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利用善良风俗调处矛盾纠纷情况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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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现状调研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以下简称矛调工作)作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可以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既方便群众,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又维护了社会稳定,是最经济、有效的维稳手段,被称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日,区司法局围绕新形势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乡镇(街道)、村(居)开展调研并进行了认真思考。

一、矛调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特征(一)矛调工作现状。

新区成立以来,全区共组建了21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乡镇(街道)8个、村(居)186个、企业学校等22个,共有660多名调解员和信息员,全区形成了以区协调小组为龙头,乡镇(街道)司法所为骨干,村(组)调解组织为基础的三级矛调网络体系,几年来,全区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 1160多件,调成率达96%以上;各级矛调组织调处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事件11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60多件涉及116人次,防止群体性上访40多件,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了萌芽状态和基层,较好地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

(二)矛盾纠纷特征。

主要表现为“四化”:一是类型多样化。

以往调解矛盾纠纷主要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类型,占矛盾纠纷总数的80%以上,现在主要表现为“三跨”纠纷,即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的劳动劳务、劳资纠纷。

比如:20xx年**镇群众殷茂生组织几个乡镇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王某承揽的建筑工地施工,工程结束后,包工头王某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借口,扣发殷茂生等人两万多元工程款。

殷茂生就组织几十人准备到市政府上访。

**司法所得到信息后,主动介入,追回了拖欠工程款并发到农民工手中,制止了一起群体访。

二是主体多元化。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旧的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矛盾触及点明显增多,大都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

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法院

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法院

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法院矛盾纠纷调解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屡次在法院排队等候解决,导致法院工作效率低下,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为了深入了解矛盾纠纷调解的现状,以及为法院改进调解工作提供参考和建议,才进行了本次调研工作。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本次调研着重研究了矛盾纠纷调解的特点、调解工作流程、调解员培训和调解效果评估等方面内容。

我们采用问卷调查和在线访谈的方式,调查了十个不同地区的法院,并结合案例分析进行了数据分析。

三、调研结果1. 特点:矛盾纠纷调解是一种相对低成本、效率较高的解决纠纷方式,符合当事人需求,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2. 调解流程: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召集当事人、明确纠纷事实和主张、开展调解员培训等,调解中的程序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收集证据、进行协商等环节,调解后的工作主要是制定调解协议并监督执行。

3. 调解员培训: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使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

4. 调解效果评估:法院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调解效果评估体系,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

四、调研意见和建议1. 加强调解员培训:法院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经验共享交流等方式,提高调解员的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2. 完善调解工作流程:法院应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流程,建立科学的调解档案管理系统,便于查阅和分析。

3. 加强调解效果评估:法院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调解效果评估体系,对调解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

4. 增加调解信息公开:法院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5.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可以探索和推广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引入调解专家、法律援助等方式,丰富解决纠纷的手段和渠道。

五、结论矛盾纠纷调解是一种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法院应加强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推进,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调研法院多元调解情况报告

调研法院多元调解情况报告

调研法院多元调解情况报告多元调解是一种现代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它强调通过多方参与、多方合作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以达到公正、公平、和解的目的。

我根据对法院多元调解情况的调研,撰写了如下的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方法为了了解法院多元调解情况以及对纠纷解决的影响,我选择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院进行了深入的调研。

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会和文件分析等方法,我对这些法院进行了全面的了解。

二、多元调解情况总体概况通过调研,我发现多数法院都积极推行多元调解,涉及的领域包括民事纠纷、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等。

在这些领域中,多元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多元调解的优势1. 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多元调解更加高效。

通过多方参与和主动协商的方式,纠纷解决的时间可以大大缩短。

2. 促进了当事人的和谐关系:多元调解注重的是各方的合作和协商,当事人可以通过对话、倾听和理解来达成共识,从而促进双方的和谐关系。

3. 增加了当事人的满意度:多元调解注重的是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需求,他们可以在协商中提出自己的请求和要求,最终达到满意的解决方案。

四、多元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 参与度不高:尽管多元调解在一些法院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普及,但是在一些地区和特定类型的案件中,仍然存在当事人不愿意参与的情况。

2.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多元调解的质量和效果与调解员的素质密切相关。

一些调解员缺乏相关培训,导致调解过程中的不专业和不公正。

3. 多元调解与法院职能的协调:多元调解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应该与诉讼制度和司法程序相协调,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

五、改进多元调解的建议1. 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通过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多元调解的认知。

此外,可以探索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

2. 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素质管理:制定相关培训规定,确保调解员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

