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论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利益人的权利保护——解读《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论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利益人的权利保护——解读《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石超【摘要】《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对于利益人如何维权进行了抽象性规定,规定在原权利人存有恶意和不返还财产显失公平的情形下利益人才享有维权资质.依据法条列举的权利争议事项将其分为诉讼利益人与合同利益人.结合《专利法》与《民事诉讼法》得出以恶意诉讼、恶意调解和民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认定原专利权人的恶意,以专利侵权赔偿金性质来判断不返还财产是否显失公平.结合《专利法》与《合同法》得出以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认定原专利权人的恶意,以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判断不返还财产是否显失公平.【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年(卷),期】2018(000)006【总页数】7页(P49-55)【关键词】专利法;专利权宣告无效;恶意;显失公平;维权【作者】石超【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武汉4300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对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原专利权人与各利益人之间的权利争议进行了规制。
法条对宣告无效后原专利权人与利益人之间的权利争议事项进行了列举: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的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
规定以上情形都是不存争议的,不具有追溯力,但原专利权人存在恶意或显失公平的情形除外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根据法条所列举的四种类别,本文将其所涉利益人分为两类,将判决的利益人、调解的利益人和强制执行中的利益人统称为诉讼利益人,将实施许可合同利益人和转让合同利益人统称为合同利益人。
一、专利权宣告无效后利益人的权利状态(一)一般状态:无权利变动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相应部分进行理解:在一般情况下,利益人与原专利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稳定不变的,两者之间的先前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利益人的权利状态并无变化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前段: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已经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专利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是其中一个重要话题。
本文将从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终止的原因和无效宣告的制度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于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人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
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有权利禁止任何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该项专利技术。
专利权对于技术创新和发明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
二、专利权终止的原因专利权终止指的是专利权在其有效期限内提前失效或撤销的情况。
专利权的终止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1. 专利文件未缴纳维持费用专利法规定专利持有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维持费用。
如果专利持有人未能及时缴纳维持费用,专利权则会被视为无效而提前终止。
2. 超过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一般情况下为20年,过期之后专利权自动终止。
3. 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要求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的基本要求,例如不具有创新性、显而易见等,专利权也将失效。
4. 专利持有人自愿放弃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持有人可能会自愿放弃专利权,例如出售专利、撤销专利等。
三、无效宣告的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针对这种情况,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则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允许任何人提出专利无效性申诉,如果申请得到认可,则该专利被认定为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创新性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应该具有创新性,未达到该要求的专利将无效。
2. 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可行性发明或实用新型方案需要具有实效性,如果其无法实现或者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则该专利需要被认为无效。
3. 公开、出售或使用如果专利申请人已经使其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公开、出售或使用,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4. 非法获取专利如果专利申请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专利,例如抄袭他人技术或者参与不道德的行为,则该专利将被视为无效。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一、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1.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a. 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可从网上下载);b. 无效宣告请求书(我方可代为制作);c. 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理由主要由我方撰写,烦请委托方参照第5项内容提供基本证据信息);d. 委托书(我方准备空白委托书,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e. 法院传票(如果有的话,将加快取得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速度)3.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a. 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具体金额如下:发明3000/RMB 实用新型1500/RMB 外观设计1500/RMBb.代理费发明专利25000/RMB起实用新型20000/RMB起外观专利15000/RMB起代理费金额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我们会根据个案进行分析,给出相关报价。
4.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
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0.5-2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0.5-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
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月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5.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专利申请须知和专利维权须知
专利申请须知和专利维权须知一、什么是专利?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依据专利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二、为什么要进行专利申请?一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尊重发明人、设计人所付出的劳动,另一方面是为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具有商品性,并可以进入交换领域,这就要求有一种法律制度《专利法》,将这种发明创造及其价值进行保护。
三、专利的类型包括哪些?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它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技术方案的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一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发明,例如机器、设备、仪器、用品等。
