义的 基本要 求 。因为这是使某 个法律程 序具备规 定性和正 当性 的必要 条 件 。”因此必须从制度上人 手, 只有依靠 国家 的强制力 和制度的惯性, 才能使局面得到根本性 的扭转。 4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的建议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这里所谓的 可操作性 差 , 主要 是指 信息公 开 的质量 不
是在制度层 面 、 执行层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
二 、 国政 府 信 息公 开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我 ( ) 众观 念 方 面 受历 史惯 性 影 响较 大 。 一 公 对政 府 信 息 公
开制 度 重视 程 度 不 够
开 , 由于《 但 保密法》 强调 的是保 密 , 对保 密事项 以外应公开
的 事项 怎样 公 开 并 未提 及 。
综合 的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 , 政府信息公 开还存
在很 多问 题 , 同许 多 国 家 相 比 , 国 目前 无 论 在 观 念 层 面 还 我
( ) 有 的 政府 信 息 公 开 制度 可操 作 性 差 三 现
5月 1日起 正式 实行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政府 信息公 开条 例》 从法规层 面上把政府决策 、 , 行政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强制 性的职责和义务给确定下来 , 民当家作 主有 了进一步完善 人 的以法规为基础的知情权 , 这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在建没服 务 型 政 府 , 高政 府 工作 透 明 度 上 的 决 心 。 但 在 取 得 一 定 进 提 展的同时 , 我们必须承认 , 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才刚刚开始 , 我
高, 信息沟通渠道不 畅通 。当前各 地方公 开的信 息多是大家
知道的及价值小和适用性不强的信息 , 而公众 和企业关心 的
信 息 却 很少 , 时 信 息 沟 通 的 渠 道 也不 畅 , 少 对 政 府 信 息 同 缺 公开的申请途径 , 人们 想要 获取的信息 , 并不 知向哪个单位
长 久 以来 , 人们 思 想 中 就 已经 形 成 了 一个 固 定 的 模 式 ,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

《 条例》 实施为政府信息公开专 门人才的培养
提供 了 良好 的契机 。2 0- 20 08 09年 ,先后 有 1 8个 省 、 自治 区和 直 辖 市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和 方 式 开 设 了
与此 同时 ,政 府 网站开辟 了电子形式 的依 申 请公开 ,6 个 中央部委及直属机构 、3 省级政府 0 1 都公 布 了电子形式依 申请公 开的方式和流程 。公
7 5个 国务 院部 门及 下 属单 位 建立 新 闻发 言 人制 度 , 地方 3 1个省 、 自治 区 和直辖 市 政府 也 已建 立 了新 闻发布 和 发 言人 制度 。2 1 年 国务 院 2 组成 部 00 7个
发布员 、接线员等进行专题业务和技术培训 ,讲 解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政 策 和 软 件 应 用 ,对 增 强 行 政 机
信息公开专 门培训班 ,部署安排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 。一 些 地 方 利 用 视 频 会 议 、现 场 交 流 会 、情 况
分 析 会 、专 家 授 课 等 方 式 ,对 省 、市 、县 ( 、 市
区)三级行政机关 的有关负责人 、联 络员 、信息
众可通过政府网站来获取生产 、生活等所需信息 。 3 新 闻发 布 体 系 日趋 规 范 。 . 从 国务 院新 闻 办 公 室 网站 上 获悉 , 目前 共 有
[ 中图分类号]D 3 3 6 —9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 5 6 2 1 )3 0 7 — 4 0 9 6 6 ( 02 0 — 0 6 0


《 条例》 实施现状
( 一) ( 条例》概述 20 年 1 1 07 月 7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我国首部 国家级信息公开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文中简称 《 条例》 ,温家宝总理 4 5日签署国务院第 4 2 ) 月 9 号令给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



