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关于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提高自学考试管理水平,确保自学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
二、考试范围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员,包括在职人员、考生及有意报考者等。
三、考试报名1. 考生须于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指定报名地点进行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2. 考生报名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相关学习证明,以便核实考生资格。
3. 考生需缴纳报名费用,并填写《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表》。
四、考试安排1. 考试安排由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心统一制定,包括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等。
2. 在考试之前,考生需准备好考试所需的相关文具、考试材料及有效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3. 考试期间,考生需服从考试监考人员的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考试评卷1. 考试结束后,考试卷由考生交给考试监考人员进行收集。
2. 考试卷交由专门的评卷人员进行评卷,评卷过程需保证公正、严谨,评卷结果将作为考试成绩的依据。
六、成绩查询与证书颁发1. 考试成绩将在规定时间内公布,考生可以通过指定的成绩查询渠道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 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证书》。
3. 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可在下一次考试报名时重新参加考试。
七、纠纷处理凡在自学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均可向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经过认真审核后将作出处理决定。
八、守则参加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必须遵守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九、附则本办法经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部门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扬州大学文件
扬州大学文件扬大教[2005]147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加强依法治校,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对教学管理文件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扬州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和《扬州大学学生证、校徽、火车票优惠卡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扬州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3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4扬州大学学生证、校徽、火车票优惠卡管理规定扬州大学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教学管理规章制度通知主送单位: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共印100份)扬州大学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扬大教[2005]147号一、学期安排每学年共52周,分为春、秋两个长学期各20周和2周暑期实践教学。
每学期上课时间16—18周,考试2周,课堂教学每学时为45分钟。
二、课程分类1、通修课:主要为全校各专业共同修读的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等课程,以及专业门类所需的高等数学、大学物理、普通化学、计算机语言与程序设计等课程。
2、学科基础课:指专业二级类共有的专业基础课。
3、实践教学环节:指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见习课、生产(教育)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4、专业选修课:根据各个专业的要求,专业选修课中有两种不同的选课形式,一种是设立若干组课程(如专业方向课组),规定学生选修其中1组或若干组课程;一种是只列课程不设课程组,规定学生选修其中若干学分。
选修时学生可根据以上两种形式进行选课。
各专业的学位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5、任意选修课:有两种选课方式:一种方式是学生自由选修本院或跨学院的选修课程,包括全校性任选课及一些较为系统的科技前沿系列讲座。
另一种方式是实行主副修制,给学生提供选修跨学科的副修专业课组的机会,课组总量为25学分左右。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过程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教学单位应在考前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的考前培训工作。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服从监考教师安排,遵守考场纪律,形成良好的考试风气。
第四条监考教师和课程主考应在考试期间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分工协作,各司其责。
监考教师应严格监考、严肃考纪,切实维护考场秩序和考试纪律;课程主考应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公平、公正评价教学效果。
第二章考场规则第五条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场。
第六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同时持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两证齐全方可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不符者不得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在监考教师的统一安排下,按照考场内学生的学号顺序(或逆序)以S型(或M型、Z型等)排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以备查验。
第八条闭卷考试时,除必备文具,学生不得携带其他任何书籍、纸张、书包、通讯工具、电子用品等进入考场;如有携带,应在监考教师安排下集中存放到教室指定位置,相关通讯工具在存放前应关闭电源。
开卷考试时,学生可按照要求携带相关的参考书籍、资料以及纸张等,但不得互相借阅。
第九条考试时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借文具。
第十条学生在交卷前不得离开座位和考场(包括中途上厕所)。
确需中途上厕所,应有监考教师伴随。
第十一条因试卷纸张缺页、破损或试题不清晰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学生如发现试题内容存在错误,应通过监考教师反馈至课程主考,由课程主考在查实后当众解答。
第十二条考试期间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考试终止,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可离场。
