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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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病房等级划分标准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病房等级划分标准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病房等级划分标准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病房等级划分标准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精神卫生中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国内领先的心理健康机构,上海精神卫生中心一直致力于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为了确保患者在处理精神健康问题时能够获得最佳的关怀和治疗,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病房等级划分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病房等级划分标准,并为读者提供对主题的全面理解。

2.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病房等级划分标准的概述上海精神卫生中心的病房等级划分标准是一套综合评估体系,旨在提供统一的参照标准,以确保患者在不同病情下得到适当的治疗和护理。

这一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病房硬件设施、医疗团队的专业水平、护理质量、安全保障、医疗设备和诊疗能力。

通过这一综合评估体系,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将病房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病房。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些等级的划分标准。

3. 一级病房:高端设施和个性化护理的典范一级病房是上海精神卫生中心设施最先进、服务最优质的区域之一。

在这里,患者可以享受到一流的医疗设施和专业护理团队的关怀。

一级病房拥有宽敞明亮的单人病房,病房内设有舒适的床铺、个人娱乐设施和私人卫生间。

一级病房还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如高分辨率的脑电图仪和心理评估设备。

患者在这里接受到的护理服务是个性化的,医护人员将根据患者的具体需求和条件提供定制化的治疗方案。

4. 二级病房:舒适与专业并重的选择二级病房是上海精神卫生中心提供的另一种高品质病房。

与一级病房相比,二级病房的设施和服务略有不同,但同样注重患者的舒适和治疗效果。

二级病房提供的病房通常为双人或多人病房,但每个病患仍然能够获得充足的私人空间。

医疗团队在这里仍然能够提供专业的治疗,同时确保患者的个性化需求得到尊重和满足。

5. 三级病房:平衡经济性与治疗质量的选择对于一些患者而言,经济性是选择病房的重要因素。

上海精神卫生中心设立了三级病房,以满足患者的经济需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2.31•【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9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叶青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改完善本市地方性法规的相关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本市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市民来信、电子邮件14封,共20条修改意见和建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团体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学者及心理咨询师的意见,赴静安区曹家渡街道阳光心园、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援助热线实地了解社区康复机构运行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开展情况,并就有关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卫生计生委、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研究。

9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没有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的职责,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是基层一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其管理服务具有较强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精神卫生工作,是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精神科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精神科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精神科护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一、精神障碍病人的法律法规问题(一)刑事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障碍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才可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精神障碍病人可能因其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而实施社会危害行为,但也可能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辨认或控制能力并无明显损害。

前者不能构成犯罪,后者则与正常人犯罪无异。

所以,关键在于精神障碍病人在其实施危害行为时有无辨认或控制能力,这是精神障碍病人是否具备犯罪主体的条件,也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标准。

(二)民事法律问题精神障碍病人的民事诉讼问题,主要涉及财产处理、婚姻家庭及子女抚养等方面。

关于精神障碍病人的财产处理,包括合同、遗嘱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律条款为依据,其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障碍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障碍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中所指的“行为辨认能力”,其核心乃“意思表示能力”,即精神障碍病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根据他对自己行为能否正确认识以及有无正常预期两个方面加以认定。

二、精神科护理与病人权利的维护近年来,联合国对保护世界残疾人和以精神不健全为理由遭受到拘禁的人的人身权利等的保护给予了很大的关注,1991年5月31日联合国做出46/149号决议,以“保护精神障碍病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这一重要资料方式发表,一般称为联合国原则。

《精神卫生法》及相关知识竞赛题目参考答案

《精神卫生法》及相关知识竞赛题目参考答案

《精神卫生法》及相关知识竞赛题目一、填空题:1.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2.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3.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4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5.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6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7.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8.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9.10.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共七章85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2.1838年,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在法国诞生,其内容包括精神病人与罪犯的区别、对精神病人的人道处理、精神病人治疗设施的管理义务等,这部法律强调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和财产,不得非法拘禁精神病患者。

