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大额现金提取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部门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
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
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为加强我行现金管理,规范大额取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支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在我行辖内各分支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金融期货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和开立个人账户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在我行各经办行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开户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并在规定范围内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办理现金支付。
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支付。
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现金支出。
第三条开户单位银行账户取现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具体包括:(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5)收购单位向个人支付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不够方便;(9)经我行审批同意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市场购买物资或异地采购。
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存款人因特殊需要开立的账户,支取现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取、房屋拆迁、破产清算、个人证券期货、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的个人现金支出。
大额现金存取新政_关于银行办理大额现金存取款的规定
关于银行办理大额现金存取款的规定简介大额现金存取新政储蓄机构办理大额支付现金业务,对储户身份确认的特殊环节,就是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
依照银发(1997)36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于一日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应当审核取款人的身份证件。
这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取款人”应当理解为:在储户亲自支取时,取款人为储户本人,储蓄机构应当审查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储户委托他人代为支取时,取款人为代理人,储蓄机构负有审查委托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的义务。
第二,“有效证件”的范围,依照银发(1997)363号文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第三,“审核”的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室《关于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6号]的规定,“审核”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即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第四,“委托他人代取”,中国人民银行以银条法[1991]15号文件解释为,委托他人代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即储户用足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包括工作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及存单或存折为委托授权的标志,交他人代为提取存款的行为。
第五,5万元是指本息合计数,而非仅为本金的数额。
1、无论一次还是多次,只要一天内提现超过5万就是大额了; 2、按照央行的意思,范围应该是所有金融机构;但实际国内所有银行并未联网,因此在中行取5万,再在建行取5万,一般是不会按照大额上报的----除非你被人民银行盯上。
至于你说的例子,由于是同一行内,系统均有记录,因此肯定认作大额。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储蓄机构办理大额支付现金业务,对储户身份确认的特殊环节,就是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
依照银发(1997)363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于一日一次性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应当审核取款人的身份证件。
银行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柜面现金业务监督,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和本行《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管理业务包括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尾箱限额管理、检查监督管理和假币收缴鉴别管理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为柜面大额现金收付管理,范围为:(一)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二)从单位结算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现金;(三)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不含)以上人民币现金。
第五条单位结算账户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以及经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提取现金的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
本行不得向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出售现金支票,严禁为开户单位在一般存款账户中办理现金支付。
第六条大额现金收付,本行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其中个人大额现金收付他人代理办理的,还应留存客户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大额现金收付需授权的,授权人员应执行大额卡把复点制度,远程授权的,执行大额换人卡把复点。
第七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核。
第八条单位结算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一)5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付由柜员审批;(二)5万元(含)以上现金支付,由开户单位填写《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表》,柜员初审后按照以下分级审批权限进行授权审批:1.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批;2.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三级授权员授权审批;3.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二级授权员授权审批;4.50万元(含)以上大额现金支付,由内部主管报本机构负责人授权审批。
大额现金提取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现金管理,规范大额现金提取行为,防范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提取管理制度,加强大额现金提取业务的监测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大额现金提取业务的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大额现金提取的定义与标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提取,是指个人或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现金提取业务,单笔提取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万元。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客户风险等级和地域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大额现金提取的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以下情况视同大额现金提取:(一)单笔提取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二)单笔提取金额虽未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但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三)单笔提取金额虽未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但提取频率异常,经风险评估后认定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风险的。
