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衰微浅析
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法家思想的特点与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法家思想的特点与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家思想是一种重要的哲学学派,对中国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介绍法家思想的特点,并探讨其对古代中国社会和现代社会的影响。
一、法家思想的特点1.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法家思想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是治理国家的核心。
法家主张严明的法律体系能够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使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2.重视权威和约束:法家思想注重权威和约束力,主张通过司法机构和法律规范的实施来对个人和社会行为进行约束。
他们认为,只有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才能有效地治理社会,保护人民的权益。
3.重视实用主义:法家思想强调实用主义,主张以实际效果为导向。
他们认为,政策和法律只有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作用,对人民的生活有实质性的改善时才是有效的。
4.追求效率与秩序:法家思想提倡高效稳定的国家管理,主张通过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来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
他们强调纪律和秩序的重要性,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繁荣稳定。
二、法家思想的影响1.在古代中国社会的影响法家思想的提出和发展对古代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法家思想主张中央集权和严格的法律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为秦朝的统一和中央集权奠定了基础。
其次,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法家思想主张以实际效果为导向,这促使各个朝代的统治者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更加重视实用性和效率。
最后,法家思想对古代社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法家主张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强调权威和秩序的重要性,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伦理观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塑造了古代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
2.在现代社会的影响虽然法家思想主要发展于古代中国,但其对现代社会的影响依然存在。
首先,法家思想对中国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中国现代法律体系强调权威、效率和稳定,这与法家思想强调的特点相吻合。
其次,法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的治理理念产生了影响。
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是在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争斗与融合中逐步形成的。
儒、法两家的思想虽然尖锐对立,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却互相融合。
这两种思想的对立与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
儒家重视德礼,强调执法人员的品质,法家重实践,这些对我们现代社会司法改革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春秋战国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大变革时期,激烈的社会动荡和急剧的历史变革,在思想领域中的反映就是思想界出现了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的局面。
“百家”之中对法律思想贡献最为突出,争论最为激烈的就是儒家与法家。
儒家与法家两家对中国历史有着重要的影响。
两者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冲击与碰撞,不断地又互相吸取思想的精华。
两者提出了治国安邦的种种政治主张,也提出了内容更为丰富更为系统的法律思想。
但是在儒家与法家两者之间,存在着旷日持久的激烈争论。
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各学派之中,儒、法两家是最有代表性的两家。
先秦儒家形成于春秋末期,发展于战国时期,创始人是春秋时期的孔丘,在战国时期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孟轲与荀况。
儒家代表着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因而为统治者出谋划策,教育人民安分守己。
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这是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点。
孔、孟代表着封建贵族的利益,而荀况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是先秦儒、法思想融合的重要人物。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
法家多由当时的政治家和军事家组成,法家思想是战国初中期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和进行变法的主要思想武器,故法家的法律思想是当时被多数国家统治者采用的法律思想。
