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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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各基金业务参与人:为了规范我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日常业务运作及基金业务数据传输,进一步明确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相关办理规定,明确基金业务参与人的业务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制定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指引》,请在办理我公司相关基金业务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统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参与主体的业务职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业务运作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本公司电子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基金系统”)办理相关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时须遵照本业务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本业务运作指引中的业务用语含义除特别说明外,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的含义一致。

第四条本公司将根据基金系统最新发展不时更新本业务运作指引,并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对基金业务参与人进行发布。

第二章基金系统工作时间安排第五条本公司基金系统工作日为境内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第六条在基金系统工作日,本公司接收基金销售机构申报的基金账户类及交易类业务申请,及向基金销售机构发送基金交易回报、基金份额对账等数据。

基金销售机构在非基金系统工作日期间(如周六、日或节假日)受理的基金账户类及交易类业务申请,应将其归入下一个基金系统工作日的基金账户类及交易类业务申请数据中一并发送给本公司。

第七条在基金系统工作日,本公司接收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动态信息文件、基金交易确认数据,及向管理人发送基金交易待确认、交易回报、基金份额对账等数据。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
开放式基金是一种投资工具,它允许投资者在任何时候购买或赎回份额。

以下是开放式基金交易的一些规则:
1. 购买份额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基金公司直接购买开放式基金份额。

购买时需要填写申购表格并支付相应的费用,通常为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

2. 赎回份额
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基金公司赎回份额。

赎回时需要填写赎回表格并支付相应的费用,通常为基金净值的一定比例。

3. 交易时间
开放式基金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交易时间通常与证券市场相
同,即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半至下午3点半。

4. 基金净值
开放式基金净值是指每个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

每日计算并公布该日
净值,以便投资者了解其持有份额价值。

5. 申购与赎回费用
申购和赎回时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该费用通常包括销售服务费、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这些费用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率,因此需要
在购买前进行评估。

6. 最低投资额
开放式基金通常设定了最低投资额。

如果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低于该金额,则可能会被拒绝申购。

7. 交易费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费用,包括证券
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和经纪人收取的佣金等。

总之,开放式基金是一种灵活多样、便捷高效的投资工具。

但是,在进行开放式基金交易时需要了解相关规则和费用,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评估和选择。

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介绍

银行开放式基金业务介绍

业务交易规则
二、基金TA账户签约管理
(一)签约 1、个人客户需持签约借记卡及密码办理此业务;单位客
户仅能通过单位结算账户办理基金业务,不允许单位客户持 单位卡进行该交易;
2、个人客户只能持有状态为正常的借记卡进行此交易; 单位客户需持状态为正常的单位结算账户办理该业务,柜员 按照结算账户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核印等步骤校验客户身份及 信息;
业务交易规则
(六)单位客户申请任何交易须到签约网点办理; (七)用于基金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的挂失和解挂,按照 《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由 系统自动建立与基金账户的对应关系; (八)客户首次购买基金时的分红方式为基金合同默认的 分红方式,如需变更分红方式应通过“基金分红方式设置” 交易实现; (九)客户使用借记卡密码进行的基金交易,视为客户本 人办理; (十)基金业务允许跨省市交易; (十一)客户办理基金业务必须确保借记卡和账户状态正 常;
(五)客户可多次赎回和预约赎回基金,赎回手 续费按每个账户的单笔交易分别计算;客户赎回基 金的最高或最低限额以及级差,都需要按照基金发 售公告的规定执行。
业务交易规则
五、基金产品转换
客户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其 它基金产品时须办理基金转换交易;
(一)个人客户需持借记卡及密码办理该业务;单位客户 需持签约单位卡及卡密码或签约单位结算账户办理该业务, 柜员按照结算账户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核印等步骤校验客户身 份及信息;
3、如果客户在其它渠道已开立TA主账户,因而在银行开 立TA账户为多渠道账户,需要在开立TA账户的时候,输入多 渠道标识,并同时登记TA账号信息;当日开立TA帐户,当日 不可销TA 帐户, 只可撤单或取消;撤单或取消时不能有该 TA下的在途交易。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三篇)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三篇)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前端销售费用、后端销售费用和其他销售费用。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应当依法合规,合理适度,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二章前端销售费用第五条开放式基金前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订购基金时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用。

第六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隐瞒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条前端销售费用应当在投资者支付资金前与其签订相应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前端销售费用的实际金额或计算方法。

