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交通港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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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沪建交〔2009〕866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的通知沪建交〔2009〕866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大部制改革后新体制、新情况的要求,切实加强市建设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并经2009年6月16日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为适应大部制改革后新体制、新情况的要求,切实加强市建设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和原则以国家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海市防汛指挥部关于全面落实防汛防台责任制、健全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的要求为工作依据,以加强统筹、明确职责、应急联动为主要原则,依托大部制改革后的市建设交通委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防汛防台工作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

按照上海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联系协调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交通港口局的防汛防台工作,检查、监督本系统防汛防台专项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实施本系统防汛防台应急响应行动。

二、组织架构(一)成立“市建设交通委防汛防台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黄融(市建设交通委主任)副组长:马云安(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刘海生(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局长)孙建平(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市交通港口局局长)蒋曙杰(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徐建群(市建设交通委秘书长)(二)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为协调小组办事机构,设于市建设交通委交通战备处。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沪府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更好地贯彻市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一步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现就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一)建立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负责加强全市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第一召集人,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市建设交通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综治办、市信访办等部门和18个区县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主要是总结拆违工作和表彰先进,明确年度工作目标。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拆违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拆违工作中具体问题。

(二)建立健全区县拆除违法建筑领导机构。

成立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加的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违办”),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务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沪交航[2011]394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务的通知(沪交航〔2011〕394号)各班轮运输企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行为的意见》(沪建交联〔2011〕366号)文件下发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总体已经趋向稳定,但在集装箱堆场服务局部环节中,依然发现部分班轮运输企业因各种原因委托无证堆场企业提供服务,给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带来了不稳定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依法经营的集装箱堆场企业、班轮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有关班轮运输企业因不熟悉有关法规委托无证堆场提供服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现将集装箱堆场服务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必须与取得经营资质的合法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各班轮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在与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前应当审慎查验堆场企业是否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资质证书(相关经营许可证书样本附后)。

二、认真开展自查和复核工作。

各班轮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应当尽快对已签订服务协议的集装箱堆场企业的经营资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终止服务协议。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集装箱堆场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经营堆场业务的打击力度,对继续与无证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班轮运输企业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上海机构改革方案:上海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央办公厅、国家国务院办公厅最近正式批复中国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这是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地方机构改革方案。

经过调整,上海市政府将设置工作部门44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机构21个;另设部门管理机构6个,符合中央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要求。

新一轮机构改革凸现出新的特征,这就是通过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上海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将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市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信息化委员会。

2、组建市商务委员会。

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委员会。

市粮食局由市商务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3、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改为分别设置。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调整为分别设置。

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继续实行合署办公。

4、组建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将市人事局的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市医疗保险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挂市外国专家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组建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后,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编办单独设置。

5、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卫生局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市卫生局管理,其现有的垂直管理体制保持不变。

市卫生局增挂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

6、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的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不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7、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职责、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上海机场集团的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责、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路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4]3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7【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17日上海市管线检查井盖管理和应急处置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管线检查井盖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管线检查井盖,是指雨污水管道、自来水、燃气、电力、信息通信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或工作井上的井盖和井座。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城镇化地区的公路、公共广场、公共绿地、住宅小区范围内各类管线检查井盖(以下简称“检查井盖”)的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检查井盖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路政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

区(县)道路管理部门、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检查井盖的监督管理;区(县)道路管理、绿化养护管理、房屋管理等办事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检查井盖的日常监督。

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负责检查井盖异常情况的发现、分派和处置结果的核查监督。

管线产权单位是检查井盖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各自检查井盖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检查井盖的生产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检查井座应当标明使用性质和产权单位等信息。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局党政领导和副总师工作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局党政领导和副总师工作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局党政领导和副总师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调整局党政领导和副总师工作分工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鉴于局领导和局副总师变动,经局党组研究,对局党政领导和副总师工作分工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党政领导工作分工》和《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总师工作分工》印发你们。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党政领导工作分工孙建平局长、党组书记领导局党政全面工作。

主要联系处室:局办公室(信访办)、组织人事处、财务处、交通保障协调处(研究室)。

朱建华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港务监管、航务监管、水上安全监管等工作;协管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主要联系处室和单位:局港务监管处、航务监管处、引航管理处、洋山管理办,市航务管理处(航道中心)、上海港码头中心、上海港港政中心、上海港引航站。

葛明明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道路货运、静态交通、机动车驾培、机动车检测和维修、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交流合作、行业协会、志书编纂等工作;协管政策研究。

