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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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管理规定(3篇)

临时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用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特定情况下,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土地并按照规定恢复原状的土地。

第三条临时用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尽量不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四)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使用、恢复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二)临时用地范围明确,界限清晰;(三)不影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四)不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六条临时用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用地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临时用地用途和期限说明;(五)土地权属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意见;(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三)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四)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五)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发放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八条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长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三章临时用地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使用期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碱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得闲置土地。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6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7月16日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审批流程和监管职责,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保护耕地、依法申请、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统筹、指导和监管各区临时用地审批等工作,并建立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临时用地审批、核发批复,并监督检查辖区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临时用地申请受理、审查报批、日常监管、台账建设和用地收回等工作,并负责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其他职能部门依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临时用地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出具临时用地审查意见等工作。

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管理技巧规定(3篇)

临时用地管理技巧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临时用地的管理。

第三条临时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理、节约用地;2.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3. 保障土地权属人的合法权益;4.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临时用地的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为满足临时建设、生产、科研、军事、救灾等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土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1. 临时建设用地,如临时道路、临时停车场、临时仓库等;2. 临时生产用地,如临时采矿、临时采砂、临时堆场等;3. 临时科研用地,如临时试验场、临时观测站等;4. 临时军事用地,如临时军事训练场、临时军事设施用地等;5. 临时救灾用地,如临时安置点、临时救灾物资堆放地等。

第三章临时用地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临时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临时用地申请书;2.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3. 临时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 用地计划;5. 土地利用现状图;6.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临时用地的使用与管理第十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3. 不得进行永久性建设;4. 不得破坏土地资源;5. 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甬规字〔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规字〔2014〕29号各处(室)、分局、东部新城规划处:为加强和规范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正确引导土地使用者集约节约土地,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2014年3月17日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重要道路、轨道交通、管线、重大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道路、绿地与广场、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道路、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应先行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有明确土地权属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涉及临时建设的,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第五条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二)不影响近期建设项目的实施;(三)不影响历史遗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核原件);(三)引起使用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四)1:500或1:1000地形图并标明临时用地的范围及总平面布局(原件各1份);(五)其它相关材料。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项目不断涌现,临时用地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审批、使用、监督和管理。

三、临时用地的定义和分类(一)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

(二)临时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2、建设项目选址勘察、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用地;3、矿山企业开采小型矿产以及零星分散资源,在开采期间生活用房、临时工棚、选矿厂、尾矿库、井口平台、堆料场、运输道路等用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一)申请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3、临时用地使用合同;4、土地复垦方案;5、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7、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踏勘。

重点审查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等。

(三)批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准,并颁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有了法律的约束,才能更好的保障每个人的利益,都是非常关键的。

本店铺就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和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条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月10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调整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8]1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8]1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8]1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枣庄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的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临时用地应尽量使用劣质地和建设用地。

(一)工程建设施工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临时工棚等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需临时堆放或回填土石而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工程勘查、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临时性的取土、采矿用地;(四)临时性的货物堆场、养殖设施用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采取辖区负责,分级管理的方式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

依法授权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滕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38号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38号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3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大安市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9日大安市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建设单位建设活动临时用地。

第四条大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内的临时用地审批工作和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市国土资源局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既要满足建设项目生产用地需求,又要做到依法用地、节约用地,严禁乱占滥用土地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六条临时使用土地需要复垦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陕西省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201009072955)

陕西省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201009072955)

陕西省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造的暂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察、物品堆放、商业经营及其他活动暂时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交通以及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或者个人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在他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申请。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的,应当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后,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在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用地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东府[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府[2009]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各类市政、水利、防灾以及其他线性工程项目建设临时用地,妥善做好临时用地后续复垦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引起的使用土地行为。

(一)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

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施工单位临时搭建的工棚、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的办公用房和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

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临时使用的土地;因探矿、采矿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探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申报程序(一)申请1、拟临时使用国有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取得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土地使用者同意后,向当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备齐有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2、拟临时使用集体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取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原土地使用者同意后,向当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备齐有关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3、在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先经市城建规划局的同意;其余各镇行政区域内的临时用地,报批前应当先经镇规划所同意。

(二)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和支付补偿1、拟临时使用国有空闲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当地国土资源分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40号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令第140号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储波2001年3月19日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条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八)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颁布日期:文号:(xx年10月13日鲁政发[xx]115号发布,xx年12月1日起施行;xx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改后公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条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八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九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拆除、退地。

第十一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1、临时用地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XXXX线建设工程是经省发改委审批的市政重点工程。

为有序推动项目实施,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租用补偿工作程序、补偿标准依法合规。

依据XXXX线EPC合同以及PPP框架协议、XX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地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土地征收实施看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协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章各部门职责第一条前期部职责(一)前期部为前期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

(二)负责依据临时用地红线图,协调投资公司、勘测定界单位出具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负责协调区县政府根据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依据施工需要按时供应2、临时用地。

(四)负责协调区县政府制定临时用地标准。

(五)负责协调处理临时租地工作中消失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组织投资公司对临时用地进行现场核查。

(七)负责督促各施工单位按合同商定条款对临时用地进行退还。

(八)协作建设管理部审查临时用地红线图。

(九)协作方案合同部完成计量工作。

其次条建设管理部职责(一)负责督促设计单位准时供应临时用地红线图。

(二)负责组织审查临时用地红线图,对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复核。

(三)负责临时用地红线图的调整审查,并准时对前期部进行交底。

(四)负责临时用地使用方案的审批。

第三条方案合同部职责(一)负责审核并汇总各施工单位临时用地计量资料。

(二)负责协调第三方单位对临时用3、地计量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融资财务部职责(一)负责为临时用地筹措资金。

