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借用建设工程专业人员的关联交易公告
最高院最新判例:挂靠人(包工头)工作时死亡,被挂靠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院最新判例:挂靠⼈(包⼯头)⼯作时死亡,被挂靠单位对其承担⼯伤保险责任案件编号: (2021)最⾼法⾏再1号 案件事实: 2016年3⽉31⽇,案外⼈朱展雄与建安公司签订《⼴东省建设⼯程标准施⼯合同》,发包⼈为朱展雄,承包⼈为建安公司,⼯程名称为朱展雄商住楼。
尔后,朱展雄与建安公司签订《施⼯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建安公司设⽴⼯⼈⼯资⽀付专⽤账户,户名为陆海峰,约定⼯程款中的⼯资款经此账户拨付给⼄⽅,按⼯程进度每⽉拨付⼯⼈⼯资。
随后,朱展雄商住楼⼯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单位申请办理⼯程报建⼿续,英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7⽉13⽇在《英德市建设⼯程报建登记表》签章同意;同⽇签发的《建筑⼯程施⼯许可证》《⼯程建设安全受监证》亦载明施⼯单位是建安公司。
同年8⽉7⽇,朱展雄⼜与梁锦洪就同⼀⼯程签订《建筑⼯程承包合同》,发包⼈为朱展雄,承包⼈为梁锦洪。
案涉⼯程由梁锦洪组织⼯⼈施⼯,陆海峰亦在现场参与管理。
施⼯现场⼤门、施⼯标志牌等多处设施的醒⽬位置,均标注该⼯程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
2017年6⽉9⽇,梁锦洪与陆海峰接到英德市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与⼯地其他⼈员在出租屋内等待检查。
该出租屋系梁锦洪承租,作为⼯地开会布置⼯作和发放⼯资的场所。
当⽇15时许,梁锦洪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英德市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其死亡原因为猝死。
梁锦洪妻⼦刘彩丽于同年7⽉25⽇向英德市⼈社局递交《⼯伤认定申请表》,以梁锦洪为建安公司职⼯,且在⼯作时间、⼯作岗位死亡为由申请⼯伤认定。
9⽉25⽇,英德市⼈社局作出英⼈社⼯认〔2017〕194号《视同⼯亡认定书》,认定梁锦洪是在⼯作时间和⼯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时之内经抢救⽆效死亡,据此,认定梁锦洪死亡属视同因⼯死亡。
因英德市⼈社局作出的《视同⼯亡认定书》中将⽤⼈单位写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公司英德市公司”,在建安公司英德市公司提出复议申请后,英德市⼈社局作出更正说明,将⽤⼈单位更正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杨孟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杨孟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96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杨孟华【当事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杨孟华【当事人-个人】杨孟华【当事人-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韩春玉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韩飞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林聚忠广东聚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春玉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韩飞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林聚忠广东聚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春玉韩飞林聚忠【代理律所】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广东聚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杨孟华【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报酬标准为月薪47000元,被上诉人主张其报酬标准为年薪税后100万元,因上诉人作为用工单位未能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完整证明被上诉人的报酬标准,而被上诉人提供了盖有上诉人单位劳动合同专用章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年薪为税后100万元,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经构成优势,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报酬约定高度盖然性存在,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主张予以采纳并无不当,系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原审据此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报酬差额779108.7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提交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调查时均同意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
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进程一览表
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进程一览表股票代码股票简称事件日期公告类型公告摘要000023 深天地A 2003-1-2 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公司与东部开发集团及深圳市金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28日签置了《资产置换协议书》。
将深圳市金河天地宾馆有限公司整体资产及所用物业置入公司。
000025 ST特力A 2003-1-14 提示公告公司与大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进行的资产置换,目前置入的企业中仅余深圳特发华日汽车有限公司60%股权归属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仍在办理中。
000025 ST特力A 2003-3-18 提示公告公司与大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进行的资产置换,目前置入的企业中仅余深圳特发华日汽车有限公司60%股权归属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仍在办理中。
000025 ST特力A 2003-6-11 提示公告公司与大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进行的资产置换,目前置入的企业中仅余深圳特发华日汽车有限公司60%股权归属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仍在办理中。
资产置换后存在的大股东董事长兼任华日汽车董事长问题,需要股权归属变更后方可办理变更。
000025 ST特力A 2003-9-3 提示公告公司于2001年与大股东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进行了资产置换,目前置入企业深圳特发华日汽车有限公司60%股权归属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同时由大股东董事长兼任深圳特发华日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变更手续也已办理完毕。
至此,本次资产置换工作已全部完成。
000403 三九生化 2003-9-1 董事会公告通过公司与三九企业集团进行股权置换:公司以持有的深圳市三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75%股权与三九企业集团持有的乐山三九长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进行置换,置换金额以评估值为准,差额部分以现金补足。
