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泰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4月) 2011-04-23
梅泰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汇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泰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文件的规定,对梅泰诺计划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梅泰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梅泰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1386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6.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9,8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上市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5,130万元。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利安达验字[2009]第1059号验资报告。
梅泰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总额为13,231万元,梅泰诺本次发行超额募集资金41,899万元(超额募集资金金额=本次募集资金净额-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总额。
梅泰诺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梅泰诺拟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计划(一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根据梅泰诺2009年7月21日《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可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和偿还先期银行贷款。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以银行借款或自筹资金方式解决资金缺口;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超过项目资金需求,剩余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并授权董事会“根据计划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适当调整”。
结合梅泰诺《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梅泰诺计划使用4,500万元超募资金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缪金迪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缪金迪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1.31
•【文号】证监许可[2013]72号
•【施行日期】2013.01.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公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缪金迪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72号)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缪金迪发行8,693,002股股份、向缪才娣发行5,795,334股股份、向哈贵发行1,415,905股股份、向杭州创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4,050,148股股份。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31日。
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问答
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教育专项活动材料一(拟于11月20-24日在四大证券报的投资者保护专栏刊发)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问答1、问:什么是资产证券化?答: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2、问: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至今可以分为哪些阶段?答: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至今可以分为试点阶段、常态化发展阶段、备案制后快速发展阶段。
2005-2008年,是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阶段.这个阶段围绕业务实操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政策在不断进行丰富完善,市场处于培育期.2005年,我国开始出现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挂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2011—2014年,是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阶段。
在此阶段,扩大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业务主体以及基础资产范围,明确了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投资人的法律地位,为资产证券化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2014年底至今,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备案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4年底,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完成了从过去的逐笔审批制向备案制的转变,通过完善制度、简化程序、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促进市场良性快速发展.3、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涉及的主要法规及指引有哪些?答: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俗称“企业资产证券化”)涉及的法规及指引目前主要包括:(1)《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2)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个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与风险揭示书(适用机构投资者)》等。
梅泰诺:公司章程(2013年3月)62235791[1]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3年3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股份 (2)第一节股份发行 (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 (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股东 (5)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8)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1)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第五章董事会 (16)第一节董事 (16)第二节独立董事 (18)第三节董事会 (20)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24)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5)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6)第七章监事会 (27)第一节监事 (27)第二节监事会 (29)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1)第二节内部审计 (33)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4)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4)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5)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36)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梅泰诺通信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北京梅泰诺通信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
公司于2009年3月9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注册号码为11010200747911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万股新股,于2010年01月0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有违反承诺的卖出
交易,卖出所获得
资金划入上市公司
账户归全体股东所
有。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5-1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未发生变化。
地区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湖南省
1,122,788,307.12
-27.50
内蒙古自治区
2,120,090.84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公司所属内蒙古大唐华银锡东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煤炭销
售。
3、公司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1)经济形势的挑战 受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的影响,2009 年上半年,湖南省工业增长同比放缓,社会用电需求低迷,
(4)节能减排的压力 由于国际环保压力日益积聚,国家节能减排和清洁发展的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公司作为以火电机 组为主的发电企业属于耗能和排污大户,节能减排任务成为我们面临的又一经营挑战。
(三) 公司投资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
2、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持股总数
报告期内 增减
33.34 237,263,477
2.79 19,884,281
1.45 10,301,495
单位:股 130,721 户
持有有限售 条件股份数
量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 数量
237,263,477 无
未知
未知
3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订稿差异情况对照表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与预案(修
订稿)差异情况对照表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议案。
2018年4月4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7号)。
2018年4月25日,公司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12号)。
公司根据上述两次问询函的要求对预案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于2018年5月14日披露了《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修订稿)》。
鉴于本次重组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公司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了《梅泰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于2018 年6月2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重组报告书(草案)和预案(修订稿)主要差异进行如下说明: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与预案(修订稿)差异情况对照表》之盖章页)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一、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及其股本变化情况1.北京梅泰诺通信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成立(1)北京梅泰诺通信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成立公司前身北京梅泰诺通信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10日由张敏、高志伟和丁路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张敏以非专利技术出资845.5万元、以货币出资44.5万元,合计出资8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9%;高志伟以非专利技术出资76万元、以货币出资4万元,合计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丁路以非专利技术出资28.5万元、以货币出资1.5万元,合计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
张敏、高志伟和丁路用以出资的非专利技术“ALL—IN—ONE一体化通信基站设计技术”已经由北京科之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并于2004年8月12日出具了科评报字[2004]第13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960万元。
