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避免损坏、丢失,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使用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制订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
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三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必须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对直接责任人除批评教育外,还应进行经济赔偿。
造成重大损失、其后果严重的,根据具体情节,除经济赔偿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赔偿界定第四条属于下列任意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认定为责任事故,均应予以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2.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4.私自把仪器设备带出校外、出借、调换或挪作他用造成损坏或丢失;5.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第五条属于非人为因素(如停水、停电、电源故障等)造成仪器设备的意外损坏,或是在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发生仪器设备被盗抢,已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案,经认定,并报校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第三章赔偿标准第六条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3.损坏后质量明显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可酌情计算损失价值;4.丢失的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剩余价值。
第七条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1.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其中:折旧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各类仪器设备折旧年限:机械类仪器设备为20年,仪器仪表类仪器设备为15年,电子类仪器设备为10年,办公设备为8年。
2.仪器设备使用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折算损失价按仪器设备原值的3%-5%计算。
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实验室所有仪器是大家做科研的根本,因此起草了设备的损坏赔偿制度,惩罚不是本制度的目的,引以为戒才是目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全实验室全体人员应自觉爱护设备,节约器材,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视情节赔偿,当事人应当真实提交过程,不得瞒报谎报.
三、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
赔偿比例根据一下情节酌情
处理:
1、无意损坏或在正常操作范围内的赔偿原则:1万以内的是原价的30%;1万以上20%.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拆改设备的,要加倍赔偿:1万以内的是原价的40%;1万以上30%.
3、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人员正确指导,造成损坏的:1万以内的是原价的40%;1万以上30%.
4、由于导师责任,造成损坏的由导师负责:1万以内的是原价的30%;1万以上20%.
5、如无理取闹或隐瞒实情要重罚:1万以内的是原价的40%;1万以上30%.
四、对于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轻微损失者,可按损失的价值酌减赔偿或免于赔偿.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的,推
诿责任的,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的,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其他处罚措施。
六、具体赔偿办法按照《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七、对以上处罚不满的当事人可以提交具体说明,开组会时讨论.。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与报损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与报损制度
一、学生在实验中,因违章操作损坏低值易耗品的玻璃器皿时,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并填写报损单,由实验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批示按原价的80%至30%赔偿,然后才能向实验员领取补发,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二、学生因自己保管不慎丢失配发的仪器器具的,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根据仪器的丰缺贵贱、给予原价100%至50%的罚款赔偿。
民用性、实用性强的物品,均在原价100%以上罚款。
三、凡损坏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者,不论师生,均应由有关人员自己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听候研究处理,如果隐瞒未及时报告,则由各室管理员负全部责任。
四、外单位或部门借出使用的仪器设备损坏时,一般均按原价的120%赔偿。
五、凡仪器设备管理者,因失职造成有关的仪器设备损坏的,应由本人写出检讨,说明原因和损坏程度,报请总务处核实决定做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批示后执行。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一、引言实验室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障教学和科研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院资产安全,特制定本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事宜。
2. 本制度所指仪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实验、办公等用途的仪器、设备、器材等。
三、损坏、丢失的认定与处理1. 认定(1)仪器设备损坏:指因使用、操作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仪器设备部分或全部功能丧失。
(2)仪器设备丢失:指仪器设备在实验室内部或外部无法找回,经查证确实已丢失。
2. 处理(1)仪器设备损坏① 使用者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后,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说明损坏原因。
② 实验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损坏情况说明、损坏原因分析等相关材料。
③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损坏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确定损坏程度和维修方案。
④ 对于可修复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安排维修。
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⑤ 对于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学院领导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仪器设备丢失① 使用者发现仪器设备丢失后,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说明丢失原因。
② 实验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丢失情况说明、丢失原因分析等相关材料。
③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内部调查,必要时报警处理。
④ 对于找回的仪器设备,应进行修复、鉴定后重新投入使用。
⑤ 对于确实无法找回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请学院领导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赔偿制度1. 赔偿原则(1)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根据损坏、丢失程度、设备原值等因素确定。
(3)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实物赔偿、修复赔偿等。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教职工和学生。
第二章赔偿界定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按损失价值赔偿,并对情节较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仪器设备的;(二)违反操作规程或有关规定操作仪器设备的;(三)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使用或保管不当的;(四)将仪器设备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的;(五)未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的;(六)私自处置待报废仪器设备的;(七)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损失价值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一)按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二)损坏较轻或丢失零配件,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三)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并主动如实上报,态度较好的。
