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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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本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本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基金销售费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开放式基金。

第三条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基金销售人应当依法取得资格,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管理责任。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制定合理的销售费用政策,并依法向投资者公示。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向其提供适当的基金销售服务。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销售费用的合规管理。

第二章销售费用的种类和支付方式第八条销售费用包括前端销售费用、后端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

第九条前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购买基金时支付的销售费用,应当明示并向投资者公示。

第十条后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持有期间支付的销售费用,应当根据不同的基金产品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管理费用是指基金公司为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应当与基金的收益挂钩,并由基金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差额支付等方式,具体由基金销售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解释销售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第三章销售费用的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制定销售费用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费用的范围、计算方法和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建立基金销售费用管理档案,记录销售费用的来源、计算、支付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加强销售费用管理的内部控制,确保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对销售费用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完善投资者风险评估机制,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置销售费用。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资者对销售费用的投诉。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一、什么是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是指在开放式基金市场中,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开放式基金是一种由基金公司发行的、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产品,其交易规则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二、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的重要性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交易规则能够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范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其次,交易规则能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明确投资者的权益和义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最后,交易规则能够促进市场的稳定运行,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三、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3.1 申购和赎回规则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核心是申购和赎回。

申购是指投资者向基金公司购买基金份额,赎回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卖回给基金公司。

申购和赎回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购和赎回的时间:规定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时间段,一般为工作日的特定时间段。

2.申购和赎回的费用:规定了申购和赎回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申购费和赎回费等。

3.申购和赎回的方式:规定了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进行申购和赎回,例如银行柜台、网上交易平台等。

3.2 基金净值计算规则基金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总数的比值,是投资者购买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依据。

基金净值计算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基金净值计算的频率:规定了基金净值的计算频率,一般为每个工作日。

2.基金净值计算的方法:规定了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市值法或成本法。

3.基金净值公告的时间和方式:规定了基金净值公告的时间和发布方式,一般为工作日的特定时间段,并通过基金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进行公告。

3.3 交易限制规则为了保护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通常会设置一些交易限制。

交易限制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最低申购金额:规定了投资者进行申购时的最低金额,以保证基金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成本。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允许投资者在任何时候购买或赎回份额。

以下是开放式基金交易的一些规则:
1. 购买份额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基金公司直接购买开放式基金份额。

购买时需要填写申购表格并支付相应的费用,通常为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

2. 赎回份额
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基金公司赎回份额。

赎回时需要填写赎回表格并支付相应的费用,通常为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

3. 交易时间
开放式基金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易时间通常与证券市场相
同,即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半至下午3点半。

4. 基金净值
开放式基金净值是指每个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

每日计算并公布该日
净值,以便投资者了解其持有份额价值。

5. 申购与赎回费用
申购和赎回时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该费用通常包括销售服务费、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这些费用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率,因此需要
在购买前进行评估。

6. 最低投资额
开放式基金通常设定了最低投资额。

如果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低于该金额,则可能会被拒绝申购。

7. 交易费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包括证券
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和经纪人收取的佣金等。

总之,开放式基金是一种灵活多样、便捷高效的投资工具。

但是,在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时需要了解相关规则和费用,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评估和选择。