同时,建立调解员的考核机制,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

法院 矛盾化解 调研报告

法院 矛盾化解 调研报告

法院矛盾化解调研报告矛盾化解在法院中的调研报告一、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审理和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职责。

矛盾化解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矛盾化解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法院矛盾化解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为法院提供改进和优化工作策略的参考。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两种方法,覆盖了各级法院的法官、检察官、行政人员和律师等相关人员。

调研时间为XX 年XX月至XX年XX月,共收集和分析了XX份有效问卷和XX个访谈记录。

三、矛盾化解的现状分析1. 矛盾化解的重要性矛盾化解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细致入微的矛盾化解工作有助于避免纠纷升级和社会冲突的发生。

2. 矛盾化解的难点和挑战(1)案件复杂化: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情况。

(2)当事人期望不同:矛盾双方往往对案件结果有不同的期待,这给法院的矛盾化解工作带来了挑战。

(3)资源有限:法院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等资源有限,如何在有限的条件下高效地进行矛盾化解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矛盾化解的策略和措施1. 加强调解能力建设(1)提高法官调解能力: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矛盾化解能力和协商能力。

(2)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引入调解员、律师和专家等多元化的矛盾化解资源,提供更多元的解决方案。

2. 加强信息化建设(1)利用技术手段提升矛盾化解效率:通过建立电子调解平台,推动矛盾化解过程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2)加强数据分析和研判能力:依托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矛盾化解案件进行数据分析和研判,提供更科学的决策依据。

3. 加强社会资源整合(1)建立法院与社会各方的合作机制:与社区、学校、企业等建立密切联系,借助社会资源解决一些矛盾纠纷。

(2)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加强公众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主动参与矛盾化解的过程。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调研报告基层法庭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意义基层法庭调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基层法庭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优化法庭调解工作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观察相结合的方式。

首先,我们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涵盖了调解工作的程序、效果、难点等方面的问题。

然后,我们随机选择了若干个基层法庭作为观察点,对其进行了实地观察和访谈。

三、调研结果1. 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程序不规范:部分基层法庭的调解程序不规范,流程繁琐,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调解员的调解技巧和方法有待提高,缺乏统一的培训和考核机制。

(2)调解资源不足:由于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人员数量有限,导致调解资源不足。

有些基层法庭只有一两名专职调解员,无法满足大量纠纷的调解需求。

(3)法律意识不足:部分基层法庭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深,法律意识不足,影响了调解的效果。

有些当事人依然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对调解持怀疑态度。

2. 调解工作的亮点(1)外部引导:一些基层法庭采取了外部引导的方式,聘请专业调解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参与调解,以提高调解效果。

这些机构和律师在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方面的专业性能够为调解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2)宣传教育:一些基层法庭在调解工作之外,注重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

通过科普讲座、法律咨询等形式,使当事人更能理解调解的好处,并主动选择调解解决纠纷。

四、改进措施针对调研结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规范调解程序:通过制定统一的调解程序和流程,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提升他们的调解技巧和专业素养。

2. 增加调解资源:加大对基层法庭的调解工作支持力度,增加调解员的数量,提高调解资源的供给。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志愿者调解员培训。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近年来,我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成为解决各种纠纷矛盾不可或缺的一种途径。

为了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对一些调解中心进行了实地调研,以下是我的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基层人民调解是解决纠纷矛盾的特殊类型,采用群众性的方式,成为尽可能地解决基层矛盾的重要方法。

调解中心一般设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工厂、企业等基层组织内部。

调解中心由中心主任、调解员、书记员等人员组成。

调解员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工矿企业等地担任相关工作。

二、调解程序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相对简单,基本上分为三个步骤:1、提出调解申请,要求向调解中心提交书面资料,如书面材料、证据材料等;2、通过调解员的介绍和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比较协议;3、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将协议交由调解中心保管。

三、发挥优势基层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大多数调解员有着深厚的知识功底和丰富的调解经验。

他们能够通过客观公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提出可行的方案。

其次,调解员更加熟悉本地的习惯、风俗和传统文化。

可以在调解中发挥更多的优势,更加客观、公正、公平地处理矛盾纠纷。

还有,基层人民调解对政府的财力物力的要求相对较低,而且能够有效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四、存在的问题尽管基层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有着一定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包括双方当事人不配合、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不高、管理体制不健全等。

这些问题导致社会矛盾的解决显得更加困难。

结论通过本次的调研,我认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调解员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的核心技巧,努力为当事人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优势。

