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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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岗管理细则

计量岗管理细则

计量岗管理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旨在加强公司计量岗位的管理,规范计量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计量工作准确、高效、安全地进行,为公司提供优质的计量服务。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计量岗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与计量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1.3 公司应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明确计量工作的目标和任务,配备相应的计量人员和设备,保障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计量工作人员管理2.1 计量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计量资格证书。

2.2 计量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计量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计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3 计量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计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4 计量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计量工作的安全进行。

三、计量设备管理3.1 公司应根据计量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计量设备,保证计量设备的精度和可靠性。

3.2 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确保其精度和可靠性。

3.3 计量设备应进行编号和标识,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

3.4 计量设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尘、防震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和有害气体侵蚀。

3.5 计量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的使用寿命和精度。

四、计量工作管理4.1 公司应明确计量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制定计量工作计划,确保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

4.2 计量工作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3 计量工作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计量数据、使用的计量设备、计量人员等信息。

4.4 计量工作应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审核,确保计量工作的质量符合要求。

4.5 计量工作应做好保密工作,防止计量数据和计量技术泄露。

五、计量结果管理5.1 公司应建立计量结果管理制度,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2 计量结果应进行记录、报告和归档,以便于查询和追溯。

5.3 公司应根据计量结果,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按实际状况,计量检定人员使命是: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展开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确保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合格的技术状况;承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相关规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展开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二〕确保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合格的技术状况;〔四〕承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本制度明确了计量标准的使用、维护、储存、修理、改换、改造、封存及撤销以及恢复使用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1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必需具有正常工作所必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使用、维护、保管人员,非检定人员不能任意使用计量标准。

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施要放置在固定地点,不得随意挪动,更不得随意拆卸和组装。

2 、经上级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才有资格使用计量标准。

检定人员在使用计量标准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使用或储存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

3 、标准计量器具要按有关规定定期送检、自检,经检定合格的标准器具方可使用。

计量标准器检定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粘贴设备唯一性标志,在不影响读数的状况下,唯一性标志应贴在标准器醒目、易识别的显著部位。

4 、发现计量标准器异常时应及时排除,假设故障较大必需要修理时,应再次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如不合格,降级作工作计量器具用。

假设必需要报废更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填写改换申请表等,报计量标准考核部门审批。

5 、标准计量器具,仪器,仪表等使用完毕后或临时离开时,应切断电源,电源部分应定期检查绝缘,不合格的应马上停止使用。

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计量工作管理办法

计量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计量工作的管理,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内部的计量管理工作,包括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维护、检定、校准、数据管理等方面。

二、计量管理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计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公司的计量工作。

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负责制定公司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审批计量工作的重大事项。

协调解决计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质量管理部门为公司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计量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公司计量管理体系,制定计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计量器具的选型、采购、验收、发放、报废等管理工作。

组织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和维修工作,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负责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保证计量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3. 各使用部门应设立兼职计量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计量器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建立本部门计量器具台账,做好计量器具的领用、保管、使用和维护工作。

按照规定的周期送检计量器具,确保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使用。

对本部门计量数据进行采集、记录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计量问题。

三、计量器具的配备1. 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配备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计量器具。

2. 计量器具的配备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满足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能源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计量要求。

3. 新购计量器具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外观、性能、技术资料等方面。

四、计量器具的使用与维护1. 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员应熟悉其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计量器具。

2. 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3. 严禁使用未经检定、校准或超过检定、校准有效期的计量器具。

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范本

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范本

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计量人员的岗位责任,提高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从事计量工作的人员,包括计量技术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计量器具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岗位职责一、计量技术人员1. 负责制定公司计量工作的技术方案,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2. 依据计量法律法规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计量器具选型和采购,确保所购计量器具的性能和准确度达到国家标准。

3. 组织、指导和检查计量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满足计量要求。

4. 对计量数据进行定期检查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参与公司内部技术研讨会议,提供计量技术咨询和建议。

