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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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实用word文档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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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工作和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峰峰矿区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规划、物价、环保、房产、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开发,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改善城市环境。

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投资建设城市集中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采暖锅炉房。

现有的燃煤锅炉供热应逐步并入城市集中供热。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经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妨碍集中供热工程正常施工。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和有关资料,由城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验后方可投入运行。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三)对不具备管理、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集中供热单位或其它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偿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热费。

(一)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热用户经申请、批准后可拆除部分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不承诺室内温度标准。

(二)对不缴纳热费和欠费的用户,供热单位视情节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供热,直至通过法律程序追缴热费,也可通过司法机关协助拆除室内供热设施。

(三)热用户中途变更时,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用户变更过户手续并缴清热费。

供热相关管理规定(3篇)

供热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行业管理,保障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维修、拆除及供热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供热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用户至上、公平合理、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第五条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

第六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材料。

第八条供热设施建设资金应当依法筹集,确保建设资金到位。

第九条供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供热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建设(住房)主管部门。

第三章供热设施运营第十一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供热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检修制度,确保供热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四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供热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供热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供热价格。

第十六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供热服务第十七条供热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供热用户有权选择供热服务。

第十八条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供热设施使用说明书,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供热设施;(二)及时处理供热设施故障,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三)提供24小时供热服务热线,接受用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四)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用户提供供热信息。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7 号《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现已2014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2014 年11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4 年9 月 6 日2014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河北省供热用热方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处理,规范供热用热行动,节约动力和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两边合法权益,推进供热工作开展,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联系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计划、建造、运营、设备维护和用热活动以及有关处理活动的,应当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供热工作应当遵循一致计划、配套建造、确保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效劳的准则。

第四条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担任全省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总称供热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变革、财务、国土资源、环境维护、报价、质量技能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供热用热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工作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优先开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法,鼓舞运用清洗动力和可再生动力开展供热工作,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计划拟定城市供热管网建造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供热应急确保准则,进步供热应急确保才能,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所城乡建造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别离安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呈现供热中止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纳应急办法,赶快康复供热,有关单位和自己应当予以合作。

第二章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计划建造: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计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计划,按规则程序赞同后施行。

供暖管理暂行规定(3篇)

供暖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暖管理,保障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提高供暖服务质量,维护供暖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热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供暖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供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公平合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供暖管理协调机制,确保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供暖服务的优质高效。

第二章供暖设施建设第五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暖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供热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优先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条供暖设施建设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条供暖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向当地供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供暖设施运营第十一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运营资质。

第十二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供暖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供暖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供暖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十六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公开供暖价格、供暖质量、服务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供暖服务第十七条供暖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用户需求,提供供暖服务。

第十九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气候条件,合理调整供暖温度。

第二十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暖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投诉。

第二十一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供暖设施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供暖效率。

第二十二条供暖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提高用户节能意识。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城镇供热是指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将热水或蒸汽送至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一种热力供应方式。

为保证城镇供热的正常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城镇供热管理办法。

一、城镇供热体系简介城镇供热体系由供热生产、供热输配、供热销售和用户供热四个部分组成。

1. 供热生产主要有燃煤锅炉、燃气锅炉、核电站、太阳能、地热、生物质等方式进行供暖。

2. 供热输配将供热生产的热能送到各个区域,主要通过热力管道。

3. 供热销售对经过供热系统输送的热能进行计量,并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向用户出售。

4. 用户供热主要是使用热力管道向各个用户供热。

二、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城镇供热管理办法主要是指与城镇供热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根据《供热条例》和《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制定了以下城镇供热管理办法:1. 热力企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热力企业的创建、退出、经营范围、备案、资质认证等事项。

2. 热力价格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热力价格的计算方法,以及政府部门对热力价格的管理和调整。

3. 热力计量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热力计量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热力计量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4. 热力管道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热力管道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要求,以及热力管道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处理。

三、城镇供热管理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的城镇供热体系已经初步建成,但仍面临一些问题。

1. 热力价格过高由于热力企业的垄断和政府部门对热力价格的管制,热力价格偏高,用户的热力费用过高。

2. 热力管道老化城镇供热系统建设时间较早,部分管道已经老化,存在漏水和安全隐患。

3. 热力减排压力大城镇供热使用化石能源燃料,排放大量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环境压力大。

四、城镇供热系统优化及发展方向为解决城镇供热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降低热力价格加强对热力企业的监管,减少热力价格的垄断程度,增加竞争,降低热力价格。

2. 更新热力管道设备加大热力管道的修缮的力度,更新热力管道设备,保证供热和供水的安全和稳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冀建法改〔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23年第3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9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9月5日河北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经营行为,加强供热经营管理,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

供热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供热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的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经营许可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供热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不受限制,二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500万平方米(含)以下,三类供热企业允许承担供热规模为合计100万平方米(含)以下。

