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立法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一、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十九条中的“规范性文件”修改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分级实施,坚持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纠,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实施。
”(三)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修改为“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咸辉2017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林业资源,维护林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
本办法所称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林业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第四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分类施策、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将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业防治机构)具体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防治以及宣传普及、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农牧、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张雨浦2022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政府规章的工作部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施行细则》的通知(1985年3月26日宁政发〔1985〕41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9日宁政发〔1996〕85号公布)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1年6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05年5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2007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10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2018年8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迁移”。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0年4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生活环境保护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化肥农药农膜柴油【发文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9.12.28【实施日期】1999.12.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1999年1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区的农药登记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行署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行署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农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自治区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二)从事植保或者化学工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三)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证件。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10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8.13【实施日期】2015.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13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和自治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3 应急响应3.1 分级标准3.2 分级响应4 信息预报预警4.1 市场监测4.2 预警监测4.3 信息报告5 应急保障5.1 原粮储备5.2 成品粮油储备5.3 稳定市场供应5.4 紧急加工生产5.5 粮油调运5.6 运输保障5.7 通信保障5.8 资金保障5.9 培训演练6 后期处置6.1 事件评估6.2 费用清算6.3 储备恢复7 附则7.1 奖励与责任追究7.2 预案管理与更新7.3 以上、以下的含义7.4 预案解释7.5 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供应机制,有效应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重特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引起的自治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安全、市场秩序正常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重特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宁政办发[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71号2004年4月2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加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农牧厅2004年4月)植物保护是确保农业丰收、提高农产品品质、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增加农民收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措施。
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后,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对在新形势下做好植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近年来,我区植保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报水平显著提高,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治能力逐步增强,为稳定粮食生产、提高农产品品质和农民增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随着“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加上气候变暖,耕作制度变化等许多新形势、新情况,我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是病虫草鼠害发生面积增加、种类增多、种群结构发生变化,危害程度呈加重趋势;二是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严重滞后,病虫害防治效果不佳,“双高农药”使用禁而不绝;三是农药市场混乱,农民使用伪劣农药现象时有发生等。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切实加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的要求。
现就加强我区植保社会化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思路与目标开展植保社会化服务的思路是: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可视化建设为基础,以农资连锁经营、病虫害统防统治为主的植保社会化服务为切入点,以加强病虫害的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和提高重大病虫害应急防治能力为重点,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机制灵活的植保社会化服务队伍,加快农药安全使用技术推广,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为促进结构调整,确保农业安全生产和提高农产品质量、降低用药成本,增加农民收入作出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4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4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精神,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更好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全力打造美丽宁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防治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森林鼠兔害、蛀干性害虫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严控松材线虫、美国白蛾等重大检疫性害虫传入。
二、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在全区范围内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
在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基础上,加强自治区级测报点建设,建立健全专、兼职测报员队伍,到2020年,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名兼职测报员,形成全覆盖的监测网络。
全面推行监测网格化管理,落实责任人,鼓励公众参与监测和监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科学确定和适时修订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准确掌握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时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
三、建立检疫御灾体系切实加强产地检疫,严格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检疫程序,建立检疫责任追溯制度。
根据物流运输和疫情态势,不断优化全区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布局,加强基层检疫检查站建设和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办法及考核验收评分表》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办法及考核验收评分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宁环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办法及考核验收评分表》的通知宁环发〔2019〕57号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推进我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有关要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19年5月24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有关要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县(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已经2007年7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王正伟2007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报,防御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保护农作物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是指按照农作物有害生物调查规范,调查田间农作物有害生物基数、有害生物发生动态,结合农作物生长环境、有害生物记载资料、气象预报对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未来发生趋势作出分析和判断,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有害生物,是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发生或流行,造成农作物大面积、大幅度减产,甚至绝收,或者导致农产品大批量损坏变质的病、虫、草、鼠等生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技术的研究、推广,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支持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