二、计量检定人员1. 负责计量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和加密工作,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按照检定规程进行要求的仪器设备的检定工作。

3. 对计量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排查和修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参与计量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其长期可靠运行。

5. 参与公司计量器具的验收,确保所购计量器具符合要求。

三、计量器具管理人员1. 负责公司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包括计量器具的登记、领用、归还、处置等。

2. 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清点和检查,确保计量器具的数量和状态正确。

3. 按照公司制定的计量器具使用规程进行计量器具的使用和保管。

4. 对计量器具进行定期的校验和检验,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协助计量检定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一、对计量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包括技术工作能力、质量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薪资调整、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计量人员,将依据公司《员工纪律处分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附则一、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岗位责任与此次制度不相符的部分将予以废除。

计量岗管理细则模版

计量岗管理细则模版

计量岗管理细则模版一、细则的目的和范围该细则旨在规范和管理计量岗的日常工作行为和业务操作,确保准确、有效地完成岗位职责。

本细则适用于全体计量岗员工。

二、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1. 计量岗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计量测量和检测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进行计量设备的采购、验收和入库管理- 制定和执行计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进行计量器具的校准、检查和维护- 开展计量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整理- 提供计量咨询和技术支持- 参与计量仪器设备的研发和改进2. 工作要求:- 具备较强的计量基础知识和测量技能- 具备熟练的计量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能力- 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具备团队合作意识和责任心- 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和问题解决能力- 具备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保密意识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1. 计量设备的采购和验收:- 根据业务需求和预算,制定计量设备采购计划- 提供明确的技术规格和性能要求- 执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程序的合规性- 对采购设备进行验收和入库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2. 计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 根据国家计量条例和相关标准,制定和修订计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定期对计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评审和更新- 确保计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有效执行和落实3. 计量器具的校准、检查和维护:- 制定计量器具的校准计划,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和检查,记录校准和检查结果- 对发现的故障和异常进行及时的维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4. 计量数据的收集、分析和整理:- 组织和参与计量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制作相关报告和分析图表- 提供计量数据分析和解释,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5. 计量咨询和技术支持:- 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计量咨询和技术支持- 协助解决计量问题和提供解决方案- 及时反馈用户需求和意见,改进计量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6. 计量仪器设备的研发和改进:- 参与计量仪器设备的研发和改进工作- 根据业务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提出改进和创新建议- 积极参与相关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四、安全与保密要求1. 在计量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规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保证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社会公平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工作。

三、检定机构的选择。

1. 检定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计量检定资质,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才有资格进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2. 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检定设备和条件,确保能够完成各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任务。

四、检定人员的要求。

1. 参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经验,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定。

2. 检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定规程,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工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参与与检定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与检定工作相关的利益。

五、检定程序。

1. 接受委托,检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确保能够按时完成检定任务。

2. 检定准备,检定机构应当对待检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检定设备的校准、环境条件的调节等。

3. 检定操作,检定人员应当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操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定记录,检定机构应当对检定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定设备的使用情况、环境条件、检定结果等。

六、检定报告。

1. 检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确保委托方能够了解检定结果。

2. 检定报告应当包括检定结果、检定依据、检定过程等内容,确保委托方能够对检定结果进行评估。

七、检定结果的处理。

1. 对于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出具检定合格证书,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

