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金映植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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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邢志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吉银监复[2012]176号

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邢志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吉银监复[2012]176号

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邢志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邢志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吉银监复[2012]176号)
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
你行《关于审核邢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吉光银发〔2012〕2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核准邢志中国光大银行长春红旗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你行接到本批复后,可对邢志任职,任职文件应于本批复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抄报我局。

此复。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结束——。

吉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32号)

吉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32号)

吉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32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32号【处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26097214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26097270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26097239000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2609725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处罚日期】2021.11.02【处罚机关】吉林银保监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吉林银保监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吉林省【处罚对象】陈志新【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11 17:29:33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32号当事人:陈志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10419700212XXXX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职务:现任人保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财产险重要客户部负责人,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曾任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汽销吉林省分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陈志新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一、变更营业场所未报告行为2017年9月,人保汽销吉林省分公司将营业场所由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502室搬至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12楼,未向吉林银保监局报告。

吉林银监局关于王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吉林银监局关于王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吉林银监局关于王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01
•【字号】吉银监复[2012]45号
•【施行日期】201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吉林银监局关于王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
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吉银监复[2012]4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王蕾同志拟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吉营发〔2012〕24号)收悉。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核准王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你部接到本批复后,可对王蕾任职,任职文件抄送我局。

此复。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暎东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暎东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暎东财务负责人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2.26
•【文号】保监财会[2011]2005号
•【施行日期】2011.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财务制度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金暎东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
批复
(保监财会〔2011〕2005号)
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批的请示》(现代保险〔2011〕180号)收悉。

经审查,金暎东符合《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金仁焕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金仁焕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金仁焕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行长任职资格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1.23
•【文号】银监函[2009]13号
•【施行日期】2009.01.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金仁焕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
任职资格的函
(银监函[2009]13号)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授权签字人崔钟晰2008年12月25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兹核准金仁焕(KIM,IN HWAN)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何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业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何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业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何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业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3.26
•【字号】吉银监复[2012]99号
•【施行日期】2012.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吉林银监局关于核准何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
业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吉银监复[2012]9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何颖同志拟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业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工银吉营发〔2012〕41号)收悉。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核准何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业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你部接到本批复后,可对何颖任职,任职文件抄送我局。

此复。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吉林银监局关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开业的批复

吉林银监局关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开业的批复

吉林银监局关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吉银监复[2011]507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吉林银监局关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开业的批复(吉银监复〔2011〕507号)吉林银行:你行《吉林银行关于榆树支行开业的请示》(吉银发〔2011〕204号)、《吉林银行关于对李峰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吉银发〔2011〕203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简称吉林银行榆树支行)开业;二、吉林银行榆树支行住所为榆树市向阳路2004号;三、核准李峰吉林银行榆树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四、核准吉林银行榆树支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吉林银行总行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其他业务。

五、吉林银行榆树支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你行接此批复后,请于10日内到我局领取该支行的《金融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该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此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KIM EUNGCHUL(金应哲)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KIM EUNGCHUL(金应哲)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KIM EUNGCHUL(金应哲)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9.06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1〕741号
•【施行日期】2021.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KIM EUNGCHUL(金应哲)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1〕741号
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授权签字人HA TAE JOONG(河泰仲)致我局关于KIM EUNGCHUL(金应哲)任职资格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6号)和《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KIM EUNGCHUL(金应哲)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此复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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