我 国政 府信 息 公 开 制 度历 程 回顾
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定期考核 , 检查督促具有公共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与政 务公开 的实践 紧密相联 。 改革开放 以来 , 党和政府对信息资源 的利用
和信息制度 的建设高度重视。 在党的十三大报告和十五 大报告 中均予以关注 , 党的十六 大更是 明确要求“ 要认
真 推 行 政务 公 开 制 度 ”20 。04年 3月 , 国务 院印 发 《 面 全
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务信息的情况 , 依法追究违 反该条例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完善地方 性政务公开法规 , 中国还将逐步形成相对完整的政务公
开 制度 体 系 。 ”
汶川地震 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对 《 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 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考验 , 中取得 的成绩是值得肯 其
定 的 。08年 5 1 20 月 2号 1 4时 2 分 四川 省 汶 川 县发 生 8
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发[ o] 号 )进一步把行 ( 2 4m o ,
政决策 、 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 的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
的重要内容 。继 20 年 1 党 中央印发 《 05 月 建立健全教
等 活 动必 不 可少 的 资 源 ; 国 家 和 社 会 而 言 , 分 利 用 对 充 信 息 资 源 , 以创 造更 多 的 物质 和 精 神 财 富 , 速 经 济 可 加
开, 无疑人们在信息总量的 占有上有 了绝对优 势。 质 从 上来讲 , 首先 , 政府是一个十分可靠 的信源 , 它在公众心
收稿 日期 :0 9 O — 9 2 o 一 8 1 基金项 目: 江苏省委 党校 系统调研课 题“ 经济 波动 中的群体性 事件 及 其 应 对 ”x 3 ) (1 5 作者简介: 李 昕(9 2 )女, 17 一 , 江苏宿迁人 , 究馆 员, 副研 主要从事信 息法学方面的研 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选题报告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选题报告
展与完善
学院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一、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首先,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仍有待深入,究竟什么是政府信息、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政府信息的范围如何、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如何等等这些基本问题仍然没有厘定清楚。这些基本问题是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理论的逻辑起点,是我们制定行政信息公开法建立政府信息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才便于立法的准备工作。通过本文的研究,首先可以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及与其相关的概念的共性和个性,归结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本质和精髓。在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和必然性的深层挖掘,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2)运用比较归纳的方法得出的国外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的启示,
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理清头绪。特别是公开进程长期性的观点,明确了我国信息公开实践之路的应有态度。
(3)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建设的思路。技术支持环节的建议极具建设性意义,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打造了技术基础。
四、参考文献
[1]高立恒:《政府信息公开内涵探析》,《曲靖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04期
二、本课题研究内容
研究的内容包括:
(1)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3)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益启示
(4)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三、研究目标、主要特色及工作进度
(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与问题的分析过程中,从文化、制度、技术等多方面,深入挖掘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程艰难的原因。其中技术层面的分析,指出了科技时代,技术的有限也是影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因素。
[6]叶南平:《试论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2007年07期

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政 府信 息公 开概 述
所 谓政府 信 息公 开是 指 政府 机 构依 照 法 定程序 以 法 定形 式公 开与 社会 成员 利 益相 关 的信 息 资 源 ,并允 许 公 众通 过 查 询 、 阅览 、复 制 、下 载 、摘 录 、收 听 、 观 看等形 式 ,依法利 用 各级 政府 部 门所 掌握 的信 息 。
二 、完善 我 国政 府信 息公 开 制度 的重 要意 义
( )理 论 层 面 一
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 是指有权 向行政主体或者其他义 务机 关提 出信 息 公开 请求 的人 ,具 体是 指 公 民 、法 人 和其他组织。义务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有义务公开政府 信息的机关,主要是各级政府部 门。
现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通过选举选出人民代表组成 人民代表大会,人 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进行监督,人民
对代 表进 行 监督 ;二是 人 民依 照 法 律规 定 ,通过 各种
途径和形式 ,管理国家事 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
管理 社会 事 务 ;三是 人 民直 接 对政 府 及其 工 作人 员 的 违法 活动 提 出批 评 、建议 、控 告和 检 举 。
1 . 于 公 民直 接 参 与 国家事 务 的管 理 ,促进 我 有利
国 民主 政 治建 设
受 政府信 息公 开法 律关 系 的调 整 ,是 否 应 当纳 入 政府 信 息公 开 的范 围。
14 9 9年 ,新 中 国 成 立 伊 始 ,我 国 的政 府 信 息 公
政 府信 息 公开 制度 的首 要 意义 就 是促 进公 民参 与 国家管 理 。在 我 国 ,人 民代表 大 会 制度 决 定 了人 民有 参 与 国家管 理 的权 利 。根 据 宪法 规 定 ,这 种权 利 的实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困境与出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困境与出路
博 士生。

