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4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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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复习重点(四)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复习重点(四)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复习重点第一节药品经营许可与行为管理三、药品经营行为管理(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经营行为管理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仅仅是一个只需符合药品GMP的“药品生产企业”,其药品经营行为应当严格执行药品GSP。

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经营活动承担总体责任,其他从事药品购进、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药品销售行为(1)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批发药品时,无需申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需具备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条件;(2)持有人开展委托销售活动前,应向其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3)持有人零售药品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品行为严格执行药品GSP。

2、禁止类行为(参照批发企业)可持有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原则。

①持有人不得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②不得购进假劣原料药品(含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用于药品生产;不得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包括以销售为目的的储存、运输、宣传展示等行为),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进行宣传、销售;③不得向无合法购药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不得委托非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或委托不符合药品GSP的企业储存运输药品;④不得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不得有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

⑤不得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不得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或委托不符合药品GSP条件的企业储存药品;⑥不得超出诊疗范围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⑦不得不经药品零售连总部,直接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销售药品;⑧不得向非连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授权派出医药代表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但不得要求其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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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10月14、15日,不知道大家开始复习了吗?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关的审批事项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企业初步审查机构:省级药监局;批准机构:SFDA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省级药监局批准2.全国性批发企业(跨省从事麻醉、一类精神药批发):SFDA局域性批发企业(本省内从事麻醉、一类精神药批发):省级药监局专门从事二类精神药批发的企业:省级药监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全国性批发企业供应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给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区域性批发企业由于特殊地理原因,就近跨省供应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给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SFDA(跨省委托生产、跨省医疗机构调剂)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特殊情况(医疗急需、运输困难)调剂麻醉、一类精神药:调剂后2日报所在地省级局备案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一类精神药:所在地省级药监局批准4.医疗机构需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部门,印鉴卡,需要在区域性批发企业采购有制剂许可证、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临床需要、市场没有供应的麻醉、精神药品配制:省级局5.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一类精神药:所在地省级局申领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邮寄麻醉、精神药:所在地省级局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6.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办法:SFDA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从上述可以看出:(1)SFDA主要批原料药生产、跨省的流通,其余全是由省局来做(2)医疗机构购进、使用特殊管理药品(设区的市卫生部门)、配制特殊管理药品(省级局)的审批不同(3)出现了:印鉴卡、运输证明、准予邮寄证明、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审批主体总结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2)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或疫苗业务。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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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药品监督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6-7分)药品监管体制(1.5-2分)药品管理立法(1-1.5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3-4分)一、药品监管体制(1.5-2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013年,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査。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

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立法、注册(质量标准)、监督稽查、重大查处、执业药师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快推进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制,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

药品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起草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指导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

负责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参与制定药品法典。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负责中药资源普查。

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负责监测和管理药品宏观经济;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归纳对自己,“学而不厌”,对人家,“诲人不倦”,我们应取这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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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采购规定(1)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给。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给的药品。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按照卫生部统一规定的处方标准,处方由前记、正文和后记三局部组成。

①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工程。

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②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此局部是处方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病人用药的平安有效。

*③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的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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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只有学习才能实现我们的目标,我们的理想,不要认为学习是一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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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药品使用的费用支付原则使用“甲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医保药品目录的分类、制定与调整《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下同)、中药饮片(含民族药,下同)。

西药和中成药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

中药饮片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采用药典名。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在《国家基本药物》的基础上遴选,并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乙类目录”的药品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

“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乙类目录”中易滥用、毒副作用大的药品,可按临床适应症和医院级别分别予以限定。

国家《药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目录》进行相应调整。

国家《药品目录》的新药增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各地不得自行进行新药增补。

增补进入国家“乙类目录”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入当地的“乙类目录”。

医疗保障用药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药学领域的道德要求一、药品生产中的道德要求1.用户至上,以患者为中心2.质量第一,自觉遵守规范3.保护环境,保护药品生产者的健康4.规范包装,如实宣传二、药品经营中的道德要求1.诚实守信,确保药品质量2.依法促销,诚信推广3.指导用药,做好药学服务三、医院药学工作中的道德要求1.精心调剂,耐心解释2.精益求精,确保质量3.合法采购,规范进药4.维护患者利益,提高生命质量药品供应与管理(一)药品采购的规定1.药学部门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加速周转,减少库存,保证药品供应。

同时,做好药品成本核算和帐务管理。

2.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集中管理,要实行①公开招标采购,②议价采购或参加③集中招标采购。