第七条对在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17•【字号】宁政发[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发[2003]27号2003年3月1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确保在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彻底的控制和扑灭疫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要求,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为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人体健康和我区畜牧业的稳定发展,促进畜产品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经费、物资、技术等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我国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首次发生的二类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态势的二类和三类动物疫病。
重大动物疫病的病种名录由自治区农牧厅公布。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启动本预案。
一、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一)指挥系统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一名指挥长、二名副指挥长,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2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89年6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条例》1995年12月1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三章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第四章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技术。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农业有害生物预警和控制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
宁夏农林科技,Ningxia Journal of Agri.and Fores.Sci.&Tech.2024,65(01):23-26,41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生产内容和生产方式也随之变化,要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提高,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实现高产稳产,必须从根本上提高对农业有害生物的预警和控制能力,加强农作物病虫害测报与防治,完善植物检疫的基础设施、手段与方法,与实现有害生物快速预警和控制的要求相适应。
银川市金凤区境内自然条件优越,是重要的农林牧渔生产区,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农民人均收入的35%以上。
因此,研究探讨农业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体系,对有效开展有害生物综合治理,逐步建立完善、综合、高效的农业有害生物病虫监测预警、病虫可视化预报、病虫应急控制、危险性病虫检疫和农药检测体系极为有利;同时,对于大幅度提高金凤区乃至银川地区植保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宁夏农业有害生物的预警与控制能力,减少农业有害生物危害损失,推动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农业植保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银川金凤区地处有“塞上江南”“果菜之乡”美誉的银川平原腹地,盛产粮食、蔬菜、水果等多种优质农产品,常年粮食播种面积为5333.33hm2,总产量达4.8万t左右;蔬菜播种面积为2933.33hm2,总产量达13.2万t左右。
按照自治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发展规划,银川市金凤区被列为玉米、水稻和瓜果蔬菜优势产区,但仍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①种植作物种类多、面积大,间复套种指数高,农副产品出入境流量大,农业有害生物传播几率大。
②农业结构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农业有害生物预警和控制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高跃林,何雪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勘查设计院,宁夏银川750002摘要:针对银川市金凤区农业植保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农业有害生物预警和控制措施,并详细介绍了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控预警系统的操作流程、配套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清单,旨在为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提供借鉴参考。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3.28•【字号】宁农(科)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科[2022]5号),我厅制定了《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2年3月28日附件202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为依法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活动,严肃案件查处,严厉打击非法制种、非法种植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法律法规有效贯彻执行,为生物育种产业化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党中央“尊重科学、严格监管,有序推进生物育种产业化应用”的部署要求,着力提升转基因生物监管能力,优化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农业转基因监管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将支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加强培训提高执法监管的能力水平,严厉打击农业转基因生物非法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进口、加工等行为;指导从业主体办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依法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和监管;对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基地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辖区内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和加工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种子生产基地田间抽样检测覆盖率100%,确保我区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与应用健康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宁政办发[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8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以下称“两个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气象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0〕92号)、《关于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气发〔2010〕93号)精神,现就我区加快推进“两个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我区干旱、暴雨、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低温冷害、霜冻等气象灾害时有发生,特别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多发频发,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呈加剧趋势。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气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一系列部署,不断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为有效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作出了不懈努力。
但总体来看,我区气象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农村气象服务体系建设仍相对滞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率不高,农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率较低,直接影响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进一步加强“两个体系”建设,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村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大举措,也是提升农村气象灾害防灾避灾减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根本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气象事业的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深刻认识加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提升气象服务“三农”水平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为核心,全面加快“两个体系”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检验检疫局等四部门关于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检验检疫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宁夏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商品检验与动植物检疫【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5]3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5.01.06【实施日期】2015.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检验检疫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宁夏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检验检疫局、银川海关、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宁夏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6日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宁夏的意见当前,我区积极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深入推进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通道,对外经贸往来不断增加,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逐年增多,在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也使外来有害生物(包括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病原、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下同)传入的风险增大。
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宁夏曾遭受外来有害生物“光肩星天牛”的侵害,致使凝聚着宁夏人民心血的第一代防护林网毁于一旦,教训极为惨痛。
因此,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对保护我区农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整个生态环境,全面建设美丽宁夏具有重要意义。
为降低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避免外来有害生物的侵害,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做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危害性的认识,高度重视外来有害生物传入的控制和防范工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
检验检疫、海关、农牧、林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等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进境有害生物防范联系制度,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切实做到进出境检疫与区内防疫检疫并重,加强国外疫情分析与完善检疫手段、防治方法并重,共同建立多方协作、密切配合的抵御外来。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园林)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7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向社会公布。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历史上首次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93号)发布的规章。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办法》施行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
