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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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管理规定(3篇)

临时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特定情况下,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土地并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土地。

第三条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四)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恢复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二)临时用地范围明确,界限清晰;(三)不影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六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地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说明;(五)土地权属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四)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五)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发放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三章临时用地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得闲置土地。

临时用地管理技巧规定(3篇)

临时用地管理技巧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临时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理、节约用地;2.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3. 保障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4.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临时用地的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为满足临时建设、生产、科研、军事、救灾等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1. 临时建设用地,如临时道路、临时停车场、临时仓库等;2. 临时生产用地,如临时采矿、临时采砂、临时堆场等;3. 临时科研用地,如临时试验场、临时观测站等;4. 临时军事用地,如临时军事训练场、临时军事设施用地等;5. 临时救灾用地,如临时安置点、临时救灾物资堆放地等。

第三章临时用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临时用地申请书;2.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3. 临时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 用地计划;5. 土地利用现状图;6.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临时用地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 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4. 不得破坏土地资源;5. 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开高速公路城口段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开高速公路城口段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开高速公路城口段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城府办发〔2016〕137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公路正文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开高速公路城口段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16〕137号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城开高速公路城口段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城开高速公路城口建设指挥部第二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日城开高速公路城口段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为规范城开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范围城开高速公路城口段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它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它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二、临时用地选址(一)预选址。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根据城开高速公路建设业主或城开高速公路总承包部(简称总包部)下达的临时用地计划,提请城开高速公路城口建设指挥部(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及所在乡镇(街道)安排相关工作人员现场踏勘,按照国土、环保、水务、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选址。

(二)选址确认。

预选址认为符合临时用地条件的,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对预选址予以确认,并由用地单位定点勘界。

三、临时用地申请报批程序(一)用地申请。

由用地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申请,指挥部办公室勘查确认后,会同乡镇(街道)准备下列材料,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障各类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保护土地资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临时用地应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保障权益的原则。

二、临时用地的范围和期限(一)临时用地的范围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2、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

临时用地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

三、临时用地的审批(一)审批权限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申请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包括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等。

2、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或者地质勘查相关批准文件。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5、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6、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规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区)(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地提供。

(二)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

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交工作。

1 / 6(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

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实验,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调整。

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

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处理临时用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包括临时用地:(六)临时用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国土、林地(占用林地的)审批的相关规费等费用。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施工便道、临时用地范围,(一)临时用地指施工驻点、拌合场、预制场、取、弃土场等。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2 / 6、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进行选址、勘测后,将临时1用地平面图(需核准名称)标注在用地及拆迁用地图上,同时将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数量、土地类别、土地所属乡(镇)、村、组等填写《长韶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申报表》)。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1、临时用地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XXXX线建设工程是经省发改委审批的市政重点工程。

为有序推动项目实施,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租用补偿工作程序、补偿标准依法合规。

依据XXXX线EPC合同以及PPP框架协议、XX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地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实施看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协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章各部门职责第一条前期部职责(一)前期部为前期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

(二)负责依据临时用地红线图,协调投资公司、勘测定界单位出具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负责协调区县政府根据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依据施工需要按时供应2、临时用地。

(四)负责协调区县政府制定临时用地标准。

(五)负责协调处理临时租地工作中消失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组织投资公司对临时用地进行现场核查。

(七)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商定条款对临时用地进行退还。

(八)协作建设管理部审查临时用地红线图。

(九)协作方案合同部完成计量工作。

其次条建设管理部职责(一)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准时供应临时用地红线图。

(二)负责组织审查临时用地红线图,对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复核。

(三)负责临时用地红线图的调整审查,并准时对前期部进行交底。

(四)负责临时用地使用方案的审批。

第三条方案合同部职责(一)负责审核并汇总各施工单位临时用地计量资料。

(二)负责协调第三方单位对临时用3、地计量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融资财务部职责(一)负责为临时用地筹措资金。

(二)负责资金准时拨付。

第三章临时用地工作流程第五条临时用地范围、用途、租期、标准、合同签订范围:依据临时用地红线图出具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用途:临时用地仅用于4号线工程施工的必要场地,如现场管理办公用地、各种材料加工、存放用地、场内临时通道等,不得作为项目部驻地、临时生活区、商业经营或转租等其它用途。

