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

合集下载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四)基本险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4.若保险货物遭受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 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 单 、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 验报告及索赔清单等。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被 保险人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 及 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 责任” 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 人。
¡ 短量险(Shortage Clause) ¡ 混杂、沾污险(In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Clause) ¡ 漏险(Leakage Clause) ¡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Clause) ¡ 串味险(Taint of Odor Clause) ¡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Clause) ¡ 钩损险(Hook Damage Clause) ¡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 锈损险(Rust Clause)
3.一切险(All Risks)的责任范围
¡ 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 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
二、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Woodoil Bulk>)是根据散装桐 油的特点而专门设立的,可以单独投保。
1.海运散装桐油保险的责任范围
¡ (1)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 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时的损失(以每个油仓作为计 算单位)。

第六章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六章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三节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 条款比较
‹# ›
一、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共同点
• (一)承保责任范围相当 • 一切险和(A)险的承保责任虽然在文字表达上有所区别,但都是对
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承担保险责任,内容比较接 近;水渍险和(B)险的承保责任主要是对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的保障,内容也基本相当;平安险和(C)险所承保的风险虽然有所 区别,但从保障的范围来看,两者也较为接近。
•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命名为:一切险、水渍险、平
安险,但实际承保的责任和名称并不符合,望文生义,容易让人 误解。
•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主险分别命名为(A)险、(B)险、(C) 险,可避免因名称而产生的误解,同时又非常简单,称呼方便。
‹# ›
(二) 保险条款的结构不同
•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一套总的条款,共分为5条,其中包括3个 基本险别,文字比较简明扼要。但由于各个主险没有完整、独立的结 构,不利于被保险人区分各险别的内容差异。
‹# ›
分析:
•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 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货物 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 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 不予负责。 •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 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 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 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 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 ›
案例二 承运人违约导致的“提货不着”
• 抽纱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一切险和 战争险,保险标的为9127箱玩具,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责任起讫 期间为仓至仓。

中英两国保险比较

中英两国保险比较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我国现行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在我国1972年条款的基础上,于1976年和1981年经两次修订而成的。

我国的条款一方面广泛地吸取了当时国际保险市场的内容和做法,另一方面又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基本上满足了我国对外贸易过程中对海运保险的要求。

英国现行的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在对原S.G.保险单和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行彻底改革的基础上制定的,于1982年起开始使用。

现将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进行比较。

一、两国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共同点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与协会货物A险、B险和C险一一对应,从总体上看,有如下的共同点:(一) 承保责任范围相当一切险和A险的承保责任虽然在文字表达上有所区别,但都是对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一般外来风险予以负责,内容比较接近;水渍险和B险的承保责任主要均是对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保障,内容也基本相当;平安险和C险所承保的风险虽然有所区别,但从保障的范围看,两者之间也比较接近。

(二) 除外责任基本相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只有5条除外责任,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则包括4条共10余款内容,但从具体内容看,基本上都是把非意外的,间接的及特殊原因的和人为故意行为所致损失作为除外责任,两者的区别不大。

(三) 保险期限基本一致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限采取“仓至仓”的责任起讫,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则包括运输条款、运输契约终止条款和航程变更条款,共同组成保险人的责任期限,实际上也是以“仓至仓”为责任起讫。

(四) 被保险人义务大致相同两种条款均规定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迅违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航程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货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保证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等。

二、两国货物保险条款的区别(一) 两国保险条款的名称不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分别命名为一切险、水渍险和平安险,实际的承保责任和名称并不符合,容易让人望文生义,从而引起误解。

第二节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第二节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四)承保起讫期限
❖ 1、基本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仓至仓条款,若未抵仓库,以最后卸货港卸离后 60天为限
❖ 2、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水面危险为限,目的港15天为限
❖ 3、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仓至仓条款
案例分析2
❖ 某出口公司出口白报纸5000令,按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水渍险, 货到目的港时,发现有200令纸被淡水浸泡 过,有水渍。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 如此批货物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是否予以 赔偿?
(三)除外责任
❖ 1、被保险人故意、过失造成的损失 ❖ 2、属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 3、收货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 4、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 5、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和特性缺陷及市价
跌落、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 6、战争险和罢工险的除外责任
第二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和伦 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一、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 (一)基本险 ❖ (二)附加险 ❖ (三)除外责任 ❖ (四)承保起讫期限 ❖ 五、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
❖ 1、平安险(F.P.A.)
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 2、水渍险(W.P.A.)
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A险(ICC-A):
类似于人保的一切险,范围最广,用除外责任方式规定
❖ B险(ICC-B):
类似于人保的水渍险
❖ C险(ICC-C):
承保范围最小,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
❖Hale Waihona Puke 战争险:可单独承保❖ 罢工险:
可单独承保
❖ 恶意损害险: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第十四章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第十四章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第十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第十章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险别与条款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

