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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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顶层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以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大幅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按照“宽审、严管”的思路,着力简化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环节,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创新项目生成和管理机制,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让基层、企业、群众办事更便捷、更有效率。

本轮改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近期以简化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为重点,推出一批立即可实施、能落地的改革举措,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下一步,以全市“多规合一”成果为支撑,形成完善的项目策划机制、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审批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体系。

——分类管理,创新机制。

对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实施。

集中精力解决企业反映的审批难、效率低、办事慢等问题,创新审批管理模式,让企业从改革实施中增强获得感,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和产业投资,优化我市投资方向和结构。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办事指南(社会投资项目)一、适用范围和免审项目范围(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私(民)营、外商和港澳台企业投资或者投资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社会投资项目.但以下社会投资项目除外:1、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等实行核准制的项目;2、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保护等特定区域的项目;3、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的项目。

(二)免于该阶段设计方案审批项目范围1、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2、按照“产业基地—产业社区—零星工业地块"三级体系深化产业空间布局的以下二类工业项目,设计方案免于审核:(1)经产业准入审核认定后,工业用地产业项目类要求实行“带方案出让”制度的项目;(2)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以及生产配套的附属建筑(宿舍、办公、研发等除外).二、事项内容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含内部意见征询事项)。

规土部门内部意见征询事项:(1)交通部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计方案审核(含公交枢纽或者公交首末站等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核、出入口审核(2)绿化部门: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对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意见征询(3)交警部门:出入口审核(4)根据项目类型或建设单位选择,增选的征询部门和事项。

三、申请应具备条件(一)项目信息已自行按“相关下载”的《项目信息报送填写说明》填写完成;(二)勘察设计单位已依法确定,并完成直接发包手续网上登记或非进场招标发包交易登记或合同信息报送;办理网址:。

cn/ApproveManageNew/Home/ApproveCenter/1(三)设计方案已编制完成;(四)材料清单中应当提交的电子材料已经准备完成。

四、提交材料(电子文件上传)(一)必须材料(二)根据项目特点可选传材料五、办理流程(一)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联审平台",在“设计方案"专栏,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社会投资项目)》和上传相应资料,通知设计单位登陆“联审平台”,按要求上传电子图纸。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8.27•【文号】发改农经〔2020〕1337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人居环境、农村供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项目量大面广,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

对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报批内容,改进审批方式,有利于提高审批实效,节省报批成本,加快项目推进实施,有利于推动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尽快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

现就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提出以下意见:一、把握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基本原则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要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守好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项目布局,有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坚持务实管用、便捷高效,结合不同地区和领域实际,出台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解决各方面反映突出的难点堵点;坚持依法依规、循序渐进,在法治框架下探索完善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并为推进相关政策法规修订积累经验;坚持各方协同、创新模式,通过部门间信息联通和业务协作,构建适应新时代特点的新型审批服务体系。

二、明确简易审批适用范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

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银住建发〔2019〕633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住建发〔2019〕633号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9月30日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98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住建局职责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更好更快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大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持续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开展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主要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住建部门的有关事项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重点包括优化审批流程、合并审批事项、精简审批环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等改革事项。

通过改革,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事项进一步精简、时限进一步压缩、服务进一步提升,确保银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三、组织领导成立陈进贤局长任组长、张德华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政策法规科、建筑管理科、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组织推进与统筹协调,研究重大问题,明确目标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三思三创”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切实服务“六个加快”战略,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环节(一)缩小审批范围。

本着求实原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管理作用,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者缩小审核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详见《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榕建科〔2021〕106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榕建科〔2021〕106号各县区(市)建设局、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统一执行标准,提高审查质量和服务意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工图审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审查职责。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强化技术风险意识和质量责任意识,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开展工作,履行好审查职责,提升勘察设计文件质量。

二、统一审查范围。

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执行。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承接工程的规模和范围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 86号)执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开展审查。

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的若干意见》(闽建〔2019〕1号)、省审改办《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闽建审改〔2020〕7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和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办〔2020〕78号)、市工改办《关于推行部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通知(试行)》(榕工改办〔2021〕10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5月27日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的若干措施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为进一步简化项目投资许可、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其他相关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建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简化投资许可(一)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的审批类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对不新增用地的“零土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

(二)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类项目,取消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

二、简化用地审批(三)简化用地预审手续,不再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压覆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作为用地预审的前置条件。

(四)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县(市、区)、国家级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审批后报本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简化规划许可(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的项目,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应同时提供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便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方案设计等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9•【字号】鄂政办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提升审批实效,提高投资效益,减轻基层负担,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着力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20〕1337号)等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或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以下农村小型建设项目,适用本意见。