13. 2001年WHO调查160个成员国中,已有3/4 的国家有了精神卫生法,立法的内容逐渐演变为强调体现对人的尊重,重视患者基本权利的保护。

14.我国香港地区于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精神卫生法规,现行的《精神健康条例》也多次修订,台湾于1990年颁布《精神卫生法》,2007年进行了修订。

15.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2年4月7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
第五章精神疾病的康复第三十七条:精神卫生医疗
机构的精神康复科,应当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 者提供康复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以下行为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 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的治疗方法临床试用 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为精神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 手术的;安排不符合职称要求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 行精神疾病诊断、诊断复核的;经诊断复核未能确 诊或者对诊断复核有疑义,而未组织会诊的。
关信息未经许可不应当泄露给第三者; b、特定的情形例外(如危险行为要告 诉第三方、司法部门的需要);c、对 泄露隐私要加以处罚。 2、获取信息:a、自由而完整地获取临 床信息;b、特定的情形例外。如无自 知力或知情同意能力时。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
患者的权益:3、知情同意:a、患者和/监护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
第四章精神疾病的治疗第三十四条:医疗机
构发现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擅自离院的, 应当立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精神疾病患者行踪不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 安部门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 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
社区非自愿治疗:1、符合最少限制性环
境的原则;2、建立社区监管体系:a、
将患者纳入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
理体系。b、对患者进行监管治疗;c、 签定医疗看护责任书。3、定期到社区。
《上海市精神卫生立法及其实践》
约束与隔离:1、由具备资质的专科医师医嘱决
定(可以电话与医生联系,过后补医嘱);2、 避免可能对自身或他人的伤害;3、按照操作规 范执行;4、禁善住院条件;2、提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10年修正)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10年修正)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2.04.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等物质保障,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民政、公安、司法、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医保、人事等行政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精神卫生工作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

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心理健康咨询对象的个人隐私。

第七条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康复院(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和标准。

精神卫生法全文

精神卫生法全文

精神卫生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公民的精神卫生,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精神卫生活动,包括精神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以及保护精神卫生工作者和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基本原则】精神卫生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维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精神卫生; 2. 尊重和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 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4. 强化精神卫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精神卫生组织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中央的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制定和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2. 监督和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精神卫生工作; 3.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 4. 管理精神卫生机构的设置和评估; 5.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6. 其他与精神卫生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2. 监督和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机构的精神卫生工作; 3.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 4.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机构; 5.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6. 其他与精神卫生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实施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提供精神卫生诊断、治疗、康复等服务; 2.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咨询; 3. 开展精神卫生科学研究; 4.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精神卫生社会服务机构的职责】精神卫生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1. 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 2. 组织开展康复护理、社区疗法等服务; 3. 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卫生法考试题2

精神卫生法考试题2

临汾市精神病医院《精神卫生法》学习内容测试姓名:科室:分数:一、填空题: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2.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精神障碍患者。

3.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4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5.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6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7.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8.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

10.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共七章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2.1838年,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在诞生,其内容包括精神病人与罪犯的区别、对精神病人的人道处理、精神病人治疗设施的管理义务等,这部法律强调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和财产,不得非法拘禁精神病患者。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4•【字号】沪卫宣传〔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各市级医疗机构,各驻沪部队医院、企事业职工医院,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现将《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4日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

2024年上海市卫生健康系统新闻宣传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人民城市理念,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统筹抓好新闻宣传、文明创建、卫生文化、志愿服务等各项工作,为本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利文化条件。

一、完善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积极探索新时代卫生健康舆论宣传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完善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建设。

健全机关处室和委属单位新闻宣传选题策划制度,以制度化规范各项日常宣传工作。

落实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完善系统内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落实信息发布制度和流程。