认为人的一切行为规范都应该用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主张有法必依,赏罚严明;他们都注重实力,倡导以奖励务农和参战的途径富国强兵;他们都鼓吹君主集权,把行政、立法、司法等权利统一在专制君主手中,法家的理论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历史进化观。
法家思想的影响总结
法家思想的影响总结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商鞅等人主导的一种思想流派,对中国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战国时期,法家思想迅速发展,并影响了中国历史上的统治者和社会制度。
下面将从法家思想对社会管理、司法体系、道德伦理以及国家发展等方面进行总结。
首先,法家思想对社会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
法家强调法制,认为法律应该成为社会的基础和规范。
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法规,如规范各种行为的法律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法家思想在帮助统治者管理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商鞅变法是法家思想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体现,通过改革社会制度和法律,建立起半封建半奴隶制度为基础的秩序,为秦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其次,法家思想对司法体系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认为司法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而不应受到任何政治势力的干预。
商鞅改革中设立了独立的法官制度,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家主张以刑法为主要手段来惩罚犯罪分子,强调刑罚的严厉和公正,以威慑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
这也体现了法家对司法独立和法制建设的重视。
法家思想对道德伦理也有一定影响。
法家提倡奖惩分明的道德伦理观念,认为人们应该遵守法律和制度,奖惩分明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法家思想主张“君子不下庸”,要求人们积极进取,有责任心,为社会做出贡献。
同时,法家思想注重实用主义,追求功利和利益最大化,强调合理利用资源和时间以达到最终目标。
这样的道德观可以说是法家思想的一种反映,也影响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价值观念。
最后,法家思想对国家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法家强调统一和集权,认为国家的统一和权力的集中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关键。
法家思想推动了秦朝的统一,为中国历史上的大一统王朝奠定了基础。
同时,法家主张鼓励生产和贸易,提倡开放政策,以增加国家的财富和实力。
这种发展理念对国家的繁荣和国力的增强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总之,法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
它在社会管理、司法体系、道德伦理和国家发展等方面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变革和进步。
韩非子思想的弊端及其当代启示
哲学史学研究韩非子思想的弊端及其当代启示李婷婷(喀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喀什844000)摘要:韩非子是战国时期著名法学家,他的思想为建立中国第一个君主专制统一国家奠定了基随着社会的发展,其思想中的一些弊端逐渐显现。
分析韩非子思想弊端,是为了更好地承传。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激起当代人的思考,得到某种启示。
关键词:韩非子弊端法家一、“性恶论”观点的片面性(一)韩非子的“性恶”理论韩非子继承了老师荀子的观点,成了“性恶论”的发展者$但是,韩非子的“性恶论”又与老师荀子的“性恶论”有所区别。
韩非子将“性恶论”发展到了极致,形成了“人性趋利”的主要思想。
他认为,人本来就是为了利益而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利害关系”,人所做的一切事都是被利益驱使,至于亲情、友情、爱情等情感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被利益摧毁。
(二)韩非子“性恶论”的弊端一,他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单一地、绝对地定义为“利益关系”,认为即使是亲人和朋友之间也不要相互信任,他劝告主“人主之于信人,信人,于人”所的人不单单指外人,子,至子和儿女$他的这种主张让主完全于孤立无援的,因为任人都不相信和,所有人都,君主,对于他人的劝告是不可以信的$这种思想了所有情感,利益,让人与人之间有任信任可$,他认为,任何人做任事都是为有利可图,即使这个人做的是事,也有要,为他定是为了某种利益,是不做事的$“人之,人之血,非之亲也,利所也$与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人之也这种观点定了人性的一面,“于人”“”他来都是理所的,为人做这事不是想要他人,而是为有利可$,韩非子的思想是非的单,就是到了利益,就是的主使者$“事而有所利,主之;有所害,之”!#"$这种对于事情的不单一,而,有到事本可的性,将所有对都交给利益审判。
(三)当代启示1.人与人之间应该保持基本的信任,这些信任可以让人们之间保持和谐友善的关系。
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有可以依靠和信赖的朋友、家人,对于建立融洽的家庭关系、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有利。
中国法家思想兴衰的原因探析
中国法家思想兴衰的原因探析法家思想自形成以来,在我国各朝代的统治管理中始终占据了一席之位,给我国历朝历代的法制建设均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就从法家思想入手,首先简要介绍了其产生背景和核心统治思想,并重点阐述了影响法家思想兴旺与衰落的原因。