同时,应加强调解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其的培养和管理。

否则,基层人民调解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另外,调解中心应该进一步加强工作宣传和培训,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作用,积极参与到调解中来。

法院调解的调研报告

法院调解的调研报告

法院调解的调研报告法院调解的调研报告一、引言法院调解是司法机关通过公正第三方的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方式的争议解决方法,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进一步了解法院调解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本次调研报告对多个地区的法院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和研究。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我们随机抽取了不同地区的法院,并在法院内发放问卷给接受调解的当事人填写。

问卷涉及调解的效果、调解员的专业能力、调解过程的公正性等方面。

三、调研结果1. 调解效果调查结果显示,经过法院调解的纠纷案件,约有70%的案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这部分案件由于调解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争议,同时实现双方的共赢,因此当事人对调解的效果普遍持肯定态度。

2. 调解员专业能力调查结果显示,近八成的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专业能力表示满意。

特别是在法律知识的运用和争议解决技巧方面,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但也有一部分当事人表示,他们对调解员的经验和应对复杂纠纷的能力有所担忧。

3. 调解过程的公正性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当事人对调解过程的公正性表示满意。

他们认为法院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起到了中立公正的角色,没有对任何一方有偏袒。

但也有一部分当事人对调解过程的公正性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背景和关系过于了解,可能导致一些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四、调研总结通过本次调研可以看出,法院调解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有着明显的优势。

调解能够解决争议的时间效率高,同时也有助于保障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调解过程的公正性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然而,在调解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调解员的经验和应对复杂纠纷的能力有待提升,以及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公正情况。

因此,我们建议法院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进一步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同时通过健全调解机制和加强监督来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

五、参考文献无以上是关于法院调解的调研报告,共700字。

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2篇)

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2篇)

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2篇)第一篇:关于如何有效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一、矛调工作的现状和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一)矛调工作现状(二)矛盾纠纷主要类型涉及矛盾纠纷最多,对基层全局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资源权属类。

主要是农村土地、林业、矿业等各类资源性权属纷争,以及进行各类建设引发的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等。

二是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类。

这类纠纷主要为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类型,多数是由日常生活中的琐碎小事引发的,经过各级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大多数化解在基层,但如果化解不及时,极易造成家庭、宗族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乃至暴力事件。

三是历史遗留问题类。

个别老信访户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或答复不满意、不及时而持续信访,甚至越级上访,以及有少数人想通过上访获取个人利益而无理闹访、缠访等。

二、当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村级调解员作用发挥不明显。

目前,虽然各村都有调委会,但成员基本上都是村委会干部兼职,他们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往往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调解工作中,同时,调解员是义务调解,费时费力还不讨好,有时还会受到当事人的谩骂,存在畏难情绪;其次是大多数调解员整体素质不高,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方法不当,个别调解员态度还不够好,加之政策把握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难以得到有效及时化解。

二是部分群众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有所提高,但是还是有不少群众对法律法规了解不深、理解不透,有的甚至“断章取义”,片面强调法律法规中有利于自己的一面,不能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三是部门沟通协调程度不够。

综治、信访、司法、国土、安监、林站、公安等社会治安综治成员单位之间,职责不够明确,沟通和配合不足,难以形成大排查、大调解工作合力,漏查、漏报和协调迟缓而贻误最佳调处时机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做好农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一是把好“进入关”。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基层法庭调解工作调研报告根据我们对基层法庭调解工作的调研发现,基层法庭调解工作在解决民众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调解工作由专业调解员主持,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和解协议,既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又提高了民众的满意度。

然而,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基层法庭调解员素质不高、能力不足、专业知识欠缺等,导致调解效果不佳。

因此,我们建议加强对基层法庭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此外,我们还发现一些基层法庭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当事人对调解程序缺乏了解,对调解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导致调解过程中态度消极,影响调解结果。

二是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复杂,调解难度较大,需要调解员具备更高的专业水平和处理能力。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在社会中开展更多关于调解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同时加强对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和日常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另外,我们对一些基层法庭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感到欣慰。

在一些地区,基层法庭调解工作成效显著,取得了一定的社会认可和好评。

通过调解,很多民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维护了自身权益,增进了社会和谐。

这些成功的案例表明,基层法庭调解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的来说,基层法庭调解工作在解决民众纠纷、减轻法院压力、提高民众满意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我们应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将基层法庭调解工作推向更加健康、稳定的轨道。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我们的调研报告,采纳我们提出的建议,为基层法庭调解工作的发展贡献力量。

