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犯罪目的判断标准的应用(一)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
金融诈骗罪是什么,有哪几种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一:集资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二:贷款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三: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类型四:信用诈骗罪。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对各种犯罪事件的定罪和处罚条例更加健全。
对于以金融行业的名义骗人贷款、理财,以虚拟项目骗人缴纳预付款,最后却拿钱跑路,这样的行为都归为金融诈骗罪。
下面我们就来讲解金融诈骗罪是什么,并阐述其分类和处罚规定。
一、定义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而骗取公私财物,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但下列三种犯罪不能由单位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
4、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这也是本类罪区别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的重要依据。
三、罪行分类及处罚本类犯罪所有的罪名都规定了财产刑,即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如果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则处以没收财产。
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
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等5个罪名。
1、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罪的立案程序
一、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究。
2、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金融诈骗罪的立案程序1、书面报案材料,单位报案应加盖公章。
2、受害人、经手人等当事人如实陈述案发经过情况的书面材料。
3、犯罪嫌疑人在办卡开户时的登记资料或被盗用、冒用信用卡用户的资料。
4、被骗款项的银行帐单,银行催收通知凭据。
如果欠款金额达1万元的,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进行信用卡诈骗立案程序,一般要经四个月左右的时间,才会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数额为多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诈骗罪研究论文
金融诈骗罪研究论文引言: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金融诈骗犯罪也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手段等方式,对他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侵害的行为。
本文将从金融诈骗罪的定义、特征、案例分析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金融诈骗罪的定义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手段等方式,对他人的财产权益进行侵害的犯罪行为。
在金融领域,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包括虚假投资、资金挪用、股票操纵、合同诈骗等。
二、金融诈骗罪的特征金融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 非法占有为目的:金融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实现个人经济利益。
2. 虚假宣传手段:犯罪嫌疑人常常通过虚假宣传手段,如夸大利润、隐瞒风险等,诱使他人进行投资。
3. 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产权益,通过欺骗手段危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诈骗罪的案例分析1. 虚假投资案例:某公司通过虚构海外投资项目,吸引投资者加入,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最终,该公司非法占有投资者的资金。
2. 资金挪用案例:某个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客户的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违法使用这些资金,导致客户损失惨重。
3. 股票操纵案例:犯罪嫌疑人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某公司股价大幅波动,从而达到操纵股市、非法获利的目的。
四、预防金融诈骗罪的措施1.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监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及时发现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行为。
2. 提升公众金融知识: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识别金融诈骗的能力,减少受害者的数量。
3. 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诈骗行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究,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结论:金融诈骗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其特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欺骗。
为了预防金融诈骗罪的发生,需要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公众金融知识,并加强执法力度。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金融诈骗犯罪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诈骗罪之目的要件及罪过形式探析
从 1 9 年 刑法 第一次将 金融诈骗罪 脱离诈骗 罪而在第 97 三章第五节予 以单独规定 开始 , 关于金融诈 骗罪 主客观构成 要件 的探讨就未 曾停 息过 。本文 就金 融诈 骗罪 的主观 方面 是否以 目的要件为必要 、 罪过形式是否包含 间接故意两 方面 问题进行分析 。
错误认识 。J _ 7 金融诈骗罪 是 随着经 济 与社 会 的发 展所 需 要 , 原先 从 17 99年刑法只规 定 了诈骗 罪 中所 逐 渐分 离 出来 , 同样 予 以