000409 *ST四通 2003-7-17 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公司与广东华立集团签署的资产置换合同。
000502 恒大地产 2003-5-20 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同意将公司拥有的三亚东方旅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债权、昌江农业园资产、对国营南林农场预付帐款项下土地租赁使用权益与广州市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州市花都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的股权进行置换。
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杨风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杨风水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1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云李春华李妮【审理法官】白云李春华李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信福;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风水【当事人】朱信福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风水【当事人-个人】朱信福杨风水【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岸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杨国倩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岸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杨国倩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岸王楠杨国倩【代理律所】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朱信福;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杨风水【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中,根据朱信福、万德公司的上诉意见,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向杨风水给付涉案劳务费的义务主体如何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可知,万德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找到朱信福并由朱信福招揽包括杨风水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朱信福根据各工人施工情况核算各工人的劳务费报给万德公司,万德公司向朱信福发放劳务费后再由朱信福向杨风水等人发放,现杨风水的劳务费未足额支付。
朱信福作为涉案工程的具体施工组织人,杨风水系由其招至涉案工地施工的,杨风水的劳务费数额亦系由其进行核算并应直接由其发放。
现有证据证明尚欠杨风水1400元的事实,故朱信福应向杨风水支付欠付的劳务费。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使用说明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商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
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评标方法选择和评标标准编制规范( 征求意见稿)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SY xxxx--2013评标方法选择和评标标准编制规范Specification for selection of evaluation methodsand formulation of evaluation criteria(征求意见稿)×××-××-××发布×××-××-××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IIQ/SY XXXX—2013目次1 范围 (2)2 术语和定义 (2)3 常用评标方法 (2)3.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3.2 综合评估法 (3)3.3 其他评标方法 (3)4 评标因素 (4)4.1 商务因素 (4)4.1.1 投标价格 (4)4.1.2 投标人资质 (4)4.1.3 投标人业绩 (5)4.1.4 投标人管理水平 (5)4.1.5 投标人信誉评价 (5)4.1.6 投标人财务状况 (5)4.1.7 服务承诺 (5)4.1.8 投标人资源状况 (5)4.1.9 其它商务因素 (5)4.2 技术因素 (5)4.2.1 工程类技术因素 (5)4.2.2 物资类技术因素 (6)4.2.3 服务招标技术因素 (7)5 评分方法 (8)5.1 主观评分法 (8)5.2客观评分法 (9)5.2价格评分方法的运用 (9)6 评标方法的选择 (12)6.1 工程类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12)6.2 物资类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12)6.3 服务类招标评标方法的选择 (12)7 评标标准的编制 (13)7.1 编制原则 (13)IQ/SY XXXX—2013II 7.2 工程类评标标准编制 (13)7.2.1 商务因素的选取 (13)7.2.2 技术因素的选取 (13)7.2.3 权重设置要求 (13)7.2.4 评标标准示例 (13)7.3 物资类评标标准编制 (13)7.3.1 商务因素的选取 (13)7.3.2 技术因素的选取 (13)7.3.3 权重设置要求 (14)7.3.4 评标标准示例 (14)7.4 服务类评标标准编制 (14)7.4.1 商务因素的选取 (14)7.4.4 评标标准示例 (14)附录 A (15)附录 B (19)附录 C (22)Q/SY XXXX—2013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制定。
EPC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权力职责
EPC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及权力职责目录一、总则 (2)二、管理机构设置 (3)2.1 项目公司 (4)2.2 建设单位 (5)2.3 设计单位 (6)2.4 施工单位 (7)2.5 监理单位 (9)三、管理职责 (10)3.1 项目公司职责 (11)3.1.1 项目管理与协调 (13)3.1.2 工程质量与安全 (14)3.1.3 进度款支付与结算 (15)3.1.4 竣工验收与移交 (17)3.2 建设单位职责 (18)3.2.1 项目启动与审批 (20)3.2.2 资金筹措与监管 (21)3.2.3 工程变更与索赔 (22)3.2.4 试运行与生产准备 (23)3.3 设计单位职责 (24)3.3.1 设计管理与优化 (25)3.3.2 设计变更与确认 (27)3.3.3 技术支持与培训 (28)3.4 施工单位职责 (29)3.4.1 施工组织与计划 (31)3.4.2 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 (32)3.4.3 工程进度与支付 (33)3.4.4 现场文明施工与环保 (34)3.5 监理单位职责 (36)3.5.1 监理规划与实施 (37)3.5.2 质量控制与验收 (38)3.5.3 工程造价与合同管理 (40)3.5.4 建筑节能与环保 (40)四、权力职责划分 (41)4.1 确定管理界面 (43)4.2 明确决策机制 (45)4.3 分工与协作 (46)五、附则 (47)一、总则为规范EPC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立、职责划分和权力行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EPC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是指在EPC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协调、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EPC工程项目,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按期完成。