标签:法家思想核心兴旺衰落原因一、法家思想综述法家思想是在地主阶层兴起,传统的建立在氏族血缘基础上的贵族宗法制逐渐瓦解,新的社会秩序亟待建立的历史背景下孕育而生的。
法家思想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顺应了当时一些诸侯和国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的统治需求,给建立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国家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其存在与发展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法家思想作为一个稳定社会动乱的重要统治手段,对我国历朝历代的法制建设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现代法治的影响也很深远。
二、法家思想的理论核心法家思想主张“人性恶”,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强调“法不阿贵”、“刑多而少赏”,对血缘宗法制度进行了否定,赞成在力量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专制主义理论,代表的是当时谋求统一的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还特别提出了“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统治思想,进一步阐明并强调了法家思想是以维护中央集权,加强君主专制为核心的封建思想体系。
三、探究影响法家思想兴衰的原因法家思想的发展并不是一往无前的,它在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统治中也有着起起伏伏的发展经历,影响其兴旺和衰落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法家思想的兴旺法家思想有着区别于春秋战国时期兴起的其他学派的重要特点,即它的兴旺与发展是根据客观事实的需要而自然产生的,而不是由任何人创造的。
韩非子虽然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但他却并非是其发源的始祖,这与孔墨老庄之流在本家中的地位完全不同。
因为没有孔子,也许没有儒家,没有墨子,也许墨家就不会产生,[1]但没有韩非子,法家思想仍然会不断行进。
纵观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法家思想的兴旺发展时期似乎总是与乱世为伴。
当前如何正确的看待法家思想
当前如何正确的看待法家思想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
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及如何正确看待,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
他们以在法律界及法理学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而闻名,并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
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制定各项政策提供了相当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法家思想简介(一)反对礼制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
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二)“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
(三)“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
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四)“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
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五)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历史 比较先秦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优劣及其当代价值
试比较先秦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优劣及其当代价值一、先秦儒家法家法律思想概述(一)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先秦儒家是先秦时代诸子百家当中最为庞大的一家,也是体现儒家思想最为原始与纯正的一派。
先秦时代儒家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孔子、孟子和荀子的思想理论之中。
其主要可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先秦儒家认为治国应当采用“礼治”。
“礼治”思想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孔子认为“为国以礼”1,强调“礼其政之本”2,以维护其构建起的宗法等级制度。
同时,孔子在礼法关系上强调“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3。
这表明了先秦儒家认为“礼治”优于“法治”。
即使荀子在其法律思想中融入了“法”的部分,但“礼”仍是“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4,“礼治”仍然处在治国方略中的首要地位。
其次,先秦儒家十分重视“德政”,“仁政”的作用。
先秦儒家大多反对严重的刑罚杀戮或者未经德教便施以刑罚。
其强调治国要“为政以德”5,强调道德教化在实行统治中的重要作用。
尤其是孟子,他极力主张统治者应当行“王道”,而非“霸道”,要实行不忍人之政,通过教化的方式施政于民。
最后,先秦儒家倡导“为政在人”6的人治思想。
其强调在治国理政当中,人的作用高于法的作用。