对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情况调研报告

对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情况调研报告

对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社会发展进步加速,人们从物质生活需求到精神层面追求的多样化,导致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对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情况进行了调研。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法,共收集到500份有效问卷,并对20个案例进行了深入访谈和观察。

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主要方式1.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调研中,70%的受访者表示,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会首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他们会寻求法律援助,委托律师或通过法院等相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这种方式较为常见,适用于许多公共领域和涉及到法律法规的纠纷。

2.通过协商和对话解决有30%的受访者表示,在面对矛盾纠纷时会主动寻求协商和对话的方式解决问题。

他们通过直接交流、沟通和妥协来达成一致,避免将矛盾升级成纠纷。

这种方式对于人际关系和私人领域的纠纷较为适用,能够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3.通过第三方中介解决在调研中,10%的受访者表示在矛盾纠纷中会选择第三方中介来进行调解或斡旋。

这些中介可以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甚至是专门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

这种方式可以在一个相对中立的环境中进行,帮助双方更好地沟通和接受调解。

4.通过舆论监督解决在调研中,有一小部分受访者认为通过舆论监督可以解决矛盾纠纷。

他们通过向媒体、公众或社交网络曝光问题,引起舆论关注,从而迫使相关方面重视和解决问题。

这种方式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的问题,能够起到警示和监督作用。

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影响因素1.教育程度调研结果显示,受访者的教育程度与多元化解方式有一定的关系。

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更倾向于通过协商和对话解决矛盾纠纷,而受过低等教育的人则更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也会对多元化解方式产生影响。

调研显示,社会主义国家的居民更倾向于通过协商和中介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而西方国家的居民更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矛盾纠纷化解的调研报告

关于矛盾纠纷化解的调研报告

关于矛盾纠纷化解的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社会矛盾和纠纷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

本调研旨在了解目前矛盾纠纷化解的现状,分析已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推动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本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相结合的方法,以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构和相关人员为调研对象。

通过构建问卷以及与相关人员的面对面访谈,获取相关数据和意见,对矛盾纠纷化解进行全面了解。

调研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2.群体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工会等;3.专门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

根据调研目的,设计了以下几个问题:1.你所属的机构是否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矛盾纠纷化解工作?2.你认为目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什么?3.你认为应该如何改善和完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调研过程中,我们共发放了100份问卷,根据回收情况,选择了70份有效问卷进行分析,同时进行了30次深入访谈。

三、调研结果分析根据问卷数据和访谈内容,我们得到了以下几个关键结果:1.机构设置不足:仅有50%的机构拥有专门矛盾纠纷化解部门,且大多数仅配备了有限的人员。

这导致了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效率低下,无法解决大部分纠纷。

2.机制不完善:调研显示,当前矛盾纠纷化解机构缺乏科学的、系统的运作机制。

虽然一些机构应对不同纠纷进行了细分,但缺乏普遍适用的、操作性强的矛盾纠纷化解程序和方法。

3.缺乏专业人员:很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背景知识和技能,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或技术支持。

这导致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低效性和滞后性。

4.缺乏社会参与: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社会参与度较低。

群众参与度不高,很多纠纷往往停留在机构内部解决,缺乏公开透明的调解过程。

四、改进措施建议基于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措施建议:1.提高机构设置水平:加大矛盾纠纷化解机构的设置力度,增加相应的人员配备,提升工作效率。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1500字一、调研目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重要的一项工作,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优点,为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

问卷调查主要针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和当事人,通过问卷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实地走访主要围绕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机制、人员配备、工作效率等方面展开,通过走访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现场了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

三、调研结果分析1、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机制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大多由当地的乡镇、街道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

本次调研发现,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机制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

一些地区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完备,有专门的调解员从事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调解效率较高;而另一些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存在组织不够完善,调解员专业性较弱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机制。

2、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配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调解员。

调研结果显示,一些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选任不够严格,造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调解员经验不足、法律素质不强等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因此,加强人员培训和选拔程序,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素质是今后完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

3、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效率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调研结果显示,在人员配备较为充足并且组织管理较为严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的工作效率相对较高;而在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管理不够完善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调解工作的效率也相应较低。

此外,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丰富调解工具和方法,提高调解案件的工作效率。

矛盾纠纷化解调研报告

矛盾纠纷化解调研报告

矛盾纠纷化解调研报告《矛盾纠纷化解调研报告》一、背景与意义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如何化解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化解矛盾纠纷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矛盾纠纷的调研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与方法通过对矛盾纠纷的调研,探究矛盾纠纷的类型、成因、化解方式及经验教训,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受访等方法,获取相关信息和数据。

