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介绍-相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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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细则(新检规)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细则(新检规)

标题定期检验细则版次修改次数1.目的为了确保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检验工作质量,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与定期检验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并对《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新检规》)未阐述清晰的检验方法加以补充,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不排除采用更先进的、精度更高的检验方法。

当需采用与本细则不同的检验方法时,按《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执行。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3.检验依据3.1《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4.检验前准备事项4.1 受理检验申请后,检验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检验任务情况、检验人员的持证情况、技术水平等安排检验任务。

对重要的、复杂的、改造的和新机型设备的检验等需要制订检验方案的,还应指定人员制订检验方案。

4.2 检验人员接受检验任务后应及时查阅资料,熟悉有关情况及其他事项。

4.3 实施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检查确认检验仪器、原始记录、个体防护用品已准备妥当。

4.4 检验用仪器应符合以下要求:a. 主要检验仪器及其精度要求符合《新检规》规定。

b. 主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见各自操作规程。

5.检验工序及流程图、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5.1 检验工序5.1.1检验员到达受检单位后,应确认受检电梯是否符合《新检规》规定的检验条件,符合条件方可实施检验。

标题定期检验细则版次修改次数5.1.2.1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并应当向申请检验的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5.1.2.2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5.1.2.3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设备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在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细则(新检规)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检验细则(新检规)

标题定期检验细则版次修改次数1.目的为了确保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检验工作质量,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与定期检验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并对《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新检规》)未阐述清晰的检验方法加以补充,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不排除采用更先进的、精度更高的检验方法。

当需采用与本细则不同的检验方法时,按《检测方法确定与应用程序》执行。

2.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3.检验依据3.1《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4.检验前准备事项4.1 受理检验申请后,检验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检验任务情况、检验人员的持证情况、技术水平等安排检验任务。

对重要的、复杂的、改造的和新机型设备的检验等需要制订检验方案的,还应指定人员制订检验方案。

4.2 检验人员接受检验任务后应及时查阅资料,熟悉有关情况及其他事项。

4.3 实施现场检验前,检验人员应检查确认检验仪器、原始记录、个体防护用品已准备妥当。

4.4 检验用仪器应符合以下要求:a. 主要检验仪器及其精度要求符合《新检规》规定。

b. 主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见各自操作规程。

5.检验工序及流程图、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5.1 检验工序5.1.1检验员到达受检单位后,应确认受检电梯是否符合《新检规》规定的检验条件,符合条件方可实施检验。

标题定期检验细则版次修改次数5.1.2.1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并应当向申请检验的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5.1.2.2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遵守施工现场或者使用单位明示的安全管理规定。

5.1.2.3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设备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在检验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标识,并在出入口设置围栏。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扶梯检验细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扶梯检验细则

1目的为了确保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工作质量,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行为,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并对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规则》)未阐述清晰的检验方法加以补充,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和工作指引不排除采用更先进的、精度更高的检验方法。

当需采用与本细则不同的检验方法时,应高于本细则规定的检验方法,并按照本细则的程序进行。

2适用范围本细则仅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3检验依据3.1 TSG T7005-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一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4检验前准备事项4.1受理检验申请后,检验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检验任务情况、检验人员的持证情况、技术水平等安排检验任务。

对重要的、复杂的、改造的和新机型设备的检验等需要制订检验方案的,应制订检验方案。

4.2检验人员接受检验任务后应及时查阅资料,熟悉有关情况及其他事项。

4.3现场检验出发前,检验人员应检查准备检验仪器、工具、证件、相关记录表格(如原始记录、检验意见通知书、三确认表等)及劳保防护用品。

4.4检验用仪器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4.4.1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应满足满足规则附件A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

4.4.2主要检验仪器操作规程见XXX操作规程。

5检验程序及流程图、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工作指引5.1检验程序5.1.1检验员到达受检单位后,应审查受检设备的技术资料及准备相关事项之后才实施现场检验。

5.1.1.1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或以上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5.1.1.2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5.1.1.3确认维保人员的资质情况,对不满足检验要求的应终止检验。

5.1.2确认被检设备是否符合下述检验条件,不符合条件应中止检验。

5.12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C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13•【文号】国质检锅[2002]360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2002年12月13日国质检锅[2002]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附件: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一、正文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3.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备》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备》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备》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设备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监督检验
定义
监督检验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由专业机构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进行的系统检查和评估。

目的
- 确保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 检测设备运行中的缺陷和故障,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 保障乘客和用户的人身安全;
检验内容
监督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设备结构和外观检查;
2. 电气系统的检测和评估;
3. 传动系统的检查和调整;
4. 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的测试;
5. 设备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的查阅。

定期检验
定义
定期检验是指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由专业机构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进行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目的
- 检测设备运行中的故障和潜在问题,预防事故发生;
- 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 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

检验流程
定期检验的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1. 设备外观和清洁检查;
2. 电气系统的检测和维护;
3. 传动系统的清洁、润滑和调整;
4. 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的测试和校准。