第八条前端销售费用不得超过投资者实际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当便利和安全,不得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进行,并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开报告中进行透明披露。

第三章后端销售费用第十一条开放式基金后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隐瞒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当便利和安全,不得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来决定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比例,不得设置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限制。

第十五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进行,并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开报告中进行透明披露。

第四章其他销售费用第十六条其他销售费用是指开放式基金销售过程中除前端销售费用和后端销售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的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管理人拟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的,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

第三条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本所会员(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参与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

第四条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委托其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在本所交易时间内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开放式基金采用& quot;金额认购"方式,即以金额填报认购申请。

投资者按"1元"认购价格申报,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或其整数倍。

第六条本所在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所通过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揭示开放式基金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条投资者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方式,即以金额填报申购申请,以份额填报赎回申请。

投资者按"1元"申购、赎回价格申报,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元或其整数倍,每笔赎回量必须是整数份额。

第八条投资者申购时应得基金份额或者赎回时应得金额由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赎回费率,按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公募代销

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公募代销

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公募代销近年来,随着投资理财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并投资于开放式基金。

作为一种持有时间不固定、资金流入流出灵活的投资品种,开放式基金在中国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功。

为了满足投资者对于资产配置的多样化需求,基金管理公司积极推广开放式基金业务,开展公募代销,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一、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概念及特点所谓开放式基金,是指投资者可以随时买入或赎回,基金份额数不固定的基金。

其和封闭式基金相比,其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实行流动性不固定,可以随时购买或赎回,便于投资者的操作。

开放式基金的还具有以下几点优势:1、投资门槛低。

由于可以随时购买或赎回,投资者可以用较小的资金来建立自己的资产配置。

2、资产配置灵活。

开放式基金精选了各类资产,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投资选择,满足了投资者对于风险与收益的不同需求。

3、信息公开透明。

基金管理人还会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基金的净值、投资组合等信息,投资者可以及时掌握基金的运作情况。

4、风险分散。

由于开放式基金是基于多种资产类别的投资,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二、公募代销的概念及意义公募代销是指这些开放式基金可以通过证券经纪公司、银行等渠道进行销售,并由代销机构进行销售、管理、服务、风险控制等一系列操作的过程。

公募代销作为一种基金销售方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意义:1、实现资源共享。

基金管理公司将开放式基金交由证券、银行等机构进行销售,扩大了基金的销售渠道,提高了基金的曝光度,让更多的投资者认识到开放式基金的优点。

2、优化投资者服务。

通过代销渠道,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方式和更广泛的产品选择,客户服务能力更强。

3、加强风险控制。

代销机构会加强对客户的风险把控,加强风险揭示和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投资者获得收益的概率。

三、公募代销的业务规则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基金管理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业务规则。

核心银行系统开放式基金柜台交易管理办法

核心银行系统开放式基金柜台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开放式基金柜台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促进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柜台业务操作,根据开放式基金及核心银行BANCS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我行办理开放式基金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选择、客户资料变更、撤单、查询、登记基金账号、转托管、基金转换、定期定额及经批准的其它基金业务等。

第二章业务规则一、开放式基金的正常交易时间为早上9:00至下午15:00。

对柜台基金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修改分红方式截至15点,超过15点不可以进行交易(认购除外),节假日柜台暂不受理基金业务;认购、转托管交易控制在营业结束之前可以交易,营业结束后将提示非联机不可进行交易;网银支持非交易时间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基金挂单交易及查询交易。

二、开放式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是指计量投资基金持有人权益数量、投资基金证券发行数量和交易数量的标准。

三、基金交易账户是指中国银行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的账户。

该账户用于管理和记载投资者在我行进行基金交易活动的情况和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基金账户(TA账户)是指过户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即指客户在购买基金时在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公司开立的账户。

投资者在我行开立的基金交易账户对应多个基金账户(TA账户)。

五、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

六、基金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金额申购指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按照购买金额提出申请;份额赎回指投资者在卖出基金时按照卖出份额提出申请。

申购、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七、经批准的中国银行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柜台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基金【发文字号】深证会(2006)3号【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失效]【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6.02.13【实施日期】2006.0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本所或其他渠道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

第六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

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各种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第八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s)规则介绍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s)规则介绍

