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困难等级评选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困难等级评选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困难等级评选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开展的一项工作,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获得国家、校级专项资助资金的基础工作。
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能申请有关资助金。
(一)认定办法1、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党员、班级学生干部、普通学生等组成,原则不少于5人的认定评议小组。
2、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为原则进行评定。
3、经评定产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在班级、院系、全校范围内公示总天数不少于5天。
4、院系和学校要进行审核和审定,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二)认定标准我校认定标准暂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3个档次(注意:此认定等级不代表最后的助学金评定等级,仅代表具有获得助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的资格。
)特殊困难档次是指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完全无正常学习、生活来源的学生。
困难档次是指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属城市低保家庭,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一般困难档次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
但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仍然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1)就餐卡消费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3)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如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玩网络游戏;(4)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方案,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收集家庭财务资料:学校将要求学生或家长提交相关的财务资料,如父母的收入证明、户口簿、房产证等,以确保认定的准确性。
2. 家访调查:学校将派遣工作人员进行家访,了解学生家庭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
通过与家长面对面的交流,对家庭困难进行评估。
3. 学校推荐:学校对家庭贫困学生有一定的了解,可以主动推荐申请认定,以便及时给予帮助。
学校可以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
4.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委员会:学校将成立一个由校内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审核和认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
委员会将根据收集到的家庭财务资料和调查结果,综合评估学生的经济情况。
5. 再认定机制:学校将建立定期再认定机制,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定期复查,以确保资助的精确性和公平性。
6. 信息保密:学校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保密。
相关的审核和认定工作只在需要的人员范围内进行。
7. 公示公告:学校将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我申请,主动联系学校,以便及时得到帮助。
通过以上认定实施方案,学校可以准确地判断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并对有需要的学生提供针对性的帮助和资助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
同时,这也能够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滥用和浪费资助资源。
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方案是学校保障教育公平的重要一环。
下面将继续探讨与之相关的内容。
8. 多方协作:学校将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与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努力,为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支持。
与社会组织合作可以扩大资源覆盖范围,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例如,学校可以与慈善机构合作,寻求资助或提供物品捐赠,为学生提供校园补助金和学费减免。
9. 定期评估和调整:学校将定期评估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方案,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申请;(二)班级评议;(三)学院审核;(四)学校审定;(五)公示与异议处理;(六)认定结果运用。
第二章认定标准与条件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二)家庭经济收入虽然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存在特殊困难,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三)其他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一)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三)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四)学习勤奋,成绩合格。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学生申请学生本人或家长根据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班级评议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由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
评议小组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等因素,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第八条学院审核学院对班级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对申请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调查核实。
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学校审定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条件,结合学院审核意见,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公示与异议处理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切实保证我校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以及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院、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辅导员、(班)导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学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代表,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等班干部,其他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其中学生成员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原则上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
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若评议小组成员本人参加困难认定,则应当回避。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类。
第八条学生因下列情况造成经济困难者,可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的;2.孤儿,低保、烈士子女、特困供养的;3.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的;4.学生身体残疾或者身染重病需长期治疗的;5.父母离异、一方去世或下岗等,造成家庭经济状况急剧恶化的;6.父母出现患病、失去劳动能力等情况,致使学生失去经济来源的;7.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经济困难的;8.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或级贫困县,父母皆务农的;9.家庭经济收入较低,难以保障正常学习、生活的;10.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很困难的;
3、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减少的;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持有高档手机的;
2、穿戴高档名牌服饰的;
3、住读生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4、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债务的;
5、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期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6、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资助的;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
4、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
(二)二等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持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或街办)盖公章,同时到县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状况。
(二)每学年开学时,各班负责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提交认定评议小组讨论。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且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认定工作中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二、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以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认定工作机制(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S)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四)以班级(专业或年级)为单位,成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级学生人数的10%。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必要前提,为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家资助政策,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研究、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生。
二、认定档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类型(低保生、建档立卡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孤儿均认定为特殊困难类型)。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实事求是为原则。
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以民主评议和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困难学生由班级评议小组、年级认定小组逐级认定,实行组长负责制,评议小组、认定小组成立后,将进行公示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备案。
其中:(一)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年级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三)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承担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四、困难类型及认定条件对困难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明显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细则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普及,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定义、认定细则、认定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定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家庭因种种原因在经济上面临困难,无法提供基本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这些原因可以包括家庭收入低、父母失业、家庭成员患病等。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对学生的学习和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需要特殊关注和支持。
二、认定细则的制定为了明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可以制定一套详细的细则。
首先,可以以家庭收入为主要依据,将家庭年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认定为经济困难家庭。
其次,还可以考虑家庭成员的就业情况、家庭负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此外,尽量避免仅依靠学生本人提供的信息,可以通过多渠道收集和核实家庭经济状况。
三、认定过程的透明和公正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过程应该是透明和公正的。
可以建立一个专门的认定机构,负责审核家庭经济状况并发放认定证明。
该机构应该有专业的人员,对其进行严格培训,确保认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同时,还可以建立申诉制度,允许被认定家庭提出异议,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得到公正对待。
四、认定结果的有效使用认定结果应该得到有效的使用,让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真正的关爱和支持。
可以通过提供免费的学费、书本、教材等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克服经济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同时,还可以提供一系列的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培养良好的心态和学习习惯。
五、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共享为了更好地支持经济困难学生,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共同的合力。
