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领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企业管理制度中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企业管理制度中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概述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发展和运行的重要规范,它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要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企业中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企业管理制度中的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旨在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以便更好地管理并纠正此类问题。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与分类违规行为是指企业中违反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性质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可以将违规行为分为三类: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
轻微违规行为通常是个别员工的无意识疏忽或不重视规定,一般违规行为则涉及一部分员工的规定摘取或疏忽等,而严重违规行为则是涉及到业务流程、涉及到公司利益的违规行为。
二、违规行为处理的原则在处理违规行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待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不能有双重标准,要公平公正地处理,确保制度的一致性和公信力。
2.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不仅要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还要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升员工的自觉性和规则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3. 依法依规原则:处理违规行为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确保处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1. 口头警告:在首次轻微违规行为发生时,可以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员工注意规章制度,引起其警觉。
2. 岗位培训:通过加强岗位培训,提升员工对制度要求的认知度,减少轻微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1. 记过处分:对于经常发生一般违规行为的员工,可以给予记过处分,以便进一步教育和纠正。
2. 岗位调整:对于一直表现不佳的员工,可以进行岗位调整,重新分配其职责,并给予必要的职业培训,提升其能力和水平。
五、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办法:1. 问责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于涉及到公司利益、财务问题等严重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种类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三章管辖规定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辖。
第六条对跨地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涉及多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五章简易程序第九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第六章一般程序第十一条对于需要立案调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等步骤。
第七章听证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核实。
第八章处罚适用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态度、改正措施等因素,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
严重违章违纪现象处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强化公司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弘扬正气,严肃劳动纪律,优化人员结构,明确严重违章违纪现象及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具有下列违纪行为或情节之一的,给予扣除绩效工资二个月、同时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的处理:1、工作时间在操作室或休息室内关闭房门、遮盖窗户、夜间闭灯等妨碍检查的(扣减当班班长/主操、值班长、工段长绩效工资各20分);2、未经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批准提前离岗超过10分钟的;3、未按规定交接班,擅自离岗的;4、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局部停车的;5、未经工段长同意私自换班的;6、使用电炉子等设施在岗位做饭、热饭的;7、工作时间在操作岗位趴在操作台等桌面睡觉的;8、脱岗<1小时的;9、无理纠缠管理人员,影响工作的。
二、具有下列违纪行为或情节之一的,给予扣除绩效工资三个月、同时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的处理:1、未经调度或公司书面批准工作时间洗澡的;2、不遵守公司公共秩序,无理取闹,骂人或污辱他人的;3、在培训考试过程中有替考、作弊、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4、旷工1天的;5、脱岗≥1小时的(视为旷工一天,扣减当班班长/主操、值班长、工段长绩效工资各50%,主动反映汇报的除外);6、工作时间干私活的;7、工作时间在操作岗位躺倒睡觉的;8、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超过1小时),延误工作任务的;9、没有及时阻止社会无关人员进入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10、迟报各类事故的。
三、具有下列违纪行为或情节之一的,给予内部待岗处理(试用期内的解除劳动合同):1、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两次发生本规定符合上述一、二两款行为和情节之一的;2、非公务原因酒后上岗的(扣减当班班长/主操、值班长、工段长绩效工资各50%,主动反映汇报的除外);3、弄虚作假编造各种生产数据或不实事求是反映、记录、汇报各类生产事故和异常的,以及隐瞒不报、谎报报告事故的;4、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休病假的,拒绝提供有关病例证明的;5、在各类考核过程中串通舞弊、拉帮结伙打压他人的;6、工作懒散,严重消极怠工,操作技能差,经本部门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7、把关不严,检查不到位,造成公司物资经大门外出,造成一定损失的,或没有阻止社会无关人员进入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8、拒不服从工作调整和安排,不到新岗位工作超过1天(含)的;9、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模版(二篇)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1.为了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处罚细则。
2.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本处罚细则所称违章违规,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违章违规行为分类第一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4.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从事需要安全规定的活动,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5.未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或隐瞒、谎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6.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防护设施,或者使用不合格、损坏的安全设备、防护设施,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7.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或者安全生产培训不达标,属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节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8.未制定或不按规定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9.未建立或不按规定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10.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11.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更新、实施等工作,属于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节违章违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划分12.根据违章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节,将违章违规行为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13.轻微违章违规行为,指行为对安全生产无明显影响,但已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14.一般违章违规行为,指行为对安全生产产生一定影响,但尚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15.严重违章违规行为,指行为对安全生产产生严重影响,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一节轻微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6.轻微违章违规行为,一般采取警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设备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未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3.不按照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4.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5.未按照规定备齐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6.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公平公正、严肃有效。
第二章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第五条对于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罚款;4.停产整顿;5.吊销安全生产证;6.行政拘留;7.刑事责任。
第六条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1.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后果较为轻微的;2.对作业场所安全违规行为有较为明显情节和主观恶意的。
第七条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可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八条对于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后果严重的,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产整顿,并在整顿期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对拥有安全生产证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判定其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的,可以吊销其安全生产证。
