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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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建议

上海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建议

大 。在 巨大 的营运压力下 , 营运安全风险也 随之而来 。
二、 上海地铁 目前运营管理模式
由于上海地铁 实行 网络 化运营方式 , 因此 , 对 网络 的安全性 问 题要格外关注 , 在 日常检查 中要对 全网络 的供 电、 信号 、 车 辆、
根据上 ‘ 十一五 ’ ’ 车 } L 道交通网络建设运营 目标 。 上海地铁 轨道等各地铁系统的设施设备开展全覆 盖检 查, 并对查 出的问 围绕 网络化运营要求 , 一方面在 规划 建设 过程 中积 极强化 网络 题逐项整改。( 3 ) 应该扩大宣传, 增强工作人员和广大乘客安全
预 防, 还 要 加 强 人 工 预 防 。 对 于 地 铁 可 能 发 生 的 情 况 要 想“ 一
决 策 执 行 层 运 营实施 对员工工作 的说 短期 管理实施 ,
( 基 层) 明 和 要 求 能反 映 企 业 绩 效
万” 、 防“ 万一 ” , 实施双 重保 障措施 。 上海地铁 的旅客运输 , 在上海公交领域 内扮演着 重要的角
上海 实行 网络化运营 的基本 目标 是, 构建一个扁平开放型、 色, 作 为为大众服务 的城市公共交通 的重要组成部 分, 以其大 准 时快捷、 安全高效 的优 势, 对 有效解决人 民群众 出行 , 实现资源统筹配置集 约型的网络运营模式。同时实现线网联动 容量 、
的, 职 责分明的, 对紧急事故 能快速反应的应急保 障网络体系 。
表1 集 中分级式管理构架
管理层次 决策型式 管理 内容 管理特 点 管 理 决 策 层 战略决策 制 定公司战略发 长 期 、复 杂 的 管 ( 高层) 展 目标 理决 策 ,对 整 个 企 业 非 常 重要 技 术 管 理 层 为企业高层提供 中期 管 理 策 略 , ( 中 层) 策 略 制 定 信 息 ,协 调 落 实 对 单 个 部 门 非 常 运营生产任务 重要

上海市交通轨道运营管理

上海市交通轨道运营管理

上海市交通轨道运营管理摘要本文档旨在分析上海市交通轨道运营管理的情况,包括运营模式、管理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现有数据和调研结果的分析,将提出改进和优化的建议,以提高城市交通的运营效率和乘客的出行体验。

1. 引言上海市是中国经济和金融中心之一,其庞大的人口和高密度的城市发展对交通运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上海市积极推动轨道交通的发展和规划,并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来提高交通运营的质量和效率。

2. 上海市交通轨道运营模式上海市交通轨道运营模式主要分为地铁和轻轨两种形式。

地铁系统是上海市主要的交通运营方式,覆盖了城市的主要区域。

轻轨系统则主要服务于城市远郊地区和新兴开发区。

这两种运营模式相互衔接,形成了上海市完善的轨道交通网络。

3. 上海市交通轨道运营管理措施为了保障交通轨道运营的安全和效率,上海市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运营计划和调度上海市交通运营部门根据客流需求和交通状况,制定详细的运营计划和调度方案。

通过科学的运算和分析,合理安排列车运行间隔和班次数目,以满足乘客出行需求。

3.2 安全管理上海市交通轨道运营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检修、事故应急处理、紧急疏散和应急撤离等方面的措施。

3.3 乘客服务为了提升乘客的出行体验,上海市交通轨道运营部门积极改善乘客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车站设施的升级、乘客信息查询系统的完善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机制的优化等方面的工作。

3.4 运营数据分析上海市交通轨道运营部门通过运营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了解乘客出行特点和乘客需求,以便更好地制定运营策略和改进管理措施。

4. 上海市交通轨道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在上海市交通轨道运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4.1 运营负荷过大由于上海市人口密度高和交通需求大,当前的轨道运营负荷较大,导致高峰时段的拥挤和不便。

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运营方案,以提高运营效率和乘客出行的便利程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严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已经成为解决交通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在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人身安全、设备运行安全、环境安全等各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确保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稳定,制定一套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显得非常必要。

一、总则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行为,确保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稳定,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设备运行事故而制定的。

二、基本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守法律法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安全政策,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

2.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制定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把安全问题纳入轨道交通运营的全过程中,确保安全的可持续、可控。

3.实行安全责任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应急管理: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应急救援人员,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5.注重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三、安全管理机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部门应当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可持续、可控。

五、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定期对线路、车辆、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

六、应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置和救援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应急救援人员。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轨道交通企业)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内容。