3.药学部门要制定和规范药品采购工作程序,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二)药品保管、养护的规定药学部门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贮存药品质量进行抽检。

药品仓库应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适宜的仓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

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中医药科室设备的配置(一)基本设备办公桌、办公椅、病人椅、脉枕、听诊器、血压计、诊查床、器械柜、出诊箱等。

(二)中医设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推拿治疗凳、针灸器具、火罐、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刮痧板、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等。

(三)中药房设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冷藏柜等。

(四)配置原则1.基本设备按照诊室数量配置;2.中医设备按照中医科室设置情况配置;3.根据中医专科(专病)工作需要可增加设备配置;4.社区卫生服务站设备配置可根据中医药科室设置情况进行适当删减。

2015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知识汇总

2015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知识汇总

2015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知识汇总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一、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管理1.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二、生产、加工、收购、经营、配方用药的规定(2009/2003)1.生产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每次配料,必须经二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

必须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2.加工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3.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

4.配方用药配方用药由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三、保管、领发、核对制度(2006/2005/2004)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四、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规定(2009/2008/2007/2005)1.处方供应调配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

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

2.处方调配要求①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②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③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3.处方剂量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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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课件4p()
《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
第一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第一节
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基本原则: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正确的改革原则。①②③④
2.总体目标:到2011年;到2020年
二、主要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主要内容:记标题
四、五项重点改革内容
第二节
一、SFDA:评价性抽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2、12、13、29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第2、4、12、19、31、35、40、41、45、47、65、66、67、73、85、96、107、110、120、128、150、171条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4、5、11、14、17、21、34、45、46、53、54、55、62、63、68、70、72、77、78、79、85条
2.《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前六个月申请再注册。
3.《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超过二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注册规定的有效期限。
4.《GSP认证证书》有效期五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认证。
5.对撤销《GSP认证证书》以及证书过期失效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或失效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提出。
8.新开办的批零企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内申请GSP认证。
三、医疗机构
1.制剂使用过程中发现不良反应,保留病历和有关检验、检查报告单等原始记录至少一年备查。
四、处方
1.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其他处方均保存二年。
五、证件
1.三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前六个月申请换发。
4.对从事药品生产的各级人员应按GMP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作为一名准备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药事管理与法规这一科目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

它涵盖了广泛的知识领域,包括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为了能够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并且在今后的执业生涯中更好地遵守和运用这些法规,我们需要对这门学科进行系统的学习和深入的理解。

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整理的一些笔记,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药品管理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管理立法是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我国药品管理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组成。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这部法律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强调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在药品监督管理中,重要的工作包括药品注册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等。

二、药品研制和生产管理药品研制包括新药研制和仿制药研制。

新药研制需要经过漫长而严格的临床试验过程,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仿制药研制则需要与原研药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在药品生产管理方面,企业必须遵守 GMP 要求。

GMP 涵盖了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多个方面。

例如,生产过程必须有严格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对原辅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三、药品经营管理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 GSP 认证。

GSP 要求企业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必须从合法的渠道购进,并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

药品储存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分类存放,定期养护。

药品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做好销售记录。

四、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主要包括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和使用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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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4).doc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4)执业药师考试2018年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4)药品广告申请的受理|审查(一)审查依据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1.《广告法》;2.《药品管理法》;3.《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5.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二)受理、审查、备案的程序与时限1.受理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备案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药品广告,应当责成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1.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2.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3.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执业药师考试2020年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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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经营管理考点复习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经营管理考点复习

单元一药品经营许可与行为管理大纲框架单细目要点药品经营许可与行为管理1.药品经营许可和行为管理(1)药品经营方式,类别与范围(2)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开办条件与许可(3)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的措施(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5)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遗失补办和注销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体要求(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批发(零售)主要内容(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文件主要内容(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内容3.药品经营行为管理(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经营行为管理要求(2)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的经营行为管理要求(3)涉药储运行为的管理要求(4)药品经营监管与监督检查4.网络药品经营管理(1)网络药品交易服务的类型(2)网络销售药品的条件(3)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主体、资格、义务、备案与监督管理(4)网售药品的配送要求【知识点】药品经营和许可管理(一)药品经营方式、经营类别与经营范围1.药品经营方式:为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2.药品经营类别(1)药品经营类别是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之一,具体分为: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

(2)根据《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零售审批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先核定经营类别,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17C。

3.药品经营范围(2022变化)(1)药品经营范围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

(2)经营冷藏、冷冻药品或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还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项下予以明确。

