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一)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两者相权取其轻”,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解释】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解释1】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
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
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
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解释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特事特办)【解释3】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解释4】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单比例扣除)(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很多题目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给出)【解释2】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应关注的六大问题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应关注的六大问题视同销售是一种税务行为,并且是在纳税人的商品或者劳务发生转移后产生的税务行为。
在视同销售行为产生以后,纳税人在会计上不用作为销售核算,但是在税收上应当作为销售进行核算,即要确认收入并计缴税款。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综合上述政策依据,笔者特将视同销售的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并提请纳税人注意相关问题。
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企业行为发生之后,区分其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在于,要看商品或者资产的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转移及改变。
因为所有权的改变,无论在会计上还是税收上都是确认收入的基本条件,而视同销售又是在税收上需要确认收入的行为,所以,所有权的改变是判断视同销售行为的关键所在。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不以销售为目的,具有代替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应当说明的是,视同销售业务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暂无强制性的检查手段,对于自制的资产,应产生适当视同销售利润(对于外购的资产,在特定情形下才可以不产生利润)。
对于外购资产的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税法知识之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税法知识之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应该进行调整,然后确定计算调整金额的收入基数。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欢迎阅读。
1.关于业务招待费总额的调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要根据发生总额,扣除40%后,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参考数值。
2.根据收入确定业务招待费总额调整后可纳入税前扣除的金额企业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扣除了总额的40%后金额后,与当年度收入总额的0.5%进行比较,所得税税前扣除额不得高于当年度收入总额的0.5%。
3.确定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当年的预收款收入,可以全额计入企业当年度收入作为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2)根据权责发生制,企业当年度实现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3)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无形资产使用权让渡的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5)免税收入;(6)视同销售收入;以上收入共同构成了企业所得税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广告费的扣除标准同样参考以上收入合计金额。
4.作为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的收入(1)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以及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让渡为租金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2)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某些收入,虽然在增值税核定为应纳增值税收入,但根据权责发生制,不属于本年度实现的所得税计税收入,应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
比如某企业2017年年末与某机关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企业在2017年年底收到预付款的时候确认收入并出具*,符合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但此时货物并没有真正发出,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是在2016年6月中旬,因此,在计算所得税计税收入时,应将该收入调至2016年,不应将其作为2017年度的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样,不能将该收入作为2017年度企业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税基数。
税务师《税法二》易错易混知识点及经典例题
税务师《税法(二)》易错易混知识点及经典例题知识点1:企业所得税税率经典例题1.【例题·单选题】下列所得,实际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是( )。
A. 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外的所得B. 小型微利企业来自于境内的所得C.高新技术企业来自于境内的所得D.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来自于境内的所得【答案】D【解析】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实际适用10%的税率。
2.【例题·单选题】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实际使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是( )。
A.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B.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C.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D.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答案】C【解析】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从境内取得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从境内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知识点2:股权转让VS 撤回或减少投资经典例题1.【例题·单选题】2019年1月甲企业以1000万元直接投资乙企业,取得其40%的股权。
2020 年10月甲企业将该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1200万元。
股权转让时,乙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200 万元。
甲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
A. 甲企业该项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120万元B. 甲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股息所得80万元C. 甲企业转让该项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D.甲企业投资成本1000万元在持股期间均摊扣除【答案】C【解析】选项A, 股权转让所得=1200-1000=200(万元);选项B, 不确认股息所得;选项C, 甲企业该项投资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选项D, 投资成本在投资转让时可以进行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021最新税前扣除标准)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021最新税前扣除标准)时间:2021/3/22 9:58:10 编辑:点击数:485564(年度申报案例:A105000 纳税调整项⽬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说明2】计算⼴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合计=主营业务收⼊+其他业务收⼊+视同销售收⼊。
2、年度申报案例:销售(营业)收⼊包括销售货物收⼊、提供劳务收⼊等主营业务收⼊,还包括其他业务收⼊、视同销售收⼊。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如让渡固定资产或⽆形资产所有权收⼊)、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常性业务招待费⽀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等。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案例: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1)销售收⼊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额为6万元,按照发⽣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3万6千。
(2)销售收⼊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额为4万元,按照发⽣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万4千。
(3)销售收⼊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额为10万元,按照发⽣额的60%扣除,但最⾼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的5‰。
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
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的5‰。
销售收⼊为1000万元的5‰为5万元。
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
超过5万元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这样,发⽣10万元招待费,按照发⽣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有1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特别1】财产转让收⼊,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
题⽬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需要注意哪些要点?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和“孰小原则”。
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含政府补助收入等营业外收入。
日常案例某境内居民企业202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01实际发生额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4*60%=2.4万元。
02实际发生额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1、实际发生额的60%小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5万元,但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实际可税前扣除额为3.6万元,未超过限额,因此该企业当年能在税前扣除3.6万元。
2、实际发生额的60%大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可税前扣除额为6万元,但由于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此情形下该企业当年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节税小锦囊锦囊一:正确核算业务招待费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就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2.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3.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4.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5.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会议费”;6.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7.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8.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9.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
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 o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准则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最新知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关于税前扣除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我们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依据上述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下会计分录怎么做?答: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确认收入)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2020
招待费扣除标准(2020最新税前扣除标准)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2020最新税前扣除标准)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
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
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说明1】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孰小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年度申报案例: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017版)及填报说明)【说明2】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年度申报案例: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日常性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二、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即除前述支出外,还有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费、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案例: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3万6千。
会计实务:如何计算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如何计算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包括:一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营业外收入不包括在内。
二是股权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三是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进一步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明确。
根据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的时候必然会填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自然地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既然税收上已经确认收入了,那么就应该可以作为扣除基数进行税收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纳税人常见问题集锦[1]..