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全委重点工作,做好政策解读。

做好卫生健康工作进展成效和便民惠民举措的信息发布。

二、深化主题宣传。

围绕卫生健康重点工作,加强服务民生宣传、行业监管和科技进步等宣传,展现上海卫生健康领域的新成果、新进展,做强主流舆论。

(医学课件)精神卫生法解读

(医学课件)精神卫生法解读

专业机构与相关医疗机构的关系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与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等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
信息共享与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精神卫生服务与相关医疗服务的衔接与协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与相关医疗机构的关系
1
精神卫生服务的支持与保障
05
精神卫生法的实施与监督
精神卫生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执法机构
精神卫生法实施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发布相关信息。
监督制度
精神卫生法的执法和监督机制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提供精神卫生服务、阻碍精神障碍患者获得必要的治疗、歧视或者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等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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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评估
采用量表、问卷等工具对治疗效果进行评估,以及如何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治疗方案。
精神障碍的治疗方法和效果评估
康复措施
包括康复训练、心理辅导、社会适应训练等,以及如何帮助患者逐渐回归社会。
社会支持
强调社会各界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支持,包括政策扶持、社会包容、家庭和朋友的关爱等。
精神障碍的康复和回归社会
法律责任
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精神卫生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法律文书
精神卫生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记录等法律文书。
法律效力
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4.18《精神卫生法》解读资料

2013.4.18《精神卫生法》解读资料

2018/10/9
30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监护人的特殊职责
– 第49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 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 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 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2018/10/9
31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2018/10/9
38
争议:心理咨询师可否从事心理治疗
•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
– 职业定义: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 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 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 – 职业等级: – 心理咨询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 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 高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 学历要求:最低中专以上。
2018/10/9
28
一、精神卫生法总则
• 监护人的职责
– 第9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 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 精神障碍患者。
2018/10/9
29
监护人的职责与遗弃罪
• 遗弃罪
– 系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 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 节恶劣的行为。 – 如果监护人拒不办理出院手续,则属于不履行 监护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 劣时,则可能构成遗弃罪。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1990年,北京亚运会,北京制定了有关精神病 人监护管理的暂行办法,引起极大争论,客观 了加速了立法进程,首次提出了自愿治疗的问 题。
2018/10/9
5
中国精神卫生立法的艰难历程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沪卫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规〔2019〕8号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经2019年11月9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1月18日上海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列入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精神卫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第六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精神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19〕10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精神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19〕10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精神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精神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19〕10号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精神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19年12月1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13日上海市精神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政处罚案由案由一: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一、适用依据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二、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裁量基准1.对机构处罚情形情节裁量幅度一般情形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较重情形因擅自开展精神障碍诊治活动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合并存在1项情节的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合并存在2项情节的并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合并存在3项及以上情节的并处10000元罚款从事开展精神卫生诊治活动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人员擅自开展精神卫生诊治活动三个月以上给患者造成伤害具有其他《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的从重情形2.对人员处罚: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四、说明1.符合其他从重情形中的内容,按照较重情形处理。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医学会,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事务中心:为切实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采购、储存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管理,保证患者正常医疗需求,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做好本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并压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岗位责任。

严格落实麻精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保证临床合理需求的同时,严防相关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麻精药品安全管理与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并在药事会下设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精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麻精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印鉴卡管理、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定期组织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麻精药品的合法、安全、规范使用。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市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组织编制精神卫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市精神卫生工作。

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老龄组织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精神卫生法》及相关知识竞赛题目参考答案

《精神卫生法》及相关知识竞赛题目参考答案

《精神卫生法》及相关知识竞赛题目一、填空题: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2.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3.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4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5.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6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应当遵循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人格尊严的原则,保障患者在现有条件下获得良好的精神卫生服务。

7.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

8.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卫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

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10.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患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患者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共七章85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2.1838年,世界上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在法国诞生,其内容包括精神病人与罪犯的区别、对精神病人的人道处理、精神病人治疗设施的管理义务等,这部法律强调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和财产,不得非法拘禁精神病患者。

精神卫生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0-2030年)主要指标

精神卫生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0-2030年)主要指标

上海市精神卫生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20-2030年)主要指标名词解释:1.精神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3年5月1日实施)的相关规定,精神卫生包括心理健康促进、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具体内容。