轨道交通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车辆、信号、通信、供电、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运营技术条件。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事故猛于虎,安全重如山——写在《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实施之际

事故猛于虎,安全重如山——写在《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实施之际

安 全事故 及 险情几 十起 ,死亡 1 人 。 3
2 0 年 “ 2 西安地铁 二 号线钟 楼 09 1・ ”
监管 单位 、运营 单位 和乘 客都做 出 了 明确 规定和 要求 ,并对 违反 有关 安全 管理 规定 的行 为做 出明确 的处罚 。
《 管理 办法 》对 轨道交 通安 全监
2 03 人 民公 交 55 o1 —
海格 ・ 全 讲 堂 安
《 管理 办法 》还对 乘客提 出安全
要求 : ( )不得携带超过规定体积标 1 准 的物 品进 站 、乘 车 ; ( 2)不得 携
带 自行 车 ( 折叠 式 自行 车 )进 站 、 含
乘车 ; ( 不得 携带猫 、狗等宠物进 3)
类似 事故 ,时有 发生 。事 故发 生的原 管 部 门做 出明确规 定 :市安 全生产 监 因是 多种 多样 的 ,有 的是 因为轨 道工 督 行政 管理 部 门对 轨道 交通运 营安 全
程建 设单位 为 了追逐 最大 利润在 建设
年我 国建设 城市 轨道 交通 线路将 达 到
20 0 0~2 0 公 里 。 就 上 海 而 言 ,轨 道 50
轨 道交通 正处 在一 个快 速蓬 勃发展 的 站右 线 隧道 内发生起 火 事件 ,在此 后 时 期。 目前 ,全同 已开通 运 营的轨 道
交通 线 路 总长 达 7 0 里 ,加 上 在建 7公
线 路 总 长 约 达 1 0 公 里 ,预 计  ̄ 2 2 10 10 0

的短 短7 月 内又 连续 发生 4 事故 。 个 起
站 、乘车 ; ( 4)不得在车站 、车厢 内 使用滑板 、溜冰鞋等器材。 《 管理 办法 》还对 安全检查提 出 规定 :禁止乘 客携 带 易燃 、易爆 、有 毒 、有 放射性 、有 腐蚀性 以及其他 有

上海地铁的规章制度

上海地铁的规章制度

上海地铁的规章制度
第一条:乘客应保持车站和车厢的清洁,不得乱扔垃圾,如有特殊情况需吐痰或其他垃圾
需使用地铁专用的垃圾箱。

第二条:乘客应文明用语言,不得粗言秽语,不得在车厢内大声喧哗或吵闹。

第三条:乘客应遵守安全规定,不得在车厢内乱扔废弃物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或者使用
火种。

第四条:乘客应排队有序上下车,不得挤占他人的乘车权利,不得强行挤进车厢。

第五条:乘客应遵守车厢内的座位规定,不得占用他人的座位,不得将脚横放在座位上。

第六条:乘客应遵守安全警示标识,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进出,不得在车厢内进行危险
行为。

第七条:乘客应遵守安全疏散规定,不得在紧急情况下阻碍疏散通道,不得在车厢内挤压
他人。

第八条:乘客应配合地铁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拒绝检查乘车证件,不得对工作人员进行
暴力行为。

第九条:乘客应遵守车站内的安全规定,不得在站台上乱走乱跑,不得将手臂伸入站台边缘。

第十条:乘客应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上车,不得携带大型行李上车。

第十一条:乘客应遵守地铁运营时间规定,不得在末班车之后逗留车站内,不得在夜间在
车站内徘徊。

第十二条:乘客应自觉遵守地铁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地铁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擅自在
车厢内散发传单。

以上规章制度为上海地铁的基本规定,乘客在乘坐地铁时必须遵守。

对于违反规定的乘客,地铁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地铁的正常运营秩序。

希望广大乘
客能够共同遵守规定,确保地铁的安全和有序运行。

上海市地铁安全管理理念

上海市地铁安全管理理念

上海市地铁安全管理理念一、目的上海市地铁安全管理旨在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确保地铁运营安全、稳定,提高地铁运营效率,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

二、管理理念1. 以人为本:地铁安全管理应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本,关注乘客和员工的安全,注重人文关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2. 预防为主:地铁安全管理应注重预防,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评估与预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3. 综合治理:地铁安全管理应采取综合手段,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管理措施等多方面进行协同治理,形成合力,确保安全。

4. 科学管理:地铁安全管理应注重科学化管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升安全管理效能。

三、管理策略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地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 加强风险评估与预警:建立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对地铁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预防,避免事故的发生。

3.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4. 优化安全设施:加强地铁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设备的完好与可靠,为乘客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

