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省城市集中供热情况-
浅谈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浅谈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摘要:城市集中供热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有利于广大热用户的福利,它不仅是供热企业提高利益获得发展机会的手段,还是促进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的有效途径,通过对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完善,以及相应制度的制定,可以给热用户以更好的供热条件和供热质量,是利民的一项基础建设。
关键词: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现状;问题;优化一、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现状(一)发展概况城市集中供热是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采取城市集中供热方式,在提高原有供热覆盖率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节省燃料。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发展之所以能成为城市建设的一项基本政策,源于其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环境效益以及很好的社会效益。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系统虽然起步晚,但在政府的大力提倡和鼓励下发展速度迅猛,一大批大型区域性热电厂相继建立。
(二)取得的效益(1)较好的经济效益。
集中供热的所用的锅炉容量大,热效率高,相比于小型的供热系统,平均供热标准煤耗率低,每年可节约数千吨煤,减少了投入资金,为企业以及国家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2)良好的环境效益。
城市集中供热系统不仅很好的节约了煤炭,更采用了完善的除尘设备,减少了二氧化硫以及二氧化碳和烟尘的排放量,减轻了大气污染,在原有供热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了环境的优化。
(3)良好的社会效益。
城市集中供热避免了小型供热系统占地以及用电紧张的弊端,而且大型的供热系统对于保障居民的供热需求、方便人民生活具有更加完善的作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建设,是一项惠民的好政策。
二、城市集中供热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一)城市集中的供热规划不到位、或滞后在城市建设中,前期往往由于规模有限,对供热没有个统一规划,大多数都是哪里用热、在哪里建个临时锅炉房来解决,等有了小规模时,已到处都是烟筒林立,供热效率低下不说,且以环境污染为代价,与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相违背,最后只能是将现有的供热设施推倒重来,规划建设长远的集中供热系统,前期的供热设施投资等同浪费。
取暖费及取暖费收费标准2023年
采暖费收费标准取暖费是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收费标准,各城市不一样,由于各地气候不一样,取暖期长短不一样。
具体要以当地实行的政策为准。
举例说明:甘肃省庆阳市发布关于庆阳市2023至2023年度采暖季供热收费标准、时间公告:一、收费标准本采暖季供热价格标准继续按庆市发改〔2023〕285号文件执行,居民供热价格标准为24元/平方米,居民缴纳20元/平方米,政府对居民按4元/平方米直接补贴至供热单位,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3元/平方米,居民和非居民供热价格均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二、收费时间从2023年10月9日开始至2023年10月31日。
三、缴费方式及流程(三)通过支付宝—生活缴费—新增缴费—暖气费进行线上缴费(四)通过我公司的合作银行(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兰州银行)在西峰城区服务网点进行现金、刷卡缴费(五)通过震建热力公司收费大厅进行现金、刷卡缴纳历年欠费或本年度采暖(六)通过基层客户服务中心进行pos机刷卡缴纳历年欠费或本年度采暖费取暖费怎么算供暖费一般来说是由当地的供暖单价乘以建筑面积得来的,具体收取几个月还是要看当地的供暖期,而收费标准也因区域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果想要节省费用,那么暖气的温度需要保持的均匀一些,现在很多人由于天气比较寒冷就将暖气的温度调得过高,这种情况下也是增加了暖气的费用。
如果在室内热空气均匀的情况下,并不需要将冷气调高,而且还可以降低一度或者是两度,这样能够节省不少的暖气费用。
收货的供暖方式1、集中式供暖如今国内的集中式供暖重点聚集在北方城市,把热源经过管道一致传输到每家每户,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方便,人们只要每个月上缴统一规定的供暖费用,集中式供暖是固定有保障的家庭供暖方式之一、另外供暖时间以及温度是人们无法自己调整的。
2、地暖地暖经过地板布置管道的方法,它是如今大家一致认为的舒适的北方供热方式,不仅不占据室内空间,散热也匀称稳定,尤其是经过装置壁挂炉,兑现家中的水地暖以及家庭热水的多重享用,不单环保低碳,又有24小时的家庭热水,是现在新式的北方采暖方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2•【字号】甘政办发[2004]45号•【施行日期】200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二00四年四月二日甘政办发[2004]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建设厅制定的《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省建设厅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全国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立供热和用热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推进全省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省省情的城镇供热新体制。
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深化供热企业改革,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推动城镇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1、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建立城镇供热新体制。
2、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形成节能机制。
3、采取扶持政策,加快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
4、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
(三)基本原则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坚持在国家指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坚持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措施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的原则。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众所周知,城市供热系统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居民的供暖,这是一件关乎民生的大事,我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重视起来,保障我国的供暖工作正常,稳定运行。
下文是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
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供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扶持发展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