5一
建设等方 面, 政府信息 公开法制化 提 出了一系列要 求。将 对
我 国经历 了二千多年 的封建社会 , 历代封建 王朝 常以“ 愚
“ 行为规范、 运转协调 、 公正透 明 、 洁高效 的行政 管理体 制; 民” 廉 政策达到“ 民” 安 效果 , 其实 质是 以封建 礼制剥 夺公 民 了
政府信息公 开制度建设是 一场深刻的思想观念 的革 命 ,
20 , 04年 国务院颁 布了《 全面推进 依法行 政实施 纲要》 ,
必须改变“ 刑不可知, 而威 不可测” 的传统观念 , 改变那种对人 正式提 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 目标和具体 步骤。在依法行政 民不信任的态度和全能政府 的“ 官本位” 意识 , 政府信息公开 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基本 要求 、 体制改革 、 决策机制与制度 [ 收稿 日期]0 9— 6—2 20 0 8
用裁 量 权 导 致 的 腐 败 现 象 。全 国 人 民对 此 充 满 着 期 待 的 眼 的相 关 信 息 。“ 民有权 知道 他 应 该知 道 的 事 情 , 家应 最 大 公 国
神, 北京 、 南郑州 、 河 安徽阜 阳、 湖南 汝城等地曾经掀起一股 申 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 、 获取信息 , 尤其是政务信息 的权 ”3 我国宪法第 l 、7条规定的参与管理权 , 2 】 61 第 7条 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热潮。一年过去 了, 效果如何?实践证 明, 利 。 [ ( ’ 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存在较大反差。公 民申请信息公开遭到 规定 的意见 、 建议 、 监督权 , 4 第 1条 规定 的批 判、 议、 建 申诉 、
权、 监督权提供 了法律依 据, 为构建 阳光政府 、 法治政府迈进 治” ’政府 的构成必须以取得民众 同意为前提 , 的权 [( , 】 政府 了新 的一 步, 有助 于制约行 政权力的行使 , 遏制暗箱操作 、 滥 力来源于人 民, 民有权 了解政府 在行 使权力 的过 程中获取 人

健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健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

健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摘要:建立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府廉政建设,有利于公民参与政府管理和科学决策,也是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关键。

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

本文提出了有关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中图分类号】 d631.12【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671-1297(2012)10-0278-0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 月1 日起正式施行,这表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正式确立,阳光政府、透明行政已有法可依。

政府信息公开实质上就是通过政府管理表现形式的公开性,将国家政治权力通过制度正义和程序正义,促使“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相结合,实现现代国家政府管理应当具有的社会正义价值并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公众便于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公开其政务运作过程,公开有利于公众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直接,政府信息公开已经逐步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

在这种形势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重要意义自然不言而喻。

1.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要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其前提条件是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只有知情以后才能真正谈得上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而只有公开政府信息,才能满足公众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和参与信息权的需要。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掀起了促进政府透明化的改革浪潮,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其中的热点和趋势。

随着中国成为WTO的成员,政府信息公开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注意。

本文旨在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现状、所涉及到的观念进行分析,并提出制度建构。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梳理(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由于学者们的研究角度和目的不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客体等要素的界定范围各异,“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至今尚未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概念。

1.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持广义主体论的学者认为信息公开的主体,应依掌握公共信息的国家机关的范围来确定,即掌握着公共信息的机构就是信息公开的主体。