第六条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如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等),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二)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三)因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章赔偿的处理第七条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按如下原则予以赔偿:(一)损坏、丢失可作为“公私两用”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应严格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进行赔偿。
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的,当事人应购回同档次的同类物件或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二)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按零部件的价值进行赔偿;(三)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赔偿;(四)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五)学生偶尔疏忽或操作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六)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未达到折旧年限的,按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算赔偿金或赔偿同类同等级实物;1.仪器设备折旧后的剩余价值=仪器设备原值×折旧比例。
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为了加强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实训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赔偿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实训室内的所有仪器设备,包括实验仪器、实验设备、实验材料等。
二、赔偿原则1.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2. 赔偿方式可以包括现金赔偿、修复费用、更换新设备等。
3. 赔偿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划分。
三、赔偿程序1.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使用者应立即报告实训室管理人员。
2. 实训室管理人员应立即进行现场调查,查明损坏、丢失的原因和责任人。
3. 根据调查结果,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向责任人下达赔偿通知,明确赔偿方式和赔偿期限。
4. 责任人应在接到赔偿通知后,按照规定的赔偿方式和期限进行赔偿。
四、赔偿标准1. 实验仪器、实验设备的损坏、丢失,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进行赔偿。
2. 实验材料的损坏、丢失,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进行赔偿。
3. 因故意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除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进行赔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赔偿记录1. 实训室管理人员应建立赔偿记录,记录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名称、数量、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等信息。
2. 赔偿记录应定期汇总,作为考核实训室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的重要依据。
六、责任追究1. 故意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除按照本制度进行赔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实训室管理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实训室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学校实训室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期望能够更好地保护实训室仪器设备,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也希望能够通过这个制度,提高师生对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爱护意识,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实训环境。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折旧比例不得低于1096 (按照公式计算低于10%的,仍按10%计算)。
第九条赔偿处理权限(-)对单台件设备原价值10万元(批次1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计算赔偿金额,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损手续。
(二)对价值10万元(批次15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由仪器设备事故鉴定小组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时,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
第四章赔偿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等事故,应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加大并及时保护现场,仪器设备的所在单位按照处理权限,及时处理或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损失程度和原因。
第十二条如因抢、盗造成的损失,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和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的,当事人或使用单位应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第十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下达赔偿通知书,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
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将从当事人工资中先行扣除。
第十五条对赔偿有异议的,可向校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申诉。
处。
折旧比例不得低于1096 (按照公式计算低于10%的,仍按10%计算)。
第九条赔偿处理权限(-)对单台件设备原价值10万元(批次1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计算赔偿金额,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损手续。
(二)对价值10万元(批次15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人员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由仪器设备事故鉴定小组成立专案小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学校实验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学校实验仪器设备赔偿制度一、赔偿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报废等情况。
2. 实验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实验室、实训基地等场所的设备。
3. 赔偿对象为使用我校实验仪器设备的教职工、学生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赔偿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赔偿过程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让所有赔偿对象都能明确了解赔偿标准和程序。
2. 责任追究原则:对于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报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金额。
3. 教育预防原则:加强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损坏、丢失、报废现象的发生。
三、赔偿程序1. 发现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废后,当事人应及时向设备管理部门报告,说明情况。
