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年社区服务群众经费使用的请示报告-实用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社区服务群众经费使用的请示报告篇一:关于增加社区活动经费的请示报告关于增加社区活动经费的请示报告镇政府:社区活动是由社区策划、发起、组织的,由社区居民参与的,旨在丰富社区居民生活、提高社区居民素质、构建社区和谐的各类活动,镇政府为每个社区每年拨付4000元活动经费。
经过近两年活动开展情况来看,4000元的活动经费已经不能满足社区各项活动的开销。
社区除了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应该支付交通费、道具费、购买奖品等(例如居民运动会、知识竞赛、棋类赛、球类赛、文艺演出、讲座、联欢等,每一个大型活动都要超过千元,有的活动已经策划好了但因为活动经费有限,怕花超了,所以放弃了),还要结合各种节庆日开展扶贫帮困、慰问等活动,购买慰问品(慰问贫困居民、敬老院、部队,帮扶贫困学生等)。
有时按着上级要求组织居民到体育馆、市政府等场所参加各种会议、演出,因社区组织的大多为岁数大的居民,所以还得额外负担出租费。
加之物价不断上涨,更使社区活动经费日趋紧张。
鉴于此种情况,为了扩大社区活动的影响面,提出如下申请:1、增加社区活动经费,由每年4000元增加至10000元;2、特殊活动由社区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不占社区活动经费;3、由社会事务办协调,将开展活动内容相近的社区整合在一起,共同开展相关活动,这样既扩大了活动规模和影响,又节约费用。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社会事务办篇二:XX社区关于申请成立“职工活动室”工作经费的请示 2关于申请成立“职工活动室”工作经费的请示区总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体生活,是推动工联会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工联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载体。
为了把工联会建成温馨、民主、和谐、团结向上、深受广大职工拥护和信赖的职工之家,结合我社区的实际情况,社区拟成立“职工活动室”。
集中供热报告表57页word文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 XXX市集中供热一期工程
建设单位(盖章): XXX市热力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9年9月2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续环境质量状况
评价适用标准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环境影响分析
续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公司供暖管理制度
公司供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供暖管理,保障员工的生活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供暖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办公区、生产车间、宿舍等各个部门。
第三条公司供暖管理制度的宗旨是:热情服务,节约能源,建设舒适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具体负责公司供暖管理的部门为后勤保障部,负责具体执行供暖管理制度。
第二章供暖设备管理第五条公司将定期对供暖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确保供暖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六条员工不得私自更改供暖设备设置及参数,如有发现问题需及时报告后勤保障部。
第七条员工在使用供暖设备时,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供暖时间管理第八条公司供暖季的起止时间由公司后勤保障部根据当地气温情况确定,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第九条公司规定供暖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10点,超过供暖时间的情况需提前向后勤保障部申请。
第十条在正式供暖前及供暖季结束后,公司将提出供暖设备的启停计划,由后勤保障部统一执行。
第四章室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规定室内温度保持在18-22摄氏度为宜,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室温,需提前向后勤保障部申请。
第十二条公司要求员工在办公区域内保持合理穿着,如需加衣保暖可以向后勤保障部领取保暖用品。
第十三条员工在宿舍内使用电暖器等电热设备需谨慎操作,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章节能管理第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在使用供暖设备时,注意合理使用,避免长时间持续开启供暖设备。
第十五条公司将根据员工使用的供暖情况制定节能奖励政策,鼓励员工参与节能活动。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供暖管理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及员工的供暖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不遵守供暖管理制度的员工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纳入工作纪律档案。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供暖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需修改,需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供暖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后勤保障部。
2019年承诺如中标后项目班子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实用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承诺如中标后项目班子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篇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到位承诺书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到位承诺书致:杭州润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承诺书声明:本人郑仁明系恒德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单位拟担任的项目负责人车荣坤和其他主要人员系本公司正式职工,保证在工程中标后,到位率按每月22工作日考核。
如有违约,我公司将接受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并承担全部责任。
投标人:恒德建设有限公司(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日期:201X年5月13日篇二:中标保证不更换项目经理书承诺中标保证不更换项目经理包承诺书致:若我单位在工程项目中,有幸中标,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投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内容外,我公司郑重承诺,坚决不对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更换,保证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中所记载的一致。
投标人:(公章)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日期:201X年4 月 30日篇三:龙门宾馆(大堂)技术标第一章编制综合说明前言首先衷心感谢上海铁路轨道交通开发有限公司邀请我们参加上海龙门宾馆大修改造工程(大堂扩建)(以下简称“本工程”)的竞标!上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上海市有名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适应市场发展,依托原有土建优势,不断拓展业务范围,近年来也独立承担过大量装饰工程。
其中上海磁悬浮龙阳路车站、上海市实验幼儿园、上海明天广场、上海市档案馆新馆、上海淳大万丽酒店等项目都是近期完成的较大工程项目,目前正在施工的上海市造币厂、上航假日旅店南站店、华山医院浦东医院、上海轨道交通2号线西延伸工程、上海轨道交通8号线、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又是我们打造“装饰精品”工程的范例。
而上海磁悬浮龙阳路车站、上海明天广场、上海市档案馆新馆、上海卢湾区少年体育中心、上海闵行区体育馆等沪上知名的大型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正是我公司近三年来完成的装饰精品,这些工程都先后被评为上海市建工集团装饰精品奖和上海市白玉兰奖。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桐政办发〔2005〕84号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桐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1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7月26日桐乡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加强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供热是指符合《桐乡市热力规划》规定的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供热网络输送给部分区域,并用于生产和生活的供热方式。
