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2020年(物业管理)东莞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东莞物业收费标准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作者:文章添加2004-9-17东价〔2004〕136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壹、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
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说明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和生活垃圾处理费;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别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别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
三、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管理规定按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
四、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粤价[2006]284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价局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时,要按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以及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
公布政府指导价时,必须明确当地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包含的具体内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且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突破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各地物价部门可经成本监审、组织论证后,按优质优价原则核定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政府指导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东莞物业收费标准
东莞物业收费标准东莞是一个现代化的城市,近年来发展迅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来这里生活和工作。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物业管理的需要,而物业管理又需要一套合理的收费标准来支持其运营。
本文将讨论东莞物业收费标准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现状目前,东莞的物业收费标准和其他城市差别不大。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物业管理费是由业主缴纳的,且要经由业主大会确定。
通常,物业管理费包含物业基础服务、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监督管理维护、安全防范、绿化保洁、物业运营与管理等方面。
一般而言,物业管理费是以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为基础来计算的。
在东莞市,物业管理费的价格因物业区域和管理水平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例如,商业物业比住宅物业的管理费要高一些,而高端物业的管理费也比普通物业高。
此外,物业公司的质量和服务也会影响物业管理费的高低,一些优秀的物业公司的价格也会相应地更高。
总体来说,东莞的物业收费标准是合理的,能够满足业主和物业公司的需求。
但是,随着城市的发展,物业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这需要未来的物业收费标准也相应地提高。
二、未来的发展趋势未来,东莞的物业收费标准会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发展:1.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随着社会的进步,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未来的物业收费标准将不仅仅依据建筑或使用面积来计算,更会考虑居民对物业服务的需要。
物业公司将不得不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更高的客户需求。
2. 加强协商和沟通业主对物业收费的质疑越来越多,未来的物业公司需要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物业公司需要更加灵活地根据业主的需求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来制定合理的物业收费标准。
3. 提高物业运营效率物业公司需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来提高运营效率。
物业公司能否有效地利用管理系统、物联网技术等来提高设施的维护和监控,将会直接决定物业的收费标准。
综上所述,东莞的物业收费标准是合理的,但它需要根据未来的发展趋势不断更新发展。
物业公司需要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加强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提高运营效率,来适应未来物业收费标准发展的需求。
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
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在东莞,物业管理费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其标准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物业管理费用支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下面将就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东莞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按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来计算的。
按建筑面积计费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一般在每平方米1-3元之间,而按套内使用面积计费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则在每平方米1.5-4元之间。
这些标准会根据不同的小区类型、地段、设施配套等因素有所不同。
其次,东莞物业管理费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绿化和环境卫生费、安全防范费、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
这些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小区内的正常运营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另外,东莞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由业主按月或按季度进行缴纳的。
业主需要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物业管理费,以确保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得到正常维护和管理。
最后,东莞物业管理费的调整一般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并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的。
物业管理公司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小区内的实际情况,并向业主进行充分沟通和解释,确保调整合理合法,并得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是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其收费标准一般是按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来计算的,具体项目包括物业管理人员工资、公共设施维护费、水电费等,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或按季度缴纳,调整一般需经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了解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有所帮助。
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2004〕136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
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说明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别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别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
三、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管理规定按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
四、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
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各镇(区)城建办、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精神和《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8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1.00元);三级:每平方米0.60元;四级:每平方米0.4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2.00元;三级:每平方米1.60元;四级:每平方米1.30元;五级:每平方米1.0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三级:每平方米9.00元;四级:每平方米5.00元;五级:每平方米3.50元;(三)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8.00元;三级:每平方米12.00元;四级:每平方米6.00元;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四)住宅小区内的车辆保管费标准(每月/辆)汽车摩托车一级350 60 二级300 60 三级150 50 临时停放5元/次1元/次(过夜加倍)购车位的,以其车位面积按住宅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收取。
二、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各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已包含垃圾清运费、为住户代收代交水、电费用,公共防盗门维修等费用,以及为住宅小区提供房屋、公共设施日常保养、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的服务。
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
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各镇(区)城建办、房地产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省物价局、省建委《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精神和《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类物业管理服务费(指提供房屋、设施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如下:(一)住宅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0.80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1.00元);三级:每平方米0.60元;四级:每平方米0.40元。
2、高层住宅(10层以上)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2.00元;三级:每平方米1.60元;四级:每平方米1.30元;五级:每平方米1.0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4、以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福利房(房改房)为主的住宅,参照上述各类标准的70%收取。
(二)办公楼(写字楼)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2.00元;三级:每平方米9.00元;四级:每平方米5.00元;五级:每平方米3.50元;(三)商场(商铺)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二级:每平方米18.00元;三级:每平方米12.00元;四级:每平方米6.00元;五级:每平方米3.00元。
(四)住宅小区内的车辆保管费标准(每月/辆)汽车摩托车一级350 60 二级300 60 三级150 50 临时停放5元/次1元/次(过夜加倍)购车位的,以其车位面积按住宅东莞物业管理费标准收取。