(3)不得列入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的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蛋白同化制剂、胰岛素外的肽类激素等。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遗失补办和注销审批主体1.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1)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须经企业所在地“省(区、市)”药监部门批准(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药监部门批准19X审核批准(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据检查细则组织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经营许可证(2)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许可期间必要的现场检查、企业整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筹建和验收程序合并执行(4)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督促地方清理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间距限制等不合理条件,并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证件管理(1)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5年【注】国药监局统一制定样式;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药品经营许可证(2)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原发证机关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换证有效期届满,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换发证变更期限(1)许可事项变更: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2)登记事项变更: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事项补办证件◆原发证机关按照原核准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17C15B(1)分类: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指经营地址(注册地址)、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企业负责人)等事项的变更(2)按照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形:①企业分立;②新设合并;③改变经营方式;④跨原管辖地迁移。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作为一名准备参加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药事管理与法规这门科目是至关重要的。

它涵盖了广泛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药学实践中的管理规范,不仅要求我们对知识点有扎实的记忆,更需要我们能够理解并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以下是我在学习这门课程过程中的一些笔记和总结。

一、药品管理立法药品管理立法是药事管理的基础,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的层级和效力。

《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监管的基本法律,其规定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药品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区分不同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例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低于法律,但高于部门规章。

二、药品研制与注册管理药品研制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包括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等环节。

临床试验分为Ⅰ、Ⅱ、Ⅲ、Ⅳ期,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要求。

在药品注册管理方面,我们要掌握药品注册的分类、程序和申报资料的要求。

特别要关注的是新药和仿制药的注册管理,新药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仿制药的注册则相对简化,但也要符合相关的质量和疗效要求。

三、药品生产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遵守 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GMP 涵盖了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文件管理等多个方面。

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理解 GMP 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要求,例如如何进行生产过程的控制、质量风险管理以及偏差处理等。

同时,还要了解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法生产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药品经营管理药品经营企业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遵守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对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

在药品零售环节,要注意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管理,以及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

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总结笔记

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总结笔记

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高频考点总结笔记一、涉及的药品质量特性及其他性质的有关知识总结(1)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药管理法实施条例,P64,15条)(2)医疗机构遵循的合理用药的原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P193,15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遵循的原则(处方管理办法,P123,4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遵循的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5条)均为安全、有效、经济。

(3)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处方管理办法,P126,34条)(4)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处方管理办法,P126,35条)(5)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处方管理办法,P126,35条)(6)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处方管理办法,P126,35条)(7)处方用药适宜性应该审核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处方管理办法,P126,35条)(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6条)(9)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7条)(10)药品批发企业的采购活动应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61条)(11)药品批发企业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62条)(1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65条)(13)药品批发企业收货时的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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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医疗用毒性
药品管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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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是2015执业药师考试的重点内容,为了方便2015执业药师考试考生复习备考,医学教育网特此为大家整理了2015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讲义,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1.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管理
(1)医疗用毒性药品度生产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药厂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3)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

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4)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5)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备查。

(6)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药典》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考点,重点总结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考点:
1. 药事管理基础知识:了解药事管理的定义、目标和基本原则,掌握药事管理的组织和实施方式,了解药事管理的各个环节、岗位和职责。

2. 药事管理法规:熟悉相关的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了解药品管理、处方药管理、非处方药管理、药品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要求。

3. 药事管理制度与标准:了解各类药事管理制度与标准的要求,如质量管理制度、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品库存管理制度、药品计划管理制度等,掌握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操作。

4. 药品供应与采购管理:了解药品的采购方式和要求,包括招标采购、集中采购、药械联动采购等,掌握药品采购合同的要素和内容,了解采购合同的履行和监督。

5. 处方药管理:了解处方药的管理要求,包括处方药品的处方和发药流程,处方文件的管理、审核和归档,处方药品的储存和销售,掌握处方药的识别、辨别和分类要求。

6. 非处方药管理:了解非处方药的管理要求,包括非处方药的分类和销售方式,了解非处方药品的注册和备案要求,掌握非处方药的储存和销售。

7. 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品安全监测: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报告和处理等要求,了解药品安全监测的目的和方法,掌握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安全监测的操作流程。

8. 药品合理使用:了解药品合理使用的概念和原则,了解药师在药品合理使用中的角色和职责,掌握合理用药指导的方法和技巧。

以上是《药事管理与法规》考试的主要考点和重点内容,考生需认真学习和掌握以上知识点,通过掌握基本的药事管理知识和法规要求,提高执业药师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水平。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归纳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归纳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归纳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归纳使用药品时的有关记录1、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处方正文:以 Rp 或 R 标示: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处方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书写的药袋或粘贴的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