5. 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并有效处置。

四、安全管理重点1. 车站安全:加强车站的消防、用电、用气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车站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加强车站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2. 列车安全:加强列车车辆的维修保养,确保列车关键部件的安全可靠。

加强列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运营安全:加强行车组织和管理,确保列车运行安全、稳定。

加强客流疏导和安全宣传,避免因客流拥堵引发的安全事故。

4. 设备安全:加强地铁设备的安全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

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

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一、引言上海地铁作为中国最大城市之一的交通系统之一,对于城市的发展和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地铁运营的高效性和安全性,上海地铁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

本文将介绍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的组成和运作原则。

二、组成部分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 组织结构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包括运营管理部门、车站管理部门、线路管理部门、维修管理部门等。

各部门之间负责不同的职能,协同合作,确保地铁正常运营。

2. 运营规章制度上海地铁制定了一系列的运营规章制度,包括员工行为规范、车辆运行规范、安全管理规范等。

这些规章制度为地铁运营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确保运营过程的顺利进行。

3. 设备设施管理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还负责地铁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包括车辆、信号系统、站台设备等。

运营管理人员定期检查设备的状态,进行维修和更新,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

4. 安全管理安全是地铁运营的首要任务。

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制定了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应急预案、安全培训、隐患排查等。

同时,地铁管理部门与警方和消防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维护地铁运营的安全。

三、运作原则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高效性原则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注重高效性,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流程优化,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地铁运营的效率和服务质量。

2. 安全性原则安全是上海地铁运营的首要原则。

运营管理体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培训和应急预案,确保乘客的出行安全。

3. 人性化原则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注重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出行体验。

通过提供舒适的车厢、便捷的服务设施等,满足乘客的需求,提升乘客满意度。

4. 持续改进原则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不断进行自我反思和改进。

通过定期的评估和反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地铁运营的水平和品质。

四、总结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是保证地铁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

通过完善的组成部分和遵循的运作原则,上海地铁运营管理体系实现了高效、安全、人性化的运营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沪府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的意见(沪府发〔201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轨道交通是保障本市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重点,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和提供服务保障等方面发挥了骨干作用,有效地缓解了交通拥堵,促进了节能减排,为构建城市综合运输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轨道交通发展,人民群众对轨道交通服务要求不断提高。

随着城市规模逐步扩大和轨道交通快速发展,本市轨道交通进入了由大规模建设为主向运营管理为主转型、由单一线路运行向网络化运行转型的新阶段。

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情况复杂、管理人员紧缺和管理经验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与轨道交通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给轨道交通加强安全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带来严峻挑战。

为适应轨道交通的迅速发展,降低安全风险,提升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识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管理的重要意义(一)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管理,是促进上海城市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

加强轨道交通管理,是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绿色交通发展,服务和引导城市发展模式转变,有利于进一步有效降低能源消耗、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管理,是确保上海社会安全稳定的有力支撑。

上海经过多年快速大规模城市建设,在现代化、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进入了安全管理高风险期,安全管理难度加大、要求更高,城市安全面临的形势也更为严峻。

密闭式的构造、密集式的运输、网络化的运行以及地下空间的局限,使得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应急处置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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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Rail Transit)具有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用地、社会效益显著的特点。

下文是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首先,规范对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性提出了严格要求。

规范明确要求轨道交通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工作力度。

包括车辆设备的定期检修和养护,隧道及车站的日常巡检和防火防爆工作,以及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等。

同时,规范要求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并对各种应急情况下的自救、互救和抢险救援作出了详细的操作规范。

其次,规范要求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便捷性。

规范指出轨道交通企业要根据市民的出行需求,合理规划线路、站点和运营间隔时间。

要求车辆按时发车,确保车次的准点率和间隔时间的稳定性。

并要求车厢内的广播系统和乘车指示牌要清晰有效,以方便乘客了解站点和目的地信息。

此外,规范还要求轨道交通企业在节假日和特殊情况下,根据乘客需求增加运力,以确保乘客出行的便利性。

再次,规范要求提升轨道交通系统的舒适性。

规范明确要求轨道交通企业要提高车厢内的空气质量,并加强车厢的清洁工作。

要求车厢内的温度、湿度和噪音要在合理范围内,增加乘客乘坐的舒适感。

同时,规范还要求车厢内的座椅布局要合理,设置无障碍通道和设施,方便老幼病残乘客的上下车和换乘。

此外,规范还要求轨道交通企业要加强对行李、儿童和残疾人的保护,确保他们的安全和舒适。

最后,规范要求轨道交通企业要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

规范将安保人员、售票员和乘务员的服务行为做了详细的要求,包括工作礼貌、服务耐心和问题处理能力等。

要求企业要建立客户服务中心,设立投诉和建议热线,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建议。

此外,规范还要求轨道交通企业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舒适性,为乘客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通过规范的落实和监督,可以确保轨道交通系统的高效运营,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沪交行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沪交行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已经2020年9月1日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车服务第三章客运服务第四章票务服务第五章服务设施及管理要求第六章服务人员第七章监督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提高服务工作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主体)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