(一)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小型泵站,灌排沟渠,河道山塘清淤,塘堰沟渠修建修缮,植树造林等。

(二)农村生活类: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等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三)社会事业类: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卫生设施。

二、整县整乡推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的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村级组织通过“两委”会商议、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拟订年度项目清单,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法人,经乡镇、街道(以下简称乡镇)审核批准后,形成年度项目计划。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的规定,现对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相关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审查部门)提交审查资料。

二、按相关管理部门市区职责分工,送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为简化设计文件审查征询工作环节,市、区(县)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受理设计文件审查资料后,按《相关管理部门设计文件审查市、区(县)职责分工》(附件2)向各相关管理部门送达资料。

三、调整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一)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范围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专项评审项目范围》(附件3)执行。

(二)以下专项评审可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征询环节完成后进行:1、特定项目雷击风险评估。

该评估的申请应在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前完成,该评估应在防雷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2、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建筑玻璃幕墙环境评价论证。

该两项论证应在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3、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评估。

该评估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4、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评估。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8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5日关于全面推进无锡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四个无锡”为目标,以新型城镇化发展为契机,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们工作生活环境舒适性为重点,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从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发展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把我市建设成全国绿色建筑示范市。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各级政府把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

同时,大力整合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实现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由政府引导向市场需求拉动转变。

(二)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以新建重点项目推广绿色建筑为主,带动一般项目由建筑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转变;以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示范区为重点,逐步向全市范围推广,凸显规模应用效应;以城镇绿色建筑发展为重点,带动城乡绿色建筑全面发展:以新建绿色建筑为重点,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莆政综〔2016〕1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莆政综〔2016〕1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莆政综〔201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全面落实扩大有效投资的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2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8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项目前置手续。

一是简化项目环评手续。

区域或园区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其规划环评有效期内,规划中已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除化工、冶炼类项目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已经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大学城等区域,已经包含在规划内容中开发的具体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对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敏感目标的中小型停车场、除实验楼外的新改扩建学校项目、公交车站、市政道路、河道整治、园林绿化等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免于环保审批手续。

二是精简前置审批要件。

发改部门在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备案时,除涉及饮用水保护地外不将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作为前置条件,除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报告,调整为建设单位开工前向水利部门备案,水利部门加强日常监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3•【字号】苏政办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人防办、省林业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3日关于简化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人防办省林业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有效发挥各类开发区(含高新区)、工业园区(含乡镇工业集中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其联动创新发展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在增加有效投资、促进转型升级方面的集聚效应和示范作用,按照重大项目、低风险项目、小型低风险项目分类管理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代办帮办和咨询辅导服务机制,简化社会投资的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流程,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就产业园区内厂房、仓储类项目审批,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市第一批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模板】

市第一批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模板】

XX市第一批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一、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因尚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的范畴,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一)既有住宅小区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更新改造项目1.新设或者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2.新设体育锻炼器械;3.新设或者更新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4.小区内部道路出新、划定地面停车位、更新停车棚;5.设置信报箱、快递或者邮件接收设施;6.新设自助售货柜、简易门岗;(二)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7.小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8.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自助式公用电话亭、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桩等;9.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三)城市市政设施类项目10.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高度低于2.2米的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11.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12.隔离栏、多杆合一设施、高快速路隔音屏障等道路辅助设施等;13.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14.路面雨水篦子维修及更换;(四)建筑装修维护类项目15.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16.不属于大中型或受保护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修;17.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设施;18.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二、下列建设项目属于主体工程基础上的局部建设或改造,无需重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1.道路出新,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和控制标高的道路整治出新工程;2.属于紧急抢修且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3.在现有管道上增设_口的清洁水补水、河道引水补水工程,不改变管道线形、断面和控制标高的工程。

三、下列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定后,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政府主导的街巷整治、小区出新,农贸市场、环卫公厕等提升改造项目;2.政府主导的河湖水环境整治项目,包括河湖清淤疏浚、岸坡整治,以及河道内蓄水构筑物建设等;3.政府主导的老旧小区二次供水改造及低压片区供水设施改造涉及的道路临时开挖;4.园林绿化工程(指小品、花架、亭、廊、花坛、园路、水体、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

县自然资源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三篇

县自然资源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三篇

县自然资源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三篇报告使用范围很广。

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

我的公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县自然资源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县自然资源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一篇今年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面落实我县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在依法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积极提供优质服务,全面打造营商洼地,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了便捷服务。

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落实情况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容缺受理。

积极响应全市营商环境重点工作暨营商环境评价推进会议要求,对符合当前产业政策、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的项目进行容缺受理,截止目前,共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91件;规划选址意见172件。

