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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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4。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名录变更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3.代理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收汇。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取代理方外汇划出款项时,无需进入其待核查账户.
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入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指引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指引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七)企业法人卡;(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可在“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网站()和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专题频道】-【金融服务】-【外汇政策汇编】中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

其中,第(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一)外汇局设置以下总量核查指标对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1、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正常区间范围为【-20,20】万美元;2、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30%,30%】;3、资金货物比=(∑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50%,150%】;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0,25%】。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事对外贸易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企业名录管理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六条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一章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第一节名录登记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货贸系统)发布名录。

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第二条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1)、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第四条名录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一)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二)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三)连续两年未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四)外汇局对企业实施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条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进行辅导期标识,辅导期为企业发生首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

外汇局对货物贸易收支异常的辅导期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和核查,并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第六条本指引所称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在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离岸转手买卖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1. 引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是指在进出口货物贸易过程中,对涉及外汇的各项操作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程和指引。

这些规程和指引的目的是确保货物贸易外汇交易的安全、高效和合规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指引操作规程,以便参与货物贸易的各方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在货物贸易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如下所示:•合规性原则:所有涉及外汇的操作和管理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安全性原则:外汇管理应确保货物贸易的资金安全,防止欺诈和洗钱等非法行为。

•高效性原则:外汇管理应提高货物贸易的操作效率,缩短汇款和结算时间,减少交易成本。

•公平性原则:外汇管理应保障各方在货物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3.1 出口流程1.出口申报:出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出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出口合同签订: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款付款方式和期限。

3.货物装运: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的港口,并办理报关手续。

4.收汇登记:出口商将货款收汇情况登记报告给外汇管理机构,以便后续结汇操作。

5.结汇操作:出口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收到的外汇结汇为本国货币。

3.2 进口流程1.进口申报:进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进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进口合同签订: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并约定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3.货物清关:进口商办理货物清关手续,确保货物能够顺利进入本国境内。

4.付款操作:进口商按合同约定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可以通过电汇、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

4.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操作要点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的操作要点:1.合同管理:货物贸易合同是进出口交易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货款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货物交付时间等。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业务操作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业务操作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业务操作指南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217办理;其他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o一、事项名称:名录登记登记条件及业务流程: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境内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或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需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2.《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4号)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二、事项名称:名录变更(非行政许可事项)报告条件及业务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进行信息变更。

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需提交的材料:1.加盖企业公章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报告表X见附件2);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记录》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汇发(2023)14号)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相关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网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查看客户的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企业不在名录上的,我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对于以下情况,应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必要时,应不予办理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一)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的对外货物贸易活动。

(二)货物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集成电路等。

第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将收入款项先划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收藏。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章企业名录管理 第⼀条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出⼝货物;⽀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额进⼝货物。

第三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续: (⼀) 《企业法⼈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中华⼈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续。

⽆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

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动列⼊名录。

第五条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在其发⽣⾸笔贸易外汇收⽀业务之⽇起90天内,外汇局进⾏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作⽇内,持书⾯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的货物进出⼝与贸易外汇收⽀的逐笔对应情况。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到与国外商户的交易,因此涉及到了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是不同国家间的货币之间相互转换的一种金融交易,外汇收支业务在外贸企业里面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因此,外贸企业在进行外汇收支业务时需遵循相关的规定,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

下面是一份关于外贸企业(名录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指南。

一、外贸企业在变现外币时,应该注意汇率变动的影响当外贸企业在变现外币时,必须要注意汇率的变化。

如果公司是在以美元结算的贸易中进行交易,公司应该关注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以便在有利时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

当美元汇率上涨时,外贸企业可更换更昂贵的人民币。

但是,当美元汇率下跌时,外贸企业应该立即变现美元,以免货币贬值导致损失,因为汇率常常波动,因此外贸企业的财务部门应定期更新汇率数据,以便做出最佳的外汇兑换决策。

二、同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和外交部门或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外贸企业在处理外币,以及收取款项和向供应商支付款项时,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和外交部门或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

如果外贸企业在汇款时不遵守相关规定,将受到罚款或其他处罚,甚至会被列入“黑名单”,导致受益人无法获得汇款。

因此,外贸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定期更新外汇政策和目标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确保顺利完成外币收支业务。

