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的构建 (1)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比 如 ,办 理 了浮 动抵 押 的 财 产 被 抵 押 人 再 次 办 理 了一 般 抵 押 , 且 后 位 的 抵 押 权 已经 办 理 了抵 押 登 记 , 么 后 面 的这 而 那
山东 省 农 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2 l 年 O1
第2 8卷
第 5期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任 芳
( 州 大 学法 学院 , 州 贵 阳 5 0 2 ) 贵 贵 5 0 5
摘
要 : 动 抵 押 制 度 是 英 国 衡 平 法 的 独 创 性 制 度 , 国《 保 法 》 《 保 法 解 释 》 未 规 定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 浮 我 担 和 担 均 但
20 07年 1 0月 1日施 行 的《 权 法 》 物 弥补 了这 一 问题 。 但 是 由于 浮 动 抵押 制 度 在我 国才存 在 了几 年 。 而且 从 一 定程
度上说 , 我们 也仅 仅 是 承 认 了我 国也 可 以 存 在 浮 动 抵押 制 度 , 正 还 没 有 将 其 落 到 实 处 。 乏 相 应 的操 作 规 范 , 真 缺 导
从 以 上 的 条 件 我 可 以 总结 出 浮 动抵 押 与 固 定 抵 押 的 两 个 显 著 特 征 : 一 是 浮 动抵 押 设 定 后 。 押 的 财 产 随 着 主 体 第 抵 的 发 展 变 化 而 在 不 断 变化 之 中 。 到 某 一 约 定 或 者 法 定 的 事 直
浮动抵押的价值分析
浮动抵押的价值分析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会因对当事人利益考量的不同而对当事人界定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其优缺点并存的两面性,浮动抵押制度亦不例外。
一、浮动抵押的优势(一)有利于增强企业融资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由于浮动抵押中抵押标的具有的广泛性和集合性的特点,企业可以将自身所有的全部财产或某一类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设定抵押,而整体价值大于个体价值之和,这样抵押财产作为一个整体的信用担保能力不会被分散,从而能获得最大额度的授信。
(二)简化了抵押登记手续,节省了人力、物力,降低了担保成本浮动抵押根据当事人合意设定后,将书面抵押协议登记于法定机关,无需将抵押权效力所及的各个财产分别予以登记公示,也无需制作详细的财产目录,抵押期间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入的财产当然地进入抵押权项下,流出的财产自动退出设押财产范围,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从而简化了程序、节约了时间、降低了成本。
如英国《公司条例》规定,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后,应于21日内,到公司登记署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向公司登记署说明是以公司全部财产作抵押,还是以部分财产作抵押。
如果是前者,只需注明以公司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如果是后者,只需注明抵押财产的类别。
(三)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障债权人债权在传统抵押制度中,抵押权人重视抵押物的物质形态及其交换价值,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利用受到了极大限制;而浮动抵押正是由于克服了这一缺陷才获得了巨大的生命力。
在浮动抵押中,抵押权人更关注抵押人的经营能力和抵押财产的收益前景,重视抵押物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形态的保值增值。
由于抵押人享有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使得抵押财产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动态变化进行更有价值的优化组合,使抵押人做到对物的利用最大化,同时债权人的债权又得到了保障。
(四)浮动抵押实现时的接管人制度,有利于企业免于破产,避免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浮动抵押的实行方式相较于固定抵押有了更多的选择,通过任命接管人,既可以为了债权人利益继续经营,使企业免于破产、获得重生;也可以将设押财产作为整体出售,而不会损害企业固有之整体价值。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中雷包头职夫学报20019年第2期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廖伟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套司,广东省广州市5l D405)摘要: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对新类型担保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
浮动抵押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以来来财产作为抵押。
且允许担儇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为显著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客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
由于浮动抵押制度灵活的制度价值和对融资金融的益处,我国在《物权法》中首次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关键词:浮动抵押;物权法:融资中围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144D(2009)02—0044—05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要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担保法体系,担保物权作为建立信任关系、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交易的桥梁和纽带,其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我国担保物权立法也在向现代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在《物权法》中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一、爱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抉择当前,我闰企业的数量和类型呈现爆炸式的增长趋势,包括广大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与日俱增,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浮动抵押的形式,在原有《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框架内并无解决此类纠纷的解决机制。
历史证明,经济的发展具有共通性.而“为适应市场经济活动融通资金的需要,担保物权制度甚为发达,其荤要性超过用益物权”。
‘在物权法中引入浮动抵押制度适应了工商业现实发展的需要。
浮动抵押是伴随着商业的强烈需求而产生的.浮动抵押制度正是使最抽象的法律术语服务于商业的典型。
从法律角度考察,浮动抵押制度较之于固定担保制度确实存在一些局限,例如从优先权角度看,浮动抵押效力相对于崮定担保较羁,而对于浮动抵押有一些法定的限制。
但是浮动抵押使债务人能够自己从事经营活动而无需债权人事必躬亲,比抵押制度更进一步实现了对担保物的充分用益。
浮动抵押制度尤其适用于并无太多的固定财产,健拥有大量的流动性财产的公司。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抵押权制度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6章“抵押权”之中,该章对抵押权制度作了全⾯规定。
要深⼊了解《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个有效的⽅法就是将其与《民法典》对抵押权制度的规定加以对⽐。
通过与《民法典》相⽐可以发现,《民法典》在抵押权制度⽅⾯有⼏个⽅⾯的重⼤改进,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的确⽴。