(一)发行
认购账户
——交易所
使用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账户的开立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
使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账户管理办法遵循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一)发行
发行价格及费用
——交易所
按份额进行认购
(六)权益分派
原则
——中国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R日)各自的
投资者名册进行
方式
——证券登记系统只可进行现金红利分派 ——TA系统可按投资者选择进行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分派
(六)权益分派
分派流程
——证券登记系统
R日权益登记,R+4日现金红利可用(管理人足额支付红利时) R+1日交易所交易价格除权
按金额进行认购 认购费按价外法扣收
(一)发行
例:某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假设基金管理人规 定认购费率上限为1%,券商设定的佣金比率为1%, 则投资者应交纳的认购金额及券商收取的佣金为:
深交所挂牌价=基金面值=1元 认购金额=10000×1.01=10100元 券商佣金=10000×0.01=1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10000元 即:投资者认购1万份基金单位,需缴纳10100元,券
为基金产品创新进行实践探索
四、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加强投资者教育 加强运作过程的协调、沟通,严格按章办事
谢 谢!
商收取的佣金为100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10000 元记减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二)上市
上市条件
• 基金的募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规定

基金的交易规则

基金的交易规则

基金的交易规则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其交易规则是投资者在进行基金买卖时需要遵守的规定。

了解和掌握基金的交易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可以帮助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策略,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下面将详细介绍基金的交易规则。

一、基金交易时间基金的交易时间是指投资者可以进行基金买卖的时间段。

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基金交易时间通常在工作日的上午9:30至下午3:00,开放式基金还有一个封闭期,即每个季度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至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的封闭期间无法进行买卖操作。

二、基金交易方式基金的交易方式通常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形式。

1. 场内交易:场内交易即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基金买卖。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账户在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交易市场上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

场内交易具有交易灵活、交易速度快等特点。

2. 场外交易:场外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公司或第三方销售机构进行的基金买卖。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公司的官方网站、手机APP、电话等渠道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

场外交易具有购买门槛低、操作方便等特点。

三、基金交易费用基金交易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费用,主要包括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等。

1. 申购费:申购费是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需要支付的费用,通常以一定比例计算。

申购费主要用于基金公司的销售和营销费用。

2. 赎回费:赎回费是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要支付的费用,也通常以一定比例计算。

赎回费主要用于减少频繁买卖对基金的影响,防止大额赎回对基金的冲击。

3. 管理费:管理费是基金公司为管理基金所收取的费用,通常以年费率的形式计算,并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扣除。

管理费用于基金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四、基金交易注意事项1. 了解基金产品:在进行基金交易前,投资者应详细了解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避免盲目跟风。

2. 谨慎选择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信誉和实力对投资者的投资安全至关重要,投资者应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实力的基金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引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的投资工具。

本细则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ETF 业务的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1. ETF的定义和特点1.1 ETF的定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追踪特定指数表现的开放式基金。

1.2 ETF的特点可交易性: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时间内自由买卖ETF份额。

透明度:ETF通常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持仓透明。

低成本:相比主动管理基金,ETF通常具有较低的管理费用。

2. ETF的发行与上市2.1 发行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资质要求。

ETF需有明确的投资目标和策略。

2.2 上市条件ETF需满足深交所规定的上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规模、流动性等。

2.3 发行与上市流程提交申请:基金管理人向深交所提交ETF发行与上市申请。

审核批准: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公告发布:获批后,基金管理人需发布ETF发行与上市公告。

3. ETF的交易规则3.1 交易时间ETF的交易时间与深交所股票交易时间一致。

3.2 交易单位ETF的最小交易单位与股票相同,为100份。

3.3 价格机制ETF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实时变动。

3.4 交易费用ETF交易需支付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费用。

4. ETF的申购与赎回4.1 申购与赎回资格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大额投资者)才能进行ETF 的申购与赎回。

4.2 申购与赎回流程提交申请: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交申购或赎回申请。

确认与结算:基金管理人确认申请,并进行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结算。

4.3 申购与赎回价格申购与赎回价格通常基于ETF的净值(NAV)确定。

5. ETF的信息披露5.1 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需定期和不定期地向投资者披露ETF的重要信息。

5.2 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ETF的净值、持仓、交易情况、风险提示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售拟上市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就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指数基金登记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应遵守本细则及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章证券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

第八条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基金份额认购第九条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采用网上方式发售,投资人通过现金进行认购的,资金清算交收通过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