三、与对方商家搭建稳定的合作关系外贸企业与国外供应商或客户之间应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以确保在支付和收款时能够顺利进行。

在与外国商家建立合作关系时,外贸企业应对对方合法注册和运营状态进行排查,并了解对方商家是否享有信誉。

这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可确保外贸企业不会受到欺诈或不法行为的影响,也可避免业务风险和经济风险。

四、建立完整的收付款流程外贸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收付款流程,以避免案例中的各种问题。

从发票、合同、订单到检查、货物运输和订金,每个步骤都要写入具体的操作指南,以确保收付款的所有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一、前言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外汇市场的开放,企业参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外汇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规范企业的外汇管理行为,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了该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二、外汇管理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企业必须遵守相关的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

2.自主管理原则:企业应自主管理外汇资金,自行决定外汇交易的时机、金额和方式,选择适合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

3.风险控制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控制外汇风险。

4.信息公开原则:企业应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外汇管理机构报告外汇交易情况和外汇账户信息。

三、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流程1.外汇资金申请企业在开始外汇业务之前,需要向外汇管理机构申请外汇资金,填写《外汇资金申请表》,包括外汇种类、金额和用途等信息。

2.外汇交易操作企业在外汇市场进行交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事项:a.选择合适的外汇交易方式,如现钞买卖、电汇、信用证支付等,根据交易对手和货物的特性来选择。

b.根据外汇市场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以获取较好的汇率。

c.根据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选择适合的外汇风险管理工具,如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以降低外汇风险。

3.外汇结售汇业务企业在货物贸易完成后,需将外汇收入进行结汇,将外汇支付进行售汇。

申请结售汇时,需要填写《外汇结售汇申请表》,提交至外汇管理机构。

同时,企业需办理结汇、售汇凭证,如汇票、电汇凭证等。

4.外汇账户管理企业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外汇账户类型,如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等。

管理外汇账户时,企业应遵守外汇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账户的变动情况,如账户余额、货币种类等。

5.外汇报告和备案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外汇交易及外汇账户的报告和备案信息报送至外汇管理机构,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四、外汇业务风险管理在进行外汇业务过程中,企业需重视外汇风险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汇率风险管理:企业可通过远期外汇合约、外汇期权等工具,进行汇率风险对冲,避免汇率波动对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我国货物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该规程主要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涉及的各个环节和问题制定而成。

本文将详细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的相关内容。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2.实名制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遵循实名制原则,实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审查、交易动态调查等措施,确保资金来源、流向透明。

3.风险可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强化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处置和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外汇业务的稳定运行。

三、操作规程1.外汇账户管理(1)货物贸易主体应在经批准的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账户。

开户时需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确保客户身份真实性。

(2)外汇账户应进行实名认证,严禁代理开户,在开户时须进行相关身份信息的录入和核对,保证开户信息准确与实名。

(3)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账户管理机制,对账户日常交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异常交易。

2.贸易结算管理(1)应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结汇、购汇手续。

(2)外汇买卖应当在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银行进行,货物贸易主体应当依据实际贸易需求进行购汇、结汇,不得非法套汇、套利。

(3)银行应对外汇交易进行严格审核,核实贸易所涉及的货款和货物真实、合法,不得发生结汇的贸易无实际贸易发生的情况。

3.风险管理(1)银行应定期对货物贸易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建立档案管理,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排查和控制。

(2)银行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恶意套汇、洗钱、走私等风险。

(3)银行应积极开展风险评估与管理,不断完善风险监测、风险防范、风险处置等措施,实现风险可控。

四、结语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旨在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促进我国货物贸易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企业名录管理企业应当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名录登记,取得货物贸易外汇经营资格。

企业名录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三、贸易外汇收支审核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贸易外汇收支数据。

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四、企业报告与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贸易进出口及外汇收支等相关数据。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外汇登记手续。

五、非现场核查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系统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六、现场核查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的实际业务进行现场核查,以确保企业遵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

七、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状况及合规情况,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八、电子数据核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数据核查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核查系统对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核查。