因此,信息公开的主体就是广义的政府,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附属和受其委托行使职权的机关。

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掌握着一定的公共信息,它们对与其利益相关的外部社会成员也应公开其掌握的信息,如校务、医务、社区公共事务等。

所以,信息公开的主体,除国家机关外,还应包括这些社会权力组织、公共团体和国有企业。

本文所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仅限于国家机构中的行政机关及其下属机构,以及经行政机关授权的社会组织,即狭义的政府。

因为,一方面,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信息生产者、占有者,当前全社会80%的信息资源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程度,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每个公民、社会组织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遍布社会每一个角落,对社会和公众影响显著。

同时,行政机关行政法治化程度相对较低,信息公开的实践也比较落后。

因此,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是当前最为急迫的改革重点。

2.政府信息公开的客体——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是政府机关掌握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收集、整理、储存、利用和传播的信息,涵盖行政程序、会议活动及文件资料等方面。

从具体内容看,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政府机构职能、人员配置、办公程序、执法依据等信息。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பைடு நூலகம்
() 法 行使 职 权 的行 为 必须 承担 法 律责 任 。 4违 处罚 行政 违法 的 行为 人 。 根据 上 述 的行政 合 法性 原则 的内容 , 者认 为应 对这 四个 笔 行政 执法 机关 作为权 力机 关 , 中 的权利 若没 有好 好运 用 , 手
部分 的 内容 一 一进 行 分析 。
自由法》 19 年 )澳大 利亚 的 《 邦 信息 自由法》 18 ) 日本 (9 6 : 联 (9 2 ;
动 了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的发展 和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相
比较 , 从实 践角 度来 考 察 , 国 目前 的行 政 信 息公 开制 度 体 系 我
仍 然 存在 很 多不 足 :
处理 非 法营 运 可 以采取 其他 方 法 , 无需 使用 这种 可 能造成 司机 确定 行为 人做 出了行 政 违法 行 为 。
救 济 的各 项制 度 的总 称 。从 历史 上看 , 政信 息 公开 制度 滥觞 程 中具有 里程 碑 意义 。 行 于瑞 典 。在 第 二 次世 界大 战 之后 , 随着 民主 、 民权运 动 的兴起 和行 政 权 力 的 日益膨 胀 , 保 障公 民参 政和 制 约行 政权 力 , 为 行
活动 习惯 风气 , 长期 以来对 行政 信息 公开制 度 的建设 关注 不足 。
十一 届三 中全 会 以后 , 着 市场 经济 体 制 的逐 步 建立 和完 善 , 随 公 民权利 意 识 的增 强 , 社会 对 于行 政 信 息需 求 的急 剧增 加 , 国 家对 行政 信息 公 开制 度给 予 了高度 重 视 。 全 国关 于政 府 信 息 0
政信 息 公 开制 度逐 步 在世 界 大 多数 国家确 立 。如 美 国的 《 信息

政务公开制度提升政府透明度的重要途径

政务公开制度提升政府透明度的重要途径

政务公开制度提升政府透明度的重要途径政务公开制度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对于提升政府透明度、增加社会信任和促进民主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政府公开透明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本文将讨论政务公开制度对于提升政府透明度的重要途径,并探讨该制度的现状、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政务公开制度的概述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政府将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信息资源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大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实现政府的透明度、责任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通过政务公开,政府能够与公众保持信息对称,使社会各界对政府活动有所了解,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参与决策、监督政府的渠道。

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1. 提升政府透明度政务公开制度可以使政府行政活动不再成为黑箱操作,将政府的决策、规划和实施过程对公众进行公开,增加了政府的透明度。

公众可以通过政府公开的信息了解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和依据,促进政府更加科学和规范地行使权力。

2. 增加社会信任政务公开制度能够提高政府的信任度,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透明的政府行政活动使得政府的决策和政策更能站得住脚,也能够减少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是政府有效运作的基础。