2. 设备管理部门对损坏、丢失、报废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赔偿对象和赔偿金额。
3. 设备管理部门通知赔偿对象进行赔偿,赔偿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4. 设备管理部门对赔偿情况进行记录,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四、赔偿标准1. 损坏赔偿:根据设备损坏程度、维修费用、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2. 丢失赔偿:根据设备原值、使用年限、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3. 报废赔偿:根据设备原值、使用年限、报废原因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五、赔偿方式1. 赔偿金额在当事人月度工资中扣除,直至赔偿完毕。
2. 当事人一次性赔偿金额较大时,可申请分期赔偿,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六、违规处理1. 故意损坏、盗窃实验仪器设备,一经查实,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恶意逃避赔偿,一经查实,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七、其他1.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设备管理部门。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后重新发布。
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文(4篇)
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文[您的单位名称]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的所有仪器设备。
第二条:责任规定1. 对于因保管不慎导致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责任人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2. 对于因正常使用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在经过评估后,责任人应按照维修或替换成本进行赔偿。
3. 对于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仪器设备,由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报废、销毁等。
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三条:赔偿标准1. 仪器设备丢失:按照仪器设备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将在赔偿请求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2. 仪器设备损坏:赔偿金额将根据维修或替换成本进行计算,并在审批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 仪器设备报废:由单位承担处理报废仪器设备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赔偿方式1. 赔偿款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责任人。
2. 赔偿款项将扣除责任人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赔偿程序1. 责任人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
包括提交原因、损失程度、价值估算等相关资料。
2. 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组织评估和鉴定仪器设备的价值和损失程度。
3. 根据评估结果,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将审核并批准相关的赔偿金额。
4. 赔偿款项将在批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责任人。
第六条:其他规定1. 责任人需在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后的30天内提交赔偿请求。
2. 责任人对仪器设备的保管负有严格责任,需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3. 管理部门有权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反映。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制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文(2)为加强学校公共财物的管理,严格实行丢失、损坏公物赔偿制度,提高公物使用率,培养良好的爱惜公物习惯,特作如下规定:1.校园里所有的校舍和各种设施配备及器具,均属学校公共财物,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失和损坏。
学校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学校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赔偿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事宜。
实验室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实验等用途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等。
第二章赔偿责任第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赔偿责任:(一)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是由于使用者操作不当、保管不妥善等原因造成的,由使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是由于设备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不善造成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学校可酌情减轻或免除使用者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赔偿标准:(一)仪器设备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和维修费用确定赔偿金额。
损坏程度轻微,维修费用低于原价的,按维修费用赔偿;损坏程度严重,维修费用高于原价的,按原价赔偿。
(二)仪器设备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第三章赔偿程序第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后,使用者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表》。
第六条实验室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报告。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使用者应根据资产管理处的处理意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赔偿:(一)赔偿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使用者直接向实验室负责人缴纳赔偿款。
(二)赔偿金额在500元以上的,使用者需向学校财务处缴纳赔偿款,并将缴纳凭证交实验室负责人备案。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学校设立实验室仪器设备赔偿基金,用于赔偿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支出。
赔偿基金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篇一」一、赔偿界定1、管理不善,收藏不严,致使仪器设备被盗或损毁。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毁。
3、未经批准,擅自拆装,或不懂技术,轻率拆修,致使仪器设备损毁。
4、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损毁或丢失。
二、赔偿标准1、整机损毁。
责任人赔偿40%,从工资中扣取;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赔偿60%,从部门经费中扣取。
2、零部件损毁。
责任人赔偿60%,部门(单位)赔偿40%。
3、对于一般仪器设备的丢失,按其残值,责任人赔偿60%,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赔偿40%。
4、对于两用(公用与家用)设备的损毁、丢失,除按其残值,责任人赔偿60%,责任人所在部门(单位)赔偿40%以外,对责任人罚款30%(设备残值的30%)。
三、赔偿程序与处罚1、填写损失报告单。
2、调查情况,技术鉴定。
3、确定事故性质和赔偿金额。
4、收缴赔款与罚金。
四、处罚办法1、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2、对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罚款。
3、对情节严重的,给有关人员以行政纪律处分。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篇二」一、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及低值物资均属学校财产。
在保证本实验室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出借。
本学期教学正常使用的仪器,包括备用仪器,一律不借出。
二、校内外单位均可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但校外单位应按校规定交纳仪器使用费。
三、借用仪器单位应说明所借仪器的名称,数量以及归还日期,并持盖有正式公章的介绍信或借据,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四、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单位对所借仪器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保证仪器归还时性能及功能指标基本不变。