九、罚则与附则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十、附则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报关单错误数据进行手工修正:
(1)报关单核心要素不全的,修改补全相关数据;
(2)监测系统基础代码表缺失的,可由分局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申请,由总局审核并在监测系统中增加相应代码后,再修改相关数据。
1.核心要素包括企业代码、进出口日期、贸易方式、成交币种和成交总价;代码类数据项包括贸易方式和币种。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
贸易收付汇数据错误原因主要包括企业代码、收付汇日期、币种、金额、交易编码、收付汇性质等信息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
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全文(汇发[2012]38号附件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全文(汇发[2012]38号附件1)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出口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第四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本指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对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第七条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进行总量监测,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施比例管理。

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贸易信贷信息。

第九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国家可以依法对贸易外汇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企业名录管理第十条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发布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状况及其合规情况注销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应当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南

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操作指南办理地点:重庆市主城区(巴南区除外)企业的以下业务均在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一号楼217办理;其它区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外汇局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事项名称: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 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3.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合同和发票;4.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审核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企业如有其他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合法的材料,也可提供。

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二、事项名称: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申请条件及业务流程: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银行凭《登记表》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为B类企业及具有超过额度收付汇需要)2.额度不足的证明材料。

3.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证外,还应审核合同;4.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审核合同和发票;5.以其他方式结算的,应审核相应的报关单和合同,货物不报关的,企业可提供运输单据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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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原理是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信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识别异常行为,锁定现场核查对象,核实异常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企业在外汇局办理业务流程如下:
第一步:企业持以下材料至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与电子口岸IC卡认证手续: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六)《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七)企业法人卡;
(八)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注:第(一)和(二)项材料企业可在“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网站()和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专题频道】-【金融服务】-【外汇政策汇编】中填写完整后打印出来。

其中,第
(一)项材料,企业应准确填写海关注册码信息。

第二步:企业至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报关业务;至银行提交相应材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步:企业接受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一)外汇局设置以下总量核查指标对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
1、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正常区间范围为【-20,20】万美元;
2、总量差额率=总量差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30%,30%】;
3、资金货物比=(∑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50%,150%】;
4、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款余额+∑延期付款余额)÷(∑进口额+∑收汇额+∑出口额+∑付汇额)×100%,正常区间范围为【0,25%】。

(二)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中【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查询总量核查指标信息。

当企业指标高于正常区间范围上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红色;当企业指标低于正常区间范围下限时,系统界面上该指标显示为绿色。

(三)当企业指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将由监测系统自动筛选为“重点监测企业”:
1、总量差额率超标和总量差额同时超标,即两项指标同时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2、资金货物比指标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3、贸易信贷余额比超标,即该指标显示为红色或绿色。

★备注:企业贸易信贷及贸易融资1行为将对总量核查指标产生影响。

为避免由于贸易信贷等因素引起指标异常而被监测系统自动筛选列为“重点监测企业”,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进行以下报告:
1贸易信贷指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包括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贸易融资指银行对企业提供的与结算相关的融资便利,包括信用证、海外代付等业务。

第四步:指标异常企业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

(一)外汇局经数据监测后,将重点监测企业列为现场核查企业,并向其发放《现场核查通知书》。

在《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3个工作日内,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或至外汇局现场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
(二)《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天内,企业应通过监测系统下载《现场核查通知书》所列核查期内企业发生的逐笔进出口、收付汇基础数据包,开展自查。

(三)根据企业异常情况,外汇局可采取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约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现场查阅企业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备注:第(三)项书面材料格式,企业请参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第110页至113页,或在“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网站()和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网站(n)【热门专题】-【金融服务】-【外汇政策汇编】中下载《企业现场核查报告格式及自查简表》。

第五步:企业确认分类结果。

(一)外汇局结合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结果将企业分为A/B/C 类,并向企业发出《分类结论告知书》,企业需在告知书发放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或至外汇局现场签收;
(二)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述。

外汇局发布B/C类企业有效期为一年。

★备注:B类企业由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设置出口可收汇比率、进口可付汇比率以及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额度。

在额度范围内的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B类企业可在银行直接办理;超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B类企业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至银行办理。

B类企业详细管理措施请参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第120页至121页。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至银行办理,详细管理措施请参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第122页至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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