⼀、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我国《民法典》上的确⽴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权⼈不得⼲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从此,浮动抵押制度正式确⽴。
浮动抵押权(Floating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作为“最具包容⼒且最为便利”的担保⼿段,克服了传统的物权担保⽅式所要求的抵押物特定性原则,可在状态随时不断变化的企业总财产之上设定,并且企业对担保财产享有营业所必需的⾃由处分权能,因此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个整体的担保价值,促进企业融资便利。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六条规定:“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是我国《民法典》借鉴⽐较法上的先进⽴法例⽽新规定的⼀类抵押权,即动产浮动抵押权。
它是指特定的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抵押⼈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特征与固定抵押向⽐较,浮动抵押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特征。
⾸先,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是不断发⽣变化的,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抵押财产的范围才能确定;⽽固定抵押的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续之前,必须是具体⽽确定的动产或不动产。
文献综述参考范本02
文献综述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经济发展,国内《物权法》借鉴英美担保制度而规定了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区别于其他传统抵押制度的特殊性,要求法律应对其运行做出较为详尽之规定,然国内《物权法》对该制度之规定较为原则,实务操作性相对缺乏,此种粗放型框架虽为今后该制度之修正、完善提供了立法空间,但亦给当前相应法律实践带来隐患。
同时,国内《物权法》施行之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实践虽已取得一些成绩,但总体仍处停滞不前之困境,并未获得广泛推广。
故笔者拟以“试论我国物权法‘浮动抵押’制度实施中的若干问题”为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展开相关研究。
现就所检索的与此论题相关之文献做如下综述。
一、文献检索概况通过查询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学校图书馆数字资源、图书馆藏书、报刊文献阅览室、网上资料搜索五种途径进行了资料的搜集。
在中国期刊网以“担保物权”为关键字进行“题名”搜索,共搜集到论文301篇,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252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13篇,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36篇。
以“浮动抵押”为关键字进行“题名”搜索,共搜集到论文182篇,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09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48篇,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1篇,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24篇,以“我国浮动抵押”为关键字进行“题名”搜索,共搜集到论文17篇,其中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1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6篇。
在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馆藏中文图书,以“担保物权”为关键字进行题目检索,共搜索到论文36篇,其中专著6本,期刊30篇。
图书馆借阅抵押制度方面的著作4本;报刊文献阅览室找到浮动抵押方面的论文2篇;中国民商法网上搜索到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方面的论文2篇。
二、关于相关代表性专著的概述1.高圣平著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
作者从担保物权总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四方面手对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一编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担保物权总论这一章中,作者对我国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做出了评价,指出我国《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编植入了很多市场化得元素,当其中缺失之处仍然存在。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我国2007年的《物权法》首次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抵押贷款方式,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和现实意义。
但是,浮动抵押制度也同时增加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放贷风险,产生借款人骗贷逃债风险、操作风险、债权实现风险增加等一系列问题。
文章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了银行放贷风险增加的主要法律原因,并在借鉴他国先进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立法和商业银行自身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浮动抵押;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一、浮动抵押制度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浮动抵押的浮动性自设立之日起即存在,直至法定或约定的事实出现后,浮动抵押结晶确定之时才消失。
将来之物可多可少,可有可无,其本身便充满着不确定性。
而且在浮动抵押设定之后,抵押人对其设定抵押的财产仍然保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可见,无论是从已有财产来看还是从将有财产来看,浮动抵押制度都呈现出其浮动性的特质。
二、商业银行适用浮动抵押放贷所存在的风险增加问题(一)借款人骗贷逃债风险增加银行在适用浮动抵押担保发放贷款之后,由于债务人在经营过程中可以行使自由处分权,其往往会在浮动抵押确定之前恶意处分财产,转移财产到其关联企业或者是与第三人串通以正常交易过程来掩饰其转移财产的目的,以使其自身的利益受到最小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导致银行在实现其抵押权时能够进行处分的财产大幅减少,根本不能回收贷款价值。
(二)商业银行放贷过程的操作风险增加我国商业银行对浮动抵押制度缺乏相关的实际操作经验,相较英美等国而言,其在浮动抵押贷款合同内容以及具体的审核放贷条件方面均没有一个稳定统一的标准化规定,可见其放贷过程中的操作风险明显增加。
二是银行对抵押物担保价值的评估难度上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用于设立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比较杂且都是动产,受市场波动以及评估手段的影响,银行难以对其作出百分之百准确的估值,而且浮动抵押还存在浮动期,只有到其结晶时抵押物的的价值才得以最终确定,造成银行在放贷前无法准确估值抵押物的价值和贷款额度的大小。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目录特点优势劣势国外相关规定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我国浮动抵押的规定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浮动抵押合同范本编辑本段特点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立抵押其主要的特定为: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编辑本段优势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
