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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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管理

就近入学管理

博明学校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博明学校根据深圳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实行按地段招生和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具体做法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入学管理,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促进教育公平实行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第二条各级政府应认真履行义务教育管理职责,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逐步推进教育资源配置均衡化。

规划部门会同教育、国土房产、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规划标准和学位需求状况,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土地储备、城市更新改造中加强和落实教育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学位供给,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地段应当依据人口分布情况、地理状况和地段内学校规模划定。

学校规模应当按照省、市规定的班额标准(每班一般45人以下,最多不得超过50人)计算。

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地段前,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意见。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地段应当以文字说明和图示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宣传。

第四条少数招生地段由于人口和地理环境变化等原因导致学位连年紧缺或空余时,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招生地段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招生报名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向学生家长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个别区域就读需求超过招生学校办学规模且难以立即调整招生地段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制定生源分流办法,将符合就读条件的分流学生就近安排到招生地段周边的公办学校就读,或由分流学生自主选择就读民办学校。

招生地段内生源分流,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本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住房、地段内居住时间等情况,采取生源分类或计分排队的办法实施。

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可以优先安排在招生地段内学校就读。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生源分类标准或计分排队办法。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拒绝招生地段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学位,不得擅自跨地段和跨区招生,不得擅自接收学生跨地段和跨区择校就读。

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提纲)一、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现状(一)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组成(二)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基本特征(三)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二、当前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服务意识淡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相对滞后(二)管理法规不完善,部门合作不协调(三)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保障存在薄弱环节(四)政策执行不到位三、加强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一)更新观念,建立信息化的管理模式(二)统一管理,加强协作沟通(三)加大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力度(四)提高流动人口社会化管理水平一、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现状(一)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组成现阶段,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基本组成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大量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主要是一些农村富余劳动力。

第二类是农村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农民,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了子女的教育,涌向城市,共享城市公共资源的便利。

第三类是从小城镇流入的人口,这些人主要是掌握了一定技术能力,受教育程度较高,不满足于现状,为谋求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的空间,如一部分高校毕业生。

(二)深圳市流动人口的基本特征深圳近年来流动人口增长迅速,2003年为557.41万人, 2008年达到了876.83万人,2010年增加到1200.55万人。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5年,深圳市全市累计登记实际居住的流动人口达1700.55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的84.9%;其中户籍人口212.35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的15.1%。

目前深圳市流动人口增长、结构、布局等特点可以总结为“四个最”:一是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比例倒挂最严重,2014至2015年进行的统计的数据显示: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的比例达6:1。

二是人口密度全国大中城市里最高,从“四普”时每平方公里825人增加到“五普”时3597人,十年间增长了3.46倍,以年均15.32%的速度增加。

【发改意见】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改意见】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改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xxxx—2020年)》(中发〔xxxx〕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xxxx〕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xxxx〕63号),进一步促进深圳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与深圳城市发展相适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一)工作目标加强全市人口宏观调控,创新人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人口服务政策体系,努力实现人口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素质提升,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指导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总量调控,增强人口调控与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城市规划、社会管理的联动调控实效。

坚持结构优化、素质提升,强化人才引进与培育,同步优化人口户籍结构与素质结构。

坚持分类管理、多措并举,根据人口职业、来深时间和流动性的不同,实施各有侧重的服务管理。

坚持强化服务、包容发展,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二、加强人口宏观调控(一)发挥人口规划导向作用。

按照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总体要求,科学编制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产业、土地、住房等专项规划与人口规划的衔接机制,统筹人口容量与资源配置关系。

实施分区域人口调控计划,将分区域人口调控计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探索将人口评估纳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的决策程序。

(二)以产业转型带动人口转型。

坚持质量引领、创新驱动,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及传统优势产业协调发展。

严格控制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及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发展,继续推动存量劳动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力“双转移”,加快实施旧工业区综合整治。

