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氨纶: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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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氨纶: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6

烟台氨纶: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6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褚洪文律师、牟玲玲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5月25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进行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对本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可靠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1、2010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2、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公司2010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并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信息。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4、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5、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时,听取了公司相关机构的报告以及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依法出席了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并了解的事实以及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茂健先生主持。

公司已于2010年4月28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青岛双星: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0

青岛双星: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0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2011年5月7日在山东省青岛胶南市琅琊台路202号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的一部分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11年4月16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通知全体股东,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相关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烟台氨纶求变图存志在必得

烟台氨纶求变图存志在必得

烟台氨纶:求变图存志在必得作者:张曙光来源:《中国纺织》2011年第09期决胜“十二五”今年上半年,国家863计划重点项目、总投资约3亿元的千吨级对位芳纶产业化项目竣工投产,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展示出旺盛的创新能力和雄厚的科技实力,进一步奠定了公司在高性能纤维领域的龙头地位。

同时,投资25亿元的3000吨间位芳纶扩建项目、投资33亿元的7000吨舒适氨纶项目建设如火如荼,均可在年内建成投产。

近日,公司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随着企业发展,现有名称“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意蕴过于狭窄,已不能涵盖公司经营范围,因此拟改名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还将参与竞拍间位芳纶纸生产企业——烟台美士达特种纸业公司的部分股权。

至此,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精心布局特种纤维产业发展,决胜“十二五”的宏图大略已浙露端倪。

老牌企业发展稳健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是中国最早的特种纤维生产企业,曾率先开创氨纶纤维的国产化生产,填补了国家高档化纤品种的空白。

此后,在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高举自主创新大旗,在高新技术纤维产业化关键技术上不断取得突破,先后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氯纶、间位芳纶、对位芳纶、间位芳纶纸产业化技术,并依托自有核心技术,相继实现了氯纶、间位芳纶、对位芳纶、间位芳纶纸的规模化生产,填补多项国家空白,打破了长期以来少数发达国家对高性能纤维的技术封锁和市场垄断,为推动中国由化纤大国向化纤强国的坚实迈进做出积极贡献。

在刚刚过去的“十一五”期间,公司坚持主业发展的道路,不断加大技改和产品研发投入,5年间累计投资12.5亿元,使氨纶生产能力由“十五”末的140D0吨/年提升至30000吨/年;间位芳纶生产能力由“十五”末的1100吨/年提升至5000吨/年,企业综合竞争力不断提升,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连年入选“中国化纤行业竞争力前十强”,其中2008-2009年度名列“中国化纤行业竞争力前十强”榜首。

烟台氨纶: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0-04-28

烟台氨纶: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0-04-28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朱敏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隋胜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隋胜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增减变动(%)总资产(元)2,018,429,182.521,942,033,095.94 3.9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1,614,167,476.731,551,304,546.13 4.05%股本(股)163,150,000.00163,150,000.00 0.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9.899.51 4.00%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动(%)营业总收入(元)342,535,572.69228,867,815.14 49.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62,862,930.608,985,510.34 599.6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42,091,747.3877,690,138.20 -45.82%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260.62 -58.06%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90.06 550.00%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90.06 550.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97%0.58% 3.3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3.97%0.16% 3.81%率(%)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22,000.00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98,750.00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4,760.27所得税影响额-25,739.04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36,156.60合计63,614.63对重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无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3,897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中国工商银行-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4,203,486人民币普通股投资基金中国银行-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3,573,125人民币普通股金(LOF)交通银行-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3,000,187人民币普通股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九组合2,698,926人民币普通股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七组合2,541,925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农业银行-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2,429,789人民币普通股资基金交通银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2,262,878人民币普通股金(LOF)中国工商银行-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1,682,601人民币普通股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1,573,230人民币普通股资基金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1,499,941人民币普通股§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1、应收账款较年初增加42.50%,主要原因为年初基数较低,同时,本期芳纶产品的销售数量也有所增加;2、其他应收款较年初减少93.01%,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控股子公司的委托贷款到期收回;3、在建工程较年初增加89.27%,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公司对位芳纶产业化工程和医用氨纶技改项目正常投入;4、营业收入同比增加49.67%,主要原因为本期氨纶价格同比上涨,氨纶、芳纶销量同比增加;5、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增加54.69%,主要原因为本期营业收入同比增加;6、销售费用同比增加42.89%,主要原因为上期基数较低,且本期氨纶、芳纶销量同比增加,运输费、差旅费等增加;7、营业利润同比增加1468.07%,利润总额同比增加541.8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加599.60%,主要原因为上年基数较低,且本期氨纶价格同比大幅上涨,氨纶、芳纶销量同比增加;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45.82%,主要原因为应收票据结算增加。

安诺其: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1

安诺其: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1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度、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1年3月3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经核查,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会议表决方式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0日上午9:30在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

新纶科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2

新纶科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2

北京市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深律股字[2011]005号致: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北京市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1. 2011年6月23日,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 2011年6月24日,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会议通知同时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专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应当遵守本办法,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规定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潮宏基: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4

潮宏基: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4

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大成法意字(2011)042010GW0078-2号致: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全奋律师、陈竞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1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11年5月13日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的《2010年年度报告》及《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等五项议案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11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内容。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烟台氨纶 公告编号:2010-005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4月26日在本公司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朱敏英女士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2010年4月16日以专人送达和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0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9年度累计完成营业收入113,302万元,同比减少20.09%;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4,222万元,同比减少34.5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915万元,同比减少40.00%。

该报告尚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3、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2009年末股本总数163,1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现金红利6元(含税),合计分派红利97,89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共计转增97,890,000股。

该预案尚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4、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

该报告尚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5、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10年4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年度报告全文详见2010年4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

