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推定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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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问题研究

推定问题研究
是 法官 在 司法 过 程 中根 据法 的理 念 、人 的理 性 发挥
要作为推理 的前提为真 , 推理的形式有效时 , 推导出 的结论为必然为真 。当然推定的结论并不具有必然 性, 而只具有盖然性, 但这并不意味着推定与三段论 模式是相悖的 , 因为三段论模式与三段论推理是两
个 不 同 的概念 。推定 的结论 具 有 盖 然性 , 因为 推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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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 问题研究
建构 、 法律制度的设计都要考虑社会的心理态势, 即
只有能为社会心理所接受的规则才具 有现实 的基 础, 才会得到民族 国家文化的支持 。 推定规则 的常态
联 系机理 , 固然是 一种 经验法 则 , 经 验法则 并 不是 但 个体 的体验 , 它兼 有 主观与客 观 的特性 。因此 , 经验
观事 物 的发展 规 律 。【P 1 x∞
3可 以避免民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防止对于 .
推定之事实无从获得合法适格的证据所 产生的困 境。在飞机失事 、 船舶沉没等突发性的灾难中, 某些
事 实所 需 的证 据 由于客 观原 因而永 远 无 法 获取 , 而
法则也可以说是一项社会心理法则 , 具有可接受性。 也正因为如此 , 推定符合社会心理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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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6月 07

 ̄ 北 经 贸 大 学 学 报 (综 合 版 - n I -

J n2 o u .o 7
V0. . 1 No2 7
第 7卷第 2期
Junl Hee U i ri E oo c adTaeC m rhni dt n o rao bi n esy cnmi n r ( o p ee s e io ) f v t s d vE i

论法律推定证明责任

论法律推定证明责任

论法律推定与证明责任摘要:法律推定作为一种证据规则对证明责任有很大影响,它改变了证明的主题,转移了结果责任。

在法律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中,有两个不同的证明主题,主张法律推定的一方当事人对基础事实存在与否这一证明主题承担证明责任,受不利推定的当事人对推定事实存在与否这一证明主题承担证明责任,不同的证明主题对应不同的证明责任。

关键词:推定法律推定证明责任一、推定与证明责任概述(一)推定概述推定是法官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论出未知的待证事实,并能够产生对该未知待证事实之证明责任转移的一种证据规则。

两大法系对于推定的传统分类大致有二分法、三分法两种。

其中大陆法系多采用二分法;而英美法系多采用三分法。

英美法系国家对推定传统分类方法是三分法。

依此,推定可分为:不可推翻(反驳)的推定、可推翻(反驳)的法律推定、事实上的推定。

①大陆法系一般采用二分法。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把推定分为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两种。

前者是指”法规的内容规定为’如果是甲就推定乙’的情况”,②后者是指法官根据个人的学识与智慧,在良知的指引下作出的真诚的、正确的且前后一致的推定。

常识和经验告诉法官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通常会伴生而共存,其完全可以依据经验法则作出推定。

(二)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

”③对证明责任的理论内含历来也是众说纷纭。

但总的来看,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认为证明责任就是提供证据的责任,也有的称为行为责任,即以直观的行为方式提出证据。

另一种观点认为证明责任它的真正含义并非在于表面上的提供证据的行为要求。

证明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责任,其实质在于规定提供证据和不能提供证据的两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即后果责任而非行为责任。

德国学者尤利乌斯·格尔查首先提出证明责任概念上的分层理论:把证明责任区分为客观的证明责任和主观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得到了丰富和发展,由原来的行为义上的证明责任发展为行为和结果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作者:红鹤练翅无罪推定原则是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保障人权观念的兴起,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建立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础。

建立这一原则的基本目的在于确定被迫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和地位,保障被迫诉者能够成为诉讼中的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无罪推定的历史渊源无罪推定或无罪假定原则最早产生于中国上古时期。

