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广西涠洲岛珊瑚礁国家级海洋公园管理办法
第四条海洋公园建设必须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保护和恢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
第五条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执法监督,海洋公园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海洋公园的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重点保护区和适度利用区应当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与重点保护区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
(二)在适度利用区内可以适度利用海洋资源,实施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
(三)在适度利用区内可以采取适当的人工生态整治与修复措施,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
第二十三条在海洋公园适度利用区中可以采取管理者和经营者合作管理模式,从合作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中选派或顾用优秀人员参与经营管理,充分调动海洋公园经营者参与开发利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
广西涠洲岛珊瑚礁国家级海洋公园管理办法
(公示稿)
第一条为保护和恢复涠洲岛珊瑚礁生态系统及其功能,发挥其独特资源优势作用,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洋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体现综合效益的原则,明确海洋公园发展目标、功能分区、保护措施、重点建设项目。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已纳入长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位于长治市区西北三河一湖交汇处,具有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的天然湿地公园.其范围是沿漳泽湖周边903。
5米高程线(漳泽水库库区用地界线)外延100米,特殊地段外延300-500米;湖东马庄沟东至长北干线,湖南浊漳河下游南至上秦段,湖西绛河下游西至太长高速路段,北至漳泽湖大坝,保护管理面积约45。
86平方公里.第三条在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长治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长治市园林局为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务、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规模、功能、位置等对城市公园进行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管理,提高公园服务水平,保障公园公共设施完好,维护公园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
3、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资金投入。
4、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
二、公园建设与设施维护1、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并保持设施完好,发挥功能作用。
2、城市公园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域,设置游人须知、安全警示、禁止烟火等标牌,并保持完整、清晰。
3、城市公园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
4、城市公园内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
5、城市公园内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应当保持畅通、完好。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擅自搭棚设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焚烧垃圾和落叶等废弃物。
6、城市公园内应当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擅自设置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城市公园内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应当保持完好,其风格、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禁止擅自改建、扩建和拆除。
8、城市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维修和更新游乐设施。
9、城市公园内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和必要的宣传牌等设施,方便游客获取信息和了解公园动态。
禁止擅自设置商业广告和其他商业设施。
10、城市公园应当加强植物园艺和养护管理,提高植物造景水平,营造优美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和损坏草坪、花卉和古树名木等绿化植物及其设施。
11、城市公园应当设置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5]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
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二月二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四)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第四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二)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四)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五)湿地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公园建设项目逐渐受到关注。
为了保护国家公园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确保可持续发展,制定了《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章总则在这一章中,明确了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的定义、目标和原则。
其中,国家公园被定义为保护、管理和开发特定区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条例还明确了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的目标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条例还强调了依法治理、科学规划以及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评估本章重点讨论了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的立项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估。
在项目立项程序方面,条例要求相关部门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审查和批准。
在环境影响评估方面,条例规定了评估的范围、方法和程序。
同时,要求项目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本章涵盖了国家公园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在这一章中,条例明确国家公园建设项目必须采取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保护生物多样性、禁止破坏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等。
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污染排放标准,要求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第四章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在这一章中,条例强调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条例规定,项目申请人必须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并通过公告和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及时向公众提供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环境状况。
这些措施旨在增强公众对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的监督和参与。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本章规定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措施。
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对国家公园建设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条例的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本章明确了违反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具体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罚款、停工整改、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国家湿地公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公园内生物的安全,维护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湿地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湿地公园,包括湿地公园内的所有游客、工作人员、服务设施和生物资源。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责任到人;(三)公众参与,共同维护;(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湿地公园安全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湿地公园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五)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二)制定湿地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游客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遵守湿地公园的安全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二)爱护公园内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不得破坏;(三)不得在禁止区域活动,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八条湿地公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圈、救生衣、急救箱等;(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四)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湿地公园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安全规范:(一)熟悉湿地公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技能;(三)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2020年修正)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资源保护第五章利用管理第六章社会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实现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保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三江源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社会参与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由长江源(可可西里)、黄河源、澜沧江源三个园区构成,具体范围以国家批准公布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
第四条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