第十条如果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涉及违反刑法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处罚第十一条对于设备违规使用行为,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严重性等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责令停止使用设备;2.罚款;3.吊销安全生产证;4.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设备违规使用行为导致严重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进行资格审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11号令)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1号令《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李至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企业违纪与违法处理管理制度
企业违纪与违法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并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职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临时工等。
第三条定义 1. 违纪: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管理规定,对企业造成肯定损失或损害企业形象的行为。
2. 违法: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冒犯法律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违纪处理第四条违纪行为范围1.违反工作纪律,如迟到、早退、旷工、擅离职守等;2.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如言行欠妥、造谣传谣、不遵守企业的保密协议等;3.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如未经许可擅自操作不安全设备、有意损坏安全设施等;4.违反财务纪律,如虚报、私分经济款项等;5.违反公司利益,如泄露商业秘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等。
第五条违纪处理程序1.接到举报或发现员工违纪行为后,应立刻进行调审核实。
2.若核实属实,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第一次违纪,由上级主管进行口头警告,并在员工个人档案中做出记录;–第二次违纪,由上级主管进行书面警告,并在员工个人档案中做出记录;–第三次违纪,将向员工发出停职整顿通知,并暂时停止其工资;–第四次违纪,将予以员工解雇处理。
3.对于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可直接跳过上述程序,向员工发出纪律处分或解雇处分。
第六条违纪处分的期限1.口头警告:期限为三个月;2.书面警告:期限为六个月;3.停职整顿: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4.解雇处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违纪处分的效力员工对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依据员工合同商定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三章违法处理第八条违法行为范围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偷窃、贩卖毒品、受贿等;2.违法重点事故或事项,如严重安全事故、污染环境等;3.违法商业行为,如虚假广告、价格垄断等;4.违法劳动行为,如雇佣童工、拒绝支出劳动酬劳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六)关闭;(七)拘留;(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规则及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一)警告,6个月;1(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24个月;(五)撤职,24个月;(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七)消除劳动合同。
降级,该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
撤职,该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
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肯定职务,一般不得肯定为带领职务。
第六条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薪酬:1.警告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20%年终绩效考核奖。
2.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40%年终绩效考核奖。
3.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60%年终绩效考核奖。
4.降级处罚,处罚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罚昔时8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5.撤职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取消处分当年年终绩效考核奖。
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企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可以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行政处罚。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第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两类。
第五条严重违法行为包括:1. 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严重的;2. 违法违规使用、改装、停用重大技术设备的;3. 故意隐瞒、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六条一般违法行为包括:1.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力的;2. 违法违规操作、使用安全设备的;3. 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安全培训、考核的;4.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七条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次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 吊销许可证;2. 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 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条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次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责令改正;4. 暂扣设备、工具等物品。
第九条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所得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决定,但最高不超过违法所得的五倍。
第十条吊销许可证的情形包括:1.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2. 违法违规使用、改装、停用重大技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决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向社会公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查处程序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原油田分公司(以下统称油田)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严肃纪律,规范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结合油田规章制度和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责令辞职、解聘(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行政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记过、记大过6个月;(二)降职、撤职12个月;(三)留用察看12至24个月。
第四条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其绩效工资分别按70%、50%、30%发放。
受到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可以在原单位安排工作,也可以易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重新确定相关待遇。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间,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停发工资(薪酬),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视情况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并书面通知本人。
解除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职以上处分后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且1年内不得提拔。
第五条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调任新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六条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严肃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利益。
本条例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下面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一、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未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未制定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应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等处罚措施,并处以罚款。
二、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配置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或者未按规定组织设备设施的检测、维修和保养等行为,应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符合安全要求。
三、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使用禁止使用的物质或工艺、方法,以及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化学品等行为,应依法处罚,并责令停止相关生产活动。
四、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使用无证照人员从事危险作业或未经培训未达到要求的从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等行为,应依法处罚,并责令停止相关作业。