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此外,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编辑本段劣势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编辑本段国外相关规定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
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将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
我国《香港公司条例》和《澳门商法典》中都有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编辑本段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具体运作,以英国为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浮动担保权的当事人。
有资格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债务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商事公司, 非商事公司以及自然人、合伙组织不能设立。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动产浮动抵押手续简便、加快了企业的融资速度,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提高物的流转效率。
但是由于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很多方面的问题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实践中将出现很多问题。
本文在分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希望可以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帮助。
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缺陷完善一、引言浮动抵押是英国衡平法院于19世纪从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并不以对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仍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抵押物进行自由处分,这促使了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充分利用,企业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拓宽,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的担保能力。
在我国于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中,第181、189、196条的规定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确定,这无疑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但是,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等方面上的权利扩张,加上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抵押权人就难以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三方面具体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一)抵押人和抵押标的限定范围上的问题1、抵押人的限定范围过大对于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的类型,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
在日本,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设定浮动抵押,且只能担保公司债;在英国,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其它主体,如自然人和合伙等无权设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抵押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对是否限制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范围存在争议。
有学者主张,我国浮动抵押为了交易安全起见,应将其使用主体加以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设定浮动抵押。
因为这些公司的资金较为庞大信誉度较高,在承受风险以及清偿债务的能力上都有一定的保证。
有些学者对此并不赞同,因为这种限制将造成企业权利能力的不平等,而且,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宽广,并不一定十分需要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相反,一些有潜力的有限责任公司却恰恰最需要这种灵活的担保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设立浮动抵押,法律不应限制。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简析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简析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财产的流动性不断加快,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应运而生。
浮动抵押制度摆脱了固定抵押制度对抵押物流转的限制,增强了企业资本的利用率,更符合市场经济效率优先原则。
本文就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现阶段浮动抵押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浮动抵押,问题,解决措施一. 引言所谓浮动抵押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浮动抵押的显着特点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确定,抵押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抵押财产,从而实现浮动抵押制度的效率追求。
传统意义上的浮动抵押有三大特点:抵押物的广泛性和浮动性、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结晶转化为固定抵押。
二. 浮动抵押制度的国内外发展现状浮动抵押制度源于英国判例法上的浮动担保。
英国上诉法院于1870年正式确定了浮动抵押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完善和补充,这种制度己经成为一种应用极为广泛的担保方式。
新的体系中,优先权规则不再区分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
“按照提交通知体系的规定,担保的优先权以提交融资报告进行登记的日期来确定,两种担保之间的区别由此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先担保优先于后续担保”[1]。
美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是为满足商业融资的需求而产生的,最初规定于1952年初颁布的《统一商法典》[2]。
这是美国的成文法首次对浮动抵押做出立法规定。
《统一商法典》第9-204(1)条规定:”……担保协议可以规定以将来取得的担保物作为担保协议中全部或部分债务的担保”[3]。
从浮动抵押制度的延续来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统一了多种既存的个别担保物权,创设了担保利益核心的担保制度,具有革命性,备受重视”[4]。
在当代德国民法物权理论体系中,《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唯一的动产担保方式是质权。
但是,”德国的贷款人或者权利人往往不使用质权,而使用作为担保转移所有权和作为担保让与债权两种模式。
浮动抵押
关于浮动抵押法律制度的综述来源:未知作者:佚名q 日期:10-08-04一、浮动抵押的定义研究在世界的法律发展史上,抵押权制度萌生于罗马法,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中的抵押制度,均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