积极推进标准地供应和标准厂房建设。

全面落实告知承诺制度,积极推进标准地供应,实现拿地就开工。

今年来,已经累计完成标准地出让6宗,面积14.04公顷,,提前完成了市下达我县的年度标准地出让任务,并均已签订出让合同、承诺书及管理协议,其中元旺电工2宗、面积3.6492公顷,豆制品加工项目1宗、面积0.5968公顷,清河镇污水处理厂项目1宗、面积0.3528公顷,鑫谷健康1宗,面积5.4412公顷,力创水利科技1宗、面积4公顷。

立足中小企业需要,积极开展标准厂房建设调研,不断提升标准厂房规划、建设标准,为中小企业提供拎包入住服务。

截止目前,已完成22.92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超额完成市下达年度任务,其中润龙风电13.39万平方米、大牛2.2万平方米、高效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万平方米、金冠网具3万平方米。

努力提高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水平1.成立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专班,不断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

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登记财产评价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交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实施方案.docx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交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实施方案.docx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交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在我区“交地即开工”历次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贸区可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通过试点''承诺即开工”、缩减规划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机制、竣工即投产等改革举措,加大政策创新力度,进一步深化“交地即开工”审批改革,促进企业投资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投产,真正实现“交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区范围内企业投资类工业和仓储用地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险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重污染、高环境风险、高安全风险、严重影响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维稳风险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改革措施(一)试点“承诺即开工”,进一步加快项目开工速度。

进一步优化项目开工报建流程,扩大承诺范围,建设单位凭设计方案预审意见及土地出让合同即可承诺制开工,全面实现交地即开Xo (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二)缩减规划审枇环节,简易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查。

制定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豁免清单,对简易低风险项目、中小型项目等6种类型的项目免于先行办理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可直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批复,在建设过程中有变更建设单位名称等12种调整情形的可豁免办理设计方案调整手续。

(牵头单位: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三)试点合法历史工业项目详细规划调整后,继续办理符合工业用地规划管控要求的建构筑物规划手续。

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已取得规划条件或已取得总平面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且仍然有效并仍具备实施条件,详细规划将其调整为其他用地性质但近中期暂不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建、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以提升工艺水平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存量工业项目,可尊重原土地出让合同权益,按照有效的批复实施建设,继续办理符合工业用地规划管控要求的建构筑物规划手续,无需办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正手续。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6.21
•【字号】晋市政办函〔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晋市政办函〔2021〕19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文件精神,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结合我市前期改革实践,现将我市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的审批事项豁免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符合附件表中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类别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可免于或无需办理其对应的审批事项。

本清单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进行动态更新,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可及时提出相关更新申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7.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通知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方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措施中“规范设计方案审查”的具体要求,现就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适用于符合经审定地块详细规划或用地总平面图要求,且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影响较小的特定建设工程。

二、具体要求(一)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科学分析研判,结合建设工程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实际影响,由各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按照配套设施类、设备安装类、环境整治提升类、房屋建设类、市政设施类等五种项目类型,但不限于上述五种项目类型,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对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拟定工程设计方案豁免清单。

结合建设工程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实际影响,拟定工程设计方案豁免清单,对列入豁免清单的项目,免于编制工程设计方案。

(三)推行工程设计方案告知承诺制。

对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非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车间的新建小型仓库、厂房等(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下),且位于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工业园区等经济功能区的项目,实行工程设计方案告知承诺制,由各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拟定《告知承诺书》和实施细则,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正常申请审批还是告知承诺制申请审批。

三、高度重视(一)建立机制。

各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管部门要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切实减负便民,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国土空间规划有效实施,于2021年7月底前,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度,优化审查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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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
沪规土资法[2009]95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1号)的规定,现对“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
(一)临时建设项目。

(二)零星建设项目,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三)位于工业区内的通用厂房、普通仓库。

通用厂房,或称标准厂房,是指工业园区内,按该园区产业目录指导建设,高度小于24米的工业生产建筑和配套管理用房。

不包括下列建筑:
1、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
2、工业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
3、工业区内的商业建筑、居住建筑。

普通仓库,是指工业园区或仓储园区内,储存一般货物的仓库,不包括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危险品仓库。

(四)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下小型建(构)筑物。

二、建设项目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或者位于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仍应实施设计方案审批。

此外,按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仍需进行设计方案审批。

三、属于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规划设计要求,并注明“本项目可在签定告知承诺书后,免于设计方案审核。


申请人签定“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的复印件,核对建设项目各项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是否已经落实。

未落实规划设计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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