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介绍

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介绍

业务交易规则
二、基金TA账户签约管理
(一)签约 1、个人客户需持签约借记卡及密码办理此业务;单位客
户仅能通过单位结算账户办理基金业务,不允许单位客户持 单位卡进行该交易;
2、个人客户只能持有状态为正常的借记卡进行此交易; 单位客户需持状态为正常的单位结算账户办理该业务,柜员 按照结算账户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核印等步骤校验客户身份及 信息;
业务交易规则
(六)单位客户申请任何交易须到签约网点办理; (七)用于基金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的挂失和解挂,按照 《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由 系统自动建立与基金账户的对应关系; (八)客户首次购买基金时的分红方式为基金合同默认的 分红方式,如需变更分红方式应通过“基金分红方式设置” 交易实现; (九)客户使用借记卡密码进行的基金交易,视为客户本 人办理; (十)基金业务允许跨省市交易; (十一)客户办理基金业务必须确保借记卡和账户状态正 常;
(五)客户可多次赎回和预约赎回基金,赎回手 续费按每个账户的单笔交易分别计算;客户赎回基 金的最高或最低限额以及级差,都需要按照基金发 售公告的规定执行。
业务交易规则
五、基金产品转换
客户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其 它基金产品时须办理基金转换交易;
(一)个人客户需持借记卡及密码办理该业务;单位客户 需持签约单位卡及卡密码或签约单位结算账户办理该业务, 柜员按照结算账户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核印等步骤校验客户身 份及信息;
3、如果客户在其它渠道已开立TA主账户,因而在银行开 立TA账户为多渠道账户,需要在开立TA账户的时候,输入多 渠道标识,并同时登记TA账号信息;当日开立TA帐户,当日 不可销TA 帐户, 只可撤单或取消;撤单或取消时不能有该 TA下的在途交易。

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公募代销

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公募代销

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公募代销近年来,随着投资理财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投资于开放式基金。

作为一种持有时间不固定、资金流入流出灵活的投资品种,开放式基金在中国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功。

为了满足投资者对于资产配置的多样化需求,基金管理公司积极推广开放式基金业务,开展公募代销,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一、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概念及特点所谓开放式基金,是指投资者可以随时买入或赎回,基金份额数不固定的基金。

其和封闭式基金相比,其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实行流动性不固定,可以随时购买或赎回,便于投资者的操作。

开放式基金的还具有以下几点优势:1、投资门槛低。

由于可以随时购买或赎回,投资者可以用较小的资金来建立自己的资产配置。

2、资产配置灵活。

开放式基金精选了各类资产,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投资选择,满足了投资者对于风险与收益的不同需求。

3、信息公开透明。

基金管理人还会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等信息,投资者可以及时掌握基金的运作情况。

4、风险分散。

由于开放式基金是基于多种资产类别的投资,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二、公募代销的概念及意义公募代销是指这些开放式基金可以通过证券经纪公司、银行等渠道进行销售,并由代销机构进行销售、管理、服务、风险控制等一系列操作的过程。

公募代销作为一种基金销售方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意义:1、实现资源共享。

基金管理公司将开放式基金交由证券、银行等机构进行销售,扩大了基金的销售渠道,提高了基金的曝光度,让更多的投资者认识到开放式基金的优点。

2、优化投资者服务。

通过代销渠道,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和更广泛的产品选择,客户服务能力更强。

3、加强风险控制。

代销机构会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把控,加强风险揭示和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投资者获得收益的概率。

三、公募代销的业务规则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业务规则。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模版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模版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公开募集方式销售的开放式基金的销售费用管理。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的销售费用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真实准确、有序规范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管理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等,各主体应当共同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销售费用的构成第五条开放式基金的销售费用主要包括前端销售费用、后端销售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六条前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认购费、手续费等。

第七条后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赎回开放式基金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赎回费、退费等。

第八条其他销售费用是指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各类费用,包括销售折扣、营销费用等。

第三章销售费用管理要求第九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歧视投资者。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合理的销售费用标准和费率。

第十一条销售费用的收取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增或虚报。

第十二条销售费用应当有序规范,不得擅自变更费用标准和费率。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销售费用信息,包括费用标准、费率、计算方法等。

第四章基金管理人的责任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合理的销售费用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费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销售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与销售机构签订明确的销售费用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定期披露销售费用情况,包括费用总额、使用情况等。

第五章销售机构的责任第十八条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费用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十九条销售机构应当确保销售费用的真实准确性,不得擅自调整费用标准和费率。