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人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是针对某种物质以一定的作用、使其发生新的技术效果的一种发明。
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和方法以及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不在此保护之列。
实用新型专利及申请具有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审批周期短、收费低的特点。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产品的样式。
它也包括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
四、专利权的特点是什么?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2、地域性: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指一个国家依照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知识产权法 第9九节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专利权无效宣告概述
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 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 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
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始于“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 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 宣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人的义务
在我国,专利权人的基本义务是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在 我国,专利权人应缴纳的第一次年费,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的通知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专利权人同时还要缴纳专利 登记费和专ຫໍສະໝຸດ 证书印花税。专利权的限制概念
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 实施其专利,并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2)追溯力。 (3)对世效力。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专利权全部 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生效决定或判决,不仅对双方当事人(即无效宣 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众 都具有约束力。
专利权的概述
专利权只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 分权,不包含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即专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 行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最基本权利 (2)转让权。专利权人不能将其专利权分割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 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实施许可权。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 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放弃权。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 (5)标记权。 (6)质押权。出质的权利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纠纷的关系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纠纷的关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往往是伴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而提起的。
其主要原因就是:专利侵权纠纷产生的前提应是该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而专利法第49条所赋予每个人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权,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可以使该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而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多数情况下可以根据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该专利权有效,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判断并做出相应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或不成立的判决。
由此可见,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运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的影响。
一、专利侵权行为与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以下简称实施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主要表现有如下几种: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行为。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许可他人实施的行为。
3、超出专利权人许可范围的实施行为。
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专利权一经授予,则剥夺了不特定多数人对专利技术的实施权以及以同样的技术获得专利权的权利。
任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其专利技术的实施行为都构成了对专利权人财产权利的侵害。
专利权人有权就自己所认为发生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要求是实施行为人停止其实施行为,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维护其专利权不受侵害,制止这种实施行为。
这种实施行为是专利权人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之间发生的这种冲突导致了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
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及其作用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认为专利局对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由此而引起的一种法律程序。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授予确实不符合或部分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的,即做出决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反之则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专利申请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无效宣告专利申请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通过专利审查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进行诉讼,以宣布该专利对社会无效,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本文将就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背景和意义、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宣告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背景和意义专利制度是一种保护创新和鼓励发明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专利的申请可能存在不当行为、技术不创新或者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保护要求等问题。
这样的专利授予对于公众和市场而言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因此需要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程序来解决相关问题。
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意义在于保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秩序。