骗罪都应 以非法 占有 目的为要件 的通说 。 ] [4 6。
( )非 法 占有 目的应 为 金 融 诈 骗 罪之 要 件 —— 基 于 与 二
诈 骗 罪之 特 殊 与一 般 关 系
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非法 占有 目的 , 逻辑大前 其 提是诈骗罪应 以非法 占有 E的为要件 , l 而金融诈骗 罪从学理 及立法思想来看 , 与诈骗罪 内在 的特殊 与一般 的关 系决定 了 其 目的犯 的必然地位 。诈骗罪以非法 占有 目的为要件 , 国 我
语 中可视为 同义词 , 但在 法律 上 , 含义 却有着 相 当严 格 的 其
区别 。在 我 国 民商 法 和 经 济 法 中 的 “ 诈 ” 语 , 以 概 括 形 欺 一 用
有 目的应作 为一部分金融诈骗罪 主观方 面 的必备 要件l , _ 而 3 ] 不 能囊 括所有金融诈骗罪 。 否定说 机械理解 了罪刑法定原则 与立法思想 , 目的要件
占有 E的作为盗窃 、 t 诈骗公私财物等部 分侵财型犯 罪的必备
金融诈骗罪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票据诈骗罪为视角
形式 。前 三项 罪状 所惩 罚 的是 虚假 票据 的使 用行 为 , 即 明知其是 虚假 票据 而进 行使用 。 两项 罪状虽 然要 求行 后 为人 骗取 财物 才构 成犯 罪 , 从其 罪状 的 内部 关联 性来 但
了矛盾普 遍性 与特 殊性 的关 系 ,从普 遍性 的特 征去 推导
占有 为 目的 的票 据 欺 诈 行 为 ,同样 具有 严 重 社会 危 害 性 。不 以 非法 占有为 目的的票 据欺诈 行为 , 没有 侵犯 虽 公 私财 产所 有权 , 但也 严重 危害 了票据 的信用 安全 和正 常金融 秩序 。第 二 , 不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的票据 欺诈 对 行 为 以票据 诈骗 罪论 处 , 循立 法原 意的要 求 。 是遵 因为 :
有 的 目的” 难 度更 大 。这显 然不 利于 打击犯 罪 。【 , ”
占有为 目的” 而在 集 资诈骗 罪 、 款诈 骗罪 中却写 明须 , 贷
“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就表 明立法 者 的本意是 要否 定非 法 占有 目的是本 罪 的构成 要件 。 ( )从 票据诈 骗罪 的立 2
说 ,骗取 财 物 是 对 行 为人 对 虚 假票 据 行 为 的认识 的说 明。第 四 ,肯定 说 的论述 没有 完全 理解 矛盾 的普遍 性 与
就票 据 诈 骗 犯罪 目的方 面 的争 论 归 纳 。其 意 见众 说 纷 纭, 概括 而言 可 以认为 有否定 说 、 肯定 说 、 折衷 解 释说 。 否 定 说 主 张 对票 据 诈 骗 犯 罪不 必 以 “ 非法 占有 目
折 衷解 释说 赞 同 “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作 为限 制要 件 , 对“ 但 非法 占有 ” 了涵义 较广 的解 释 。认 为 占有是 作
张明楷:金融诈骗罪罪数区分情形的实务疑难解析
张明楷:金融诈骗罪罪数区分情形的实务疑难解析正文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关系,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刑法总论对罪数问题的分歧观点,也明显存在于金融诈骗罪之中。
因此,对金融诈骗罪的罪数展开研究,不仅有利于认定金融诈骗罪的罪数,而且有利于完善和丰富刑法总论的罪数理论。
本文不讨论罪数区分的一般标准,仅对金融诈骗罪经常涉及罪数区分的几种情形阐述一点看法。
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并使用的情形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骗取财物的,应当如何处理?这是刑法理论激烈争论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情形应实行数罪并罚。
如有人指出,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是两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1]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这种情形应认定为牵连犯,其中又存在不同的处罚意见:有人认为,对于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但在两罪的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应以结果行为即金融诈骗罪定罪量刑(如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牵连犯,但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上述行为以结果行为或目的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2]也有人认为,在两罪的法定刑相同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因为尽管两罪的法定刑一致,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行为犯,信用卡诈骗罪是结果犯,如果将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罚,就会形成对骗取财物没达到数额较大程度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能定罪的尴尬局面。
[3]还有人认为,对这种牵连犯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
[4]有人则认为,对这种牵连犯原则上应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只有在极其特殊的场合,即骗取财物既遂,并且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需要适用死刑时,才认定为金融诈骗罪。
[5]第三种观点认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并使用,如果骗取财物不够数额较大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如果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金融诈骗罪从重处罚。
[6]上述不同观点不仅涉及对牵连犯的理解、认定和处罚原则,以及对犯罪轻重的认识问题,而且涉及刑法的价值取向。
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呢
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呢一、认定诈骗罪的五个条件是什么?一、认定诈骗罪的五个条件是什么(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二)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如何定性(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认定诈骗罪的五个条件
认定诈骗罪的五个条件
认定一起犯罪的罪行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复合以下五个条件:
1.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诈骗罪成立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欺诈行为包括欺骗、隐瞒、虚构、歪曲等行为。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采用了这些欺诈行为来达到非法目的时,才会被认定为犯有诈骗罪。
2.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是诈骗罪成立的第二个必要条件。
非法占有是指通过欺诈行为所获得的财产的占有权是非法的,属于非法占有。
如果没有非法占有,那么就不会构成诈骗罪。
3.直接主观故意
直接主观故意是诈骗罪成立的第三个必要条件。
直接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故意进行这些行为,以达成非法目的。
4.导致被害人损失
导致被害人损失是诈骗罪成立的第四个必要条件。
被害人必须存在实际上的经济损失。
这些损失可能来自于被欺骗的财产、损失的业务机会和其他类似的行为。
5.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实质联系
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实质联系是诈骗罪成立的第五个必要条件。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是故意的,并且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总之,只有当这五个条件全部满足时,才能认定一起犯罪是诈骗罪。
如果某些条件不被满足,那么就不能认为其行为是诈骗罪,也不能判决其犯有诈骗罪行。
诈骗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问题的认定
江 西 警 察 学 院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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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y . 2 0 1 7 N o . 3 S u m. 2 0 2
第 3期 总 第 2 0 2期
诈骗类犯 罪中非法 占有 目的 问题 的认定
益、 状态 、 行 为 等 内容 的一 种 内在 意 向 . 而一 般 的犯 罪 故意 中的意 志 因素 .仅是 指行 为 人对 于 自己行 为 所 造成 结 果 的希 望 。在一 定程 度 上 可 以反 映行 为 人
人 的 步伐 ,究 其根 本原 因何 在 ?无 论 是故 意 中的 明 知 .还 是诈 骗 犯罪 以及 金 融诈 骗罪 中 的非 法 占有 目
有 目的必 须 兼 具 排 除 意 思 和 利 用 意 思 。 缺 一 不 可 。依 据 诈 骗 类 犯 罪 的 构 造原 理 . 行 为人 的非 法 占有 目的 产 生 时 间 必须
产 生 于 处 分 人 处 分 财 物之 前 . 而 不 能超 越 处分 行 为 的基 准 点
关键词 : 非 法 占有 目的 ; 排 除意 思 : 利 用意思; 事 实推 定
司法 实践几 乎 对此 都存 在 争议 德 国的刑 法 理论 认
为. 非 法 占有 目的包 含 两个 要 素 : 排 除 占有 ( E n t e i g —
n u n g ) 和建 立 占有 ( A n e r g n u n g ) 。 所 谓排 除 占有是 指行
石之 上 , 由此 而确 立 的 四要 件犯 罪 构 成体 系 。 各 要件
代 刑法 客 观主 义立 场 。另一 方 面 . 司法 机关 长久 以来 对 犯 罪嫌 疑 人 的 口供过 于依 赖 .不 善 于 根据 客 观 事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欺骗行为: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玩弄手段等方法,欺骗他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造成财产损失。
2. 目的: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为了谋取非法占有而实施的。
即被告人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财物、权益或造成财产损失。
3. 财产损失:被害人必须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遭受到经济损失。
这一损失可以是财产被侵占、转移、毁坏,也可以是被害人被迫支付非法的费用。
4. 主观故意:被告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必须具备明确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诈骗行为,并有意欺骗他人谋取私利。
以上是诈骗罪的一般立案标准,具体标准的适用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和条件,例如涉及较大金额、多人共同参与等,可能会影响立案标准的具体应用。
诈骗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诈骗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发展,诈骗犯罪日益猖獗,给人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诈骗犯罪,我国法律规定了诈骗罪,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诈骗罪司法解释作为具体操作指南,对诈骗犯罪的预防与治理起着重要作用。
一、诈骗罪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受到损失,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诈骗犯罪具有欺骗性、危害性和无耻性的特征,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和经济秩序。
与其他犯罪相比,诈骗犯罪往往具有欺诈性、迷惑性和隐蔽性。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手段和结果。
其中主体是指诈骗犯罪的实施者,即使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人。
客体则是指被害人,即被诈骗的一方。
手段是指实施诈骗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是以欺骗或虚构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使被害人产生误判或偏见。
结果则指被害人的损失和诈骗犯的非法获利。
三、诈骗罪司法解释的适用诈骗罪司法解释的适用是指对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和细化。
司法解释是指法院解释法律的一种方式,也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依据。
其适用具有指导性、操作性和针对性的特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
在具体适用上,诈骗罪司法解释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分离欺诈行为和非法侵占行为,这意味着诈骗主体并不需要实际占有被害人的财产,而只需要达到虚假欺骗的效果;第二种是确定被害人的行为意思表示存在误判或偏见,这意味着被害人不仅需要受到虚假欺骗的行为,还需要被诱导乃至误判;第三种是界定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限度,这意味着虚假欺骗的手段和方法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诈骗罪。