据《尚书》记载,皋陶在与帝舜的对话中已提出“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

皋陶曰:“帝德罔愆。

临下以简,御众以宽。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好生之德,洽于民心。

兹用不犯于有司。

”在皋陶提出的这些法律原则中,“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构成世界上最早的无罪推定思想。

但是无罪推定原则从真正具有法律意义上来说,众多学者认为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

在当时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

无责任推定原则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证明是主张权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是否定人的责任”。

二是“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就应该解除被告的责任”,进入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

为了适应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纠问式诉讼模式将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唯一目的。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境艰难,其权利遭到极度压抑,基本上处于无权地位,仅仅被视为一个任凭纠问官处置的“程序对象”、“工作客体”,其个人权利得不到任何保护。

作为一项诉讼法原则,有罪推定构筑起封建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许多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此相关,例如无供不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的直接产物。

证据学名词解释题目

证据学名词解释题目

证据学名词解释第一篇绪论第一章证据法概述证据法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第二章证据法学证据法学证据法研究对象第二篇证明论第一章证明证明第二章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第三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证明负担举证负担举证责任的倒置第四章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第五章推定推定法律推定不可反驳的推定可反驳的推定直接推定推论推定因果关系的推定过错推定效力推定事实推定经验法则无罪推定第六章司法认知司法认知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认知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依职权的司法认知应申请的司法认知口头司法认知书面司法认知对事实的司法认知对法律的司法认知司法认知范围司法认知规则第七章证据规则证据规则证据能力规则证明行为规则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证据规则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习惯法证据规则示范证据规则法定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情况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采性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相关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第三篇证据总论第一章证据的概念与属性证据证据方法证据能力证据资料证据价值证据原因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现场笔录本证反证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第三章调查收集证据调查收集证据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搜查实验鉴定证据保全第四章审查判断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甄别法同一认定法比较印证法辨认法实验法质证法反证法第四篇证据第一章物证物证特征物证属性物证状况物证固体物证液体物证气体物证无体物证宏观物证常态物证微量物证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听觉物证调查收集物证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的固定物证的保管审查判断物证第二章书证书证文字书证图形书证符号书证公文书证私文书证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译本第三章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第四章证人证言证人证人证言证人资格第五章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第六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沉默权第七章当事人陈述第八章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鉴定人第九章笔录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庭审笔录现场笔录听证笔录非证据笔录接待来访笔录自首笔录调查笔录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阅卷笔录讨论案件笔录宣布笔录辨认笔录出庭笔录。

第七章 推定和司法

第七章 推定和司法

• 二、推定的产生和依据 • 推定是由司法实践和法 律规定而产生的。 律规定而产生的。
• 推定的设定根据: 推定的设定根据: • 1、逻辑证明关系是推定的设定依据 、 之一。 之一。 • 2、为未决案件提供一个合法的解决 、 办法是推定设定的实践依据。 办法是推定设定的实践依据。 • 3、价值选择是推定的取舍标准 、
• 四、推定与假定和拟制的关系 • 1、推定与假定 、 • 假定指的是对过去没有,现在也 假定指的是对过去没有, 不存在的某种事实进行猜测的一 种思维刑形式。 种思维刑形式。
• 2、推定与拟制 、 • 拟制是立法者法律观点的表现方 式之一,它是根据实际需要, 式之一,它是根据实际需要,把 一种事实看作另一种事实, 一种事实看作另一种事实,使其 与另一种事实发生同一的法律效 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3、适用推定有利于迅速审理案 、 件。 • 4、从司法实践看,推定是满足 、从司法实践看, 法律运用需要的适当手段。 法律运用需要的适当手段。
第七章 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一节 推定
• 一、推定的概念 • 较为典型的定义有如下几种: 较为典型的定义有如下几种: • 1、推定通常是指一种法则或一种推 、 论而言, 论而言,即描述某一事实或若干事 实与另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之间的关 系。
• 2、推定是指从审判知识或 、 已经证明的事实, 已经证明的事实,或者是 当它是真实的事实,来推 当它是真实的事实, 断出另一问题的事实结论。 断出另一问题的事实结论。
• 3、无罪推定与推定的关系 、 • 无罪推定来源于推定,具有推定 无罪推定来源于推定, 的一般性质, 的一般性质,但其发展的范围已 经超出证据法推定的范畴, 经超出证据法推定的范畴,表现 在:

论推定的适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论推定的适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

-L e 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囡圈圈■l墼一竺竺!型圭!f叁整!圭塾垒论推定的适用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影响曲妍摘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发现真实受主客观两方面的限制,无法对每一个要件事实都了如指掌——真伪不明的情况必然存在。

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解决这个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推定的适用。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某些情况下,推定即证明责任分配的规范。

正确认识推定和证明责任理论有助于指导司法审判的各项工作,从而防止裁判的随意性,使裁判更加客观公正。

由于审判方式不同,本文仅探讨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关于推定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英美法系则不在研究之列。

关键词法律推定事实推定证明责任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36—02一、推定的基本原理分析关于“推定”的概念,理论界有各种不同版本的定义,通说认为推定是从已知的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①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是将推定从内容上大体分为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两种,但在细微之处又有所不同。

本文以下将简称法律上的推定为法律推定,事实上的推定为事实推定。

1.法国的分类方法《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系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得出的后果。

”依该条规定,推定可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非法律上的推定。

前者是指,为特别法所加于一定行为或一定的事实的推定。

下列情形为法律上的推定:一是法律根据某种行为的性质,推定其有违法律的规定而认为无效;二是法律规定在某种特定情况发生时成立所有权或解除债务;三是法律对于确定的裁判所规定的效力;四是法律对于一方当事人的自认或宣誓所规定的效力。

后者是指,卣审判人员根据学识与智慧定之,但审判决人员只得为真诚的、正确的、而且前后一致的推定,并且只于法律许可用人证的情形始得为之,但在欺诈为原因而提起取消证书之诉的情形,不在此限。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一、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

本文将通过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和发展,论述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影响,探讨其在我国的确立情况,及其对我国刑事活动的影响。

从其确立的情况,论述其对我国法治建设、改善人权方面的重大意义。

并在其论述中得出自己的一些司考,如何在我国更好的运用无罪推定原则,从被告人的权利,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引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等诸多方面探讨!二、关键词。

无罪推定,人权,法治,被告,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

三、正文1.1绪论18世纪随着欧洲文艺复兴的时代步伐,法学方面的许多思想也于此洪流中产生。

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名的《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残酷的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他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罪犯。

只要还不能十分确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我们知道,未经法院审判判决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是专制擅断走向公正民主,盲目愚昧走向社会法治,保障人权与实现正义的历程。

对于人权保护有待进步的我国,在司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保障被告的法律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无罪推定原则起源及发展。

1.1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

无罪推定原则蕴涵着丰富的内容,正如我们知道的,其核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未经法院审判判决有罪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时,要保证嫌疑人的诸多权利。

概而论之,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

我们知道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权,主要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其权力!检察机关在有一定的证据的情况下,代表国家行使起诉权。

法院依职责行使审判权,在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

简论“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本文主要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无罪推定”原则基本内涵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

二、“无罪推定”司法精神的起源与发展无罪推定中“疑罪从无”的精神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中“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即有疑问的案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在欧洲中世纪封建纠问式诉讼和证据法定主义中,一人被判决有罪之前,在一系列诉讼活动中都被视为有罪的人而对待,即“有罪推定”,这种带着有色眼镜的思维方法严重违背了诉讼公正的精神。

因而,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并对封建司法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始逐步发展的。

一般认为,最先正式提出具有完整意义的无罪推定思想的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他的传世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阐述道:“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此后,这一原则相继被欧洲许多国家的宪法、法律确立下来。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给予答辩上所需一切保障。