第三章大额现金提取的审查与监测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时,应当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实其身份信息。
对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客户,不得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的基本信息;(二)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三)客户的交易行为和交易背景;(四)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大额现金提取业务进行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客户交易行为的合规性;(三)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四)客户资金用途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发现大额现金提取业务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暂停办理大额现金提取业务;(二)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XXXX银行大额现金审批办法
XXXX银行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人民币现金(以下简称现金)收支管理,维护支付结算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XXXX银行人民币大额现金支付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银行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大额现金支付业务指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对公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现金支取业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银行卡(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支取业务。
第四条大额现金的支取采用“分级管理审批”的原则,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审批,严格禁止“先提取,后集中审批”。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分行运营服务部是现金支付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大额现金支付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按审批权限负责各营业机构的大额支付业务审批、登记,负责对大额支付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辖属各营业机构是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具体操作执行部门,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各营业机构负责人负责本机构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资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五)收购单位向个人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提出申请,根据其实际需要按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大金额现金采购财务制度
大金额现金采购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大金额现金采购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对于大额现金采购活动的管理。
三、审批权限1. 大金额现金采购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批,金额超过1万元的现金采购必须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批。
2. 财务主管具有审批权力,大额现金采购审批需由财务主管签字确认。
四、采购程序1. 需要现金采购的部门在提出需求后,应填写《大金额现金采购申请表》,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提交给财务部门审批。
2. 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需求部门按照审批金额到公司指定的银行柜台提取现金。
3. 提取现金后,需求部门应及时将现金交至财务部门进行登记,同时将《大金额现金采购登记表》交给财务部门保管。
五、资金管理1. 提取的现金应当严格按照用途进行分配,任何超出预算的支出需经财务部门批准。
2. 现金的使用应当密切监督,每笔支出需有明确的支出凭证,财务部门对现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3. 现金应当存放在公司指定的保险箱内,严禁私自挪用或转账。
六、记录报告1. 财务部门应对大金额现金采购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制定《大金额现金采购记录表》。
2. 每月底,财务部门应向公司领导汇报大金额现金采购的情况及使用情况,确保整个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现金采购财务制度的行为,财务部门应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 如有贪污、挪用现象发生,财务部门应及时报警处理,同时进行内部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1. 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财务纪律教育,提高员工对财务风险的认识。
2. 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法规,确保现金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大金额现金采购财务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部门能够严格遵守执行,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
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的宣传提纲问:为什么要加强对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答: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偷税漏税、洗钱、贩毒、行贿、诈骗、携款潜逃等犯罪活动。
这次《关于支付大额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大额取现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有的还要预约、登记、备案,犯罪分子支取大额现金受到限制,违法活动的蛛丝马迹也可暴露出来,从而起到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作用。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管理,是维护金融秩序的需要。
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存款是居民个人所有的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但是,目前一些单位公款私存,套取现金,逃避现金管理;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不使用转帐结算而大量使用现金;个别金融机构为了争客户,拉存款,放松现金管理,随意支付大额现金。
因此,必须将储蓄帐户、单位帐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资金的基本帐户严格区分,在严禁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单位、个体户的金融服务,加强现金管理,满足正常的合理现金支取需要,将有利于改进金融服务与监管,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维护存款人权益和确保资金安全的需要。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是储蓄存款的一贯政策和原则,但随着通存通兑的实现,各种冒领储户存款的案例时有发生,个别储户大额支取现金,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
这次要求支取大额现金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金融机构内部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核,就是为了进一步维护存款人的权益,确保资金的安全,符合广大储户的利益。
加强支付大额现金的管理,是借鉴国际经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市场经济越发达,管理制度就越严格,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大额支取现金都实行了严格的预约、审查、登记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对一些大额可疑的现金交易实行跟踪调查。
根据我国的实际,对支付大额现金进行必要的管理,也符合国际惯例。