然而,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却造就两大法系迥异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
而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传统决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必然产生于英美法系而不是大陆法系。
所谓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日常经营范围内可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在特定情由发生时抵押权人得就此抵押物受偿的一种抵押。
二、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1、财产标的的广泛性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在目前所存在的抵押方式中最为广泛,其标的物的范围没有特别的限制。
如前所述,它包括公司的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也包括公司对外享有的各项财产性权利。
因此在财团抵押中被排除在财团之外的无法特定化的财产,如公司的应收债和半制成品,甚至商誉等也被纳入浮动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总之,所有公司的有形和无形财产,现在和将来财产均可以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
2、抵押财产的集合性浮动抵押财产的初始形态是企业全部或一类财产的集合物,即以公司(债务人)现在或将来的全部或一类财产为担保标的物。
抵押物的集合性是抵押物流动性的前提和保障,如果抵押物要求为特定一物,则流动性是无从谈起的。
只有在设定抵押财产为众财产的集合时,在对财产集合体的经营过程中,财产呈现流进和流出的两种相反方向的有序运动,浮动抵押才能成为可能。
3、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最明显也是最表象的特征。
在浮动抵押中,由于抵押人在日常经营范围内有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所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不特定的,是流动的。
在抵押设定后,流入该企业的财产则自动成为标的物,无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流转出企业的财产,则自动退出设押财产的范围,不再受抵押权的约束,当事人也无须采取什么措施。
4、抵押人自由处分的特殊性浮动抵押最重要的特征是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具有自由处分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占有、使用和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条文释义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比如企业以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买进的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生产原材料等动产担保债务的履行。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产品生产,可以买入新的机器设备,也可以卖出产品,抵押财产处于一种浮动的状态。
然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应当是确定的,抵押财产需要从之前浮动的状态变为固定的状态。
根据本法第411条的规定,当发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也就是说此时抵押人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就是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确定前,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抵押人新增的财产要作为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后,对于抵押人转出的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仍对这些财产具有追及效力,而对于抵押人新增的财产,抵押权人不享有担保物权。
抵押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以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
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的财产类别。
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两个特征:第一,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
第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具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
浅议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作者:付星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现在的时代正是科技进步的狂热时代,浮动抵押制度在世界各国的广泛传播有其必然性,但是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还处于雏形,本文试通过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以及在其他国家的发展特点考量,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制度;物权;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一)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浮动抵押制度是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场合。
但是,19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的衡平法院并不承认浮动抵押制度,他们认为,由于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具有不确定性,就可能导致财产关系的不稳定,这样就无法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这与大陆法系传统的抵押制度观念相似。
但是随着工商业的不断快速发展,尤其的经过第一、第二次工业革命,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成倍增加,贷款人不可能对每个公司做出无抵押贷款,这样就要求公司提供财产作担保。
这些财产很多时候是动产,这些动产是不断替换和改变的,于是浮动抵押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应运而生了。
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有以下特点:第一,抵押标的具有广泛性。
抵押标的广泛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从横向来说,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
竖向来说,包括债务人现有的财产和债务人将来的财产。
这样,浮动抵押制度就克服了一些其他抵押制度中的缺点,如必须对每一项财产进行特定化并予以一一登记的繁琐手续一级过高的费用,充分体现出了其高效率。
第二,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
抵押标的包括债务人公司现在以及将来的财产,所以它的形态也是随着时间和公司情况不断变化的,但是标的物作为担保物的性质是不会发生改变的,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了债务人企业违约或清算情况,标的物作为担保物的新价值形态,债权人可就此行使抵押权。
第三,债务人处分抵押标的相对自由性。
债务人可以在正常经营活动中自由处分其财产,无须得到债权人同意。
第四,抵押标的需注册登记备案。
论浮动抵押制度