供热企业热源方式包括热电联产供热、燃煤锅炉供热、燃气锅炉供热、生物质(垃圾)焚烧供热、电直热(蓄热)供热、热泵供热、低品位工业(商业)余热供热、中深层地热井供热及其他方式供热。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供热工作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供热工作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7.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供热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市区各供热单位:2007年冬季供暖已经开始,受煤炭价格上涨、一些小区热费收费率较低等因素影响,给供热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

为切实做好当前供热工作,确保广大居民安全、温暖过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冬季供热工作的重要性。

冬季采暖是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生产生活,关系到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节能减排,关系到社会稳定。

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各有关部门和各供热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冬季供热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当前供热工作。

一是确保如期供暖。

凡是现在仍没有供暖的小区,除不可抗力外,供热单位必须自本《通知》下发起一周内无条件地恢复供暖,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

否则,将取消该供热单位的《供热经营许可》,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二是确保供热质量。

供热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18℃±2℃不低于16℃的用户室内采暖温度标准,科学组织生产运行,严格测温制度,确保用户室温达标。

三是确保维修服务到位。

对用户反映供热方面的问题,供热单位要快速反应,及时解决。

四是确保按规定收费。

三、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冬季采暖。

认真落实好市政府《关于对城市区低保家庭采暖费补贴问题的意见》(秦政[2007]87号)。

各县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贴办法。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群众,各供热单位要尽力给予帮助和照顾,确保他们能够安全过冬。

四、制定并落实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秦皇岛供暖补偿标准

秦皇岛供暖补偿标准

秦皇岛供暖补偿标准秦皇岛市位于河北省东部,是一个四季分明的城市,冬季寒冷且漫长。

因此,供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居民的供暖权益,秦皇岛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供暖补偿标准,以便让市民在供暖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首先,针对供暖中断的情况,秦皇岛市规定,在供暖期间,如果因为供暖主管道、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导致居民供暖中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中断时间给予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是,每天中断供暖的,按照每平方米每天不低于1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这一规定保障了居民在供暖中断时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减轻了居民的经济压力。

其次,对于供暖质量不达标的情况,秦皇岛市也有相应的补偿规定。

如果供暖期间室内温度低于规定的标准温度,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温度与标准温度差值的平方米数进行相应的补偿。

这一规定保障了居民在供暖期间能够享受到合格的供暖质量,也给予了供热企业一定的约束,促使其提高供暖质量,保障市民的供暖权益。

此外,秦皇岛市还规定了供暖设施维护的补偿标准。

如果因为供暖设施维护不当导致供暖中断或者供暖质量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居民相应的补偿。

这一规定保障了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也保障了市民的供暖利益。

总的来说,秦皇岛市的供暖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得市民在寒冷的冬季能够享受到合格的供暖服务。

这些补偿标准的出台,不仅保障了市民的供暖权益,也促使供热企业提高供暖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希望供热企业和市民能够共同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供暖秩序,共同建设美好的家园。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已经2013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秦皇岛热力公司供热取暖相关事项

秦皇岛热力公司供热取暖相关事项

目录一、承诺服务1、总体承诺2、承诺内容3、承诺标准二、经营收费(一)热费收缴1、供暖时限2、收费标准3、采暖面积计算方法4、交费(二)分户改造收费5、分户改造收费标准(三)停止、恢复用热收费6、停止、恢复用热收费标准7、新建小区第一次供热收费相关规定三、相关服务1、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的手续办理2、客户办理停止供热的时限3、客户办理停止供热条件4、客户办理恢复供热的时限5、客户办理恢复供热程序6、供热设施产权的界定和客户报修7、走访和测温四、供热计量1、什么是供热计量?2、为什么实施供热计量?3、实施供热计量小区应具备哪些条件?4、供热计量有几种形式?5、秦皇岛市如何实施供热计量?6、供热计量怎样收费?7、供热计量收费与按面积收费的区别?8、供热计量收费所老百姓的好处是什么?9、用户怎样降低热量消耗?10、按计量收费一定会比按面积收费省钱吗?11、热用户对热量表的准确性发生疑问时怎么办?12、实施供热计量的热用户是否还以我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的温度为标准吗? 13、供热计量给供热单位增加哪些工作?14、实施供热计量的用户有哪些义务?15、怎样使用温控阀调节室内温度?16、地板采暖怎样调节室内温度?五、监督六、采暖小常识1、什么是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2、客户如何办理入网3、家庭暖气使用应注意什么4、为什么不能擅自放掉暖气中的循环水5、哪些情况属违规用热6、供热设施为什么不可以随意改动7、停供后客户如何保养供热设施8、客户为什么不能私自改用地盘管供热9、为什么要进行分户改造10、分户改造后,不改的客户还能否供热11、关于实施热表计量的问题12、热力总公司实行微机联网收费,客户如何交费13、采用地盘管供热的适合铺什么地面14、房屋在装修时应注意什么15、常见暖气不热的原因及排除方法(组图)一、承诺服务1、总体承诺让客户享受温暖的热。