通过宣告一个专利无效,可以消除对创新的不合理限制,促进公平竞争和技术进步。
同时,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还可以解决专利申请时的不当行为,维护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二、相关法律依据针对专利申请无效宣告,各国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中国为例,专利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主要内容和程序。
根据该条款,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审查机关或者专利复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同时,申请无效宣告的请求必须在专利被授予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专利申请无效宣告的程序包括审查、受理、质证和判决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文件,详细阐述对专利的质疑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专利审查机关或者专利复审机关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并进行质证和听证。
最终,根据审查结果,机关将做出宣告该专利申请有效或无效的判决。
三、宣告程序1. 提出宣告请求: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审查机关或者专利复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必须在专利被授予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2. 提供理由和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材料,详细阐述对专利的质疑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3. 审查和受理:专利审查机关或者专利复审机关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受理专利申请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是专利保护领域中常见的法律程序,用于确保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和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本文将针对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一、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是专利法赋予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法律范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排他的权利。
专利权的终止意味着专利权的消亡或丧失,专利权人不再享有专利所赋予的权利。
专利权的终止可以基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1. 专利期限届满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0年。
一旦专利期限届满,专利权将自动终止,专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2.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自愿放弃其专利权,以放弃专利的方式终止专利权。
一旦专利权人正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专利将不再受其保护。
3. 专利权被撤销专利权被撤销是在特定情况下,专利权被有关机构或法院宣布无效而终止的情形。
此时,专利权人将失去其专利权益。
二、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无效宣告是指专利权被法庭宣判无效,由此导致专利权丧失法律效力。
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在于排除那些不应该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
1. 无效宣告的程序无效宣告程序通常需要向专利权的授予机构或特定的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稳定证据来证明专利的无效。
一旦法院或专利权授予机构认定专利无效,它将失去法律保护。
2. 无效宣告的效力无效宣告的效力是彻底废除了专利权益,使专利权从最初获得时起就不存在。
这意味着无效宣告对于未经授权使用该专利的第三方是具有约束力的。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将不再拥有排他性的权益,也不再对他人构成法律约束力。
总结: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宣告是维护专利制度公平与公正的重要手段。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能够消除那些不应享有专利权的人或组织对专利的控制,并促进更多的创新与竞争。
因此,对于专利持有人和专利使用者来说,了解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发展。
专利权终止是什么意思
专利权终止是什么意思专利权终止是指专利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丧失其专利保护的权利。
专利权终止可以由专利权利人自行放弃或失去,也可以由相关机构撤销或无效宣告。
自行放弃专利权专利权利人可以自愿放弃专利权,这通常发生在专利权利人认为专利对其没有价值或不再希望保护该专利的情况下。
当专利权利人决定放弃专利权时,他们需要向专利权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来表明他们的意愿。
自行放弃专利权可能有几种原因。
首先,专利权利人可能发现该技术已经过时,或者市场上已经有更好的替代品出现。
此外,专利权利人也可能认为专利权的保护成本太高,超过了专利的商业价值。
最后,专利权利人也可能遇到法律或法规的限制,导致他们不得不放弃专利权。
失去专利权专利权也可以因为某些原因失去,这通常是由于专利权利人未能履行特定的义务或条件。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专利权失效的常见原因:1. 缴纳费用失败专利权利人在专利申请和保护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他们未能按时或完整地支付费用,他们的专利权可能会终止。
这意味着专利权利人将失去其专利的保护,其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这项技术。
2. 违反法律要求专利权利人在获得专利时必须遵守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如果他们未能遵守这些法律要求,比如未履行披露义务、未满足申报要求等,专利权可能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3. 不符合专利保护期限专利权通常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一旦这个期限过去,专利权将自动终止。
在大多数国家,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二十年。
一旦专利保护期满,专利权利人将失去对该技术的独占权。
撤销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撤销和无效宣告是由专门的机构或法院进行的程序,用于确定专利权利人是否满足获得和保持专利权的条件。
这些程序通常由第三方或专利权的竞争对手提起,可以导致专利权的终止。
撤销专利权是指撤销专利机关对某个已经授予的专利权的决定。
撤销专利权之后,该专利将不再有效。
撤销专利权通常是由专利权的竞争对手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提出,他们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专利权授予的错误或不当。
专利权无效导致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专利权无效导致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摘要:专利权无效制度作为一项是各国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
专利权无效制度也导致了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的出现。
我国现行《专利法》在专利权无效制度的规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的探析。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侵权损害赔偿;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使用;不当得利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02专利权作为一种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是经国家行政机关审查后授予的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
专利权人通过对专利权的占有,获得了专利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损害赔偿金等丰厚的经济利益;通过对专利权的占有,也将社会公众排除于特定利益之外,增强了自身的竞争实力。
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过程中,难以做到绝对严格,尤其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不做实质性审查,其有效性更是不能完全保证;另一方面,出于竞争的考虑,一项专利获取后,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也会努力寻找该专利效力的瑕疵,以获取市场准入,取得经济利益。
