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主要职能及制约因素
论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
障” 的方针 、 原则和重 大任务 。 Nhomakorabea十七大报 理 各类案件 , 善协调各 种纠纷 , 妥 确保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 策 , 坚持正确
受尊重 、 利益有保障 、 纠纷 可诉求 、 民 人
加 强 党 的 领 导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受 人 大 监 督 ,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向人 大报 定
安 居 乐 业 的 社会 , 察 机 关 的 公 正 执 法 设 的根 本 保 证 , 民检 察 院 是 党 领 导 下 告 工 作 , 能让 人 大 真正 了解 检察 院 的 检 人 才 是 更好 的支持检察 院的工作 。事实 意 义 重 大 。 党 的 十七 大 明确 提 出 , 建 实施 依 法治 国方 略 的重 要 载体 , 党 通 工作 , 构
结果 。把实现社会和谐 、 建设美好社会 任何社会都充满着 矛盾 , 而和谐社会是 障。 因此 , 在新的历史 条件下 , 检察机关
作为不懈追求和实践的方向 , 是对 和谐 社会矛盾 不断得 到有效解 决的 动态稳 必须通过公正 、 高效 、 明的执法活动 , 文 的现实诠释 ,也是对党的执政 规律 、 社 定的社会 。近年来 , 随着我 国经济社会 来 维护好 和发 展好最广 大人 民 的根 本
法 惩 治 犯 罪 ,保 障人 民群 众 合 法 权 益 , 二 、 持 党的领导 。 坚 自觉 接 受 人 大
全 力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 可 见 , 建 立 权 利 的 监 督 要
法 司法 的最 根 本 要 求 。 在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的 同时 , 更要 主动 接 受 人 大 监 督 。 民检 察 院 只 有 主 动接 人
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检察权(下)
检察官加里 ・ 帕顿先生指出 :“ 检察长及其领导下的皇
家 检察 院在 作 出决定 时是完 全独 立 于政 府 的。 政部 门 行
} 国家检 察官学院党委 书记 、 教授 【0 0 1 10 4 】
体 化建 设 , 能提 倡侦查 一体 化机 制 。 不 侦 查一 体化 的理论 有两 个误 区 。一是 人 民检察 院是
重性 :一 是检察 独 立体 现 了检察权 司 法性 的要求 ;二是
检察 机关上 命下 从则 体现 了行政 性 的要 求 。 者合 二为 两
一
可 以 自行 处理其 指挥 监督 下 的检察 官 的事务 , 也可 以使
其指挥 监 督下 的其他 检察 官处 理 。”
就 构成 了法律 监督 属性 。可 以这 样描 述 , 推行 检 察一
维普资讯
| ii ns祜会 语 壤 下 的 植 察 权 ( ) 下
刘 佑 生
六 、 察一体 化 与侦查 一体 化 的关 系 检 目前 ,有 的检察 院大力 倡 导侦查 一体 化 , 觉得 这 我
在 理论 上是错 误 的 ,在实 践上 是行 不 通 的 。我 们应该 大 力 推行 检察 一体 化机 制 。 所谓 检察 一体化 又称 检察 一 体主 义 。其基 本含义 有 两 层 :对 外是指 检察 独立 ,即检察 机关 依 法独 立行使 检 察 权 , 受法 定机 关 、 不 事项 及程 序 以外 的干涉 。这里特 别 要 强调 :是检察 院独 立行 使检 察权 ,而不 是检 察官独 立 行 使 。对 内是 指检察 业务 一体 , 即检 察机 关上 命下 从 , 作 为 命运 共 同体统 一行 使职 权 。 放 眼全球 ,世界 上一 些 主要 国家 除美 国外 ,一般 都 是奉行 检 察一体 化 的 。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检 察 权 的属 性 决 定 . 察 机 关 的 领 导 体 制 是 上 级 领 导 下 级 . 检 为 检 察 T 作 体 系 中 各 部 分 相 互 作 用 的 程 序 与 方 式 .故 其 与 检察 这 也 是 我 国宪 法 和组 织 法 予 以规 定 的 这 种 体 制 既 是 为 =有 效 r
但 是 , 检 察 实 践 中 不 断 出现 的 新 情 况 、 问 题 看 , 于 在 检 察 从 新 南 权 的 内部 配 置 及 一 些 运 行 环 节 中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还 不 是 很 健 全 . 响 了检 察 职 能 的正 常 发 挥 . 影 以下 是 目前 我 国检 察 执 法 活 动 内部 监 督 制 约 制 度 的 现状 及存 在 的一 些 问 题 ( ) 一 上级 检 察 院对 下 级 检察 院领 导 和监 督 机制 没 有充 分发 挥
机 关 内部 运 作 的领 导 管 理 机 制 有 着 密 切 的联 系 检 察 机 关 的 内 保 证 检 察 权 整 体 运行 . 是 防止 下 级 滥 用 权 力 的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也 部监 督 制 约包 括 对 人 员 的 监 督 制 约 、对 办 案 的 监 督 制 约 和 对 辅 但 实 践 中 , 种 机 制 的作 用 发 挥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一 是 体 制 没 有 完 这 助 性 事 务 的监 督 制 约 、对 人 员 的 监 督 制 约 主 要 是 指 检 察 人 员 的 全 理 顺 现 行 的 领 导体 制 上 级 院是 业 务 领 导 . 方 党 委 是 政 治 领 地 行 为规 范 . 括 履 行 职责 情 况 、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党 纪 政 纪情 况 等 导 。基 于 此 原 因 . 级 院往 往 对 下 级 院 的 领 导 缺 乏 积极 性 。 反过 包 遵 上 实 施 的监 督 制 约 : 办 案 的监 督 制 约 . 际也 就 是 对 执 法 活 动 的 来 . 级 院 因 此 不 愿 主 动 接 受 上 级 院领 导 . 于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 对 实 下 出 监督 制 约 , 对 具 体 行 使 检 察 职 能 情 况 的 监 督 制 约 : 辅 助 性 事 不 执 行 上 级 院 对 执 法 活 动 的正 确 意 见 二 是 在 领 导 方 式 、 序 上 即 对 程 务 的 监 督 制 约 主要 指 对 文 件 档 案保 密 情 况 、国 有 财 产 使 用 情 况 运 作 流 程 不 规 范 上 级 院对 下 级 院领 导 的范 围 、 过 哪些 手 段 领 通 等 内部 E常 事 务 的 监 督 制 约 l
《2024年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范文
