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对《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改革的评价

合集下载

重磅山东高院民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观点综述

重磅山东高院民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观点综述

重磅山东高院民一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判观点综述执行异议之诉是2007年民诉法修改后创设的一项诉讼制度。

近几年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审理思路、法律适用、裁判尺度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有待加以总结和规范。

2017年下半年,山东高院开展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专题调研,召开了由全省部分法院民事审判业务骨干参加的疑难问题研讨会。

现将前述调研和研讨中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1. 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基本原则观点: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生存权益优先保障原则,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等基本生存权益;(二)利益优化平衡原则,避免机械适用法律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原则,注重司法的社会效果;(四)证据审查从严原则,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执行人认可案外人的主张,不能因此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五)依法调查取证原则,如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核实相关事实。

2.诉讼主体及诉讼地位观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三百零八条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明确其意见的,应当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内容列明诉讼地位。

原告未予明确的,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3.被执行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观点:申请执行人未对中止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执行人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的权属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告知其另行起诉。

4.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间观点:当事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由第三人受让的,案外人应当在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5.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处理观点: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撤回起诉,原告不同意撤诉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

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

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

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

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

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

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比如存在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据此,案外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对合法权益排除司法强制执行的救济途径,但是如果处理不当也会成为妨碍司法执行的借口。

标签:案外人;执行;异议;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有其独有的特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得执行或者撤销执行程序的诉讼。

随着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由于司法经验的缺失和规则的不成熟,操作中遇到了不少的新问题。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诉讼请求分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异议之诉的一种,其主要是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属于执行程序之诉,但是由于排除强制执行的措施往往涉及其他的法律实体权利,而该实体权利就是排除强制执行行为的理由。

因此,虽然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程序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一般都会提出诸如确认、给付、赔偿等诉讼请求,对此是否允许,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不同的观点,基于观点的不同很多法院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

现在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通说认为是形成之诉。

其判决的法律效果仅是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仅仅为提起异议之诉的诉因和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对执行标的物实体权利的归属并不具有既判力。

但形成之诉的问题在于,既然异议权是该标的,那么按照既判力的规则,只有异议权存在判断才具有既判力;因此,第三人在异议之诉败诉后会提起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等,这有可能会导致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重复诉讼,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抑或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执行程序诉讼,那么当事人会在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的同时提起一个确认或者给付之诉。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处理?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都不享有权益的,法院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阅读提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即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但为确保执行效率,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确认通常采用形式审查的标准。

具体到不动产而言,因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故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即推定为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但这一推定,并非不可推翻,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即为推翻这一推定的程序。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不论是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都负有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权利的责任。

但如果执行标的既不归案外人所有,也不归被执行人所有,那么执行异议之诉又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为大家揭晓鹬蚌相争之下的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虽然案外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但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应初步举证证明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实体性权益的,可直接对执行标的的错误执行行为进行纠正,并不得执行相关标的。

案情简介2008年7月9日,某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2010年7月7日,武汉人某公司委托奥某公司拆迁案涉土地并负责对村民安置补偿,并支付了1亿元。

2010年12月28日,某市国土局向武汉人某公司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

2013年8月,武汉人某公司与案外人剑某公司等五方签订《地块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共同开发案涉地块,并设立剑某人某公司作为土地开发的项目公司。

2016年3月18日,某市国土局发布案涉土地挂牌出让公告,认定原土地使用人为武汉人某公司。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供全省法院参考。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1、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来源::日期:2012-03-08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作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时间:2011-11-22为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统一司法标准,依法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对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一、如何确定案由?案外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起诉主张实体权利、请求停止执行特定标的的,案由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申请执行人不服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起诉请求许可执行特定标的的,案由为“许可执行纠纷”。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然包含确认权属的内容,但是只要其诉讼目的为排除或者许可对特定标的的执行,仍应按上述方法确定案由,而不应按“确权纠纷”确定案由。

二、如何确定管辖?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起诉的案件由执行法院受理。

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的,由提级执行法院、被指定法院、受委托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变更执行法院,各方当事人就案件管辖事项协商一致的,按照当事人意愿确定是否移送管辖。