2、承诺内容(1)供热质量。

(2)热费收缴。

(3)办理用热入网手续和实施入网工程建设。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

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0•【字号】秦政办[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秦政办[2005]1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关于加强供热管理确保供热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意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保证居民安全供热,进一步整合供热市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交接收锅炉房的原则驻秦各单位、企业有托管的主管部门以及凡是具备供热能力的单位,要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负责的态度,把“共产党员先进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到具体实际,从维护企业信誉出发,本着“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按时、保质供热,以后逐年并网。

对确因供热矛盾突出无法供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协调,按照“就近并网、联片供热、减少矛盾、维护稳定”的总体要求,将锅炉房(含锅炉房占地)及管网无偿移交市热力总公司等有供热能力的供热单位经营管理,移交要办理产权划拨和过户手续。

二、移交接收锅炉房的程序1、由产权单位或锅炉房管理经营单位向市政府供热办公室提出申请。

2、市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其锅炉房及管网综合情况进行审查,对不具备供热条件的核算出设备维修费,安排、协调并网供热相关事宜。

3、原锅炉房管理经营单位与接管单位进行设施移交(台帐、设备、技术档等)。

三、移交接收锅炉房的条件及费用1、需要供热分离的改制企业,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供热设施维修等相关费用,从企业改制资金中解决。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

河北省供热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已经2013年8月2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11月 1日起施行。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详细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设施保护和用热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城市供热管网建设计划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计划,并分步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热应急保障制度,提高供热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分别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

出现供热中断等突发事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热源和管网布局,使其与不断增长的城市居住规模相适应。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供热规划的批复-冀建城[2011]71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供热规划的批复-冀建城[2011]71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供热规划的批复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供热规划的批复(冀建城〔2011〕713号)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你局《关于报批<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供热规划>的请示》(秦城管[2011]202号)收悉,经我厅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认为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供热规划(2011-2020年)》,符合《秦皇岛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达到了国家《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的内容深度》要求,方案可行,经修改完善后,能够指导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供热的发展。

请你局根据评审会会议纪要提出的意见,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补充完善,按照完善后的《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供热规划(2011-2020年)》进行严格控制并尽快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供热规划(2011-2020年)》评审会会议纪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供热规划(2011-2020年)》评审会于2011年11月15日在石家庄市召开,会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持,参加会议的有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以及该规划编制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和有关方面的专家。

会议听取了规划编制单位对该规划的介绍,与会专家审议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认真讨论,一致认为:为了改善秦皇岛开发区西区的城市环境、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编制该规划是非常必要的,规划的内容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修改完善后,可作为指导该地区供热实施的依据。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秦政[2008]174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秦政[2008]174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秦政[2008]17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增强取暖费补贴发放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根据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实际,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标准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公务员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计算;在职工勤人员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项计算。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计算。

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宅取暖费补贴,按当年10月份基本退休费计算。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在享受住房面积范围内,个人负担15%,其余由财政给予补贴,或参照在职和退休人员执行与工资挂钩办法,由个人任选一种。

二、在规范津贴补贴时,为弥补工资套改过程中三类人员(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援藏、援疆、援坝人员)原有工资优惠被冲抵而增加的“增发津贴补贴”项目,属于基本工资性质,按实际发放数额计入取暖费补贴计算基数。

三、按新办法计算取暖费补贴比原办法降低的人员,继续按原补贴数额发放,待取暖费补贴计算基数高于原补贴数额后再执行新办法。

其他事宜仍按《秦皇岛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补贴改革暂行办法》执行。

本补贴标准自2008-2009年度取暖期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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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

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

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第十二条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消防等审批手续。

严格限制4 .2MW以下锅炉的建设。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二)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

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

第十五条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

(一)选用的专用设备、材料必须是性能可靠的省以上优质产品;(二)热网设计应采用地下直埋敷设,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标准的要求,应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部件,确保热网的节能。

城市街区原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为直埋敷设。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其室内采暖设施必须实行分户供暖的循环方式,入户前必须配置锁闭装置,并逐步实现以表计量。

第十七条热网等隐蔽工程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规程进行施工,有关部门应履行现场监检、验收程序。

第十八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市供热管理部门会同质检等部门共同参加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经安全监察等部门办理投运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并及时完善竣工资料、图纸,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移交、归档;对验收不合格的,质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行业管理第十九条供热管理部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用于工业生产的蒸汽锅炉实施登记、备案管理,不列入资质管理范围,对非工业生产的各类型供热实施行业管理。