中国保险条款的平安险的特点:
第一,中国保险条款对“推定全损”的含义 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中国保险条款对在装卸或转运时,由 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 分损失负责赔偿。其中对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是我国保险条款独有的规定;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 其原文的含义是“负责单独海损”。它的承保 责任范围包括以下两大部分:

第一,平安硷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第二,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 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 失。

中国保险条款的水渍险与国际市场上的水渍险 责任范围也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我国的水渍 险所承保的责任范围更大一些。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

[案例]
我方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 我方按合同规定加一成投保水渍险。 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舱内食用水管 漏水,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 渍。请问,对此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 赔还是向船公司索赔?
案例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加拿大外商签订一份以 CIF为条件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公司向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 险,货物在运往装运港途中突然发生火灾, 货物全部烧毁。加拿大买方向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拒赔。问:保险公 司拒赔有无道理?
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被保险人的义务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 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 2、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 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的 进一步扩大,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 委付的表示。 3、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 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在获悉这种情况后 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如有必要还应加缴一定的保险 费,保险则继续有效。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险别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险别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险别1. 引言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经济合理的方法,可以为海上货物提供保护。

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遭受各种风险和损失,包括海难、海上打捞、渗漏、震荡、洪水等。

为了保护权益,货主和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本文将介绍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条款和险别。

2.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1 保险期限和范围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从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开始,到货物抵达目的地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结束为止。

保险范围一般包括货物在海上、陆上和空中运输中的损失和损坏。

2.2 保险金额与保费计算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

货物的价值可以包括货物的购买价、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

保费计算一般根据货物的类型、价值、运输距离等因素进行。

2.3 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索赔中,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金额。

赔偿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一次保险事故中最多赔偿的金额。

这些金额一般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确定。

2.4 危险货物的保险条款危险货物的保险条款一般较为严格,包括对运输和包装的要求,以及货主必须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此外,一些危险货物可能不被一般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所覆盖,需要特殊的保险合同。

3.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3.1 全险全险是指对货物损失和损坏的一种全面保险险别。

它可以覆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包括船舶损失、海上打捞、货物丢失等。

3.2 重大海损险重大海损险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遭受灾害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损失。

灾害和事故包括海雾、海上风暴、火灾等。

这种险别可以为货物的损失提供全面的保护。

3.3 碰船险碰船险是指货物在航行过程中与其他船只发生碰撞导致的损失。

这种险别特别适用于繁忙的航运线路或容易发生船只交通事故的地区。

3.4 从船舶跌下险从船舶跌下险是指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因意外事件而掉入海中导致的损失。

这种险别适用于那些需要在海上装卸货物的场合,如渔船、油轮等。

3.5 污染险污染险是指货物因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或渗漏导致的损失。

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

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

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作者:迟欢玲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第2期■迟欢玲东北财经大学船舶运输以其运费较低、运量较大的优势,在贸易所涉及的各类运输环节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对于贸易方而言,相关船运货物保险知识至关重要。

外贸方面,国内保险市场通常使用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内贸方面,国内保险市场通常使用的是《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两条款均为2009年最新修订。

两条款内容表面相似,实则有很多微妙的差异在决定被保险人出险后能否顺利得到保险赔偿时起到决定性影响。

本文针对两条款在承保险别、承保风险性质等方面的若干差异,加以评析,并提出一些回避风险的建议。

意在使贸易方对相关问题有所认知,为其投保相应险种提供帮助。

一、承保险别差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险别包括平安险(FPA: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水渍险(WA: With Average) 和一切险 (All Risks);《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承保的险别包括基本险和综合险。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承保的三个险别的中文名称并非来源于英文名称的直译,事实上其英文名称的直译已经不能代表其现有含义。

平安险的英文名称直译为不保单独海损,来源于全损险,现在其主要不承保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对于一些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已在其承保范围内;相应的水渍险的英文名称直译为单独海损也保,鉴于平安险现在承保范围的扩大,水渍险相应增加承保的其实是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的英文名称与其中文名称基本一致,在水渍险的基础上承保范围进一步扩大,主要增加了11种普通附加险,鉴于其用词为“外来原因所致”,其实际增加的承保范围要广于11种普通附加险。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基本险和综合险的含义则相对简单,完全是字面含义,基本险承保的是基本的险别,而综合险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增加了五项承保风险。