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体现了两个方面,即一方面统治者应当遵守礼的约束,推行仁政,另一方面应当任用贤能之人来辅助君主治理国家,以达到“尊贤使能,俊杰在位”7的目标。
(二)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先秦法家作为仅次于先秦儒家的学派,其法律思想与儒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甚至多为相背而行。
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大多集中于商鞅和韩非的思想理论之中。
首先,先秦法家崇尚“法治”,而非“礼治”和“人治”。
先秦法家强调“法者,国之权衡”8,只有运用“法治”,才能够解决社会问题,维护政权和国家社会的稳定。
“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纲要。
同时,其认为统治者应当建立起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掌握法、术、势,以驾驭群臣和百姓。
其次,先秦法家尤其注重刑罚的作用,讲求“重刑”。
浅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
浅谈法家思想的现实意义1. 引言1.1 法家思想的基本概念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诸子百家学术思想之一,其核心理念是“法”的重要性。
法家强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主张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规范来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和政治统一。
在法家思想中,法律被视为管理国家和治理社会的重要工具,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法家强调法律的实施应该严格无情,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该给予严厉的惩罚,以达到震慑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法家还强调法律的稳定和长期性,认为法律制度的稳定和持久才能确保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法家思想的基本概念可以概括为重法治、重规范、重制度,强调法律的权威和严格执行,以确保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1.2 法家思想的历史背景法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是战国时期思想家们为了应对乱世局势而提出的一种思想体系。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战乱频繁,诸侯割据,人民生活困苦,社会秩序混乱。
法家思想家们认为,必须通过强力的统治和法律约束来维护社会秩序,确立权威,实现国家治理的稳定和强大。
法家思想最早由李斯等人提出,并在秦始皇统一中国时得到了实践。
法家思想认为,统治者应当依靠法律和强制手段来加强统治,对于个人的自由权利和道德规范并不重视,主张以强力手段来统一和管理社会。
法家思想在秦代得到了实践,推动了秦始皇统一中国的进程,但也引起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反对声音。
尽管法家思想在秦代的实践并非没有问题,但其在中国思想史上的地位和影响仍然不可忽视。
2. 正文2.1 法家思想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法家思想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法家思想注重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效力和规范性,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当今社会,法制建设已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向,法家思想提供了一种理念和思路,有助于完善和发展现代法治体系。
法家思想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对于权力运行的约束和规范。
在现代社会,权力滥用和腐败等问题仍然存在,法家思想的强调法律的作用和对权力的限制,为防止权力的滥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试比较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是在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争斗与融合中逐步形成的。
儒、法两家的思想虽然尖锐对立,但在长期的实践中却互相融合。
这两种思想的对立与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史,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深远的影响。
儒家重视德礼,强调执法人员的品质,法家重实践,这些对我们现代社会司法改革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一、儒家思想之得“礼”孔子努力倡导“礼”,希望按照礼使得社会安定团结,免除各个诸侯国家的战争,使得相互和谐,人们生活安定。
另外又要求个人进行严格的自我修养,然后按照“礼”的要求进行社会生活,从而达到彼此和谐、安定的境界。
“仁”儒家以仁为核心,发展了“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的思想,这些内容集中概括了其治国思想和主张。
“仁”运用于实践即表现为“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孔子强调“仁者爱人”反对苛政,而孟子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的民本思想,荀子也在此基础上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了儒家的思想体系。
“德”可以说整个论语就是以孔子自己的行为表现和道德修养活动来教诲他人。
而个人修养的最终目的除了使得个人感觉到愉悦之外,还在于达到社会本身的和谐,如“学而篇”第一十二句说:“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所以说,统治者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不仅可以使得国家政权稳定,社会安定,而且能够保障庶民的生活,从而达到“礼治”社会的理想层次。