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将“实施生态立区战略”确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
当前,我区林业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全区林业系统必须进一步加强林业工作,为美丽宁夏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区林业有害生物法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过去防治检疫工作遇到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在《办法》中都进一步规范、细化和明确,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和法制保障。
今后一段时期我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将有法可依、有法可寻、依法防治,必将推动我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发挥更大的积极的生态保护作用。
二、加强领导,认真学习,狠抓落实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高度重视《办法》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把落实《办法》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9
【摘要】<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已经2007年7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王正伟2007年7月30日
【总页数】3页(P8-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试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的发展趋势 [J], 张隆国;彭传华;许红
2.试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的发展趋势 [J], 张隆国;彭传华;许红
3.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J],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肉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应急商业代储商品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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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宁夏范围内以经营、推广为目的,从与我区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已通过省级审定且未撤销审定的水稻、玉米、小麦、大豆四类主要农作物品种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种子工作站)负责引种备案日常工作。
第四条省级审定品种同一适宜生态区,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具体确定。
第二章引种备案要求- 1 -第五条引种者为品种选育单位(个人)或具有宁夏区域内引种作物生产经营资质的种子企业,每种作物每年引进的品种数量不超过2个。
第六条引种者所引品种必须是通过省级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与我区在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品种。
不是本单位选育的,必须具备经选育单位(个人)或品种所有权单位(个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试验参照全区统一试验中相应组别的生产试验方案执行。
第八条适应性试验必须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
引种者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试验合作协议,试验承担单位需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设施设备、技术人员,试验田间管理及观察记载按照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技术规范执行。
第九条引种品种必须具备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或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单位出具的下列病害抗性鉴定报告:普通玉米(大斑病、茎腐病、穗腐病、丝黑穗病、瘤黑粉病),青贮玉米(茎腐病、大斑病、丝黑穗病、瘤黑粉病),鲜食甜、糯玉米(瘤黑粉、丝黑穗病、大斑病),爆裂玉米(茎腐病、穗腐病、丝黑穗病、瘤黑粉病),水稻(稻瘟病),小麦(条锈病、叶锈病、白粉病、黄矮病、赤霉病)、大豆(花叶病毒病)。
抗病性- 2 -必须达到宁夏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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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txt20如果你努力去发现美好,美好会发现你;如果你努力去尊重他人,你也会获得别人尊重;如果你努力去帮助他人,你也会得到他人的帮助。
生命就像一种回音,你送出什么它就送回什么,你播种什么就收获什么,你给予什么就得到什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已经2007年7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王正伟
2007年7月3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报,防御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保护农作物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是指按照农作物有害生物调查规范,调查田间农作物有害生物基数、有害生物发生动态,结合农作物生长环境、有害生物记载资料、气象预报对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未来发生趋势作出分析和判断,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有害生物,是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发生或流行,造成农作物大面积、大幅度减产,甚至绝收,或者导致农产品大批量损坏变质的病、虫、草、鼠等生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技术的研究、推广,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支持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
第七条对在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具体承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并向本行政区域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预报。
第九条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网点,
(二)指导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业务工作,确定、培训、考核专职预测预报人员;
(三)制定本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目录,并制定农作物有害生物调查规范,
(四)掌握主要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时发布预报;
(五)收集,积累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资料,并建立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条市、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本行政区域农作物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发布预报或警报,指导农民开展农作物有害生物防治;
(二)确定农作物有害生物田间观测点,并核查各观测点上报的资料,保证观测和预报的准确性,
(三)及时、准确向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报送有关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资料,并接受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档案室、计算机室、有害生物鉴定室、化验室,选择有代表性的农作物种植区设置虫情测报灯、诱蛾器、性诱剂等诱测工具。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测报档案,测报资料应当分类整理,按照一病、一虫建立档案。
档案应设专人管理,做到测报数据、资料的系统、完整,分类准确,归档及时,查找方便。
第十二条县(市、区)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农作物有害生物信息相互反馈网络,掌握农作物有害生物发生动态,汇总、上报对有害生物调查、观测的数据,由自治区、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长期预报;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中、短期预报,对突发性的有害生物应当及时发出警报,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正。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准确率进行评定,提高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全国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网设立在宁夏的区域性测报站,应当在完成全国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的同时,完成本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
第十五条气象部门应当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密切合作,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共同做好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无偿提供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所需的资料。
第十六条新闻媒介单位应当支持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无偿播发、刊载和传递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的适时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
新闻媒介单位不得发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外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信息。
第十七条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网络和监测设施的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使用的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仪器、捕虫诱虫装置、病菌孢子捕捉装置、专用供电设施及田间观测标记等农作物有害生物测报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设施的,应当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妨碍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的活动:
(一)在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设施附近500米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设施;
(二)在监测诱虫灯附近500米范围内设置照明光源,
(三)以各种借口干扰、阻碍测报人员下田调查有害生物。
第二十一条干扰、阻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测报人员实施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的,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作物有害生物灾害预报的;
(二)伪造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报结果的;
(三)新闻媒体擅自播发、刊载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供的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的;
(四)在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设施附近500米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设施,或在诱虫灯附近500米范围内设置照明光源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或毁坏农作物有害生物观测设施的;
因前款所列(一)、(二)、(三)项行为,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测报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常规性有害生物预报或重大迁飞性、流行性有害生物预报服务失误或虚报、瞒报、漏报重大农作物有害生物灾情或疫情,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