五、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等行为,应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限期内达到安全要求。
六、对于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根据事故性质和后果,可依法给予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撤销生产许可证、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等严厉的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于监管部门违法失职行为,应从严追责,依法给予罚款、降职、撤职、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并实行严厉追责制度,以保证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总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为维护社会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对于那些违法行为野蛮发展,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者,将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对于失职渎职的监管部门及相关人员,也提出了明确的追责制度,以确保监管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企业安全生产的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的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事关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管理不力、技术问题以及人为疏忽等各种原因,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的违规行为。
为了保障安全,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惩罚那些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就企业安全生产的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进行探讨。
一、违规行为分类及案例分析1.安全设施缺失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以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
然而,某些不负责任的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或出于其他原因,可能存在一些安全设施缺失的违规行为。
例如,某市一家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没有配备必要的防爆设施,结果导致一次爆炸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安全操作规程违反企业应明确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操作,以降低事故风险。
然而,有些企业可能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或者其他原因,忽略安全操作规程,从而造成严重后果。
例如,某家电厂的工人为了提高生产速度,违反操作规程直接进行设备维修,结果导致爆炸事故,造成多人死亡。
3.职业健康保护不到位职业健康保护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等。
然而,某些企业可能为了降低成本,忽视职业健康保护措施,给员工的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例如,某家纺织厂没有提供足够的通风设备,导致工人长时间暴露在有害气体环境中,患上职业病。
二、相应处罚措施为了惩罚企业安全生产的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部门设立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涉及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方面。
1.行政处罚在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后,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通常涉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执照等措施。
例如,对于安全设施缺失的企业,相关部门可能会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并要求停产整顿以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2.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导致事故或人员伤亡的企业,国家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司违纪与违规行为处理制度
公司违纪与违规行为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度目的为了建立良好的企业管理秩序,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公司违纪与违规行为处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员工和相关人员的行为规范及惩罚措施。
第二章违纪与违规行为定义第三条违纪行为的定义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道德准则、干扰公司正常运营、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定义违规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违纪与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违纪与违规行为可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偷窃、偷窃公司财物;2.贪污受贿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对公司财务进行虚报、隐瞒、窜改等行为;4.违反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5.有意泄露公司商业机密;6.与竞争对手勾结、泄露公司商业机密;7.发布、传播违法、淫秽、诽谤或其他违反社会道德的信息;8.干架斗殴或其他违反和平与公共秩序的行为;9.经营、参加非法活动;10.违反公司守时纪律和工作纪律等。
第三章违纪与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第六条违纪行为处理程序1.举报与调查:任何员工对他人的违纪行为有义务进行举报。
经举报后,公司将进行调审核实。
2.证据收集:公司将搜集举报相关的证据料子,包含但不限于书面证据、视频证据等。
3.处理决策:依据调查结果,公司将对违纪行为进行评估,并由管理层作出相应的惩罚决策。
4.处理通知: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员,内容包含违纪事实、处理看法及相应的惩罚措施。
5.进行申诉:被处理人员有权对处理结果提出申诉。
公司将设立申诉机构进行复核并决议最终处理结果。
第七条违规行为处理程序1.接到举报:任何员工对他人的违规行为有义务进行举报。
经举报后,公司将进行调审核实。
2.证据收集:公司将搜集举报相关的证据料子,包含但不限于书面证据、视频证据等。
3.处理决策:依据调查结果,公司将对违规行为进行评估,并由管理层作出相应的惩罚决策。
“三违”处理制度模版(二篇)
“三违”处理制度模版《三违处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对“三违”行为的管理和处理,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违”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无论其职务、岗位和职责。
第四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实行从严处理原则,根据情节的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同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员工的“三违”行为的监控人和管理责任人。
第二章“三违”的认定第六条“三违”的认定原则是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认定。
第七条对于发现的“三违”行为,必须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认定。
第八条对于“三违”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接受证据清晰、确凿的原则,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第九条员工对于本企业“三违”行为的认定有异议,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调查,由有关部门进行勘验和取证,确保所掌握的证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三违”行为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应当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轻微的“三违”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理方式,提醒员工注意安全和遵守法规。
第十三条对于较重的“三违”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1. 记过: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员工档案中,作为员工个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
2. 降职:当员工因“三违”行为而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可以对其进行降职处理,并调整其岗位。
3. 辞退:对于恶意且严重的“三违”行为,或者多次发生的“三违”行为,可以予以辞退处理。
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精品
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原石油勘探局、中原油田分公司(以下统称油田)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严肃纪律,规范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结合油田规章制度和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责令辞职、解聘(免职)、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行政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记过、记大过6个月;(二)降职、撤职12个月;(三)留用察看12至24个月。
第四条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其绩效工资分别按70%、50%、30%发放。
受到降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一个职级以及相关待遇。
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两个以上职级,可以在原单位安排工作,也可以易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重新确定相关待遇。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间,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停发工资(薪酬),改发生活费(生活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视情况重新安排工作岗位;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并书面通知本人。
解除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后,评选先进、推荐后备干部、晋升职务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降职以上处分后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且1年内不得提拔。
第五条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在处分决定作出前已调任新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