《关于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研究》篇一一、引言权力是社会运作中不可或缺的元素,然而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却是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因此,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提供参考。
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重要手段。
具体来说,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可以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防止权力滥用。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若无制约和监督,权力容易走向滥用。
制约和监督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保障权力的合理使用。
3. 促进政治清明。
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治清明,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包括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和部门的监督工作流于形式,监督力度不足,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频发。
2. 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部分领域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如网络监督、媒体监督等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3. 监督意识淡薄。
部分公职人员缺乏监督意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工作不够重视。
四、解决措施为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加强党内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提高监督力度,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 完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包括网络监督、媒体监督在内的多元化监督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3. 提高公职人员的监督意识。
加强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监督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性。
4.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参与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氛围。
谈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和谐跨越发展的“三大制约因素”及破解途径
了干 警 的 工 作 热 情 ,也 影 响 了干 警 多种 际 , 应建 议上 级主 管机 关 , 制定 实施 关 I
全市 检 察 战 略 转 型 的步 伐 , 由此 成 为 实 才 能 的发 挥 。
于检察专业人事管理方面的专门性文 l
( ) 力 资 源 在 使 用 和 管 理 方面 存 道 远 。 一 警
第三、 建立完善执 法监督制约机制。 I
一
在 的 问题 。 者认 为 , 笔 当前 我们 在 警 力 资
是市院应加大对人民监督员工作 的监 l
源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方 面 还 存 在 与 实 现 全 市 大力 加 强 警 力 资 源 建设 。 针 对在 警 力 资 督力度 ,人民监督 员名单实行市 院统 ~ I 检 察 科 学 发 展 不 相 适 应 的 地 方 ,主 要 表 源 的使 用 和 管 理 方面 存 在 的 问题 ,笔 者 备案, 真正把人民监督员工作落到实处。 l
一
是 职 业 岗位 教 育 ,有效 途 径 是 岗位 练
兵 和 同 岗竞 技 。 是 高学 历 教 育 , 励 干 二 鼓
坚 持 “ 化育 检 升 品位 、和 谐 创 检 促 品 但 还 占着 检 察 编 制 ,无 法 通 过 正 常 渠道 警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 文 三是脱产教育 , 质、 科技强检创 品牌 ” 的总体战 略 , 实现 补 充 人 员 。 二 是 新 进 院 的年 轻 同 志绝 大 建 立 与 有 关 法 学 院 校 的 交 流 互 动 机 制 , 承 德检 察 的科 学和 谐 跨 越 发 展 。 从 总 体 部 分 都 要 过 司 法 考 试 这 一 关 , 否 则 无法 选 派 优 秀检 察 官到 有 关 大专 院校 进 行 深 上讲 , 目前 全 市检 察 正 处在 第 二 发 展 阶 进入检察 官序列 。 但是 , 目前这些人的司 造,使这些检察官成为检察队伍中的精 l 段 。 照 科 学 发 展 观 和市 院党 组 的要 求 , 对 考 通 过 率 并 不 是 很 高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英 , 从而影响、 带动检察 队伍整体素质 的 I
浅谈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论检察机关的作用及其加强
论我国检察机关的作用及其加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一,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问题的不断出现,检察机关的作用也逐渐被加强。
一、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检察机关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它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例如,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和侦查,依法对大量涉案人员进行了严厉的惩治和打击。