”至此,无罪推定原则超越国家性质、意识形态、法律文化传统而成为国际普遍性原则。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根据无罪推定的基本内涵以及无罪推定精神的起源与历史发展,可以确定其包括两方面基本要求:(一)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者人员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控犯罪的事实。

(二)由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作最后认定。

由此可见,经过贝卡利亚之后无数的法学家的发展和完善,无罪推定原则中又被当然认为含有出疑罪从无原则、非法证据排除须排除的原则以及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辩护权等。

论民事推定的概念

论民事推定的概念

论民事推定的概念摘要:推定作为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法域的一项民事制度,具有缓解证明上的困难,解决疑难案件,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等几个方面的作用,但就推定的概念而言,学者们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纷纷从不同的角度阐述推定的概念。

本文通过研究学者有关推定的概念,得出有关推定的概念的粗浅的见解关键词:推定证明责任证据规则“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不可缺少的工具。

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⑴一般认为,准确界定推定的概念是对推定制度进行理论研究的起点。

目前我国推定制度的运用的混乱与推定概念的混乱有很大关系。

科学合理地界定推定的概念对于理论界研究推定制度与实务界正确运用推定制度意义重大。

但就推定的概念而言,学者们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纷纷从不同的角度阐述推定的概念。

正如罗森贝克在其《证明责任论》中所言:”没有哪个学说能像推定学说这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

可以肯定地说到目前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概念。

”⑵概括起来,对推定概念的阐述大致有以下一些:第一,以事实认定为视角来对推定下定义。

《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系指法律或司法官依据己知之事实推断未知之事实所得的结果。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第31款规定:”推定或假设是指事实的审理者必须发现该推定事实的存在,除非提出对该推定不存在予以认定的证据。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法院得依明了之事实,推定应证事实之真伪。

”我国大陆有学者认为:”推定是由某一事实的存在或真实推定出另一事实,也是存在或真实的认定过程。

”⑶以上几种定义都是基于某一或某组特定的事实,应当假定另一或另一组事实的存在,但当事人有权通过提出证据反驳以否认假定事实的存在。

第二,以事实之间的相互关系为视角来对推定下定义。

美国学者摩根认为“推定即在描写一个事实或若干事实与另一个事实或若干事实之间的关系。

论推定

论推定
实认定 者在 某个 或某 组 事实— — 称 为 A和 B —— 已 认 证 方法 。 经证 明 的基 础 上必须 或 者可 以推定 另 外 一个 事实 C 存 在 的规则 。 我 国学 者对 推定 概 念 的论 述 也是 林林 ” 12 2 推 定与 拟制 .. 法律拟 制 是指 因将 要件 乙与 要件 甲等值 谓 推定 , 指借 助于某 一 确 定 如 将 乙视 为 甲之 形 式— — 而将 要 件 甲之 法 律效 果 , “ 是
事 实 A, 合理 地推 断 出另一 相关 事 实 B存在 的( 而 或 移 转 于要件 乙之 也 。可见 法律 拟 制 明知 甲事实 与 乙 不 存在 ) 的假 定 J” 有 人 认 为 : 所 谓 推 定 , 称 事 实是 不 同 的 , 在 法 律 上 规 定 二 者 具 有 相 同的 法 。也 “ 被 而 为 一 种法 律拟 制 , 在 没有 直 接证 据 证 实某 一 情 况 律 效果 , 是刑事 政 策 的需要 , 立 法者 的 一种 价值 是 这 是
时 , 于某些 合 理根 据 , 基 直接判 定 某 一事 实 存在 的一
1 推定 含 义 的界 定
1 1 推定 的含 义 .
种 方法 和机 制 』” 。 通过 以上 学 者 的观 点 , 们 可 以 我 看 出 能否正 确 区 分 推定 与 拟 制 、 理 、 定 、 接证 推 假 间
明等相 关概 念 的区别 , 系 到 我 们 能 否 正 确 界定 推 关 推定 古 已有 之 , 渊 源可 以 回溯 到古 罗 马 时代 。 定 的概 念 。 其 在 古罗 马法 中 有这 样 的规 定 : 切 主 张在 未证 明前 1 2 推定 与相 关概念 的辨析 一 . 推定 其 不存在 。我们虽 然 不能从 这一 规定 中得 出推 1 2 1 推定 与假 定 ..

