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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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

第五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六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及办理回复文件后,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回复文件、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将本地区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七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批准文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均抄送电子文档一套。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用集体土地程序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农转用审批程序第一部分征地审批权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第二部分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一、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二、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三、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四、组织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主要有: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2、补充耕地证明;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五、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六、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七、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八、补偿安置听证.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九、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第三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及程序一、征收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对任何建设使用农用地的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可以批准农用地转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农用地也不例外,也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如果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土地,则可以直接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土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包括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国务院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统一开发的建设用地,这些用地不管征地批准权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收土地,不需另行报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减轻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负担.因此,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时应当同时报送征用土地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符合征用土地的要求,使手续简化.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用土地审批的要求,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一般不要分两次办理以减少手续.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地审批权在国务院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将农用地转用批准的有关文件,随同征地申报材料同时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决定是否批准征用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将在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后组织实施.二、审查报批的条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三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四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二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三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四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五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农用地转用审批一、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征收土地的时候,如果涉及到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此外给类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农用地也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1、由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3、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以上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A、征收土地时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土地征收的程序办理.B、建设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及农用地的或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如下程序办理.一转用告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确定转用地块;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拟转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二知情确认.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转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拟转用土地的类型、位置、面积、质量等内容;三组卷报批.由区县国土资源局报区县政府,并由区县政府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家机关批准.四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供地.需要作出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政府很少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集体农用地而上报农用地转用,在建设项目占用国有农用地的时候,才会发生单独的农用地转用.四、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五、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及材料1、农用地报批程序①用地单位提供用地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平面布置图.②勘察现场,绘制勘测定界图.③填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④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方案的,附具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拟占补的,要附具占补资料.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和土地利用幅现状图上标明位置、范围1:10000.并出具土地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无违法占地证明.⑥组合材料,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文.⑦上报市国土资源局.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全部实行分批次办理.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市县××××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②县市政府××××年度第×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③市县政府分批次用地的实施方案;④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⑤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内容同土地证书;⑥补弃耕地协议或者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补充耕地验收意见;⑦土地勘测定界图;⑧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图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或补充耕地位置图.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应附具以下材料:①市政府行署请示文;②县市、区政府请示文;③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及呈报说明书;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和年度投资计划;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⑥土地有偿使用的,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案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草案.⑦土地证书复印件;未颁发土地证书的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关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⑧需要补充耕地的,附补充耕地协议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⑨土地勘测定界图;⑩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明地理位置.需要局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国务院和省审批的,其规划调整方案随用地报件一同上报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市地审批的,须附市地同意调整规划的意见;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确需建设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一、审批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h.勘测定界图;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第一篇: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农用地转用的报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概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地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住宅、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二)与农用地转用相关的的几个基本概念1.批次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建设,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汇总后按批次形式(而不是按照建设项目用地)分批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

2.单独选址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在农用地转用审批中按项目单独编制方案,单独上报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一书四方案:是农用地转用申报中的核心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呈报书、农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具体根据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选择编写。

二、农用地转用的条件(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2.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3.保质足额补充所占耕地;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明确预留的项目用地;2.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等建设项目用地;3.供水、供电、排污等确实无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流程是如何的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流程是如何的

农⽤地转⽤和⼟地征收流程是如何的现在很多的农村居民都在城⾥⼯作,农村的很多⼟地都是荒废状态。

为了加快经济建设政府会对农⽤地进⾏转⽤和⼟地征收,但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流程才能办理。

那么,农⽤地转⽤和⼟地征收流程是什么?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地转⽤和⼟地征收流程⼀、报批阶段:1、申请。

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地申请表》,向项⽬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国⼟资源局提出⽤地申请,并按国⼟资源部3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2、勘测定界及征地前的调查。

由市县国⼟资源局委托有资质测绘队伍对该⽤地范围进⾏勘测定界并出具成果报告。

勘测定界同时发布征地调查公告,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权属、地类、⾯积进⾏现场踏勘;对涉及村组的⼟地总⾯积、总耕地⾯积、⼈⼝进⾏调查核实、确认;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附着物、房屋以及建构筑物等进⾏清点登记、造册、确认。