纳税人常见问题集锦目录第一部分增值税、发票问题 (4)1.有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可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4)2.用于企业内部所购进的道路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4)3.企业将下脚料销售给客户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5)4 .丢失海关专用缴款书带来的损失应如何补救? (5)5. 未达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5)6出口收汇核销延期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5)7.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何开具发票? (6)8进项发票抵扣期限 (6)9.多项用途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6)10•主题:典当行绝当物品销售发票 (6)11.出口货物备案单证都包括哪些内容? (6)12•主题:关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7)13.水费发票 (7)14.主题:代开发票 (7)15.主题:专用发票验旧后还能作废吗? (7)16.自建房屋购买的照明灯具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8)17.汽车修理公司兼营的服务业务如何缴税? (8)18.错填折扣额的发票如何处理? (9)19..企业维修中央空调的费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9)20.能否给未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21.写错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9)22.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0)23.发票是我管理,但开票人把发票作废后,第二联不见了,税务局会怎样处理? (10)24.认证发票密文有误,该如何处理? (10)25 .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该企业开票吗?应在税务机关代开何种发票? (11)26.与承租单位共用水表,如何开具发票? (11)27.自产设备用于出租,是否视同销售征税? (11)28.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1129.某公司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标有两个单位名称,请问该如何抵扣增值税? (12)30.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该如何处理? (12)31.企业购进一套自动控制机床的软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应否作招待费扣除基数
利 润 率 依 法 确 定 该 公 司 自用 房 产 的 收 入为 1 0 2 0万 元 。 在 确 认 该 公 司 业 务 招 待 费 的 扣 除 上 . “ 同销 售 ” 收 对 视 的 入 是 否 应 当作 为 计 算 扣 除 业 务 招 待 费
的基 数 ?
报表 . 售( 业 ) 入是 指 纳 税人 的 销 营 收
认 的 收 入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中规 定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存 在 的 差
异 .应 当依 据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口径 来 确
务 收入包括 : 业商品( 品) 售、 企 产 销 提 供 劳务及让 渡资产使 用权 、建造合 同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是 企 业 除 主 营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经 济 业 务 所 取
为 扣 除 业 务 招 待 费 基 数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应 当是 根 据 企 业 所 得 税确认 的收入 而非企 业会计 制度确
税 务 检 查 人 员认 为 :不 应 当作 为
计 算 扣 除 业 务 招 待 费 的基 数 。 为 : 因 业 务 招 待 费是 根 据 纳 税 人 的销 售 ( 业 ) 营
种方 法来 确认 收入 : . 本 企 业近 期 1 按 或 本 年 度 最 近 月 份 同 类 开 发 产 品市 场
营 业 务 直 接 相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是 按 纳 税 人“ 年 销 售 ( 业 ) 入 净 额” 全 营 收 的 一 定 比例 内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 全 年 销 “
; l 一 曼 蓄 _ i l ;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于 2 0 年 建 04 造 办公 楼 一 幢 用 于 自用 。 会 计 人 员依 据 企 业会 计制 度作 会 计处 理如 下 : 建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吗
根据中国税法和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列入公司的费用进行扣除时,能否视同销售收入纳入计算基数,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必要性:指费用是企业业务所必需的,能够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且没有过高的金额;
2.真实性:指费用是实际发生的,有合法凭证和支出凭证可以证明;
3.合理性:指费用是基于经营需要和市场价值进行支出的,不能超出合理范围。
在这三个条件中,必要性是最关键的,也是判断招待费是否可视同销售收入的关键因素。
然而,如果企业在提供招待服务时没有获得直接的收入,而是为了拓展业务关系、促进销售或提升企业形象而进行招待,那么这部分费用不应被视为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之一、因为招待费并不是直接产生的收入,而是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经营支出,在纳税时应该被作为费用的一部分计入税前扣除范围。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有哪些?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有哪些?疑问:开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了,我们都知道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请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有哪些?答复: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包括:1、销售收入2、其他业务收入3、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5、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6、查补收入7、筹建期无收入也可扣实际发生额60%总结: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可以划分为2个口径:1、一般口径就是指销售收入;2、扩大口径就包含房地产预收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筹建期也可抵扣60%等。
政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同时为了不重复计提,需要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及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额。
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销售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2.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3.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财务人员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定不可忘记视同销售收入也属于业务招待费计税收入基数的范围。
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业务招待费……等。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字体:【大】【中】【小】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免税收入项目是否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发布时间:2006-11-9 11:00:04 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甲单位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
单位取得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属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项目。
对免税收入项目是否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文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三点提示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如,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为20万,当年的销售收入总额为100万,因为20*60%=12万>0.5(100*5‰)万,则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0.5万,20-0.5=19.5万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仅有5000万,因为20*60%=12万<5000*5‰=25万‚则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为12万元,需要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12=8万元。
简而言之计算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实际上是对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60%的金额与销售收入*5‰的金额相比较,二者熟低者便是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不包括“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填报除上述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
企业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企业用自制产品或者外购的产品赠送客户或者用于其他交际应酬之用,则该项产品应该作为企业的业务支出在税法规定内合理扣除。
视同销售收入、跨年度租金收入、违约金收入地
视同销售收入、跨年度租金收入、违约金收入的财税处理与例解一、视同销售收入的财税处理与例解视同销售是一种税收术语。
它是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简称,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