3. 促进民主治理政务公开制度为民主治理提供了重要保障。

公众可以通过参与政府公开的信息获取和参与决策、监督过程,增强了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有效推动了民主决策的实施和民主监督的落实。

三、政务公开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

政府部门通过建立政务网站、推出政务APP等途径,主动公开行政信息,提供便利的政务服务,有效满足了公众的信息需求。

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了政务公开的程序。

然而,当前我国政务公开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首先,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

现有政府公开信息普遍关注重大决策和政策,但对中小型事务的公开程度不够,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的机会。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浅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正在向着良好的方向稳固发展,但不得不承认,由于发展的基数不牢固,它还是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信息公开程度较低、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缺乏保障,当前推行的政务公开也存在明显不足等。

经过实践的证明,我们应该顺着正确的发展趋势稳步前进,夯实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基础,建设以《政府信息公开法》为核心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使我国的政府信息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发展趋势一、序言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瞬息万变的信息,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

信息社会就是信息和知识将扮演主角的社会,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

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它具有以下特性:行政性、权力性、例外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等。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现状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已经走过了第一阶段,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阶段,逐步进入了第二阶段,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条例》,但还未进入到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阶段,努力向这一阶段迈进就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

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步(1)信息公开的数量呈递增趋势首先是主动公开信息数量逐年增加。

从国务院组成部委来看公,安部2008年主动公开信息169条,2009年1916条,2010年12418条,2011年33384条。

水利部2008年主动公开信息554条,2009年8400条,2010年9600条,2011年10766条;其次是依申请公开信息数量增多。

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的现状与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的现状与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的现状与发展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是政府公信力和民生幸福的两个重要方面。

在信息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已经被视为一种基本权利和义务。

同时,政务服务也是政府和群众沟通的关键桥梁。

本文将分析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的现状和发展。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和趋势。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识也逐渐得到提高。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法规,规定了公开的信息范围、程序、时限、形式、保密和责任等方面。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促进政府透明化、规范化和合法化。

政府信息公开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增加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和沟通,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

不过,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落实情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标准不一。

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信息公开标准差距较大,信息公开的时限、方式、内容存在不规范的情况。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和全面。

一些重要信息缺乏公开,影响政府透明化和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

政府公开信息的主动性和被动性不足,公民的监督力度和控制范围较小,监督机构还不够有效。

因此,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实施。

二、政务服务的现状政务服务是指政府部门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各种服务。

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是反映政府能力和形象的一个重要指标。

而政务服务的改善也是政府工作的关键所在。

我国政务服务已经有了明显的改善。

政府热线、网上办事等新型服务模式大大方便了公民和企业的办事流程。

同时,政府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也有了明显提高。

今年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推进“一号通办”即在各个部门和地区推进综合受理和触网办事,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政务服务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

首先,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不高。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与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与公民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桥梁,是建设法治政府、推动政府透明度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信息公开的渠道不畅。

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政府部门并不积极主动地将信息向社会公开,很多信息需要通过申请才能获得,申请的程序繁琐,时间成本高。

其次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完整。

即便政府部门愿意公开部分信息,但是在内容的选取上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往往只公开利于政府的信息,而忽略了对公众有益的信息。

再者是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渠道不畅。

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主要依靠媒体和公民个人的监督,但因为法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了监督的效果较差。

尽管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不少的不足之处,但是在完善和改进方面也有着一些积极的尝试和举措。

首先是政府部门逐步在线上公开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发展,政府部门正在逐步将信息公开的渠道转向线上,提高公众获取信息的便利程度。

其次是政府部门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

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工作上加强了对内部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工作力度,逐步建立了一整套具体的信息公开制度和规范。

再者是逐步建立了与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制框架。

我国目前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和约束。

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上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程序应当简化,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更加宽泛和全面,对隐私和敏感信息要有更加明确的保护措施等等。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得到更好的完善和改进,真正成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一座沟通桥梁。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思考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思考