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是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机构,它承担着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例如,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网络谣言、食品安全问题等社会热点事件,都得到了检察机关的严厉打击和处理。
三、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检察机关是促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力量,它在监督法律实施方面,处理各类法律问题和案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例如,《刑法》的修订和《侵权责任法》的实施,都是在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下实现的。
加强检察机关工作的案例有很多,这里举几例。
如2018年,对威胁国家安全的内地台胞杨载(化名)涉嫌传播颠覆国家政权视频等犯罪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
广东省检察院依法对他提起公诉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此案表明检察机关能够果断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又如,2019年11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毒瘤”APP原创人王某进行批准逮捕。
这个“毒瘤APP”通过不正当手段让女性用户陷入深度沉迷和舆情危机,严重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风尚,而检察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严密监督和处理,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总之,检察机关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
我们必须加强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做出更多贡献。
同时,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建设和改革,提高其法律监督和公正执行职能。
具体措施包括:一、提高检察机关工作的专业性和国际化水平。
为什么说社会监督能够对权力进行制约
为什么说社会监督能够对权力进行制约社会监督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原因1. 引言社会监督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社会机构通过舆论监督、舆论引导、社会评议等方式对政府、公共事务和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种方式。
社会监督能够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原因如下:2. 人民意志的表达社会监督是人民对政府的行为和政策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通过舆论和社会评议可以表达人民的意见和诉求。
政府在决策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人民的期望,避免滥用权力,这就实现了权力受人民监督和制约。
3. 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监督可以帮助政府合法行使权力,保障公共权力的合法性。
社会监督通过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行为中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从而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和执行能力。
4. 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社会监督是反腐败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之一。
透明的信息流通和公开的决策过程可以有效地制约官员滥用权力和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揭露违法违纪行为、严格的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有效地监督政府市场化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政策和法规的执行。
5.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监督可以帮助政府及时修正和改进政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社会监督可以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促进政府行政公平正义的实现。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社会评议、集体抗议等方式,让政府能够及时纠正不公平的政策和措施,确保社会公正和个人权益的维护。
6.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社会监督具体案例- 社会监督成功案例7.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的政治制度。
8.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社会监督可能会面临以下困难:- 舆论压力不足:社会监督需要舆论的支持和参与,如果舆论压力不足,监督的效果可能会减弱。
解决办法是加强舆论引导,提高社会对监督的关注度。
检察权运行的监督与制约
检察权运行的监督与制约作者:祝志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期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也存在监督与制约,而并非只监督别人,却不受别人監督。
进一步完善检察权在运行过程中的监督与制约,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的发挥检察职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检察机关检察权监督权作者简介:祝志军,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63-01一、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检察权。