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已开庭进行实体审理的,不再移送;未开庭进行实体审理的,移送变更后的执行法院审理。

执行法院变更至省外法院,或者由省外法院变更至本省法院的,由相关法院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三、如何确定案件审理分工和审判组织?以房屋、土地和设备等有形财产为执行标的的,原则上由民事审判庭(民一庭系统)审理;以债权和股权、证券、票据等无形财产为执行标的的,原则上由民商审判庭(民二庭系统)审理;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为执行标的的,原则上由负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审判庭审理。

以上为指导性分工标准,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院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1.0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08〕13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解释),本解释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理解与适用(一)执行管辖权问题同一执行案件往往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在此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以及如何处理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就显得非常突出,这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已经讨论过,当时希望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对此,本解释首先坚持一个案件只能由一个法院管辖的原则,以此来解决重复立案的问题,本解释第二条有明确规定。

本解释以立案时间先后为标准,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解决重复立案的规则:一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再重复立案。

二是如果该法院已经立案,在立案后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一般应当撤销案件。

但后立案的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果一律撤销案件,将可能导致已经控制的财产被隐匿、转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控制的财产移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其次,本解释明确规定了执行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在执行法院管辖上的救济权。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于法院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被执行人在某地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问题认识不一,客观上将导致在管辖权问题上产生分歧,执行管辖权争议的情形也将增多。

因此,有必要明确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予以规范。

本解释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规定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二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三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复议程序;四是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民事诉讼法中案外第三人对执行的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中案外第三人对执行的异议之诉
21 0 2年 3月
山 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h n iP l is a d L w I si t frAd n sr tr o r a fS a x oi c n a n t u e o mi it o s t t a
M a ., 2 r 201 Vo _ No. l25 1
百零 四条 异议 之 诉 的 特 殊 规 定 ( 比如 在 上 述 2 0 08
入 的执 行措 施 时 , 有 为 被 执 行 人 和他 所 抚 养 的家 没 属保 留生活 必需 的费 用 。这 时 , 了被 执 行 人 可 以 除
收 稿 日期 :0 1—1 21 2—1 0
年1 1月 3 日的司 法解 释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的人 民法 院
律 后果 o
( 关键 词 ] 民事判 决执 行 ; 外第三 人 ; 行 异议 之诉 案 执 [ 中图分 类号 ]D 7 ( 献标 识码 ]A ( F2 文 文章 编号 ]17 62—10 (02 0 一 15— 4 50 2 1 ) l 00 0


案外 第三 人对 执行 提 出异议 之诉 的特 征
百零 四条 对执 行 提 出异 议 之 诉 的特 征 在 于 , 过 此 通
依 据《 民事 诉 讼 法 》 二 百 零 二 条 向负 责 执 行 的人 第
民法 院提 出异 议 之 诉 以 外 , 所 抚 养 的 家 属 ( 是 他 也
《 民事诉 讼 法 》 二 百零 四 条 规定 : 执行 过 程 第 “
中 , 外人 对执 行标 的提 出书 面异议 的 , 民法 院应 案 人 当 自收 到书面 异议 之 日起 十 五 日内审查 , 由成立 理 的 , 定 中止对 该 标 的的 执行 ; 由不成 立 的 , 裁 理 裁定 驳 回。案外 人 、 当事 人 对裁 定 不 服 , 为原 判 决 、 认 裁 定 错误 的 , 照审 判 监 督 程序 办理 ; 原判 决 、 依 与 裁定 无 关 的 , 以 自裁 定送 达 之 日起 十 五 日内向 人 民法 可 院提起 诉讼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称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

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的私法功能不同,该类诉讼主要解决涉案执行标的物能否依法执行处置的涉公法问题,从而对不当或违法的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对案外人真实合法的权利予以救济。

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时间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王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涉案房屋。

案外人郑某以其在查封前已购买涉案房屋为由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郑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审理中,被执行人周某对郑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查,涉案房屋在郑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前已通过司法拍卖裁定过户给竞买人陈某。