基于上述原因,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错误授权,也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此,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着专利权无效请求案件的增加而不断出现。
本文拟就专利权无效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究。
一、专利无效制度——现行法律的规定《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专利的撤销和无效
专利的撤销和无效专利的撤销和无效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专利权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撤销和无效程序的开展旨在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
本文将从撤销和无效的定义、程序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讨论。
一、撤销专利专利撤销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予以废止的行为。
撤销的原因可以包括申请专利的不合法性、专利权要求的缺失或者专利权归属的问题。
撤销程序由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法院进行处理,一般会经历一系列的审查和裁决过程。
撤销专利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出撤销申请: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法院提出撤销专利的申请。
申请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撤销请求。
2. 审查和审理: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会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和审理。
此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据和理由,而被请求人则有权进行辩护和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3. 裁决结果:根据审查和审理的结果,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会做出相应的裁决。
如果裁决认为撤销请求成立,那么专利权将被撤销,否则将维持原有的专利权。
二、宣告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是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即认定专利权的获得是不合法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
宣告无效的程序一般由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的法院进行处理,同样需要经历审查和裁决过程。
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提出宣告请求:与撤销申请类似,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
请求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无效宣告。
2. 审查和审理:专利行政部门或者法院会对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和审理。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据和理由,被请求人则有权进行辩护和提供证据进行反驳。
3. 裁决结果:根据审查和审理的结果,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会做出相应的裁决。
如果裁决认定专利无效,那么专利权将被宣告无效,否则将维持原有的专利权。
三、撤销和无效的影响专利的撤销和无效对各方利益产生着重要影响。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影响方面:1. 保护公众利益:撤销和宣告专利无效是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的申请和授予过程中,为保护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当他人认为某项专利授予是不当的时候,可以通过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来请求撤销该专利。
1. 无效宣告程序的定义和背景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向专利权宣告部门提出的请求,要求宣告某项专利权无效,即认为该专利权不具备授权的法律效力。
这一程序旨在消除不当或错误授予的专利权,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使得他人有机会对授予的专利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
2. 无效宣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适用于各类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
任何人或单位均可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以便撤销不当或错误授予的专利权。
3. 无效宣告程序的申请条件在进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前,提出请求的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证据和理由:必须提供与专利权无效相关的证据和理据,以支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2)具有合法利益:具有与专利无效宣告相关的直接利益,例如与该专利权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冲突等。
4. 无效宣告程序的程序与流程无效宣告程序通常包括以下重要步骤:(1)申请提交: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书需向专利宣告机关提交,请求书中需陈述审查人员认为专利权无效的理由、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2)立案审查:专利宣告机关对请求书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请求;(3)通知被申请人:专利宣告机关受理请求后,将通知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针对请求书进行答辩;(4)程序审理:根据专利宣告机关的决定,对申请进行审理,并进行证据交换、听证等程序;(5)专利宣告结论:专利宣告机关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决定,判定专利权的有效性,并发出宣告决定书。
5. 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与影响在无效宣告程序结束后,专利宣告机关将对请求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证据和理由作出决定。
专利宣告机关认定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决定将对专利权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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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确选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1、对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的理解与选择 • 专利法第5条、第25条 • 专利法第2条、第20条第1款 • 专利法第9条 • 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 • 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7条第2款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 专利法第33条、细则第43条第1款 • 专利法第23条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4)结合证据详细论述无效理由 •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 据。(R65.1) • 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 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指南4-19)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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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宣告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求的提出