引导社区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推动建立现代产业体系。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深人规[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规〔2008〕6号)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二○○八年四月十日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以入户形式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留学人员和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深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2007年10月25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初步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现就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深圳社会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是一项全局性的战略任务1.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迫切需要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

社会工作是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专业社会服务,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职业活动。

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标志,对于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27年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也较早地遇到了各种矛盾和问题,明显受到土地、资源、人口、环境等“四个难以为继”的制约,面临着社会治安、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事业建设方面的“四个严峻挑战”。

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的手段,也需要通过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来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

社会工作人才是深圳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建设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全面落实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05.14
•【字号】深人社规[2013]5号
•【施行日期】2013.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
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人才引进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规定,以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4日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
附件
备注:助理国际商务师2002年后改名为外销员。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深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深发〔2007〕17号2007年10月29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以下简称省委《决定》)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十五”以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若干意见》和与之配套的相关人口政策文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有效地推动了深圳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但随着深圳城市规模的扩大和经济辐射能力的增强,流动人口迅速增加,人口发展出现多元复杂局面,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面临严峻的考验。

主要表现在:全市人口总体素质不高,难于适应上游竞争、高端竞争的要求;人口高度密集,造成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流动人口管理仍不规范,耗费了大量的公共管理服务资源;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基层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单位领导干部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够,存在思想麻痹、盲目乐观和畏惧抓人口计生工作的不健康情绪;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仍存在许多困难,部门协调仍欠力度。

1+5文件要求

1+5文件要求

1+5文件要求
“1+5”文件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

具体是指:《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其中,《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凡年满6—15周岁,有学习能力,父、母在深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暂住人口子女,可申请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
(一)适龄儿童出生证、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的原籍户口本、在深居住证或暂住证;
(二)适龄儿童父母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三)适龄儿童父母持有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证明,或者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
(四)适龄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适龄儿童原户籍地乡(镇)以上教育管理部门开具的就学联系函,或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本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以后使用教育规划用地新建的民办学校,按本条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

此外,因父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的儿童就读,按以上规定办理。

出国留学来深工作人员、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等各类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人员,其非深圳户籍子女就学按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

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

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经济活力不断增强,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正因为此,我国迎来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和迁徙。

近年来,国家不断改革和完善户籍制度,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更加科学和人性化,这更加剧了人口的大规模流动。

一些特别受欢迎的城市更是成为承担流动人口大潮的主力军。

深圳是国内第一个经济特区,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已创下五个之最。

第一,全国人口增长最快;第二,人口流动总量全国最多;第三,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比例1:4.8,人口结构倒挂最严重;第四,人口密度全国最大;第五,适龄劳动人口平均文化程度在全国大中城市中最低,高中及高中文化程度以下的人口占比例高达80%。

因此,对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的研究将是研究流动人口管理的典型“样本”。

本文便是立足于以上背景,从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出发,依据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理论,参考现行的有关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政策法规,结合深圳市的流动人口管理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深圳市经济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研究。

通过分析和研究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问题,期望能够为深圳市解决流动人口提供建议和对策,也能够为国内其他承载流动人口管理给以一定的借鉴。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结合个人多年工作经验,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论证。

文章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交代了问题的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开展本次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第二部分:概念和现实分析,主要梳理与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概念,分析了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以及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对深港粤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三部分: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从实际出发,分析了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第四部分:对策分析。

这一部分作为研究的落脚点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主要是结合实际、借鉴优秀做法,提出有效促进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和举措。

广东深圳中考1+5文件政策解读

广东深圳中考1+5文件政策解读

广东深圳中考1+5文件政策解读广东深圳中考政策解读:1+5文件"1+5"文件"1+5"文件即《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所谓的1+5文件,更多的是对外来人员的种种限制。

在深圳这样一个"打工者的天堂"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深圳教育的一个非常尖锐的问题。