2. 对于不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向委托方说明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铁路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铁路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 一条
检 定人 员 ,聘 任专业 技 术职务 时 ,按 照 《 工程技 术
绩册及有关资料报部科技 司审核后 ,计量检定员证 加盖铁 路计 量检定 人员考 核专 用章 。项 目考核 合格
的 ,加 盖承担 考核 单位 的铁专计 量检 定项 目核 准专 用章 。
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 [96 第 7 号 ) 18 ] 8 和 铁路 企业 相关 规定执 行 。
定 人员 培训 。
( 以下简 称 “ 国家 质 检 总局 ” 计 量检 定 人 员 管理 )《 办法》 、人事 部 和 国家 质检 总 局 《 注册 计 量 师 制度 暂 行 规定 》及铁 道 部 《 路 计量 管 理 办 法 》 铁 ,制定
本 办法 。
第二章
计 量检 定人 员是指 经过考 核合 格 、持 第七 条
第 四章
铁 路局所 属单 位 ( 路局 计量 技术 铁
第 二十 二条
活动。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监督 管理
计 量检 定人 员享有 下列权 利 。
第十 三条
局 规定 。
机构 除外 )的计 量 检定 人员 ,考 核结果 审 核 由铁路
( )在 职责 范 围 内依 法从 事 计 量 检定 和校 准 一 铁 专 计 量 检 定 人 员 经 考 核 合 格 ( ) 法 使 用计 量 检 定 和校 准 设 施 ,并 获 得 二 依 相关 技术 文件 。
书。
第二十条
铁 路局计 量技 术机 构计量 检定 人员
取得 注册 计量 师资格 的计 量检定 人 取得 注册计 量师 资格证 书 的计 量
第十二 条
员 ,可 免于计 量基础 理论 知识 考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保证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是指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及节能监测、资源管理、司法鉴定、行政执法、公正评价等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第三条(监管部门)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计量检定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具体检定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检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计量检定工作需要,授权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计量技术机构或者其他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授权范围内的计量检定工作,所需的计量检定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二章计量检定的形式和周期第五条(计量检定的种类与形式)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分为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根据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计量性能及使用状况,计量检定形式分为以下三种:- 1 -(一)使用前首次检定,随后施行后续检定;(二)出厂前首次检定,失准报废;(三)使用前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对计量器具影响计量性能的部位进行修理的,须按照首次检定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计量检定周期及调整)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

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为最长周期。

需要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周期进行调整时,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者主动申请缩短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技术机构须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的人员。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二) 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及相关测量设备,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 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准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四) 维护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五)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计量检定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及其利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专业项目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用于量值传递、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的检定、校准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干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二)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三) 具有计量基础理论和所从事的专业知识;(四) 掌握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本项目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的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所从事的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国防科工委)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在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从事计量检定和校准的人员。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在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二) 正确使用计量标准器具及相关测量设备,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三) 保证计量检定、校准数据的准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四) 维护计量检定、校准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五)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计量检定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及其利益。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按照考核合格的专业项目开展检定、校准工作。

用于量值传递、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的检定、校准数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干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计量检定人员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校准工作。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或相当的文化程度;(二)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及规章;(三) 具有计量基础理论和所从事的专业知识;(四) 掌握所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应具有一年以上本项目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国防科技工业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九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按照国防科工委计量考核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执行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主题机构执行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身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审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规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 19870415【实施日期】 19870707【内容分类】标准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第八条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行规章 的不足 , 完善 了计量检 定人 员管理 制度 , 细化 了计量检 定 员的资格许 可和 行为规 范, 明确 了注 并
册 计量 师 可 以在 法 定 计 量检 定 机 构 等技 术 机 构 中从 事 计 量 检 定 活 动 , 实现 了两 种 制 度 的 对接 。 本期 栏 目
全文刊 登 《 计量检 定人 员管理 办法》 ,期 望能对广 大计量检 定人 员有所 帮助。
维普资讯
法 规 平 台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 : ‘ 绾者按
最 近 ,国 家质 检 总 局 以 总 局 令 的形 式 发 布 《 量 检 定人 员 管理 办 法 》 计 ,并 将 于 今 年 5月 1日起 正 式
施 行 ,18 年 7月 1 7 9 0日原 国 家计 量 局 公 布 的 《 量检 定 人 员管理 办 法 》 同 时 废 止 。新 《 法 》 针 对 现 计 办
监督 部 门应 当按照 有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换证 。
( 四)变 造 、倒卖 、出租 、出借 或 授权 的其 他技 术机 构 。 者 以其 他方一条
整理 归档 。
质 量技 术监督 部 门应 证 或 注 册 计 量 师 注 册 证 。 第 十七条 门应 当加强 对计量 检 定人 员的 监督 管
托 的与计量 检定 有 关的任 务 ; ( )保 守在 计 量 检 定 活动 中所 五 第 十六条
以警告 ,并 处 1 元 以下罚 款 。 万
第 二十 二条
违 反本办 法第 十六
定 项 目,应 当另行 申请 新增 项 目考核 知悉 的商业 秘 密和 技术秘 密 。
条 规定 ,构 成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违 究 相 应责任 ;未 构成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对宣贯《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一点建议