另外,投保时对《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保险标的方面的差异也应特别注意,因为该差异直接适用于相应保险条款所承保的各险别。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平安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平安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平安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英:INSTITUTE CARGO CLAUSES(1/1/1982一(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平安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险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平安险条款与伦敦协会货物(C)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有如下区别:(一)是按国际水险市场习惯对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包括推定全损)负责,还规定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得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处理。

协会货物(C)险条款承包责任范围仅限于意外事故,即运输事故所导致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不予负责。

(二)我国平安险条款对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负责,由此而造成的部分损失则不负责;但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可以负责。

协会货物(C)险条款对自然灾害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不予负责,但对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均可负责。

(三)我国平安险不仅负责在避难港卸货所致的灭火或损坏,还负责货物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这里的“部分损失”是指整件货物的落海,经努力抢救,捞起一部分损失一部分。

货物虽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保险人也予以负责,这对鼓励被保险人打捞抢救减少货损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协会货物(C)险条款只规定对货物在避难港卸货所致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

(四)我国批平安险条款对于陆上风险记录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是不予以承包的,但伦敦协会货物(C)险条款负责陆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br />从整体上看,我国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要比伦敦协会货物(C)险的责任范围大,但(C)险通过列明风险方式,清楚明白地划定责任范围,取消了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区分险别的规定,比平安险在划分承保风险方面要明确一些。

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

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

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论文报告关于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一、引言二、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概述三、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承保风险的分析与对比四、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案例分析五、结论与建议引言船运货物保险是现代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根据不同的运输范畴,船运货物保险大致分为内贸船运货物保险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两大类。

这两者之间存在诸多差异,例如,保险条款、保险费用、承保风险等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评析。

本文将以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为研究对象,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并通过实际案例评析,探究如何优化船运货物保险承保风险,从而提高保险的质量和效益。

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概述内贸船运货物保险是指国内贸易中,通过水路进行运输的货物承担的风险,该保险是在国内的保险公司承保,保险条款是依照国内法规制定的。

对于承保的货物种类,一般分为可碰运输和不可碰运输两类。

可碰运输是指货物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晃动,但不影响货物的质量,如煤炭、水泥等。

不可碰运输是指货物不允许受到晃动,否则会影响货物的质量,如电子设备、玻璃制品等。

在内贸船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一般只承诺对可碰运输货物的普通保险和综合保险。

外贸船运货物保险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从出口国到进口国之间通过海运进行运输,保险公司通过国际贸易保险来承保,保险条款是依照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制定的。

在承保货物时,保险公司的责任只负责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保险标的所发生的海洋运输风险担保的责任。

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承保风险的分析与对比内贸船运货物保险的承保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船舶损伤,包括船舶碰撞、搁浅、翻沉等情况;二是天气原因造成的货物受损,包括风暴、海啸、雷击等;三是盗窃、损失,包括盗船、货物被盗、被抢等;四是海洋运输途中的货物损失、短缺、误错等因素;五是法律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如货物被海关没收等。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 等方法,对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 款进行深入剖析和比较。同时,结合 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案例,对保险条款 的实际应用进行探讨。
02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概 述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发展及现状
发展历程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起源于清朝末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市场逐步开放,国内保险公司数量增 加,业务范围扩大。
费用计算方式
中英两国的海运货物保险在费用计算方式上 也存在差异。中国保险条款通常按照货物的 发票价值或约定价值计算保险费,而英国保 险条款则可能按照货物的毛重、体积或约定
价值等方式计算保险费。
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
要点一
争议解决方式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在争议解决方面通常首先采取协商方式 ,协商不成则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而英国的海运货物 保险则可能直接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责任免除
中英两国的海运货物保险在责任免除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对于某些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中国保险条款可能予以免责,而英国保险条款则可能予以
赔付。
保险期限与索赔时效
保险期限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是从货物 起运地仓库开始,到目的地仓库结束。而英 国的海运货物保险期限则可能从货物装上船 开始,到卸离海轮并存放于指定地点为止。
VS
现状特点
英国拥有世界上最成熟、最完善的海运货 物保险市场。保险公司众多,竞争激烈, 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同时,英国在海运货 物保险法规、监管等方面也具有丰富的经 验。
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市场比较
市场规模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市场规模庞大,但 相较于英国,市场成熟度、专业化程 度仍有差距。
产品创新