关 信息 ,采取积极的预警措 施 ,对于减少人 民的猜 疑 ,避
免社会的混乱起 到积极 的效果 。
13 府 信 息 公 开 有 利 于 提 高 政 府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建 .政 立 反 腐 倡 廉 长 效 机 制
透 明度 是世界贸 易组织的一项基本原 则 ,我国 已承诺 和难点 。
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从 立法本身到 《 例 》的实施还存在 关滥 用其对于 相关信息是否属 于国家秘密的 自由裁量权的 条
殊信息保 密的保留原则 ,更应 当在 国家秘密的界定上 ,进

虽然在 《 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 》中采取 了正 向列举的方
履行世 贸组织透 明度的规定 。可 以说 ,这对我国政府提 出
了更高 的要 求 ,将通过完善相关 制度 ,确保透 明度原则 的 全利益 、 府行政效率 、商业 利益 、个人隐 私权的平衡 问 政
贯彻 。为 了实现 高效 、廉洁 、公开 、透明的服务型政府 、
阳光政府 的 目标 ,转变执政理念 ,实行阳光行政 ,将行政
序 、决 策依据 的数据与资 源 、官 员的选任等方 面的信息或 公众关 心的信 息则公开很 少 ,且信 息沟通 的渠道不 畅 ,公 众对于 自己想获 取的信 息往 往不知 向哪个单位 申请索取 。 即使知 道该单位 ,但对于 自己需要 的 、关系公 民个 人切身 利益 的档案信息 ,公民无权 查阅 。比如媒体 曾有过 报道 : 张某 被打 ,于是拨 打 1 0 报警 求助 ,但2 多分 钟后 民警才 1 0
法律法规 ,掀起透 明政府建设 的浪潮 。从 瑞典 16 年 《 76 出 版 自由法 》、美 国 1 6 年 《 息 自由法 》 、日本 1 9 年 96 信 99 《 行政机关 拥有信息公 开法 》等 到现在 ,世界各国 已经出 台近7 部有关政 府信 息公开的法律 。我 国的 《 0 政府 信息公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1.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2.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作用3.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类型4.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正文(篇1)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其他组织主动或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公共事务的透明度。

二、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作用1.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的情况,使公众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能够更好地参与社会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2.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信息公开制度使政府的决策过程、政策依据等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政策的执行效果。

3.提高公共事务的透明度。

信息公开制度让公共事务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揭示和纠正不正之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类型1.主动公开。

指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根据职责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2.应申请公开。

指公众根据自身需要,向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3.豁免公开。

指某些信息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在公开范围之内。

四、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发展我国自 2008 年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范围、程序和监督方式,标志着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式确立。

近年来,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公开范围不断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有待提高,部分信息公开的申请渠道不畅等。

目录(篇2)1.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2.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作用3.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类型4.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现状与挑战5.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正文(篇2)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其他组织主动或应要求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简答题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简答题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简答题摘要: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二、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1.信息公开的范围2.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方式3.信息公开的时限和要求4.信息公开的豁免事项5.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三、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展望正文: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信息公开制度,又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在法定范围内,主动或应要求公开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制度安排。

信息公开对于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民主监督、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1.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政务信息、公共管理信息、公共服务信息、财政经济信息、社会事业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信息。

2.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方式信息公开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广播等。

信息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3.信息公开的时限和要求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应及时、准确、完整。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4.信息公开的豁免事项豁免事项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豁免事项并非绝对,经审查可解密的信息应当公开。

5.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接受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同时,政府应保障公众依法享有获取、利用和传播信息的权利。

三、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与展望我国信息公开制度自2008年开始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开渠道不够多元、公开效果不尽如人意等。

未来,我国信息公开制度将不断完善,着力提高政府透明度,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总之,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公信力、满足公众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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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摘要]立足于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核心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体系的实际,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指导思想的发展趋势为研究的入口;选取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客体、对象的发展趋势为研究的技术路径;探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现状发展趋势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现状瑞典1766年以出版自由法首先确立文书公开制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公开法。