四、诈骗罪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与其他司法解释一样,诈骗罪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司法机关的适用标准和界定存在偏差。
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对被害人的误判和偏见进行充分的审查和判定,导致原本可以构成诈骗罪的案件被认定为其他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
金融诈骗罪之犯罪目的探究
关 键词: 金融诈 骗罪
诈骗罪 犯罪 目的
非法 - 有
犯罪 构成 要件
对于金融 诈骗 罪 是否 必须 “ 以非法 占有为 【 的 ”的 f = _ l u j 题 争议一直颇深 , 至 2 0 年 1 2 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 后 01 月 1 伞 国法院市理金融 犯罪案 件 :作座谈会纪要》 】 二 中明确指 出 ,金 “ 融 诈骗犯罪 都是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的犯罪 。 ”并同 时指 出认 定 非法 占有 目的应 当 坚持 主客观 相一致 的原则和 更 为具 体 的认定方法 。至 此 ,多数 学者认同 了最高人 民法 院的 意见 , 认为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是成 立金融 诈骗罪必 须具备 的 主观 要 件 。 由基本有如 下三 点:()诈骗罪和金融诈骗 罪属 于刑 理 1 法 理论上的 普通 法条 和特 别法条的法条竞合关 系, 别法 条 特 的适用要 以符合 普通法 条 为前提, 某一犯罪行为只 有在符 合 诈骗 罪的所有 构成 要 件之 后才 有可 能因为具备 其他 因 素而 构成金融诈 骗罪 , 故金融 诈骗 罪应当和诈 骗罪一样 , 其成 立 必须具有非 法占有的 目的。 2 ()立法对金融诈骗罪 中某 些犯 罪 明确规定 非法 占有 目的是为 了便 于界定罪 与非罪 、 罪与 此 彼罪 。 因此刑法 出于立法 用语 准确 、 简洁的考虑而 对那些 不 至于 出现混 淆罪与非 罪 、 此罪 与彼罪的金融诈骗罪 则无 需规 定非法 占有 目的 。 ()金融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 是复杂 客体 , 3 即金融管理秩 序和公 私财 产的所有权 公私财产 的所有权 客 体要 求成立金 融 诈骗 罪 行为人 主观 上必须具有 非法 占有公 私财产 的 目的。【 】 I 但 同时也有 学者 对此 提 出了反对意见 ,主张并 非所 有 的金 融诈骗 罪都要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由如下 :()金融 理 1 诈 骗罪与 诈骗罪 之 间不 是 典型的 一般法条 与特 别法 条的 关 系, 它们是性质 完全不 同的 两类犯罪 。 以用一般 法条 与特 所 别 法条 的关系来 断 定金 融诈 骗罪 也是 以非法 占有 目的的观 点是值 得商榷的 。2 ()罪 刑法 定原则要求不能对金 融诈骗 罪 都 一概要求具有 “ 非法 占有的 目的” 。因为 :其 一 ,从罪刑 法 定原则的派生 原则—— 明确 性原则来看 , 既然法 律没有 明 文 规定 “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在认定犯罪时就 不得 附加法 条 之外的任何 内容。其 二 , 刑法解 释上来看,诈骗 型犯罪 从 既 有 自然犯又有 法定犯 , 而金 融诈骗罪实际上是 以诈骗 为手 段破 坏金融管理 秩序 的法 定犯 ,故不能贸然 仅凭 “ 诈骗 ” 一 词 武断得 出 “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的结论 。 其三 , 刑法 定 罪 原 则以限制司法 权的滥 用和 保障人权为宗 旨, 达到 这一宗 旨 的最重 要手段就 在 于法 条 的明确 性和司法 实践 中严 格依 法 办事, 因此必须反对 至少 是 限制或者慎用实质意义 上的罪 刑 法 定的解释方法 , 必须从 形式上坚 持罪刑法 定原 则,不能 而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定义,并规定了一系列认定条件。
下面将从法律角度对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要素,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和结果。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是非法的手段,却依然故意实施欺骗行为。
客观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实施欺骗。
结果是指被害人因被告人的欺骗行为而受到损失。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要素,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其次,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欺骗手段的使用是否足以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足以使人相信其具有的事实性内容,即可构成欺骗。
这就要求我们在认定诈骗罪时,要对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欺骗手段进行认真审查,判断其是否足以构成犯罪。
再次,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被害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是否符合一般社会标准。
被害人如果具有一般社会认识能力,但仍被犯罪嫌疑人的欺骗手段所蒙蔽,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而如果被害人的认识能力较低,容易被欺骗,那么犯罪嫌疑人的欺骗行为也可以构成诈骗罪。
最后,诈骗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明显的主观恶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使用欺骗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时,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总之,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结果、欺骗手段的使用是否足以构成犯罪、被害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诈骗罪。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识欺骗行为的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金融诈骗罪
2020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金融诈骗罪案情简介朱某原为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一储蓄所的代办员,2000年6月23日,朱某与该农行支行解除了劳动关系,朱某在离开时,私自留存了一份空白的、加盖好农行印章的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
