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印发时间: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浏览次数:52508京建法〔2017〕16号京建法〔2017〕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7年9月20日附件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京规自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44号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19年2月15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审慎、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对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网上查询系统的运行维护,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
第四条查询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后进行查询。
查询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注册界面输入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原件。
查询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的,应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五条查询申请人登录查询系统,根据需求选择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第六条查询申请人可即时获取查询结果(样式见附表1、附表2),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具体负责共有产权住房的政策制定、规划计划编制和指导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应确定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代持机构”)。
代持机构决策、运营、资金等的管理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共有产权住房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共有产权住房用地,用于满足本区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及重点人才居住需求。
其中,满足在本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住房需求的房源应不少于3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中心城区共有产权住房需求和土地紧缺情况等,从城市发展新区统筹调配房源使用,促进中心城区人口疏解。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京建发〔2022〕108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108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政策,负责一级资质初审、变更初审和二级资质审批、变更审批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初审、注销初审工作,其中二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受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三、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变更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业务的,应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
beijing。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房屋登记相关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8]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6.28
【实施日期】2018.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房屋登
记相关文件的通知
(京建法〔2018〕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市规划国土委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6〕100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做好前后政策的衔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与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决定废止《关于房屋所有权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4件涉及房屋登记的相关文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附件:
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京建发〔2021〕145号•【施行日期】202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通知京建发〔2021〕145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评估活动的积极作用,推动物业服务评估的市场化、社会化,提升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规范物业服务评估活动通知如下:一、评估原则(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评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关部门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人参与社区治理情况、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和共用部分管理状况、物业承接和查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等提供专业评估服务的活动。
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是指法律、会计、工程、评估、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
(二)物业服务评估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及客观、真实、准确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依据和方法,评估日期和基准日,评估查勘数据,评估结果及有效期限,评估人员签章等内容。
(三)物业服务评估活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人与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约定评估服务内容,按相关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收费金额,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四)专业评估机构和相关专业人员与委托人、第三人或者评估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京建发〔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估价师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法规,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8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包括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包括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和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的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成立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接受征收当事人申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聘请。
第五条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京政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
(京建发〔2018〕4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8〕48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和专业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18年10月18日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规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验收行为,大力促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通知》(国办发2018第33号)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8〕11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条件:1.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设完成;2.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3.消防系统验收合格;4.特种设备完成使用登记;5.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6.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热力按要求完工;7.道路、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8.档案资料整理完毕;9.其它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北京市建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汇总
一、决定修订的文件(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删除第十一条:“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同时不包括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项目。
”删除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二)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发〔2011〕207号)1.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5〕14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 29号),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修改为:“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可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受托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3.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4.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5.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未进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6.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鉴定机构授权签署鉴定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供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应当提供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7.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原件;”8.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估、鉴定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记录;”9.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10.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上述材料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注销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注销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京建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注销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和规范审批管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有效、健康的运行,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活力,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出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登记注册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证书的注销工作。