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4)结合证据详细论述无效理由 • 请求人提出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提交有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 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其对比方 式,指明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如果是结合对 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还应当指 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 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指南4-19)
对请求书以及所提交证据的要求
2)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基本内容: • 请求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 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 则中有关的项、款、条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指南4 -19)。 – 核心是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证据以及理由的具 体陈述,其基本要求——应当将专利法及其实施 细则种有关的项、款、条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飞利浦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_德国法院专利无效判决引发的思考
飞利浦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后3———德国法院专利无效判决引发的思考吴成剑33摘 要 2005年6月,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认定飞利浦的一项DVD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在德国范围内无效。
在专利实体法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大背景下,如果某一专利被某国法院判决无效,尤其是以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为由判决专利无效,那么很可能该专利的同族专利也无效。
如果专利权人在明知这些专利事实上已无效甚至法律上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然把它们作为许可的标的,那么广大被许可人可以要求许可费的返还或者拒绝支付许可费。
如果专利权人以侵犯这些专利为由起诉拒绝交纳许可费的DVD生产商或销售商,则可能构成恶意诉讼。
关键词 专利无效 恶意诉讼 许可费一、背景介绍2004年6月,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在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庭(United States D istrict Court Southern D istrict of California)起诉飞利浦、索尼、先锋为首的3C联盟,〔1〕指控其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许可和付费协议,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等多部法律。
2004年12月,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并修正起诉状,代表满足众多DVD播放机生产商、销售商进行集体诉讼。
〔2〕2005年5月,飞利浦在香港起诉无锡东强的母公司东强电子集团及该集团的13家附属公司专利侵权和违反许可协议。
〔3〕在美国诉讼进行期间,东强电子也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起诉飞利浦专利无效。
2005年6月15日,德国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缺乏创造性为由认定飞利浦的一项欧洲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在德国范围内无效。
飞利浦已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尚未判决。
二、德国法院无效判决的意义我们知道,像飞利浦这样的跨国公司,它往往会在不同的国家就同一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
经检索,对于被德国法院判决无效的欧洲专利,飞利浦至少在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西班牙、德国、希腊、奥地利、巴西等25个国家申请了同族专利。
00226知识产权法自考最新考点
00226知识产权法自考最新考点第一章总论【识记】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广义: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智力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狭义: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
2、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和领接权。
3、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知识产权的客体制度、知识产权的权项制度、知识产权的利用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工业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地理标志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领会】1、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客体的非物质性。
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第二章著作权【识记】1、概念: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1709年《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领会】著作权概念在历史上的演变与发展。
【应用】1、著作权与所有权:客体的无形性、利用上的特殊性、权能的可分性、存续的有限性、人身性。
2、著作权与专利权:保护对象、保护条件、权利产生程序、适用领域。
3、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属性、保护条件、权利取得方式。
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识记】一、概念: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二、1、演绎作品: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2、合作作品: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简)
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被告以原告的专利权丧失专利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中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已经摸索出了一套规则,可以说这一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决定专利侵权案件是否中止审理。
但是,无论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因为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当事人不服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无效请求审查决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合法授予后,任何人在该专利权有效期内均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将作出无效请求审查决定。
依其内容不同,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可分为三种,即维持宣告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
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都可能会引起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服,从而引发行政诉讼。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已经结束,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应如何审理?原来已经中止审理的侵权案件是继续中止审理呢还是恢复审理?原来没有中止的侵权案件是继续审理呢还是中止审理?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人得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之请求,而无论有无专利侵权案件。
故根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行政程序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先后不同,因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因被控侵权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即先有专利侵权诉讼,后有无效宣告请求,这类专利侵权诉讼在当事人不服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并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时,面临着原专利侵权诉讼是否应继续中止审理的问题。