案例二:涉及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B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

案外人刘某对其中一套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A公司的工程承包人,在法院查封前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工程款折抵购房款向A公司购买该套商品房。

因此,刘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为由,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

案例三:涉及基于物权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张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强制执行。

涉案房屋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李某以其在法院查封前已与张某签订房屋代持协议,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构建
维普资讯
第 2 卷 第 3期 I
20 0 6年 6月
四川 理 _ 院 学 报( 会 科学 版 ) T学 社
Ju a o iha nvri ce c o r l f c unU iesyo Sine& E gne n (oi c n e dt n n S tf nier gSca Si csE io ) i l e i
( 提出异议的主体不包括被执行来自 一)异议 之 诉 的实 质 在 于执 行 相 对人 ( 括 被 执 行人 与 包
案外人)就实体法律关 系与 申请执行人之间产生争议 ,
课题项目: 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第二届司法改革研究基金资助项 目( 川教科 S 0- 1 ) B4 00
作者简J:. r1唐丽媛 ( 95 )女 , 18- , 四川广安人 , 硕士研 究生 , 主要研 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2昊笛 ( 93 ) 男, 18一 , 四川 华蓥人 ,
民事执行救济. 是指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 的合法权
利 因执 行 机关 的执行 行 为 而 受 到侵 害 时 . 所设 立 的一 种 补 救 的保 护方 法 【 不 当的 执行 行 为和 当 事人 或 案 外人 l 1
对标 的物的执行
二 、现 行 执 行 救 济 制 度 之检 讨 —— 从 异 议 之 诉 的
应 然视 角
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或有侵害之虞) 是其主要要件。 在 德 日和我 国台湾地区 。 执行救济制度是民事诉讼法或强 制执行法 的重要 内容 : 英美法系国家 由于其诉讼体制与
我 国现 行 的执 行救 济 制 度 中 尚无 异 议之 诉 的概 念 .
仅规定了执行异议制 度. 但是此制度不同于上文提及的
程序 上 的 执行 救 济 的执 行 异议 制 度④ 民事 诉讼 法 第 2 8 。 0

执行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执行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执行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因强制执行行为不当或违法而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救济制度。

执行异议的审查不仅有利于及时有效查清争议的事实,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可以增强执行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效实施内部制约及外部监督,规范执行秩序,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执行公正。

现行法律只作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笼统,造成实际操作困难、无法可依。

司法公正的核心是程序公正。

因此,执行异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已成为执行机制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之一。

一、现行法律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及其缺陷和不足我国现行法律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只有两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第70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第71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第208条规定进行审查”,以及第72至第75条的规定。

根据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上述法律规定存在着以下缺陷和不足:(一)根据上述规定,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仅限于案外人,不利于对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行为和措施违法或不当,遭受侵害时实施救济,违背了民诉法对当事人权利予以平等、全面保护的原则,难以保证执行公正。

提起执行异议的内容仅限于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不利于对案外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根据规定第72条,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规定第73,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立法问题和建议姚国敬

执行异议之诉立法问题和建议姚国敬

执行异议之诉立法问题和建议姚国敬发布时间:2023-05-28T10:37:37.088Z 来源:《中国教工》2023年6期作者:姚国敬[导读] 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一种形式,由于我国各类执行异议之诉并不是一部法律统一设立,而是各自发展形成,所以其在制度设施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均存在许多需要完善之处。

因此,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过程中,对现行立法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问题提出改善的建议,使得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体系更加科学完善。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石家庄市 050051摘要:执行异议之诉是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一种形式,由于我国各类执行异议之诉并不是一部法律统一设立,而是各自发展形成,所以其在制度设施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均存在许多需要完善之处。

因此,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过程中,对现行立法中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问题提出改善的建议,使得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体系更加科学完善。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立法问题;改善建议引言一般来说,主要用来指停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活动、排除申请执行人的行政申请的民事诉讼,即行政异议之诉,因为它是一个行政救济的法律程序,在强制执行立法上并没有缺失的地方。