三、调研结果1. 矛盾纠纷的类型矛盾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多种类型,其中民事纠纷居多,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物权纠纷等。

2. 矛盾纠纷的成因矛盾纠纷的成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利益分配不均、权益保障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风气不良等因素。

3. 矛盾纠纷的化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

协商调解是首选方式,可以快速解决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行政调解是政府介入的方式,能够提供更多资源和保障。

司法诉讼则是最后手段,适用于复杂的矛盾纠纷。

4. 矛盾纠纷的经验教训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需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处理矛盾纠纷,提高调解人员和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提高社会综合治理水平。

四、建议与展望针对调研结果,提出以下建议:加强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同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深入研究调研结果,制定出台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矛盾纠纷的化解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调研报告为相关部门提供了重要参考,希望能够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

基层法庭诉调对接调研报告

基层法庭诉调对接调研报告

基层法庭诉调对接调研报告基层法庭诉调对接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基层法庭在维护公平正义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对接调解机制的引入,是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我国基层法庭诉调对接的情况,通过实地调研和相关数据分析,为进一步推动基层法庭诉调对接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我们选取了四个省份的基层法院进行实地调研,包括广东、江苏、湖南和四川。

通过访谈法官、调解员和当事人,了解诉调对接的具体情况,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

同时,我们还对几个典型案件的诉调对接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机制的运行方式和优点。

三、调研结果1. 诉调对接的意识和认可度逐渐提高:调研发现,随着相关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推动,基层法官对诉调对接的意识和认可度不断提高。

许多法官表示,在一些简单的纠纷案件中,诉调对接能够更好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快速、廉价的解决方式,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2. 法官与调解员的协同工作面临挑战:尽管诉调对接的机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很多法官与调解员之间的协同工作尚待提高。

部分法官表示,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自己与调解员之间存在沟通不畅、合作不良的问题,导致诉调对接的效果不如预期。

3. 数据统计和评估体系亟待完善:调研发现,目前对于基层法庭的诉调对接工作的数据统计和评估体系尚未建立完善。

因此,很难对诉调对接的具体效果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建议建立统一的数据收集和统计体系,并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以便更好地监督和促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发展。

四、建议与展望在以上调研结果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展望:1. 加强法官和调解员的培训和交流,提升他们的协同工作能力,确保诉调对接机制的顺利运行。

2. 推动基层法院建立完善的数据统计和评估体系,对诉调对接的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群众化解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群众化解矛盾纠纷调研报告

群众化解矛盾纠纷调研报告当前,全县上下按照中央、省、市委的要求正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于政法社管综治部门而言,如何结合工作,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作为一名政法工作者,近段时间来,通过到乡村调研、入户走访、群众座谈等形式,认真听取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政法综治部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建议,笔者认为政法综治部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是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化解好各类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好突出信访问题,持续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一、当前矛盾纠纷的现状随着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大跨越,各种矛盾纠纷不断涌现,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发展趋势,而且产生的原因也各不相同。

通过排查汇总分析,目前盐津的突出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因煤矿开采而引发的矿群纠纷问题;二是因劳资、社会保障而引发的纠纷;三是在企业改制中,因历史性、体制性因素而引发的纠纷;四是因房产、土地、林权争议等引发的纠纷;五是重点工程建设引发的炮损和征用赔偿问题;六是多年遗留下的历史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从今年1至5月的数据显示,全县共受理办理群众来信来访527件(人)次,同比下降XX.X%。

接待群众来访144批XXX人次,同比下降9%(集体访19批XXX人次);受理群众来信55件次,同比上升XX%。

受理网上信访20件,办结10件。

办理省市交办重要信访案件9件,办结5件。

总的来讲,全县信访形势平稳,但信访总量仍在高位运行,集体上访较为突出。

作为政法综治部门,如果对矛盾纠纷和突出信访问题认识不足,没有准确的研判分析,解决办法不科学不及时、不能够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待信访事件发生后,往往会措手不及、难以应对,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各类信访突出问题既是当前适应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又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全面建设平安和谐盐津进程的客观需要。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越来越显著,解决矛盾纠纷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为了更有效地应对这一问题,本次调研报告将探讨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并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一、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表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多元化。

矛盾纠纷的主体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个人、企业或组织,还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媒体等多方面的参与者。