(二)负责资金准时拨付。

第三章临时用地工作流程第五条临时用地范围、用途、租期、标准、合同签订范围:依据临时用地红线图出具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用途:临时用地仅用于4号线工程施工的必要场地,如现场管理办公用地、各种材料加工、存放用地、场内临时通道等,不得作为项目部驻地、临时生活区、商业经营或转租等其它用途。

租期:依据总体施工支配确定租期,临时用地一次租赁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两年,租期超过两年需重新签订租地协议。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那么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下面就跟赢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为规范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地提供。

(二)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

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交工作。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

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实验,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

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处理临时用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临时用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国土、林地(占用林地的)审批的相关规费等费用。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临时用地的用途和范围2、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3、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4、临时用地的费用标准5、临时用地的使用要求和限制6、临时用地的恢复和归还标准7、违规使用临时用地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的管理,规范临时用地的使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临时用地的定义和分类121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在短期内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122 临时用地分为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等。

13 临时用地的用途和范围131 临时用地应当用于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相关的临时性用途,如施工工棚、材料堆场、临时道路等。

132 不得将临时用地用于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133 严格限制将临时用地用于商业开发、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活动。

14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141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142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5 临时用地的审批流程151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临时用地申请书、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复垦方案等。

152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勘查。

153 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颁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6 临时用地的费用标准161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

162 费用标准根据土地的类别、使用期限、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17 临时用地的使用要求和限制171 临时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172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土地资源供不应求的问题日渐突出,临时用地的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有序,我国出台了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临时用地的概念、管理原则以及推进临时用地管理的措施进行探讨。

一、临时用地的概念和分类临时用地是指对工程建设、临时性经营活动或其他暂时性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用于一定时间后要整体或部分退还出来的土地。

根据用地性质和用途,临时用地可分为建设类临时用地和经营类临时用地。

建设类临时用地主要用于工程施工、设备堆放、材料调度等临时性需求;经营类临时用地则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为临时性经营活动提供土地支撑,如集市、临时物流园区等。

二、临时用地管理原则临时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理利用、安全可靠、便民服务和规范管理。

具体来说:1. 合理利用:在临时用地的规划和设计上,应考虑土地的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利用。

2. 安全可靠:临时用地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临时用地的安全性,不影响周边环境和用地安全。

3. 便民服务:临时用地的设置应合理满足居民生活、商业需求等方面的便利,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4. 规范管理:临时用地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三、推进临时用地管理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临时用地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临时用地管理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各方的行为。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临时用地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临时用地信息共享的平台,促进各部门间的信息流通,避免信息孤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将部分临时用地通过市场化方式使用,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让市场发挥更大的作用。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临时用地管理的认识和理解,增加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程度。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概述为了更好地管理临时用地,规范土地使用行为,保障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特制定本《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定义临时用地指为满足短期需要(不超过5年)或者在某一固定时间段内实施工程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征地拆迁和土地管理范围内或者规划用地范围内以外的土地上(包括低效用地)临时使用的土地。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指在临时用地上实施活动或者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

管理要求用地程序临时用地的批准应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用地方式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实际需要的、具有可行性的用地方式和建设方案。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计划,将土地资源保护和恢复作为前提条件,防止损害和破坏土地资源。

环保措施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安全管理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用地收费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收费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或者临时用地使用费。

用地监督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管理措施监督检查对临时用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要求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

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否则按照规定处罚。

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确保活动或者工程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适合最小化。

处罚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者,可以采取暂扣临时用地或者吊销使用许可证等措施。

总结《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是对临时用地的管理作出的基本规定和指导。

它规范了临时用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保措施的落实,促进了临时用地严格合法使用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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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XX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范围。

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5号)中,规定临时用地范围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和抢险救灾临时用地三大类;而我市早在2006年发布的《XX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中,明确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三种情形。

对比省自然资源厅的文件,我市临时用地未涉及抢险救灾临时用地,但涉及急需公共服务设施临时用地情形。

(二)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方面,随着我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整至各区政府,需要制定更为细致的工作规则,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流程,指导各区政府开展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临时用地审批使用过程中涉及土地复垦、以及占用基本农田、林地等相关规定,具体规定散见于《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及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中,应结合我市实际予以统筹,便于组织实施。

综上,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理顺我市“强区放权”背景下国土管理机制,进一步理清临时用地申请、审批、使用、监管、收回等环节的全链条管理,完善临时用地审批环节、审批时限、审批内容等信息的全流程监管,消除不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健全临时用地政策制定、审批行为的日常监管以及不定期抽查机制,有必要起草专门的文件予以规范。

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2006年,我市发布的《XX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中,明确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三种情形;2016年,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16〕35号),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
用地和抢险救灾临时用地三类。

因此,此次《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将临时用地范围界定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四种情形。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由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协商一致,自行理清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相关的审批条件、程序参考国有土地执行。

三、临时用地由哪个单位负责审批?
答: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我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用地土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事项均由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

因此本办法规定临时用地由各区政府负责审批,核发批复;各区政府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临时用地日常管理事项,并负责在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中完成临时用地全过程审批、监管工作,包括用地数据核查、临时用地范围图制作、批复信息录入及非税收入通知书、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收回通知打印等,即《管理办法》中的临时用地管理部门。

四、临时用地如何收费?
答:临时用地使用费按照我市地价测算有关规定计收。

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临时用地项目,不计收临时用地使用费。

同时,对于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如需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的则按国有土地规定的50%计收。

五、临时用地如何监管?
答:临时用地监管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各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对于未完善用地手续、超过批准面积使用、改变批准用途使用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移交给辖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并配合其开展相关查违工作;
(二)各区政府建立临时用地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辖区临时用地管理部门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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