申请大额取现流程
申请大额取现流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申请大额取现是指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申请取出一定数量的现金。
大额取现通常意味着取出的金额较大,超过了普通的日常消费或交易金额。
在现代社会,电子支付已经成为主流支付方式,但有些人仍然需要大额现金来应对特定的交易或应急情况。
申请大额取现的流程通常是比较严格和繁琐的,这是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并防止洗钱等违法活动。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申请大额取现的流程。
您需要提前规划好取现的金额和时间。
大额取现需要提前通知银行或金融机构,有些机构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准备现金。
在选择取现的时间时要提前与银行沟通,确保所需金额能够及时准备好。
您需要准备相关的证件和材料。
一般来说,银行会要求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取款凭证(如银行卡、存折等)以及申请表格等。
有些银行还可能要求您提供取现的理由和用途,以确保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接着,您需要到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柜台办理取现手续。
在柜台办理时,您需要填写取款申请表格,并出示您的身份证件和取款凭证。
工作人员会核对您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进行相应的验证,确保您的身份和账户信息真实有效。
在取现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向您提出一些问题,例如取现金额的用途、打算如何使用等。
您需要如实回答这些问题,并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
有些银行可能还会要求您签署一份取现确认书或相关协议,以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
在取现完成后,银行会向您提供一份取款凭条或收据,作为您取现的凭证。
请务必妥善保管好这份凭条,以防止发生纠纷或遗失。
您可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确保取现金额正确无误。
申请大额取现流程比较繁琐,但这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在办理取现手续时,一定要遵守银行的规定和要求,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保持耐心和友好的态度。
希望大家在取现过程中顺利完成,谢谢阅读!第二篇示例:申请大额取现是指在银行柜台或自助设备上取出金额较大的现金。
一般来说,银行规定大额取现需提前申请,并经过一系列审核流程。
大额取现 银行流程
大额取现银行流程
一、申请取现
1.填写取款申请
(1)填写取款金额和账户信息
(2)签署取款申请表
2.提供身份验证
(1)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进行身份验证和核实
二、安全审查
1.安全审查申请
(1)提交取款申请至安全审查部门(2)安全审查员审核取款申请
2.安全审查结果
(1)通过安全审查
(2)拒绝取款申请
三、出纳操作
1.出纳审核
(1)出纳接收安全通过的取款申请
(2)核对申请信息和身份验证
2.大额取款
(1)出纳准备大额现金
(2)进行取款操作
四、完成取现
1.签署取款单据
(1)签署取款单据确认取款
(2)确认取款金额无误
2.发放现金
(1)出纳发放现金给客户
(2)客户确认并接收现金
五、记录与报告
1.记录取款信息
(1)登记取款信息和金额
(2)录入系统并生成取款记录
2.报告审查
(1)审查取款记录的准确性
(2)完成取款流程并报告给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出台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出台依据《管理办法》,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金融机构应当报告大额交易:1、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额现金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等。
2、非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和跨境的报告标准均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
3、自然人银行账户的大额转账交易,境内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跨境的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
对于跨境资金交易,金融机构也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比如,自然人通过银行机构利用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境外汇款1万美元,则办理业务的银行机构需将此交易作为大额交易上报。
”同时,央行特别提出,“按照《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与现行2006年版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在监测标准上,《管理办法》调整了部分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
在适用范围上,除银行、证券、期货等已覆盖的机构外,新增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
在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并新增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此外,《管理办法》还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并对交易报告具体要素内容进行调整。
对于可疑交易,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厦门银行业大额现金存取规定
厦门银行业大额现金存取规定X月起,XX各大银行现金存取将迎来新规。
自20XX年X月X日起,X行等三部门发布的《XX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XX银行、XX合作银行、XX信用合作社、XX银行等XX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XX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随后,“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需登记资金来源”登上XX热搜,引发关注。
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办法?一言以蔽之,是为了反洗钱。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近年来,随着XX产品和业务模式发生变化,XX行业反洗钱工作出现一些新挑战,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
在《办法》出台的同一天,中国XX银行、XX部等11部门宣布,于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坚决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势头。
此前,X行自20XX年X月X日起在XX省、X月X日起在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
XX个人存取款10万元以上,XX个人存取款20万元以上,XX个人存取款30万元以上要登记。
试点期限为2年。
毫无疑问,反洗钱力度在升级。
X联XX首席研究员董XX表示,现金具有匿名、不可追踪等特点,大额现金往往被利用来进行洗钱、逃漏税等不法行为,危害国家经济XX秩序。
尤其是在如今非现金支付方式十分便捷的环境下,现金使用占比不断下降,普通储户大额现金使用已经比较少见。
董XX称,所以,三部门出台新规,参照国际通行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有助于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打击非法的现金使用需求,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减少洗钱等犯罪行为,维护XX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执行时间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执
行时间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8.10.20
•【文号】银条法[1998]59号
•【施行日期】1998.10.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执行时间
的答复
(银条法[1998]59号1998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转报来的《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事项中有关执行时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发布的《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39号文)(以下简称“本通知”)第三条中所说的“从文到之日起”,是指本通知的被发送单位正式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本通知被发送单位的分支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时间是从该分支机构正式收到其上级机构转发的本通知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