并且这些务工人员普遍从事第三产业,平均文化水平都比较低,甚至可以说是被大众关注焦点所忽略的一个人群,但是这并不应该成为"1+5"文件实施的一个理由。

这样的政策从根本上来说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公平性,造成好多原本优秀的孩子,可能仅仅是因为缺少了那么一纸户口,就迫不得已走上了和所谓的深圳本地人完全不同的人生道路。

好多学生和家长都呼吁,他们并不是想完全****这样的体制和规定,只是想争取一些自由选择的空间。

A、C、D类考生深圳市教育局把考生分为ACD三类:A类是指具有深圳户籍的考生,C类是指享受市政府优惠政策人员的子女,D类是指持居住证、台胞证、港澳回乡证(卡)等符合"1+5"的考生,为非深圳户籍考生。

其中,D类考生面临的竞争和升学压力远远大于A、C两类。

看到上面的解读,其实不难发现,这只是限制户籍问题的另一种说法而已,其作用可以说与"1+5"文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根据深圳历年来中考人数的相关报道,经常可以看到学位充足等等之类的报道,然而,对非深圳户籍考生而言,他们很难感觉到学位的宽裕。

深圳市中考招生政策中对A、C两类考生的保护性倾斜,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深圳市的中考招生政策,对A类和C类考生基本上没有区别,区别主要存在于A、C 两类和D类之间。

深圳市最新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全文】

深圳市最新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全文】

深圳市最新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全文】深圳市最新户籍管理办法规定【全文】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2016〕5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户籍迁入以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存量置换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安排、准入条件和审批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人口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按年度制定,重点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全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六条户籍迁入划分为人才引进迁户、纳税迁户、政策性迁户和居住社保迁户四个类别。

本规定所称人才引进迁户,是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纳税迁户,是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

本规定所称居住社保迁户,是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户籍迁入管理的各项工作,牵头研究提出非户籍人口入户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3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3〕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7日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制定本办法。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பைடு நூலகம்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深圳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户籍迁入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户籍迁入计划根据产业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制定。

年度计划应当与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并重点满足四大支柱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年度户籍迁入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暂住人口入户和市外人才迁户的政策措施,确保我市户籍迁入政策的贯彻落实。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招调工实施办法和年度职业目录,按计划办理招调工的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人才引进办法及年度专业和岗位目录,按计划办理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干部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各类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六条户籍迁入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核心,以调整人口结构为目标,以在深圳有稳定工作和居所的暂住人口优先为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准入条件和审核入户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本市年入户总量应当控制在迁入年度计划之内。

第七条户籍迁入划分为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和政策性迁户三个类别。

前款所称技术技能迁户是指从我市现有暂住人口中根据年龄、工作年限、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选招、选调入户和从市外引进应届毕业生或其他符合入户条件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

前款所称投资纳税迁户是指在深圳投资并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

前款所称政策性迁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政策的人员入户深圳,包括夫妻分居、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2005]12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01【实施日期】2005.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2005年8月1日深府[2005]1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使我市人口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相适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思路(一)高度重视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总量增长过快,结构不尽合理,而管理体制和手段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是我市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快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既是应对我市严峻人口形势的迫切需要,更是推进我市国际化进程的客观要求。

(二)明确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和人口发展客观规律,合理控制人口总规模,逐步调整人口结构,实现人口规模、结构和素质与产业、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机制。

理顺人口管理体制,整合人口管理资源,创新人口管理手段,提高人口管理能力,将人口管理切实覆盖到每一个社区,每一个单位。

建立适合我市市情需要的长效人口管理机制。

(三)坚持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是人口发展与人口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与城市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口管理模式和调控手段,遏制人口规模过快膨胀;二是人口管理与人口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体现管理,创造便民利民和安居乐业的环境,保持城市人才竞争力;三是人口管理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城市空间结构和人口结构的联动调整,建立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调控机制;四是人口管理与城市综合管理和建设和谐社区的有机结合,形成人口管理的强大合力,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深人口计生规[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8〕3号)各区人口计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根据市政府“1+5”文件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调入户和随迁人口入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办〔2008〕22号)要求,自2008年起,我市将进一步加强迁户人员管理工作。