EPC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工作流程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彭跃喜、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跃喜、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6【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4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罗巧张士光【审理法官】彭琛罗巧张士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跃喜;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彭跃喜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彭跃喜【当事人-公司】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彭跃喜【被告】深圳市特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彭跃喜与特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特科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2200元/月,加班工资以2200元为计算基数。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合同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彭跃喜与特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根据彭跃喜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彭跃喜的月工资标准。
彭跃喜主张,特科公司与其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5500元,因此,其主张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均应按照月工资5500元为计算基数。
对此,本院认为,特科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2200元/月,加班工资以2200元为计算基数。
彭跃喜主张的工资数额与该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彭跃喜应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
彭跃喜主张,其是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中签名,劳动合同中的内容与特科公司承诺的不符,但并未能提交确凿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彭跃喜的主张不予采信,并对特科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结合彭跃喜主张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所判决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方案及保障措施
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方案及保障措施目录一、前言 (2)1.1 目的与意义 (2)1.2 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概述 (3)二、工程机械租赁服务方案 (4)2.1 租赁服务内容 (5)2.1.1 工程机械种类 (6)2.1.2 租赁期限与方式 (7)2.2 租赁服务流程 (8)2.2.1 业务咨询与受理 (10)2.2.2 项目评估与报价 (11)2.2.3 合同签订与执行 (12)2.2.4 设备交付与验收 (13)2.2.5 维修保养与租金结算 (14)三、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保障措施 (15)3.1 服务质量保证 (17)3.1.1 服务人员培训 (17)3.1.2 服务过程监控 (19)3.2 设备安全保障 (19)3.2.1 设备采购与验收 (20)3.2.2 安全管理制度 (21)3.2.3 应急预案与演练 (22)3.3 合同履行保障 (23)3.3.1 合同签订与执行监管 (24)3.3.2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25)3.4 售后服务保障 (26)3.4.1 售后服务网络建设 (27)3.4.2 售后服务流程优化 (28)四、总结与展望 (29)4.1 实施效果评估 (30)4.2 未来改进方向 (31)一、前言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推进,工程机械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市场机遇。
在这个背景下,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模式,并逐渐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方案旨在为您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工程机械租赁服务,以满足您在各类工程项目中的需求。
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在制定本方案时,我们充分考虑了当前市场的需求和客户的期望,结合我们在工程机械领域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技术,力求为您提供最满意的解决方案。
我们也注重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以确保租赁服务的安全、可靠和高效。
1.1 目的与意义随着现代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工程机械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对于许多企业而言,购买和维护大量工程机械不仅成本高昂,而且管理复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模板
附件3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一)(适用新建项目、产权明晰居住房屋筹集项目)编号:(单位名称):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XX号)有关规定,现认定(项目名称)项目为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凭此认定书,由相关部门给予办理新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按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xx区人民政府(盖章)年月日告知事项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存在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项目认定书等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核实并报原批准机关撤销项目认定书。
撤销认定书的项目,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并追回违规获取的相关财税优惠等;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2.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续期,并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重新认定;续期申请通过的,申请人须交回原项目认定书,申领新的项目认定书。
3.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届满未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通过、因征收拆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视为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市租赁平台对外发布已注销的项目信息。