专利视为撤回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权是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在我国,专利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和授权。
然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专利权被视为撤回。
本文将探讨专利视为撤回的法律后果。
二、专利视为撤回的情形1.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维持费或审查费。
2.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3.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或修改文件。
4. 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
5. 专利申请因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而被视为撤回。
三、专利视为撤回的法律后果1. 专利权自视为撤回之日起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专利权自视为撤回之日起失效。
”这意味着,一旦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权将自视为撤回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2. 专利权人无法主张专利权专利权被视为撤回后,专利权人将无法再主张其专利权。
在市场竞争中,其他主体可以自由实施该专利技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3. 专利权人无法获得专利许可费专利权被视为撤回后,专利权人将无法获得专利许可费。
这不仅影响了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导致其研发投入无法得到回报。
4. 专利权人无法申请专利权恢复专利权被视为撤回后,专利权人无法申请专利权恢复。
这意味着,一旦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权人将失去再次获得该专利权的可能性。
5. 专利申请文件成为公知技术专利权被视为撤回后,其申请文件将不再受到保密限制,成为公知技术。
其他主体可以自由查阅、使用该技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6. 对其他相关方的影响专利权被视为撤回后,可能会对其他相关方产生影响,如:(1)投资方:投资方可能会因专利权被视为撤回而遭受损失,如投资无法收回、研发成果无法实现商业化等。
(2)合作方:合作方可能会因专利权被视为撤回而失去合作机会,如无法获得专利许可、合作项目无法继续等。
(3)竞争对手:竞争对手可能会利用专利权被视为撤回的机会,加大市场竞争力度,对专利权人造成冲击。
无效宣告
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1)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2)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或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3)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是新的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具有美感或者非新设计;(4)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经过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5)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不清楚、不完整、不能实现,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清楚、不简要;(6)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清楚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7)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8)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9)分案申请的文件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10)发明专利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得益;(11)不属于专利权授权的范围,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五的规定。
[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无效的法律条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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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案情介绍】泰山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将其生产的“仙草蜜”饮品的由“草绿色仙草胶冻方块”构成的包装图案及“泰山”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并于同年生产“八宝粥”。
福建省长乐市台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福公司)申请获准“饮料罐体片材(仙草蜜)”外观设计专利。
台福公司生产的饮品包装图案、色彩、文字均与泰山公司的相似。
泰山公司以台福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台福公司依据其“饮料罐体片材(仙草蜜)”外观设计专利生产的产品与原告产品包装相似,其外观设计专利侵害了原告在先的注册商标权。
遂请求法院判令台福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饮料罐体片材(仙草蜜)”外观设计专利是经依法核准的专利技术,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台福公司依据该外观设计专利生产产品,属于正当的利用行为,并未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泰山公司的产品与台福公司产品包装相似,侵犯了本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请求法院判令泰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泰山公司于1950年在中国台湾地区彰化县登记设立。
1986年,泰山公司将其生产的“仙草蜜”饮品的由“草绿色仙草胶冻方块”构成的包装图案及“泰山”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台湾中国地区注册,并于同年生产“八宝粥”。
1993年以后,前述两产品销往中国大陆。
台福公司于1994年10月17日申请“饮料罐体片材(仙草蜜)”外观设计专利,于1996年1月7日获准,专利号为ZL94312074 8;1994年10月(罐片材)外观设计专利,于1995年11月26日获准,专利号为ZL9431207X。
17日申请“八宝粥”台福公司生产的两饮品包装图案、色彩、文字均与泰山公司的相似。
一审期间,泰山公司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台福公司的专利无效。
1997年3月28日,该委员会对台福公司取得的上述两专利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终局决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泰山公司生产的“仙草蜜”和“八宝粥”饮品早于台福公司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在台湾地区生产销售,20世纪90年代初销往大陆。
台福公司生产与泰山公司相同的产品,其包装图案、色彩、文字结构与泰山公司的相似,足以误导消费者,造成两者混淆。
台福公司取得的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其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台福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泰山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泰山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害。
台福公司的反诉请求,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宣告后,台福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证事实基本属实。
还查明:泰山公司生产的“仙草蜜”饮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主要由“仙草蜜”三个行书字和“草绿色仙草胶冻方块”图案构成。
“八宝粥”饮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则主要由“八宝粥”三个行书字及“盛放在盘中的八宝粥饮品”彩色图案构成。
上述两种饮品在中国台湾等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1993年年底至1994年年底,泰山公司将带有上述包装、装潢的“仙草蜜”和“八宝粥”饮品通过香港进口到大陆,在厦门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进行销售,其后在汕头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进行销售。
该事实有厦门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出具的“声明书”、丰利勤贸易有限公司(香港)出具的“声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卫生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卫生证书》以及有关合同、海运提单、发票等证据证明。