至今,在世界范围内以公民的信息自由权为基石的信息公开制度纷纷确立,目前有英、法、日、加拿大等近70个国家制订全国性的信息公开法。

总体来说,国外研究的情况是,其一,理论探讨的系统性,从制度设计的内容构成和功能看,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应设立两方面的内容:基本内容(实体)制度和监督保障制度。

国外的信息公开在这两个方面的制度设计比较完整。

理论探讨转化为现实规范的具体表现是:形成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体系,如美国形成以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为核心,以《联邦文件管理法》、《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等为支撑的目前世界上公认的最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

其二,实践上的与时俱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原有的部分制度安排已不能适应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因此,美国1988年通过《电脑比对及隐私保护法》、1996年制订《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对1974年的《隐私法》和1966年的《信息由法》的立法缺失做出适合时代要求的修正。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现实”是什么呢?目前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已走过第一阶段——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部门规章,进入第二阶段——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条例》;但还未上升到第三阶段——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以下简称“条例”),这也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中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对比研究,可将国外比较成熟的制度设计的理论成果“拿来”为我所用。

同时,在先进理论“中国化”时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立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在发展阶段上还处于《条例》——行政法规阶段的现实,通过对从《条例》到《政府信息公开法》发展趋势的梳理研究,就公民而言,实现了从“知情权”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的飞跃;就政府而言,对贯彻人民主权,建设责任、透明、服务、法治政府以及践行“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发展趋势2.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指导思想的发展趋势认真梳理一下,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理念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信息保密”、“信息公开”或“信息自由”的理念。

在这些理念的支配下,各国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为:“以保密优先为原则,以信息公开为例外”、“以信息公开为原则,以信息保密为例外”。

换言之可以概括为:在保密主导下的公开和在公开主导下的保密。

在“以信息公开为原则,以信息保密为例外”指导思想的统领下,“以公民为中心”的理念开始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实践。

美国布什政府对电子政府的建设非常重视,2001年提出“以公民为中心”的工作服务理念;英国“电子政府”战略框架中提出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政府。

《条例》自施行至今已两年,实施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同时也面临诸多的问题。

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信息公开所需要的一些配套制度“不到位”,而这种“不到位”的关键不是在制度建设上,而是在制度的应用上。

究其原因,其根源“在于没有处理好《条例》实施的政府推动与法治推动两种方式的衔接和过渡”。

政府推动与法治推动是制度演进的两种重要形式,就推动形态与推动方向而言,“政府推动由上而下、由内而外,供给驱动,推动主体是政府机关,国家权力居于中心地位;法治推动由下而上、由外而内,需求驱动,推动主体是广大民众,公民权利居于中心地位”。

“以公民为中心”在我国具体表现为:国家从传统的一元结构向国家与公民社会二元结构转变,政府从“权力至上”到“权利至上”观念的转变;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由几千年来自上而下由大权力监督小权力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方式,向自下而上由公民权利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的转变,这是一次政府的“自我变革”。

《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理念由“信息保密”向“信息公开”转变;而《条例》的应用则必须引入“新动力”——法治推动,以“实现从制度建设向制度应用的跨越”。

因此,“以人为本”理念指导下的“信息公开”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在理念和指导思想上的未来发展趋势。

2. 2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客体、对象的发展趋势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方面,权利主体指有权获得政府信息的人,义务主体则是负担信息公开义务的人。

从主体、客体、对象关系视角而言,这里的义务主体即为公开的主体,权利主体即为公开的对象,信息即为公开的客体。

2. 2.1公开主体的发展趋势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确定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大致分为4种模式:①仅限于行政机关,如日本、荷兰、新西兰;②指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财政支持的组织、国有公司,如美国;③指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国家财政支持的组织和国有企业,如韩国、泰国、罗马尼亚、芬兰等;④将私立机构也纳入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范围,如南非共和国。

我国目前是以《条例》形式出现的行政法规,使得其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一些公共企事业单位。