第三章学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违规违纪,包括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
违规违纪学生的试卷,不受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影响,应正常批阅、报送成绩、装订和存档。
扬州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办法
扬大教[2004]148号扬州大学学生成绩考核办法第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所学各门课程的考核以及学院规定的特殊职业技能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扬州大学学生学习成绩记载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条课程考核的形式为考试。
考试的形式一般为闭卷考试,教师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报告、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
考试形式的确定由学院批准。
学校倡导考试改革,推行诚信考试制度,严禁考试作弊。
第三条课程考核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不宜用百分制的课程考试,可采用优(A)、良(B)、中(C)、及格(D)、不及格(F)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分别对应于百分制的90—100,80—89,70—79,60—69,59分以下。
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必需重修。
第四条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应占70%;平时成绩一般占30%(包括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等)。
第五条除实践性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外,课程的考核可笔试、口试、口试与笔试结合;笔试可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
全校(院)性统一考试一般采用笔试、闭卷,其他课程的考核形式由主讲教师确定,学院批准。
第六条每学期开设的课程均应考核。
在一学期内开设的课程结束时必须考核;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在每个学期结束时也需考核。
课程是否安排期中考试,由教师自行确定,其成绩计入平时成绩。
第七条课程考试时间,闭卷为120分钟,开卷为不超过180分钟。
口试时间每个学生15分钟左右,另给予准备时间15分钟;实践操作性考核,一般不应超过180分钟。
毕业考试每科一般为120分钟。
第八条笔试课程试卷至少每门两种,难度应大体相当,一种用于学期考试,一种备用。
学校统一考试的试卷由教务处提供,其他试卷可以由主讲教师提供学院核定,也可以由教务处在课程试卷库中抽取。
由几位教师同时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考试应统一进行。
教师不得指定所提供的试卷的用途。
试卷由院办公室或教务处统一保管、印刷。
大学课程考试与试卷管理规定
大学课程考试与试卷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我校对课程考试和试卷的管理水平,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课程考核方式和方法第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含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都须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第二条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1.考试考试课程由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的内容为本学期教学内容;跨学期讲授的课程,以每学期考试成绩分别记入成绩档案。
考试方式可以是笔试、口试、答辩或实践操作等,并可采用完全闭卷、部分闭卷和开卷考试等形式,提倡除闭卷以外其它有效的考试方式。
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学期结束前进行,由学校统一安排,特殊情况可申请提前考试。
需要提前考试的课程,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xx职业大学期末提前考试申请表》(附件1),经学院(部、中心)、教务处审批同意方可进行。
笔试时间一般每次120分钟;口试、答辩时间由主考教师根据相关课程考核要求确定,一般每人25—30分钟;实践操作考试一般不少于40分钟。
2.考查考查课程由教学计划规定。
考查课程着重对学生平常学习情况的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时进行。
考查方法及形式与考试相同,具体可由学院(部、中心)根据课程的性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笔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3.由于教学需要而变更考核方式,学院(部、中心)需在第十周前申报,经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条补考1.学生每学期安排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补考成绩及格,一律以及格分60分登录入成绩系统。
2.对当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补考。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试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凡按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进行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等),成绩不及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补考由相关学院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扬州大学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及考核要求一览表
面试时间:6月1日上午8:30
面试地点:荷花池校区教学主楼10楼机房
商务英语
3
英语(英语翻译)
5
日语
3
法语
3
韩语
2
阿拉伯语
3
数学科学学院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类)
9
笔试:数学分析(一元函数微积分部分)
时间:5月29日
下午3:00—5:00
地点:瘦西湖校区38号楼215室
3
★美术学
5
合计
607
汉语言文学(文秘)
7
对外汉语
4
社会发展学院
历史学(师范)
4
面试
时间:5月29日下午2:30
地点:瘦西湖校区44#楼212室
档案学
6
哲学
3
社会工作
5
法学院
法学
8
面试
时间:5月29日下午2:30
地点:荷花池校区教学主楼8楼会议室
教育科学学院
教育学
3
1、笔试:教育学综合
2、面试
时间:5月29日下午2:00—4:00笔试,4:10开始面试
应用化学
4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5
化学工程与工艺
4
制药工程
6
体育学院
社会体育
4
1、笔试:体育概论
2、面试
笔试时间:5月29日下午2:30-4:30
笔试地点:文汇路校区体育学院解剖实验室
面试时间:5月29日下午5:00
面试地点:文汇路校区体育学院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体育教育
6
扬州大学各专业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及考核要求一览表.