1994年8月,台福公司亦开始生产、销售“仙草蜜”、“八宝粥”饮品,两种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与泰山公司的基本相同,其中,台福公司生产的“仙草蜜”饮品包装罐上所署的英文制造商名称和地址为泰山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泰山公司在我国大陆对“仙草蜜”、“八宝粥”两产品的特有的包装、装潢享有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
台福公司未经泰山公司许可,在自己生产的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泰山公司前述基本相同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台福公司关于泰山公司的“仙草蜜”、“八宝粥”饮品最早于1995年4月才合法销往中国大陆市场的上诉理由,以及其在中国大陆首先使用“仙草蜜”、“八宝粥”两饮品的前述包装、装潢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其认为经济特区的国营外币免税商场销售的货物受到监管和限制,因此在该商场销售货物不能认为已进入中国大陆市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亦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台福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例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闽知初字第0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98)知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选取时有所精简。
【评〒析】(1)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分析。
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大致有以下几种: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主题不合格;2)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 3)申 请人主体不合格;4)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要求;5)申请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的范围;6)属于在后专利权。
其中第二项既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又是他人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常见理由。
[KG(2x]要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新颖性,也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产品,因而“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不仅指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方面,外观设计本身不相同和不相近似,而且指采用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不相近似”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变。
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同,产品近似;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也近似。
2)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
3)富有美感。
美感是指该外观设计从视觉感知上给人的愉悦感受,与产品功能是否先进没有必然联系。
4)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使用权等。
而所谓的“在先取得”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取得。
[KG)]本案中,泰山公司从1986年起至今,一直连续生产、销售“泰山”牌“仙草蜜”、“八宝粥”饮品,并使用前述包装、装潢,该两种产品在我国台湾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1993年年底,泰山公司即将其生产的带有前述包装、装潢的“仙草蜜”、“八宝粥”饮品开始在厦门经济特区国营外币免税商场销售,早于台福公司在我国大陆市场首先使用上述两产品的包装、装潢。
1986年,泰山公司将其生产的“仙草蜜”饮品的由“草绿色仙草胶冻方块”构成的包装图案及“泰山”文字作为商标在我国台湾地区注册,并于同年生产“八宝粥”。
1993年以后,前述两产品销往我国大陆,且在消费者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而台福公司于1994年10月17日申请“饮料罐体片材(仙草蜜)”外观设计专利,于1996年1月7日获准。
泰山公司注册商标经合法取得,受法律保护,而且其商标专有使用权先于台福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取得,因此属于在先权利。
台福公司生产的两饮品包装的图案、色彩、文字均与泰山公司的相似,并且申请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而使用该设计作为产品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消费者,使购买者误认为是泰山公司的产品。
台福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经侵害到了泰山公司在先的商标权,不具有外观设计专利应具有的合法性要件,其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无效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宣告台福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2)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分析。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台福公司和泰山公司都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法人,而且生产同类产品,其在市场上的销售构成竞争。
而泰山公司生产“仙草蜜”、“八宝粥”饮品在先,在市场中占有相当份额,在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台福公司擅自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泰山公司产品包装、装潢相似的外观设计,并且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市场中销售,足以使购买者误认是泰山公司的产品,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泰山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之后的法律后果的分析。
专利权无效是指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专利宣告请求人请求宣告某项专利无效的理由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从而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即与专利权根本没有授予一样。
这一点在(1992年)《专利法》第50条(2000年修正后的第47条)作了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原专利权人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行为经过无效宣告后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其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溯及力。
导致专利权无效的一种情形就是专利不符合授予条件,这种权利没有合法的来源,从授予之日起就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虽然经过实质审查和公众异议程序,但是由于文献的漏检、创造性的判断失当以及对公知公用情况了解不够,存在不应授予专利而授予的情形。
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它们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其中有些申请很可能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条件,是不应当授予专利的。
这种有缺陷的专利权的存在,不仅使专利权人得到了不应得到的权利,而且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约束和误导,妨碍了经济技术的发展。
更重要的是使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本案中台福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就直接侵害到了泰山公司在先取得的商标权。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台福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之后,该专利权自始无效。
台福公司根据此外观设计生产产品所获利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不当得利,并且由此给泰山公司造成了损失,理应赔偿。
两审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维护了泰山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