第八条禁止在市区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7兆瓦(10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限制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4.2兆瓦(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四章供热设施管理第五章监督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供热用热活动,根据《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条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供热用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开展咨询、宣传和教育;(二)配合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草拟城市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城市供热运行保障、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工作;(四)协调处理供热用热相关信访、投诉以及重大供热用热矛盾纠纷;(五)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监审、核定和测算供热成本,做好供热价格调整;(六)推广应用供热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七)建设、管理和维护供热信息化管理平台;(八)其他供热用热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供热用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开展咨询、宣传和教育;(二)监督、管理和协调供热用热工作;(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设施;(四)核发《供热许可证》,并进行年度检验;(五)监督检查供热质量及安全生产情况;(六)处理供热用热相关信访、投诉,调解供热矛盾纠纷;(七)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监审、核定和测算供热成本;(八)配合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做好供热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九)其他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
甘肃省地热资源评价
甘肃省地热资源评价张江帆【摘要】依据丰富的地热地质资料,对甘肃省境内沉积盆地型和隆起山地型地热资源进行评价,结果可知:沉积盆地型地热田范围内的鄂尔多斯地热田的规模为大型,敦煌地热田规模为中型,其余均为小型,地热资源总量为4.11×1017 kJ,地热资源可开采量为4.11×1016 kJ,地热流体储存量为6.93×1011 m3,地热流体可开采量为4.59×107 m3/a,地热流体可开采热量为5.46×1012 kJ/a,在考虑回灌条件下主要沉积盆地地热田地热流体可开采量为6.41×109 m3/a,地热流体可开采热量为7.18×1014 kJ/a;隆起山地型地热田共有五处,地热资源总量为3.50×1014 kJ,地热流体可开采量为2.51×106 m3/a,地热流体可开采热量为3.73×1011 kJ/a,地热田的规模均为小型.建议在甘肃省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地热区,建设地热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为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起到示范作用.【期刊名称】《地下水》【年(卷),期】2019(041)004【总页数】2页(P29-30)【关键词】地热资源;沉积盆地型;隆起山地型;评价【作者】张江帆【作者单位】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甘肃兰州 7300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314.1甘肃省地热资源勘查始于上世纪60年代,地质、地震、石油、煤炭等部门在区内开展了不同精度的地热地质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地热地质资料。
目前,甘肃省地热资源已经开发的有兰州市、天水市,具有地热异常显示的城市有敦煌市、嘉峪关市,而白银、平凉、定西等城市具有热储构造,有一定的勘探前景[1]。
按热传导方式和地热系统所处的地质构造环境,甘肃省地热类型可分为沉积盆地型和隆起山地型地热资源[3]。
本文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甘肃省两种类型的地热资源进行评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甘发改价管〔2017〕1080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108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详见附件)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就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电价支持政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消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公司结合实际,对新能源供暖试点和电采暖出台了相关系列支持政策,对推动电能替代、新能源供暖试点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推进落实。
(一)居民电采暖对省内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实行分时价格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取暖。
1.执行范围。
对省内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
新增用户由用户申请、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原有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电网企业调整执行。
2.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
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千瓦时。
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3.执行时间。
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以下简称“供暖年度”,下同),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
《供热规划标准》条文说明
供热规划标准T/CDHA ×××××-2010条文说明制定说明《供热规划标准》T/CDHA ×××-2010经中国城镇供热协会2010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科研、院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供热规划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目次1 总则 (26)2 术语 (27)3 基本规定 (28)4 热负荷 (30)4.1 规划热指标 (30)4.2 热负荷预测 (31)4.3 年耗热量 (32)5 供热能源及供热方式 (38)5.1 供热能源 (38)5.2 供热方式 (38)6 供热热源 (40)6.1 一般规定 (40)6.2 热电联产 (40)6.3 工业余热 (42)6.4 供热锅炉 (45)6.5 其他清洁热源 (46)7 热网及附属设施 (47)7.1 热网介质和参数选取 (47)7.2 热网布置与敷设 (48)7.4 热网附属设施 (49)8 投资估算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50)8.1 投资估算 (50)8.2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50)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供热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政策性、综合性、供热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