二、儒家思想之失过于强调个人修养,不重视法律。
儒家强调个人为了神上和祖上而讲求品德,使得儒家学说认为上至皇帝,下至黎民都要强求这种品德修养。
而作为治国之策,这一点无具有空想性,根据历史实践可以发现,治理国家除了统治者要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以外,治国策略也是非常重要的,儒家思想希望借助“德”而和谐社会无疑是不切实际的。
“亲亲”“尊尊”的腐朽性。
“儒家学说仅仅是把国民当做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按照父母与子女的模式来理解君、官与民众的关系,以满足民在物质上和役力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
商鞅法治理论的缺失_再论法家思想与秦亡的关系
商鞅法治理论的缺失 ——再论法家思想与秦亡的关系徐 进Ξ 商鞅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杰出的法治理论家,他的理论产生了辉煌的实践效果。
在法家与秦的兴亡问题上,我的结论是:兴秦者商鞅的法治思想,亡秦者韩非的“集大成”之学。
〔1〕但这并不等于说由商鞅及其后学最先系统阐发的法治理论一经形成便完美无缺;它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缺失。
韩子的导致秦亡的学说、秦皇父子等把法家学说“推入歧途”〔2〕的理论活动,都利用了商鞅理论中的缺失,或者说后者是前者的病源。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秦法治成败的原因,加深对法家学说的理解,认真探讨商鞅法治理论中的缺失是有必要的。
一、功利主义的法律工具论商鞅的法治首先是一种治法,一种虽未用于“古”但应用于“今”的治法,一种根据是以智“王天下”还是以力“征诸侯”〔3〕等的变化而选择的治法,一种必须适应“时”、“势”(《更法》)的演进和人情的“巧”、“朴”而改变的治法。
这种治法的特点就是以法为工具,故称“缘法而治”(《君臣》)、“任法而治”(《慎法》)或“以刑治”(《靳令》)。
而商鞅之所以选择法这个工具,或者说之所以主张法治,是为了实现秦国对功利的追求,是因为法这种工具,从而法治这种治法有效用。
所谓“效于今者前刑而法”(《开塞》)说的正是这个意思。
可以说,商鞅的法治理论就是功利主义的法律工具论。
这个理论既帮助秦国实现了富强,同时也为秦由“王”而亡埋下了理论的隐患。
秦孝公求贤招纳商鞅无疑具有功利的目的。
商鞅的“强国之术”〔4〕正中其怀,“便事”、“强国”(《更法》)的更法之辩更促使其毅然走上法治之路。
商鞅为秦构划的功利主义的方案是明确的:“刑生力,力生强”(《说民》),“强必王”(《去强》),或者“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强者必富,富者必强”(《立本》),由治而富,富而强,强而王。
按他的观察,“国之所以兴者,Ξ〔1〕〔2〕〔3〕《商君书・开塞》。
为免烦冗,以下引文凡出于《商君书》者,皆随文注出篇名。
韩非子思想的特点是什么?实质何在?如何评价法家思想
韩非子思想的特点是什么?实质何在?如何评价法家思想韩非子思想的特点是什么?实质何在?如何评价法家思想历史进步论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
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
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
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性本恶对于民众,他吸收了其老师荀子的“性本恶”理论,认为民众的本性是“恶劳而好逸”,要以法来约束民众,施刑于民,才可“禁奸于为萌”。
因此他认为施刑法恰恰是爱民的表现。
(《韩非子·心度》)。
容易让人忽视的是韩非是主张减轻人民的徭役和赋税的。
他认为严重的徭役和赋税只会让臣下强大起来,不利于君王统治。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
对于君主,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人主》)。
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
改革和法治对于政治,韩非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
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
对于臣下,他认为要去“五蠹”,防“八奸”。
(《韩非子·八奸》《韩非子·五蠹》)所谓五蠹,就是指:1、学者(指儒家);2、言谈者(指纵横家);3、带剑者(指游侠);4、患御者(指依附贵族并且逃避兵役的人);5、商工之民。
比较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得与失
儒家思想之得表现在:“礼”——以礼治国,寓法于礼。
儒家思想强调“礼”的作用,其对个人修养和良好品德的严格要求本质也是为了服从于礼。
孔子努力倡导“礼”,希望按照礼使得社会安定团结,免除各个诸侯国家的战争,使得相互和谐,人们生活安定。
另外又要求个人进行严格的自我修养,然后按照“礼”的要求进行社会生活,从而达到彼此和谐、安定的境界。
“仁”——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
儒家以仁为核心,发展了“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的思想,这些内容集中概括了其治国思想和主张。
“仁”运用于实践即表现为“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儒家学说具有很强的民本色彩。
“仁”在历代思想沿革中始终作为儒家治国思想核心被保存和发展。
“德”——强调个人修养,特别是统治者的个人修养。
“德”是个人修养的集中反映。
儒家学说自开始起就是讲求个人的修养,首先从个人出发以个人感受的角度来寻求个人内在和谐与平和。
统治者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不仅可以使得国家政权稳定,社会安定,而且能够保障庶民的生活,从而达到“礼治”社会的理想层次。
儒家思想中既有仁善,亦具有治国之策,散发着浓重的人文色彩三、儒家思想之失儒家思想中既有仁善,亦具有治国之策,散发着浓重的人文色彩但是其也有自己的不足。
过于强调个人修养,不重视法律。
儒家强调个人为了神上和祖上而讲求品德,使得儒家学说认为上至皇帝,下至黎民都要强求这种品德修养。