3、拟定⽅案、组织听证和资料收集。

根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征地前的调查情况及征⽤⼟地情况调查表,由项⽬所在地县(区)国⼟资源局拟定“⼀书四⽅案”即:农⽤地转⽤⽅案、补充耕地⽅案、征⽤⼟地⽅案和供地⽅案。

按照《国⼟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审核⽤地是否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地利⽤年度。

收集权属证明材料、补充耕地证明材料、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地利⽤现状审查图、规划审查图以及建设⽤地单位提供建设项⽬⽤地预审、项⽬⽴项、定点、地灾评估等资料。

4、审查、审批、发⽂、备案。

由市县(区)国⼟资源局对建设项⽬⽤地呈报说明书、“⼀书四⽅案”及相关材料,按照国⼟资源部99年3号令第13、14、15条规定进⾏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报告,报经同级⼈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

⼆、批后实施阶段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案经批准后,市、县⼈民政府应当⾃收到批准⽂件之⽇起10⽇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民政府所在地进⾏公告。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制度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制度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制度一、责任单位用地股、地籍股、耕保股、土地事务所二、责任人用地股、地籍股、耕保股、土地事务所实行股(所)长负责下的分工责任制,股(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本股室(所)工作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5、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9〕9号);6、《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5〕51号)。

四、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范围县域范围内所有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城镇(村)“圈内”单个建设项目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注: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国家产业政策,其用地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五、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资料1、书面用地申请;2、县政府申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3、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意见;4、县国土资源局呈报意见;5、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6、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7、补充耕地验收文件;8、征地告知、确认及听证材料;9、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村)分批次建设用地开发论证报告或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及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行业许可批准文件;10、规划、财政、林业、劳动保障部门、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或手续;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床压覆评估报告;1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定界图;13、土地利用现状图;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5、耕地补充位置图(适用于占用耕地项目)16、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一)办理程序1、用地单位提出书面用地申请;2、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发改委、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查选址;3、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用地预审;4、预审通过后,项目用地单位到县发改委、规划、环保、林业、劳动保障部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5、发布拟征地公告或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6、土地事务所进行实地勘测,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定界图,村、组和农民签订《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7、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组织材料将拟征地依法上报审批;8、征地方案经批准后,进行征地方案公告;9、征地补偿登记;10、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11、举行听证会或书面记载村组和农民放弃听证的情况;1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二)办理时限1、用地单位提交资料齐全后10日内,县国土资源局完成报批准备工作;2、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方案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七、收费标准及依据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2、耕地开垦费:水田24元/平方米、旱地15元/平方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3、耕地占用税:耕地22元/平方米、林地、园地等其它农用地17.6元/平方米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31令)4、防洪保安资金:1。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314号各区县规土局:现将《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5年4月30日上海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报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程序作以下规定:一、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和土地供应的报批在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圈内”)和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城镇、村庄规划,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及土地储备项目、建设用地供应,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圈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用途管制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报经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述送审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汇总和填写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的上述三个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请市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并由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市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及相关附件。

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程序(一) 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办理流程1、项目预审;2、项目单位和耕保科提供征收申请及相关资料;3、耕保科受理,初审后,转地政、统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办理相关资料;4、相关科室办理完结后,资料交耕保科审查整理,并拟定一书四方案及请示文件逐级上报审批,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5、市国土局会审后上报市政府审核,再报省厅审核后,由省国土厅报省政府审批;6、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批文至市政府(市国土局), 市政府批转至县政府(县国土局);7、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7日);8、县国土局发布安置补偿方案公告(10日);9、县政府按程序供地,或纳入土地储备库以招、拍、挂方式供地;10、签合同、下发政府批文、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项目单位需提供资料用地上报时提供资料:1. 申请(原件)4份;2.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5份;3. 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文件及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图、表(原件)5份;4. 总平面布置图(原件)3份;5. 用地单位的资质文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3份;6. 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预审批复3份;7.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西安80坐标)5份;8. 省国土资源厅调剂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批复及调整前后规划图3份;9. 扩建项目应附具原用地情况的说明;迁建项目应附具对原使用土地的处置意见(原件)3份;10. 涉及单位、村民宅基地拆迁安置的应附具拆迁安置方案(原件)3份;11. 涉及文物、林业、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审批内容的,应附具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3份;12. 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的征地合同(原件)3份;13.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表(原件)3份。