具体清算交收流程如下:1、N日发售结束后,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2、N+1日16:00,在满足N日所有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可用于N日交易型指数基金份额认购的资金交收;3、N+2日11:00前,本公司将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给证券交易所;4、N+3日,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按认购资金到位情况确认的有效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并入N+3日清算净额,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行协调人;5、N+4日,本公司将实际到位资金划入发行协调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发行协调人可将该资金划入预留银行收款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相关业务,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本所办理下列开放式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一)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二)交易业务;(三)转托管业务;(四)分级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业务;(五)开放式基金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放式基金,包括下列类型:(一)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二)在本所挂牌进行认购、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挂牌开放式基金”);(三)本所规定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业务不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在本所挂牌或者上市交易,不代表本所对其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判断和承担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投资风险。

第二章业务申请和参与第五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并与本所签署《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第六条本所会员可以参与开放式基金交易、分级基金份额的分拆合并业务。

本所会员参与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的,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本所及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第七条会员申请通过本所开展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承诺函;(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所开展开放式基金业务,应当与参与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业务的本所会员签署本所制定的《主协议》。

简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简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简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原则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与特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和赎回的一种证券投资工具。

它的特点是资金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时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

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原则申购是指投资者向基金公司购买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申购时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购资金,申购资金的金额由基金公司规定,一般以每份基金的净值为基准,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决定购买的份额数量。

2. 申购时间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时间通常是每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特定时间段内提交申购申请。

具体的申购时间以基金公司规定为准。

3. 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投资者需要承担一定的申购费用,这是基金公司为了支付销售服务费用而收取的费用。

申购费用通常是基于申购金额的一4. 申购份额确认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后,基金公司会按照申购日的基金净值进行份额确认。

一般来说,申购成功后,投资者的资金会在一到两个工作日内划入基金账户,并获得相应的基金份额。

三、开放式基金的赎回原则赎回是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卖出,转化为现金的过程。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赎回资金投资者在赎回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赎回资金,赎回资金的金额由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净值决定。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决定赎回的份额数量。

2. 赎回时间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时间通常是每个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日的特定时间段内提交赎回申请。

具体的赎回时间以基金公司规定为准。

3. 赎回费用在赎回时,投资者需要承担一定的赎回费用,这是基金公司为了支付赎回手续费用而收取的费用。

赎回费用通常是基于赎回金额的一4. 赎回份额确认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后,基金公司会按照赎回日的基金净值进行份额确认。

一般来说,赎回成功后,投资者的基金份额会被清零,并在一到两个工作日内将赎回资金划入投资者的银行账户。

基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流程、运行规则及监控方式

基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流程、运行规则及监控方式

基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流程、运行规则及监控方式目录一. 客服中心工作内容 (2)二. 客服中心主要工作流程 (4)三. 客服工作运行规则 (8)四. 客服中心监控方式 (14)五. 相关技术系统 (16)1- 1 -客服中心工作内容(一)客户的概念和分类1、广义客户概念所有访问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的callcenter及网站的人或机构都称为客户。

2、客户分类客户可分为注册客户和一般客户。

一般客户是指在银华客服中心没有客服号的客户注册客户指在银华客服中心有客服号的客户注册客户包括交易客户和非交易客户交易客户包括直销客户及代销客户。

3、客服号结构及密码客服号结构定义为无含义的6位流水号。

密码分为两类:客服密码和交易密码。

其中客服密码用于识别客户身份;交易密码用于自动委托交易。

交易密码就是银华销售系统中的交易密码。

银华基金客服中心只对直销客户提供自动委托交易服务。

直销客户在电话及网上进行交易时需输入交易密码。

(二)信息查询服务银华基金允许客户通过电话和互联网等方式享受信息查询服务。

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金帐户信息(内容)三类。

任何一名投资者均可以很方便地查询公司信息、基金信息。

交易客户还可以通过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帐户信息(内容)。

(三)咨询服务银华基金客户服务中心建立内容丰富、功能强大的知识库,允许客户通过电话和互联网等方式咨询与基金有关的知识,服务人员可根据多个关键词组合对知识库2- 2 -进行检索,依照检索的结果,选择适合的答案答复客户。

在开放式基金认购期间,银华基金将安排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同时开通专家热线,通过普通座席转接到专家座席,客户向专家咨询。

(四)传真服务银华基金不仅允许直销客户通过传真机获取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金帐户信息(内容)等资料,而且允许客户传真信息至客户服务中心。