2000年9月26日,朱某将存单填写、涂改成面额为10万元的五年定期存单,以吸储为名,许诺8.35%的年息,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朱某将该款用于私人借贷和使用。
案发前朱某已归还张某7万元,案发后朱某又归还本金和利息4.5万元。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理由是朱某变造了虚假的银行存单,扰乱了国家金融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应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是朱某填写、涂改银行的存单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张某处骗取1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理由是: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系手段,其从张某处以吸储为名骗取张某10万元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朱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变造了银行的存单,二是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
粗略地看,其行为涉及到了数个条文和罪名:一是变造金融票证罪,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诈骗罪。
这里面既涉及法条竞合犯问题,又涉及牵连犯问题,极为复杂。
要对朱某的行为准确的定性,必须对朱某的行为性质、各行为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各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正确地对朱某定罪量刑。
一、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论金融诈骗罪的犯罪目的
论金融诈骗罪的犯罪目的作者:石雯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4期摘要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最常见的经济犯罪,研究其犯罪目的对司法实践中认定金融诈骗罪意义重大。
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的必备主观要件,其主观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直接故意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领域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豍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节专门设金融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对罪名所作的解释,金融诈骗罪包括八个罪名,分别是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
但是在这八种犯罪中,刑法只对第192条的集资诈骗罪和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规定了其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对其余六个犯罪却没有明文规定该要求,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其他六个犯罪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探讨和澄清的。
一、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的必备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是金融诈骗罪的主观必备要件,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也不能构成金融诈骗罪。
豎第二种观点认为,认为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要件的金融诈骗犯罪,才以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
豏第一种观点代表了学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笔者也赞同该观点,这既是遵循立法原意的要求,也是对《刑法》进行合理、科学地语法、文意、体系解释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笔者认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认定金融诈骗罪时不仅要考察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金融欺诈行为,还需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这一主观目的。
1、金融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
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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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编辑 黄瑞峰
金 融与 法
T作 座 谈 会 纪 要 》 巾指 小 :根 据 刑 法 第 3 “ 0 条和 第 13条 的规 定 ,单 位 不 构成 贷 款 诈 9 骗 罪 。 于 单 位 实施 的贷 款 诈骗 行 为 , 能 对 不 以贷 款诈 骗 罪 定 罪 处 罚 ,也 不 能 以贷 款 诈 骗罪 追 究 直接 负责 的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直 接 责任 人 员 的刑 事责 任 : 在 司法 实践 中 , 但 对 于单 位 十 分 明 显地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 的 , 利 用签 汀 、履行 借 款 合 同诈 骗 银 行或 其他 金 融机 构 贷 款 符 合刑 法第 24条 规 定 的 合 同 2 诈骗 罪 构 成 要 件 的 ,应 当以 合 同 诈 骗 罪 定
金融诈骗公务员考试题库及答案
金融诈骗公务员考试题库及答案金融诈骗是指通过虚假的金融交易、投资项目或其他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公务员考试中,金融诈骗的相关知识可能会被纳入法律、经济或社会管理等科目的考试内容。
以下是金融诈骗公务员考试题库及答案的示例:一、单项选择题1. 以下哪项行为不属于金融诈骗?A. 伪造金融票据B. 利用虚假的投资项目吸引投资C. 正常经营中的资金周转D. 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的金融产品信息答案:C2. 金融诈骗犯罪的处罚依据是什么?A. 《刑法》B. 《民法典》C. 《合同法》D. 《公司法》答案:A3. 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A. 故意B. 过失C. 无意识D. 间接故意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4. 金融诈骗常见的手段包括:A. 伪造金融票据B. 利用虚假的金融产品C. 通过高回报承诺吸引投资者D. 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诈骗答案:ABCD5. 预防金融诈骗,以下哪些措施是有效的?A. 加强金融知识的普及B. 提高公众的防骗意识C.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D. 严厉打击金融诈骗行为答案:ABCD三、判断题6. 金融诈骗只涉及个人财产,不构成犯罪。