2. 纠纷类型多元化。

矛盾纠纷的类型也变得更为多样化,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

3. 解决方式多元化。

除了传统的司法手段外,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采取调解、协商、调解等非司法方式解决。

二、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 解决机构缺乏协调。

对于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各类解决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合作,导致问题解决效率低下。

2. 解决资源不均衡。

在解决矛盾纠纷时,一些机构资源充沛,而另一些机构资源匮乏,导致矛盾纠纷解决的效果不尽人意。

3. 解决标准不一致。

不同的解决机构对于矛盾纠纷的解决标准存在差异,使得问题解决过程中出现混乱。

三、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优化建议1. 建立统一的矛盾纠纷解决机构。

建立一个统一的矛盾纠纷解决机构,负责协调各类解决机构之间的工作,统一解决标准。

2. 加强解决机构的资源整合。

不同的解决机构应当在资源整合方面进行合作,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提高矛盾纠纷解决工作的效率。

3. 推行多元化解决模式。

除了传统的司法手段外,应加大非司法解决方式的推广力度,如调解、协商等方式,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四、案例分析以某城市一起邻里纠纷为例,该纠纷涉及民事、行政等多个层面,纠纷双方多次对峙,情绪激动。

解决之道在于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通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和协商,最终使双方和解,化解了纠纷。

五、总结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工作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建立统一的解决机构、加强资源整合、推行多元化解决模式,才能更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院 矛盾纠纷 调研报告

法院 矛盾纠纷 调研报告

法院矛盾纠纷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调研背景近期,我院接获一起法院矛盾纠纷案件,涉及XXXXXX方和XXXXX方之间的合同纠纷,需要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和调研,以便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和参考。

二、调研目的1. 对合同纠纷的争议点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研究;2. 查明案件当事双方存在的矛盾并核实相关证据;3. 积极寻找解决纠纷的方案,为案件调解提供参考依据;4. 提供有力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以便法院判断案件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案。

三、调研方法1. 口头调查:与案件涉及各方进行询问、调解和协商,了解各方观点和主张,并记录相关证据和陈述;2. 文献调查:查阅相关合同文书、证据文件和财务账目等,对案件细节进行全面了解;3. 走访调查:实地走访案件涉及的场所,与相关人员交流并收集相关信息;4.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归纳出证据和争议点。

四、调研过程1. 案件背景调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访谈,了解案件发生过程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2. 财务调查:检查案件涉及的财务账目、交易记录等,以确定双方交易金额和支付方式;3. 证据核实: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验证,查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4. 走访调查:走访案件涉及的工地、场地等现场,与工作人员和目击者交流,了解项目进展和工作状态;5. 维权调查:了解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情况、合同履行情况以及纠纷解决过程,查明双方是否有尽合同义务。

五、调研结果1. XXXX方主张:陈述XXX;2. XXXX方主张:陈述XXX;3. 根据合同文书和财务账目证据,我院调查人员得出如下结论:XXX;4. 经过综合分析和调查,我院调查人员认为,在该纠纷案件中存在以下矛盾和争议的关键点:XXX。

六、解决方案根据我院对案件的调研和分析,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供法院参考:1. 调解方案一:XXX;2. 调解方案二:XXX;3. 调解方案三:XXX。

七、调研结论根据对该纠纷案件的详细调研和调查,我院得出以下结论:1. 根据XXX证据,XXXXX方在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2. 根据XXX证据,XXXXX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过失行为;3. 基于事实和证据,我院认为XXXX方与XXXXX方在该合同纠纷中都存在一定责任;4. 建议法院根据调研结果和相关证据,依法公正裁决并给出解决该纠纷案件的具体裁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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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利用善良风俗调处矛盾纠纷情况调研民俗习惯是在长期社会生活历史中形成的、为大家内心所确信的,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如果在裁判中不考虑到习惯,便不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留坝山大沟深,民风淳朴,为了了解、掌握在民间长期形成,对当地老百姓的行为有一定约束力,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善良风俗,以便更好地利用善良风俗对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进行调解,近日,笔者通过与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法官座谈、查阅卷宗和深入留坝县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做得比较好的几个乡镇、村,对运用"善良风俗"成功化解、调处矛盾纠纷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何为善良风俗善良风俗顾名思义是指好的风俗,是指一定区域的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得以世代延续和传承的对社会发展进步有利的普遍认可和共同遵守的风尚、礼节、习惯、禁忌等行为模式或规范。

它在一定区域内影响规范约束着人们的生产生活、衣食住行,调整规范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它对社会的发展,人类进步,社会和谐具有一定的促进和调节作用,是社会多种习俗扬弃和移风易俗的结果。