检察权的性质在理论界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权与审判机关的免予刑事处罚和无罪判决一样,具有终局性。
因此,检察权属于司法权。
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具有侦查权,对审判机关又具有诉讼监督权,自身又存在双重领导体制。
因此,检察权属于行政权。
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既实行法律监督又能独立裁判;下级检察机关要服从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既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又要在庭审中服从法官指挥。
因此,检察权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
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其权力定位就是法律监督权。
它与行政权、审判权地位平等,其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防止权力专制,使立法、行政、审判权之间相互制约。
因此,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必然行使一定的国家职能,行使哪些职能、依据什么程序行使,都是国家宪法根据权力分工的原则,明确赋予的。
”豍在我国司法体系中,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享有审判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享有检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应统称为司法权。
二、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专制和腐败一般都是由于权力失去控制而导致,因此,权力必须被制约。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看起来似乎只监督别人,而自己却不受监督,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较为完整的监督制约体系。
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权力监督和非权力监督。
正确行使检察权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探讨
则, 把保 护经 济活 动正 常进行 、 护涉 案企 业正 常经营 作为执 法 保
作 为法 律监 督机 关 , 构建社 会主 义和 谐社会 的进 程 中 , 在 检 办案 的一项 工作重 点 , 量在 法 律许可 范 围 内保持好 、 尽 维护好 相 察 机关 至关 重要 、 责任 重大 。 最高人 民检 察院检 察长 曹建 明明确 关 企业 的 正常发 展 。在执 法 办案 中注 意 工作 方法 、依法 文 明办 提 出要把 “ 为建 设 社会主义 和谐社 会提供 法治保 障”作 为全 部检 案, , 坚持 做到不 随意传 唤企业 法人 代表 , 不随 意查封 、 扣押企 业财 察 工作 的 出发 点和落 脚 点。 下面笔 者就 从三个 方面 , 谈一 谈 正确 产 , 随意冻 结企 业流动 资 金和 银行 帐户 。对 确需采 取传 唤、 不 查
正确行使检察权与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探讨
王志 良
摘 要
黄昕颖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之下, 维护社会稳定, 保障社会和谐, 是检察机 关的神圣职责.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简
法 律监督 ’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1.8.2 10 .5220 )0120
要 分析 , 检察 机 关如何在 构 建和谐社 会 中发 挥 积极 作 用发表 相 关见解 。 就 关 键词 检 察 和 谐社会 中图分 类 号 : 9 63 D 2.
构 建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 既是全 面建设 小康社 会 、 开创 中 国 强 为构建 社会主 义和 谐社会 服 务 的 自觉 性 。 特 色社会 主义 事业 新局 面 的一个 重大 战略部署 , 也是 贯彻落 实科
前 我 国进入 了一个 “ 矛盾 凸显 时期” 既是加 快发展 的关 键 时期 , ,
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康 社会 、加快 推进 社会 主义 现代 化事 业全 局 出发作 出 的战略 举 要求 , 一步 )大法律 监督 工作 力度 , 进 J u 维护 社会稳 定和 公平正 义,
措, 标志着 我们 党对执 政规 律 、 会主 义建 设规律 和人类 社会 发 保障 和促进 和谐 社会 建设 。0 社 ” 展 规律 的认识达 到了新的 高度 , 有重大 的现 实意义 和深远 的历 具 史意义 。
助, 诚实守信 , 全体人 民平等 友爱 、 融洽相 处 ; 充满 活力 , 就是能够 政机 关 、 会团体 和个 人 的干涉 。 从 以上 规定来 看 , 国宪法和 社 0 我 使 一切有 利于社 会进 步的创 造成 果得 到肯 定 : 安定 有序 , 就是 社 法律 给予检 察官 履行检 察职 责 , 不仅提 供 了宪法性 的保 障 , 使得 会组 织机制健 全 , 社会 管理完 善 , 会秩序 良好 , 社 人民群众 安居乐 富裕 , 生态 良好 。 检察官 独立行 使检 察权 具备 了宪法 和法律 的基础 , 人民检察 院 对 在参 与构 建社会 主 义和 谐社 会这 一宏 大 的工 程 中处于十 分重要
、
社会 主义和谐 社 会的基 本 内涵与检 察工 作 的内在联 系
党 的十六届 六中全会 审议 并通过 了《 中共 中央关 于构建社 会 会主 义和 谐社会 的 战略部署 , 紧 围绕 解决 人 民群 众最关心 、 紧 最 主 义和 谐社会若 干重 大 问题 的 决定》 这是 党中央 从全 面建 没小 直接 、 , 最现 实的利 益 问题 , 入实 践新 对期检 察工作主题 和总 体 深
保护 人 民的重 要职 责 。和谐 社会 的基 本 内容和特 点大 多与检 察
就 是 民主 得到充 分发 扬 , 依法 治 国基本 方略 得到切 实落 实 , 各方 工作密 切相 关, 这正 是检察机 关作 为 国家 法律监督机 关的性质地 面 积极 因素得到 广泛 调动 : 公平 正义 , 是社 会各 方面 的利益 关 位所 决定 的。 国《 就 我 宪法 》 明确 规 定, 民检察 院是 国家 的法律监 人 依法独 立行 使检察 权 , 受任何行 政机关 、 不 社会团体和个 系 得到妥 善协调 , 民内部 和其他 社会 矛盾 得到 正确处 理 , 人 社会 督机 关 , 公平 和正 义得到 切实 维护和 实现 : 诚信 友爱 , 就是全 社会互 帮互 人的干 涉 。 检 察 官法 》 规定 , 《 也 检察 官依 法履行 检察职责 不受行
