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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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管介入诊疗管理制度范本

血管介入诊疗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诊疗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医疗机构基本要求1. 医疗机构开展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内科、外科、介入科和医学影像科的诊疗科目;(2)拥有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的介入手术室(造影室);(3)设有重症监护室,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4)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如供氧系统、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监测仪等。

2. 介入手术室(造影室)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2)配备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具有“路图”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3)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4)具备气管插管和全身麻醉条件。

三、人员要求1. 开展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具备相关专业背景;(2)通过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3)具备扎实的临床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 介入手术室(造影室)的医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护士资格证书,具备相关专业背景;(2)通过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3)具备扎实的临床护理技能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技术管理1. 严格执行血管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确保诊疗质量;2. 定期对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加强对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诊疗水平。

五、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血管介入诊疗技术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2. 对血管介入诊疗技术进行考核,确保医护人员掌握相关技能;3.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护人员进行再培训,直至合格。

六、设备与耗材管理1. 严格执行设备、耗材采购、验收、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2. 定期对设备、耗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3. 对设备、耗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便于追踪和管理。

医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制度

医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制度

医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以下简称介入诊疗技术)的管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开展、管理、监督和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患者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具备与其技术水平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人员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小组,负责心血管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小组应当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专业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心血管内科、放射科、手术室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七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程和护理常规;(二)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三)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四)制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应急预案;(五)处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中的重大事件。

第三章诊疗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制定详细的诊疗流程和操作规程,并定期修订。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向患者充分告知诊疗方案、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感染的发生。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护士和其他技术人员。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15
•【文号】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
•【施行日期】2019.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诊断标准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等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介入诊疗技术管理,促进适宜技术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我委组织对心血管疾病介入、综合介入、外周血管介入和神经血管介入4个介入类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8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89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2.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3.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4.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1月15日。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为标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所满意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者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暂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心血管内科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 5 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其技术水平到达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率先地位。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 5 年以上,床位不少于 30*,其技术水平到达三级医院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率先地位。

〔五〕血管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 800mA,120KV 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象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器。

4.能够发展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六〕重症监护室1.设置符合标准要求,到达 III 级干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 6*,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发展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工程监测。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7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脑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1.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和结构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如经皮瓣膜疾病介入术和左心耳封堵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1.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

2.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30张。

3.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除颤器、吸引器、血氧检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5)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以及心血管有创压力监测仪;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1. 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 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 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 年以上,5 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 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 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 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 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综合介入诊疗技术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和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他介入诊疗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和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介入技术。

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和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的更衣洗手区域。

2.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的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的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 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的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的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 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 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儿科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途径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

1.心血管内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内科专业科室的技术标准。

2.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

能规范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床位不少于2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心血管外科或者心胸外科专业技术标准。

3.介入手术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符合心血管介入诊疗功能要求的心血管造影机,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相应的器械耗材和药品的管理设施、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配备符合相应手术要求的多导电生理记录仪。

4.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或心脏大血管外科等相关科室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呼吸机和多功能监护仪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技术旳最低规定。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行诊断或者治疗旳技术,不涉及以急救为目旳旳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积极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规定(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断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旳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旳诊断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心血管内科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断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原则,在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在领先地位。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断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原则,在我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在领先地位。

(五)血管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旳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有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积极脉内球囊反搏器。

4.可以进行心、肺、脑急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旳急救设备和药物。

5.有寄存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她物品、药物旳寄存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旳多导电生理仪。

(六)重症监护室1.设立符合规范规定,达到III级干净辅助用房原则,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可以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断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规定。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可以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心血管内科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血管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器。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六)重症监护室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

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2。

7为规范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得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得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就是指除神经血管介入、心血管介入与外周血管介入以外其她介入诊疗技术得总称,主要包括对非血管疾病与肿瘤进行诊断与治疗得介入技术、其中,非血管介入疾病诊疗技术就是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皮穿刺或经体表孔道途径对非血管疾病进行诊断与治疗得技术;肿瘤介入诊疗技术就是指在医学影像设备引导下,经血管或非血管途径对肿瘤进行诊断与治疗得技术。

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分为四级(见附件)。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得医学影像科与与开展得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得诊疗科目,有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技术相关得辅助科室与设备、(三)介入手术室(造影室)。

1。

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菌区、缓冲区及无菌区分界清晰,有单独得更衣洗手区域、2。

配备有数字减影功能得血管造影机,配备心电监护。

3.具备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她物品、药品得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四)有经过正规培训、具备综合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得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综合介入诊疗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得、与开展得综合介入诊疗相适应得其她专业技术人员。