主要反映乡土社会的善良风俗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乡土社会的融合性。

我们讲风俗是根植于一方的土地上的,紧紧与乡土社会的生活联系在一起,从人们的生产、日常事务、节日喜庆、人情交往、婚姻家庭到农业生产资料的交换等等日常生活内容长期以来无不受这种潜在的传统意识在调整。

虽没有制定法的严密、理性、周密,但它朴实、简洁、方便、合理、易操作,表现出与乡土社会的紧密融合。

2、适用范围上的区域性。

善良风俗不象成文法的适用范围那么广,要调整整个社会,自古就有"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的民间说法。

善良风俗一般对特定的社会群体发挥作用,且存在特定的地理区域内,调整范围局限,具体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没有统一的观念认识,呈现出丰富的灵活多样性。

3、出现渊源的自发性。

善良风俗一般是人们基于社会的整体需要,在一定群体内通过共同的协商自然约定而成,没有外部力量的干涉和推动,完全是社会的"原创"。

是人们适应社会生活、维持自身生存的一种文化模式。

欠缺制定法完整、明确的条文体系,主要通过口头、心理、重复行为等简单形式进行传播和继承。

4、作用力量的自觉性。

善良风俗不象制定法那样需要国家强制力威慑推动实施,它的存在和发展主要靠社会群体的普遍自觉认可和遵守,靠的共同情感、良心触动、价值目标一致、社会的舆论评价来约束和调整。

二、留坝善良风俗的类型留坝善良风俗主要体现在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相邻权纠纷、赡养纠纷、析产继承纠纷、侵权纠纷、出嫁女和外来女婿的村民资格引起的有关纠纷等5个方面。

1、彩礼归属问题。

留坝农村男女青年谈婚一般仍兴男方给女方彩礼的风俗习惯,而因彩礼引发的纠纷也比较常见。

留坝民间解决此类纠纷的原则是"男方回绝女方,彩礼不退还;女方回绝男方,彩礼全部退"。

当然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也会适当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彩礼退还的比例。

如女方已怀孕,但由于男方赌博、吸毒、感情不专一等过错使女方提出分手的可以少退或不退彩礼。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原则上只考虑大金额的现金、大件物品、贵重物品,对男女双方在谈婚过程中日常礼尚往来的小金额的经济往来,如逢年过节互相走动、互相给对方买的小礼品、衣物等一般不予考虑,除非对方承认且愿意退还或折价赔偿。

如甲男经人介绍与乙女认识谈婚,先后给了乙女家彩礼8000元、见面礼800元,还有礼品和衣物等。

后乙女离家出走,甲男将乙女母亲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彩礼8000元。

杨某认为甲男已是有妇之人,在没有与前妻离婚的情况下又以隐瞒事实的手段与乙女谈婚,甲男对此有明显过错。

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由乙女家一次性退还甲男5000元彩礼。

留坝是一个山区小县,农村男女青年谈婚期间,男方可能会经常帮女方干农活。

双方一旦谈不成,特别是如果女方先反悔,男方不但要让女方退还彩礼,还要让女方支付其干了活的工钱。

一般情况下,在双方共同认可的时间基础上,调解人员都会按照当地农民工工资的行情让女方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2、宅基地使用及相邻权问题。

留坝民间普遍遵循以下风俗习惯:(1)房脊不能正对着别人的堂屋或大门,否则会被认为不吉利。

笔者在调研时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甲修房在早,2008年乙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甲相邻而建房,但乙的房建成后房脊会正对甲房屋的大门。

于是甲不同意,出面阻挡乙建房,乙不听劝阻强行把房建成了。

甲并不善罢甘休,到处找,到乡上、县上上访,要求拆除乙的房屋。

乡镇司法所在调解过程中,认为乙是按照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修建房屋,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

但根据当地建房"屋脊不能正对别人堂屋或大门"的风俗习惯,认为乙在甲提出异议之后,应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妥善解决该问题后再建房,而乙一意孤行,强行修房。

鉴于房子已修好,甲要求拆除也不现实,最后经调解,由乙补偿甲3000元,一起因建房而引起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在同一水平线上建房,后建的房屋根基不能比先建房根基高的太多,否则会影响别人排水,更重要的是会被认为压住了别人的财气。

