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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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金账户开户 (4)

第三章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5)

第四章基金账户销户 (6)

第五章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 (7)

第六章冻结与解冻 (7)

第七章认购 (8)

第八章基金合同生效 (9)

第九章申购 (10)

第十章定期定额 (11)

第十一章赎回 (13)

第十二章基金分红 (15)

第十三章转托管 (16)

第十四章基金转换 (16)

第十五章查询 (18)

第十六章非交易过户 (19)

第十七章附则 (2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为规范开放式基金交易和基金账户的管理,保障开放式基金的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本

规则”)。

第2条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公司管理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 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任何封闭式基金。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

关的运营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3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招募说明书》和《更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中涉及业务规则部分均应参照本规则制定。

第4条除非另有说明,在本规则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指《XX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招募说明书:指《XX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更新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文件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基金管理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指XXXX银行

(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8)基金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过

户业务的机构

(9)销售服务代理人: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

称代销人

(10)销售人: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11)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个人)(1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13)基金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单位的投资者(1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15)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1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1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受理日)(19)T 日: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2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21)认购: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22)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23)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单位的行为

(24)基金可用余额:指基金账户内可实际赎回的份额

(2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26)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27)交易账户: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的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开户、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销户、增加/撤销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冻结/解冻、查询等业务

(29)基金的交易类业务:指基金认购、基金申购、基金赎回、基金份额冻结/解冻、基金分红、基金份额转托管、基金转换、基金定期定额、非交易过户、

设置分红方式

第5条销售人对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人确实接受了业务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申请日

后第二个工作日到原销售人申请网点打印申请成交确认凭证。

第二章基金账户开户

第6条在投资者参与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之前,销售人应为投资者提供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12 位阿拉伯数字)的服务,并确保基金交易账户

和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必须完全一致。除法律、法规

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开放式基金账户。

第7条销售人应为投资者提供增加基金交易账户的服务,以方便投资者使用已开立的有效基金账户通过不同销售人或网点进行基金买卖。

第8条销售人网点实时为投资者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并直接发放交易账号;销户等业务的办理流程和规则由各销售人具体规定。基金账号采取由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或

销售人直接发放(由注册登记人给销售人分配基金账号区间)两种的方式。现只

采取由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的方式。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均实行实名制。

第9条在基金账号采取注册登记人集中发放的模式下,销售人 T 日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注册登记人T+1 日为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销售人T+2 日为投资者

打印开户确认书。注册登记人不为投资者另行寄送基金账户卡。

第10条在基金账号采取销售人直接发放的模式下,销售人 T 日受理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销售人对客户提交的开户资料审核无误后,依据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

按电脑系统要求录入开户资料,并在注册登记人提供的内容空白的基金账户卡上

按注册登记人要求的格式打印出“基金账号、户名、开户日期”,并加盖销售人

的业务专用章;其中基金账号是12 位,由注册登记人给出区间,账号由销售人电

脑系统自行产生,不得重号。空白基金账户卡上标有印制流水号,作为重要空白

凭证妥善保存。销售人分配的基金账号要经过注册登记人确认后方为有效,对无

效的申请,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提示原因,将结果返回给相应的账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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