而作为治国之策,这一点无具有空想性,根据历史实践可以发现,治理国家除了统治者要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以外,治国策略也是非常重要的,儒家思想希望借助“德”而和谐社会无疑是不切实际的。
“亲亲”“尊尊”的腐朽性。
儒家学说仅仅是把国民当做被动接受恩施的客体,按照父母与子女的模式来理解君、官与民众的关系,以满足民在物质上和役力上的基本需求为上限。
即便出现了皇权的保证,民众推翻的理由是当权者道德堕落、品质糜烂,而新建的王权只要继承儒家学说,做到修身养性、体贴民生,就可以获得新的正统地位。
浅析儒法思想及法家失败原因
··2010·4一、儒家思想及其代表人物主要思想众所周知,儒家创始者孔子主张“德治”,后经孟子、荀子至汉代董仲舒等儒家思想家不断发展完善。
儒家主要思想为“为国以礼”、“齐之以礼”等。
孔子主张“德治”,即“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孟子主张“仁政”,表现在经济方面则主张“制民之产”,反对横征暴敛以保持小生产者的相对稳定。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这段话是孟子构建封建社会自然经济的美好蓝图。
这种构思表明孟子承认农民有一定财产权,反对杀鸡取卵式的剥削,主张征税有一定限度,保证农民生活,有利于社会发展。
孟子这种“民本”思想对我们现在也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荀子为儒家思想又一重要人物,不仅因为其本身为战国时期儒家思想家,另外还因其思想同后来出现的法家思想联系紧密。
荀子主张的“性恶论”同孟子主张的“性善论”相对,提出“人性恶,其善者伪”。
荀子这种“性恶论”思想发展成为后来法家思想主要思想基础,其学生,后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韩非、李斯,集中继承并发展了他的这种思想。
但后来法家思想家似乎有意曲解荀子“性恶论”思想,避而不谈荀子指出的“今使涂之人,伏术为学,专心一志,思索孰察,加日县久,积善而不息,则通于神明,参于天地矣。
故圣人者,人之所积而致矣”。
即人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教化而为“善”。
二、法家思想及其代表人物主要思想法家思想即法家所推崇的“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一断于法”,其渊源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
而法家真正始祖为战国初期李悝。
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均为战国初期著名法家思想家。
李悝著《法经》为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完整法典,为我国后代立法提供了参考。
我国法家集大成者要算战国后期的韩非,他总结了前期法家的思想,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理论为核心,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要求,把“法,术,势”结合起来总结出完整的政治理论,代表先秦法家重要思想成果,也是本文主要介绍对象。
韩非尤其注重赏罚作用,他认为运用赏罚必须把握几个要点:一是“信赏必罚”,赏罚唯一的标准是法律。
关于我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浅析
关于我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浅析论文关键词]法家古代法治现代法治[论文摘要]法家的“法治”传统思想包含着以法为本、因时而制、明白易知、刑无等级、强国富民等内容,与现代法治具有一定意义的契合,对现代法治是有所助益的。
但是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相距甚远,如治吏治民不治君、君主至上、重刑思想等很多封建性糟粕,也可能成为现代法治的障碍。
因而对法家的思想必须进行批判和分析,做到古为今用。
我国古代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变法”和“以法治国”的学派。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李悝、慎到、商鞅、韩非、李斯等。
“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他们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谓“以法治国”[1]P147、“垂法而治”[2]P163。
法家的思想影响了我国古代整个封建社会,我国最早将“法律”二字连用是从法家开始的。
自秦汉开始的封建统治者都在统治实践中一定程度上采纳了法家的主张,实行过一定程度的”法治”。
然而,无论是从法治的主体、客体还是从其内涵、目的等方面来比较,法家的“法治”与我国现代法治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一、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1、法家的“明法论”思想。
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
“务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
商鞅认为法令的对象是愚蠢的民众,如果太“微妙”,连聪明智慧的人都看不懂,怎么能让民众实行呢?因此他说:“圣人为法,必使明白易知。
”[2]P423韩非也提出了“三易”:“易见”即容易使人看见;“易知”即容易使人懂得;“易为”即容易使人执行和遵守。
作到了“三易”,就能确立起君主的信用,发挥出政令的效用,使法令得到贯彻。
[3]P70法家还主张“以法为教”,官吏和人民都必须学习法律。
尤其是向主管法令的官吏学习法律,由司法官员宣讲、解释法律,使天下的人都“知法”。
这种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的思想,有助于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也有积极的意义。
对法家思想的理解
术是暗藏胸中的机智,可以私下监督臣下,所以越是高深越好。国君必须能用术驾御百官,然后监督百官治理百姓,才能达到自己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杜防大臣营私舞弊,进而监督群臣尽忠职守,使他们真正的为国家福利,提高行政效率。
3.2.1术的特征
3.2.1.1治国要有术
一个国家的治理一定要有“术”。光靠法术是不能的,因为君主和臣子的利益是不同的,这样就会有臣子蒙骗君主,阿谀君主,这样就会使君主做出错误的判断。因而君主要用术来控制臣子的真实性