租期:依据总体施工支配确定租期,临时用地一次租赁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两年,租期超过两年需重新签订租地协议。

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管理制度一、前言国家高速公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对于提升我国交通运输的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高速公路网络。

而在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为了保障施工、运营和维护的需要,必然需要进行对一些临时用地的占用。

在进行临时用地占用的同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临时用地管理制度,以保障公路施工和运营的有序进行,同时也需要尽可能的减少对当地资源的影响。

二、临时用地的概念和分类在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为了保障施工、运营和维护的需要,会涉及到对一些临时用地的占用。

这些临时用地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空间和资源等。

根据其用途和占用期限的不同,可以将临时用地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施工用地:主要用于进行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如贮放建筑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的搭建等。

2. 运输用地:主要用于辅助施工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如临时仓库、运输通道等。

3. 养护用地:主要用于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维修,如临时停车场、工程车辆存放场等。

4. 紧急占用用地: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或紧急维修时的临时占用,以保障交通畅通和安全。

以上仅为临时用地的一些分类,随着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的不断发展,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类型的临时用地。

三、临时用地管理的原则和目标1. 合法合规原则:临时用地的占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并取得相应的管理批准和占用许可。

2. 经济高效原则:在临时用地管理中,应当尽量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损耗,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3. 安全可靠原则:在临时用地占用和管理过程中,必须保证施工和运营的安全可靠,有效防止因为临时用地占用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4. 环保节约原则:在临时用地的管理中,应当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和生态资源的影响,落实生态保护理念。

5. 公平公正原则:在临时用地管理中,对各方面权益应当进行公平合理的衡量和协调,保障各方利益的合法权益。

公路工程临时用地施工方案

公路工程临时用地施工方案

公路工程临时用地施工方案一、工程概况随着交通运输的不断发展,公路工程建设逐渐成为城市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了确保施工顺利进行和保障人员设备的安全,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临时用地开辟。

临时用地是指为了临时占用的土地,通常用于施工现场,设施搭建、临时存放材料等,以保障施工的需要。

本文以某某公路工程项目为例,介绍了其临时用地开辟及施工方案。

该项目位于某某市A 区,总工程长度约30千米,主要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等内容。

二、临时用地开辟范围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本工程的临时用地开辟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现场:为安全、高效地开展施工活动,需要确定主要施工区域和临时设施摆放区域。

施工现场应满足设备摆放、车辆进出和材料堆放等需求。

2.交通道路:为了方便施工车辆进出,需要开辟临时通道,并在适当位置设置交通标志,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

3.临时材料堆放区:根据施工需要,需要在施工现场周围确定临时的材料堆放区,方便存放各种所需材料,减少运输成本。

4.施工生活区: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临时的生活区,包括工人宿舍、临时办公室等,保障施工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5.临时设施区: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临时的设施区,包括施工设备、施工车辆、施工机具等,确保施工设备的安全存放。

三、临时用地开辟方案1.施工现场根据实际施工需要,确定施工现场的位置和范围。

为了方便管理和控制,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边界,并在边界处设置围栏或警示标识。

同时,应合理利用现有道路和周围空地,确保施工现场的通行和周边的环境整洁。

2.交通通道根据实际交通情况和施工需要,在施工现场周围确定临时交通通道,并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护栏等设施,确保施工车辆的安全进出和交通畅通。

3.材料堆放区根据项目进度和施工计划,确定临时材料堆放区,按照不同材料的特点进行分类摆放,确保材料的安全存放和检验取用。

4.施工生活区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设置临时生活区,包括宿舍、餐厅、浴室等设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供不应求的问题日渐突出,临时用地的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有序,我国出台了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临时用地的概念、管理原则以及推进临时用地管理的措施进行探讨。

一、临时用地的概念和分类临时用地是指对工程建设、临时性经营活动或其他暂时性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用于一定时间后要整体或部分退还出来的土地。

根据用地性质和用途,临时用地可分为建设类临时用地和经营类临时用地。

建设类临时用地主要用于工程施工、设备堆放、材料调度等临时性需求;经营类临时用地则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为临时性经营活动提供土地支撑,如集市、临时物流园区等。

二、临时用地管理原则临时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理利用、安全可靠、便民服务和规范管理。