本市轨道交通企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企业)负责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范要求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

第四条(基本要求)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功能完善、文明有序”的服务宗旨,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营服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运行完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提供行车、客运、票务等服务和整洁卫生的站、车环境。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乘客需求不断改进和完善运营服务,提高服务工作质量。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提高本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在运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一定程度的运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轨道交通线路营运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若干规定》执行。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处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 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

● 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

《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沪交法[2002]第555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项目的审批、监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并受市交通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当轨道交通项目进入建设阶段时,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将该建设项目告知市和相关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条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五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运输管理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第六条作业项目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二)建设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三)项目全称、用途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层次高度、结构形式和其他作业项目的基本情况;(五)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与轨道交通的相对位置关系。

第七条市运输管理处收到作业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并通知作业项目建设单位。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便捷、舒适的运营服务,依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供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责任主体)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轨道交通行业的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日常监督工作,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范从事轨道交通运营和服务。

第四条(社会监督)运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运营服务。

第五条(基本要求)运营单位应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完好、工作正常,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抢修;提供行车、客运、票务等基本服务;提供整洁卫生的站、车环境。

运营单位应当实现“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功能完善、文明舒适”的服务目标,并根据乘客的需求不断改进。

第二章行车服务第六条(行车服务原则)(一)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路网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

运营时间、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运营单位根据运营计划为乘客提供安全准点的运营服务,监护列车运行,列车晚点时应及时调整并恢复正常。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新法规月刊》
【年(卷),期】2002(000)007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6页(P18-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相关文献】
1.支持轨道交通发展切实维护乘客权益——《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市民意见综述 [J], 谭彪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13年11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J], 丁伟;
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13年6月19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J], 许德明;
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6年6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J], 姜燮富;;
5.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报告——2006年6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 [J], 王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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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2)

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有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是指轨道交通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段(场)、控制中心、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与轨道交通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经济舒适、规范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轨道交通运营日常监督管理、安全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需要。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资金通过经营收入、政府投入、社会资本、市场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解决。

轨道交通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台州湾新区管理机构和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运营单位应当对志愿者开展培训。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爱护轨道交通设施设备,遵守轨道交通管理规定,并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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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运营安全事故,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交通执法机构可以受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本市公安、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责任主体)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运营安全控制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和完善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五条(安全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一)安全、消防和疏散导向等标志;(二)视频安全监控系统;(三)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六条(设施维护和整改)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或者安全设施规范标准修改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原有安全设施、设备及时予以整改。

第七条(安全保护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应当按照《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办妥施工手续后,即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后,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运输管理机构的同意。

作业单位未在经同意的作业方案规定的施工期限内开工的,其作业方案应当重新征得市运输管理机构的同意。

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对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外的作业管理)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进行作业,其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运营单位应当派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作业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要求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通知市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条(资料管理)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基本运营条件认定)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在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将基本运营条件认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规范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人员从业要求)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低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低于300小时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安全职责)运营单位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三)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置;(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二)察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第十四条(乘客要求)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遵守轨道交通安全标志指示,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接受、配合公安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

乘客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同时不得实施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列车投掷物品;(二)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三)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四)在车站、车厢内饮食。

第十五条(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车站出入口、站台及其相关通道禁止设置商业网点(不含自动售货机等无人值守自助设施);已经设置的,应当在经营合同期满后撤除。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和维护。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改扩建停运)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改建、扩建或者设施改造,需要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0天通过车站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有效手段向乘客和公众履行告知义务,并制订安全防护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十七条(检查整改)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运营安全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消除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专项整改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运营单位将涉及运营安全的管理项目或者设施、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港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港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本部门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应急准备)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同时报告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突发事件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的,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置)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的要求,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正常情况下救援人员和设施30分钟内抵达事故现场的要求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和救援人员,并根据安全事故的不同类型,调配相应的人员和设施前往现场救援。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工作人员提示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相关运营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限流及停止运营)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列车超过核定载客量以及其他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同时通过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轨道交通运营发生10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恢复运营后10日内应当将延误原因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运营单位的处罚)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设施或者事故救援点及救援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安全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专项整改方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作业单位的处罚)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作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建设单位违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乘客的处罚)乘客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其他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磁悬浮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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