扬州大学成人招生简章
会计学 国工商管理 国际经济与贸易
二、招生层次及报名对象
专升本层次:具有国民教育系列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等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三、入学考试及毕业颁证
每年的10月中旬参加江苏省成人高考,次年缴费注册后成为正式学员。学制完成后,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本科达到学位标准的可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四、学习形式:函授 2.5年
扬州学习中心作为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是中国发展最快的网络教育超市之一。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该中心接受开办பைடு நூலகம்络教育高校的委托,依托先进的理念和专业合作机构,为在职人员就读网络教育提供咨询、报名、学习辅导、考试、交费等学习支持服务。目前,扬州学习中心作为后起之秀,以其雄厚的师资,强大的合作团队,专业的综合性管理,创新的教育理念,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新规律,在成立后不久就已经与多家重点大学合作,并设置了众多的教学专业,已招收的学员反馈无一不显示着其蓬勃的生命力。瑶老师扣扣:1597551159
扬州大学成绩考核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成绩考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成绩的提高,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工作的目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扬州大学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生的学业成绩是评价学生学习情况和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学生应当珍惜学习机会,努力学习,诚实守信,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完成学业。
第五条学校将按照本规章制度对学生成绩进行考核,对学生学业成绩做出评价。
第二章成绩考核第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业成绩按照成绩量化的原则进行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定。
第七条学生的平时成绩由作业、考勤、实习、实验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八条学生的期中考试成绩由学院组织的期中考试成绩评定,期中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
第九条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由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成绩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
第十条学生的学业成绩根据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综合评定生成最终成绩,并按照成绩等级划分成绩等级。
第十一条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学校请假,按照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和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学生如有缺勤或违纪现象,将视具体情况作出整改和处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扣分或加分。
第十三条学生如有作弊等行为,将被视作严重违纪,将被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章成绩管理第十四条学生的学业成绩由学校统一管理,成绩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学生可通过学校指定的系统查询自己的学业成绩。
第十五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如有异议,可通过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材料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学校将对学生成绩的合理性、公正性进行监督,确保学生成绩计算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学生的学业成绩将在每学期结束后及时公布,学生可通过学校指定的公告栏查看学业成绩。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由扬州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高校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高校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考试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纪律,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工作公平、公正、严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组织与领导第一条学校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并会同各下属学院,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第二条下属学院应成立由院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总支副书记、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和办公室人员等同志组成的考试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考试科目;指定各课程主考教师;编制专业课考试日程;确定监考教师;检查考试纪律;组织评卷、成绩登录、试卷分析;试卷保存;考试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下属学院应在考试前召开教师和学生动员大会,培训监考人员,向学生宣传考场纪律及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学校和下属学院实行考场巡视制度,考试期间,派出巡考人员,检查各个考场的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情况。
第二章试卷命题与印制第五条考试命题由开课单位负责,一般由有经验的主讲教师命题。
使用统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必须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统一试卷,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
特殊专业的术科考试一般应有两位以上专业教师集体完成。
第六条命题必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正确掌握试卷的覆盖面和题量,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
试卷的难易层次一般为:基本题约占60%,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题约占30%,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的题约占10%。
试卷尽量避免与近四年考题的重复,重复率最多不得超过10%。
第七条各下属学院、公共必修课开课学院应对专业必修课程、公共必修课程建立试题(卷)库,逐步过渡到教考分离。
第八条未建立试题(卷)库的考试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 两套试卷(A、B卷严格禁止题目重复),由教务处随机抽出其中一套作为考试用题。
扬州大学音乐校考内容
扬州大学音乐校考内容
随着音乐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欣赏,许多大学都开始增加音乐课程,从而让学生们有机会接触和研究音乐。
扬州大学也不例外,在招收新生的时候会招收音乐学院的学生,并且会要求他们参加一次音乐校考来确定他们在音乐方面的水平。
扬州大学音乐校考内容主要包括乐理、演奏、视唱,以及分析和写作四个方面。
在乐理方面,考生需要掌握和记忆常见的音乐术语,了解同声和异声理论,熟悉把常用乐谱写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曲子的形式,并且能够在乐谱上进行简单的修改。
另外,考生也需要掌握基本的写作规则,比如音符的表示法以及节拍的规律。
在演奏方面,考生需要把一系列标准曲子演奏得流利、准确、准时,在演奏的过程中,不仅要把演奏的技巧掌握的熟练,还要注重表演的技巧,能够把情感传达到观众的耳边,让他们能够有所感受。
视唱,是指考生要能够从乐谱中读出正确的音符,并在规定时间内读出正确的拍子,能够节奏感十足、准确性高,不会出现失误的情况。
最后是分析和写作,考生要能够从许多不同的曲子中分析音乐曲风、结构与技巧,并结合自己的经验和想法,系统地在乐谱上详细写出一首曲子。
归纳起来,扬州大学的音乐校考的内容就是考生需要能够掌握音乐的基本理论,以及能够演奏出流畅、准确、准时的音乐,结合自己