客户服务中心将针对客户传真的信息,有针对性的、有目的地解决客户的问题。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释义 (1)第三章基金账户开户 (3)第四章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5)第五章增开/撤销基金交易账户 (6)第六章基金账户销户 (7)第七章基金认购 (7)第八章基金申购 (8)第九章定期申购 (9)第十章基金赎回 (10)第十一章基金转换 (12)第十二章基金收益分配 (13)第十三章基金份额转托管 (14)第十四章非交易过户 (15)第十五章冻结与解冻 (18)第十六章货币市场基金特别规则 (19)第十七章 QDII基金特别规则 (20)第十八章查询 (21)第十九章基金业务差错处理 (22)第二十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1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时”)为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账户管理和交易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制定。

第3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博时管理且博时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博时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于博时管理的封闭式基金和博时管理但博时不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

凡与博时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投资者、销售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释义第4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合同:指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签约方对其不时进行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指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各基金的托管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金账户开户 (4)第三章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5)第四章基金账户销户 (6)第五章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 (7)第六章冻结与解冻 (7)第七章认购 (8)第八章基金合同生效 (9)第九章申购 (10)第十章定期定额 (11)第十一章赎回 (13)第十二章基金分红 (15)第十三章转托管 (16)第十四章基金转换 (16)第十五章查询 (18)第十六章非交易过户 (19)第十七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1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为规范开放式基金交易和基金账户的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2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公司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任何封闭式基金。

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运营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和《更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4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合同:指《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招募说明书:指《XX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更新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基金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基金托管人:指XXXX银行(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8)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金账户的开立 (3)第三章登记基金账号 (4)第四章修改基金账户资料 (5)第五章注销基金账户 (5)第六章基金份额类别 (6)第七章基金认购 (7)第八章基金申购 (7)第九章定期定额申购 (8)第十章基金赎回 (8)第十一章基金转换 (10)第十二章基金转托管 (11)第十三章非交易过户 (12)第十四章冻结与解冻 (15)第十五章基金分红 (16)第十六章申请的受理、撤销与确认 (17)第十七章结算 (17)第十八章查询 (18)第十九章责任 (18)第二十章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易方达”)为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特制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则适用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称“易方达开放式基金”),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的基金不适用本规则。

凡参与易方达开放式基金的各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称“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易方达的直销机构和易方达指定的代销机构。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易方达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变更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是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开立、登记基金账号、修改基金账户资料、取消登记基金账号、基金账户销户、基金账户冻结、解冻等;基金交易类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非交易过户、设置基金分红方式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等。

T日指基金交易类或账户类业务的申请日,T日、T+1日等都指工作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4.08.20•【文号】•【施行日期】2004.08.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附件: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可在证券交易所发售、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开放式基金既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

1.3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管理2.1投资人可持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可持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

2.2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2.3已有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经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以其持有的证券账户向本公司申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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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金账户开户 (4)第三章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5)第四章基金账户销户 (6)第五章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 (7)第六章冻结与解冻 (7)第七章认购 (8)第八章基金合同生效 (9)第九章申购 (10)第十章定期定额 (11)第十一章赎回 (13)第十二章基金分红 (15)第十三章转托管 (16)第十四章基金转换 (16)第十五章查询 (18)第十六章非交易过户 (19)第十七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1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为规范开放式基金交易和基金账户的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2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公司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 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任何封闭式基金。

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运营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和《更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4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合同:指《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2)招募说明书:指《XX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更新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基金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基金托管人:指XXXX银行(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8)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9)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代销人(10)销售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11)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个人)(1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13)基金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的投资者(1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15)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1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1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受理日)(19)T 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2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21)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22)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23)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24)基金可用余额:指基金账户内可实际赎回的份额(2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26)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27)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的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销户、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冻结/解冻、查询等业务(29)基金的交易类业务:指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赎回、基金份额冻结/解冻、基金分红、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基金定期定额、非交易过户、设置分红方式第5条销售人对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人确实接受了业务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申请日后第二个工作日到原销售人申请网点打印申请成交确认凭证。

第二章基金账户开户第6条在投资者参与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之前,销售人应为投资者提供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12 位阿拉伯数字)的服务,并确保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必须完全一致。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7条销售人应为投资者提供增加基金交易账户的服务,以方便投资者使用已开立的有效基金账户通过不同销售人或网点进行基金买卖。

第8条销售人网点实时为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直接发放交易账号;销户等业务的办理流程和规则由各销售人具体规定。

基金账号采取由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或销售人直接发放(由注册登记人给销售人分配基金账号区间)两种的方式。