3.1.2.2法应当详尽明白
法令倘若太简省,那么人们就各持一词,相互争讼,所以明主的法令一定要详尽地例举事例,要做到必要的详尽,有关何种情况,将如何解决都必须记载清楚,这样百姓有所遵循,官吏执掌法令约束人民,维护治安就容易多了。
3.1.2.3法要因时制宜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子》治理人民没有一定不变的准则,只有法才是治理的准绳。法令要随着时代演变转化修理,才能治理得好,政治措施要与时代相宜,才能出功效。时代转移而法令变更的一定混乱;智巧多端的人众多而法令没有改变的一定削弱。因而圣人治理人民,法令跟着时代更换,禁约随着人们的智力多端而改变。
3.2.2.4依凭法度
君主的智慧有限,不能穷尽天下的事物,而且臣子惯于窥测君主的意向,诡诈掩饰,所以最好能掌握重要的法则,奉行一定的法度,运用考核方术,让臣僚安分守己,克尽职守。
3.2.2.5一个人的德化有限
法家认为德化的能力是有限的,速率也很慢,还不如用刑法可以在短时间内整齐人们的步伐,舜虽然能在三年解决三地的耕田、打渔、制作陶器三件大事,但是速率相对于法家的做法来说还是很慢的。
3.2.2.6要委任重要的人员去治理众人
使用因物治物、因人治人的分层负责的方术,以及以天下为网罗的法术并用的严密统御术,分层负责,国君只要责成重要人员;有严密的制度,国君就可以无为而天下却在其掌握之中。
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与衰亡的原因初探
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与衰亡的原因初探内容摘要: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在近代瓦解,随之衰亡的是在中国大地上统治二千余年的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于汉武帝时期,衰亡于鸦片战争以后,这一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法律思想最初为何被确立,又为何得以长期占主导地位达二千余年,最终又为何衰亡。
本文将着眼点放在探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形成和衰亡的原因,并试图揭示出法律思想得以与时俱进的内在原因。
关键字:中国 法律思想 形成 衰亡 原因一、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与衰亡概述20世纪30年代著名法史学家杨鸿烈将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欧美法系侵入时代”。
学者普遍接受了这样的一种划分。
①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的“儒家独霸时代”是指秦汉至清(道光以前,下同)统治者的统治思想由对立走向一统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期,这一时期是漫长的,而此时的“儒家”已非先秦时的“儒家”,用“儒家独霸”这个词不仅容易造成误会,而且也失之于将复杂、生动、千变万化的历史过于简单化。
故而学者通常采用“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概念来概括自汉后始终居于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
②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古代正统法律思想随之形成。
此时人们所说的“儒家”已与先秦儒家在内容上有了区别。
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构成是:儒家学说为其主体——德主刑辅、法有差等、以经决狱、家族本位等内容皆来源于儒家。
阴阳家学说为其解释——将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解释为天意、神意,并将正统法律思想指导下的司法制度神秘化,如“司法时令说”来源于阴阳家。
法家、名家、道家为其补充。
如强调法为天下公器、上下守法、进退循法等。
③自秦到清,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发展呈现出高度的统一性,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依次经历了秦汉的形成时期、魏① 参见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② 参见马小红:《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晋南北朝的发展时期、隋唐的完善时期、宋明的僵化时期、明末清初的衰败时期和清末的衰亡时期。
法学盛衰之辨
法学盛衰之辨《寄簃文存》卷三载有一篇著名的议论文,题为《法学盛衰说》,长期来一直颇具影响力,但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按照沈氏勾画的曲线,我国古代法学盛衰的过程大体是:战国时“百家争鸣”,此学最盛;秦代“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此学遂衰;两汉律家辈出,此学复盛;晋、北齐、隋、唐、宋诸代,皆法学盛世;元代废除律博士之官,法学自此而衰;明、清两代不重视法律,此学日衰。
近来许多学者对沈氏的上述概括大不以为然。
在他们看来,秦代“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把法学收归官府控制,但并未限制人们学习法令,所以不能因此断言“此学遂衰”。
至于将明清两代列为法学衰世,就更与史实不符了。
他们列举了许多实例,譬如明太祖朱元璋如何亲自抓修律,如何注重讲读律令,明清两代出了多少律学大家,出了多少律学名著等等,甚至认为清代在注释法学、实用法学、比较法学、辑佚与考证、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光辉的成就。
因此断言,明清两代,尤其清代的法学,就算不是历代之最,也应居盛世之列,将其列入“法学衰世”,那未免太离谱了。
毋庸置疑,这些反对意见不是毫无道理。
所谓见仁见智,各抒己见嘛。
我这里也只是谈点个人私见。
据笔者拙见,沈氏所说的法学与前述批判者们所说的法学,概念不尽相合。
不是沈家本离谱,而是批驳者不识谱。
沈家本在《法学盛衰说》一文中开宗明义便指出:“孔子言道政、齐刑而必进之以德、礼,是致治之原,不偏重乎法,然亦不能废法而不用。
虞廷尚有皋陶,周室尚有苏公,此古之法家,并是专门之学,故法学重焉!自商鞅以刻薄之资行其法,寡恩积怨而人心以离,李斯行督责之令而二世以亡,人或薄法学为不足尚。
然此用法之过,而岂法之过哉。