结论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于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所有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验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乘客和用户的安全。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12月13日,国质检锅[2002]36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电梯监督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监督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附件A
1.2条
第(4)项
(4)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授权安装电梯的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自检报告经审核人员签字和施工单位盖章;
(三)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6.3检验方法
(1)对于未设置超速保护装置的,审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
(2)对于设置超速保护装置的,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6.5检验方法
模拟驱动元件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开关动作,并且使设备停止运行
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第一款
(一)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介绍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介绍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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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的驱动 驱动链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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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链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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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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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手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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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的梯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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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部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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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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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型
• 属于一个公共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
出口和入口处;
• 适应每周运行时间约140h,且在任何3h的
间隔内,持续重载时间不少于0.5h,其载 荷应达到100%的制动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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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人行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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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提升高度低于6m,也建议安装附加制
动器。
• 应在设计阶段就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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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的分类
• 梯级宽度:双人自动扶梯;单人自动扶梯 • 驱动方式:端部驱动(链条式);
中间驱动(齿条式)
• 提升高度:小提升高度(3~6m)
中提升高度(6~20m) 大提升高度(大于20m)
• 运输情况:普通型;公共交通型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监督和转向站 • 倾斜角和导向 • 相邻区域 •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 梳齿与梳齿板 • 安全装置 • 检修装置 • 附加制动器 • 自动启动、停止 • 公共交通型 • 标志 • 运行检查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结构介绍
• 自动扶梯的分类 • 自动扶梯的外观 • 自动扶梯的结构 • 自动扶梯的驱动 • 自动人行道的结构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邻区域防坠落安全规范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邻区域防坠落安全规范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邻区域防坠落安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相邻区域防坠落设施的设计、设置、验收和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自动扶梯)相邻区域坠落的安全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608—2008 高处作业分级GB 4053.3—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GB 5725—2009 安全网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 11787 聚酯复丝绳索GB/T 15029 剑麻白棕绳GB/T 15706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GB 16899—20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20118 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1328 纤维绳索 通用要求GB/T 23468—2009 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 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80—20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113—2015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T 342—2012 建筑用玻璃与金属护栏3 术语和定义GB/T 7024、GB 4053.3—2009、GB 5725—2009、GB 16899—2011、GB/T 23468—2009、JG/T 342—2012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相邻区域与自动扶梯外装饰板相邻的空间区域。

3.2防护网用来防止人、物体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伤害的网具。

注1:防护网一般由网体、边绳、系绳等组成。

注2:改写GB 5725—2009,定义3.1。

扶梯检验报告

扶梯检验报告

文件编号:
自动扶梯人行道施工检验报告
安装队
使用单位
施工日期
检验日期
注意事项
1.本报告书适用于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验收检验。

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3.本报告书一式二份,由检验部门、安装部门(或修理)分别保存。

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部门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

5.受检部门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部门或公司提出。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施工检验报告
日期:日期:日期:。

TSG_T7005-2012扶梯相邻区域规范

TSG_T7005-2012扶梯相邻区域规范
照度测量位置
楼层板平面
梳齿相交线
97版5.4.2项 规定,室内或 室外出入口处 的光照度分别 至少为50lx或 15lx。
相邻区域
3.2出入口 C 第3.2项为C类项目,02版检规相应项为一般项目。 本项(1)中”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 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 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 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 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依据标 准附录A中的A.2.5。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阻挡装置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③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 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 (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 时,应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置应 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 不应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 距离不应大于1800mm,高度不应小于20mm。 该装置应无锐角或锐边 。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相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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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防护挡板 B 第3.2项为B类项目,02版检规相应项为重要项目。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 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 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 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 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 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 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 本项依据标准附录A中的A.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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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周边照明 C 第3.1项为C类项目,02版检规相应项为一般项目。 本条依据为新标准附录A中的A.2.9。对比02版检 规4.1条,进一步明确了检测位置为“在梳齿相交 线处”的地面。如目测不能判断光照度是否至少为 50lx时,用照度计测量。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介绍相邻区域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介绍相邻区域

4、相邻区域

4.5
扶手带外缘与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之 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 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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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相互临近平行或交错设置的自动 扶梯,扶手带的外缘间距离至少为120mm。
4、相邻区域

4.1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及其周边,特 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和适当的照 明,室内或室外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 入口处的光照度分别至少为50lx或15l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 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以容纳乘客。该畅通 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 离,其纵深尺寸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宽 度增至扶手带中心距的两倍以上,则其纵 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4、相邻区域

4.3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 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m。
4、相邻区域

4.4*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会引起人员伤害 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 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 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在外盖板上方设置 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挡板,其高度 不应小于0.3m(扶手带中心线与任何障碍 物之间距离不小于0.5m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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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
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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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会引起人员伤害
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 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 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在外盖板上方设置 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挡板,其高度 不应小于0.3m(扶手带中心线与任何障碍 物之间距离不小于0.5m的除外)。
4、相邻区域
4.1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及其周边,特 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和适当的照 明,室内或室外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 入口处的光照度分别至少为50lx或15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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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
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以容纳乘客。该畅通 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 离,其纵深尺寸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宽 度增至扶手带中心距的两倍以上,则其纵 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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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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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扶手带外缘与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之
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 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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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相互临近平行或交错设置的自动
扶梯,扶手带的外缘间距离至少为1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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