省政府批准后供地时提供资料:1. 土地估价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2. 村组对公告内容的书面意见;3. 用地单位支付村组补偿的票据及村民领款清册;4. 缴纳国家相关税费票据或凭证;5. 补偿清册;6. 发改委立项或备案文件;7. 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控制性规划指标文件;8.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划拨凭证(加盖国土部门印鉴);9.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说明。

国有、集体、农用土地审批及报批流程

国有、集体、农用土地审批及报批流程

国有、集体、农用土地审批及报批流程01 国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用地申请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用地申请。

3.受理用地申请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等征前程序。

同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并组织编制其它相关用地报件材料。

4.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呈报用地请示。

同时,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建设用地报盘,通过远程网上申报系统,将用地报件材料报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5.用地报件材料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注: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城镇、工业)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存在差异〕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要求1.用地报件材料形式、内容齐全,符合用地申报规定;2.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行业用地标准;3.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5.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

三、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1)用地申请表(原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意见)(原件或复印件);(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或复印件);(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报告扉页、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评审专家名单(原件或复印件);(5)项目建设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证明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的,需提交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协商的说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函(原件);(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7)环保、建设(规划)、社保、林业(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同意文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8)占用耕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及附件;补充耕地为委托补充的,需提供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9)建设用地审查表(针对公路、铁路项目),超出用地标准的,须进行专门说明(原件);(10)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批复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1)项目选址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占用的其它区域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同意的文件材料;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拟用地是否占压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及是否同意用地的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湘国土资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7〕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严格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增强建设用地保障和服务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实行“有保有控”的用地政策,重点保障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四张网”建设、民生项目、环保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用地需求。

依据国家限制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煤炭、钢铁、石化、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用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化解房地产库存有关政策规定。

加强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从严控制用地规模,对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需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应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二、进一步规范县(市)用地直接报省审批严格按照省政府令第249号有关规定,实行市州、县(市)用地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对承担县级经济管理职能且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列的市辖区(管理区),经市级人民政府授权后,用地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用地经批准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市州、县(市)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并将县(市)用地批准文件同时抄送市州人民政府。

三、调整用地报批方式(一)城市(乡镇)建设用地报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则上应采取分批次不带项目的方式进行报批,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或批复土地开发论证报告(格式见附件1),明确土地用途和供地方式,不限定批次次数(呈报格式见附件2),有关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由市州、县(市)在供地前把关。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流程图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流程图
用地单位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占用林地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补充耕地项目验收文件及备案号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要求听证
举行听证会
不要求听证的提供回证、征地告知确认证明
拟定“一书X方案”、组织征地报批材料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流程图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流程图
乡镇政府、用地单位向县政府申请用地
县政府批转国土局办理
单独选址用地
国土局安排
相关股室实地核查
城镇村批次用地
经国土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年度征地计划上报县政府,县政府确定用地项目
用地单位提供:立项批复文件、预审批复文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占用林地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地灾评估、是否压矿认定结果、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备案号、工程平面布置图等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农村土地征用程序

2011年8月14日星期日农村土地征用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报批程序

土地报批程序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程序(1)受理—— (2)规划审查—— (3)勘测定界—— (4)拟占地土地权属地类审核—— (5)征地告知—— (6)征地调查—— (7)调查结果确认—— (8) 征地听证—— (9)编制一书四方案—— (10)预存征地补偿款—— (11)逐级上报审批—— (12)征地方案公告—— (13)补偿登记—— (14)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15)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6)听证—— (17)地方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 (18)支付补偿安置费用1、国土局业务管理部门根据用地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 (包括相关图件)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地籍测绘、土地权属调查、被转、征地村组的土地(征地面积、地类)和人口基本情况调查。

2、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集约用地要求,科学合理地审查核定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和用地规模。

3、拟定建设用地呈报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的一式七份,报省审批的城镇批次一式四份、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一式五份) 。

城镇批次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附:被转、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情况表)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为“一书四方案”,除上述“一书三方案”外,另增《供地方案》,并按电子报件要求做好软盘备份。

4、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相关图件、软盘,按县级市国土局——市政府——苏州市国土局——苏州市政府——省国土厅——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务院的呈报程序,逐级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

凡报张家港市审核的用地材料,须分别经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转会办。

5、市国土局根据省国土厅、苏州市国土局批复,转发建设项目用地批文。

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与流程?