具体来说:1. 合理利用:在临时用地的规划和设计上,应考虑土地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利用。

2. 安全可靠:临时用地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性,不影响周边环境和用地安全。

3. 便民服务:临时用地的设置应合理满足居民生活、商业需求等方面的便利,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4. 规范管理:临时用地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推进临时用地管理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临时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临时用地管理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各方的行为。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临时用地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临时用地信息共享的平台,促进各部门间的信息流通,避免信息孤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将部分临时用地通过市场化方式使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临时用地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程度。

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环境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环境管理办法

速公路临时用地环境管理办法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周期长、占地范围广,建设过程中施工用地分散,如不加强管理,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

为实现本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加强施工过程中环境管理与污染控制,规范施工行为,减少临时用地范围和污染破坏,本项目环保水保技术咨询项目部特制订临时用地环境管理办法。

一、管理目标1.临时用地专项环保方案报送、审批率100%;2.临时用地处置率100%;3.满足环保、水保验收临时用地治理恢复要求。

二、临时用地定义及类型2.1临时用地定义本方案所指临时用地是指因施工需要,由施工方提出用地需求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后所征用的临时施工用地,包括按照永久征地补偿标准支付用地费用的征地,一律视作临时用地。

2.2临时用地类型包括拌和站、预制场、石料场、营地工区、材料加工场等施工场所。

三、临时用地环境影响(1)水环境污染:拌和站、预制场、石料加工场生产废水以及营地工区生活污水如不妥善处理而随意排放,将污染周围自然水体。

(2)声环境污染:拌和站、预制场、石料加工场等施工场所机械设备生产、车辆行驶等易对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环境造成影响。

(3)大气环境污染:临时施工场地生产过程中粉质物料加工、运输产生的粉尘;车辆尾气、设备燃油废气、沥青烟等大气污染。

(4)固体废弃物污染: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施工废料、施工垃圾,以及生活垃圾等,如不加以管理,将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5)植被破坏及水土流失:临时用地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将会不可避免的破坏原土地植被,减少植被覆盖,造成水土流失。

(6)占用土地: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如不按要求进行处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造成土壤污染、土地资源浪费。

四、环境管理要求(1)临时用地选址必须以减少环境污染破坏为前提,选址必须保本项目环保水保技术咨询项目部环境监理审批备案,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2)编制临时用地环保专项方案,方案明确临时用地位置、占地面积、周围环境条件、环境影响分析以及对应环保措施及管理办法,报本项目环保水保技术咨询项目部审批备案。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类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临时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临时用地活动。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临时用地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条件1、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如搭建临时工棚、堆放材料等。

2、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用于设置探矿设施等。

3、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申请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

2、项目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临时用地规划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

5、其他相关材料,如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耕地占补平衡方案。

(三)审批流程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勘查。

3、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颁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临时用地的使用要求(一)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土地用途临时用地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例如,批准用于施工临时堆放材料的,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三)土地保护1、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

2、不得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对于占用耕地的,期满后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四)补偿安置临时用地使用可能对土地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安置。

五、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一)复垦责任临时用地使用者是土地复垦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履行复垦义务。

(二)复垦标准复垦后的土地应当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符合原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临时建设用地怎样处理

临时建设用地怎样处理

临时建设用地怎样处理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因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但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那么对于临时建设用地怎样处理这个问题,下面就由找法网珠海律师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一、临时建设用地怎样处理1、因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但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有三个过程:第一是估价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选择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

第二是确定出让底价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根据其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修订,形成出让底价。

出让底价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有意受让人的出价低于出让低价,政府将不予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是批准过程。

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审批权限,所以,有的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是下级政府与受让方商定的,但最后的确定权在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公路工程临时场地管理及使用措施

公路工程临时场地管理及使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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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能够利用其他土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应当恢复原状。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高速公路建设使用临时用地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对高速公路建设因施工需要,在征用土地范围外需要使用临时土地作了严格规定。

一、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要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除依法办理审批,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补偿费以外,要注意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这是现实的迫切需要,也是《公路法》及相关土地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原则。

具体讲,就是要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不占或尽量少占用耕地,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劣地以及产量低或不宜改造成耕地的土地。

三、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临时用地应当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
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届满应及时清理,恢复原状,不改变其土地用途的性质和权属。

