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模拟题(附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0题,每题1分,共60分)1、《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 )。
A、50%B、60%C、70%D、8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2、《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 )。
A、预防、调节和控制B、监测、预防和调节C、监测、调节和控制D、监测、预防和控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3、《企业年金办法》自( )起施行。
A、2018年2月1日B、2019年2月1日C、2017年12月18日D、2016年12月20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 )。
A、就业服务机构B、社会保险行政部门C、社会保险经办机构D、公共服务机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单选题(社会保险)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单选题(社会保险)复习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A、五百B、五千C、一万D、五万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 )缴纳社会保险费。
A、按年B、按季度C、按时足额D、按周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命题单位:社保中心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实施的时间是( )。
A、2003年4月27日B、2004年1月1日C、2010年12月20日D、2011年1月1日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命题单位:工伤保险司4、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 )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
A、就业部门B、公安部门C、民政部门D、财政部门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规定,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就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
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
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
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
社会保险试题(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执行( )。
A、我国退休年龄政策B、我国退休年龄政策,如果属于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家,则执行该国退休年龄政策C、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政策D、我国退休年龄政策,如果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晚于我国退休年龄,则执行外国人国籍国退休年龄政策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规定,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A、不转移B、随本人转移C、由个人选择转移或不转移D、由用人单位选择转移或不转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A、应急准备金B、机动基金C、特别基金D、储备金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规定,直辖市监测企业数量不少于( )家。
A、100B、300C、500D、70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308号)中规定,直辖市监测企业不少于300家。
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和12%统筹基金B、首先需要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C、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以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D、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以协商保留其中一个缴费关系和相应缴费年限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选项A只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
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
京社保发〔2011〕55号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招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应在为其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由境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用人单位在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前,应先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V4.3.7及以上版本)采集软件补丁(以下简称企业版软件),录入外国人的护照号码为其派生社会保障号码。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上述两表中有关项的录入说明分别见附件二及附件四。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一)本人护照;(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三)外国人居留证件;(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贯彻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经商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
二、为方便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的办理采取两种方式:对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级及以上城市,省级劳动部门可授权当地劳动部门直接办理手续,并向用人单位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对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可由当地劳动部门受理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由省级劳动部门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再由该地劳动部门向用人单位颁发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
省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劳动部门经办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真正做到既严格把关,又方便用人单位。
三、劳动部门从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到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所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应按上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期限。
发社保通知(外国人参保有关问题)
发社保通知:
关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6号令)有关规定,结合市办制定《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经办规程》,我市外国人参保工作已经开始,
执行时间:自2011年10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咨询电话:87868032 66796932
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保险事业处
2011-11-21
《关于印发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青劳险〔2011〕15号)下载地址:/rsj/40/41/144/16699.html
外国人参保有关问题:
1、参保缴费比例:参照国内标准,缴费基数最低是社平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社平工资的300%。
2、参保缴费年龄:16周岁以上到男60岁以下、女55岁以下。
3、双边或多边协议问题:中韩双边协议--韩国人在中国不用缴纳养老保险,其他四险需缴;中德双边协议--德国人在中国不用缴纳养老、失业保险,其他三险需缴纳。
但以上两国的参保人员需出具其在国籍所在国的参保证明。
4、参保执行期:从2011年10月15日起实施。
注:经确认,2010年社平工资为:28549元/年,月社平工资:2380元/月。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力字〔199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自一九八七年原劳动人事部、公安部联合颁发《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着手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存在不少问题,工作很不平衡,在一些地区外国人就业处于失控状态。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外国人在当地就业的情况(包括就业人数、其中持各种签证的人数、聘雇单位、聘雇原因等),分析研究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同时,积极向聘雇外国人的单位宣传《规定》内容,做好管理工作。
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字〔1988〕43号)的规定,尽快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于年内限期对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已就业的外国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者补办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在对外国人签发就业证时,一定要按照劳人培〔1987〕2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从严掌握,受聘雇者将要从事的工作必须是聘雇单位有特殊需要,非外国人不能从事的工作,对一般求职者,要严格加以控制。
四、请于十月底前将外国人就业的情况(包括办证人数、各类人员数量、开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2023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
2023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系统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按照《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案件要通过()程序,快认快结。