4.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项目需提前退出的,经原用地批准机关同意后注销项目认定书,并按照前述规定对外发布已注销的项目信息;其他新建项目续期或者退出的,按照居住存量房屋筹集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注销认定书的项目,自注销之日起不再享有相关优惠政策。
5.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式样二)(适用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编号:(单位名称):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XX号)有关规定,现认定(痂目名环)项目为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此项目认定书不涉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权属问题,不作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权依据;凭此深圳市XX区人民政府(盖章)年月日告知事项1.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存在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同意改造复函或者项目认定书、属于小散工程的历史遗留建筑改造项目取得同意改造复函后无正当理由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小散工程安全生产备案等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核实并报原批准机关撤销同意改造复函或者项目认定书。
深地合字(2009)0008号
深地合字(2009)0008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地合字(2009)0008号一、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方: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张士明职务:局长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电话:83788590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
三、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地下自然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四、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宗地编号为T101-0048,土地面积为50518.06平方米(见宗地图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乙方对上述宗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
本合同签订后,则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土地。
五、上述宗地的使用年期为约三十四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上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总地价款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其中:出让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土地开发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市政配套设施金为人民币拾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元)。
七、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八、土地性质为商品房。
九、土地利用要求:(一)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工业。
(二)建筑覆盖率:≤10%。
(三)建筑容积率:≤0.01。
(四)建筑高度或层数:24米。
(五)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主要包括灰渣沉淀池、灰渣堆场、渣水分离装置、水泵房、配电房和值班用房;(六)总体布局:1.用地建设时,应充分考虑与周边地区生态和环境协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灰渣扬尘及大气污染;2.用地建设和后期运营时,应充分考虑对区域交通的影响,优化交通组织,合理设置车辆出入口,按规划要求确定;3.用地内严禁建设与燃煤电厂水循环灰渣沉淀和堆放无关的设施。
企业信用报告_深圳市特发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10)1.5 联系方式 (10)二、股东信息 (11)三、对外投资信息 (11)四、企业年报 (11)五、重点关注 (13)5.1 被执行人 (13)5.2 失信信息 (13)5.3 裁判文书 (13)5.4 法院公告 (13)5.5 行政处罚 (13)5.6 严重违法 (13)5.7 股权出质 (13)5.8 动产抵押 (14)5.9 开庭公告 (14)5.11 股权冻结 (14)5.12 清算信息 (14)5.13 公示催告 (14)六、知识产权 (14)6.1 商标信息 (14)6.2 专利信息 (15)6.3 软件著作权 (15)6.4 作品著作权 (15)6.5 网站备案 (15)七、企业发展 (15)7.1 融资信息 (15)7.2 核心成员 (15)7.3 竞品信息 (16)7.4 企业品牌项目 (16)八、经营状况 (16)8.1 招投标 (16)8.2 税务评级 (16)8.3 资质证书 (16)8.4 抽查检查 (17)8.5 进出口信用 (17)8.6 行政许可 (17)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深圳市特发物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40301103565235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15201615X法定代表人:陈宝杰组织机构代码:71520161-5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所属行业:房地产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间:1999-05-31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深圳发展中心1栋1层B13营业期限:1999-05-31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咨询、工程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自有物业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信息咨询;汽车零配件及汽车饰品的购销;园林绿化服务;专业产业园的投资;产业园运营管理;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杨献天、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献天、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35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审理法官】俞红吴春泷邓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献天;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杨献天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献天【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贞妮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李支玲广东谋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贞妮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李支玲广东谋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贞妮李支玲【代理律所】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广东谋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献天【被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BXX户合并在最小物权单位1层03户内,并非独立的物权单位,且03户目前存在抵押登记及查封登记。