主要联系处室和单位:局货运处(静态交通处)、空港管理处,市交通港航受理中心。

王洪全副局长、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长,兼任机关党委书记、局干校校长分管纪检、监察、机关党建、外事、综合治理、国家安全、机要保密、新闻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建议提案办理、党代表提议办理、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工会、青年、老干部服务、退休职工服务等工作,协管机关财务。

主要联系处室和单位: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合作交流处(宣传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老干部处,市公用事业学校、局干部学校(市交通考试中心、市交通港航职业资格中心)、局老干部活动室。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沪府办规〔2023〕2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重大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重大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工程,是指为落实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加快“五个中心”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提升城市枢纽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撑重点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进民生福利、全面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等方面,具有前瞻性、全局性、引领性,具备一定规模与影响力,并按照程序审议确认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协调机制)建立市重大工程建设的协调机制,协调机制每年组织召开市重大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具体承担。

市重大办负责市重大工程建设的统筹实施、综合协调、资源整合、督促考核等工作;编制发布市重大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督促市重大工程推进实施,统筹协调市重大工程资源指标配置,组织落实市重大工程督查考核评价,推动开展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升级示范、立功竞赛等工作。

市重大办代表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协调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市重大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沪府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5日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实施意见为了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本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现制订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如下:一、配建的比例和要求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宅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郊区有条件的区域,应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的配建比例。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无偿移交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均应以实物房源移交;由于极特殊原因无法安排建设实物房源而需折算为货币交纳的,应由区(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联合制订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列入各区(县)当年度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计划。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根据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用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19年11月27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租供应第三条(租金配租范围)经申请审核并取得登录证明的廉租住房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凭登录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租金配租。

第四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符合租金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与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的配租面积、单位配租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最高可补贴金额、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的要求、租金补贴的用途、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与发放时间、自行租赁住房合同变更的处理、违反协议的处理等事项予以约定。

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9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件)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2007年7月26日制定)2.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08〕12号,2008年1月11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2008年3月18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府〔2008〕17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四)闸北区人民政府(2件)1.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闸府规范〔2007〕1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2.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闸府规范〔2008〕1号,2008年3月3日制定)(五)静安区人民政府(4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0号,2007年5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1号,2007年7月27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6号,2007年12月4日制定)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8〕7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六)闵行区人民政府(4件)1.关于本区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7]26号,2008年1月26日制定)2.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1号,2008年3月4日制定)3.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2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6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七)宝山区人民政府(1件)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2007〕72号,2007年11月13日制定)(八)金山区人民政府(2件)1.金山区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金府[2008]3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2.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经委《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2008]11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九)嘉定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非农就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7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75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1件)上海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技〔2007〕222号, 2007年5月29日制定)(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3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10件)1.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沪消发〔2007〕294号, 2007年11月9日制定)2.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试行)(沪公发[2008]9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消[2008]7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建设与管理消防安全指南(沪消发[2008]12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5.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沪公发[2008]46号, 2008年1月31日制定)6.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2008年3月8日制定)7.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90号, 2008年3月14日制定)8.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沪消发〔2008〕70号, 2008年4月3日制定)9.关于印发《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的通知(沪公发〔2008〕193号,2008年5月12日制定)10.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发〔2008〕123号, 2008年5月23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1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发基层〔2008〕1号,2008年4月28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3件)1.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9号,2008年2月4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18号,2008年2月20日制定)3.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 2008年4月8日制定)(七)上海市人事局(2件)1.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2007年1月18日制定)2.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7〕239号, 2007年12月21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件)1.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7]46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7〕54号,2007年12月21日制定)3.上海市工伤保险储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沪劳保福〔2007〕9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4.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6号,2007年12月29日制定)5.关于结算2007年本市原有企业年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2008〕1号,2008年1月4日制定)6.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1号,2008年1月7日制定)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8]11号,2008年1月15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3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9.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8〕12号,2008年1月21日制定)10.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1.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2.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5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6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7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5.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6.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7.关于调整2008年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技〔2008〕3号,2008年2月28日制定)18.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19.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0.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9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1.关于2008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0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2.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25号,2008年3月28日制定)2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7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2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8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2.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2008年2月3日制定)(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4件)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62号,2007年3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240号,2007年8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沪农委〔2007〕296号,2007年9月11日制定)4.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8〕64号,2008年3月5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卫生局(1件)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规财〔2008〕14号,2008年4月17日制定)(十二)上海市水务局(1件)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件)1.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14号,2007年4月10日制定)2.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沪环保控〔2007〕415号,2007年12月28日制定)(十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4件)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沪工商注〔2007〕372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2007年12月31日制定)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十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件)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沪质技监食〔2007〕672号,2007年12月14日制定)2.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沪质技监标〔2007〕70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3.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沪质技监标〔2008〕1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4.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监〔2008〕229号,2008年5月20日制定)(十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件)1.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沪食药监流通〔2007〕823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2008年3月14日制定)(十七)上海市体育局(2件)1.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本市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2007年11月22日制定)2.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沪体竞〔2007〕788号,2007年12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环〔2007〕166号,2007年3月30日制定)2.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702号,2007年11月23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信息委法〔2007〕374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件)1.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7〕807号,2007年11月16日制定)2.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8〕48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会展等工作的通知(沪社服局〔2007〕2号,2007年5月1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沪社服局〔2007〕13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医疗保险局(2件)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2007年12月13日制定)2.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8〕48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其他机构(3件)(一)上海市气象局(1件)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07〕220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1件)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沪烟专法〔2008〕43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1件)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沪测管〔2008〕9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静态交通管理,科学、合理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85号令)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场设置、审核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坚持基本原则机动车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总量控制、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与区域停车设施供需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适当缓解“停车难”矛盾。