A、调查B、认证C、简易D、公开正确答案:C解析:《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案件要通过简易程序,快认快结。
故选C。
2.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小微型企业()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A、必须B、不得C、可以D、应当解析: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故选C。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对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要求是()。
A、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B、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去产能企业,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C、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D、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正确答案:B解析:《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去产能企业,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故选B。
4.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时,岗位条件可设置为相应专业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A、理论老师B、生产实习指导老师C、一体化老师D、双师型教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公开招聘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技工院校公开招聘生产实习指导老师时,岗位条件可设置为相应专业专科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或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
6、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题库-案例题
六、案例题(一)就业创业命题单位:就业司1.老张是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了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最近被一家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和他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问该企业还能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果能,补贴期限如何计算?参考答案: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按照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规定,考虑到老张之前已享受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如果其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则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老张退休之时,否则应扣除之前补贴年限,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1年。
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命题单位:就业司2.迈克尔是一名美国青年,本科毕业后持旅行签证来到中国,对中国旅游产生了浓厚兴趣,想到一家中国旅行社当导游。
但该旅行社称不想用外国人,招用了一名与迈克尔年龄、学历相仿的中国青年。
迈克尔感觉受到了歧视,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该旅行社存在就业歧视。
请问人社部门应如何回应,并向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实施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华合法工作。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中国有关规定的岗位。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对 于 公 安 机 关 不 予 立 案 的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自接 到 通 知 后 3 E内 向作 出不 予 立 案 的 公 安 机 t 关 提 出复 议 . 可 以建 议 检察 机 关 依 法 进 行 立 案 监 督 。 也 在 涉 案 人 员 众 多 、 嫌 跨 区 域 犯 罪 、 会 影 响 较 大 或 涉 嫌 涉 社 犯 罪 行 为 人 故 意 销 毁 会 计 账 簿 、 移 财 产 、 匿 、 力 抗 拒 执 转 逃 暴 法 等 紧 急 情 形 下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应 当及 时 通 报 公 安 机 关 . 安 机 关 应 当依 法及 时处 置 。 公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对 下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公 安 机 关 执 行 本 通 知 的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 期 抽 查 案 件 查 办 情 况 . 时 纠正 案 件 移 送 工 作 中的 问题 定 及
畅 . 件 查 处 及 时 有 力 。 要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 通 查 处 案 互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以及 劳 动 保 障监 察 执 法 与刑 事 司 法 衔 接 工 作 的 有 关 情 况 . 究 解 决 衔 接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出 加 强 衔 接 工 研 提 作 的措 施 . 实 打 击 拒 不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的犯 罪 行 为 。要健 全 信 切
一
公 安 机 关 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移 送 的 涉嫌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犯 罪 案 件 . 当予 以 受 理 . 在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移 送 书 应 并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9.06•【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四、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至25日到所在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对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本人护照;
(二)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
(三)外国人居留证件;
五、外国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生变更时,社保经(代)办机构只做信息变更,其社会保障号码仍以初次参保登记时派生的号码为准,且终身不变。
六、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的国家国籍的外国人,其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事项的规定仍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七、社保经(代)办机构在接收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时,要认真核对外国人本人的护照、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信息。若存在疑问信息,应退回用人单位,重新填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basysWeb/webContp;contentGlobalid=1318817609078&modId=sbxw
企业版软件的下载地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社会保险服务平台/csibiz/。
三、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录入信息后生成报盘文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表样见附件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表样见附件三)。
(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
(五)《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
(六)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持《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居住证》的外国人及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参保登记只需提供上述(一)、(四)、(五)、(六)项材料。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用人单位依法聘雇外国人的,应携带以下材料前往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外国人参保手续:1、《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或《外国常驻记者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不需提供此项);3、本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有效护照包括《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同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深圳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办理社会保险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的,我局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按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方式,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据我国政府与德国、韩国签署的社会保险双边互免协定,申请免除特定险种缴费义务的外国人,可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递交互免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及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经审核通过后,可自单位递交申请的次月起,按照协议的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背景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了保障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制度。