2004年9月29日北京普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普德审字[2004]第016号《关于对企业实收资本中非货币资产转移的专项查账报告》确认上述用以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已经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记入公司相关账户并全部移交公司使用。
2004年9月10日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2747911。
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1 张 敏 890.0089.002 高志伟 80.008.003 丁 路 30.00 3.00合 计 1,000.00100.00(2)出资资产“All-In-One一体化通信基站设计技术”的相关情况非专利技术“All-In-One一体化通信基站设计技术”的内容详见本次反馈回复申报文件2-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之“六、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二)主要无形资产”。
梅泰诺:独立董事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2010-02-04
证券代码:300038 证券简称:梅泰诺 公告编号:2010-004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 年2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经讨论后对《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为人民币41,899 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4,500万元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其余的37,399万元超募资金,将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公司最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的6个月内,妥善安排这部分剩余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我们认为: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地降低公司财务费用,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以4,500万元的超募资金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是必要的、合理的。
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法规要求。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张 英 海李 焰王 伯 仲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梧桐树下致力于高品质证券法、公司法实务与资讯的分享,近七万人订阅的微信大号,点击标题下蓝字“梧桐树下V”免费关注,我们将提供有价值、更专业的延伸阅读。
为方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掌握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知识,提升董事会秘书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深交所近期发布了《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以下简称“《规则汇编》”、“《董秘手册》”)。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前提,也是投资者了解、分析、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
创业板自设立以来,深交所一直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努力使信息披露更好的为投资者服务。
为了更好的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组织编写了《规则汇编》和《董秘手册》。
《规则汇编》整理收录了除《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外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通知、备忘录、业务办理指南等54项业务规则,覆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工作、股份变动、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等方面。
《规则汇编》通过汇总整理目前规则,便于上市公司日常工作中查找使用,希望成为上市公司熟悉和学习规则的“工具书”。
《董秘手册》在充分借鉴主板、中小板编写的《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规章制度、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监管实践,从上市公司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出发,采取“一问一答”的编写形式,重点介绍董秘处理具体业务时需要了解关注的要点和处理程序,并选取创业板相关典型案例,对业务中的难点和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
《董秘手册》具有鲜明的创业板特色,突出强调了创业板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如突出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特点,明确影视、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等行业指引披露要求,强调大股东预披露及董监高减持特别规定等,同时也结合市场新情况对市值管理和停复牌制度等予以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要约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应当自公告收购要约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就本次要约收购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至少做出3次提示性公告。
第三条收购人为多人或者通过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各成员可以书面约定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统一编制并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有关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收购人确实不适用的,收购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公告时作出说明。
收购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收购人可以免于披露,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但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披露的,收购人应当披露。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收购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梅泰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2011-04-23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张春林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4、被提名人不是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5、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6、被提名人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配股股份变动 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书
一、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次配售股票的上市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编制。 本行本次 A 股配股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92 号文核准。 经上交所同意,本行本次发行的 17,705,975,596 股 A 股将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上市。 本次 A 股配股股份将于上市流通前到达投资者账户,敬请投资 者注意查询。 (二)本次配售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0 年 11 月 18 日 3、股票简称:中国银行 4、股票代码:601988 5、本次发行前 A 股股本总数:177,818,910,740 股 6、本次发行增加的 A 股股份:17,705,975,596 股
5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日期: 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253,839,162,0码:
100818
联系电话:
010-6659 6688
国际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
6
兼业代理。
除经营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在内的 商业银行业务外,本行还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开展投资银 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 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 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银航空租 赁,从事全球性飞机租赁业务,通过控股中银金融消费公司从事消费 金融业务。多业并举构成本行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平台,使本行能够提 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也使本行能够和战略目标客户建立更稳固 的业务关系,加强客户忠诚度。
梅泰诺: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2-04
证券代码:300038 证券简称:梅泰诺 公告编号:2010-002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公司于2010年1月26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勇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公司经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55,130万元,较公司13,231万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超募资金为41,899 万元。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计划用4,500万元超募资金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剩余的超募资金37,399万元,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最晚于募集资金到帐后6 个月内妥善安排剩余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公司近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未来12 个月内不进行此类高风险投资。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公司上述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公告》详见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此项议案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江苏健德铁塔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拓展现有业务,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我公司拟将位于江苏省的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升级为全资子公司。
转让国外子公司股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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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
泰国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一、协议的参与方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参与: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泰国公司名称:泰国公司地址:泰国公司注册号:泰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2.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泰国公司名称:泰国公司地址:泰国公司注册号:泰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二、背景与目的甲方作为泰国公司的现股东,拥有公司股权。
甲方希望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
乙方则愿意受让该股权。
三、股权转让事项1. 转让股份根据本协议,甲方同意将其在泰国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具体股权转让比例及数量如下:转让比例:%(请输入具体比例)转让数量:%(请输入具体数量)2. 股权转让的履行条款2.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并将股权转让文件移交给乙方。