同时冬季采暖问题也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推进清洁供热,关系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关系雾霾天能不能减少,是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农村生活方式革命的重要内容。
目前在城乡供热规范上,已有《城市供热规划规范》(GBT51074-2015)。
嘉峪关市热电联产供热现状及发展趋势
1 概述
1 1 热电厂的定义 .
社会效益,作为循环经济的重要技术手段 ,受 到了
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 13 相关支持政策 .
19 年 1 月制定的《 97 1 中华人 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 “ 推广热 电联产、集 中
国家计委、经贸委、电力部、建设部于 19 年 98 2月 1 7日联合发文颁布了 《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 干规定》,界定了热 电厂的定义:5M 0W及以下的机 组全年热 、电比大于 10 ,全年 、全厂热效率大于 0% 4 % Ow 以上至 20W的机组全年热、电比大于 5 :5M 0M
入汽 水换 热器 。
( )供热管网管径配置与实际差别较大。 4 ( )系统沿程分支管路 多,存在近过热 ,远不 5
热问题,水力失调严重。 ( )混水加压泵站的设置合理程度不高。 6 ( )调节手段落后 ( 7 全凭人工经验调节 )。
国 目前新建的热 电机组 ,每 IO 每年 大约节约 O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V B 2 0  ̄40 t 50 00 标准煤。因此, 热电联产的节能效果是
巨大的。 与热电分产相比,联电联产除具有低 能耗的特
供热的需求,酒钢热 电厂供热机组装机容量也不断
增加。目 前热电联产供热机组装机容量为 42 , 11 基  ̄
源为热电厂 内的汽水换热站 ,汽水换热站 内设置基 本换热器和尖峰换热器。热 电厂汽水换热站生产 出
( )供热管道年久 失修,热损失大,系统漏损 2
严重。
() 3 供热管网最不利环路长, 沿程阻力损失大,
末端管网压力偏小。
的热水, 经供热 管网供水管输送至“ 、 、 号泵站” l 24 , 经混水加压后 ,再经供热管网供水管输送至各热用 户 。经过热用户水温 降低后,再经供热管网回水管 输送 ,进入电厂汽水换热站循环水泵 ,经升压后进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2014年8月29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用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供热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用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环保、价格、房产、质监、工商、安监、国土、消防、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供热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
第五条供热用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优质服务,规范用热、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预案,及时科学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
在供热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鼓励利用天然气、电能等清洁能源和水煤浆、煤粉等准清洁能源以及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定西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协关于加强集中供热建设满足居民取暖需求建议案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协关于加强集中供热建设满足居民取暖需求建议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定政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协关于加强集中供热建设满足居民取暖需求建议案的通知(定政发[2008]73号)安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市政协把定西市区集中供热建设列为工作重点,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并先后到兰州市城关区和榆中县进行了学习考察,形成了《关于加强集中供热建设满足居民取暖需求建议案》。
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冬季供暖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在加快定西市区集中供热建设、保障市民冬季取暖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集中供热工作起步较晚、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等原因,市区冬季供暖中还存在诸多矛盾、困难和问题。
市政协提出的建议案,很有针对性和建设性,务必引起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深化供热体制改革,优化集中供热布局,健全供热管理机制,加快市区集中供热建设步伐。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和采纳市政协提出的建议,及时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市区集中供热建设的具体措施,并积极付诸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安定区政府要全力配合集中供热建设。
特别是当前,由于煤炭供应紧张、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今年冬季居民供暖形势不容乐观。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应对,全力做好各方面的工作,确保按时、全面供暖,确保冬季供暖不出问题。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政协定西市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中供热建设满足居民取暖需求的建议案根据市政协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主席会议研究决定,将市区集中供热情况确定为2008年调研课题,成立了调研组,由分管副主席带队,组织有关委员深入到市区部分供热企业和居民住宅小区,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情况介绍、征求意见建议等形式,对市区集中供热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赴兰州市城关区和榆中县考察学习,形成了《加强集中供热建设满足居民取暖需求》的调研报告。
甘肃省玉门市落实好集中供热等用电价格政策
《供热制冷》2019年03月14近日,《玉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发布实施,提出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落实好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居民清洁取暖等用电价格政策。
《方案》要求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煤炭交易市场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
优先发展集中供暖,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