当前,由于中国所建立的执行异议之诉体系比较简单,以及有关立法规则的混乱,使得执行异议之诉的使用与实施都面临着很多的困难。

因此,在对《强制执行法》的立法制定过程中,要深入探讨现行法律中有关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以期对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中关于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立法设计,以及有关法条规范的修订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执行异议之诉立法问题(一)现行立法缺少对执行程序的系统规定目前,我国将民事执行程序设定为《民事诉讼法》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形成“审执合一”的执行模式,然而,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只具有基本原则与制度,并没有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那样详细地制定程序,所以,强制执行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 )其 他 救 济 途 径 的 有 限 性 一
在《 民事 诉 讼 法 》 改 前 就 已存 在 的 相 关 制 度 包 括 修
执行异议制度 、 确权 之 诉 、 判 监 督 制 度 等 , 么 这 些 制 审 那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民事诉 讼法 > 执行程序 若干 问
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行司法解 释》第 l ( 执 ) 5条 至 第 2 4 条连续 1 条文对《 0个 民事 诉 讼 法 》 2 4条 作 了进 一 步 第 0 解 释 . 强 了案 外 人 异 议 之 诉 的 可 操 作 性 。 案 外 人 异 增 但
在 下 文 中还会 有 进 一 步 的 论 述
3 案 外 人 申请 再 审 : 用 范 围的 有 限性 案 外 人 . 适 若 提 出异 议 的执 行标 的 物是 法 律 文 书 指定 交 付 的特 定 物 .
则 案 外 人 可 通 过 申请 再 审 的 途 径 纠 正 原 法 律 文 乏有效 的程序保 障 . 法保 无
障 各 方 当 事 人 的举 证 、 证 权 和 充 分 辩 论 权 . 查 程 序 质 审
9 3
案 外人异议 之诉 在 实践 中的操作 问题
不 成 立 的 , 以驳 回 ; 由成 立 的 . 院 长 批 准 中 止 执 予 理 由 行。 如果 发 现 判 决 、 定 确 有 错 误 .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处 裁 按
理 。 按 此 规 定 , 外 人 对 执 行 标 的 的异 议 是 否 存 在 . ” 案 直 接 由执 行 员 进 行 审 查 由 于执 行 员 在 审 查 案 外 人 异 议 是
制 执 行 的诉 讼 。 么 , 《 那 新 民事 诉 讼 法 》 何 要 引 入 案 外 为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对于保护案外人利益至关重要。

当前,我国法院案较多且复杂,该制度在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意义重大。

因此,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需要专门的研究和深入的分析,并找出完善对策。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和特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讼争的执行标所采取的救济措施,其目的是排除他人对该标的的权利主张,维护自己对执行标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民事权益,而请求执行法院作出该标的不予执行的判决。

据此,在执行阶段,案外人可向法院提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权益且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法院对其进行程序审查,作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如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则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向法院对执行标的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以保护自身权益。

通过该制度一方面可以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另一方面则可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因此,兼具确权和救济的双重目的和功能。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现行立法和实践状况(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立法状况1.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条件作为民事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时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此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提出主体为案外人。

案外人系原诉讼案件的第三人,是因在原诉讼的执行程序中,认为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利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排除原诉讼当事人对该执行标的的诉讼主张。

原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并根据被执行人的异议与否来确认其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第二,以案外人异议为前置条件。

只有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且被法院驳回时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有排除执行的理由。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中需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联。

第四,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内提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背景介绍在执行诉讼过程中,当案件获得胜诉后,法院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或裁定。

执行通知书中包含了具体的执行方案,包括财产的分配、转移或拍卖等。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于执行方案可能存在异议,此时可以通过提起异议之诉来解决。

二、异议之诉的定义和适用条件异议之诉是指被执行人提起的针对执行方案的异议申请,以请求法院对执行方案进行变更或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以下条件来提起异议之诉:1.被执行人对执行方案存在异议,并且异议是合理的;2.被执行人已经按照规定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的申请;3.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进行了审查。