人口计生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做好迁户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衔接工作,严把计生证明关。

为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起,凡是已怀孕或生育的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人员在办理招调迁户手续时,需持有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出具政策性迁户的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按深圳市人口计生局《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7〕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一)迁户人员属一孩怀孕或已生育一孩。

1.所需材料:(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一孩生育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拟招调员工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劳动部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人事部门)。

(5)属招调工的,提供在市劳动社会保障局网下载的招调员工预审信息。

(6)节育证明。

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

(7)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分别按父母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

迁户人员夫妻双方均是再婚,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参照上述生育一孩情况提供材料。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居住在本市的非深圳户籍的人口。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依照以证管人和以房管人相结合的原则、人口管理重心下移与社区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强化证件和居住管理,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暂住人口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安部门负责全市暂住人口的户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市综治部门负责协调各区、各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国土房产、教育、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暂住人口的证件和居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区域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及综合协管队伍开展工作。

第七条街道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领导本辖区的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暂住人口登记申报、证件发放等具体事项,定期向街道、区人口办及相关部门提供暂住人口证件与居住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暂住人员应当在本市居留满7日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应将申报信息传输至公安机关。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暂住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住宿登记。

暂住地址变更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向现暂住地的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重新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拟在本市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办暂住证。

办理暂住证应当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暂住证名称为深圳市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但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意见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意见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意见XX市加强流淌人口服务管理的要紧做法1.健全领导体制。

XX市由于流入人口数量多、增长快,给XX 市的经济社会进展与社会治安带来巨大的压力。

因此,XX市委、市政府提出“穷尽一切思路、穷尽一切办法,穷尽一切手段,以实现流淌人口管理的重大突破”,大力探索流淌人口服务管理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

2005年,XX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与完善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强化了人口服务管理体制的建设。

该市成立了由市长担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要紧领导为成员的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

区、街道办事处也设立人口工作领导小组。

在座谈中,XX市发改局的同志认为,由发改局协调整个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体制不是很顺,发改局工作任务太多,没有精力从事该项工作,他们认为XX市将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放在人口计生委的体制比较好。

2.实行就业备案制度。

XX市实行劳动就业登记备案制度,通过在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中心设置社区劳动保障窗口与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制度,做好流淌人口就业信息采集、就业状况调查与就业服务等有关工作,并将就业人口信息输入劳动就业登记信息系统。

目前,已录入800多万条信息,占流淌人口总数的60%。

3.实行居住证登记制度。

XX市居住证立法从2006年开始,2007年启动立法程序,出台试行办法。

2007年9月1日,XX市在XX县区进行试点,当年流淌人口居住证登记率达90%以上。

2008年5月22日,XX市人民政府出台了《XX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并于2008年8月1日在全市施行。

该办法规定,临时居住证交验期限为6个月,居住证交验期限为10年。

办理居住证需工本费20元,个人出10元,政府补贴10元。

今年,XX市第一批办理居住证人员估计为500万人,政府财政准备补贴5000万元。

下一步,XX市将扩大居住证系统功能。

4.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XX市共有出租房屋400万套(间),面积3.4亿平方米,占全市房屋总数的48%,其中1040万流淌人口住在出租屋内,150万流淌人口集中居住(企业宿舍),其他人员为从事保姆业或者投亲靠友。

2023年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新视界(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新视界(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新视界(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淮北矿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新提职科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

A.5天B.7天C.5个工作日D.7个工作日2.()晚婚年龄是男() 周岁,女() 周岁。

A.23,21B.24,22C.25,23D.26,243.()现场施工项目标准员使用本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不是其工作职责。

A.了解企业动态B.接受企业相关管理信息C.录入项目标准实施信息D.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4.()《淮北矿业矿处级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淮矿发[2007]9号)规定,矿处级领导人员需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当在事后()日内填写《报告表》,并按照规定送交淮北矿业组织人事部。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A.30B.10C.15D.205.()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A.三至九人B.三至七人C.五至九人6.()下列不属于集体协商制度的是()。