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与流程?

There is nothing to complain about, every step today is to pay for every choice befo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与流程?导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3)涉及到基本农田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农用地转用都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国务院批准权限。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按照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除上述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办理流程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办理流程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办理流程详解在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江苏省农用地转用基本流程

江苏省农用地转用基本流程

江苏省农用地转用基本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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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流程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流程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流程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
用地单位领取和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进行规划审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
土地
利用
总体规划进行规划
调整的,
按程序组
织听证
涉及基本农田或其
他原因不能调整规
划的,重新选址
用地单位进行地块勘测定界,办理地质勘察、压
覆矿产调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许可手续
实地调查,初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告知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代表拟征地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及是否需要听证
放弃听证的要求听证的由国土局组织听证
由国土局、乡(镇)政府、被征地单位及其成员代表共同对拟征地的面积、范围、地类等基本情况进行确认
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
收集、整理、完善报件所需资料案”及代拟县政府请示,报县政府批准
组件上报乐山市国土局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查
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
省级以上批准权限的,报国土资源部省级批准权限的,省政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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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程序(1)受理——(2)规划审查——(3)勘测定界——(4)拟占地土地权属地类审核——(5)征地告知——(6)征地调查——(7)调查结果确认——(8)征地听证——(9)编制一书四方案——(10)预存征地补偿款——(11)逐级上报审批——(12)征地方案公告——(13)补偿登记——(14)制定补偿安置方案——(15)补偿安置方案公告——(16)听证——(17)地方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18)支付补偿安置费用1、国土局业务管理部门根据用地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包括相关图件)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地籍测绘、土地权属调查、被转、征地村组的土地(征地面积、地类)和人口基本情况调查。

2、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集约用地要求,科学合理地审查核定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和用地规模。

3、拟定建设用地呈报方案(报国务院审批的一式七份,报省审批的城镇批次一式四份、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一式五份)。

城镇批次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附:被转、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情况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为“一书四方案”,除上述“一书三方案”外,另增《供地方案》,并按电子报件要求做好软盘备份。

4、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相关图件、软盘,按县级市国土局——市政府——苏州市国土局——苏州市政府——省国土厅——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务院的呈报程序,逐级按规定权限审核报批。

凡报张家港市审核的用地材料,须分别经耕地保护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转会办。

5、市国土局根据省国土厅、苏州市国土局批复,转发建设项目用地批文。

6、被转、征地所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要按“两公告一登记”的制度要求,具体组织负责做好转、征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工作。

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材料:(一)建设用地报省单独选址材料的顺序排列目录1、建设用地申请表2、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3、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5、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6、需收回国有土地的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补偿安置情况表7、占用林地的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9、土地利用现状图10、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1、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验收文件12、补充耕地协议书13、省下达独立选址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14、预存征地补偿奖金到位的证明及银行凭证收据15、听证材料(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16、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17、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18、集体土地所有权证1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21、建设项目用地用地预审意见22、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23、建设用地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有项目批文的可以不要)24、省(市)发改委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有项目批文的可以不要)25、建设项目总平面示意图26、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道路可以不要,但涉及化工等污染项目的必须提供)27、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2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材料29、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主要指交通、水利、大型管线、基础设施)、评审意见(有要求的提供,暂不作必备)(二)建设用地报省批次材料的顺序排列目录1、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一书三方案)2、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3、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4、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汇总表5、需收回国有土地的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补偿安置情况表6、占用林地的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8、土地利用现状图9、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0、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协议书11、预存征地补偿金到位的证明和银行凭证收据12、听证材料(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l 3、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14、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15、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16、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一、程序:接件——初审——编制预审材料——报批二、需提供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选址红线图;4、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定界图;5、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6、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7、其它文件、证明材料或图件。