该报告尚需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针对公司200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了专项说明,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10年4月28日的巨潮资讯网。

兴民钢圈: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2

兴民钢圈: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2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1]072号致: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由2011年4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此外,贵公司于2011年4月3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一名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并于2011年5月3日在上述媒体刊登了《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0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示性公告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2011年5月6日,贵公司于上述媒体刊登了《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烟台氨纶:关于公司201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2011-03-31

烟台氨纶:关于公司201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2011-03-31

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XYZH/2010QDA1024-1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氨纶公司)2010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0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以下统称财务报表),并于2011年3月29日签发了XYZH/2010QDA102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要求,烟台氨纶公司编制了本专项说明所附的烟台氨纶公司201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编制和对外披露汇总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烟台氨纶公司的责任。

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烟台氨纶公司2010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除了对烟台氨纶公司实施于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审计程序外,我们并未对汇总表所载资料执行额外的审计或其他程序。

为了更好地理解烟台氨纶公司201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说明仅作为烟台氨纶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一: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郑卫军中国注册会计师:许志扬中国北京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一201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企业负责人:孙茂健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隋胜强会计机构负责人:隋胜强。

泰尔重工: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9

泰尔重工: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1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1年4月18日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2011年3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18日上午9:00时在马鞍山市红旗南路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邰正彪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精华制药: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19

精华制药: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19

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受贵公司的委托,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南通精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李卫平律师、倪捷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根据贵公司2011年1月19日公告《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11年2月18日在南通市港闸区委党校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春林先生主持。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深纺织A: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9

深纺织A: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9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国深圳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西区15楼电话:(86755) 83296818 83274066图文传真:(86755) 83283645 83296169 邮政编码:518034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纺织”)的委托,指派本所胡宗亥律师和肖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深纺织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纺织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2011年4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3、2011年4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文件》;4、2011年5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2010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通知》;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日科化学: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01

日科化学: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01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1]62号致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6月1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东方市场: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4-25

东方市场: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4-25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公告编号:2011-020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是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本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议案,决定于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开始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6、出席对象:(1)截至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七楼会议室二、会议审议事项1、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及2011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4、审议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5、审议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6、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7、审议预计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1、审议关于制定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12、审议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1)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2)发行期限: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为1年(3)发行利率: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最终确定(4)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5)承销方式:由承销机构以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6)募集资金用途:置换部分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13、审议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鲁 泰A: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9

鲁  泰A: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29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德衡(青)律意见(2011)第086号致: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龚新超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1年3月30日以公告形式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大公报》上。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1年4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公司般阳山庄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共代表股份259,184,6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05%,其中外资股股东12人,共代表股份133,668,39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的30.19%,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2、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1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3、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4、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5、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6、审议通过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烟台氨纶: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19

烟台氨纶: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19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烟台氨纶 公告编号:2010-022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8日在本公司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孙茂健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8日以专人送达和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2010年10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第三季度报告全文详见2010年10月19日的巨潮资讯网。

2、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内容详见附件1。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另行发出。

3、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的内容详见附件2。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将另行发出。

特此公告。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0 年10月19日附件1: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一、原章程第八十一条第二至第四款: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六)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或者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九)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烟台氨纶: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2011-04-28

烟台氨纶: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2011-04-28

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现就会议通过的关于选举董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真审查了孙茂健先生、宋西全先生、于李强先生、马千里先生、迟海平先生、隋胜强先生的履历,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147条和《公司章程》第96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2、我们认真审查了孙茂健先生、宋西全先生、于李强先生、马千里先生、迟海平先生、隋胜强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
3、本次聘任经历了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等选聘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选举孙茂健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董事会聘任宋西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迟海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董事会聘任于李强先生、马千里先生、迟海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隋胜强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夏延致
付若勤
于建青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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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褚洪文律师、祝鹏程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召开的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进行律师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茂健先生主持。

公司已于2011年4月26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公告刊登在2011
年3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2011年4月26日上午8:30。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于2011年4月26日上午8:30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的公司报告厅召开。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少于20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31 人,代表公司102,218,4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6%;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12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由董旭海、刘建宁负责计票,股东代表李士华、张曙光、监事代表徐永宝及本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12项议案表决并通过,具体如下: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02,218,4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 股弃权、0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02,218,4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 股弃权、0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02,218,4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 股弃权、0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4、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2010年末股本总数261,04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分派现金红利8元(含税),合计分派红利208,832,0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130,520,000.00股。

102,218,4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000%)、0 股弃权、0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5、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102,218,4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 股弃权、0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2,218,4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 股弃权、0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02,218,4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 股弃权、0 股反对,该事项以特别决议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2,218,48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000%)、0 股弃权、0 股反对,该事项以特别决议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2,098,70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3%)、0 股弃权、119,779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10、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1关于选举孙茂健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728,88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1.478%),表决结果为“当选”;
10.1.2关于选举宋西全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018,43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04%),表决结果为“当选”;
10.1.3关于选举陈殿欣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415,84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15%),表决结果为“当选”;
10.1.4关于选举李雪村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415,84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15%),表决结果为“当选”;
10.1.5关于选举马千里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431,485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30%),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1关于选举夏延致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061,97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47%),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2关于选举付若勤女士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630,058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403%),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3关于选举于建青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475,02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273%),表决结果为“当选”。

11、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11.1关于选举王思源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102,527,402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302%),表决结果为“当选”;
11.2关于选举姜进强先生为监事的议案:
101,377,70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177%),表决结果为“当选”。

12、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02,046,56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32%)、171,920 股弃权、0 股反对,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10年度述职报告。

本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执二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存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褚洪文
经办律师: 祝鹏程
事务所负责人:王建文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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