杨献天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将BXX户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存在事实与法律上的障碍,一审法院对其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及建立在该请求基础之上的违约金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献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上诉人杨献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19:38:06杨献天、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3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献天。
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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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特发天鹅湖畔项目电梯框架广告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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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特发天鹅湖畔项目公交车候车亭广告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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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特发天鹅湖畔项目公交车身广告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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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特发天鹅9-09-29 特发天鹅湖畔项目今日头条APP广告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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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特发天鹅湖畔项目拓客推介礼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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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特发天鹅湖畔项目“买房之前”自媒体微信公众号软文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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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2019-08-22 特发天鹅湖畔项目平沙收费站站顶大牌广告投放
【工程技术】 (4)
序号 1
地区 深圳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279365997P
工商注册号: 440301102975451
组织机构代码:
279365997
法定代表人: 丁晓东
成立日期:
1997-07-29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资本: 100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58号市政大厦7楼
营业期限: 营业范围: 联系电话:
1997-07-29 至 2027-07-29
一般经营项目是: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品);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物业租赁;房地产经纪;信息咨 询;城市更新工程咨询;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管理;棚户区改造工程咨询;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管理;旧城改造项目策划;投资地产项目;投资策划;房地产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项目 策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高耸构筑工程和住宅小区工程的建设 监理业务。(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劳务派遣服务
深云村商业综合楼0201商业用房公布招租
深云村商业综合楼0201商业用房公布招租招租文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12月0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使招租工作顺利实施,现编制本次商业用房公布招租的招租文件。
一、招租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为本次商业用房公布招租单位,招租单位委托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实施本次招租(以下简称“招租人”)。
二、招租方式列入本次公布招租的商业用房均采纳“附条件价高者得”方式实施招租。
三、本次公布招租商业用房的大体情形及公布招租要求详见《深云村商业综合楼0201商业用房大体情况及公布招租要求》(附件①)。
四、本次公布招租商业用房的经营项目设置要求依照商业用房所在小区及路段的实际情形,本次公布招租的商业用房的经营项目须符合招租人在《深云村商业综合楼0201商业用房大体情况及公布招租要求》(附件①)、《商业用房经营项目分类一览表》(附件②A)和《禁止设置的经营项目类别》(附件②B)中的规定和要求。
五、本次公布招租商业用房的招租底价、租金价钱涨幅、租赁期限、免租金装修期及分租要求1.招租底价:具体以《深云村商业综合楼0201商业用房大体情况及公布招租要求》(附件①)中约定的为准。
2.租金价钱涨幅:在租赁合同期内,第一个租赁年度的月租金价钱按中标价确信,从第二个租赁年度起,每一年度的月租金价钱在上一年度的月租金价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一个月租金)的基础上按3%上涨,并由租赁合同的甲方直接调整各年度月租金。
3.租赁期限:列入本次公布招租的商业用房,租赁期限设定为八年,签定《商业用房租赁合同》。
4.免租金装修期:列入本次公布招租商业用房的免租金装修期设定为四个月。
免租金装修期包括在租赁期限内。
5.许诺分租要求:列入本次公布招租的商业用房许诺中标人分租不超过50%的面积,但禁止中标人将该商业用房整体转让他人。
许诺中标人分租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出该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中标人分租的经营项目设置必须符合本招租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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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70 证券简称:特发信息 公告编号:2008--20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向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借用建