小型企业 中占总财产 比例很高 的知识产权 、应收账款等财产 性权 利被 排除在 浮动抵押物 之外 , 《 物权 法 》的规 定使 浮动 抵押抵押物 的范 围过于狭窄 ,严重地影响 了浮动抵押制度 的 融资等功能 ,影响了浮动抵押制度优势 的充分发挥 。 ( 二 )登记制度规 定的不完善 。 目前 ,我 国抵 押登记机 关并 不统一 ,存在 多头执法 的问题 ,且大都 未实现 电子 化。 对于浮动抵押的登记 , 《 物权法 》规定 的比较粗略 , 如何登记 、 登记 的内容等未给 与明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的 《 动产抵 押登记办法 》则忽 略了浮动抵押 的特殊性 ,对此没有作特别 的规定 ,这些导致实践 中登记机关无所适从 。 ( 三 )接管人制 度的缺失 。接管 人制度是浮 动抵押制度 的精 华之一 ,国外关 于浮动抵 押接管人有 较为成熟 的做法 。 在我 国 《 物权法 》制定 的过程 中,梁慧星 、王利 明等学者在 其 《 物权 法 》建议稿 中都提 m了应建立浮 动抵押财产接 管人 制度 ,但立法者并未采纳 ,我 国 《 物权法 》对浮动抵押接管 人制度没有做 出规定 ,对浮 动抵押结 晶之后如何执行 的问题 未涉及 ,这也成为 《 物权法 》的一大遗憾 。 三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 一) 扩大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浮动抵押客体范围的大 小和浮动抵押人担保能力的大小成正 比,为促进企业的融资, 发挥 浮动抵押制度的优势 ,在其 他国家和地区,大都对 浮动 抵押 的客体范围做 了相 当广泛的规定 。如英 国浮动抵押 的客 体范围极其广泛 ,动产、不 动产、无形 资产、对外债权 等都 包括在内 ;日本对 浮动抵押 客体 范围的规定为公司的 “ 总财 产” ,包括动产 、不动产 、特许权 等,并有进一步扩大到商誉 、 客户关系等 的趋 势。4 我 国应扩 大浮动抵押 的客体 范围 , 将 财产性权利等作为浮动抵押的客体 ,并充 分尊重当事人 的意 思 自治 ,允许 双方 当事人对 浮动抵押的客体进 行约定 ,形成 法律规定 的抵押客体与当事人约定 的抵押客体相结合 。 ( 二 )完 善浮动抵押权登 记制度 。完善 的登记制度对 浮 动抵 押的广泛利用 、交易的安全与稳 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 外对浮动抵押大都建立了完整的登记公示制度。借鉴国外浮 动抵押权登记制度 ,我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 ,并实 现浮动抵押 登记 电子 化 ,以更好发挥 登记 的公示公 信效 力 ; 对于登记的 内容 ,应进行明确 ,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 信息 、抵押物的一般性概括描绘 、登记时间 、限制性条款及 救济方式等。 ( 三 )引进浮动抵押接 管人制度 。浮动抵押接管人 制度 是一个极富程序意义 的制度 ,对于平衡浮动抵押 当事人之间 的利益及维护经济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应借鉴 国外成熟 的立法经验 ,引进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 ,并对浮动 抵押接管人 的资格和权限 、选任机制 、权利和义务 、法律责 任等做 出明确的规定 ,以更好 的发挥浮动抵押制度的作用 。
浅评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以《物权法》181条为视角
的 研 究 , 仅 从 第 1 1条 人 手 , 采 用 解 释 论 的 方 法 , 并 结 合 国 外 相 关 立 法 例 ,对 其 进 行 浅 显 的 探 讨 。 笔 8
者 认 为 , 我 国 《 权 法 》 目 前 规 定 的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并 非 像 大 部 分 学 者 所 批 评 的 一 样 漏 洞 甚 多 ,但 它 有 物
用法 解释 学的方 法,主要从 我 国动 产浮动抵 押设 立的主体 ,抵押 财产 的范 围,浮动抵 押 的确定这
三 个 方 面 , 对 我 国 的 立 法及 其 实施 提 出 了 自己 的 意 见 。
【 关键词 】动产 浮动抵 押 ;抵 押主体 ;抵押 财产 【 图分类 号】 D 5 1 【 中 F 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 0 6 2 0 )3 0 6 —4 0 8 5 7 (0 9 0 — 0 20
不 同 的 地 方 在 于 前 者 有 较 为 规 范 的 运 行 机 制 , 且 公 司 财 产 具 有 较 强 的 独 立 性 , 能 够 独 立 地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在 一 定 时 间 内 ,公 司财 产 价 值 具 有 较 强 的稳 定 性 ,债 权 人 的 担 保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一 定 得 保 障 ,而 个
浮 动 抵 押 的抵 押 人 应 仅 限 于 公 司 。理 由 大 抵 在 于 担 保 权 实 行 之 前 ,债 务 人 的 财 产 不 受 担 保 权 的 支 配 ,
因 此 ,债 权 人 虽 享 有 担 保 权 ,但 于 债 权 期 满 后 能 否 真 正 实 现 仍 有 很 大 的 风 险 。 “ 司 与 自 然 人 、合 伙 公
作 者简 介 : 张祺 炜 ( 9 5 18 一) 中央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民商 法硕 士 研 究 生 。( 北京 ,邮 编 :1 0 8 ) 00 1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本文首先论述了浮动抵押制度的产生过程,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分析,从浮动抵押的主体、标的、内容和设立与登记四个方面系统地阐述了浮动抵押法律关系并从浮动抵押的结晶及其条件、浮动抵押的实现方式两个方面论述了浮动抵押的实现问题;最后,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利弊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进而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实现立法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一)浮动抵押制度的产生与概念浮动抵押制度(floating charge)是一种融资担保形式,最早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它在法律上经历了一个由否认到广泛应用并加以保护的过程。
19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的法院是不承认浮动抵押制度的。
19世纪50年代后,英格兰法有了新发展,衡平法院对浮动抵押的态度逐渐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至1870年,英格兰上诉法院在审理Re Paruprta,New Zealand co.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出抵一家企业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的效力等于出抵整个企业,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处分企业的资产”。
浮动抵押制度的效力遂通过该案例最终得以确立。
1972年,苏格兰颁布了公司浮动抵押和代管人法,将由判例法产生的浮动抵押制定了成文法,成为各国借鉴浮动抵押制度的典范。
浮动抵押,又称为浮动担保、企业担保。
那么,究竟何谓浮动抵押?作为浮动抵押源头的英国衡平法虽有许多判例对此进行阐述,但由于英国法律传统以判例为主要渊源的特点,因而在英国的成文法中很难找到关于浮动抵押的直接定义。
在1847年政府公债和其它担保投资公司诉马里拉铁路公司的判决书中,麦克拉亨法官对浮动抵押是这样定义的:“浮动抵押是在一个持续经营企业的财产之上设定的衡平法上的抵押,其标的物不断变动。
浮动抵押的本质在于:它保持休眠状态直到设立担保的企业停止运营或者直到担保权人介入。
”我国学者在研究这一外来制度时,对其概念亦有不同表述。
略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
略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08-01摘要应将浮动抵押的设押主体只限定为公司法人。
公司受资本三原则的限制,财产相对稳定、财产关系及经营情况容易受到监督。
我国应当将浮动抵押的设押财产范围作出扩大的规定。
关键词浮动抵押正常经营我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是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并结合我国国情基础上制定的,其既吸收移植了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又具有中国自已的特色。
但是,由于浮动抵押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引入我国,我们有必要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关于此制度立法中的一些不足,以期进一步完善,使此制度在我国实现良好的运行。
一、限定设押主体为公司法人我国对浮动抵押主体范围的规定与世界其它国家相比是比较宽泛的。