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第六条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违规经营及处罚措施
违规经营及处罚措施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涉及到违规经营行为。
当企业违反相关法规或市场规则时,必须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违规经营行为,并阐述相关的处罚措施。
违规经营行为欺诈行为:企业通过虚构或隐瞒事实来误导投资者、消费者或其他相关方,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垄断行为:企业通过操纵市场供需关系,限制或排除竞争对手,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虚假广告:企业发布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
侵犯知识产权:企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商标或著作权等。
违法生产: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违反环保要求等。
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相关行政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施以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整顿等。
民事赔偿:被侵犯权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受到的损失。
撤销执照:对于严重违法或违规的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营业执照,限制其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惩罚性赔偿:在一些严重违法行为中,如恶意欺诈、知识产权侵犯等,法院可以判决惩罚性赔偿,以起到震慑作用。
刑事处罚:对于涉及到犯罪行为的企业,在相关法律框架下,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如罚款、拘留、监禁等。
相关法律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用于打击垄断行为和虚假广告。
《侵权责任法》: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美国联邦垄断法》:用于保护市场竞争,打击垄断行为。
《欧盟市场滥用管制法》:用于规范市场行为,打击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总结违规经营行为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屡见不鲜,对企业和市场的稳定性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相关政府机构和法律法规需要加强对违规经营行为的监管和惩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只有通过严厉的违规处罚措施,才能有效遏制违规经营行为,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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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冀龙翔集团
生产经营领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集团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经济处罚、责任追究及行政处分。
第三条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集团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集团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公司职工包括集团公司全体干
部职工。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内容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规违纪行为:
(一)违反集团公司相关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及操作程序,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有关单位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支付凭证,并将中介费、回扣费、折扣费等据为己有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接受用户宴请或娱乐消费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长期借用或占用与工作和业务活动有关单位的交通、通讯等工具;
(五)向用户吃、拿、卡、要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总表分户、水表出户或其他相关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
(七)与用户内外勾结,通过教唆用户恶意拖欠水费,破坏表井设施或利用伪造申报水费争议处理报告、私自更改用户用水性质、计量器具等手段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八)准予或延迟办理立户手续等违反工作程序,给集团公司造成经营秩序混乱或损失的;
(九)在社会上假借集团公司的名誉,谋取私利的;
(十)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擅自改变自来水安装,管道查勘设计或私自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径或为违章用水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
(十一)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在查表水量数据、临建施工水量、水费收取入账上弄虚作假的;
(十二)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以水谋私,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
(十三)在收费、催缴欠费或其它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不按规定时限上缴的。
第三章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违规违纪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一)情节较轻行为,指给集团公司或用户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行为;
(二)情节严重行为,指给集团公司或用户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指给集团公司或用户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行为。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告诫;
(二)书面告诫;
(三)离岗培训;
(四)待岗;
(五)免职;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行政处分的形式: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留用察看;
(五)撤职。
第九条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按照违规金额及违规轻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经济处罚、责任追究及行政处分:
(一)情节较轻,违规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除追缴违规资金外,给予责任人违规金额50%的资金处罚,处罚其直接主管领导一定金额。
同时按照本办法给予责任人口头告诫、书面告诫责任追究,并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违规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除追缴违规资金外,给予责任人违规金额100%的资金处罚,处罚其直接主管领导一定金额。
同时按照本办法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待岗、免职责任追究,并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行政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全部收缴其非法所得外,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回全部损失,同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所犯违规违纪行为三次情节较轻的视同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五)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无论情节轻重,一律按照违规金额全额赔偿给集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对受到离岗培训、待岗、免职责任追究之一的,和受到记大过、留用察看、撤职行政处分之一的,同时取消其当年各种奖励及年度奖金;给予单位领导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违规违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法违纪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违规违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代或不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七)与用户相互勾结并给集团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
第四章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权限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中层干部违规违纪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以及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级领导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职工违规违纪,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职工违规违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规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九条对违规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规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和退款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诉,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公布,并由人力资源部门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日内书面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或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
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
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离岗培训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期限为三个月。
期满后,被追究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追究,并下达解除追究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留用察看的期限为一年。
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考察后,报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原属中层干部的,需报集团公司党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集团公司其它有关制度、条例和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