二、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各类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已包含垃圾清运费、为住户代收代交水、电费用,公共防盗门维修等费用,以及为住宅小区提供房屋、公共设施日常保养、维修、绿化的养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档案资料管理的服务。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物业服务收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物业服务收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公布日期】2019.04.09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物业服务收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我市现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至今已超过14年。
在此期间,我市物业服务模式、服务要求、服务成本等都发生很大变化。
为完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版)》《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10〕1号)等规定,我局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东莞市物业服务收费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4月1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通讯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发改局价格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9日。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七号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24年4月10日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住宅小区是指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城乡统一规划,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对封闭、独立的住宅群体或者住宅区域。
第三条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推进综合网格管理,将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
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2004〕136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
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帄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说明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别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别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
三、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管理规定按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
四、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原市建设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1999]122号)及市物价局原核定的住宅和商铺(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文及其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
东莞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东莞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级收费标准:1、00元/⽉每平⽅⽶(已包含税、费)住宅物业有⼆次加压设施进⾏供⽔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次供⽔费⽤。
随着城市规划越来越受到重视,⼈们的⽣活习惯和⽣活理念也在不断的发展中,城市中⼩区的建设越来越正规化,随着业主们的需要,物业⾏业真在逐步兴起中。
物业主要依靠向⼩区内的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进⽽履⾏各项物业任务,包括⼩区内的治安、环境、设施的维护等等。
那么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是多少呢?下⾯就由⼩编为您解答!东莞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1、我市成⽴业主委员会前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为(元/平⽅⽶):多层、⾼层住宅:⼀级物业管理服务:有电梯2.40,⽆电梯1.80⼆级物业管理服务:有电梯1.80,⽆电梯1.20三级物业管理服务:有电梯1.40,⽆电梯0.90四级物业管理服务:有电梯1.10,⽆电梯0.50别墅(独⽴别墅除外):⼀级物业管理服务:2.80⼆级物业管理服务:2.00三级物业管理服务:1.50四级物业管理服务:1.20以上标准为最⾼标准,下浮不限。
2、为更好地维护业主利益,建议尽快召开业主⼤会并成⽴业主委员会,就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等问题作出决定。
《》(2021.1.1⽣效)第九百四⼗四条【业主⽀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付的,物业服务⼈可以提起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不得采取停⽌供电、供⽔、供热、供燃⽓等⽅式催交物业费。
以上就是律图⼩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内容及东莞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相关内容。
物业管理公司⼀般都会依据物业管理为⼩区内的业主即物业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百问百答
誉景名居客户服务中心物业服务百问百答一、收费及服务1、物业管理相关的收费标准?有何依据?答: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部分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高标准住宅的物业综合服务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协商确定,向当地房管部门备案(或管理费计收根据物业所在地物价主管部门核定价为准)。
根据《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2004〕136号)》、《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07〕20号)》、《印发<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价(〔2010〕52号)》、《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价〔2010〕34号)》等文件精神,誉景名居物业管理相关的收费标准以下:1)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以销售(建筑)面积2.2元/平方*月;(根据《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本小区按照《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执行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
管理费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开始计付管理费,以《收楼通知书》上注明的具体时间为准)2)住宅水费:2.395元/立方米(即1.645元/立方米(含排污费)+0.75元/立方米(垃圾处理费)。
若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未抄表到户时由管理处代收)3)住宅电费:0.61元/度(若有调整按最新标准执行)4)车位停车费:月租350元/月5)车位服务费:50元/月(照明、维护、车场清洁卫生等费用)6)车位临时收费:首1小时(含)为免费,超1小时以上6(含)小时以内为5元,满6小时以上的每2个小时1元;7)装修保证金:高层、多层住宅(带电梯): 3000 元/户;商铺:100㎡(含)以下 3000 元/户;100㎡以上 8000 元/户。
8)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一次装修4元/平方,二次装修2元/平方;9)装修施工出入证押金30元,工本费10元,延期工本费5元;2、物业服务管理费由哪些组成部分?答:根据印发《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东价〔2010〕52号)的《东莞市物价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7)办公费用;(8)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分摊;(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用(不含二次供水加压电费);(10)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11)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2004〕136号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
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说明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别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别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
三、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管理规定按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
四、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原市建设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1999]122号)及市物价局原核定的住宅和商铺(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文及其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一、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住(用)户提供与居住环境及生活需求有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在城镇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驻穗的中央、部队、省所属企业的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管理。
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分工,由各市物价部门确定。
三、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属为全体住(用)户提供公共卫生、清洁、保安、绿化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管理服务收费(称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属为满足部分住(用)户需要而提供的特约服务,除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外,由供需双方协商收费。
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参照当地同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签订合同协商议定,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四、公共性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的安全。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
楼内公共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
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
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
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3
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征求意见稿)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双方约定,为解决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协商定价机制以及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满足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多样性需求,制定我市“菜单式”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具体说明如下:
一、参考标准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制定。
二、参考标准分综合管理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等五部分,每部分分四个服务等级制定。
三、各等级具体参考标准以45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成本监审数据和92个物业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资料为基础,考虑税金和合理利润后制定。
四、参考标准包含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和损耗等费用(不包括二次供水加压电费)。
五、参考标准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以及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
