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基金账户的开立 (3)
第三章登记基金账号 (4)
第四章修改基金账户资料 (5)
第五章注销基金账户 (5)
第六章基金份额类别 (6)
第七章基金认购 (7)
第八章基金申购 (7)
第九章定期定额申购 (8)
第十章基金赎回 (8)
第十一章基金转换 (10)
第十二章基金转托管 (11)
第十三章非交易过户 (12)
第十四章冻结与解冻 (15)
第十五章基金分红 (16)
第十六章申请的受理、撤销与确认 (17)
第十七章结算 (17)
第十八章查询 (18)
第十九章责任 (18)
第二十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易方达”)为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账户管理和基金交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特制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
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则适用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以下称“易方达开放式基金”),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的基金不适用本规
则。凡参与易方达开放式基金的各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投资者及其他有关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称“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指易方达的直销机构和易方达
指定的代销机构。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易方达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变更情况的
账户。交易账户是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账户类业务指基金账户开立、登记基金账号、修改基金账户
资料、取消登记基金账号、基金账户销户、基金账户冻结、解冻
等;基金交易类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设置基金分红方式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等。T日
指基金交易类或账户类业务的申请日,T日、T+1日等都指工作
日。基金可用余额是指基金账户内投资者可实际赎回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注册日期指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时间。
第五条注册登记机构履行投资者注册、基金份额权益的登记、过户和存管职能,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进行中央托管。销售机构履行“二级
托管”职责,即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交易申请后,基金份额经注
册登记机构最终确认后托管在该销售机构。
第六条本公司登记过户系统(以下称“TA系统”)处理各项业务的顺序为:开户—账户冻结/解冻—账户登记—投资者资料修改—定投协
议—认购—申购—份额冻结/解冻—修改分红方式—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赎回—基金转换—取消登记—销户。投资者当天同时
办理上述业务中的多项业务,登记过户系统按照上述顺序进行处
理。
第七条销售机构对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受理仅代表销售机构接受了业务申请,并不代表交易成功,交易成功与否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最终确认为准。
第八条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文件中所指业务规则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均指本规则。如本规则与《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描述与有冲突,以《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文件为准,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适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章基金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凡从事易方达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拥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其开立的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
者只能申请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具体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其中个人投资者指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士
兵证、武警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
行证等),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第十条法律法规、各《基金合同》及本公司规章禁止购买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不能开立基金账户和购买开放式基金。
第十一条投资者可以通过易方达的直销机构或易方达指定的代销机构进行基金账户的开立,但基金账户开立是否成功以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为准。
第十二条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立时必须提供销售机构所需的相关资料。
如投资者资料存在虚假或错误信息,注册登记机构据此信息处理
业务引起的相关责任不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缺位、多位均不得开立基金账户。
对于使用居民身份证进行开设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15 位身
份证和18 位身份证号码视为同一号码。
第十四条基金账户开立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
第十五条除销售机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在同一销售机构提交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但认购、申购申请(含定期
定额申请)被确认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
第三章登记基金账号
第十六条投资者在一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后,如需在其它销售机构办理易方达开放式基金业务,应先开设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并向我司
提交登记基金账号业务申请,从而实现一个基金账户对应多个交
易账户,即一个基金账号可以同时在多个销售机构进行交易委
托。
第十七条投资者如已通过一销售机构开立了基金账户,而又以同一证件在其他销售机构重复进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如果投资者名称、证
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和TA系统保留的信息一致,则本公司按照账
户登记处理返回已开立的基金账号;如果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
TA系统保留的信息一致,但客户名称和TA系统保留的信息不
一致则按新开基金账户处理。
第十八条投资者办理登记基金账号时必须提供基金账号和登记基金账号销售机构所需的相关资料。投资者办理登记基金账户时,应确保
在基金账户登记申请中申报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
必须与原开立基金账户时申报的信息一致,否则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对基金账户登记申请确认失败。
第十九条为确保登记基金账号业务办理成功,投资者在办理该业务时向销售机构提交的身份证件应与原开户销售机构开户时的身份证件
一致,如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现变更的,应先在原开户销售机
构处办理修改基金账户资料业务,修改成功后再办理登记基金账
号业务。
第二十条登记基金账号的结果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可以在提交申请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T+2日)查询登记基金账号的确认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