第二十条销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明确的销售费用信息,包括费用项目、费用标准、费率等。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三篇)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三篇)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前端销售费用、后端销售费用和其他销售费用。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应当依法合规,合理适度,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二章前端销售费用第五条开放式基金前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订购基金时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用。

第六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隐瞒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条前端销售费用应当在投资者支付资金前与其签订相应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前端销售费用的实际金额或计算方法。

第八条前端销售费用不得超过投资者实际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当便利和安全,不得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进行,并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开报告中进行透明披露。

第三章后端销售费用第十一条开放式基金后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隐瞒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当便利和安全,不得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来决定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比例,不得设置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限制。

第十五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进行,并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开报告中进行透明披露。

第四章其他销售费用第十六条其他销售费用是指开放式基金销售过程中除前端销售费用和后端销售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开放式基金法开放式基金募集与运作的法律规范

开放式基金法开放式基金募集与运作的法律规范

开放式基金法开放式基金募集与运作的法律规范开放式基金募集与运作的法律规范开放式基金是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来参与资金投资的一种金融产品。

作为一种集合资金集合投资的工具,开放式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于开放式基金的募集与运作进行了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对开放式基金的法律规范进行探讨。

一、开放式基金的募集规范基金的募集是基金运作的起点,也是确保投资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针对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相关法规对其进行了规范。

首先,对于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方式,《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公开募集和私募募集两种方式。

公开募集需要基金管理人向社会公众广泛公布募集信息,并通过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份额。

私募募集则是指对具备一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进行募集,不对外公开。

其次,募集期限是开放式基金募集的重要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开募集的基金募集期不得超过3个月。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募集活动,不得违规套取募集资金。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还规定了基金销售机构的资格和监管情况,要求基金销售机构要获得相应的证券业务资格,并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运作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运作是基金管理人对募集到的资金进行投资的过程,也是基金真正发挥作用的环节。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对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规范。

首先,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受到了限制。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其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运作,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其次,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制度也受到了严格的监管。

基金管理人需要确保基金份额的公允定价,合理设置申购、赎回的费率和时间,保证投资者可以方便地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交易信息。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评估体系,及时识别、监测和应对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模版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模版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为规范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管理和交易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正常运作,维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

第三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本公司管理且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xx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任何封闭式基金和本公司管理但本公司不作为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

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xx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和更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二章释义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第五条当事人类基金管理人:指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者:指本公司管理且由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人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购买和持有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如QFII)。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指本公司及其销售代理人。

注册登记人:指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六条账户类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基金账户开户:指注册登记人根据投资者提出的申请,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业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金账户的开立 (3)第三章登记基金账号 (4)第四章修改基金账户资料 (5)第五章注销基金账户 (5)第六章基金份额类别 (6)第七章基金认购 (7)第八章基金申购 (7)第九章定期定额申购 (8)第十章基金赎回 (8)第十一章基金转换 (10)第十二章基金转托管 (11)第十三章非交易过户 (12)第十四章冻结与解冻 (15)第十五章基金分红 (16)第十六章申请的受理、撤销与确认 (17)第十七章结算 (17)第十八章查询 (18)第十九章责任 (18)第二十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易方达”)为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特制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则适用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称“易方达开放式基金”),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的基金不适用本规则。

凡参与易方达开放式基金的各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称“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易方达的直销机构和易方达指定的代销机构。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易方达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变更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是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开立、登记基金账号、修改基金账户资料、取消登记基金账号、基金账户销户、基金账户冻结、解冻等;基金交易类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设置基金分红方式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等。

T日指基金交易类或账户类业务的申请日,T日、T+1日等都指工作日。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1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简介开放式基金是指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份额的一种基金产品。

随着投资者对于开放式基金的需求越来越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相关规定,以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2 投资者资格认定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和券商等中介机构申购基金份额,但首先需要进行资格认定。

通常来说,投资者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超过18岁,并符合监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条件(如投资额度限制等)。