综合采用各类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燃煤取暖;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甘肃省玉门市落实好集中供热等用电价格政策辽宁省锦州市发布清洁取暖实施方案近日,《锦州市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经锦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方案》提出工作目标:主城区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暖,集中供暖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取暖,到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新建建筑全部实现清洁取暖;县城和城乡结合部构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局,到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农村地区优先利用生物质、地热、太阳能等多种清洁能源取暖,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天然气或电供暖,对于暂时不能通过清洁供暖替代散烧煤供暖的,重点利用“洁净型煤+环保炉具”、“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炉具”等方式替代散烧煤。
到2021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
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支持黑龙江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日前,在“两会”上,27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提案,呼吁国家对黑龙江供热老旧管网等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近年来,黑龙江省政府持续加大投入,对13个市(地)管网改造补贴资金20.66亿元,共改造供热老旧管网3784k m ,管网运行效率和安全可靠性大幅提升。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8.25•【字号】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4月27日经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8月2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4月2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25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供热用热应当坚持政府负责、民生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规范用热、节能环保的原则。
在保障供热质量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用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合理确定集中供热、区域供热、分散供热的范围,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天政发〔2017〕13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7〕1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2日天水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维护供热市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区域锅炉、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介质通过供热设施将热量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直接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的热生产企业和供热企业。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工作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环保节能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类热力资源,实施和推广城市集中供热。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社、环保、安监、规划、房管、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热应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气、生物质等清洁能源供热。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
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供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扶持发展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
第八条禁止在市区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7兆瓦(10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限制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4.2兆瓦(6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供热管理机构初审后,会同规划、环保、技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7•【字号】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施行日期】202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落实《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全省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取暖价格支持政策(一)适用范围。
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采用电取暖设备或热泵技术等用电(不含移动式电取暖器和空调用电),热力供应企业采用电锅炉或热泵技术等取暖用电。
(二)价格措施1.居民分户取暖用电。
“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含学校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取暖期用电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统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并调整为每天7:00-12:00、19:00-24:00,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谷段目录电价,其他时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
非取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居民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居民集中取暖用电。
以居民供热为主的集中供暖企业,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用电设备)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供暖设备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类别。
取暖期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调整为每天1:00-5:00、11:00-17:00,高峰时段为每天7:00-9:00、18:00-24:00。
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双边协商和集中撮合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签订带曲线、分时段发用电合同,交易上网电价峰谷差价浮动比例不低于已有目录电价的峰谷差价浮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