五、借用者必须按出借登记的归还日期将所借仪器送归实验室,到期不归还的经主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还仪器的借用单位,本实验室将采用如下措施处理:1、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向借用单位发出警告。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仪器设备是保障实验顺利进行的关键条件。
为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损坏和丢失,维护学校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损坏赔偿制度。
一、赔偿原则1、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2、贯彻教育为主、赔偿为辅的原则,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当事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具体情节、损坏程度、本人态度及认识等,确定赔偿金额。
3、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使用年限长久、自然损耗等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经鉴定确认后,可不赔偿。
二、赔偿范围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2、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3、因疏忽大意、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被盗、丢失或损坏的。
4、故意损坏仪器设备的。
三、赔偿责任的认定1、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和相关专业教师组成赔偿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损坏的原因、程度等进行鉴定,确定赔偿责任。
2、对于多人共同使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赔偿责任。
3、对于无法明确责任的损坏情况,由使用或保管该仪器设备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计算方法1、损坏的仪器设备能够修复的,赔偿维修费用和因维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维修费用包括更换零部件的费用、维修工时费等。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维修导致仪器设备停用期间的租赁费用、实验延误造成的损失等。
2、损坏的仪器设备无法修复或修复后性能严重下降的,应按照仪器设备的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值进行赔偿。
折旧计算方法:仪器设备原值×(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使用年限3、丢失仪器设备的,应按照仪器设备的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值进行赔偿。
4、对于成套仪器设备中的部分部件损坏或丢失,应按照整套仪器设备的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五、赔偿处理程序1、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表》,详细说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
学校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管理,保障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与完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赔偿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事宜。
实验室仪器设备包括教学、科研、实验等用途的仪器、设备、元器件、配件等。
第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赔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损坏、丢失责任划分第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责任划分如下:(一)人为损坏:指因操作不当、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
(二)自然损耗:指因设备老化、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
(三)丢失:指设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非法占有或遗失。
第五条人为损坏和丢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自然损耗的设备,学校可视情况予以赔偿。
三、赔偿程序及标准第六条赔偿程序:(一)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应立即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二)实验室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损坏、丢失设备的详细情况。
(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确定赔偿金额。
(四)赔偿金额确定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进行赔偿。
(五)当事人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规定的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
第七条赔偿标准:(一)人为损坏:按照设备原价的100%进行赔偿。
(二)自然损耗:根据设备使用年限、损耗程度等因素,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三)丢失:按照设备原价的100%进行赔偿。
第八条赔偿方式:(一)现金赔偿:当事人按照赔偿金额以现金形式支付。
(二)等价赔偿:当事人提供与损坏、丢失设备等价的设备进行赔偿。
(三)劳务赔偿:当事人以提供等价劳动的方式进行赔偿。
四、责任追究第九条对于人为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除要求当事人赔偿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批评教育: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提醒其注意设备安全。
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文(三篇)
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范文仪器丢失、损坏、报废的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仪器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而设立的,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赔偿机制,可以激励员工更加重视仪器的保管和使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以下是一篇关于仪器丢失、损坏、报废赔偿制度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提高科技装备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仪器设备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丢失、损坏、报废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及程序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所有公司员工在使用和保管仪器设备时,应遵守本制度,并注意仪器设备的安全和保护。
第二章丢失赔偿第五条如发现有员工因过失或不当操作导致仪器丢失,责任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六条仪器丢失的赔偿标准为仪器的购置价值或市场价值的80%。
第七条责任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备丢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赔偿方案。
第八条公司评估部门接到报备后,将组织对丢失仪器进行核实和评估。
第九条核实无误后,公司将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赔偿金额,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登记。
第十条责任人可选择一次性赔付或由工资按月分期扣除的方式进行赔偿。
第三章损坏赔偿第十一条如发现有员工因过失或不当操作导致仪器损坏,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仪器损坏的赔偿标准为修复费用或仪器购置价值的10%至30%。
第十三条责任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备损坏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赔偿方案。
第十四条公司评估部门接到报备后,将组织对损坏仪器进行评估和修复或替换。
第十五条损坏仪器修复或替换费用将由责任人承担,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登记。
第十六条责任人可选择一次性赔付或由工资按月分期扣除的方式进行赔偿。
第四章报废赔偿第十七条如发现有员工未经批准私自处置公司仪器设备,或在超过使用寿命后继续使用仪器,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仪器报废的赔偿标准为仪器购置价值的5%至10%。