3 基金份额的购买和赎回基金份额可以通过媒介机构进行购买和赎回。

在购买时,投资者需要填写相关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

同时,投资者需要注意在每个申购日之前完成交易,由于基金的净值计算需要一定的时间,即申购日后份额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基金净值的变化而出现波动。

赎回时,投资者应该可随时进行,但通常需要在交易日的特定时间之前提出。

4 申购资金的支付申购基金份额时,投资者需要支付相应的资金。

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均可以完成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在申购份额后,必须按时支付权益费用。

5 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投资基金存在一定的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选择基金产品,并做好资产配置。

同时,投资基金的收益也存在波动性,需要持续跟踪基金业绩情况。

6 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布基金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价值,是衡量基金业绩的重要指标。

基金公司应该定期公布基金净值和业绩表现,并遵守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业绩报告。

7 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购买或出售基金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份额转让价格需要根据市场行情及基金业绩等综合因素决定。

同时,基金公司应该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8 结语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售、上市及交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英文名称为: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s),是指在本所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上市开放式基金在本所发售、上市及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四条上市开放式基金通过本所发售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

第五条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以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帐户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认购基金份额,也可以深圳类别开放式基金帐户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第六条投资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的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

第三章基金份额的上市第七条开放式基金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放式基金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一)基金管理人签署的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三)基金合同;(四)基金招募说明书;(五)基金托管协议;(六)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募集基金除外);(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八)上市交易公告书;(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基本资料;(十)中国结算有关基金份额登记情况的说明;(十一)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的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拟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的,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

第三条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参与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

第四条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委托其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在本所交易时间内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开放式基金采用& quot;金额认购"方式,即以金额填报认购申请。

投资者按"1元"认购价格申报,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或其整数倍。

第六条本所在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所通过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揭示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条投资者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方式,即以金额填报申购申请,以份额填报赎回申请。

投资者按"1元"申购、赎回价格申报,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或其整数倍,每笔赎回量必须是整数份额。

第八条投资者申购时应得基金份额或者赎回时应得金额由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赎回费率,按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金账户开户 (4)第三章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5)第四章基金账户销户 (6)第五章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 (7)第六章冻结与解冻 (7)第七章认购 (8)第八章基金成立 (9)第九章申购 (10)第十章定期定额 (12)第十一章赎回 (12)第十二章基金分红 (15)第十三章转托管 (15)第十四章基金转换 (16)第十五章查询 (16)第十六章非交易过户 (17)第十七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1条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银华”)为规范开放式基金交易和基金账户的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2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银华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任何封闭式基金。

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运营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银华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约》、《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4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契约:指《银华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基金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招募说明书:指《银华XX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公开说明书:指基金成立后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基金托管人:指XXXX银行(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8)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第二篇营业部开放式基金业务操作细则

第二篇营业部开放式基金业务操作细则

第二篇营业部开放式基金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营业部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操作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操作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及《长江证券股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务主要包括基金代销系统(场外)和交易所系统(场内)的开放式基金业务。

第三条营业部应单独设立专门的基金业务咨询柜台,并将咨询柜台和柜面业务操作柜台分开,以便于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营业部及相关后台部门。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一节开户第五条开户包括开立客户账户(即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

客户账户的开立要求参见《营业部股票基金业务操作细则》。

第六条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是指记录客户在该基金注册记录机构的基金余额及其变更情形的账户。

客户投资某只开放式基金时,必需第一申请开立该只基金注册记录机构的基金账户。

基金账户的开户主要包括两类:新开基金账户和将已开立的基金账户关联至其资金账户下。

其业务办理如下:(一)客户填写表单客户本人或授权代理人亲临营业部,详细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及《基金投资人风险经受能力调查问卷》(详见附则1-2-1)并签名或加盖法人公章。