第五条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改善民生、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建立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生态保护、生态补偿、技术协作和人才交流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流域省份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和建设。
第七条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保障机制,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申请中央财政解决。
第八条建立健全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监测与评估,考核生态保护工作成效。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三江源国家公园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文化,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促进三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园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利益,提升公园环境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当遵循“绿色、环保、文明、和谐”的原则,促进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公园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公园的设立应当遵循城市规划,适当地布置于市区或者城乡结合部。
第五条公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并设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第六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公园的管理职责,确保公园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公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公众的利益。
第三章公园的开放与服务第八条公园应当定期开放,并制定开放时间,确保公众有充足的时间进行休闲活动。
第九条公园应当提供基础服务设施,如公厕、休息区、饮水机等,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
第十条公园应当制定管理规定,禁止擅自破坏花草树木、乱涂乱写、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一条公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识,并配备专职保安人员,确保公众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公园的维护与保护第十二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植被的保护,合理规划种植,防止滥伐滥砍。
第十三条公园应当加强对公园水体的保护,禁止乱倒污水、乱丢垃圾等行为,保持水体干净清澈。
第十四条公园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的保护,及时维修损坏设施,确保公众的使用权益。
第五章公园的文化与活动第十五条公园可以组织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如音乐会、舞蹈表演等,丰富公众的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公园应当开展环保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六章公园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七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定期对公园管理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公园管理部门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结:本公园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公园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与利益,提升公园环境质量。
重庆市重点公园申报标准
重庆市重点公园申报标准
一、公园基础条件
申报重庆市重点公园,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1. 公园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
2. 公园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公园设计规范和标准;
3. 公园应具备完善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公园应具备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景观质量
申报重庆市重点公园,应具备以下景观质量要求:
1. 公园应具备独特且富有吸引力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能够展现重庆市的特色和魅力;
2. 公园的植物配置应科学合理,具有丰富的季相变化和景观层次;
3. 公园应具备完善的游览线路和导引系统,提供多样化的游憩体验;
4. 公园应注重景观细节的处理,提升整体景观品质。
三、服务质量
申报重庆市重点公园,应具备以下服务质量要求:
1. 公园应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包括咨询、导览、休闲等;
2. 公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安全;
3. 公园应注重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4. 公园应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和节日庆典等服务,增强游客的参与感和体验感。
四、生态保护
申报重庆市重点公园,应具备以下生态保护要求:
1. 公园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2. 公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
3. 公园应加强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测,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23修正版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公园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湿地是自然界中非常宝贵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利用,并提供适当的游客服务。
2. 湿地公园管理目标湿地公园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 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通过限制开发和污染,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濒危物种。
- 维护湿地水质。
管理和监测湿地水体质量,保持水质清洁,预防污染。
- 控制人类活动。
限制湿地公园内的商业开发和旅游活动,确保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 提供环境教育。
开展湿地环境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 保障游客安全。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在湿地公园内的安全。
3. 湿地公园管理措施为实现上述管理目标,湿地公园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3.1 划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公园根据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并确立相应的边界。
这些边界应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脆弱性进行划分,确保湿地生态环境不受非法开发和破坏。
3.2 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湿地公园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的具体目标、管理措施和时程计划。
规划应综合考虑湿地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3.3 加强监测和科学研究湿地公园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的监测和科学研究,监测涉及湿地水质、植被、鸟类和其他动物种群等方面。
通过科学研究,了解湿地生态系统的状态变化,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3.4 加强执法和监管湿地公园加强执法和监管,对湿地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同时,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在湿地公园内的安全。
3.5 促进环境教育湿地公园开展湿地环境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湿地保护意识。
通过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湿地的理解和关注。
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公园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家公园资金分配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以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安排的用于已设立的国家公园和创建中的国家公园候选区的相关支出,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事项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管理,是指通过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促进提高政策实施效果、提升国家公园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公园项目事前评估按照国家公园项目入库指南有关要求开展。
第五条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全程覆盖。
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坚持“一类一策”。
区分不同国家公园定位,根据建设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资产和生态服务价值、资金管理等,按照“一类一策”、“一园一策”的原则建立健全绩效指标体系。
——坚持合理可行。
综合考虑成本效益,财政资金安排应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绩效目标应经过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具体措施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坚持结果导向。
绩效指标体系设计和目标设定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推动提高绩效水平。
第六条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负责拟定国家公园资金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督促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按照职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等结果应用。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鲁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调整、撤销第三章规划管理和分区管控第四章资源管理第五章合理利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方级自然公园建设管理,促进地方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地方级自然公园主要包括地方级风景名胜区、地方级森林公园、地方级湿地公园、地方级地质公园、地方级海洋公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级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除外)。
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进行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主管全省地方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地方级自然公园。