(错误)7. 所有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交易都是不安全的。
(错误)8. 金融诈骗的受害者通常缺乏金融知识。
(正确)四、简答题9. 简述金融诈骗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影响。
答案:金融诈骗不仅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降低了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任度,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案例分析题10. 假设你是一名公务员,你所在的地区近期发生了一起金融诈骗案件,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
请分析如何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
答案:首先,加强金融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
其次,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再次,加强与金融诈骗相关的技术手段研究,提高侦破能力。
最后,加大对金融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
金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我们时常听说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罪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诈骗的却是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
那么金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让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为您简单解析。
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下设包括公司与知识产权等业务部和一个法学研究所,拥有一支既有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等,又有兼职教授、注册会计师、心理咨询师等,还有获得全国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合肥市十佳律师、十佳公益律师荣誉称号的专业律师队伍。
立案标准1.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2.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3.金融诈骗的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
单位是金融活动的主要主体,如申请贷款的多为单位,信用卡有单位卡和个人卡两种,在投保和有价证券(如股票)交易中,以单位为大户。
因此,完全存在单位进行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有价证券诈骗的可能。
而且,单位贷款的数额,信用卡中单位卡数额,大户的证券交易、单位投保的数额远非个人能比。
金融诈骗罪之犯罪目的探究
金融诈骗罪之犯罪目的探究
胡晓利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0(004)004
【摘要】金融诈骗罪是否都应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刑法理论界一直是个众说纷纭的问题.虽然实务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确认构成金融诈骗罪中的8种具体犯罪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这一做法仍然遭到部分学者的质疑,并且从法条竞合理论、罪刑法定的精神以及刑法解释原理的角度对通说观点进行反驳.然而反对观点过于片而静止,不能充分证明犯罪目的并非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因此应当认为金融诈骗罪具备诈骗罪的一般特征,即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总页数】3页(P1-3)
【作者】胡晓利
【作者单位】南通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江苏南通,226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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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犯罪目的判断标准的应用(一)关键词: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判断机制内容提要:在判断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仅有判断标准是不够的,还必须解决判断标准的应用问题。
判断过程中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存在状况及其相互关系,对判断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设立的相对确定的判断标准中,将控制条件作为第一层面的判断标准(即通过对行为人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合法性分析,首先确认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将失控条件作为第二层面的判断标准(即考察其心理上对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有效控制是否具有明确的追求,以此作为决定性条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判断体系。
但是这种划分仅仅从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标准的设置角度来认识两者在证明标准中的地位,虽然也反映了两者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只是一种总体界定,在具体分析时这种界定尚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同时,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一种心理态度所特有的认知间接性和影响复杂性的特点,也使得我们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可能绝对无误地重现行为人行为当时的内心思想在很多时候我们也将其称为全真再现,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排除不合理的可能,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成立与否时必须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其自身的条件以及其它已存在的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这种分析的关键在于各证判断标准所包含的内容及其对非法占有目的成立与否的影响力,同时还必须考虑各判断标准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实际上也就是一个完整的证明过程。