三、异议之诉的程序1. 提起异议申请被执行人在第一次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如果对执行方案存在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

申请应当写明异议的理由和请求变更或撤销执行方案的具体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审查异议申请执行法院将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通知申请人进行补充、修改或补正相关材料。

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其异议请求。

3. 召开庭审如果异议申请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将组织庭审。

庭审将审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并对异议申请进行评估。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4. 判决结果执行法院将根据庭审的结果作出判决,并对执行方案进行变更或撤销。

判决结果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四、异议之诉的意义和效果异议之诉是被执行人对执行方案进行合法抗辩的途径。

其主要意义和效果包括:1.异议之诉可以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方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通过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有机会向执行法院提出相关证据和理由,以支持其请求变更或撤销执行方案的要求;3.异议之诉的判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案件的执行有指导意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被执行人行使合法权益的手段,它保障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执行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之诉的部分条款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之诉的部分条款有哪些

Don't worry about it all day, you will never know.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之诉的部分条款有哪些导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对因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的三种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外,人民法院对于其他像中止或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及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执行程序中使用的裁定是不能上诉的。

【为您推荐】贵池区ls 大邑县ls 苍溪县ls 曲江区ls 冷水江市ls 隆昌县ls 定南县ls当我们对于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的异议的时候,是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自己的异议的。

那么,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之诉部分的条款有哪些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包含哪些执行异议之诉的条款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执行异议之诉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民事诉讼中的异议之诉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异议之诉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异议之诉制度民事诉讼是指私人之间就民事权益的纠纷,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的裁判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异议。

为了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我国设立了异议之诉制度。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异议之诉制度,包括其定义、作用、程序等方面。

一、异议之诉制度的定义异议之诉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庭的裁判或程序上的决定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其裁判进行审核和修正的一项制度。

它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二、异议之诉制度的作用1.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异议之诉制度确保当事人能够就法院的裁判和程序上的决定提出异议,使其诉讼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当事人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表达对法院裁判的不满,有助于避免司法滥权和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2. 纠正裁判错误异议之诉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机制,可以纠正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重新审查和判决,从而纠正可能存在的裁判错误,确保裁判结果的正确性。

3. 促进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异议之诉制度对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当事人的异议可以促使法院更加审慎地行使裁量权,遵循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异议之诉制度可以纠正程序上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三、异议之诉的程序1. 提出异议申请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或程序上的决定持异议时,应当依法向审判机关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应当明确指出异议的对象、理由和请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给上级法院。

2. 上级法院审核上级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审核阶段,上级法院主要审查异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异议申请的理由和请求进行评估和判断。

3. 审核结果和裁判上级法院根据异议申请的情况,可以驳回异议、改判裁定、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等。

审核结果一般通过裁定书的形式进行通知,并在一定的期限内送达相关当事人。

最高院: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而另行起诉确权?

最高院: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而另行起诉确权?

最高院: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而另行起诉确权?法条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正文执行异议之诉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设立的制度,涉及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也涉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体系协调,非常复杂,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操作难度也比较大。

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已经成为民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目前正对这个问题进行调研,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工作也已经提上日程。

由于目前研究还不成熟,笔者仅发表个人意见:第一,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

审查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真实的实体权利,主要是物权,当然也包括部分法定优先权。

要注意的是,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中,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都要查清实体权利的性质和归属。

对于能否允许当事人不提执行异议之诉,另行起诉确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排除了其他法院关于该查封物的另案确权。

《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编者注)也规定,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从目前来看,不宜再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

二是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权利能够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这个判断标准比较复杂,我想,对这个问题思路要开阔一些,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一定的总结和规定,但还不全面,尤其是我们还要进行实体法上的专门研究,不仅要认定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法定优先权,还要对该权利与被执行人对争议标的享有的权利进行优劣的比较。

浅析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浅析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浅析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发布时间:2021-08-03T14:57:03.020Z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10期作者:刘郁[导读]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民事诉讼中,相关权利人请害救济的措施,由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刘郁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石家庄 050000【摘要】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民事诉讼中,相关权利人请害救济的措施,由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何合法公平的确定该类诉讼的收费标准,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尚无统一明确的标准。