机动车道路停车场应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设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规范标准设置,安排人员管理。

二、明确设置标准(一)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设置机动车道路停车场:1、断头路或四快二慢(含)车道以下,且交通流量较低的,没有固定机非、人非隔离设施的道路,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2、城市道路人行道较宽的,在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全天道路停车场。

3、居民住宅区、医院、旅游景点、商业设施等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在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4、机动车、非机动车专用道,可以在流量较低的时段,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

5、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周边的非主要道路,在接送学生、幼儿时段,可以设置临时机动车停车点,允许短时停车。

姚国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姚国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姚国平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4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浩方张璇包建俊【审理法官】马浩方张璇包建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国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当事人】姚国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当事人-个人】姚国平【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姚国平【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建交委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浦东建交委收到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送达上诉人,行政程序合法。

上诉人要求获取“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对该户实施行政强迁的方案(或者)决定”,浦东建交委查阅了上诉人户的拆迁档案资料,已尽到检索义务,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卷内文件目录,能够证明上诉人申请获取的对该户实施强迁的方案或决定并未制作,浦东建交委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上海市信息公开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被诉《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上诉人市房管局收到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被诉《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交警总队•【公布日期】2013.09.02•【字号】沪建交联[2013]866号•【施行日期】2013.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交警总队、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866号)各有关单位:2011《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50号令)实施以来,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新的市场秩序基本确立,本市渣土运输车辆超载情况、偷乱倒现象有所改善,百万吨事故死亡率有所降低,渣土运输市场总体状况有所好转。

但是,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表现在部分区域超载、违规行驶现象频率仍然较高,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恶性事故屡屡发生,社会负面影响大。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渣土管理工作,规范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确保城市运行安全有序,依据国家和本市渣土运输处置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渣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重要性建筑渣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

加强建筑渣土的管理,规范建筑渣土处置各个环节的行为,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有效减少建筑渣土处置过程中对市容环境的污染和对水域通航环境的危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清洁,全力遏制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社会市民共同愿望,是改善建筑渣土行业管理面貌的有效途径,是履行政府管理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任务。

二、总体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坚决有力。

各相关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经费和人员,制定具体计划,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坚决执行相关法规规章,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3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的实施要求,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二○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为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管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实施细则》(沪建保障联〔2016〕815号),制订本规则。

一、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户(以下简称选房户)组织公开选房活动,确定选房户选购的房源。

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前一批次暂缓选房户、当前批次优先组选房户、当前批次普通组选房户的顺序依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三、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根据选房户数、选房现场条件、房源供应、选购户型等因素,按申请户类别、轮候序号先后顺序分场次安排选房户参加选房。

四、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告具体选房时间,并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选房户,告知选房户选房场次、时间、地点、选房须知以及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

五、选房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5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现将《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六月十七日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的意见为统一规范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动迁安置房和公共租赁房等)阳台建设,根据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精神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屋测量规范》(GB/T179986-2000)、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等规定,就本市保障性住房阳台(以下简称“阳台”)建设要求和面积计算方法提出以下意见:一、阳台应设计为封闭型,并满足使用需求,符合建筑单体保温节能及日照方面的要求。

二、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项目申报和审批相关手续,以及竣工规划测量、竣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时,阳台的建筑面积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阳台面积在房产测绘、产权登记时,按《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规定办理。

测绘机构在出具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时应另附房屋分套封闭阳台面积计算成果表。

在房屋销售时,阳台面积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计入房价。

四、对于已规划设计为不封闭的阳台,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另外签订代业主封闭协议,并在施工时一并安装。