(五)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得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得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医疗机构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三级医院,有独立得医学影像科(介入放射)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得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20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10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二级医院,有相对固定得医学影像科或者与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相适应得临床科室,开展综合介入诊疗工作5年以上,5年内累计完成综合介入诊疗手术病例不少于1500例,其中开展三级以上综合介入诊疗手术不少于800例,综合介入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卫生部心血管介入治疗管理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心血管内科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血管造影室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器。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六)重症监护室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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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社吞 2 年 月 1 第、 CamM.7IN、 国 压 0 1 第 卷3期h me 0v1。4 0 0 3 4 i 。 d 0。 .3 7 n c 2. 3.
文 章 编 号 :0 7 1 7 ( 0 7 0 .4 0 0 — 2 1 0 — 3 2 0 ) 30 — 0 9 0 8
( 八)有至少 2 名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焖 临 床应 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 有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知 识和技能培训的、 与开展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
他专业技术人 员。 二、 人员基本要求
( ) 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 一 J 1 . 取得《 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或者外科
4经2 . 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 能力、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 其 中至少 1 名为外院医师。 ( 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 ^员 二)
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 疗相关专业 系统 培训并考核合
格。
三、 技术管理基本 要求
( ) 一 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 作规 范和诊 疗指南, 根据患者病情、 可选择的治疗方案、 患者经济承受能
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 , 因病施治 , 合理治疗, 严格掌握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症 。 ( ) 二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 2 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 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 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 术者由具有心血管疾 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 , 术后制定合
专业 。
4 张 ,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 O 技术标准 , 省 、 在本 自治区 、 市三级 医院 中处 于领先地 直辖
位。
2 3 . 年以上心血管内科、 有 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临床诊疗工作经验 , 具有主治医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
3 经过卫生部 认定 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 .
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 -
(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 少于 20 , 0 例 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 10 ; 0 例 无与心血 管疾
C i o m Me / h aC m d 9 n
质量和医疗安全, 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初构及其医师 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 范所 称 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 指经血管穿刺 、 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 不包括 以r-为 目的的临时起搏术、 e & 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 主动脉 内球囊反搏术。


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 功能 、 务相适应 。 任
( ) 二 三级医院 ,有卫生行政部 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 内 科、 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 目, 有血管造影室 和重症监护室 。 ( ) 三 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 5 年以上 , 床位不少于
4 . 能够进行J 、 脑抢救复苏, 肺、 、 有氧气通道、 麻醉机、 除 颤器、 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 . 有存放导管、 导丝 、 造影剂、 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 药 品的存放柜 , 有专人负责 登记保管 。 6 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 .
备八导联以上( 含八导联 ) 的多导电生理仪 。
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
( 心血管夕科或者胸外科 四) h 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种 临 床诊疗工作 5 年以上, 床 位不少于 3 张 , O 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防 已 管外 科或者 血
胸外 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 准 ( ) 五 血管造影室 1 . 符合放射防护 及无菌操作条件。 2 . 配备 80 A 10 V以上的心血 管造影机 , 电动 0m ,2K 具有 操作功能、 数字减影功能和“ 路途” 功能 , 影像质量和放射防 护条件良好 ; 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 3 . 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器。
理的治疗与管理 方案 。
( ) 监护室 六 重症 1 . 符合规 范要求 , 设置 达到 I 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 , I I 病 床不少于 6 , 张 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1 平方米 , 5 能够满 足J 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已 血 2 . 符合心血管 内科 、 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 科专业危重病 ^ 治要求。 救 3 空气层流 设施 、 . 有 多功能监护仪 和呼吸机 , 能监 多功 护仪能够进行 已 、 电图、 血压和血氧等项 目监测 。 4 . 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 目 和有创呼吸机 治疗 。 5 . 有经过专业培训的、 具备 5 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
( 实施 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前, 三) 、 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 告知手术 目的 、 手术风险、 术后注意事项 、 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及预防措施等 , 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 ( 建立健全 管疾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 四) 并按规
定进行随访 、 记录 。
( 五)在完成-  ̄次心血管病介入诊疗后 1 个工作日 E j y O 内, 由术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 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
心血 管疾病介入诊 疗技术 管理规范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卫 生部
为规 范 血 管疾病介入诊 疗技术临床应用 ,保证医疗 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 ( ) 七 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 医学影像科能够 利用 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 . 常规检查和 无创性J 血管成像与血流动力学检查 。 2 . 有磁共振 ( L)计算机 x 线断 层摄影 ( T 和医学 MF 、 I c ) 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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