现只采取由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的方式。

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均实行实名制。

第9条在基金账号采取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的模式下,销售人 T 日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注册登记人T+1 日为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销售人T+2 日为投资者打印开户确认书。

注册登记人不为投资者另行寄送基金账户卡。

第10条在基金账号采取销售人直接发放的模式下,销售人 T 日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销售人对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审核无误后,依据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按电脑系统要求录入开户资料,并在注册登记人提供的内容空白的基金账户卡上按注册登记人要求的格式打印出“基金账号、户名、开户日期”,并加盖销售人的业务专用章;其中基金账号是12 位,由注册登记人给出区间,账号由销售人电脑系统自行产生,不得重号。

空白基金账户卡上标有印制流水号,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妥善保存。

销售人分配的基金账号要经过注册登记人确认后方为有效,对无效的申请,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提示原因,将结果返回给相应的账户代理机构,该基金账号作废,不得再行使用。

第11条销售人网点在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时,须要求投资者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的相关资料;要求投资者向销售人网点提交开户申请表和提供如下资料,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并要求投资者提供正确、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以方便销售人或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

➢对个人投资者,销售人须核验如下资料:#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代办人)# 填妥的申请表➢对机构投资者,销售人须核验如下资料:# 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预留印签#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12条销售人对投资者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依据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按要求在电脑系统中录入开户资料。

销售人为投资者打印开户申请受理单。

第13条投资者在开户申请未确认前不能撤销基金账户、修改基金账户资料,但是可以在开户的当天撤销开户的申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购和设置分红方式等业务申请。

如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则办理的业务申请失败,认购或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

第三章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第14条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的申请。

但是,若基金账户状态是“销户”或“基金账户冻结”,则不允许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

销售人在投资者提交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的同一工作日可以受理该投资者的基金交易业务。

第15条销售人的柜台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客户一般资料的变更申请,注册登记人接收变更申请并确认成功。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银行账号变更申请,销售人应核验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

第16条注册登记人只对资料的合理性做判断,不对内容本身做正确性判断。

例如要求修改的银行账户户名与基金账户户名必须为同一投资者,而对电话号码的正确性不作判断。

第17条对于投资者提出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客户重要资料的变更申请,销售人应要求投资者必须到其交易账户所在的销售人的网点柜台亲自办理,并须提供足够齐备的公安机关/注册登记机构等相关机构的变更证明材料。

销售网点在上传变更申请前须严格审核以上变更证明材料的原件,并保存原件。

如不能保存原件,则应保留经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复印件。

第18条注册登记人只按基金账号保存一份最新的某一销售人处的投资者资料,用于寄送对账单等服务。

注册登记人对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确认不做多个交易账号或多个销售人间的数据同步处理,对于投资者的交易账户资料变更,销售人直接受理并确认成功。

第四章基金账户销户第19条投资者必须到销售网点柜台办理基金账户销户业务。

若投资者在销售人处开立的任一交易账户不符合以下条件,销售人应拒绝该销户申请:交易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无交易申请或无未确认的申请;该账户对应的基金账户未被冻结。

第20条注册登记人对于基金账户销户申请,应检验当日投资者基金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基金账户内无任何基金份额;无交易申请或无未确认的申请或无未到账权益;该账户未被冻结等。

第21条销售人在受理投资者基金账户的销户申请时,应核验投资者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投资者提供的基金账户销户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注册登记人所记录的基金账户资料一致,如有差异,销售人应当先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资料变更业务。

第22条投资者在多个销售人交易时,注册登记人负责将销户信息发送到其相关的各销售人。

第23条投资者办理销户后,该基金账号停止使用,不再分配给其它投资者;投资者销户后又重新开户时,注册登记人将分配给该投资者一个新的基金账号。

第五章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第24条销售人应受理投资者提出的在该销售人增开基金交易账户的申请从而使投资者实现一个基金账户对应多个基金交易账户,即一个投资者可以同时在多个销售人或销售人网点进行交易委托。

销售人应核验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并要求投资者提供已经开立的基金账号。

第25条销售人须把增加交易账户申请上传注册登记人。

注册登记人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身份证件(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基金账号判断该投资者是否已开设过基金账户,若否,则拒绝增加基金交易账户。

第26条销售人在为投资者办理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前,应核验该交易账户是否满足如下条件:通过该交易账户购买的基金份额已全部赎回;当日没有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提出任何业务申请;没有通过该基金交易账户提交的未确认交易申请;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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