房屋转让时按产权证注明的面积办理有关手续。

五、封闭阳台的设计(包括代业主封闭阳台的设计)应考虑建筑外立面的美观和居住区建筑空间的协调,并按组团或小区统一设计,注意色彩搭配和虚实对比,避免单调呆板。

阳台的结构材料应耐久实用。

六、对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每套住宅的阳台面积应控制在5m2以内。

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0米(含1.80米)的阳台(北向阳台除外),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对交通港航行业规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升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好上海交通港航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推进交通港航行业的持续发展,经2009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成立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规划委员会。

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并协调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发展的重大规划决策和各层次交通港航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明确行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方针目标和主要任务;负责审议交通港航规划体系中各项全局性、重要性规划和行业专项规划;负责推进和监督行业发展规划的落实实施;负责审议交通港航行业规划的重大调整和变更;研究处理有关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问题等。

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任:孙建平副主任:李文辉、朱建华、葛明明、王洪全、周淮、李介麟成员:安呈瑶、黄国荣、李旭东、陈道熙、杨长海、范贵根、陆平、姚文华、杨建勇、林必凤、郭海鹏、杨小溪、陈巳康、刘岷、李冰、金炜、周英、梁兵农、叶兴、王晓军、童雅君、丁凌、丁小平、蒋永年、陆金菊、蔡敬艳、李鸣、陈秀平、李耀华、肖风、金晓、孙林骏市交通港口局规划委员会下设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局规划建设处,由规划建设处处长陆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上海交通港航行业发展规划和各层次交通港航行业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做好提交规划委员会议审议、决策的各阶段规划和重大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对行业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实现情况和主要任务实施情况的评估,负责推进规划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极端恶劣天气灾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极端恶劣天气灾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极端恶劣天气灾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沪建交[2013]964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预报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极端恶劣天气灾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3〕96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后的反馈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极端恶劣天气的灾情信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经研究,建立建设交通系统极端恶劣天气的灾情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和督查机制,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灾情信息报送的启动条件市防汛指挥部、市气象局(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台风、暴雨、高温、雷电、大风、大雾、雨雪冰冻灾害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后,即启动灾害信息的统计、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灾情信息报送时间市防汛指挥部、市气象局(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极端恶劣天气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后,各单位即启动一日一报制,在24小时内完成灾情信息的上报工作,直至警报解除。

三、灾情信息报送内容极端恶劣天气造成的道路积水、交通堵塞、航班延误、地铁停运、房屋维修、船舶遇险、燃气和供水中断、伤亡事故等灾情,以及积水抢排、扫雪除冰、人员安置、抢险恢复等处置应对情况。

如无灾情影响,实行零报告。

四、灾情信息报送的涉及单位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海事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机场集团、申通地铁集团、市路政局(须收集市、区县两级的情况)、市安质监总站(须收集市、区县两级的情况)、市燃气管理处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极端恶劣天气的灾情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五、灾情信息报送方式灾情信息报送单位,在按原规定渠道报送相关部门和市领导的同时,请一并报送市建设交通委办公室统计和汇总(联系人:邓黎明;电话:138****0359;邮箱:***********************)。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查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沪建法规联[2016]73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6.09.02
【实施日期】2016.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查处损坏房屋承重
结构违法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建法规联〔2016〕735号)
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执法局、房地产登记处: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查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
1.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
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均属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

2.房屋原始设计承重构件以房屋竣工图等标示的位置为准,竣工图有明确标示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直接予以认定。

3.无图纸、图纸没有标明或者标示不详细,城管执法部门不能直接认定的,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认定的房屋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或者证明文件,根据检测结果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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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关于在建设交通系统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十八大期间城市运行和生产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沪建交联[2012]83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7.18
【实施日期】2012.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关于在建设交通系统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切实做好十八大期间城市运行和生产安全工作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2〕830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交通港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确保本市安全生产处于稳定受控状态,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运行和生产安全工作、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决按照第十次党代会的有关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建设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将确保城市安全运行和生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之首,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和追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排查,深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
自即日起,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集中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安全大检查和事故大排查,深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一)突出重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1、建筑施工。

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巩固建筑市场整治成果,强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对深基坑、高支模、钢结构吊装、大型机械拆装等重大危险源管理,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重点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细化监督检查方法,加强安全技术指导,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难点。

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地区和企业、事故多发企业、隐患多发环节的监督检查。

重点查处建设手续不全,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的,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工地和人员。

加强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监理机构等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施工承包单位健全完善自主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各类建设施工现场应加强动火作业、危险物品管控、落实消防水源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建筑保温材料不燃化、规范搭设脚手架等相关要求,确保消防安全。

房屋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建立并
完善住宅修缮工程的监督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制度和措施,完善监管业务流程,建立信息平台,规范管理程序,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进一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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