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浅析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主要对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作用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1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宏大工程中,其地位和职能作用是什么呢?笔者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一、运用检察职能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的是维护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几十年来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经验总结以及新世纪现阶段我国社会改革、经济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这样概述,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一)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作用。
我国实现和追求的民主法治,是要社会主义的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为了保护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刑法将侵犯民主权利列为犯罪,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罪名,如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等等。
对上述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检察院都要依法行使审查逮捕权和提起公诉权,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二)通过检察执法活动,在维护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作用。
维护公平和正义,是当代国际司法活动的主旋律。
浅谈检察机关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新途径新措施
的其他措施就很难见效 ,严厉打击 的成果 也就难 以巩 固 ,社会 况 , 区别 对 待 。对 犯 罪 情 节 较 轻 ,认 罪 态 度 较 好 ,或 者 是 未 成
地保 障诉讼 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做为 自己的基 本任务 ,而且要 打 击 严 重 刑 事 犯 罪 分 子 。 “ 、准 、狠 ” 是 司 法 机关 打 击 刑 事 稳
把 对 社会 治 安 实行 综合 治理 和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方 针 作 为 自 己 的 犯 罪 分 子 的 基 本 要 求 ,三 者 是 统 一 的 、相 关 联 的 , 缺 一 不 可 业 务 指 导 思 想 。如 在查 明嫌 疑人 犯 罪 事 实 的情 况 下 ,就 可 以究 的 。稳 是 保 障 ,准 是 前 提 ,狠是 关 键 。 检 察 机 关 在 严 厉 打 击 刑 其 犯 罪 的 原 因 ,对 有关 部 门 提 出 检察 建 议 ,开 展 个 案 预 防 。在 事 犯 罪 的 斗 争 中 ,要 保 持 冷 静 的 头 脑 ,做 到 稳 扎 稳 打 ,时 刻都 确定 罪 与 非 罪 ,应 否 判 处 刑 罚 ,判 处 何 种 刑 罚 的 时 候 ,应 严 格 要 在 “ ” 字 上 下 功 夫 ,没 有 “ ” 就 不 可 能 有 真 正 的狠 。要 准 准
会经济 的持续健康发展 。
一
3查 清 事 实 , 防 止放 纵 罪 犯 。检 察 环 节 是 诉 讼 过 程 中 的至 . 分 子 。检 察 机关 在 办 理 刑 事 、 民事 、行 政 案 件 的 同时 ,发 现 有
简论和谐社会构建视野下的检察政策
的运 用更 加符合 情势 的需要 。 关于 检察政 策 , 目前 尚无统 一的 定 广 , 检察政 策应据 此拓 展空 间, 解决检 察政策存 在的 定位 不准 , 弥
义 , 们认 为, 我 可从广 义和狭 义两个 层面进 行 界定 。狭 义 的检察 补 检察政 策的缺位 与 不足 , 更好 地发挥检 察政 策和检察 机关 在和
政策 是指检察机 关根据 党和 国家政 策制定 的、 在长 期人 民检察工 谐 社会 构建 中的监 督职 能 、 服务 和保 障作用 , 维护 公平 正义 的实 作 中良好 传统和 经验积 累的、 依据形 势需要而 创立 指导检 察工作 现 。 的方针 方案 、 决策决 定、 意见 办法等 。 义 的检察政 策 , 是所 有 广 就 对检 察活 动、 检察 实践产 生影 响的政 策都是 检察政 策 , 括狭 义 包
指 针和 导 向, 当积极 回应 时代要求 , 应 引导检 察机 关认真 贯彻 落 创新不 能无视 法律 、 越法律 、 超 抵触法 律, 调整 和完善应 在法 律的 实 党的 方针政策 、 正确适 用 国家法律 、 格依法 履行 检察机 关职 框 架 内进 行 , 能离开 法律另择 标准 , 严 不 否则 , 使检察 工作偏 离 就会 能、 促进社 会和谐 发展 。
错用 。 察政策 的制定 实施应 当坚持 人 民代 表大 会制 度 , 察政 具 有科 学性 。 检 检 能长 期适用 。 社会 主义和 谐社会 的 构建是 个长 期 的 策在 方 向上 不能偏离这 一根本 政治制度 , 内容 上不 能否定或 抵触 过程 , 符合和 谐社会 构建要 求的检 察政策应 予 以保 留并 在实 对于 该制度 , 保检察政 策在政 治方 向上 的正确 性 。 确
Ig lyt A dS . ess m n 啪 e e
为什么说社会监督能够对权力进行制约
为什么说社会监督能够对权力进行制约社会监督是指公众对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和评价。
在一个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中,社会监督是对权力进行制约的重要机制之一。
社会监督不仅能够帮助发现和纠正权力滥用的问题,还能够增加政府和公共机构的透明度和问责性。
本文将就社会监督能够对权力进行制约的原因进行探讨。
首先,社会监督能够增加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权力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如果没有制约和监督,就容易产生滥用的情况。