的经验和想法,能够分析出一首曲子的曲风、结构与技巧,进行创作。
如果考生能够熟练掌握以上内容,那么他们就可以继续他们在音乐方面的学习,充分发挥他们的音乐才能。
江苏:扬州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江苏:扬州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扬州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江苏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江苏高水平大学全国百强省属高校建设计划支持高校,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全国率先进行合并办学的高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代码:国标代码*****,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级招考机构公布的为准基本学制:四年(部分专业五年)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扬州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扬州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学习、生活校区:荷花池校区(扬州市大学南路88号)、瘦西湖校区(扬州市四望亭路180号)、文汇路校区(扬州市文汇东路48号)、江阳路北校区(扬州市江阳中路136号)、江阳路南校区(扬州市江阳中路131号)、扬子津校区(扬州市华扬西路196号)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的“扬州大学本科生招生领导小组”,成员为校纪委、教务处、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扬州大学本科生招生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教师等专业人员组成评议专家组,对需要评价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进行集体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
设立专门的招生监督组,对考试及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纪委及派驻监察专员办、省级招考机构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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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大教[2004]149号
扬州大学关于考试工作的若干规定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管理与评价的主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和考试成绩的真实可靠,现对考试命题、考试组织、试卷评阅、成绩登录与归档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命题
第一条各门课程教学结束后都应以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考试,考试的形式一般为闭卷考试,教师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报告、课程论文等不同形式。
考试形式的确定由院长批准。
第二条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真实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试卷的题型、难度和份量要与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考试时间相匹配。
开卷考试的内容,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四条试卷库使用三次后,必须充实、更新,保证每门课程试卷库内有10份以上未用试卷,试题库也应不断充实、更新。
试卷不能不加改动地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卷。
第五条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不出偏题、怪题。
命题要使用学校统一的试题纸,书写要符合存档要求。
第六条命题教师要在考试前一周提交难度和份量大致相同的A、B卷各一份,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查和分管院长审批后付印。
第七条 试卷应由专人送教务处指定的印刷点印制,并负责取回密封保管。
所有接触试卷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八条考试前任课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划范围。
任何人都不得泄露与考题有关的内容。
第二章考试
第九条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的组织工作,通修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安排,其他课程的考试由学院安排。
第十条对于期末考试,各学院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
教师所有任教课程的试题审批、监考、巡考和阅卷等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考试安排表公布后,不得轻易变动。
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动的,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监考教师必须提前领取试卷,在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做好清场工作,安排学生座位,核对学生的证件,宣布考场纪律。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进行期间,监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考场,严格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不得擅离岗位,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第十四条监考教师发现学生作弊,应中止该学生的考试,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将学生作弊经过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考试结束后,连同学生的作弊材料、试卷一并交学生所在学院处理。
第十五条考试结束前十分钟提醒学生按时交卷。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点试卷。
统考课程的试卷送该课程教研室核收。
第三章试卷评阅与成绩登录
第十六条统考课程实行集中流水阅卷。
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公正、无误。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
第十七条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试卷评阅、分析和成绩登录工作,并将学生成绩登记表报学生和教师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对于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学院应及时通知其重修。
第十九条考试成绩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成绩。
如确有错误,任课教师要填写《扬州大学改变考试评分登记表》,经主管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更改。
第四章试卷归档
第二十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各门课程的A、B卷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审批表、试卷分析及学生的试卷、学生成绩登记表等材料要及时归档。
通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归档材料由任课教师所在学院保管;其它课程的归档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保管,其中跨学院开课(通修课、公共选修课除外)的任课教师在试卷评阅后将学生成绩登记表和试卷等材料送学生所在学院。
所有归档材料在交接过程中,任课教师和学院教学秘书要当面核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试卷保管期限为该年级学生毕业后一年。
各门课程的A、B卷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审批表、试卷分析装订一份作长期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考试工作中如有违规行为,按《扬州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扬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考试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