我们应充分考虑不同种类执行异议之诉,划分不同的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

【关键字】民事诉讼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相关经济纠纷越来越多出现在普通民众身边,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

虽然强制执行只是将生效判决强制付诸实现,但由于执行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当中极有可能出现,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执行异议之诉作为对此侵害的救济也随之出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次修订时首次确立案外人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后2012年第二次修订时,第二百二十七条继续沿用了该条款内容。

除此之外,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至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内容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执行分配方案之诉三种类别。

我们都知道,执行异议之诉不同于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以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的诉讼。

截止2020年上半年,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 “执行异议之诉”(关键词)检索到裁判文书257526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为3513篇,可见执行异议之诉已经大量存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 3期
20 0 9年 6月
致 法 论
Z egF u n h n a L n Co g
No. 3
Jn.0,0 9 u 1 20
【 文章编号】02 24 20 )3 11 5 10—67 (090— 0—0
论 民事执行异讼 法》 关于执行 异议之诉 改革 的评价
政 法 论 丛
20 0 9血
法律 文书所 确定 。“ 果认 为作 为 执行 根 据 的判决 、 议之 诉 的规定 仍然 以原来 的执 行异议 为基 础 , 如 只是在 裁定 本身 有错误 , 比如误将 案外人 的财 产作 为债务 人 案外人 异 议 之 上 嫁 接 了提 起 诉 讼 的规 定 , 形 式 上 从 的财产 , 判决 债务 人将 该 财 产 交 付债 权 人 , 实 际 上 看 , 这 似乎融 会 了案外人 异议 制度 和执行 异议 制度 的部 涉及 到执行 根据 本身 是否存 在错 误 的问题 , 案外人 对 分 内容 , 以期在 案外 人 、 当事 人 合法 权 益 的保 护 与 执 执行法 院的裁定 不 服 的 , 当按 照 审判 监 督 程 序 , 应 以 行效 率之 间达 到平衡 。但 从本 质上看 , 规定 只是案 新 最终 确定 该标 的物能 否执行 。l《 释》 承新 《 ” 解 2 秉 民事 外人 异议 制度 与案外 人 、 当事人 可 以提起诉 讼之规 定 诉讼法 》 的基 本精 神 , 然 以 审判 监 督 程 序 与执 行 救 的简 单拼 凑 , 仅 原来 执 行 异 议 之 巾 的 问题 没 有 解 仍 不 济衔 接 ; 同时为 了应 对 实践 中 出现 的 问题 , 对 理 论 决 , 并 而且 还 出现 了与 这 种 简 单化 相 适 应 的 、 有待 进 一 界 的批判 做 出积 极 回应 ,20 年 1 月 2 08 1 5日《 高 人 步 商榷 的新 问题 。 最 民法 院关于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圈民 事诉 讼 法 >审 ( ) 一 前置 程序 的设 置影响 执行 效率 和审执 分立 判监督 程 序 的若 干解 释》 以下简 称《 干解 释》 给予 ( 若 )
议之 诉具 有 了更 大 的 可操 作 性 。然 而 , 《 新 民事 诉 讼 定 , 外人 必 须 首 先 向执 行 机 构 就 执 行 标 的提 出 异 案 法》 以及 《 释》 是在 《 解 都 民事诉 讼法 》 的总格 局下 进行 议 , 只有 在执 行 机构 驳 回案 外 人 异 议 的 情 况 下 , 外 案 的局部 修 改 , 解 决 执 行 难 问题 虽 有 一 定 的 积 极 意 对 义 , 仍没 有从 根本 上 突破传 统 民事 执行 异议 制 度 的 但 框架 , 执行 异议 之 中 的若 干 缺 陷 仍 被 保 留了 下来 。 原 为此 , 有必 要从 民事 诉 讼 法 系 统 修 改 的 角度 , 执 行 对
的规定进 行 评价 和梳 理 。