2.2 乙方应在接收股权转让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让价款。
3. 股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为:【转让价款金额】。
4. 税务责任与费用4.1 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相关税务责任和费用。
4.2 乙方应自行承担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相关税务责任和费用。
五、协议生效与终止1. 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协议终止条件2.1 在协议生效前,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通知对方书面通知。
2.2 一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目标无法实现,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诉违约责任的权利。
六、知识产权保护1. 法律责任:双方声明并保证,任何在前述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不会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如因此产生任何纠纷或法律责任,由侵权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守法方的全部损失。
七、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协议内容及相关商业机密。
八、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00275梅安森: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公告编号:2021-052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3人,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为29.49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0.16%。
根据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安森”)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20年6月19日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5.716元/股。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2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79,800股。
其他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回购注销情况详见后文“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部分所述。
(二)已履行的相关程序1、202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28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
新部门职责(反馈意见汇总稿)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反馈稿)人力资源部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总 裁副总裁生产管理部 采购商务部 质量管理部 市场营销部 研发设计部 项目管理部证券事务部 唐山分公司 南京分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总裁办公室基础设施投资 中通合信企业文化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 工程公司董 事 会 战略规划委员会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组 织 结 构 图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部门职能及职责(反馈意见稿)一、总裁办1.总裁办职能:负责协助总裁、执行副总裁处理公司运转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公司资质证件的组织申请、管理维护;流程和制度管理;文秘、会议、机要、档案工作;负责公司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公司的主要公共关系和对外接待;企业形象策划;企业文化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支持工作;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的工作。
2.总裁办职责:总裁办职责职责细分备注1.公司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控制与执行。
1)行政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工作;2)分公司、子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的审核工作;2.公司发文统一管理。
1)公司所有内部发文的归口管理:审查(是否与其他文件互相矛盾或有违公司管理制度)、存档、编号、2)记录、查阅、借阅、外借、修订、删减、作废、受控等流程的控制;3)公司对外提交文件的管理(限于通过行政部对外提交的文件):存档、编号、记录、查阅、借阅、外借、修改、删减、作废、受控等流程的控制;4)对公司各部门所发文件执行情况进行后期执行监督;3. 负责公司制度、流程的归口管理工作。
1)公司管理制度、流程的审核颁布、执行和监管工作;2)公司管理制度、流程的版本管理、修订审核、颁布、作废工作;3)定期或不定期对制度、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制度、流程执行过程的监管、协调工作。
5)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制度的审核、备案。
4.公司印鉴保管、使用和监督工作。
1)股份公司、工程公司、中通合信、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的公司印鉴的保管;2)上述公司印鉴的申请、授权、使用、外借、作废等流程控制;3)分公司印鉴的授权、监督使用;4)公司其他印鉴的申请、授权、监督使用;5.负责公司资质证件的组织申请、维护工作;保管、使用、监督和协1)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基础资质证件的组织申请和维护和保管工作: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增项、年审;组织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的变更;调工作。
北京梅泰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_75122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北京梅泰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北京梅泰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北京梅泰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资质空产品服务资产管理。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释义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一、一样术语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梅泰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指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300038金之路指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坤投资指杭州创坤投资治理有限公司发行对象/交易对方/认购人指缪金迪、缪才娣、哈贵及创坤投资认购人 I 指缪金迪、缪才娣认购人 II 指哈贵、创坤投资标的资产/交易标的指金之路 100%股权标的公司指金之路赛福指浙江赛福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福州金之路指福州金之路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福路指杭州福路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为实施此次资产重组而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审计)基准日指评估所选定的基准日,即 2012 年 6 月 30 日梅泰诺与交易对方于 2012 年 8 月 1 日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按照协议,梅泰诺此次发行股份/此次发行/此次交易/此次资产重组指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法持有的金之路 100%股权。
交易完成后,金之路将成为梅泰诺的全资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指梅泰诺与缪金迪、缪才娣、哈贵、创坤投资于2012 年 8 月 1 日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任何副本、附件预案/本预案指《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人此次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向认购人发行的、认购人拟认购的发行人向其新标的股份指增发行的人民币一般股(A股),包括此次发行终止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缘故而增持的公司股份。
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定价基准日指《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有关决议公告之日独立财务顾咨询/国海证券指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京民信指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大信指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金杜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利润指认购人承诺的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2 年、2013 年、2014 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运算依据);如梅泰诺未能在 2012年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此次交易的核准,则承诺利润的年度相应延长一年,即承诺利润为2012 年、2013 年、2014 年以及 2015 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运算依据)实际利润指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实现的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运算依据);如梅泰诺未能在 201 2 年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此次交易的核准,则承诺利润的年度相应延长一年,即承诺利润为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以及 2015 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运算依据)2012 年、2013 年、2014 年;如梅泰诺未能在承诺年度指2012年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此次交易的核准,则指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以及 2015 年认购人在承诺年度内差不多按照各方的约定向发行人补偿的股份数总额,即已补偿股份数已按照约定划转至指发行人董事会设置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的股份数总额缪金迪和缪才娣认购的标的股份的法定限售期法定限售期指为 12 个月,哈贵和创坤投资认购的标的股份的法定限售期为 36 个月经浙江金之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已达标承诺利润指确认实际利润达到或超过业绩承诺的当期承诺利润发行人此次拟向各认购人分不发行的、各认购人拟分不认购的标的股份数量,包括此次发行认购股份数指终止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缘故而增持的公司股份认购人 I 所持有股份的法定限售期为 12 个月,专门限售股份指从法定限售期届满之日起,分三年共三次分不进行解禁,解禁比例分不为第一次 5 0%、第二次 20%和第三次 30%第一次、第二次解禁的股份数量为分不扣除2012年、2013年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股份数量,第三次解禁的股份数量为扣除2014年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及资产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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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1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含十八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十二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五)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条(三)、(四)之规定;(六)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五)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三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应追究相应责任,并有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