其中,该法关于促进心理健康的工作手段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心理援助、心理危机干预等。

本规划所指的“精神卫生”采用与该法相一致的概念,从内容上涵盖了“心理健康”。

2.心理健康:根据国家卫计委、中宣部等22部门2016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的定义,“心理健康是人在成长和发展过程中,认知合理、情绪稳定、行为适当、人际和谐、适应变化的一种完好状态。

心理健康服务是运用心理学及医学的理论和方法,预防或减少各类心理行为问题,促进心理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主要包括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疾病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

”本规划所指的“心理健康”采用了与该指导意见相一致的概念,从内容上是“精神卫生”的组成部分。

本规划关于“心理健康”的概念,与《“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健康上海行动(2019-2030年)》均保持了一致。

指标解释:1.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是指医师执业注册范围为精神卫生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

计算公式: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上海市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人数/常住人口数*10万2.心理治疗师是指在上海地区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已取得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心理治疗的工作人员。

计算公式:心理治疗师数=上海市心理治疗师人数/常住人口数*10万3.精神专科急性(短期)治疗床位是指按照原卫生部发布的《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及其《实施细则》,平均住院日≤45天的床位。

其医生护士配置比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均不同于慢性(长期)住院治疗以及住院康复治疗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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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4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市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推进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组织编制精神卫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统筹协调精神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本市精神卫生工作。

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精神卫生工作。

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司法行政、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精神卫生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予以协助。

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老龄组织等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第六条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学校或者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障碍为由,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并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成员应当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帮助精神障碍患者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学、就业能力。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精神卫生宣传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类团体和社会组织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的认知和预防能力。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心理健康和精神障碍预防知识,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论环境。

第二章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第九条本市建立以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设置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医疗机构为辅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养护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第十条精神卫生服务内容包括:(一)精神障碍的预防;(二)心理咨询;(三)心理治疗以及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四)社区精神康复和慢性精神障碍患者养护;(五)有助于市民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和监测,社区精神障碍防治工作的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心理咨询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心理咨询服务:(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二)心理发展异常的咨询与干预;(三)认知、情绪或者行为问题的咨询与干预;(四)社会适应不良的咨询与干预;(五)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设置精神科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服务。

设置心理治疗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医疗机构开展心理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的社区预防和康复服务。

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养护机构为生活自理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护理和照料服务。

第十五条从事精神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执业规范,从事精神卫生服务。

第三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和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导。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进行精神障碍的识别和转诊,配合进行精神障碍的早期干预和随访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心理健康促进、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等活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心理问题和精神障碍的评估和干预。

学校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设立校内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为精神障碍学生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鼓励具有专业资质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易引发心理健康问题的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组织社会力量和专业心理咨询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

第十九条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设立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服务、监测、教育、培训、技术研究和评估等工作,并为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机构应当与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平台建立联系机制。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时,发现就诊者需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应当及时联系其近亲属,并建议接受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平台的帮助。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的协调机制,将心理危机干预列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公众心理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志愿者为有需求的公众提供心理援助。

第四章心理咨询机构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心理咨询机构,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颁发《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同时应当抄告卫生计生部门,并由卫生计生部门将心理咨询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不得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固定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场所;(二)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心理咨询师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具有心理咨询师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心理咨询师应当按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依法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习一年,经实习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师实习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依法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

心理咨询机构不得安排不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向接受咨询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二)未经接受咨询者同意,不得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实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者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接受咨询者身份的有关信息;(三)发现接受咨询者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倾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四)发现接受咨询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第二十七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规范和促进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心理咨询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规章制度,督促会员依法开展心理咨询活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并根据检查结果实施分类管理。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卫生计生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心理咨询业务的情况以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五章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第二十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看护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障碍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协助办理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或者出院手续;(三)协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融入社会。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精神障碍患者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精神障碍患者就诊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精神科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提供专业指导和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除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本人自行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学校或者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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