社会监督可以促使权力运行公正,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社会监督者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渠道获取信息,了解政策决策的过程和依据,从而评判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通过社会监督,公众可以参与决策过程,对权力行使进行评价和建议,确保权力行使的公正性。
其次,社会监督能够提升政府和公共机构的透明度和问责性。
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是制约权力滥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公开信息和数据,揭示权力行使的过程和结果,让公众和媒体能够了解权力运行的情况,从而促使政府和公共机构提高透明度。
社会监督还可以对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进行指责和追责。
如果权力行使存在滥用、腐败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社会监督可以通过舆论压力和法律手段追究责任,提高权力行使的问责性。
此外,社会监督能够发现和纠正权力滥用的问题。
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就容易滋生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公众的关注和举报机制,发现权力滥用的问题,揭露权力行使中的弊端和漏洞。
社会监督者可以通过调查和研究,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对权力滥用进行分析和评估。
如果权力滥用确实存在,社会监督可以与相关组织和机构合作,发起调查和追责行动,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最后,社会监督可以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和民主素质。
社会监督不仅是权力制约的手段,也是公众参与政治的途径之一。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组织公众讨论会、开展社会调查和舆论监督等方式,增加公众对权力行使的关注和参与。
通过社会监督,公众可以了解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工作和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在现代社会的权力运行中,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是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备条件。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性,以及在现代社会中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一、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性1. 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能够帮助控制和管理权力的使用,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正行为,并且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这不仅使政权得以保持稳定,也使人民能够在和平和谐的环境下生活和工作。
2. 促进法治建设通过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能够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
这是因为法治建设需要建立一个强大而独立的司法系统,以审查和监督政府机构的行为。
通过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能提高政府机构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推动政治改革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对于推动政治改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是因为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能够在政治文化和权利意识的运作上创建推动政治改革的良好发展机制。
4. 提升政府效率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可以提升政府机构的效率。
这是因为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能够规范机构的行为,使其更加高效、透明和负责。
最终,这将有助于实现政府机构的目标,包括社会福利、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等。
二、实现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的实践措施根据以上重要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措施以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1. 建立权力分立和制衡构建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使得各种权力能够相互制衡,以避免权力滥用和暴政的风险。
这需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监督政府行为,防止不当权力的滥用。
2. 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是实现完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手段。
政府机构应当完全公开其行为和决策过程,以便公民和媒体能够有效监督政府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合法、公正和公正合理的标准。
3. 强化政府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强化政府之间的监督和制约,使得不同政治机构之间可以相互制约,以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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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在和谐社会构建中主要职能及制约因素