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三、办理时限:受理5个工作日,二十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

(不包括送苏州市或省审批时间和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预审)农户出宅(原地)建房办理程序一、办理程序:接件——初审——审核——审批——发文二、需提供资料:1、农户住宅用地申报、审批表由所在地的村民小组组长签字;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盖公章;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盖公章;镇国土资源所承办人、所长签字盖公章;所在地的镇分管镇长签字、镇人民政府盖章;市规划局村镇规划科、市规划局领导意见签字盖公章。

2、农户建房用地地形图3、申请建房户主身份证明、户口簿复印件4、原住宅《集体土地使用证》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宗地地籍调查程序(新增、竣工验收、分割与合并)一、新增宗地1、办理程序:接件――出具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地籍科审核2、需提供资料:供地批文、用地批文、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3、办理时限:如材料齐全,在1个工作日内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二、宗地竣工验收1、办理程序:接件――实地地籍测量――绘制宗地关系图――交地籍科审核――出具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关系图――地籍科审核2、需提供资料:(1)土地权源材料: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2)其它材料:注销土地使用证审批表、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3、办理时限:如材料齐全,一般宗地5个工作日内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三、宗地分割与合并1、办理程序:接件――实地踏勘――界址确认――出具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地籍科审核2、需提供材料:土地使用证、注销土地使用证审批表、宗地分割与合并审批表3、办理时限:如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增量国有土地出让审批程序一、程序:受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供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需提供材料:(一)、签订出让合同需提供以下材料:(1)、公开交易出让文件(2)、公告复印件(3)、报名登记表(4)、竞买记录(5)、成交确认书(6)、属公开拍卖的提供公证书(7)、储备中心地块说明(8)、营业执照(9)、交费发票(保证金)复印件(10)、代理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合同的,提供法人委托书(11)、地块受让单位情况(12)、规划设计条件(单位盖章)6份(13)、受让地块宗地图(单位盖章,法人签字/盖章)6份要求:宗地图上宗地权属单位更改为受让单位名称(携带成交确认书到国土局地籍科办理)(14)、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15)、地块所属批次:(二)、办理供地需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意事项如:用地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是否与计委批复一致;用地面积是否与供地时的测量面积一致)(规划局出具)2、计委批复(注意事项如:工业项目投资总额是否满足苏府(2005)63号文件要求)等相关批准文件及有关会议纪要(发改委出具)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外资企业需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房地产企业需附房地产开发资质)4、用地数量及费用汇总表;5、勘测定界成果书、勘测定界图(原件)(包括征地、出让、带征)6、平面布置图(注意事项:应依照宗地图进行布置,用地面积应小于或等于受让面积,需要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图签及盖章,各项经济指标符合苏府(2005)63号文件要求及招拍挂成交确认书明确的各项经济指标)7、估价报告一份,(注意事项:时效以及单价是否低于苏政发(2002)44号文的使用权最低价)8、如该用地项目有环境影响,需提供环保部门提供的环境影响意见书9、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10、耕占税及契税回执11、规划设计条件经招拍挂交易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l、储备中心地块说明(原件);2、公告复印件;3、参加竞标报名情况表(原件);4、竞买记录(原件);5、成交确认书(原件);6、用地费用票据复印件及储备中心收款说明;7、挂牌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审批程序一、办理程序:受理——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供地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二、需提供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意事项如:用地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是否与计委批复一致;用地面积是否与供地时的测量面积一致)(规划局出具)2、计委批复等相关批准文件及有关会议纪要(发改委出具)3、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用地数量及费用汇总表;5、勘测定界成果书、勘测定界图(原件)(包括征地、出让、带征)6、平面布置图(注意事项:应依照宗地图进行布置,用地面积应等于宗地图面积,需要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图签及盖章,各项经济指标符合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明确的各项经济指标)7、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8、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单位盖章,4份)9、宗地图(单位盖章、法人签字/盖章,4份)10、耕占税及契税回执11、张家港市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申报表12、土地使用证注销复印件及注销土地使用证申请书、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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