论推定与证明责任

论推定与证明责任
主要事实是否存在 的事实。( 3)辅助事 实。指与证据能
适 用推定 ,而在 此种情况下 ,是否适用 推定则完全取决 于审判者 依其个人 意志行使 自由裁量权 。“ 陆法 系 而大
国家则 只将推定分 为法律推定 和事实推定 。脚
导致英美法 系与大陆法系之 间关 于推定 所含范 围的 分歧 的原因在于两者对推定 的构成要素 的认 识差异。在 大 陆法 系 国家 ,人们一般认为推定 的成立 必须具备 以下 三个要 素 :一是推定依赖 于一个或一批基础 性事实 ,正 是根据 这些基础事实 ,得 出推定的事实结论 ;二是基 础 事实 与推定事实之 间的联 系是建立在法律规定 或经验基
种 推定既有共 同点 ,即其成立 的条件都 是不存在其 他证
承担的不利诉讼 结果 ,通常表现 为败诉风险。 我们所 谈 的证 明责任 ,都是针对某一事实而言 的,而并 不是 指
对整个 诉讼 的所 有事实所 应承担 的证明责任 。在一个 民
据 与被推定 的事 实相冲突 ,一旦出现与推定事实相 冲突 的证据 ,则推定 事实被推翻 ,但事实推定又不 同于法律
收稿 日期 :2 1-32 0 10 .6 作者简介 :金新贵 ( 9 7 ) 18 ~ ,男,浙江金 华人,西 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 0 0 9级硕士研究生 ,研 究方 向:民事
诉讼 。 6 1
自己提出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 明时所应 承担 的败诉 风
险。
够 引起证 明责任 转移 的推定应具备 的两个构成要件 ,只 要该推定事实是案件 中的主要事实 ,该推定就能转移证 明责任 。 在法律推定 中 ,由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联
第 2卷 O
第9 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J u n o M d n n I i e s o r a f u a j a g J v r y 1 i n i t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

证据学中的——推定推定的概念推定:就是依照法律或者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推定另一事实存在的一种诉讼制度。

前一事实称为:已知的推论推定:是法律推定中最典型、最标准的推定,依法从已知事实推论未知事实,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未知的推定事实。

推定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从前提事实推论推定事实的结果。

如推定体现的是: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与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

直接推定:当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前提事实就假定某一事实存在时,这种推定即为推定分为法律推定直接推定。

如:刑事法律中的“无罪推定”、民事法律中的“过错推定”。

刑事被告人在未被法院判决之前,应视为无罪,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般规定在各国宪法和刑诉法中。

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他1764 年所着《论犯罪和刑法》一书中最早从法律上规定此原则1789 年法国《人权与公民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已有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已文明规定,由此引申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见法律辞典)事实推定推定的救济方法:提出相反证据,否定推翻推定事实过错推定原则(属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1、是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2、在某种特殊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的归责原则。

所谓推定:是指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而得出的结果,实际上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推断和认定。

其三,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即:那些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一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十六条二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特殊侵权行为)三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一般称之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四是:《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特殊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致害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第八条五是: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受雇活动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推定的界限及适用

推定的界限及适用

推定的界限及适用龙宗智【内容提要】对推定界定不清和运用不当是目前证据法研究中十分突出的问题。

应当厘清推定与证明(推论)的关系,二者存在事实认定义务、认定方式、证明要求和证明责任承担上的差异,且性质不同。

事实推定的概念混淆了推定机制与证明机制的区别,而且在我国可能破坏法治、冲击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只有极少量的明示和暗示证明责任转移的规范才是推定规范。