二、资质注销工作由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分工负责。
其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核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辖区内四级(含暂定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核准和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初审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工作分为依规注销和企业主动申请注销两类。
依规注销适用于开发企业出现资质到期未核定、营业执照注销、营业执照核减房地产开发业务、营业执照迁出本市等情形时,市、区住建委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注销企业开发资质的行为。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适用于开发企业主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市、区住建委或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注销企业开发资质的行为。
企业主动提出资质注销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质到期未核定、营业执照注销、营业执照核减房地产开发业务、营业执照迁出本市的情形。
四、资质注销流程(一)依规注销1.梳理拟注销资质企业名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字号】京建法〔2016〕3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6〕3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测绘单位、各相关单位: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加强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2000]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做了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适用范围(一)房屋申请预售许可的,其预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
(二)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申请不动产初始登记的,其实测绘成果应当办理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
(三)已办理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审核的房屋,测绘成果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房产预(实)测绘成果变更审核。
二、市、区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房屋及其他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发证房屋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以及相应的实预测数据对应审核工作;区房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辖区内其他房屋的房产实测绘成果审核(含变更审核)及相应的实预测数据对应审核工作。
三、申请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一)申请房产预测绘成果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1.建设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原件;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申请表》原件(登录下载,以下同);3.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原件及其相应电子文件;4.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原件;5.《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7.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复印件;8.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9.委托测绘合同复印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的通知(2018)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
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房地产评估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8]32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09
【实施日期】2018.07.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的通知
(京建发[2018]323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2号令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4号令修正)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要求,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监管,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估价服务水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北京估价师协会)定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的组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估价师协会成立房地产估价报告抽查工作组,负责本次报告抽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各公安派出所、各社区居委会、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贯彻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建住房〔2001〕115号,见附件)精神,切实提高居住小区安全防范水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公安派出所应负责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防范体系,预防和减少案件发生;负责辖区内全面治安巡逻控制;负责指导治保会等群防群治组织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开展创建安全责任区活动。
二、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安管理。
着重抓好三支队伍建设:一是社区治保会和单位内部治保组织,一是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一是社区保安队伍。
要结合社区建设,继续抓好以治保会为重点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改善治保会的工作条件,改进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
三、社区居委会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社会秩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治理整顿,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小区居民对安全防范重要性的认识;调解民事纠纷,作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帮教工作,提高小区居民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小区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各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小区保安工作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提高小区安全防范的专业水平,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在职责范围内与社区居委会配合做好小区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8(000)010【摘要】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公安分县局,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地址的使用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权属管理工作和户籍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总页数】3页(P71-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4【相关文献】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J], ;;;;;;;;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J],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开发发[2020]8号) [J],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重点工程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重点工程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重点工程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扩大有效投资,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2020年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继续谋划实施“3个100”工程,集中精力推进100个基础设施、100个民生改善和100个高精尖产业项目。
其中新开工项目120个,续建项目180个,力争当年竣工项目78个。
同时,2020年安排重点推进前期工程250项。
现将《北京市2020年重点工程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谁分管、谁推进”原则,细化项目推进、投资任务落实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计划确定的任务节点,做好续建项目复工和新开工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努力将疫情影响降至最低。
各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办理、谁协调”原则,依据重点工程前期手续办理计划,建立审批台账,主动对接项目单位,积极推进手续办理。
各区政府要积极对接辖区范围内重点工程项目,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在征地拆迁、市政接用、施工外围配合等方面做好保障。
各项目单位要倒排工期,确保新建项目按时开工、续建项目如期推进、竣工项目尽快投用。
二、强化调度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重点项目落地和投资促进工作专班,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土地资金要素保障、项目开复工进行专项调度服务,根据项目调度过程中发现和主责单位提出的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联合会商,协调解决。
定期梳理汇总重大、共性问题逐级提请副秘书长、副市长、市长专题研究解决。
市重点工程全部纳入市级绿色审批通道,其中的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纳入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缩短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缩短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缩短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委各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为北京市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办事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应进一步缩短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优化工作流程。
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缩短办理时限对原规定的当日办结和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两类办理时限按照登记类型调整为当日办结和5个工作日内办结两类。