对宣贯《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一点建议

发展 。笔 者认 为 , 在 需要 以“ 现 大计
利 用市 场机 制 来发 展 学会 。 由 于政
量” 的思路 建 立健 全 、 平竞 争 机制 公
下 的计 量校 准 市 场 , 应按 《 量检 并 计
事 分开 ,原 来政 府 干 的许 多具体 事
( 比如校 准 市场 的培 育 ) 以考虑 转 可
管理篇 I计 量 沙 龙
对宣贯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的 点建 议

口 河 北 省 万全 县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所 靳选 东
国 家质 检 总局 第1 5 0 号令 《 计量 检 定人 员管理 办法》 已于2 0 年5 08 月
1 日起 施 行 。9 7 7月 1 18年 0日原 国 家
定和调 修 , 上6 钟 , 、 验 员 晚 点 我 化 和 副 厂 长 才 去 厂 职 工 食 堂吃 经 过 厂 长 特 批 的 工 作 餐 —— 1 炒 鸡 盘
蛋 . 另加 l 大烩 莱 、 瓶 定 边县 自 碗 1
才 到达 . .陕北 的3 月仍 然刮 着大 风 。
天 气寒 冷 。 为 了配 合 我 的 工作 . 厂
3 0多公 里 的 路 程 却 经 过 了 3 艰 0 天 苦 的 长 途 跋 涉 . 于2 4日下 午 3 钟 点
里做 了很 多准 备 ,挂 上 了 窗 帘 , 开 起 了电炉 子 。经过 两个 多小 时的检
旁 , 喝 酒 边 吃 盐 , 到 晚 上 l 点 边 直 O 钟 把 酒 喝 完 为止 。 当时 i 盐 只值 1 斤 分 多钱 . 们 1 也 就 只 能 挣 到2 他 天 元 钱 左右 , 5斤散 酒 却 花 去 了他 们 一 天 的 辛 苦 钱 , 大 家都 很 高兴 。这 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9.11.2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废止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为加强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注册计量师管理权责,促进注册计量师队伍建设和发展,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并拟废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2月2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 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计量司,邮编100088。

请在信封注明“《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1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的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经年月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量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7.10•【文号】[87]量局法字第231号•【施行日期】198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量检定印、证包括:(一)检定证书:(二)检定结果通知书;(三)检定合格证;(四)检定合格印: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五)注销印。

计量检定印、证的规格、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计量检定印、证上使用的代号,按照全国行政区划编排。

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被授权单位的,由授权单位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代号,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第六条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证。

第八条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第九条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

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计量检定印、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定点监制。

定做计量检定印、证,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二条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870710实施日期:19870710颁布单位:国家计量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中,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均须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

其职责:(一)正确使用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二)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检定工作;(三)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四)承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三)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第六条计量检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颁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设置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被授权单位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组织考核。

根据特殊需要,也可在授权单位监督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八条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命题。

具体内容,包括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相应的计量技术规范。

第九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检定证件。

计量检定证件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增项考核。

第十一条计量检定人员应由考核发证单位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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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15)
2015-08-25 13:59 【大中小】【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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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8-25
生效日期:2015-8-25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

第五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第六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申请书;
(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规定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

第十条《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延长《计量检定员证》的有效期。

因丢失、损毁或工作单位更换,需要补办或变更《计量检定员证》的,应当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

第十二条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
(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
(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
(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
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第二十条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

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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