对于抵押人的范围,英国和苏格兰法则将其只限定为公司;美国则对其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主体均有可能成为抵押人;在日本引入浮动抵押制度后,制定了“企业担保法”将抵押人只限定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抵押人可以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的抵押人范围作出相对较为宽泛的规定,立法者是如此考虑的:“考虑至我国设立浮动抵押,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将浮动抵押的设定主体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立法者能从社会的融资需要出发来制定法律,是值得我们肯定的。
但是,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通常适用于大型企业项目融资担保,因为大型项目融资所需的抵押财产价值较大,如只限于采用固定抵押方式对企业来说会因为可抵押财产价值不够而不能融到所需的足额资金,所以引入浮动抵押对大型项目融资是很有必要的。
然而,中小企业或农业生产者所需的资金额通常不是很大,可以通过固定抵押贷款或其它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财产来解决担保问题,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未必是最适合、最可取的。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没有 规定抵 押权人 对抵押 人及抵押 财产相应 监 督权 , 抵押权 人无
押 权人 债权 的实现 。
动产浮 动抵押 在我 国毕竟还 是一种新 制度 , 物权 法》 而《 的规
法 掌握抵押 人的生 产经营状 况及抵 押财产 的价值变 化, 不利 于抵 定 又很概括 和 简略 , 因而 还存 在着 一系列 的 问题和 不足 , 只要 但
赖 的信 用状 况 。 如果毫 无 限制地将 所有 企业 、 个体 工商户 以及农 是可 能的 。 笔者认 为 , 以由双方 当事 人在 订立浮 动抵 押合 同 可 业 生产 经营者 全部纳 入浮动 抵押的设 立主体 范围 , 在浮 动抵押 制 时协 商约定 监督 的 内容 、 具体方 式和 办法 。 可 以借 鉴英 美法 为 也 度 本 身风 险较大 , 权人 处于 极为不 利 的情 况下 , 能会进 一步 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 在浮动 抵押特 设 了接 管命令 、 债 可 财产控 制和禁令 地 诱发 制度 风险 。 因此 , 能将抵押 人 作扩展 性解释 , 不 应该 对《 物 三 项制度 , 以弥补我 国物权 法对 浮动 抵押权 人保 护力度 的不足 。 权 法》 1 l 第 8 条作 限制 性解释 。 英 国公司法 规定 浮动抵押 担保 如 ( ) 三 明确 浮动担 保 的优先 效力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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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之检讨与完善
刘佳 丽
摘 要 物权 法》 设 了许 多新 的制度 , 创 动产浮 动抵押 就是其 中的一项重 大举措 它的运 用给企 业 、 个体 _ 商户 、 T - 农户 的
浅析浮动抵押
定发放贷款 的额 度和 比例 ,对 于企业 的原材料 .折 l较 快的机 差的时候 ,浮动抵押 中很大一部分是应收帐款和半制成品 , 1 9 应收
器设备 、无形资产及 其他处 于生产经 营活动 中的流动资产 ,银 帐款未必都能收 回 ,半 制成 品若不能完工则不值钱或不能 出售 。
行往往不愿意 将其纳入抵 押财产 的范围 ,这就 影响 了抵 押人可 到抵押权实现时 , 企业的财产价值可能大大低于浮动抵押设立时 能获得 的贷款额 度 。在浮动抵押 中,可 抵押财产 范围 的扩大 以 的财产价值 ,使抵押权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如果借款人有 及 将企业现 有及 将来取得 的所 有财 产抵押 , 以使企业 的整体 刻意 的欺诈行为 ,如借款人以隐匿 低价 出售或转让、欺诈的方 可 价值 远远大 于企 业所有 的单个财产 的价值 之和 。而且 ,浮动抵 式处分借款人的资产 ,折 损借款人清偿债务 的能力 ,贷款人 的利 押设 定后 ,债务人仍 然保有对抵 押物 的处分权 ,可 以在 正常经 益就更加难 以实现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约大量的成本 支出。
资产 的显著特征和优点 。 然而 , 这一特征也是贷款人 的一大隐患。
4 有 利于增强企 业的举债 能力和偿债 能力 。 固定抵押 中 , 浮动担保的担保财产 的价值一直处于不停的变化之中直到出现某 . 在
银行通 常根据抵 押人现存 中那些能够及 时变现 的财产 价值来决 种事 由导致浮动担保结 晶。通常结晶 的时候是 借款人财务状况较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
有一些超越时问和空间, 超越种族 、 宗 教信仰 和文 化背景差 异的共
同 价值 。这 就 是 法律 之 可 以被 意 志 的哲 学 基 础 。 ” 在《 物权法 》 浮 动 抵 押 制 度之 前 , 《 担保法 》 及 其 解 释 不 仅 规 定 了动 产 抵 押 , 而且还规 定 了 集 合抵 押 , 突破 传 统 “ 一 物 一权 ” 主义 , 充 分 发 挥 了物 的 担 保 和 用 益 功 能 。这 些 都为 浮 动 抵 押制 度 在 中国 的“ 问世 ” 奠定 了基 础 。 我 国《 物权法 》 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 了规定 。设立浮动抵 押的 主体仅限于企业 、 个体 工商户 、 农业 生产经 营者 ; 浮动抵 押财 产的 范 围严格限定于生产设备 、 原 材料 、 半成 品、 产品; 在 优先权 方 面 ,
浮动抵押的主体 为: 企业、 个 体 工 商 户 和农 业 生产 经 营 者 。对 于 主 体 的规定是考虑 到我 国设立浮动抵押是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 民 贷款难 , 促进 经济 发展 , 因此这种设定是适 当的。浮动抵押 的客体 限定 为 动 产 , 而将 不 动 产 、 有 价 证 券 等 排 除 。实 际 上 , 那 些 被 排 除 在外 的不动产 、 知识产权以及其 他无 形资产 比《 物权法 》 中规定 的 特 定 动 产 更 具 有 担 保 价 值 。 正 如 日本 学 者 我 妻 荣 所 说 : “ 现 代 企 业, 是由各个动产 、 不 动产 、 权利、 法律关 系 、 事 实 炎 系 以及 其 他 有 形、 无形的财产构成的 , 并 为 实 现 一 定 得 经 济 目的 而 结 成 的有 机 组 织体 , 它 具 有 超 过 各 个 财 产 的个 别 价 值 的综 合 以上 的 整 体 价 值 ” 第二, 关 于 登 记 制 度 。我 国 浮 动 抵 押 登 记 制 度 采 取 的 足 登 记 对 抗 主义 。 双方 签订 书 面合 同 , 浮动抵押权便设立 了 , 如果 没有登 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 记对抗 主 义能够保 护第 人 的利益 和交 易安 全 , 也 在 相 对 意 义 上 保 护 了抵 押 权 人 的利 益 。 然 而 , 这 种 模式却存 在很大的弊端 : 单纯注 重形式 , 不 够灵活 , 增加 了臀 记部 门 和 当 事 人 的 负 担 。这 些 都 降 低 了 其 现 实 的操 作 性 。 第三, 浮动抵押权 的优 先权 。浮 动抵押 与 固定 抵押 最大 的 区 别 在于 , 浮动抵押在 固定化之前 的担保 利益 的“ 浮动性 ” 。浮 动抵 押 固定化之后 才转变 为固定抵押 , 我 国法律对 于它与其他 法定 的 优 先权 人 、 固定抵押权人 、 其他 已固定化 的浮动抵押权人 之问 的受 偿顺 序如何并没有作出规定 。 ( 二) 我 国浮 动 抵 押 制 度 的 完善 第一 , 扩大浮动抵押 的客体 范围 。如前所述 , 我 国《 物权法 》 所 规 定 的浮 动抵 押 标 的 物 范 围 过 于 狭 窄 , 应 当扩 大 浮 动 抵 押 客 体 的 范围 , 公 司以其全部或 部分 动产 、 不动产 、 有形 资产 、 无 形资 产 、 财 产性权利设 定浮动抵 押 , 也 可 以在 法 律 许 可 的设 定 范 围 内 协 商 确 定浮动抵押的资产 , 这样 可使债务人可抵押的资产范 围扩 大 , 确保 抵押权得到最大的保护 。 第二 , 完 善 浮 动抵 押 登 记 制 度 。登 记 作 为 浮 动 抵 押 权 的 公 示 方式 , 能够使第 三人了解抵 押人的财产状况 , 保 障交易安全 。我们 应当对浮 动抵押登 记制度进 行完善 , 比如登 记事项要 注意保护 当 事人之间 的商业秘密 , 只登 记一些 必要事项 即可 ; 公示 上 , 要增 加 工作 的透 明度 以及服务 意识 。 第三 , 控 制抵 押 权 人 的 风 险 。我 国 《 物 权法 》 规 定 了抵 押 人 有 自由处 分 权 , 而抵押权人的权利却是空 白, 为 了 保 护 抵 押 权 人 的 利 益, 应 当 赋 予 其 相 应 的 权 利 。 比如 知 情 权 、 变 更权 、 撤 销 权 等 。另 外, 严格 依 法 也 能 避 免 因此 产 生 的抵 押 合 同无 效 、 债 权 无 担 保 的 后
论我国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的构建