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建设地方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XXX令第27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XXX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XXX局长XXX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XXX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度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常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度级森林公园的扶植和经营应当遵循“严厉保护、科学规划、统一办理、公道使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度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度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常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0〕7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0〕7号湖南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要求,推进我市生态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30日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山国家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资源的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山国家公园由金童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两江峡谷国家森林公园、白云湖国家湿地公园以及其他资源价值较高的区域组成,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南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
第三条南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全民共享、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资金筹措保障机制,做好生态补偿机制与激励型财政机制和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投入的衔接,统筹推动生态保护与产业绿色转型、保障改善民生有机结合,促进南山试点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南山国家公园门票、特许经营收入和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的货币收入等上缴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南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志愿者服务制度,依法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参与南山国家公园保护提供便利。
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等为南山国家公园规划、生态保护、科研监测、人才培养等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服务。
公园管理制度
公园管理制度公园作为城市绿化和休闲娱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和公共生活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达到公园的管理和营运目标,确保公园设施和服务的良好运行,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公园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公园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探讨。
一、公园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1. 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建立,设立专门的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公园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公园管理部门通常具备规划设计、植物园艺、绿化养护、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力资源。
2. 职责分工公园管理部门根据公园的具体情况,对公园的职责进行细化分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a. 公园规划:负责公园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公园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满足市民的需求。
b. 公园建设:负责公园建设的组织协调,包括场地平整、绿化植树、设施建设等。
同时,要确保建设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对公园的环境进行保护。
c. 公园维护:负责公园的绿化养护、设施维修和环境保洁等日常工作。
定期对公园景观进行修剪、清理以及修复设施的损坏等。
d. 安全管理:负责公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建立安全保卫体系,制定安全制度,并配备专业的公园管理人员进行监控和巡逻。
e. 服务指导:为游客提供支持和服务,解答游客咨询,提供相关信息和指导服务。
同时,也可以组织和推出公园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公园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公园规章制度为了保证公园的正常运行和秩序,公园管理部门会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公园游客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约束。
1. 游客行为规范公园管理部门会制定游客行为规范,明确禁止行为。
比如禁止破坏公园植物、设施和设备,禁止乱丢垃圾,禁止追逐打闹等。
同时,对于一些文明行为,也会提倡和引导,营造和谐的公园环境。
2. 员工行为规范公园管理部门会制定员工行为规范,明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行为准则。
要求员工热情、礼貌地对待游客,保持公园设施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做到安全管理到位。
公园设施如何管理制度
公园设施如何管理制度一、公园设施管理制度的建立1.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公园设施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确管理责任。
设立公园管理部门,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
公园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园内各个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2.制定维护计划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园设施特点,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
例如,草坪的日常修剪和浇水、灯光设施的维护和更换、健身器材的检修和保养等。
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设施维护,确保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
3.建立巡查制度建立每日巡查和定期检修的制度,定期对公园设施进行全面巡查和维护。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设施因故障或损坏导致安全隐患。
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私自损坏公园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追究责任。
4.设立服务中心在公园内设立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设施使用说明、紧急救援、投诉建议等服务。
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及时解决游客遇到的问题。
同时,提供游客反馈通道,收集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公园设施管理工作。
二、公园设施管理制度的运营细则1.积极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对公园设施的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在公园内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页、举办主题活动等,引导市民文明游园,珍爱公园环境和设施。
2.加强培训管理对公园设施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他们的技能和意识。
加强队伍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维修和管理的水平。
3.建立设施台账建立公园设施的台账,记录设施的型号、数量、维护记录等信息。
对公园设施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每一个设施都能得到及时维修和保养。
防止设施遗漏和疏忽,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效率。
4.建立互动平台建立公园设施管理的互动平台,方便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
开设公园设施的微信公众号或APP,提供设施使用说明、故障报修、投诉建议等服务。
及时回应市民需求,不断改进完善管理工作。
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园设施管理制度和运营细则,提升公园设施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休闲场所。
大型主题公园工程管理规定
大型主题公园工程管理规定1 工程维修控制规定2 供配电及灯光音箱管理规定3 供水系统及设备管理规定4 园区暧通设备及燃气系统管理规定5 园林绿化养护及卫生清洁管理规定1 工程维修控制规定工程维修控制程序一、目的为了确保公司正常运营,便于规范管理,更好地维护维修公园设备设施。
二、适用范围xx主题公园景区以及xx主题公园分公司相关土建设施、水、电、空调、电话报修及工程部自检自修。
公共区域由工程部负责自行维修,非公共区域由各使用部门报修。
三、职责(一)工程部各专业定期进行自检自修。
(二)工程部各专业根据相关部门报修单及时修复设备、设施。
(三)工程部每月负责将各部门维修费用进行摊销,交财务部核算室。
四、工作程序(一)自检自修1、工程部各专业按区域指定各班组巡查维修人员;2、在巡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共区域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可从部门各二级综合仓库领取维修材料,所发生的费用从工程部维修费用列支。
如发现非公共区域问题,提示使用部门立即报修。
(二)常规报修1、各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设施损坏需填写《维修申请单》报工程部文员处。
2、工程部文员在接到《维修申请单》后,填写《工程部派修单》,同时在本子上进行编号登记。
3、文员交综合室负责人派单,指定派修专业及责任人。
4、文员派发到各专业负责人并负责签收。
5、维修人员根据派修单去现场查看,填写《承修单》,前往部门二级综合仓库领用材料,填写《材料申报单》。
6、需动火作业则需先办理动火证,清理工作场地易燃易爆物品,备好灭火器材,然后进行作业;7、进行影响游客观瞻的维修工作,需提前做好防护工作,悬挂标识牌以免游人靠近;8、维修完毕后,清理工作场地。
确保工完场清。
9、请报修部门及土建工程师做好工程验收工作,并要求报修部门填写验收意见,在承修单和材料申报单上确认。
10、承修单及材料申请表交仓库管理员存档(如不能及时维修时,需及时与报修部门沟通,并说明原因,告知预计维修完成时间),11 、每月25日,仓库管理员根据承修单统计各部门当月维修费用,填写《各部门维修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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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重点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的公园,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园管理,不断提高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公园,是指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且在全国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园。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公园。
(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定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2.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3.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4.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
5.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