应当根据实践需要设立和完善推定规范,但必须考虑我国刑事司法模式和司法资源的对比关系谨慎为之。

【关键词】推定事实推定推论事实证明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罗森贝克在其经典著作《证明责任论》中说:“没有哪个学说会像推定学说这样,对推定的概念十分混乱。

可以肯定地说,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

”⑴摩根在谈及推定时也慨叹:“在司法判例及教科书论著中,关于推定、法律之推定、事实之推定、推定性之证据、决定性之推定,颇多混淆及杂乱之用语。

”⑵他还形象地描述了冒险进入这个领域可能带给研究者的挫折感:“每一个具有足够智能的研究者都知道在这个主题上的困难,这种困难已经到了这一程度--6会带着无望的感情接近这一题目,带着绝望的感觉离开它。

”⑶美国西北大学教授艾伦则深感厘清“推定”概念上模糊与混乱的困难,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方法,是从法律功能术语中废除“推定”(presumption)这一术语,代之以具体而清晰的证据规则的直接运用,以及对该证据规则建立基础的政策进行审查(从而决定如何运用该证据规则)。

⑷通过反复检阅资料及认真的梳理,笔者发现,即使在今天,就何谓推定,不仅概念界定上有不同表述,而且在具体应用中(包括论著中的应用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说法不一,甚至缺乏逻辑一致性和统一性。

这是不同法域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学术训练不足及研究不够深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中,这一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

在刑事证据法领域,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将司法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方式视为推定,即所谓“事实推定”,但未能明确界定其意义,也未深入研究其效用,导致应用中的混乱。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无罪推定原则

论文摘要“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熟是熟非?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争论不休。

赞成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能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和辩护权;反对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放纵犯罪分子,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相违背。

其实,熟是熟非,那种观点最有意义,道理很简单。

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了“疑罪”,如果实行“无罪推定”,也就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也即放纵了犯罪分子,但是却没有冤枉好人;如果实行“有罪推定”,则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确实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二是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但却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惩罚,冤枉了好人,这就既放纵了犯罪分子,又冤枉了好人;三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而是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牵连但由于“罪”疑而不敢轻易重判,从而“从轻”了,或长期羁押了,这实际也冤枉了好人。

那么实行“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谁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更大,不是显而易见了吗?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被基本的得以体现,反映了我国法制进步的一个很大跨越,尽管现实中这一原则的贯彻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立法完善,更主要在于其现实的运作,而法律的实效是检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准。

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在立法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也要予以必要的改革,而最重要的首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观念的提高。

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人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保护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采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虽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

【经典案例】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认定规则

【经典案例】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认定规则

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认定规则====================================================================== [要旨] 欠条等字据作为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载体,如因书写不规范等瑕疵而产生不同理解时,可按公认的日常生活习惯推定。

[案情] 原告张健在租赁经营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美越冷冻厂期间,被告曹志坚经常来该厂购冰块。

2005年11月12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给张健,内容为:“欠冰钱1.800元整”。

诉讼中,原告张健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系“1,800元”的误写,实际上是指被告曹志坚欠其冰款1800元。

被告曹志坚则认为,欠条上的“1.800元”意思是1.8元,而非1800元。

[裁判]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按一般常理,被告作为原告经常购货的老客户,为欠1.8元立欠据显然不符合情理;且按照会计记账习惯,1.800元应当理解为1800元;加之被告未能提供欠1.8元的证据,故被告以欠条上所写的1.800元就是1.8元之说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判决被告曹志坚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张健人民币1800元。

被告曹志坚不服一审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仅为欠1.8元立书面欠据有违常理。

倘若曹志坚的确欠款1.8元,按正常的书写习惯亦只会写成1.80元,而不会写成1.800元,且曹志坚亦无其他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