浅论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

浅论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

浅论内贸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一、引言二、内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及承保风险三、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及承保风险四、内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承保风险差异评析1. 投保人2. 承保对象3. 承保范围4. 承保金额5. 税费6. 承保风险7. 理赔五、结论六、案例分析案例一:港口码头起火案例二:船只碰撞导致货物损坏案例三:货物在贸易国境内被盗案例四:货物在国外海关被扣留案例五:货物运输途中海难事故七、结语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而海运作为现代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然而,在海运过程中,货物面临着种种不稳定因素,如船只遇险、货物丢失、损坏等,这些不可预知的因素给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带来了个前所未有的挑战。

尤其是在内贸与外贸之间,不同的承保风险纷繁复杂,涉及到的保险条款也有巨大的差异。

本文将从内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及承保风险入手,分别对两者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比较其承保风险差异,旨在为贸易商、保险公司以及担任物流服务的企业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还将针对五个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本文内容。

二、内贸船运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及承保风险内贸船运货物保险是指在同一国家境内进行的货物海上运输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居住地和保险标的物均在同一国家境内。

与外贸船运货物保险相比,内贸船运保险承担的风险较小。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运输距离较短:由于内贸船运货物保险范围仅限于同一国境内,因此其运输距离相对外贸来说要短得多。

2、保险金额较低:内贸船运货物保险同样面临着船只遇险、货物丢失等不稳定因素,但是由于其承担的风险较少,因此保险金额相对外贸来说要低得多。

3、保费较低:由于其承担的风险较少,内贸船运货物保险的保费相对较低。

4、投保门槛较低:由于内贸船运保险的风险相对较小,所以投保的门槛较低。

第六章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第六章第三节中英两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比较

案例二 承运人违约导致的“提货不着”
抽纱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 保险合同,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标的 为9127箱玩具,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责 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 货物于1997年7月15日装船,华夏船务有限 公司作为承运人银风公司的代理,为抽纱公 司签发了上海至圣彼得堡的全程提单。提单 载明:托运人抽纱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 知人为与抽纱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LINSTEK 公司(以下简称买方)。
本章案例
案例一 出口香港罐头保险索赔案 1997年,我国WK外贸公司向香港出口罐头 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 公司投保一切险。但是因为海运提单上只写 明进口商的名称,没有详细注明其地址,货 物抵达香港后,船公司无法通知进口商来货 场提货,又未与WK公司的货运代理联系,自 行决定将该批货物运回起运港天津新港。在 运回途中因为轮船渗水,有229箱罐头受到海 水浸泡。
(三) 承保责任和除外责任有所不同
1、一切险与ICC(A)的比较 2、水渍险与ICC(B)的比较 3、平安险与ICC(C)的比较 4、附加险的比较
(四) 其他内容的不同
与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相比,协会货物保 险条款新增加了“保险利益条款”、“增值 条款”、“不得受益条款”以及“法律和惯 例条款”等内容,有利于避免保险合同双方 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也有利于指导保险 纠纷的解决。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虽 然文字简练,但发保险合同双方的纠纷。
分析: 分析:
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原因如下: (1)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 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但是 货物是在由香港至新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 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 人对此也不予负责。 (2) 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 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 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 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 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

中外船舶保险条款比较英国在海上保险方面具有悠久的历史,在18世纪就已制定了海上保险单标准格式,称为“Lloyd‘s S.G.Form”或“The S.G.Policy"。

”’该格式自1779年被官方采用后,几乎未作任何修改,便被并入“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一部分(Schedule 1)。

由于该保险单含有承保船舶与货物两种风险,故被用于船舶和货物的保险,一直沿用至本世纪80年代。

S.G.保险单所承保的风险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同时在船舶碰撞责任方面,仅负责3/4的责任,并且仅负责船舶之间的碰撞,不负责船舶碰撞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的责任。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S.G.保险单分别于1982年和1983年被修改,修改后的船舶保险条款分定期和航次条款。

其中1983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又于1995年被修订,修订后的条款称为《1995年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 (1TCH 95)。

“ITCH 95”对1983年条款的主要修改是:(1)增加了船级条款,要求被保险人重视保持原有船级,在遇到船级变动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

(2)扩大了恪尽职责的适用范围,正如“ITCH95'’第6条所规定的“本保险承保由下列原因所致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但此种灭失或损坏应不是由于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监督人或其岸上任何其他管理人员未恪尽职责所致的”。

显然,恪尽职责扩大对监督人和岸上其他管理人员的适用。

(3)排除了对防污费用的赔偿,且不论这种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4)规定了12个月的索赔通知期限。

“ITCH 95'’与我国《船舶保险条款)相比,其中相当部分内容是基本相似的,特别是责任范围(除少数风险不同外)、除外责任、免赔额、保险责任终止等主要条款几乎是完全一致的。