无法 防止抵押 人在 浮动抵押 固化后 恶意 处分抵押 财产 。我 国破 产 管理人 制度 的 实施 为接 管人 制度 的 引
进奠定了基础, 但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却为接管人制度的运行制造 了障碍。 因此 引入 浮动 抵押接管人制度 , 不仅要构建接管人制度本 身, 还要完善浮动抵押及其配套制度 。
性 , 加上抵 押物 又属 浮动 的游离 状态 , 再 因此 在登 记公示 的道 路上其 并不 能达 至不 动产登 记充分 维 护抵
押权人 利益 的公信 效果 ” 。在抵押 权人 与抵押 人未 就抵 押权 实 现方 式 达成 协议 时 , 民法 院拍 卖 、 人 变 卖抵 押财 产前 , 如何有 效 防止抵押 人处 分抵 押财产 甚至 恶意处 分 ?其二 , 浮动抵 押 的优势 在 于是 以财产 结合体 来 担保 的 ,所 谓浮 动抵押 , “ 是指 权利人 以现有 的和 将有 的全 部 财产 或 者部 分财 产 为其 债务 提 供 担保 , 债务 人不履 行 到期债 务或 者发 生 当事 人约定 的实 现抵 押权 的情形 , 债权 人有 权就约 定实 现抵 押权 时 的动产 优先受偿 ”2。如果 以一般 抵 押权 的实现 方式来 实 行 浮动 抵押 权 , _ J 其优 势 如何 体 现?其 三 , 通 过 司法机 关 的介 入并 不利 于抵 押权 的快速 实现 , 而且 司法 机关 对 于如 何 实现 抵 押财 产 整体 价 值并 没有 经验 。其 四 , 国浮 动抵押 设押 主体 过 宽 , 我 也加 大 了抵 押 权 人 的权 利实 现 风 险 。《 权 法》 可 以设 定 物 将 浮 动抵押 的 主体规定 为企 业 、 体工 商户 、 业 生产 经营 者 , 个 农 这种 规定 考 虑 了我 国个 体 工 商户 和农 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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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2—09 作者简介:张义华(1965一).男,河南潢川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 法学和比较法学研究。 9l
万方数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第4期
性,再加上抵押物又属浮动的游离状态,因此在登记公示的道路上其并不能达至不动产登记充分维护抵 押权人利益的公信效果”【l J。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拍卖、变 卖抵押财产前,如何有效防止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甚至恶意处分?其二,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是以财产 结合体来担保的,“所谓浮动抵押,是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 时的动产优先受偿”【2 J。如果以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来实行浮动抵押权,其优势如何体现?其三,通 过司法机关的介入并不利于抵押权的快速实现,而且司法机关对于如何实现抵押财产整体价值并没有 经验。其四,我国浮动抵押设押主体过宽,也加大了抵押权人的权利实现风险。《物权法》将可以设定 浮动抵押的主体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这种规定考虑了我国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 产经营者融资困难的现实需求。但规定浮动抵押的各个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对浮动抵押的设定主体作出 限制,英国将浮动抵押人限定为注册公司,Et本将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仅仅限定为股份有限公司。这是 因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以处分抵押财产,而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资本制度、公示制度都可以保障公司 资本的稳定和财产关系的相对透明,对抵押人的处分行为有所约束。而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财务管理上缺乏约束和监督机制,很容易导致抵押权人的预期担保利益落空,这就必然要求我国在浮 动抵押权实行制度的设计上对债权人利益保障应有充分的考虑。 有学者提出,为有效控制实现浮动抵押权的风险,抵押权人可以采用及时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 的措施控制抵押人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J。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诉前保全申请人应 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作为债权人的申请人本来就是担保权人,结果还要向法院提供 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债权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可以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是否同意 保全财产。如此繁琐和费力的程序,对浮动抵押权人何其不便,而债务人此刻却似乎没有约束和负担。 其实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其特色之一就是接管人制度。浮动抵押以财产整体提供担保,就有 必要采纳接管人制度,在浮动抵押固化之后,通过接管人接收并管理抵押财产,一方面维持抵押人的经营, 另一方面保障债权人利益,还可以避免抵押人破产引起职工失业等社会问题。浮动抵押优点之一就在于 其代管人制度,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将实现抵押权时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受偿,避免将企业资产零碎 贱价处理,有利于发挥企业的整体价值,且经过代管人的专业化管理,企业甚至可能起死回生一1。 二、浮动抵押实行制度的比较考察 浮动抵押制度虽源于英国,但时至今日,两大法系已有很多国家都有规定,各国在其浮动抵押制度 中均有接管人制度,但又不完全相同。在我国构建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有必要对各国浮动抵押的实行 制度进行比较考察,借鉴其成功经验。 (一)英国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 根据英国法,在浮动抵押中,当解禁事由成就时,抵押财产固定化,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以下权 利:占有及处分的权利,比如出售;就抵押物向法院申请止赎令;委任管理接管人来接管和处理抵押 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可以是抵押权人根据债权或是抵押合同的相关规定,自己强制执行抵押 物或者抵押权人在法院授权下的强制执行抵押物。在浮动抵押中,接管人制度是浮动抵押权人常用的 实行担保的方法,即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债权人根据协议向法院申请向债务人指派管理担保财产的办事 员,这种办事员被称为接管人。接管人制度是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个亮点。接管人是英国衡平法上 的概念,其产生和运用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的固定抵押禁止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利于抵 押人在El常经营过程中自由处分资产;而衡平法上的浮动抵押克服了传统担保的缺点,当浮动抵押结 束,抵押权人有权占有和处分公司财产时,为了强化这种权利的行使,浮动抵押通常赋权抵押权人指派 接管人,管理浮动抵押的标的物,继续经营这些抵押财产,使得抵押权人能够管理公司财产,为实现担保 财产的价值奠定基础。英国浮动抵押制度中的接管人分为普通接管人和管理接管人。普通接管人只有 权收取债务人财产的收益,实现债权人的担保权益,并无权经营管理债务人公司的财产;而管理接管人
就我国现行立法及实践看,在浮动抵押制度中弓I入接管人制度既有有利条件,也还存在着障碍:
万方数据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第4期
(一)我国引入接管人制度的有利条件 接管人制度是为辅助浮动抵押制度发挥其功效、保护债权人和抵押人利益而设计的,在浮动抵押 固化之后,由接管人代替抵押人管理经营抵押财产,一方面为实现抵押权人的利益奠定基础,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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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