凡具备各类锅炉热源或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均为供热行业管理范围,应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一)具备锅炉及其它热源并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原有容量为1.4MW(兆瓦)以上锅炉热源,为本单位内部自用自管的;(三)不具备热源,有经营供热、收费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取得《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的供热生产、经营单位须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供热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市供热管理部门的稽查人员对供热单位及用户实施执法检查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热设施属城市公用设施,属于国有资产,供热单位应按规定提取设施折旧费,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更新设备所需资金。

第四章供热及用热管理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户室内采暖温度标准(18℃±2℃不低于16℃),科学的组织生产运行,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热,要设定用户室温检测点,定期检测,确保年度平均用户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8%。

第二十五条热电联网集中供热和其它各类型的供热设施要按产权归属,负责各自的维修、调试、大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住宅楼等建筑物并入集中供热热网前,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设备、设施组织检验、验收。

(一)对自行维修、改造后的管网、室内采暖设施须经一个采暖期试运行,合格后可办理移交管理。

(二)对设计不合理,设备、材料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入网单位进行改造或更换。

(三)对不具备管理、维修能力的用户,可委托集中供热单位或其它符合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偿代管代修其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热费。

(一)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热用户经申请、批准后可拆除部分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不承诺室内温度标准。

(二)对不缴纳热费和欠费的用户,供热单位视情节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供热,直至通过法律程序追缴热费,也可通过司法机关协助拆除室内供热设施。

(三)热用户中途变更时,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用户变更过户手续并缴清热费。

无供热单位手续,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

(四)用户室温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经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检测、核实,属供热单位责任的应在3日内负责处理、达标,因特殊原因暂无法处理的,供热单位应向用户签发手续并应酌情退费或减免热费。

(五)新建建筑物极其供热设施因设计、质量等原因导致用户室温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全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因用户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改动室内采暖设施、对供热设施进行装璜所造成室温(包括相邻用户)达不到标准的,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则热用户仍按标准缴纳热费。

第二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定期对用户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用户对供热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对用户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严禁在供热管网、阀门井上方各一米范围内进行建筑,不得往管网沟、井内排放污水杂物,在附近确需埋设其它管道和地下设施时,应事先书面通知供热单位派人看护,不得擅自更动或危及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安全。

第三十一条未经供热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准私自接网用热,不准擅自启用、停用、更改、更换或增、减原有供热设施和设备,严禁私自改变原供热设施的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严禁取、放热媒(热网软化水等)。

第三十二条供热单位维修管网及其它供热设施时凡有碍施工的一切障碍物必须拆除或迁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影响施工。

有关部门或用户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五章热费收缴管理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按照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核收热费,未经市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擅自提高热费标准或超标准收缴热费。

第三十四条热费计费标准(一)采暖面积以房屋建筑竣工图为准,凡有采暖设施的房间、(贯通间)以图标轴线各减半壁墙厚度的实际间距计算采暖面积。

(二)房屋高度以3米为限,超过3米部分按比例累计增加热费(即每增高30公分,另增加10%热费)。

(三)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5日至次年的4月5日,热费采取全采暖期连续计算的办法。

(四)热费预收缴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4日,对一次性缴清热费的给予5%的价格优惠;11月5日至次年4月5日为热费收缴期,超过热费收缴期缴费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热费收缴办法(一)市、区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的热费由财政部门核准后,从行政事业经费中直接扣缴拨付供热单位。

(二)市、区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住房,各企(事)业单位自管住房、托管住房、房改房(包括出售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接轨的集资建房和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中共有产权房的热费均由房屋用户(即房屋使用权人、房屋所用权人)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其单位无缴费能力的由其家庭成员另一方负责缴纳。

用户个人负担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三)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按每户只享受一套住房热费补贴(补贴标准按其住房改革规定享有的建筑面积75%计算采暖面积),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四)子女继承父母住房、夫妻离异、丧偶、下岗再就业人员原缴费单位无缴费义务的均由用户(现居住人)所在单位负责全额缴纳热费。

(五)因企业破产原缴费人无工作单位的由用户另一方所在单位负责缴费,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用户单位为外省、市或异地安置的其热费由用户负责全额缴纳。

(六)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楼等建筑物,在保修期内供热的,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应履行设施验收程序,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向用户收缴热费;对未售出和无法办理用户移交的房屋,热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向供热单位统一结算(分户供暖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基建、工业、商业、服务业和生产经营等属非标准供热的,在供热单位服务项目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安装热计量表按计量收费。

第三十七条因供热单位的责任造成连续停供超过48小时以上,停供期间热费应退还用户。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凡未经批准擅自新装、增容、改造、更新各类锅炉的,不准投入使用,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供热经营单位,除责令其停止供热经营外,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凡未按审批要求设计、建设或擅自使用不合格供热设备、材料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凡违反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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