A.集体协商原则、规则B.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及权利与义务C.集体协商形式、程序、内容及结果D.集体协商监督检查7.()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由哪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指定?A.省;B.地;C.县;D.中央;8.()“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说的是()A.晕轮相应B.晕轮相应C.相似吸引D.互补吸引9.()以传媒为载体进行政策宣传、咨询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

A.组织社区论坛B.举办劳动保障知识竞赛C.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D.制作宣传橱窗10.()行政处罚由()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违法行为地B.结果发生地C.行为人住所地D.行为人居所地11.()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的目的是什么?A.调节群众娱乐生活;B.筹集社会资金,发展公益事业;C.增加就业机会,构建和谐社会;D.吸收民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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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要求,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使我市人口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相适应,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思路(一)高度重视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总量增长过快,结构不尽合理,而管理体制和手段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是我市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快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既是应对我市严峻人口形势的迫切需要,更是推进我市国际化进程的客观要求。

(二)明确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和人口发展客观规律,合理控制人口总规模,逐步调整人口结构,实现人口规模、结构和素质与产业、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机制。

理顺人口管理体制,整合人口管理资源,创新人口管理手段,提高人口管理能力,将人口管理切实覆盖到每一个社区,每一个单位。

建立适合我市市情需要的长效人口管理机制。

(三)坚持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是人口发展与人口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与城市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的人口管理模式和调控手段,遏制人口规模过快膨胀;二是人口管理与人口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体现管理,创造便民利民和安居乐业的环境,保持城市人才竞争力;三是人口管理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产业结构、城市空间结构和人口结构的联动调整,建立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调控机制;四是人口管理与城市综合管理和建设和谐社区的有机结合,形成人口管理的强大合力,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四)发挥产业政策对人口的调控作用。

认真做好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好产业规划与人口规划、城市规划的衔接。

根据人口调控目标制定相适应的房地产业、个体工商业、传统制造业等产业调控策略。

实施鼓励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优先发展的政策,使劳动力技能、素质结构充分满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

优化企业生产环境,严格污染排放标准,坚决制止土地粗放经营和无序开发行为,促进低附加值、高消耗、靠低人工成本维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型,引导企业减少对低技能劳动力的需求。

二、健全人口管理法规体系(五)构建人口管理的法律保障平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和完善适合我市市情要求的人口管理有关规定,将人口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六)完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有关规定。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入户门槛,制定《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

设立全市统一的入户条件和程序,开辟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等入户渠道,将符合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转为户籍人口。

稳步、适当扩大户籍人口规模,提高城市发展的稳定性。

(七)完善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有关规定。

根据人口管理重心下移、社区属地化管理的需要,制定《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实施新的以证管人和以房管人相结合模式。

强化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制度,明确出租屋业主、用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在暂住人口管理方面的责任,提高暂住人口管理的实效性。

(八)完善暂住人口就业管理有关规定。

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制定《深圳市暂住人口就业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暂住人口就业的调节和导向作用。

创新暂住人口就业管理机制,推行劳动保障卡制度,完善暂住人口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管理。

强化用工单位对暂住人口就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劳动用工行为。

(九)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有关规定。

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制定《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强化综合治理,堵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漏洞,有效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

(十)完善暂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管理有关规定。

按照管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接受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制定《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范围、职责和程序,逐步有序地解决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三、创新人口管理体制(十一)建立和完善人口综合管理架构和网络。

健全市、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四级人口管理机构,形成人口管理的四级网络。

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协调”的模式,成立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各人口管理职能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口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人口办负责拟定人口管理政策,指导和协调人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区、街道办事处均应设立人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区、街道办事处维护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与区、街道办事处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合署办公,执行市人口管理决策,组织、协调和检查人口管理的有关工作。