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将这种证明过程完全的表述出来,但当判断结论受到质疑时,则应当公布这一证明过程,以保证对方能够有针对性的实现自己的抗辩权利。
因而,在判断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时仅仅有判断标准是不够的,还必须要解决判断标准的应用问题。
为了便于在判断过程中对各种因素的应用,我们依据各种客观存在的因素对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同作用,将其分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和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是指足以使行为人内心对非法控制或者失控的追求被合理化确认的因素,如行为人提供虚假的担保、履约能力的恶意缺失、对权利人间接控制状态的直接否定或割裂、行为人恶意不履行义务等等;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是指足以使行为人内心对非法控制或者失控的追求被合理化排除的因素,如行为人充分的履约能力、对权利人间接控制状态的直接否定或维持、不能履行义务的合理原因等等。
同时从概率角度主要讨论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对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综合影响等等问题。
希望能够以此为基础更进一步完善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机制。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影响因素的存在状况从实践中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来看,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1.只存在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已经确认的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属于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
例如不具有清偿能力的甲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并且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乙银行信任之后,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
之后,甲并未将贷款用于正当投资而是肆意挥霍,在半年之内挥霍殆尽。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没有甲的供述,也不会有人质疑甲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因为此时只有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在发挥作用。
首先,甲既不具有实施某种特定金融行为的法定条件,其实施的金融行为也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足以合理确认其对非法控制的追求;其次,甲既不具有清偿能力,也没有提供真实的担保,足以合理确认其对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第三,甲未将贷款用于正当投资而是肆意挥霍虽不能直接证明甲行为当时的心理状态,但其足以让甲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得以进一步强化。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使行为人内心对非法控制和失控的追求被合理化的确认。
2.只存在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已经确认的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属于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
例如符合贷款条件的丙向乙银行提供足够的担保并获得贷款200万元,但因担保物毁损灭失和投资失败,致使丙完全无法向乙银行偿还贷款。
本案中,丙的行为造成的最终结果与甲的行为是基本一致的,都表现为给乙银行造成了200万元的重大损失,但两者的行为性质却完全不同,其原因就在于丙的行为中只存在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
首先,丙符合贷款条件并向乙银行提供了足够的担保,足以合理化排除其对非法控制的追求;其次,甲向乙银行提供了足够的担保,以担保作为确认和维持乙银行对贷款的间接控制的基础,足以合理化排除其对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第三,担保物毁损灭失和投资失败是法律认可的不能履行还贷义务的合理原因,其足以进一步强化其对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的合理化排除。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使行为人内心对非法控制和失控的追求被合理化的排除。
3.同时存在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这种情况主要是指已经确认的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既有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也有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
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是最常见的情况,例如自身不具有清偿能力的丁向乙银行提供虚假的担保并获得贷款200万元,取得贷款后,丁主动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并用足额担保替换了虚假担保,但终因投资失败和担保物毁损灭失,致使丁完全无法向乙银行偿还贷款。
在本案中,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的同时存在加大了证明的难度,因为无论是积极因素还是消极因素都不可能单独对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做出完整的评价,而两者的证明方向又是处于相互对立的状态。