据此,上诉人曹志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欠条、收条等字据是人们普遍使用的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明,但由于立据人的文化水平、细致程度等原因,时有因字据书写不规范而产生的纠纷。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 论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曹 媛 媛
f 尔滨 市松 北 区人 民检 察 院, 尔滨 1 0 0 ) 哈 哈 5 0 1
【 关键词】 无罪 : 推定 ; 原则
无 罪 推定 原 则 是 近 代 以来 ,随 着 资 产 阶级 保 障 人权 观念 的兴 起 ,否 定 纠 问
任 何 人 有 罪必 须 经 过 合 法 的 审 判 ;二 是
沉 默 权 、 对 强 迫 自证 其 罪 等制 度 。 反 ( )刑 事诉 讼 某 些 条 款 同 无罪 推 定 2 原 则 相 抵触 。第 九十 三 条 :犯 罪嫌 疑 人 “ 对 侦 查 人 员 的提 问 .应 当如 实 回答 ”第 ;
九 十 五条 : 侦 察 人 员 也 可 以要 犯 罪 嫌 疑 “ 人 亲笔 书 写 供 词 ” 第 一百 五十 五 条 : 被 ; “
( ) 刑 事 诉 讼程 序 中 , 果 发 现 有 3在 如
人 涉 嫌 犯 罪 。那 么 国家 司 法 机 关 负有 举 证义务。 ( )控 诉 方 无 确 实 充 分 的证 据 推 翻 4
拟 制 的法 律 事 实 .以 证 明被 追 诉 者 应 承

无罪 推 定 原 则的 概 念
所 谓 无 罪 推 定 .主要 是 指 犯 罪 嫌 疑
( ) 罪推 定 本 质 上 是 一种 法律 推 一 无

担刑 事 责 任 , 当宣告 被 追 诉 者 无罪 。 应 ( )非 法 律 规 定且 非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5 得 限 制 被 追 诉 者 的人 身 自由 .剥 夺 其 财
产 和 民主权 利 。
告 人在 法 庭 上 有 义 务接 受 公 诉 人 、审 判
地 认 为 “ 罪 嫌疑 人 、被 告 人 进 门 三分 犯 罪 ” 把证 明无 罪 的责 任 强 加 给 犯 罪嫌 疑 . 人 或 被告 人 承 担 ,犯 罪 嫌 疑 人或 被 告 人 不 能提 供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自己无 罪 。就 被

民事诉讼推定问题研究——从彭宇案分析推定规则在民事案件中的运用

民事诉讼推定问题研究——从彭宇案分析推定规则在民事案件中的运用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民事诉讼推定问题研究——从彭宇案分析推定规则在民事案件中的运用胡远董妍摘要推定作为一项证据法则,有时在替代证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完整的民事诉讼推定制度,法院运用推定的现状尚不令人满意。

对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中“从常理分析”的争论,折射出了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的运用对增强司法公信力、适当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保证推定过程中体现法律的价值取向和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的重要性。

关键词彭宇案推定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88-02推定作为一种证据法则,是法官为了查清事实,依据法律、经验法则以及立法价值取向等对事实进行认定的一种手段和方法。

在诉讼中有利于降低举证难度,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推定是“一个温柔的陷阱,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设置樊篱”。

①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的民事诉讼推定制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法院运用推定特别是事实推定的现状尚不令人满意,彭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判例。

一、案情简介及案件影响据新华网2007年09月06日刊出《男子称扶摔倒老太反被告被判赔4万》的报道,2006年11月20日,南京男子彭宇在公共汽车站将倒地的老太太扶起并协助送其去医院检查,不料查出严重受伤后,老太太一口咬定是彭宇将其撞倒,要其承担数万元医疗费。

被拒绝后,老人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彭宇赔偿各项损失13万多元。

2007年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2007年9月6日,新华网)。

此案一直是当地最热烈的网上话题,西祠胡同“南京零距离”一个论坛有上百个帖子讨论此事,网友几乎一边倒相信并支持彭宇,并感慨现在好人不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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