作者:叶俊青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5期
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检察权具有消弭矛盾,保障公正,维护公益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其职能发挥受到办案指导思想偏差、办案环节具体问题的影响,应着力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检察权和谐社会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叶俊青,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88-02
一、检察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要职能
(一)检察权具有消弭各方矛盾的职能
在检察权的范围内,包括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对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权,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等。
在所有的这些权力中,化解纠纷、处理矛盾是其共同的特点。
矛盾又分为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
反映人民内部矛盾的犯罪占大多数。
检察机关在处理上述犯罪过程中,通过对犯罪的惩处,解决了个人与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矛盾,实现了相对和谐。
因此,化解消弭矛盾,是检察职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
(二)检察权具有保障诉讼公正的职能
检察通过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具体而言就是对诉讼全过程进行监督,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确保法律公正实施,在检察环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检察权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
现代犯罪理论认为,犯罪是对社会公益的侵犯。
在有些犯罪中,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如贿赂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廉政形象。
检察机关办理这些案件,其目的就是要维护国家机关的廉洁性,保持社会稳定。
此外,对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环境公害等案件,检察机关也从提起社会公益诉讼的角度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当前影响检察权职能发挥的主要问题
(一)在办案指导思想上存在的问题
在检察办案指导思想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重打击,轻和解。
公检法机关一直以来都是被视为“刀把子”,对于案件及犯罪嫌疑人,不论是否有无必要,一律强调从重从快加以惩处。
但犯罪率仍然在逐年攀升。
因此有必要对我们的“严打”政策进行反思,可以考虑对轻微刑事犯罪采取和解制度,“以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达到社会和谐。
”①二是重关押,轻保释。
对于犯罪嫌疑人,我们较多的是使用逮捕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关押措施使用得较少。
这与我们一贯的“严打”方针是有关系的。
因为在人们印象中,逮捕就是“严打”的体现,而其他强制措施则有轻纵犯罪分子的嫌疑。
而和谐社会讲求的是人与人的和谐,包括对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也应以最有利于矛盾消弭的方式加以解决。
三是重阶段,轻总体。
检察机关为体现工作的实效性,通常会汇总办案数据,对办案工作成果进行说明。
但问题是有些数据只能反映工作的一部分成果,而不能反映工作的整体效果。
比如自侦部门只反映立案的成果,侦查监督部门只反映审查逮捕的成果,公诉部门只反映审查起诉的成果。
除了判决无罪等重大错误的案件,一般而言案件的最终结果与上述部门并没有多大的利害关系。
办案部门从案件的总体效果上考虑较少,从部门的利益角度考虑较多,因此最终处理结果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自然也就乏人问津。
(二)在办案具体环节上存在的问题
1.自侦环节。
检察自侦工作查处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查处过程中所使用的侦查手段应该与普通刑事案件所使用的侦查手段有所不同。
然而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做出相应规定。
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完全一样。
因此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难以适应职务犯罪查处工作的需要,“较多地依赖于纪检监察机关的非诉讼措施,而这些非诉讼措施承担着限制人身自由的风险,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②
2.侦查监督环节。
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对逮捕的运用较多,而对非羁押措施运用较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批捕率始终在90%左右。
众所周知,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项措施,具有强制性、诉讼性和一定时间内剥夺相对人自由的特点。
逮捕措施的运用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根据法律规定,逮捕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有社会危险性,包括人身危险性和罪行危险性,二是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比照这两项条件,我们审查批捕的案件中有许多案件是不符合这两条标准的。