武关驿南河街村有一户村民甲,修房时把房根基垫的比邻居乙的房根基高出了一二尺,乙不愿意,找村干部要求解决。

村干部从当地的风俗习惯出发,责令甲把已经砌好的根基往低落了一尺多,将一场因建房而起的纠纷消灭在了萌芽状态。

(3)原先共用一个桩头的房屋,先拆房者要保障相邻方"官桩头"安全使用,并要留出散水。

(4)原来宅基地在一个水平线上的,拆旧修新时新房不能超前移动,要尊重历史,否则会影响另一方的采光。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赡养老人和继承问题。

留坝农村地区仍普遍遵循"养儿防老"的传统习俗。

在有儿子的情况下,一般来讲女儿不分家产、不负责父母养老、不继承父母的遗产。

从民间习俗的角度来看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的多少依个人的孝心、道德素质、家庭经济状况而定,不一而论。

一家有几个儿子的,儿子成家后分家析产时,一般要请村上德高望重的人或村组干部参与,并形成分家契约,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口说无凭。

儿子之间如何分担赡养父母的责任,一般是父母为谁做的贡献大谁的赡养责任就大一些。

如父母年轻、能干活时和小儿子在一起生活,帮小儿子带孩子、干家务,为小儿子创造了一定的财富,到父母干不动活,要靠子女养活时,小儿子自然要多尽赡养义务。

民间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虽然没有什么法律依据,甚至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但总体上还是遵循了权力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因此处理结果能被当地群众普遍接受。

4、因坐便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甲乙两人是邻居,每天都要去距离家较远的工地干活。

某日,徒步行走的乙在路上碰到骑摩托车去工地的甲,乙便要求甲稍他一程,纯朴善良的甲不好拒绝,便答应了。

不料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乙一条腿被摔骨折了,花去医疗费等1.5万元,事故甲负全责,双方为损坏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因坐便车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解决,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一般参照有偿乘车的法律规定处理此类纠纷,即由承运人负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本案中应由甲赔偿乙的全部损失,但当地群众的普遍观点认为,留坝山大沟深,民风朴实,人们出行不方便,搭坐便车现象经常发生。

甲当时也是出于好意才答应让乙搭坐便车,乙是坐甲的便车去工地干活,出事了如果让甲承担全部责任不公平,而且会挫伤人们互帮互助的民风。

为此,调解人员从合情合理的角度出发,在处理类似纠纷时,一般要让搭乘便车的人自身承担20%左右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这样的处理结果大都能接受。

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比较公平,因搭乘便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应与有偿乘车的情况区别对待。

5、出嫁女、外来女婿村民资格问题。

留坝城关镇个别村有公共积累,村上的林地、耕地比较紧张,为维护村民的利益,他们的村规民约规定:"有儿不招女婿"、"有两个女儿只允许一女儿招女婿"、"外嫁女必须把户口迁走,但丈夫是居民户口的除外"、"出嫁之女、外来女婿不得分红"等。

三、留坝利用善良风俗调处矛盾纠纷的现状(一)诉讼程序外运用的多,诉讼程序中运用的少。

通过调研,笔者发现乡镇司法所的调解员、村组干部在调解矛盾纠纷中大都注重适用当地相关的风俗习惯,合情合理地成功调处矛盾纠纷,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很少适用民俗习惯。

笔者认为其中原因有二:一是乡镇、村组干部本身就生活在乡村,平时了解、掌握当地的风俗习惯比法官多一些,受风俗习惯的影响比法官大;二是乡镇、村组干部及其他行政组织、民间组织的工作人员调解矛盾纠纷的方式比较灵活,而法官受"依法办案"的理念的影响,对风俗习惯的适用始终持"谨慎"态度。

(二)法院调解过程适用多,判决案件适用较少。

在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尤其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法官大都能够把法律的原则同善良风俗有机结合起来,给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调处结果更能被当事人和当地群众接受,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而在判决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法官因受困于"依法审判",出于"谨慎"的考虑而放弃运用民俗习惯,甚至对案件中涉及民俗习惯的因素一概"忽视"或"否定"。

四、善良风俗在司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一)缺乏立法保障和制度保障。

大多数法官认为,当前善良风俗在司法审判中运用所遇到的最大障碍,主要来自于现有民事法律制度(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完善。

一是"实体法上规定不足"。

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是否存在"公序良俗"原则,这在理论上还有较大争议。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的观点认为,这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但也有不少观点对此表示质疑[i]。

事实上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制定法地位问题,大陆法系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无论在概念使用还是制度功能的界定上都非常明确。

例如:(1)《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2)《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3)《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公序良俗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条规定:"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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