3、GSP规定: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

4、医疗机构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药品包装、说明书需要注明内容1、发运中药材的包装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2、中药饮片的标签: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注意没有:有效期)3、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

4、标签或说明书(1)药品管理法规定:通用名、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药品管理法,P56, 54条)(2)GSP 实施细则(P177,29 条):①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知识点 《药事管理与法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内容,其试卷满分100分,合格标准为60分。

下⾯是应届毕业⽣店铺为⼤家搜索整理的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家考试有所帮助。

易制毒化学品法律责任 违反第四⼗条的处罚: 第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化学品⽣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出⼝单位未按规定建⽴安全管理制度的;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使⽤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4.⽣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除个⼈合法购买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现⾦或者实物进⾏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8.⽣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附表 第⼀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酸* 10.麦⾓胺* 11.麦⾓新碱* 12.⿇黄素、伪⿇黄素、消旋⿇黄素、去甲⿇黄素、甲基⿇黄素、⿇黄浸膏、⿇黄浸膏粉等⿇黄素类物质* 说明: ⼀、第⼀类、第⼆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管制。

xx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

xx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

xx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重点在10月执业药师考试之前,为大家提供的是执业药师考试的复习重点,希望对大家复习有所帮助!巴比妥类镇静催眠药主要有长效类如巴比妥、苯巴比妥,中效类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丁巴比妥,短效类如司可巴比妥、硫喷妥钠。

中毒药物确认的方法(1)有过量服用或误用巴比妥类药物史。

(2)中毒表现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病症为主,如意识障碍、昏迷、呼吸抑制、血压下降。

(3)血液、呕吐物及尿液的巴比妥测定有助于确立中毒物质.急性中毒表现临床表现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

1.中枢神经系统病症轻度中毒时,有头胀、眩晕、头痛、语言迟钝、动作不协调、嗜睡、感觉障碍、瞳孔缩小或扩大、血压下降、恶心、呕吐等。

重度中毒可有一段兴奋期,患者可发生狂躁、谵妄、幻觉、惊厥、瞳孔放大(有时缩小)、全身反响缓和,角膜、咽、腱反射均消失,瞳孔对光反射存在,昏迷逐渐加深。

2.呼吸系统病症轻度中毒时,一般呼吸正常或稍慢。

重度中毒时,由于呼吸中枢受抑制,呼吸减慢、变浅不规那么,或呈潮式呼吸,如并发肺部感染时,那么有呼吸困难及发绀,严重时可引起呼吸衰竭。

大剂量巴比妥类可直接抑制呼吸中枢,导致呼吸衰竭。

3.循环系统病症可引起血流动力学及微循环的改变,致使血管扩张及血管通透性增加引起血浆渗出,导致血压下降,终致休克。

皮肤发绀、湿冷、脉搏快而微弱,尿量减少或尿闭救治措施急性中毒救治措施主要如下:(1)人工呼吸、给氧等支持治疗。

(2)洗胃服药5~6h内的中毒患者均应立即洗胃,洗胃应彻底。

一般可用1:5000高锰酸钾溶液,将胃内药物尽量洗出;洗胃后可留置硫酸钠溶液于胃内(成人20~30g),以促进药物排泄。

(3)洗肠但凡应用巴比妥类药灌肠引起中毒者,应用上述洗胃液洗肠。

(4)静脉补液每天3000~4000ml(5%葡萄糖和0.9%氯化钠注射液各半)。

(5)应用利尿剂可加速毒物排泄静注呋塞米,每次40~80mg,要求每小时尿量大于250ml。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笔记药品广告管理1、定义:药品广告是指药品生产、经营者为推销自己的药品通过各种媒介和各种广告形式所做的各种宣传、介绍活动。

2、药品广告规则前置性审查规则(必须经批准,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发布规则(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媒介限制规则(处方药可以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媒介上发布。

)、内容限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3、药品广告监督管理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药品广告监督规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有关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广告法处罚。

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消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评申请。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在市场准入方面1、必须具有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必须具备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和设施条件;3、必须具有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和仪器设备。

在市场准入程序方面申办→省级药监局批准→许可证→工商登记在行为规范方面1、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按GMP组织生产;2、按照药监局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记录完整准确。

3、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和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4、药品必须进行质量检验,不合格不得出厂;5、必须从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药品批发企业管理在市场准入条件方面1、具有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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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管理
(1)医疗用毒性药品度生产计划: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药厂必须由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3)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

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4)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5)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备查。

(6)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药典》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2.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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