设工程专业人员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本公司即将开始建设特发信息工业园项目一期工程(关于“特发信息工业园”详细情况,请见2007年8月18日《证券时报》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07-25),2008年8月15日本公司与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就特发信息工业园一期建设项目借用建设工程专业人员的协议书》,向由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借用建设工程专业人员8名,借用期限3年。
并借聘一名建筑结构专业的工程师任本公司基建开发部经理和项目总技术负责人。
参照同等技术水平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市场中等偏下的工资水平,本公司向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支付8名借用人员的借用费用共计290万元。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特发集团”)拥有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90%的股权,故本次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三届十七次会议审议此事项时,2名关联董事回避了此议案的表决。
非关联董事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核前,经过公司独立董事的认可。
四名独立董事:陈东琪先生、郭晋龙先生、李黑虎先生及郝珠江先生一致同意通过该借用建设工程技术人员的关联交易议案;
该交易经本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批准程序完成后即可
二、关联方介绍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法人为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
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大厦26楼(西)
2、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3、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经营范围:兴办实业;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在宗地号为H309-0045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
6、最近一期财务状况
2007年,该公司净利润为5044万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净资产为1.87亿元。
7、与本公司关系
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同是特发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特发集团持有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90%的股份,同时直接持有本公司49.14%的股权;连同通过其控股子持有的本公司股权,特发集团共控制本公司总股权的50.79%;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特发信息工业园一期工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中区T305-0019地块,用地面积25563.3平方米,已建建筑面积25046平方米,新建总建筑面积约68000平方米,计容积率面积40000平方米。
预计建设期限约三年。
本公司向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借用的建设工程专业人员为:项目报建主管1名、报建员1名、土建工程师2名、给排水工程师1名、电汽工程师1名、土建预算工程师1名和安装预算工程师1
借用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参照同等技术水平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市场中等偏下的工资水准,经双方商定,上述8名借用人员的借用费用为290万元。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就特发工业园一期建设项目借用建设工程专业人员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就特发工业园一期建设项目向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借用的8名建设工程专业人员,参照同等技术水平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市场中等偏下的工资水准,在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的借用期间,确定借用费用为290万元。
同时,本公司向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借聘一名建筑结构专业的工程师任本公司的基建开发部经理和项目总技术负责人。
双方约定,本公司支付借用费用后,不再承担借用人员的任何费用,借用人员与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因借用而改变。
借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劳动保险、工伤事故保险、交通费用、通讯费用、劳动补偿等等因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自行负责。
借用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该协议须经本公司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批准程序完成后方可生效。
协议规定本公司分四次向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支付总额为290万元的借用费用:
1、协议生效后7天内,本公司支付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
司总借用费用的30%,即人民币87万元;
2、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7天内,本公司支
付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总借用费用的30%,即人
民币87万元;
3、项目施工总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本公司支付深圳市特
发地产有限公司总借用费用的20%,即人民币58万
元;
4、项目规划验收和工程结算后7天内,本公司支付深圳市
特发地产有限公司总借用费用的20%,即人民币58
万元;
五、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为了保证建设特发信息工业园一期工程的顺利进行,本公司需要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专业水准和经验的专业建筑工程技术人员。
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拥有具有建筑工程项目运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团队,曾经成功运作若干建筑工程项目,有多年项目运作积累下来的丰富的工作资源。
本公司与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本次合作,还便于获得工程竣工后的后续服务。
通过本次交易,有助于本公司顺利完成特发信息工业园一期工程的建设,是本公司有计划的引进外部专业技术力量,更加有效处理涉及建筑施工专业领域事务的经营活动。
2008年年初至今,另有本次关联交易同时进行并公告的与深圳市特发地产有限公司分摊特发工业园拆迁补偿工作费用的关联交易,两项关联交易标的总金额564万元。
除此以外,本公司没有于特发地产有限公司发生其他交易。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陈东琪先生、郭晋龙先生、李黑虎先生及郝珠江先生认为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和依据是公允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董事会存在违反诚信原
则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关联交易双方签署的《关于就特发信息工业一期项目借用建设工程专业人员的协议书》;
3、通过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8 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