现行法律在逮捕程序的规定中,没有给予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救济,使得逮捕权的运用失去制约,从而导致权力的失衡,使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
3.审查起诉环节。
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结合点与着力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则体现了起诉便宜的精神。
可见我国法
律对于公诉是采取“起诉法定为主,起诉便宜为辅”的原则。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起诉便宜权能够更好地实现化解矛盾与纠纷的作用,减少社会敌对面。
但司法实践中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滥用不起诉权。
对起诉条件把握不当,对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做了不起诉处理;二是错用不起诉权。
对不起诉条件把握不当,导致不起诉类型使用错误;三是不能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
对一些应该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不敢、不能使用不起诉。
③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与路径
(一)以建立和谐社会为目标,树立正确的执法观
和谐需要由法律作保障;而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又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程度。
和谐社会要以法治为条件和保障,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前提与基础;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的追求目标和最终。
大多数刑事案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合理运用法律工具,一定程度的和谐是可以达成的。
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必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导向,切实转变我们的执法观念和思维定式。
一是要树立惩罚犯罪与教育改造并重的观念。
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改造,以及回归社会后可能出现的报复对立情绪考虑不多。
在某种程度上激化了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与和谐社会要求背道而驰。
惩罚要适宜,要讲求惩罚效果,要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
二是树立打击犯罪以保障人权为前提的观念。
打击犯罪是为了实现法律的正当性,保护人权则是为了实现法律的适当性,如果只考虑正当性,而不考虑适当性,则会毫无顾忌地进行一些不适当的行为,甚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是树立刑事司法活动以达成共识为原则的观念。
当事人共识,社会共识,司法机关共识,制约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减少敌对情绪,使犯罪行为得到矫正。
四是树立权利对等的观念。
公检法在行使这些职权时,如果不加以限制,则可能使这些职权超过必要限度,损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利益。
我们主张司法权、刑事侦查权与当事人权利对等,才能避免权力的滥用。
五是树立刑事和解的观念。
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其理论基础就是在刑事司法统一性的基础上,突出其个别化。
除非罪行特别严重和无可救药的犯罪分子外,对其他犯罪分子的处理都可以适用和解。
(二)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完善和改进检察权的具体设想
一是自行侦查工作。
要在参与修改现行法律,提高侦察水平与侦查的科技含量上下功夫。
如可以通过参与对其他案件的调查,以及信息共享平台的设计,增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能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改革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制度,增设限制出境措施等,增设诱惑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手段。
④
二是侦查监督工作。
逮捕与侦查羁押名称都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于确实没有逮捕必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后又能避免社会危险性,又能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予逮捕。
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改革。
应明确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对不宜取保候审的情况加以列举。
三是审查起诉工作。
一般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极少,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为了解决无法公诉到法院案件的出路。
建议对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改造,制定明确的相对不起诉标准,包括程序标准、证据标准、实体标准,并可以考虑在此基础上形成检察机关起诉裁量制度,赋予检察官真正的起诉裁量权。
注释:
①谢鹏程.论刑事和解.诉讼法理论与实践.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②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研究.中国法学.2006(1).
③张仲芳.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改革和完善公诉制度.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
陈建强.论我国侦查羁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