第十九条责任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备报废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赔偿方案。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为了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二)不熟悉仪器设备、材料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而盲目操作的;(≡)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的;(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私用或带出学校造成损坏、丢失的;(五)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的;(六)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因指导错误且纠正不及时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的;(七)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损坏与丢失的。
二、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二)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三)经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四)存放仪器设备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失盗;(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意外损失;(六)其它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造成的损失。
三、由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少赔偿。
(一)按规定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的损坏;(二)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较轻损坏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抢修,未造成严重损坏,且主动如实报告,认错态度较好;(四)易碎易损的仪器设备。
四、处理办法与赔偿额度:(一)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以按当时市价合理计算。
一年以上三年之内的仪器设备折旧20%;三年以上五年之内的仪器设备折旧30乐五年以上十年之内的仪器设备折旧40%;十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折旧50%;(二)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三)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四)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性能下降的,应酌情计赔受损价值;(五)凡属家电类、常用工具、摄影摄像类等可供民用的物品丢失计赔时,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六)对于乐器等稀缺仪器设备按原价的2-3倍赔偿。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明确责任,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第二条赔偿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工作。
以下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需按照本制度进行赔偿:1. 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要求,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坏;2. 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3. 未经培训,不掌握操作技术及性能而动用仪器设备;4. 管理不善,工作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及物资器材丢失;5. 一切责任事故。
第三条赔偿标准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和丢失情况,制定以下赔偿标准:1. 损坏价值在百元以下,按原值的30%赔偿;2. 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按原值的20%—15%赔偿;3. 损坏价值在万元以下,按原值的10%—6%赔偿;4. 损坏价值在万元以上,按原值的5%—3%赔偿。
1. 使用期不超过一年按原值的70%赔偿;2. 使用期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按原值的60%—55%赔偿;3. 使用期超过三年按原值的50%—40%赔偿。
第四条赔偿程序1.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件后,应立即上报实验室负责人,并启动赔偿程序;2. 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损坏、丢失情况进行调查和鉴定,确定赔偿责任人和赔偿金额;3. 实验室负责人将赔偿事项报告学院相关部门,并按照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4. 赔偿责任人按照赔偿金额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学院实验室设备管理经费中列支;5. 学院实验室设备管理部门对赔偿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免责情况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不赔偿: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于避免的损失;2.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 经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用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4. 由于仪器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5.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6. 按指导或操作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失;7. 一贯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的损失;8. 事故发生后,积极设法减少损失,挽回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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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了增强员工爱护公司公共财产的责任感,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研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一)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配件。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自以为是,盲目操作仪器设备。
(四)实验技术人员维护不到位。
(五)管理人员保管不当,致使仪器设备受潮、霉变、日光暴晒。
(六)搬移仪器设备过程中,粗心大意,致使设备碰坏、摔坏。
(七)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人员撒离前,未将水源、电源、门窗关闭,导致室内发生水灾、火灾或被盗事故。
(八)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力,又不及时改进,导致仪器设备被盗丢失。
(九)随意将仪器设备转让、转租他人使用。
(十)仪器设备主管调离本实验室(或公司)时,没有办理正常的交接手续,导致仪器设备丢失。
(十一)随意带外来无关人员操作仪器设备。
(十二)由于其它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二条赔偿处理办法
(一)仪器设备无论损坏或丢失,当事人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实验室主管和公司相关领导。
(二)根据仪器设备新旧程度,损失情况和损失原因,由实验室主管会同公司研究决定,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按原值或一定比例赔偿。
1、对单价5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低值耐用品,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或以实物赔偿。
2、对单价500元或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的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4)整件(套)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酌情按原价值或一定比例赔偿。
(三)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特殊原因或使用人员一贯认真负责,偶尔不慎损坏仪器设备者,经过公司研究批准可酌情减免赔偿。
(五)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六)经研究确定赔偿标准后,当事人按实验设备处开出的交款通知7天内将款面交财务处,并将交款凭证交实验室备案。
赔款数额巨大应作出分期赔偿计划。
如以实物赔偿,当事人亦应在7天内将实物直接交实验设备处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