供热单位是指生产提供热能或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热用户是指使用集中供热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集中供热应坚持发展区域性的热电联产,限制和淘汰效率低、污染大的分散锅炉供热以及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强化行业管理的原则。
- 2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集中供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经贸局为本市集中供热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市行业主管部门 ),市发改(物价)、环保、质监、公安、消防、供电、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劳动、电信、广电台等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集中供热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根据《桐乡市热力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用地项目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七条 热网建设应纳入城市(城镇)的总体规划,同时符合《桐乡市热力规划》及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报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热网工程项目,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新疆供热管理规定
新疆供热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新疆供热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提高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水、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水、气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城市规划、财政、价格、工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热、水、气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市、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供热、水、气专项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编制供热、水、气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原则。
第七条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供热、水、气专项规划。
在供热、水、气专项规划确定建设的城市公共管网敷设范围内,不得批准重复建设公共管网;城市公共管网建设实行特许经营的,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供热、水、气专项规划敷设城市公共管网的,公共管网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连接城市公共管网系统,或者增加热、水、气供应量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中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的支线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56号
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玉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19〕5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玉有关单位:《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门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8日玉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促进城市供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安装、维修、管理、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源热及天然气、电力等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二)城市集中供热,是指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特定区域的供热设施,通过热网直接或者经过换热站换热后统一有偿为用户供热的方式;(三)城市供热设施,是指城市供热生产、输送、供应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附属设施;(四)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五)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六)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Document of heat supply management measures in Sha anxi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3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版文档2、篇章2:陕西省供热系统文档3、篇章3:陕西规范供热采暖管理每次一到冬天,北方最必不可少的就是暖气。
陕西省供热在管理方便有什么新规定?下文是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最新版,欢迎阅读!篇章1:陕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的行为。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物价、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管理,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
衡水供热规定
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省市人民政府市市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各类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维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公安、工商、发改、环保、质监、水务、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热、工业余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集中供热提供热源的生产厂(公司);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厂提供热能,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所称热用户,是指参加集中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城市供热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分散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编制本市城市供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保证热源单位、换热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第七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并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方可进行建设。
供热工程项目包括:(一)热源厂建设;(二)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及热交换站工程建设;(三)供热管网工程;(四)其他供热工程。
2019年山东取暖补贴发放标准-实用word文档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山东取暖补贴发放标准山东取暖补贴发放标准【1】、宅取暖补贴采取按职务标准发给个人的办法,原每年每人24元的冬季取暖补贴取消,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费由住户按实际住房面积或热计量收费标准,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
2、具体发放标准分别是:市级3200元,局级2200元,处级1700元,科级1300元,一般人员1100元。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聘为专业技术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高级1700元,中级1300元,初级1100元。