业协商约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时,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六、参考标准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
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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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发改〔2019〕496号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正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各镇街(园区)工信科局(计统办、经贸发局)、房管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为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价管理范围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调整政府指导价调整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其中带电梯住宅物业最高限价调整为3.00元/平方米·月,不带电梯住宅物业最高限价调整为2.40元/平方米·月。
业主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物业服务费按车位(车库)数量计收,其中室内车位(车库)最高限价为50元/个·月,露天及简易停车位最高限价为40元/个·月。
以上标准上浮为零,下浮不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成本应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和产生的水电费等(不包括二次供水加压电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行向业主分摊有关费用。
三、配套措施(一)我市保障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
保障房主管部门可根据保障对象、保障房房源等实际情况,对保障对象物业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方式由保障房主管部门确定。
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正文:---------------------------------------------------------------------------------------------------------------------------------------------------- 东莞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2年7月10日)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省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各类住宅及商住合一的小区(楼宇)提供专业化物业管理并实行有偿服务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对住宅小区业主、使用人提供与居住环境、生活需求及商业经营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物价局是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建委应协同市物价部门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投诉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及与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按政府指导价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双方共同书面报市物价局和市建委备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依据省审定的政府指导价,按解困房、微利房、福利房以收支平衡为原则,普通多层和高层住宅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高级高层住宅、高级住宅区、别墅区以合理利润为原则,审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市建委。
东莞物业收费标准
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作者:文章添加 2004-9-17东价〔2004〕136号各镇〔区〕建设办、房地产治理所,各物业治理企业、房地产企业:为了标准我市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开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东莞市住宅物业治理效劳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
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讲明如下: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2、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3、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包含以下局部:①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提取的福利费等;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③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④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⑤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物业治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治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根底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不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不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
三、物业效劳收费具体治理按市物价局、房产治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开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
四、物业效劳治理企业必须按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同意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原市建设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公布东莞市物业治理效劳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1999]122号〕及市物价局原核定的住宅和商展〔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标准批文及其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效劳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
东莞市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35元
2.二类路段
否
否
否
①免费时间:30分钟内(含)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0元
②小时内(含1小时及免费时间)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3元
③1小时至2(含)小时内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பைடு நூலகம்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8元
④2小时至3(含)小时内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五、公墓收费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1、公益性公墓收费
(1)墓穴价格
否
否
否
东发改〔2018〕485号
市民政部门
殡葬服务机构
2255-2800元/平方米
(2)护墓管理费
否
否
否
东发改〔2018〕485号
市民政部门
殡葬服务机构
10-180元/穴.年
2、经营性公墓收费
(1)茶园山永久公墓墓穴价格
否
否
否
东发改〔2018〕485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15元
⑤3小时以上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停车设施经营者
25元
㈡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政府全额或者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
否
否
否
1.露天小车
否
否
否
①免费时间:30分钟内(含)
否
否
否
市政府令第13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当前有关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当前有关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2.09•【字号】东府办[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当前有关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4]14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秩序,现就当前有关收费的若干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48号)中关于“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向房地产测绘委托人收取,房地产转让、赠与、交换、继承等需要重新测绘制图时才能收取此费,原已按规范制图,产权人不要求重新测绘的不收费。
”的规定,各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需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进行测绘时,可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测绘费;对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进行重新测绘时,不得收取测绘费(已领取房地产权证但违章建筑的除外)。
二、关于驾驶员上岗证收费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154号)和《关于驾驶员办理上岗证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563号)的规定,凡在1996年12月31日前取得驾驶证,并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而未参加职业培训的驾驶员,如其从事营运驾驶职业3年以上,从业期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不良记录,可在2002年7月1日前直接到当地运政管理机构申领相应类别等级(大客车、汽车列车外)有从业资格证书,一律免培训、免考试直接换领从业资格证,不得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和技能鉴定费,只按规定收取证册费(每本10元)。
符合上述条件,但未按期到运政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申领从业资格证需要参加上岗培训及资质鉴定的,培训费、鉴定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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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东价〔2004〕136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
详见附件。
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说明如下:
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
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
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⑥办公费用;
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别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别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
三、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管理规定按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
四、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原市建设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1999]122号)及市物价局原核定的住宅和商铺(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文及其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
过去有关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由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东莞市物价局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
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一级
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