社区具体承担人口管理具体事项。

市人口办负责制定各级人口管理机构工作协调的有关规定。

(十二)推进人口管理由“以条为主”向“以块为主”转变。

理顺人口管理关系,推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明确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暂住人口管理的责任主体,合理划分市职能部门、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在人口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涉及人口管理的各职能部门的管理重心、管理权限、管理队伍和管理经费要向区、街道办事处下移,实现区和街道办事处人口管理的责、权、利的统一。

区、街道办事处应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保证人口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

(十三)实现以社区为平台的人口属地化管理。

充分发挥社区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依托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成立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人口登记、统计、计生、劳动保障等业务“一站式”受理,提供“一条龙”服务。

依托出租屋管理队伍,进一步整合公安、综治、计生、统计等部门的暂住人口管理辅助资源,建立社区综合协管员队伍,承担暂住人口具体管理职能,由区、街道办事处人口办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区人口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形成人口管理的协同合作机制。

市人口办要加强对全市人口综合管理的工作指导,建立人口管理职能部门与工商、城管、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职能部门的合作沟通机制。

由市人口办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掌握人口管理动态,及时研究和拟定人口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四、建立新的暂住人口管理模式(十五)深化暂住人口证件管理制度改革。

逐步减少各类暂住证的类别,提升暂住证的信息含量,增加暂住证的使用功能,切实提高暂住证的人口管理和服务效能,加快研究在我市实施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待时机成熟即逐步推行,实现以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十六)明确对暂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重点。

针对职业、住所、来深时间和流动性的不同,将在深暂住人口分为不同类别,明确管理重点。

对有固定居所和正当职业的暂住人员,其居住社区、工作单位以提供服务为主,共同承担管理职责,并纳入社区和出租屋管理;对无稳定居所和职业的短期流动人口,要强化人口登记申报制度,重点实施治安管理和居住管理。

(十七)完善“以房管人”措施。

全面推行出租屋租赁合同登记、治安、安监及计生等综合管理责任制度,强化出租屋暂住人口登记和管理制度,切实改变出租屋业主、雇用单位只收租、只用人、不管理的状况。

在将所有出租屋纳入管理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分类指导原则,采取各有侧重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将居住于工厂宿舍、建筑工棚、自购屋等各类住所的来深人员全部纳入登记和管理范围。

(十八)强化社区人口日常管理的合力。

实施基层管理部门人员交叉兼职制度、联合办公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作用。

推广社区、警区、安全文明小区联动,警员、社区综合协管员、物业管理员联合作业的模式。

根据各社区实际,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公司、物业管理单位的作用,推广完善旅业式、围合式、公寓式等形式多样的管理经验,及时掌握社区内人口异动情况,提高治安防范和管理水平。

五、形成人口管理的多方合力(十九)做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

各级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使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设施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与人口规模及其需求相适应,并促进人口质量的全面提高。

公安、综治、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实际人口增长和分布的情况,合理配置相应的人口行政管理资源。

(二十)坚决和持续开展联合治理行动。

有关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人口居住、计生、就业等政策的教育宣传工作,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明确职责分工,加快推进城中村、旧工业区的改造,深入开展“梳理”行动,坚决拆除违法建筑,严格规范出租屋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制假贩假等非法经营活动,铲除非法从业人员在深生产和生活的土壤。

(二十一)实现人口管理信息的共通共享。

加强人口预测和监测分析,建立全市统一的人口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改变各部门人口信息系统互不兼容、重复建设的局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范统计行为,明确统计、公安、房屋租赁部门在人口统计中的职责分工,以市统计局为主并依托其统计信息系统,认真做好人口尤其暂住人口统计数据的采集,各相应部门予以配合。

建立既符合国家统计制度又符合深圳实际情况的人口统计标准和信息发布制度,为人口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数据和变动信息。

(二十二)确保人口管理经费的落实。

科学测算各部门、各类别的人口管理经费,各人口管理部门所需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人口管理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各部门必须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依据本《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切实承担起本部门的管理责任,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努力把我市人口管理工作水平推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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