享受相应待遇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按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职级对应标准发放,同时具备以上两类条件的,可本着就高原则发放。
3、住宅取暖补贴由所在单位按每年10月工资发放时的人数和职务一次性发放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当年取暖补贴发放后,不再因单位人员及人员职务变动增加发放人数或调整发放标准。
4、未实行集中统一供热的职工用户,由供热受益人在每年10月底前,按集中供热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计价面积向供热单位足额交纳取暖费,供热单位收取的取暖费必须全部用于供热开支,单独核算,加强管理。
今后,若在国家规定的取暖时间之外增加取暖时间的,按增加的取暖时间和标准额外交纳取暖费,各单位也不准再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企业的发放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各企业根据以上标准自行制定。
同时,从201X年冬天起,山东省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取暖补贴标准从每人每年24元调整为1100元,自201X年起调整到1700元。
拓展阅读:军队取暖补贴政策【2】201X年12月7日《解放军报》一版刊发消息《军队将为驻北方集中供暖地区人员发放取暖补贴》后,受到官兵的关注,很多官兵来信或来电咨询相关政策,我们特约请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人员为官兵解答相关问题。
2019-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实用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夏天到了,防暑降温一直是热门话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019-质量通讯稿-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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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作为质量安全月活动的重点。
活动期间,金总带领各部门多次对原有质量体系文件展开讨论,要求各部门结合现阶段的工作实际,对201X年版的体系文件进行重新审查,找出与现阶段工作流程相矛盾的地方,增加有利于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及持续改进的条款。
在体系文件初次修订完毕后,金总更是尽心竭力的对文件逐一审查,认真细致的与修订人商讨文件内容,并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学习修改完毕的文件。
落实质量管理办法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同时,****同样将质量管理办法更加深刻的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入库检验岗位开展不良品改善活动,建立了到货不良品登记档案,整理了多家供应商的不良项目,并向其发出纠正/预防措施单。
过程检验及最终检验岗位开展CS-VES评审活动,以产品的可靠性和功能稳定性为评价重点,以客户的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对整车的质量进行评价。
这些活动不仅使****产品的质量得到了提升,也督促了供应商产品质量的提升,更使客户对****产品的满意度得到了提升。
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产品质量与安全生产息息相关。
对于下线的产品,我们追求质量就是生命,而在生产过程中,我们尊崇安全重于泰山,没有安全的生产环境则不能生产出质量过硬的产品。
在安全生产方面,****生产部门则组织了针对防火防灾方面的培训,要求大家掌握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等四大能力,并对培训后的人员进行抽查测试,此次活动极大的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以及处理紧急事件的能力。
【2018-2019】高边坡治理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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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不安全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检查人签字:被送达人:(签章)联系电话:关口镇人民政府 201X年月日限期整改通知书关整改字[201X]号_______:经查你户在村,存在不安全隐患,限你在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 ,居住人员撤离到安全地段,并请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要求,限日内整改治理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否则,依法严肃查处。
若出现不安全事故一切后果自负。
检查人签字:被送达人:(签章)联系电话:关口镇人民政府 201X年月日篇二:工程施工质量整改回复单篇三:高边坡治理施工安全应急预案XXXXX边坡治理工程应急预案编制审核批准XXXXXX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X年11月1日目录1、项目概况 .................................................................. ................................... 3 2、项目新增危害因素辨识与主要风险提示 .................................................... 3 2.1项目新增危害因素辨识 .................................................................. ...... 3 2.2项目主要风险提示................................................................... ............. 3 4 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 .................. 8 4.1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 ......... 8 3.2危害及影响的评价................................................................... ............. 9 3.3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10)4. 应急管理 .................................................................. ................................. 13 4.1 应急联系电话 .................................................................. .................. 13 4.2 应急处置预案 .................................................................. .................. 13 施工区、生活区的布置及应急撤离路线平面示意图 ..................................... 15 风险管理单 .................................................................. .. (16)1、项目概况。
2019-辽宁省森林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辽宁省森林管理条例辽宁大连市林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经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林地,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林业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林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条市及县(市)、区林业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国有园林绿地(不含国营林场),由城建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各级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协同林业和城建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的主要职责:(一)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及制定林地保护、开发、利用规划;(二)林地产权登记、变更;(三)审核批准征占用林地;(四)查处非法侵占、破坏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五)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七条对在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八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确认,按《中华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核发证书。