一般地讲,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处理上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求计算销售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的一种涉税业务。
会计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如此》中,没有视同销售的概念,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概念。
实务中,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展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1、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本钱费用。
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④+②(收取手续费下)+⑧2、按视同销售处理。
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结转主营业务本钱或其他业务本钱。
①(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②(视同买断方式下) +③+⑤+⑥+⑦税法规定〔一〕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如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如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示】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使用,均视同销售〔因经过加工过程附加值已经产生〕;外购的货物对外使用〔投资、分配、赠送〕视同销售、对内使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转出。
除上述8项业务外,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抵偿债务、奖励给职工等方面,因为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对外),也必须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70条)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70条)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1、在异地进行建筑安装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问:我单位从事钢结构安装,2009年度承揽了外市的安装工程。
请问我单位应在何地申报缴纳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贵公司提供属于建筑业安装劳务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2、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因市政开发,我公司需搬迁,我公司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到底是包括营业外收入还不是包括呢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到底是包括营业外收入还不是包括呢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到底是包括营业外收入还不是包括呢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不包括视同(营业)错。
同学,请问你在干嘛呢?如果我回答对你有帮助,要刻采纳。
不然我的采纳率就大大的下降了哦。
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请问业务招待费案发生额的60%扣除,最多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0.5%,那么营业收入是指本年利润那个数吗营业收入是指本年财务报表反映的主营业务收入另加其它业务收入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包括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填写说明: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
本行资料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其中,第2行为: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货物(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第13行为视同销售收入(1)非货币 *** 易视同销售收入(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根据以上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中,不包括税法规定的免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收入包不包括预收收入预收收入中,整个交易过程还未完成,风险还未转移,所以不能算是当年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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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字体:【大】【中】【小】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免税收入项目是否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发布时间:2006-11-9 11:00:04 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添加到我的收藏甲单位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
单位取得的收入中,有一部分是属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项目。
对免税收入项目是否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文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一)财政拨款;(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篱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同时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即以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
但另据2006年4月18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项“销售(营业)收入”。
而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主表第1项“销售(营业)收入”的金额等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3至7行合计;而第3至7行即为“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
也就是说,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口径上,并非完全是以“应纳税收入总额”作为基数。
对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记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科目中的、不论是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都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
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对(国税发[1999]65号)中有关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
(二)企业扣除类中的疑难问题处理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⑴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⑵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⑶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⑷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⑸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
2、企业2011年1月发放2010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若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为部分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应将全体职工合理的年均工资乘以参保人数之积,作为计算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并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因此,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在税收规定的标准内调减当期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收规定税前扣除;另一方面,企业可将实际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未通过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应按税收规定的标准予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应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据实扣除。
企业年金改变用途且不再具有补充养老保险性质的,应在当期将上述款项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6、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能否直接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
7、企业哪些资产损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⑴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⑵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⑶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⑷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⑹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8、截至2010年底,哪些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与生产经营有关且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截至2010年12月底,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下列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证券行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