(二)客户提交证件一、自然人客户:(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证等);(2)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办理时需要)(3)基金账户卡或基金开户确认单(基金账户关联利用);(4)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审核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法人客户(以下证件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1)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注册记录证书)副本(证明文件需在有效期内且有上一年年检记录)、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记录证原件及复印件;(2)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经办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6)基金账户卡或基金开户确认单(基金账户关联利用)。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对其销售渠道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管的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 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向销售渠道收取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人员的薪酬和销售活动的费用。

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手续费: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收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手续费,用于支付相关的结算和资金清算费用。

3. 操作费: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向销售渠道收取一定的操作费,用于支付系统开发和维护的费用。

4. 业绩报酬: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基金的业绩给予销售渠道一定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应当合理、公正,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佣金透明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清楚、明确地披露销售渠道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手续费、操作费和业绩报酬等。

投资者应当在购买基金前充分了解这些费用,并知晓其对自己的投资收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6. 费用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的属性和规模,合理控制销售费用的总体水平,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基金销售渠道也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配置费用,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7. 监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的销售费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监管部门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销售费用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费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市场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应当充分了解销售费用的相关规定,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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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释义 (1)第三章 基金销售机构 (6)第四章 基金账户及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 (7)第五章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9)第六章 基金账户销户 (10)第七章 基金账户资料的查询 (10)第八章 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 (11)第九章 补办基金交易账户卡、交易密码挂失或修改 (11)第十章 冻结与解冻 (12)第十一章 非交易过户 (13)第十二章 基金认购 (16)第十三章 基金的备案 (17)第十四章 基金申购 (17)第十五章 定时定额申购 (18)第十六章 基金赎回 (18)第十七章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20)第十八章 基金份额转托管 (21)第十九章 基金转换 (22)第二十章 后端收费 (22)第二十一章 业务受理与资金结算 (22)第二十一章 附则 (2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瑞银”或“国投瑞银公司”)为规范其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业务,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国投瑞银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国投瑞银开放式基金”),如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新品种不适用于本规则,则另行制定补充规则。

本规则不适用于国投瑞银管理的封闭式基金。

第四条 凡与国投瑞银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账户业务代理机构、运营机构以及投资者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国投瑞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二章 释义第六条 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公司、国投瑞银或本公司:基金托管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日/天: 指公历日;月: 指公历月;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前端认购(申购) 指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交纳认购(申购)费用的认购(申购)模式;后端认购(申购) 指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暂不支付认购(申购)费用,其认购(申购)费用在基金赎回时交纳的认购(申购)模式;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只开放式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值;代销协议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代销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其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章 基金销售机构第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国投瑞银公司基金直销机构和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国投瑞银公司签订《代销协议》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

第八条 国投瑞银公司直销机构设有专门柜台、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办理基金直销业务。

第九条 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主管机关批准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能提供基金代销业务专用场地、人员和设备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公司的基金代销机构。

第十条 申请成为本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 代销业务申请书(申请机构同时申请代销本公司相关基金产品的,可以不用提交专门的代销业务申请书,而是将其作为《代销协议》的一部分);(二) 管理机关的相关批文。

商业银行需提供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准从事基金代销业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其他机构需提供中国证监会认定可以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文件;(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四)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五)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六)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 办理基金代销业务的专职人员、专用场地及设备说明。

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申请机构与本公司签订基金代销协议。

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基金代销业务,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的从事基金的代销业务。

第十一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本公司批准,不得开展本公司基金代销业务。

未与本公司签订基金代销协议的任何机构,不得销售本公司的任何基金。

未经国投瑞银公司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 代销机构应当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

第十三条 国投瑞银公司对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负有监督检查义务,发现代销机构违规销售基金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约定解除代销协议。

第十四条 代销机构被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基金代销业务的,国投瑞银公司应当妥善处理有关投资者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并可按照代销协议的约定,依法要求代销机构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和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第四章 基金账户及基金交易账户的开户第十八条 凡拟投资于国投瑞银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均应开立国投瑞银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国投瑞银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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