(一)当日办结的登记类型:包括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抵押权、地役权、预告登记注销,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买卖(买方为自然人的)、存量房屋买卖(卖方为自然人且买卖双方本人均到现场的)、房屋赠与(赠与人为自然人且赠与双方本人均到现场的)、房屋交换(申请人为自然人且交换双方本人均到现场的)、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夫妻双方本人均到现场的)、夫妻间房屋变更登记(夫妻双方本人均到现场的)、权利人名称及相关信息变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
(二)其他的登记业务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合并工作环节将缴纳登记费同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合并为同一环节。
新的不动产登记办理要求将作为不动产登记规范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请各部门予以高度重视全面做好准备,于2018年4月1日起按照新的工作要求开展日常登记业务。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13日——结束——。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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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要求,决定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土地出让过程中有关程序的通知》(京国土房出[2003]188号)等3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的30件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18年11月8日
——结束——。
住宅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住宅设计规范》及其他规范涉及内容
住宅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住宅设计规范》及其他规范涉及内容【摘要】住宅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应受到保护,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多审合一后施工图审查内容涵盖消防、人防及房屋建筑的方方面面,涉及各类国标、地标、行标规范。
基于此,以住宅为研究对象,侧重《住宅设计规范》及有关无障碍、防水、门窗玻璃、室内环境等其他规范,汇总这两类规范涉及的强制性条款,结合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工程案例对部分易错、易忽略条款进行解析,供设计师借鉴。
【关键词】住宅施工图审查强制性条款案例解析一、引言:1、选题背景与意义住宅商品化以来,开发节奏快,设计周期短,住房质量问题频繁出现。
2018年4月,多审合一启动前,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联合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民防局共同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多审合一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版),这是一本大全,汇集各种建筑类型的强制性条文及审查要点。
因内容庞杂,面广量大,具体设计中并不易撷取,有的疏漏,有的意识不到。
如果能把住宅项目应执行的各类强条要点单独汇总,并对部分条款加以案例解析,这种有针对性的汇总研究也许对设计院会有所帮助。
1.侧重点及住宅涉及强制性条款的情况受篇幅限制,本文重点研究《住宅设计规范》及有关无障碍、防水、门窗玻璃、室内环境等的其他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有41条与建筑专业相关的强制性条款,部分条目为专属,部分条款与民用建筑统一设计标准、无障碍、消防、采光、隔声、室内环境污染等的规范条款重复。
其他规范涉及住宅的强制性条款约20余条,因为这类规范被重视的程度不够,甚至有的设计师不熟悉相应条款,更易造成疏漏。
现针对这两个板块,结合工程案例分别进行解析。
二、《住宅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款涉及主要内容1.依据《住宅设计规范》第5.4.4条核查上层住户的卫生间是否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上方。
【案例解析:因南入口首层户型变化,出现二层住户卫生间位于首层住户客厅上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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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
(试行)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119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8]1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6.15
【实施日期】201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
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
(京建法〔201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顺应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多渠道解决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问题,促进职住平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加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应
本意见所指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是指专门趸租给用工单位,用于单位职工本人住宿
并进行集中管理的房屋。
主要来源:
(一)在集体建设用地上规划建设或改建;
(二)产业园区配建或将低效、闲置的厂房改建;
(三)各区结合区域规划调整需要,将闲置的商场、写字楼或酒店等改建。
二、严格规范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和使用
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改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以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建设项目规划使用性质正面和负面清单>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8〕88号)规定,有利于促进职住平衡。
(四)集体土地上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设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等进行。
(五)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改建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12)、《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见附件)及其他相关设计、建设、消防等建筑规范和标准,改建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土地性质、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
(六)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的实施主体,应是被改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权人。
实施主体是使用权人的,必须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签订五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
鼓励实施主体委托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进行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改建。
(七)用于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应是独立成栋(幢)或可实行封闭管理、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空间。
违法建设、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等不得改建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八)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实施主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图审查、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区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
防等部门分别依职责按照集体宿舍使用性质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服务。
(九)社会投资的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改革的意见》(京规划国土发〔2018〕69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销售或变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十一)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可以由建设、改建主体负责运营,也可以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运营主体应当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对接趸租给用工单位,不得直接面向个人或家庭出租。
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租赁双方就租赁合同一年一签。
用工单位须位于本市且在本市注册,所处行业符合本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运营主体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用工单位的业态和经营状况等进行动态核查,用工单位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终止租赁合同。
(十二)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运营主体应建立完善的居住使用、消防、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十三)支持用工单位通过趸租或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
用工单位应切实加强职工集体宿舍的内部管理,不得将违法建筑及不具备建筑、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条件的房屋用于职工居住。
用工单位不得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给本单位职工以外的人员居住,并应当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职工。
三、建立服务保障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保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公安局负责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政策制定和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托全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搭建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供需对接服务平台,为各区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十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设、改建,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改建。
(十六)强化属地政府管理与服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服务保障,统筹本区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行业务工人员住宿需求,加强组织、协调。
各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快建设、改建各项手续的办理,并积极组织本区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和城市服务保障需要的用工单位,通过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引导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和进行租赁登记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后期使用的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对于将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出租给不符合条件的用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