第九条办理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属于铁路、交通、部队和其他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林地,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大连市政府确认核发林权证;其他林地,由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确认发证。
第十条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申请书、原始权属证明和林木种类数量、林地图纸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2018-2019-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精选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这部条例规范了燃气的使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条例》中所称的燃气主管和执行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我市主管部门是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行部门是湘潭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鼓励节能环保《条例》中所称的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条例》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气《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范燃气使用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对燃气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
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201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用word文档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引导语: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X于201X年5月1日实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关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欢迎阅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2自然排烟8.3机械防烟8.4机械排烟8.5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灯具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更多相关文章推荐: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X年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类问答篇4. 解读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201X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电源配电规范标准7. 商业建筑防火规范8. 新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9. 青岛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0. 建筑设计研究院报账制度管理办法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冬是清寒的。
物业自供暖管理制度
物业自供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供暖工作管理,提高供暖服务质量,保障住户的舒适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小区、楼宇等住宅区域的自供暖工作。
第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供暖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承担自供暖管理责任。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尽力确保供暖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稳定、高效的供暖服务。
第五条住户应当依法支付供暖费用,配合物业公司做好供暖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做好供暖燃气风险防范工作,确保供暖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供暖服务管理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供暖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供暖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发布供暖开启及关闭通知,提前做好供暖准备工作。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供暖督导制度,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住户应当按照物业公司的通知执行供暖开启和关闭时间,避免造成能源浪费。
第十一条超过规定时间未交纳供暖费用的住户,物业公司有权停止供暖服务。
第三章供暖费用管理第十二条供暖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合理计费,详细列明各项费用明细,确保费用透明度。
第十三条住户应当按照规定时间交纳供暖费用,不得拖欠或少缴。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供暖费用管理台账,以便监督和核对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公布供暖费用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接受住户的监督和投诉。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供暖管理职责,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住户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设备或不当操作导致事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供暖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补充和修改,将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提高供暖管理水平。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供热收费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供热收费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并推动供热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供热收费相关工作。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本单位对供热收费项目进行明确划分,包括供热基础费、公共供热费、个人供热费等。
2. 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市场公平合理原则,合理反映热力企业的成本和其他相关因素,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收费程序1. 供热收费按照居民实际使用热力的数量和期间进行计量,并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进行核算。
2. 居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供热费用,并保存缴费凭证以作备案。
四、收费通知1. 热力企业应提前向居民发放供热费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包括供热费用的计算方法、收费标准以及缴费截止日期等相关信息。
2. 居民应及时核对通知书的内容,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向热力企业提出,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
五、收费方式1. 供热费的收取方式可选择在线支付、银行代扣、现金支付等多种形式。
2. 收费方式应符合便民、高效、安全、公平的原则,并尽量减少居民的经济负担。
六、收费管理1. 热力企业应建立健全供热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收费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收费流程和工作规范,确保收费工作的准确、高效执行。
3. 收费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七、收费监督1. 收费部门应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供热收费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