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doc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doc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00]17号发布日期:2000-2-29执行日期:2000-2-29生效日期:1900-1-1丹江口市、茅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为规范襄十高速公路武许段临时用地运作程序和补偿标准,加强对临时性征地的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施工过程中,需临时征用,使用后交还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各类非永久性用地,包括料场、预制场、取土场、仓库、生活营地、施工便道、弃土场等。

二、用地原则(一)尽可能利用荒山、荒地等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二)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使用时间;(三)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原土地的污染。

三、征用程序(一)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招标文件给定的临时用地总量,在业主和市、区协调指挥部指导下,通过沿线考察和协商,提出整个工程临时用地计划,并填写临时用地申请表。

(二)市、区协调指挥部、土地管理部门、乡镇及土地所有权单位根据业主申请现场确定地点,核实征用面积,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交还土地。

凡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

经市区协调指挥部和土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被征用单位。

如延期使用,另签协议。

四、补偿标准(一)临时征用的荒山、荒地,按每亩每年200元予以补偿。

(二)临时征用的耕地,严格按鄂政办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资金支付方式(一)临时用地所有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二)临时用地协议签订后,用地单位向被征地单位预先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每年结清一次。

六、其它(一)施工单位应根据用地环境,搞好环境保护,减少对用地范围外的影响。

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为规范XX省南北大通道XX段建设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3〕3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麻柳湾至XX高速公路XX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的批复(市政复〔2013〕4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XX、昭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地是指施工过程中,需临时使用后交还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各类非永久性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临时施工便道、临时工棚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石)场、弃渣(土)场等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审批及使用年限(一)临时用地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占用耕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报批;临时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工程需要确需超过2年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提出延期申请,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永久性设施。

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用地单位私自和农户或其他产权单位协商用地。

三、临时用地办理程序(一)申请。

用地单位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南北大通道征地拆迁办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拟用地用途、年限、位置、用地面积等情况。

(二)选址。

县、区征地拆迁办召集用地单位及提供临时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进行现场踏勘,共同认定临时用地的权属、地类、范围,现场勘丈用地面积并签字认可。

并由用地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审批权限报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提供临时用地。

(三)用地单位根据按照各县区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测算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交县区征地拆迁办(或领导组),由县区征地拆迁办按补偿标准支付给临时用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公路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期间因工程变更、地质滑坡、取弃土、临建设施、地方设施恢复等建设过程中经审批必须补充增加用于工程建设的土地。

一、临时用地办理程序1、弃土场(由代表处全部或部分承担费用)(1)总项目经理部向代表处提出设置弃土场及用地的书面申请;(2)代表处组织人员查勘现场,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是否同意新建(或改建);(3)代表处审查后由总承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设计,并根据施工图向有关区县指挥部下达临时用地通知书;(4)有关区县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清理登记、补偿兑付并移交土地;(5)若代表处未同意新建(或改建)的弃土场由项目经理部直接向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另: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用地的环境搞好环保,尽量减少对用地范围的影响。

2、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建设(由项目经理部承担费用)(1)项目经理部向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2)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清理兑付,完善相关手续后移交土地。

二、补充用地申请的内容和要求(一)文字内容1、主送(抄送)单位的名称;2、用地请示名称;3、用地原因及临时用地时间;4、用地位置(含公路里程桩号与公路的相对位置);5、所在区县、镇、村的名称;6、用地面积;7、征地地形图的图号;8、用地补偿费处理方式(要明确写明用地补偿费由代表处先行垫付,以后在合同段工程支量款中扣除归垫);9、申报单位及申报日期等相关内容。

三、报件要求以及注意事项1、增强用地计划性,用地申请要提前提出;2、每宗用地应单独申请并附图,不能几宗用地一个文件合并上报;3、用地申请内容要完整,简洁明了,附图要规范整洁,清晰明确;4、上报文件为一式五份,一份送代表处办公室,四份送征拆部;5、以项目经理部红头文件正式上报。

高速临时占路建立监管办法

高速临时占路建立监管办法

高速临时占路建立监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龙永和永吉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行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被用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范围。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碴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工程勘察、地质勘查过程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三)采石、挖沙、取土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三条临时用地原则。

(一)临时用地应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原则上不能突破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的临时用地使用数量。

