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领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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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冀龙翔集团

生产经营领域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集团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经济处罚、责任追究及行政处分。

第三条损害集团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集团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集团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公司职工包括集团公司全体干

部职工。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内容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级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违规违纪行为:

(一)违反集团公司相关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及操作程序,给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有关单位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支付凭证,并将中介费、回扣费、折扣费等据为己有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接受用户宴请或娱乐消费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长期借用或占用与工作和业务活动有关单位的交通、通讯等工具;

(五)向用户吃、拿、卡、要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总表分户、水表出户或其他相关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

(七)与用户内外勾结,通过教唆用户恶意拖欠水费,破坏表井设施或利用伪造申报水费争议处理报告、私自更改用户用水性质、计量器具等手段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八)准予或延迟办理立户手续等违反工作程序,给集团公司造成经营秩序混乱或损失的;

(九)在社会上假借集团公司的名誉,谋取私利的;

(十)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擅自改变自来水安装,管道查勘设计或私自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径或为违章用水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集团公司损失的;

(十一)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在查表水量数据、临建施工水量、水费收取入账上弄虚作假的;

(十二)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以水谋私,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

(十三)在收费、催缴欠费或其它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不按规定时限上缴的。

第三章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将违规违纪行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一)情节较轻行为,指给集团公司或用户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行为;

(二)情节严重行为,指给集团公司或用户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行为;

(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指给集团公司或用户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行为。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口头告诫;

(二)书面告诫;

(三)离岗培训;

(四)待岗;

(五)免职;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行政处分的形式: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留用察看;

(五)撤职。

第九条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按照违规金额及违规轻重程度对当事人给予以下经济处罚、责任追究及行政处分:

(一)情节较轻,违规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除追缴违规资金外,给予责任人违规金额50%的资金处罚,处罚其直接主管领导一定金额。同时按照本办法给予责任人口头告诫、书面告诫责任追究,并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

(二)情节严重,违规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除追缴违规资金外,给予责任人违规金额100%的资金处罚,处罚其直接主管领导一定金额。同时按照本办法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待岗、免职责任追究,并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留用察看行政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全部收缴其非法所得外,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回全部损失,同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所犯违规违纪行为三次情节较轻的视同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五)责任人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无论情节轻重,一律按照违规金额全额赔偿给集团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对受到离岗培训、待岗、免职责任追究之一的,和受到记大过、留用察看、撤职行政处分之一的,同时取消其当年各种奖励及年度奖金;给予单位领导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违规违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法违纪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违规违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代或不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七)与用户相互勾结并给集团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

第四章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权限第十四条集团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中层干部违规违纪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以及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定,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级领导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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