2. 居民也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发邮件等途径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如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将严肃处理。
八、违约处理1. 如居民逾期未缴纳供热费用,热力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包括停供热服务、加收滞纳金等。
2. 违约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仅为范本,具体制度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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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
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下列产权归属实施维修、改造和管理。
无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供热企业有偿代管代修: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热源厂出墙一米至热力站出站一米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用户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热用户按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分支管线和热力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移交供热企业管理。
供热企业在保证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根据规划要求,可以在热用户庭院管线上发展新用户。
第十条凡新建工程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用按户分环进行设计,安装温控阀和热计量表。
对原有热用户的采暖系统逐步实施改造。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或维护的,建设单位应提前与供热企业联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禁止私自拆改、移动室内供热管道和散热设备,室内装修不得妨碍正常供热检修、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雨水和污水、倾倒垃圾和各种废弃物、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四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它地下管线的,应当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依托架空供热管道、加压站、换热站搭设建(构)筑物及进行牵拉承重作业。
第三章集中供热管理第十五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期为当年的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的三月十五日。
具体采暖时间可根据实际气温的状况,适当变更。
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供、停热时间,室内温度,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热用户增加、减少供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等与供热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事先向供热企业申请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对其供热设施要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供热企业因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因以下情况之一,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供热企业均不承担责任,应全额交纳热费:(一)热用户内部采暖系统结构不合理,供热企业提出改正意见但未进行纠正的;(二)热用户保温及建筑围护结构不合理的;(三)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散热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五)私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方式的;(六)属于临时故障,经24小时处理达到供热要求的。
第二十条供热期间热用户住宅室内合格温度应不低于16℃。
热用户发现室温低于16℃时,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供热企业应派人现场核实。
供用热双方要共同分析原因,责任明确后,由责任方负责处理。
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应按下列标准减免热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
平均室温在10℃以下的按不合格面积及时间免收热费。
平均室温连续20天或累计30天不合格的免收全部热费。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完善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搞好服务,接受监督。
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二十二条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在供热前应对其庭院管线及内部系统进行检修、清洗、试压,经供热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供热。
第二十三条供热企业应在供热前与热源厂签订供热协议。
热源厂应在设计能力范围内保证民用采暖用热。
供热企业应根据年度热源和负荷状况,制定并落实热网运行方案及供热计划,保证供热效果。
第二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热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并按规定进行检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断热力站计量仪表电源,移动或损坏计量仪表、阀门开关和铅封。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应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室内采暖设施上安装水龙头、排气阀、加装散热器;(二)取用供热管道内的循环水;(三)擅自接热和扩大用热面积;(四)擅自改变用热性质;(五)增加或减少供热设备。
第二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
供热价格及相关取费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热用户必须按期交纳热费,逾期不交者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减少或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采取措施恢复供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与供热企业共同承担。
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减少或停热事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变更或用热性质改变,须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热源厂、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热源厂供热流量、压力、温度不符合设计标准的;(二)供热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城市集中供热设施进行检修、维护、保养的,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三)供热企业没有严格履行供用热合同,造成热用户连续20天或累计30天不能正常用热的。
第三十条城市集中供热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
第三十一条未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活动,损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动用集中供热设施的,应立即停止并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可不予供热或停止供热:(一)长期拖欠或拒付热费的;(二)不办理入网手续或不履行供用热合同的;(三)严重影响城市集中供热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
春冬之时,等风来,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
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
而对于一个“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如我,大抵因可便宜观赏而更多感觉到了寡淡、不稀奇。
诚然,草庵仍是我时常光顾的所在。
清明节的那个周末,为了陪儿子完成一篇登山日记,我们又去了草庵。
依然先是在庵前的空地上停留、四处张望,继而复入寺中瞻仰摩尼光佛的尊座,读读石柱上的对联,做若有引动之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