一方面,丁自身不具有清偿能力且向乙银行提供虚假的担保,足以证明其对非法控制和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另一方面,丁在取得乙银行认可的情况下用足额担保替换了虚假担保,足以合理化排除其对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同时担保物毁损灭失和投资失败是法律认可的不能履行还贷义务的合理原因,其足以进一步强化对丁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态度的合理化排除。
也即在确认丁追求非法控制的基础上,同时存在着对其使贷款完全脱离乙银行控制的追求的合理化确认和合理化排除,此时就面临了一个抉择的问题。
当然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并存的案例,因为两种因素所在时间段和乙银行的认可,消极因素导致的合理化排除覆盖了积极因素导致的合理化确认,这使得我们能够比较容易地否定丁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的大多数情况下问题都要复杂得多。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在实施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所具有的意图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财物并且使该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控制的心理态度。
其本身具有认知间接性和影响复杂性的特点,从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有的影响其主观心理的因素来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单纯是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或者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消极因素,而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存在并且通常处在相互影响甚至相互对抗之中,因而我们不可能简单地判断它绝对有或无,而只能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概率。
这也决定了对这种允许或然性存在的对主观心理态度的判断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公式化。
当然,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相互关系并不是绝对的,也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处于同一状况,我们对它的认识也必须建立在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基本属性———只能间接认知的心理态度的基础之上。
既然我们无法保证全真再现,在适当情况下也就应当允许或然性证明的存在。
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同时存在的状况,当两种因素同时存在时,积极因素引起的合理化确认都同时受到消极因素所引起的合理化排除的削弱,就其本质而言是两种因素所具有的证明力发生了直接的对抗。
那么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此时如何对其证明力进行评价呢?事实上这也是我们之所以要讨论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主要原因。
1.影响控制条件的因素与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之间的关系明确影响控制条件的因素与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在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时,根据两种因素的作用力大小以及作用力方向上的差异更有效地发挥判断标准的整体效应,因而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固定值与可变量的关系我们的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是运用分层理论来设立的一个相对确定的判断体系,即在一定的固定值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可变量以适应对内心思想认知的间接性,通过内心思想在行为基础上的直接反映,递进式的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中:控制条件———非法控制或者准备非法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失控条件———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有效控制的意图。
在这里,控制条件是固定值,控制或者准备控制他人财物的行为的非法性是依据法律法规来确认的,对于行为人内心对非法控制的追求我们只须证明行为本身的存在与否。
就其导致的结果而言,只有是或否两种确切的结果而绝不可能出现既合法又非法的状态,因而它是相对固定的,无论已经非法控制的结果还是将要非法控制的准备都能够直接的反映行为人内心对非法控制的追求。
失控条件是可变量,在控制因素存在或者就是行为人已经非法控制的情况下,失控条件的成立与否决定了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失控条件本身是非固定的,一方面其受到由许多不确定因素甚至相互冲突的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在行为的性质发生不可逆转的确定之前行为的性质发生不可逆转的确定是指司法机关已经根据现有的证据对行为做出了确认,这种确认已经能够满足司法认定的全部要件,除非行为人能够提出新的确实的证据证明行为将向与确定性质相对立的方向发展。
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引起行为性质的反复,这使它不可能从行为中直接反映行为人内心对失控的追求,还需要更深入地分析行为及行为人的背景资料。
在前例中自身不具有清偿能力的丁向乙银行提供虚假的担保并获得贷款200万元,取得贷款后丁主动向乙银行说明情况,并用足额担保替换了虚假担保,但终因投资失败和担保物毁损灭失,致使丁完全无法向乙银行偿还贷款。
因为用足额担保替换了虚假担保,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发生了变化,消极因素导致的合理化排除覆盖了积极因素导致的合理化确认,从而引起了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变化。
影响控制条件的因素与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表现为固定值与可变量的关系,鉴于可变量的复杂性,我们认为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是需要判断分析的主要内容。
(2)前提条件与决定条件的关系一般来说,控制条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前提条件,失控条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决定条件,除非有充分的理由确证发生在后的影响失控条件的因素与发生在前的影响控制条件的因素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