汉改秦苛法,萧何修律,虽以李悝之法为本,而秦法亦采之。
然惠帝除夷族之法,文帝除诽谤妖言之法,除肉刑,景帝减笞法,其时人民安乐,几致刑措。
用法而行之以仁恕之心,法何尝有弊。
尝考法学之盛衰,而推求其故矣。
”[01]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沈家本所说的法学是以一定价值观为依托的法学,并非价值莫问的狭义律学。
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说
∀学思论说∀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说刘广安[内容摘要]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与现代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和原则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因此,在前哲时贤认识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关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的问题、君主本位与国家本位的问题、重刑治国与轻刑治国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关键词] 法家 法治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高峰,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法家对法的起源、性质、特征和作用的论述,对成文法的公开性、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普遍性和简明性等问题的专门阐发,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水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一般理论和一般原则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法史学界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和评价,本文不准备再多加重述,而是在前哲时贤认识的基础之上,对法家法治思想中有关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的问题、君主本位与国家本位的问题、重刑治国与轻刑治国的问题进一步分析评说,以供学界同仁批评参考。
一、君权至上与法律至上的问题法家主张君主掌握最高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国家权力,君主的权力至高无上,不可分割。
因此,法史学者多把君权至上视为法家法治思想的基本特点。
近来,看到有的学者曾采用法家有关法律可以约束君主行为的观点,说明法家的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在最高原则方面有共同的地方。
这些材料最为典型的有以下两条。
一是管子提出的 令尊于君的主张。
管子认为英明的君主 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
不为重宝分其威,威重于宝。
!从 令尊于君的上下文我们可以看到,管子主张的不是法令应当高于君主的权力,而是主张法令应当高于君主的私欲,不能因为君主的私欲而变更法令。
管子非常重视法令的作用,认为法令是 人主的大宝。
但他更重视君主的权力,认为君主不能因为重视法令而!#管子∀法法∃。
138分散了君权,君权比法令更为重要。
细读原典,我们知道, 令尊于君 的 君 是指 君欲 ,而不是指 君权 。
法家思想传统的现代反思
法家思想传统的现代反思陈弘毅2008年05月12日 10时25分引言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传统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的时代意义的。
众所周知,先秦的儒家和法家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
有学者把唐朝以前中华法律文明分为“礼治时期“、“法治时期“和“礼法调和时期“,也有学者把中国法文化传统的总体发展历程描述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或“儒学的法家化“。
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
很明显,法家比儒家更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
他们对近代史以前二千年中国成文法制的影响也可能比儒家更大。
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在二十一世纪的世界里,那些二千多年前的法家典籍--如《管子》、《商君书》、《韩非子》等--是否还值得重读?我们今天所追求的“法治“是否完全是西方文化的产物而与中国传统思想和文化毫不相干?本文的目的,便是对这类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在漫长的中国思想史中,人们对先秦法家思想的认识和评价,并不一致。
从汉代到近代以前,由于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先秦法家长期受到贬斥和批判。
汉人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
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
故曰:'严而少恩'。
“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说“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
……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
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谈到法家的缺点:“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到了宋代,苏轼说:“韩非著书,言治天下无若刑名之贤,及秦用之,终于胜广之乱,教化不足而法有余。
秦以不祀,而天下被其毒。
……然秦韩之治行于一时,而其害见于久远,使韩非不幸获用于世,其害将有不可胜言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