(二)临时用地应当少占用耕地、林地,一般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三)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要落实绿化和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条临时用地期限。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单位必须在用地期满前15日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临时用地资料。

(一)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电子坐标,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临时使用林地或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的,还应当分别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分别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应当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临时工程与设施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临时工程与设施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临时工程与设施管理办法103.01 一般要求1.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各项相关的临时性工作,如: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临时电力、电信线路的架设与维护;临时供水、排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

承包人应按不同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工程与设施进行设计。

2.承包人在进行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当地运输管理、公安、供电、电信、供水、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按本节提供的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了有关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所有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全部费用。

4.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说明书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的详细图纸,在开工前至少21d报监理人审批。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临时工程的施工。

5.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临时工程和设计图纸后的7d内完成审批并通知承包人,这种批准是对于该项临时工程与设施开工的书面同意。

6.各项临时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取得书面协议。

监理人将据此作为审批开工的条件。

7.除非另有协议,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或恢复原貌后,报监理人检查验收。

103.02 临时设施1.供电(1)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实施与维修所需全部电力(包括提供监理人驻地的用电)的供应与分配做出配置。

此外,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发电机组,作为后备电源,以保证电网停电时能继续进行施工。

承包人应负责安装、连接、操作、维修、燃料供应等,直至交工证书签发之日止。

(2)承包人应将拟议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的电力安装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电力标准,或监理人批准的其他标准。

(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力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力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

承包人应负担此项修建、安装和维修的费用,并向供电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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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为规范XX省南北大通道XX段建设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云国土资〔2013〕313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麻柳湾至XX高速公路XX段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方案》的批复(市政复〔2013〕4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XX、昭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地的范围本办法所指临时用地是指施工过程中,需临时使用后交还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各类非永久性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临时施工便道、临时工棚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石)场、弃渣(土)场等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临时用地的审批及使用年限(一)临时用地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占用耕地的县、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报批;临时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临时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因工程需要确需超过2年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提出延期申请,由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永久性设施。

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严禁用地单位私自和农户或其他产权单位协商用地。

三、临时用地办理程序(一)申请。

用地单位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南北大通道征地拆迁办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拟用地用途、年限、位置、用地面积等情况。

(二)选址。

县、区征地拆迁办召集用地单位及提供临时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进行现场踏勘,共同认定临时用地的权属、地类、范围,现场勘丈用地面积并签字认可。

并由用地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审批权限报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提供临时用地。

(三)用地单位根据按照各县区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测算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交县区征地拆迁办(或领导组),由县区征地拆迁办按补偿标准支付给临时用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由用地单位向产权单位交还土地。

如延期使用,另签
协议。

(五)本项目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中已包含土地复垦费,使用期满后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行复垦,因施工造成永久性破话不能复垦的,经被征地农户、指挥部、县区征地拆迁办、及乡镇相关人员现场认定后,按正线用地征用的补偿标准扣除原已支付补偿费用后补齐差价。

四、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一)临时占用耕地,均先按照可复垦进行补偿,即:由施工单位向当地政府按本县区统一年产值,占一年补一年、占一季补一季,并按4000元/亩一次支付复垦费,该地块使用期满退还前,由被征地农户、指挥部、县区征迁办及乡镇政府共同认定,不能复垦的,按永久性用地标准,扣除已支付的费用,由当地政府按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补齐差价(补差费用列入本县区正线征地拆迁费用),并补签征用土地协议,完善相关手续后,由县区国土部门纳入建设储备用地。

临时用地占用其他地类的,一律按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临时用地中如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及电力线等专项设施的,按各县区正线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临时用地工作经费按照临时用地征地拆迁总补偿费的4%计算。

(四)以上费用由施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各县区征地拆迁办(或领导组),占用耕地不能复垦的补差费用经复核后后市征地拆迁办直接划拨。

(五)以上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补偿费用仅针对因施工单位施工需要的堆料场、预制场、取土场、仓库、生活营地、施工便道等用地,前期已实施的12条进场路及设计范围内的取(弃)土(石)场用地补偿费用由市政府承担。

(六)除以上费用外,各县区及相关部门不得再向施工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因工程施工急需使用临时用地或因施工和地质灾害造成垮塌急需处置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可先行提供用地后再补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六、各县区原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中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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