的做法 , 其基本的立法 目的是实现执行和纠正错误裁 新《 民事诉讼法》 以及《 解释》 确立的执行异议 判之 间的有 机统 一 , 现 以事 实 为 根 据 、 实 以法 律 为 准 绳裁决案件的 目的。适用情况通常是案外人提出的 异议不仅指 向特定的标的物 , 而且该标 的物为生效 的
仍然没有从根本上 突破 传统 民事执行异议制度 的框 架 , 原执行 异议 之 中的若干缺 陷仍被保 留下来。为此 , 将要进 行
的 民事诉讼 法的系统修 改 , 应全 面建立债务人 异议之诉和 第三人 异议之诉 。
【 键 词】 关 执行异议
债 务人 异议之诉 第三人 异议 之诉
【 中图分 类号】 F1 DT
【 文献标识码 】 A
20 年新修正的《 07 民事诉讼法》 24 第 0 条规定 : 案
新《 民事诉讼法》 布之前我 国的案外人救济制 颁
外人 执行 过程 中 , 执 行 标 的提 出异 议 的 , 民法 院 度表现为 19 年《 对 人 9 1 民事诉讼法》 28 第 0 条规定 的执行 经 审查 , 由成 立 的 , 定 中止对 该 执行 标 的 的执 行 , 异议制度 , 理 裁 理论界认为该制度存在 的问题是 :1混淆 () 理 由不 成 立 的裁 定 驳 回。案 外 人 、 事 人 对 裁 定 不 了执 行救 济 与审 判 监督 程 序 ;2 执 行 机 构 同时 负 责 当 ()
异 议之诉 进 行分 析 , 对执行 改 革 中关于 执行 异议 之诉
人 才可 以提 出新 的诉 讼 ; 只有 在 执行 机构 认 为理 由成
立, 裁定 中止诉讼 的情况下 , 申请执行人才能提出新
的诉讼 。
( ) 审判监 督 程序 衔接 二 与
执行救济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衔接是我国特有
之诉 的基 本 内容 ( ) 一 执行 异议 之诉 以案外人 提 出异 议 为前提
作者简介 : 赵信会 ( 6 一)男 , 巨野人 , 1 7 , 山东 9 山东经济 学院法学院教授 、 硕士 研究生导 师 , 诉讼 法学博 士 , 研究 方 向为 民事诉讼 法学 和证据
法学 。
12 0
>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解释》进一 中学者们提出过若干建议 , ) 对这些建议也进行过激烈 步 对案 外人 提 出诉 讼 的 理 由 、 管辖 法 院 、 格 的 当 事 的争论 , 但新《 适 L 2 民事诉讼法》 仍然保留了原来 的案外 人、 诉讼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以及申请执行人提出 人异议的制度形式 , 并事实上以案外人异议为提起新 诉讼等做了具体规定 , 民事诉讼法》 使《 规定 的执行异 诉讼 的前置程序 。依新 《 民事诉讼法》 24 的规 第 0条
服, 认为原判决 、 裁定错误 的, 照审判监督程 序办 实体问题的解决 , 依 具有审执合一的倾向;3 没有给予 () 理 ; 原判 决 、 定 无 关 的 , 以 自裁 定 送 达 之 日起 被 执 行人 应有 的救济 。 与 裁 可 … 为应 对 理论 上 的批判 和实
1 5日内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20 年 1 月 3日《 08 1 最 践 中出现的问题 , 民事诉讼法》 了较 大的修正。 新《 做 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 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诉 讼 法 不 过 囿 于传统 民事诉讼 法 的整 体框 架 , 尽管 修法 过程
赵 信 会
( 东经济 学院法学院, 山 山东 济南 2 0 1) 5 04
【 内容摘 ]]07 g20 年新《 民事诉讼 法》 20 年 1 月 3日 高人 民法院下发 的关 于《 行程序的 司法解释》初 步建 立 和 08 1 最 执 , 了我 国执行异议之诉 的制度 。高法的 司法《 解释 》 和新《 民事诉讼 法》 在规 范执行 异议之 诉 , 构其具体 程序 的 同时 , 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