张义华:论我国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的构建
则除了为抵押权人之利益接管抵押物外.还有权经营债务人的公司。由管理接管人来接管抵押财产,是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最为有效的方式。管理接管人可以由债权人直接委任,也可以在抵押权人利益受 到威胁时申请法院强制委任。为了避免抵押权人对接管人的管理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接管人是抵押权 人委任的,接管人的地位是债务人公司的代理人,如果接管人是法院委任的,则为法院人员。在1986年 破产法前,英国对接管人的任职资格并无限制,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即可,1986年破产法后,要求接管人 一般由特许的专门处理公司清算或破产事务会计师或律师充任,不适格的人充当接管人有可能受到刑 事制裁。管理接管人在接管抵押物之后,拥有广泛的权力,几乎取代了债务人公司的董事。包括占有、 收集和接收公司财产的权利以及为此目的进行诉讼的权利;依据拍卖或私人合同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 分公司财产的权利;筹资或借款并为此而在公司财产上设立抵押的权利;任命律师、会计师或其他具有 专门资格的人支持其履行职责的权利;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起诉、应诉或者提起其他法律程序的权 利;将影响公司的问题提交仲裁的权利;使用公司公章的权利;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从事一切行为及 作成契据、收据或其他文件的权利;选任代理人执行其所不能执行的业务或者由代理人执行该业务更为 合适以及雇佣、解聘职员的权利;享有从事公司财产变卖所必要的一切行为的权利...…・最为重要的权 利是控制、占有公司财产的权利、继续经营公司商业的权利及处分、重构公司财产的权利油1。总之,通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第4期(总第132期)
论我国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的构建
张义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摘要:我国《物权法》未专门规定浮动抵押的特殊实行制度,不利于发挥浮动抵押制度的功效,也 无法防止抵押人在浮动抵押固化后恶意处分抵押财产。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实施为接管人制度的引 进奠定了基础,但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却为接管人制度的运行制造了障碍。因此引入浮动
抵押接管人制度,不仅要构建接管人制度本身,还要完善浮动抵押及其配套制度。
关键词:浮动抵押;接管人;破产管理人;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1)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12)04—0091—06
浮动抵押在不影响对物的充分利用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发挥物的担保功能,而且企业可以将现在或 将来的全部财产设定抵押,最大限度地利用企业财产结合体所具有的担保价值获得巨额融资,因此几百 年来浮动抵押一直是英国公司融资的普遍做法,并逐渐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立法所承继。 我国《物权法》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但是浮动抵押制度作为英美法系的一种特殊制度,有其特定的产 生背景,以及一套完备的配套实施制度。而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设计比较原则,尤其是浮动抵押实现制 度存在许多缺陷,比如接管人制度的缺失,导致这一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担保作用。因此,我国浮 动抵押制度的立法任务其实并没有完成。本文以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的构建为重点,探讨我国浮动抵 押制度的完善方案。 一、我国浮动抵押接管人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浮动抵押在满足实现条件后如何实行,《物权法》并未进行专门规定,实践中只能适用一般抵押权 的实行规则。《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 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 抵押财产。”此时浮动抵押的实现要遵从一般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来清 偿债权。但是这种规定在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上存在许多不足:其一,浮动抵押的设定不影响抵押人的正 常经营活动,“浮动性是动产浮动抵押的根本特性。设立浮动抵押后,抵押人既能融到资金又可以利用 其整体财产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其灵活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对融资活动的巨大促进作用。非他种担保 制度所能替代”。因此,这种设计对抵押权人极为不利,尽管浮动抵押设置了公示制度,可“动产抵押为 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而放弃了转移占有这条公ຫໍສະໝຸດ 道路,由于动产本身的易流动性和易损
过接管人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又可以充分发挥抵押财产的价值,实现对债务人的救助。
(二)苏格兰浮动抵押制度的建立和接管人制度的引进 苏格兰在法律上继受罗马法,属于大陆法系,其担保制度中初始并不存在浮动抵押制度。为解决公 司的融资困难问题,苏格兰在1961年颁布了《浮动抵押法》,但在引入浮动抵押之初也没有采纳接管人 制度,浮动抵押的实现依靠解散命令的方式。但由于缺乏接管人制度,导致浮动抵押在实践中不能发挥 应有的高效便捷的优势,不能达到移植浮动抵押的目的。于是在1972年苏格兰修订并重新颁布了《公 司抵押和接管人法》,引入了接管人制度。接管人制度纯粹是为了辅助浮动抵押。苏格兰的接管人制 度体现了自己的特点,比如并未规定有特定资格之人才能充当接管人,但对接管人的资格有较高限制: (1)未复权之破产人不得被选任为接管人。(2)法人及依苏格兰法所成立的合伙不得充当接管人川。 在苏格兰无论是抵押权人的委任或法院的委任,均将接管人视为抵押人的代理人。从苏格兰的浮动抵 押制度演进可以看出,为发挥浮动抵押应有的功效,在制定浮动抵押制度时,应注意制度设计的完整,而 接管人制度是浮动抵押保持制度完整性的关键因素之一。 (三)日本企业担保权的执行 源于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由于其特有的灵活性和便利的融资功能,得到了许多国家立法的借鉴, 比如美国对浮动抵押进行了移植,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也纷纷效仿。以日本为例,1958年日本 制定了《企业担保法》,其中企业担保权是以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为基础而设计的。依据日本《企业担 保法》第lO、1l、19、20、2l、22条的规定,企业担保权的实行,由担保权人向法院提出实行企业担保权的 申请,法院作出实行担保权的决定,并同时进行公告,查封担保人的担保财产、发出查封公告。之后由法 院选任财产管理人,管理担保人的担保财产。相比英国的接管人制度,日本财产管理人只能由法院选 任,降低了债权人利用这种担保方式的积极性。财产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主要是企业现有的总财产,不利 于对债务人公司继续进行商业经营,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在英国,接管人对固化后的浮动抵押财产都 拥有完全的控制权,日本则是由法院对抵押财产进行查封,司法的介入特色更重。英国注重担保财产的 现实安全和实行效率,注重债权人的自我救济以防止债务人在固化后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以更好地保 护债权人的利益。可见,日本借鉴了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但没有照搬,一方面顾及了日本的现实,另一 方面也造成浮动抵押制度价值的降低。如何在移植浮动抵押制度时,规定完善的实行制度,是保持浮动 抵押制度效率价值和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引入接管人制度的有利条件与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