可以鼓励社会各界和企业提供资金、物资或义工支持,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同时,可以加强学校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相关项目和活动,推动社会资源的共享和利用。
六、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周期性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应该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及时更新家庭经济状况。
可以每年或每学期对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进行重新认定,确保资源能够更加准确地被分配到需要的人群。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原创版)目录1.家庭经济困难的定义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3.认定程序4.资助政策正文【家庭经济困难的定义】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家庭经济状况较差,难以负担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的学生。
这类学生的家庭收入通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经济收入:家庭经济收入通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对于农村家庭,可参考当地的农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对于城市家庭,可参考当地的城市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
2.家庭经济负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如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
此外,家庭成员中如果有残疾人、老年人等需要长期照顾的成员,也会被视为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3.学生个人情况:学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学习努力,成绩优异,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学生申请:学生需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家庭成员的病历等。
2.班级评议:班级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3.学校审核:学校对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学生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4.公示与备案:学校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资助政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国各级政府及学校实施了一系列资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免除其学杂费,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2.免费提供教材: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免费提供教材,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3.提供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政府和学校可提供助学金,帮助其解决生活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识别原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身份识别组织1、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学院(系)成立以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学院(系)辅导员为成员的表彰工作小组,负责表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评审。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民主评选产生,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三、识别水平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等。
1.特殊困难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孤儿,父母失去劳动力等特殊情况。
2、困难学生:孤残学生、单亲子女、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农村和城镇低保户。
3.一般困难学生:因父母下岗、失业、残疾、年老、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导致的低收入。
四、认定程序原则上,经济困难学生的鉴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后两周内和军事训练结束后两周内)。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系)鉴定工作组、班级鉴定评估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鉴定工作。
(注:如果学生本人或其家庭遇到特殊事故,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可在学生本人申请、调查属实且学生办公室同意后申请。
)临时认定。
)1.学校在向新生发送录取通知书时,也会发送关于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的问卷;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当如实填写《高校学生及家庭调查问卷》,并向乡镇民政部门提交,家庭所在城镇或街道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录取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二级学院评定相结合,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对学生进行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委(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成员须包括二级学院行政领导、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初审工作。
第八条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应确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应确定为重点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一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定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校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我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十条各班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内学生困难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等级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中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经年月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年月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做到精准识别,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年级(班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依照本办法执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尊重学生权利,讲究工作方法。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权申请国家、社会和学校的资助资金,并可以参加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开展的勤工助学、评奖评优、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自立自强、勤俭节约、热心公益。
第二章认定机构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九条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寝室长,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总人数的。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家庭收入为基本参考指标,以家庭成员工作情况、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为附加参考指标,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综合、客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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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教财[2008]46号)等文件和我校关于贫困生认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家庭及其本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领导小组,负责本班申请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和评议结果的反馈。
认定评议领导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第八条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能证明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其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但能保障基本生活费用的学生,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仅限于):(一)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人口多、劳动力少的;
(二)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以上条件学生应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加盖鲜章)。
第九条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学生本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能证明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仅限于):
(一)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因患有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六)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以上条件学生应提供相应的父母下岗证明、家庭成员患病证明或由当地民政部门或乡镇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加盖鲜章)。
第十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但不仅限于),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贫困户、低保户、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以上条件学生应提供相应的孤儿、烈士子女、贫困户、低保户、优抚家庭子女证件或当地一级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并加盖当地政府(扶贫办或民政局)鲜章。
第十一条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或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
(四)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
应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由学院认定领导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按期完成。
逾期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的家庭经济情况都需要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每学年开学时,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9月10日之前提交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辅导员处;辅导员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指导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在9月20日前完成《高等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困难材料,按照本办法,结合该生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情况,依据认定条件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汇总统计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在评议时,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给予重点关注。
第十七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当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经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应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待公示无误后上报学校。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并对有效投诉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随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的显著变化情况,以便学校有关部门及时做出资助调整。
第二十条学院建立贫困学生信息档案资料和贫困学生数据信息库,并分派专人负责管理。
还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全面推进和加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上报学校,建议取消其资助以及各种评优评奖资格,并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
情节严重的,建议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院对贫困学生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及资助。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三)平时生活不节俭,有较高消费行为,或有抽烟、酗酒、赌博等行为者;
(四)购买非学习、生活必须的贵重物品者;
(五)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者;
(六)有师生多次反映具有与其特(贫)困生身份不符合行为且查证属实者;
(七)经学校和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特(贫)困生的行为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政治与工作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2:高等学校及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号: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