对于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他们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外籍人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
1. 养老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应根据工资收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2. 医疗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的医疗服务。
3. 失业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应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权益。
4.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是否需要缴
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根据地方政策而定,需要咨询当地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缴纳方式和注意事项
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方式和注意事项:
1. 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执行。
2. 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纳比例由当地政府
规定。
3. 外籍人士应与雇主共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缴纳
相应社会保险费用。
4. 外籍人士应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的缴
费要求和流程。
结论
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纳与地方政策有关,需要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和要求。
外籍
人士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了解缴纳要求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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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7
人社厅发[201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
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
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
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
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二、完善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
各地要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要求其提供由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设立文件及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明文件。
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本人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取得在中
国永久居留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经审核通过的,社保机构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其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发放社会保障卡。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
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明确外国人参保的相关政策
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优化和改进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针对外国人参保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调整和优化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办法,改进管理服务方式。
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区可印制外文版本的政策规定、办事指南等材料,方便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和待遇核定等手续,并提供有中英文对照的社会保险权益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外国人参保提供外语咨询服务。
要统一调整相关用表(相关表格调整指标见附件),及时完善社会保险数据库,尽快在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中实现外国人参保的业务办理。
加强基础信息数据的采集与维护,保障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和安全。
加快社会保障卡发放进度,方便外国人参保缴费和信息查询。
建立外国人参保数据定期上报机制,支持查询和分析服务。
社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就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与社保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第一时间获取外国人就业信息,为督促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办理参保手续提供基础信息。
同时,要建立与外国专家局以及公安、文化、民政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
时掌握外国人入境、离境和在国内就业等情况。
建立部级外国人参保信息查询系统,各地社保机构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查询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其他国家提供的为该国在中国就业人员出具的参保证明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参保及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
外国人参保数据上报、信息查询的具体内容和系统方案另行制定。
五、加强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外国人参保工作的调度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统一上报外国人参保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定期进行通报。
要加大对聘雇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经常性检查工作机制,对外国人就业相对集中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拒不参保的,依法处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真正落实。
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事关我国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要及时收集并重视网络和媒体舆情,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外国人参保政策要点的宣传,公开参保缴费、待遇核定等经办程序,有条件的地区要到外国人就业相对较多的企业进行政策讲解,送政策上门,使参保单位和外国人能够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内容,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已经开展外国人参保的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调整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和经办管理的衔接工作。
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附件: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涉及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保涉及
社会保险相关用表及调整指标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
“单位类型”增加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
(一)“姓名”:对于外国人,填写与有效护照一致的英文名字。
(二)“国籍”调整为“国籍/地区”: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三)填加“证件类型”:外国人填写“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填加“证件号码”:外国人填写居留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五)“公民身份号码”调整为“社会保障号码”:外国人为按照统一编码规则编制的社会保障号码。
(六)填加“就业证件类型”:外国人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有效就业证件。
取得永久居留全的外国人,本项为空。
(七)填加“就业证件登记时间”:填写上述证件中签署的登记时间。
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表中的民族、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日期、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从事特殊工种等项目,外国人不填。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户籍地”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户籍地地址”填写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
五、参保人员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主要内容:
(一)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个人编号、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国籍或地区、单位编号、单位名称、终止关系年月。
(二)申请人须知:主要告知政策依据、个人相关权益。
(三)个人申请:主要内容有自愿申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社保关系等。
(四)社保机构审核意见:明确是否符合办理条件(加盖公章)。
(五)说明: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个人账户清单打印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