但在许多方面也存在着区别,从条款数量上看,“ITCH 95'’共有27项条款,而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只有11项条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内外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比较
作者:李虹旭
来源:《视界观·上半月》2019年第06期
摘要:通过对国外《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与国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历史背景到保险责任范围的横向比较:一切险与协会A条款比较;水渍险与协会B条款比较、平安险与协会C条款比较,以及纵向比较国内外货物保险条款的优劣,以期对被保险人选择保险条款给予指导。

关键词: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奈款;一切险;水渍险;平安险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的历史沿革
最初的货运险保单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附的Lloyd's SG Form承保的货物险,SG保单承保的危险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天灾”,但限于海上灾难;二是“人灾”限于共同海损行为和敌人、海盗、船员的不法行为等恶意或敌意行为。

随着海上承运人越来越多的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在提单和租约等海上货物运输中采用极广泛的免责条款,导致货方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向承运人索赔货损货差,货方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要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铁壳船代替木质船后,海上船舶运输的安全性越来越高,加之保险业的发达,海上保险人有能力扩大其承包范围,出现了“平安险条款”“水渍险条款”“一切险条款”。

我国人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即根据此时期的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而制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迅猛发展,1982年1月1日新的协会保险条款产生,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ABC条款。

劳合社的SG保单英国使用了几百年,1982年变为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BC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革命,主要的推动力是来自联合国1975年的报告对SG保单与海上保险作出的严厉批评和一连串的建议,例如用联合国保险条款代替SG保单条款等。

伦敦一直以来坚持要保持SG保单是有因为害怕引用新的保单会导致诉讼增加等不稳定的状态,而且要对很多新的条款做新的权威性解释。

而事实表明,1982年新条款出台以后,国际市场并未出现任何不稳定的现象,可见保险条款的改变是不需要害怕的,只要这些改变是由高水平的人拟定的合理、清楚、全面的条款。

一直到2009年1月1日,ABC条款又有了新的完善和改进,形成新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二、《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横向比较:
1.人保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结构上分为主险和附加险,主险又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分为A/B/C三种。

2.平安险与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C条款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1.平安险保的是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对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
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责赔偿;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互撞、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负保险责任。

ICCC承保责任范围仅限于意外事故,即运输事故所致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对自然灾害造成的任何损失不予负责。

2.平安险不仅负责在避难港卸货所致的灭失或损坏,还负责货物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这里的“部分损失”是指整件货物落海,经努力抢救捞起一部分,损失一部分。

货物虽未到达全损的程度,保险人也予以负责,对鼓励被保险人打捞抢救减少损失是有积极意义的。

协会货物保险C条款只规定对避难港卸货所致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赔偿责任。

从整体上看看,平安险的保险责任要比ICCC的责任范围大,ICCC 采用列明的方式规定了所承保的风险,比平安险仅仅按照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区分保险责任要明确。

3.海洋运输货物水渍险条款与ICCB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

水渍险: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基础上,保险人还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这一点平安险是不赔的。

并且不限于整批货物的全损。

水渍险对因海水造成的损失负责,但对淡水造成的损失需要加保淡水雨淋险才予以负责。

ICCB对海水、淡水进入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所致的货物水渍损失都负责。

水渍险对浪击落海不负责,需要加保舱面险才能获得保障。

ICCB对于浪击落海是负责的。

由此可见ICCB保险责任的范围略大于水渍险。

4.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条款与ICCA在保险责任范围上的比较:一切险,他的责任范围除了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一切险与ICCA在承保的风险上基本一致,但除外责任两者规定不同。

在除外责任的规定上,ICCA比一切险规定的更为具体、全面。

ICCA规定的除外责任,其内容除了包括一切险的五项除外责任以外,还规定了由于保险标的包装不充分或不适当而造成的货损;由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等各方由于破产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等。

ICCA把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由默示保证变为明示保证,这种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消除人们对于由于任何原因引起的损失都是一切险承保责任的误解,另外,一切险海盗风险和船方恶意行为除外,ICCA则承保海盗风险和船方恶意行为。

从纵向看,无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平安、水渍、一切险还是伦敦协会保险ABC条款,都是逐层深入保险范围逐步扩大,ICCB/ICCC以列明方式写明自己承保的风险,更加明确,伦敦保险协会ABC条款的责任范围要略大于国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除外责任也大于国内货物运输险并且更加明确具体。

两个条款适用的准据法不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适用中国法;伦敦ABC条款适用英国法。

一般国内客户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的时候会选择适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国外客户或外资保险公司一般适用伦敦ABC条款。

参考文献:
[1]杨良宜、汪鹏南《英国海上保險条款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9年.
[2]韦松《货物运输保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