笔者以为,基于“知情权”的需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发展趋势是从目前单一主体——行政机关,拓展到行政、司法和立法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乃至私立机构。

2. 2. 2公开对象的发展趋势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公开对象:①主动公开的对象(或者说权利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在各国都没有异议;②依申请公开的对象。

笔者以为,对子依申请公开的对象亦即权利主体有以下发展趋势:•权利主体呈现出从“限制”到“不限制”——从“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到“公民”的发展趋势。

从权利主体而言,有的申请人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人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任何关系。

申请人是特定人还是任何人,关系到法律对公开对象范围的限制与否。

从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对公开对象的范围经历了从限制到不限制的发展过程。

以美国为例,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只有“正当且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才可请求查阅政府文件;而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规定,“任何人”皆可成为信息公开请求人,在法律条款上对公开对象未加任何条件限制。

可见,公开对象主体范围扩大是一个发展的趋势。

我国理论界,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对象有两个主要的观点。

第一是“不限制说”,如刘华在《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认为:我国《条例》第13条规定:“除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作者认为,这一规定没有限制申请人的范围。

也就是说,任何人而不只是特定人都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二是“限制说”,如章剑生在《知情权及其保障——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例》一文中认为:《条例》第13条又以“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申请公开的前置条件,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再次作了限制。

这种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者必须具有“危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这与“知情权”所内涵的精神大异其趣。

•权利主体呈现出从“本国公民”到“外国公民”的发展趋势。

就各国立法而言,许多国家均认可外国人也同样享有请求权。

亚美利亚《信息自由法》(2003年)和土耳其《知情权法》(2005年)都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依法行使知情权。

外国人能否申请公开我国政府信息?我国《条例》没有明确。

国务院法制办领导答记者问时已经明确表示,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不能直接成为申请人,要按国际法的原则办理。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间接承认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具有权利主体地位。

2. 2. 3公开客体的发展趋势从各国立法的实践来看,对政府信息公开适用客体的规定一般有三种模式:①以信息本身为对象,对载体形式不作规定;②不明确规定任何介质,统称为“书面文件”;③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载体形式。

我国《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可见,我国《条例》对信息公开适用客体的规定采取了第一种模式。

笔者以为,政府信息公开客体有以下4个发展趋势:•从信息来源看,从公开主体制作的信息到制作与获取的信息的公开。

从《条例》第1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政府信息从来源看可以分为:“制作的”和“获取的”两类。

以前的政务公开中主要公开的是政府自己“制作的”的信息;而《条例》则明确了公开客体不仅是政府“制作的”信息,还包括政府“获取的”信息。

不过,政府“获取的”信息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而,要求政府在公开“获取的”政府信息时要处理好第三人利益,即要处理好公开与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关系。

•从载体形式看,从单纯的纸质信息到纸质信息和电子信息的多元载体的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应是政府机构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收集、获取、保存和传播发布的信息。

在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机构收集、获取、保存和传播发布的信息,应当包括纸质信息和电子信息。

传统的政府信息都是以纸质介质形式存在的,而电子信息由于其载体的特殊性,应在法律中对其有效性予以确认。

美国1996年的《电子信息自由法》对电子信息的检索、公开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把电子信息置于与纸质信息同等的地位,并规定,凡属必须提供给公众阅览和复制的记录,1996年11月1日以后制作的文书,该日以后1年内,必须使之可以通过In-terrier等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

该法赋予了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外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也应为网络技术的发展预留空间。

•从信息内容看,从单纯的“政府信息”拓展到“信息”。

公开的内容涉及几乎所有的公共事务,而且仍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而不公开的内容则越来越少,日渐萎缩。

从公开角度看,从单纯的“政府信息”拓展到“信息”,从结果信息的公开到过程信息的公开;从保密的角度看,则是由国家秘密的保护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从关注获取“信息”拓展到获得具有品质的“服务”。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使用者本位”的观念推动了政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政府信息公开已从简单的“将行政信息向国民公开”向“以尽可能方便的方式向用户提供信息”方向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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